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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系统(通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系统第一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系统宁河县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简章根据《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2006]25号)文件和中共宁河县委、县政府《批转县委组织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系统

第一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系统

宁河县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简章

根据《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2006]25号)文件和中共宁河县委、县政府《批转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关于〈宁河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党发[2008]39号)文件精神,以及经县政府批准的《宁河县卫生系统事业单位2010年公开招聘毕业生工作方案》要求,决定为县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毕业生67名。为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深入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编制空缺情况,结合用人单位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中研究生及211人才工程重点院校本科毕业生,报名后不参加笔试,通过面试择优录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研究生、本科生及特需岗位专科生,招聘单位为宁河县医疗系统差额补贴事业单位,所招聘人员占用事业编制,工资待遇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研究生、本科生及乡镇特需岗位专科生毕业生2008至2010届均可报考,专科毕业生限本市生源;

3、研究生、本科生应具有相应的学位证书;

4、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外地生源需具备户籍进津条件;

5、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持医学执业资格证书的应聘者年龄放宽到30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具备拟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在校期间受过各类处分的人员;

2、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

4、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三、招聘专业及人数:

招聘职位、人数具体条件请登陆北方人才网.cn;天津卫生人才网.cn查询。也可拨打69591760、69591634查询。

1、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14人,本科及以上学历30人,专科及以上学历1人;

2、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人;

3、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5人,专科及以上学历7;

4、麻醉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1人,本科及以上学历1人;

5、医学检验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2人;

6、临床药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1人;

7、中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人;

8、针灸推拿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1人。

四、招考办法

招聘工作由县人事局会同县卫生局共同组织实施。

(一)报名与缴费

报名和缴费均在网上进行(每名考生缴纳考试考务费50元),有意报名者,请登陆北方人才网。网址:.cn

报名时间:2010年6月28日上午8:00开始至7月2日下午16:00结束

缴费时间: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4日下午18:00

每名应聘者限报考一个职位,招聘单位不得限制报考人数。研究生以及医学影像、麻醉、检验及乡镇医院所招各专业不设开考比例,按实际报考人数开考。其他职位报名人数低于1:2比例的不能开考,并相应调减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名人员,可减免报名与考试考务费用。上述人员须在报名时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办理减免考试考务费手续。

(二)笔试

笔试命题、阅卷以及考务工作,委托天津市医学考试中心负责。笔试科目为医学专业基础及相关知识,试卷满分各为100分,根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合格线。

笔试成绩公布后,县人事局、卫生局,对入围考生进行资格证书原件的审核,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书、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校方推荐表等证件,往届生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协议书、报到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笔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详见准考证。

(三)面试

笔试合格的考生以笔试成绩排序,按拟招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医学影像、检验、麻醉等职位达不到1:2比例的全部进入面试。面试为结构化面谈,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聘用资格。面试时间另行安排。

五、聘用办法

(一)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的总成绩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内容和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

(二)考核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对体检合格的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重点考核其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三)公示

根据考生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结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报县人事局审核后,在北方人才网统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7天。

(四)办理录用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用人单位与应聘者签定聘用合同。到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派遣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六、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全程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单位或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其

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招聘工作咨询、监督电话:69591760 69591634

宁河县人事局

宁河县卫生局

2010年6月21日

第二篇: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依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内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农村三所中心学校任课教师,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招聘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与招聘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技能条件和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品貌端正。

2、年龄:本次招聘的城内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农村三所中心学校任课教师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后出生)。

3、学历:城内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农村三所中心学校任课教师均要求第一学历为国家正规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专业对口(城内小学、农村三所中心学校招聘的幼儿教师专业要求为幼儿教育、学前教育或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招聘的任课教师专业要求为特殊教育;农村三所初中招聘的音乐教师专业要求为音乐教育或教师资格证申请学科为音乐)。

4、教师资格证书:本次招聘的教师均要求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中:报考幼儿教师岗位的必须具有相关教师资格认定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报考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的必须具有相关教师资格认定部门颁发的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报考音乐教师岗位的必须具有相关教师资格认定部门颁发的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二、 招聘学校、学科及人数

1、幼儿教师23人:第一小学6人,第二小学3人,第五小学2人,实验小学3人,依龙、中心、新兴三所中心幼儿园各3人。

2、特殊教育学校4人。

3、音乐3人:依龙、中心、新兴三所初中各1人。

三、 招聘办法

本次招聘教师采取笔试、试讲或基本技能测试(各占100分)方式进行,笔试按申报学科进行本学科教材测试,其中:申报音乐学科,测试时小学教材占40%、初中教材占60%;申报幼儿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以本专业专业课教材为主。

申报小学幼儿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笔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的1:3比例进入试讲,试讲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与笔试成绩按6:4比例计入总分,依据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录取,如总分相同按试讲成绩录取;申报音乐学科笔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需参加基本技能测试(即术科测试),术科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与笔试成绩按6:4比例记入总分,依据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录取,如总分相同按术科成绩录取。

被录用人员须进行身体检查、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录用公务员体检有关要求执行。笔试、试讲和术科测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 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者携带报到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四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三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于2011年8月6日—8月7日到县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办公大厅)报名。

2、每人报名、测试、评卷等费用300元。

3、教育系统现在编在岗教师不允许报名。

五、 聘用待遇

录用者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予以正式聘用,与在编在岗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本公告由本次教师招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联 系 人: 周忠生 尹鸿雁 联系电话: 7025180 7033532

13514626897 13329525588

依安县人才中心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第三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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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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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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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

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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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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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

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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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布文号】人事部令第6号 【发布日期】2005-11-16 【生效日期】200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人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自查报告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用人程序。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209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自2010年以来事业公开招聘及进人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计划招聘事业单位人员137人(其中人才引进8人,公开招聘129人),实际招聘115人(其中人才引进8人,公开招聘107人,含自收自支2人)。2010年我县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共115人,特岗教师转为正式在编教师10人,人员流动71人(其中从其他党政机关调入1人,从其他事业单位调入70人,含从县外事业单位调入2人)。

2011年计划招聘事业单位人员145人(其中人才引进15人,公开招聘115人,定向招聘15人),实际招聘124人(其中人才引进14人,定向招聘3人,公开招聘107人,含自收自支1人)。2011年我县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124人,政策性安置退役运动员1人,政策性安置退役士兵1人,人员流动191人(均为从其他事业单位调入,含从县外事业事业单位调入4人)。

2012年计划招聘事业单位人员147人(其中人才引进38人,公开招聘91人,定向招聘18人),实际招聘116人(其中人才引进33人,公开招聘82人,定向招聘1人)。2012我县事业单位新招聘116人,政策性安置退役士兵1人,人员流动103人(均为从其他事业单位调入,含从县外事业事业单位调入9人)。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政策。

为了能更好的掌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各项政策,更规范的组织公开招聘工作,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6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云人﹝2004﹞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招聘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市人社局报批,公开招聘工作由县人社局组织实施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强化招聘程序,严把招聘关。

一是严把审查关。在笔试、面试、体检和录用时,着重审查参考人员的“三证”,即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用人单位规定的各种工作资历凭证)及学历档案。保证学历、文凭的真实性;二是严把笔试关。笔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考试现场规章制度,考场按高考标准布置,严格考场纪律,对舞弊者进行严肃处理。笔试试卷从市人社局取回后立即交县保密局保管,考试结束后及时送回市人社局,确保试卷的保密性。三是严把面试关。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面试实行封闭式命题,面试题目由考生从题库中抽取。面试中,我们参照公务员招考面试方法,并结合各聘用单位的工作性质命题、面试和评分,确保了其公正性。四是严把体检关。体检在县纪委的监督下统一进行,做到了体检纪律严明,杜绝了各种违纪事件的发生。五是严把考察录用关。着重考核参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情况,并进行公示。

3、公开招聘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规范公开招聘工作,防止不正之风,影响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我们着力防止和克服各种腐败现象,并接受社会的监督。一是坚持公开招聘制度,向社会公开每个招聘环节,在网站及宣传栏上及时公布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拟聘人员名单及招聘的程序等,增大招聘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公开招聘工作自始至终邀请县纪委参与,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是严明工作人员纪律。在招考和聘用过程中,实行公务回避制度等,并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加强了廉政建设,严明了招聘纪律。

三、自查情况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了上级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到本次自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确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为本次自查工作的责任股室,确保自查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股室根据相关的法规政策,对我县事业单位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中公开招聘人员情况,近三年来其他方式聘用人员情况,从招聘范围、条件、程序、资格审查、聘用等方面均进行了全面的核实。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违规行为。

在公开招聘工作中,对于群众的来信来访我们做到热情接待,细心聆听。对于个别对分数存在质疑想要复查的考生,我们按照程序一一给予解答。

四、今后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各项规定程序,严格把好审查关。

提高认识,从源头上遏制事业单位进人的不正之风。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是提高进人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体现。充分认识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保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公平、公正、公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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