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意外伤害情况报告
报告是日常生活与学习的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有着明确的格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怎么样正确编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乡镇意外伤害情况报告》,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乡镇意外伤害情况报告
意外伤害事件的情况说明
关于夏小明头被玻璃砸伤事件的情况说明
夏小明,男,3岁,2011年10月24号 夏小明的婶母在郑集乡卫生院做剖宫产手术,10月27号夏小明的母亲带儿子来医院探视,在室内玩耍时由于用力开关门,震掉门头上方玻璃,砸着夏小明右侧头部,耳上方处,被削掉一小块头皮(伤处大约1公分左右)医院给以免费包扎后,自己带孩子去县医院治疗,后来我院免费为夏小明治疗8天,伤处基本痊愈,事后夏小明的爷爷曾来医院说过此事,如以后需要治疗,费用先本人垫付,新农合没有报销部分,医院可酌情给以解决,当时夏小明的爷爷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现在已过半年之多,在此之前也没有夏小明的家人的亲人 朋友问及此事。在我院毫无知情的情况下上访,去卫生局反应。要医院给以各项费用3万多元,有医院对门郑天宝支部书记出面与医院协商,因双方差距太大,没能达成协议。此事还在进一步商讨之中。此事情况就是这样。
第二篇:意外伤害登记、报告制度
1、护士应经常巡视病房,了解患者病情,评估各种不安全因素,做好健康教育,采取防范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2、患者发生烫伤、坠床、自杀、走失等意外伤害时,应立即报告值班医生,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3、及时填写患者意外伤害报告表,逐级上报;护士长及时组织讨论分析,采取改进措施。
4、护理部接到患者意外伤害报告表时,应及时到病区给予护理指导。
5、护理部应对全院发生的患者意外伤害事件进行定性,组织讨论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6、护士认真记录患者意外伤害发生情况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做好交接班。
7、发现患者意外伤害事件隐瞒不报者,给予批评教育,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篇:农民工意外伤害申请报告
关于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报告
为避免公司内部农民工人在工作中因为意外事故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减少公司在无过失赔偿上的经济负担,同时保证农民工的自身利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平稳发展,在公司与内部农民工之间营造一个更加良好和谐的管理氛围,遵循劳动法的规定,特提出此报告,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 本季度因为民工意外伤害为公司造成的损失统计
1、 直属部民工卢雷于2011年3月28日3:00在北京市长话局四层机房内施工用云石机切割绝缘板时由于违章作业将右手中指划伤,给公司造成了五千多元的经济损失。
2、 三项目部民工崔士雷于2011年5月6日下午3:00在大兴黄村培训学校2号楼一层从事龙骨调直时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小心从移动式脚手架跌下来导致右手腕的大拇指肌腱神经和脑股动脉被划断给公司造成了上万元的经济损失。
3、 以上两次事故都是由于当事人的麻痹大意造成的,公司方面不存在过失但是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必须履行无过失赔偿的责任。
4、 归根究底的说是公司无法依靠外援来承担和弥补相应的经济费用从而使公司自身承担了全部的经济损失。
二、 农民工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实施办法
1、 根据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2、 第八条的说明—————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综上所述意外伤害保险既是国家的规章制度又是对企业经济发展的保护。意外伤害险的推出对公司来讲是以低投入来保证公司较高的经济利益。通俗的说就是花钱买平安,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依据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继而把公司承担的风险降到了最低点。所以我个人认为本企业必须为工人上意外伤害保险。恳请公司各位领导仔细斟酌。
安全员:王建好 2011年5月23日
第四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第五篇: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