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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大全)

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它是实施某些管理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体系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第一篇: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行政效能。

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它是实施某些管理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体系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各机关单位、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股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单位、部门、股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部门的总体职能; (二)内设股室的主要职责; (三)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三、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四、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内部股室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单位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

(三)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作出服务承诺。

三、对本单位或部门职权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分别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触摸屏、显示屏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

四、要规范和完善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具体受理群众投诉的部门或科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五、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三、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四、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三)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依据。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效能考评制

一、绩效考评制是指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二、效能考评内容:

(一)对镇政府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政务工作目标、廉政建设目标、行政管理效率等方面的内容。 (二)对各政府工作机构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履行职责、廉政建设、工作效率等四个方面内容。

(三)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组织能力、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效能考评办法:

(一)定量考评。将效能考评内容细化为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体系,并制定合理的量化标准。

(二)定性考评。对暂时无法量化但必须考评的内容,要细化考评标准,提高定性考评的可操作性。

(三)年终考核。由效能考评工作小组组织人员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对考评对象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打分,作为最终考评结果的主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要与评先评优、晋级升职相结合。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第二篇:行政效能八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根据“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对各办公室、办事处和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2、岗位责任制是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党务政务公开制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有利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情直通,政务公开工作。一是办公场所公开,办公室要挂放标识牌。二是办事制度公开,要将办事内容、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时限和结果全部公开公示。三是敏感热点问题公开,做到“群众想知道什么,我们就公开什么”。

三、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我镇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2、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忠于职守。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公仆意识,提高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讲究实效。遵循工作程序,从讲求效能出发,力求高效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方针政策。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切实做到为基层着想,方便群众。

(3)服务优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到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办事迅捷,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3、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通过镇效能投诉电话(3933999)等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出现的违诺行为,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2、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也要及时办理,限时办结。

3、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

4、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5、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首问责任制

1、凡第一个遇到来我镇办事的群众或第一个接听群众询问电话的我镇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

3、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和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4、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但属于本镇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办公室,办公室无人时,应告知办公室的联系电话;不属于本镇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5、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绩效考评制

以工作实绩为考评机制的核心。完善考评办法,通过量化指标评价每个干部的工作业绩情况,并与考核、评先创优相结合,作为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失职追究制

1、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发生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有下列失职行为的,应追究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单位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3)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单位、个人经济损失的;

(4)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5)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6)其他失职类错误。

3、失职追究及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惩诫、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四大禁令

1、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2、严禁上班时间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

3、严禁中餐饮酒;

4、严禁在办事、办证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第三篇:八项措施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转变干部作风

财政局把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作为当前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3月12日,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全面动员部署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加强学习培训,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着重从八个方面全面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好范文版权所有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并领会自治区党委刘奇葆书记、陆兵主席和市委蒋济雄书记的讲话精神,严格按规定的学习内容全面开展学习培训,准确把握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充分认识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成立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抓好动员部署工作。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召开动员大会,传达上级领导讲话精神,部署具体工作。三是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全市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结合财政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着重抓好工作落实。

三、落实三项核心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效能制度体系。制度化、规范化是行政效能建设的根本保证。今年,将继续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三项核心制度,用制度规定程序、规范行为、落实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意识。各科室、各部门要树立方便群众、主动服务的理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将服务前移,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该办的事限时办结,不能及时办的事情事先向群众说明,不该办、不能办的事绝不沾边。

五、组织开展讨论,抓好查摆剖析。根据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联系本部门的工作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讨论,抓好查摆剖析。发现不力的,明确指出,及时整改;存在不足之处的,找出原因,及时弥补。

六、以人为本,努力提高干部素质。一是着眼提高思想素质。二要着力提高业务素质。三是健全完善用人机制。四是加强廉政建设,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好范文版权所有

七、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绩效考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虚心听取基层、企业、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主动、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评议。建立完善考评奖惩机制,把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对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做得差的予以批评和处理。

八、以效能建设为契机,全面推进各项财政工作。一是抓好组织财政收入各项工作,确保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二是抓好财政其他各项工作,以切实有效的干部作风转变和行政效能建设来促进财政改革深入推进和财政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第四篇: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攀四医院〔20〕号

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

关于转发《效能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强化勤政廉政、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积极推进医院效能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特转发本制度,请认真学习!

附件:效能建设相关制度。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转发

效能建设

通知

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

2012年6月5日印

1 附件:

效能建设相关制度

一、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 2 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认可、非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

3 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 4 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社会公布。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八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 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 6 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级政府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7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

8 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9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追究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一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监察机关实施;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监察机关的行政责任,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十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10 第十三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服务双岗制

服务双岗制,是指对某一工作事项至少有两个人负责,分别为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对某一需办事项,第

一、第二责任人都必须了解掌握需办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办理程序、完成时限。当第一责任人因其他公务而不能提供服务时,须提前将有关未办事项移交给第二责任人,第二责任应立即承接下来,继续做好工作。

五、去向留言制

去向留言制,是指在上班时间内,工作人员因事离开办公室,除遵守有关请假制度外,还应在本办公室留言,将事由、去向及所需时间登记清楚,回来后及时消除留言内容。

六、挂牌上岗制

挂牌上岗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凡进入所

11 在科室必须挂牌,便于来办事的人员查找方便,工作牌的内纳包括照片、姓名、职务等内容。

七、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各科室办理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的程序和时限的制度. 第二条

承办人员对办理有关事项的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的程序和时限。

第三条

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简单事项可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的程序和时限作详细说明。

第四条

承办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麻烦,多跑冤枉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的,根据《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处理。

第五条

服务态度承诺和违诺处罚。仪表形象、服务形象上做到文明礼貌、举止端庄,使用文明用语,对前来办事人员实行“首问制”,做到应办的事积极办,职责内的事及时办,职责外的事联系办。违反承诺的,根据《攀枝花市第 12 四人民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方案处理。

第五篇: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

凡群众上门或打电话办事,被首问的股室人员就是责任人,只要对方求问,不管事情是否与本人有关,都必须热情接待,属自己职权承办的事,要积极承办,一时办不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不属自己承办的事,要负责联系可承办的股室,给群众提供尽可能的方便,如接待不热情,态度生硬,以失职论处。

二、服务承诺制度。

实行服务承诺制是提升机关效能和机关工作作风以及信誉程度的有效形式。我局负有执法职能,同时更多的是服务性质。特别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A、同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抓好市场成品粮油销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监管,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收购农民粮食,搞好销售,维护全县粮食流通正常秩序,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C、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D、搞好社会粮食统计,为各级政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E、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保证质量,服务优良,按时完成任务。

三、限时办结制度。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所交办的事项要坚决执行,按时办理,不推不拖,圆满完成。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提交书面申请和资金、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质量检验等证明材料后,我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及时作出许可决定并予公示。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审查合格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告知办结时限,杜绝刁难现象的发生,更不许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全局“四股一室”都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和岗位职责,全局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自己所担负的工作,尽职尽责,务实高效,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2005年后七个月各股室任务目标运作,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实施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有效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

五、政务公示制度。

局机关一切政务要公开透明,制度健全。职责身份公示,凡局机关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实行职责上墙,挂牌上岗,持证执法。科室分布、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结果公开。实行人员去向公示,局工作人员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岗的,要明确人员代为办理或向服务对象说明。公示单位重大事项,如人事任免,资金往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否定报备制度。

各股室经办人员对群众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要及时填写否定报备表,并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备。同时向办事群众做好耐心解释工作。主要是法律、法规确定不能予以办理的,如:粮食收购许可不具备法规规定条件的,须附送的证明材料或办理手续不齐全的,要说明原因,让办事群众明了。

七.效能考核制度。

附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以“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为主题,为进一步振奋机关工作人员精神,高效率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逐步实行量化管理,对干部进行有效的考核办法,鼓励先进,督促后进,提升群众的满意度,把机关建设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先进集体。

八.失职追究制度。

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因工作失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出现严重效能问题,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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