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第一篇:百色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
百色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精神,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征地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右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设立或者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作为拆迁人,具体负责本区征地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工作。
被征地拆迁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市建设规划、财政、房地产管理、市政管理、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商务、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右江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 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城区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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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方案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公告征收集体土地方案,内容包括被拆迁房屋等附着物位置、范围、面积及其补偿安置标准等。
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集体、个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或配合拆迁人到现场进行调查登记,填写征地拆迁现场调查记录表。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指定地点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或者不配合拆迁人进行调查登记,拆迁人可申请公证机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成部分,拆迁人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方案、拆迁红线图、征地拆迁调查结果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征地拆迁管理机构及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公告。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安排、搬迁期限等。
第十条 被拆迁人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征地拆迁管理机构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或放弃举行听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征地拆迁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被拆迁人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异议的,拆迁人应进行核实,最后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核实结果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十一条 在公告征地方案前当事人能双方达成征地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方案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合二为一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属于货币补偿或宅基地安置方式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规定的付款金额、期限支付补偿款;属于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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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拆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右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管理
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方案公告后,市和城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转让及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征收集体土地方案公告后,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的除外;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
(三)建设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已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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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拆迁当事人名称;
(二)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三) 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建筑结构和面积、用途;
(三) 拆迁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 安置地点、安置方式、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搬迁期限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发放标准;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七)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载明房屋的地址、房屋套型、建筑结构和面积、楼层和房号、交付期限、差价结算方式等。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订立一式六份,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使用权人各执一份,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各存档一份。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本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监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外,由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负责通知该房屋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属于无使用人的空置房屋,由拆迁人负责通知。
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到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拆迁人应当做好被拆迁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费提存,并提出对房屋使用人的临时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先行拆迁腾地。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征地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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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实施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费提存。
第十九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因强制拆迁发生的搬迁及租用临时安置房屋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从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迁出,房屋使用人未迁出的,视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征地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市征地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等有关情况予以公开,并接受查询。
第二十三条 市征地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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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房屋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非住宅房屋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之外的房屋,包括产业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住宅房屋附属经认定合法的畜舍及住房之外厨房、厕所等设施。
未经规划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安置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二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迁,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其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重置价格×剩余年限÷批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人因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
第二十七条 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公告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下从报名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
7 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后应组织房地产评估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房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第五章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宅基地安置三种方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资金,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
宅基地安置是指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提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回建宅基地或由拆迁人在指定的回建安置点提供回建宅基地,被拆迁人利用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给予的补偿自行回建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用房,应当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拆迁人符合自治区、市宅基地管理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可以作为安置计户依据。被拆迁人因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可作为安置计户依据事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认定安置户数。
被拆迁住房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3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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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但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用房的,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户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用房的,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不予补偿安置,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
补偿资金=可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100%比例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相同的,不结算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实际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100%比例给予补偿;
(三)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基本造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部分按该地段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选择宅基地补偿安置的,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一)由拆迁人在指定的安置地点提供回建用地安置方式。
1. 由拆迁人指定安置地点,按照百政发〔2005〕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被拆迁人提供回建用地;
2. 拆迁人负责回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关的建设费用;
3. 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回建用地手续和建房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办理回建用地手续和建房手续费用全免;
4. 被拆迁人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5. 被拆迁房屋位于百政发〔2005〕64号文件规定的城区征地第
一、第二片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宅基地补偿安置方式的,仅限于由拆迁人在指定的安置地点提供回建用地安置方式。
(二)由被拆迁人所在农村经济组织提供回建用地安置方式。
1. 被拆迁房屋位于百政发〔2005〕64号文件规定的城区征地第
一、第二片区范围外的,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给被拆迁人提供回建宅基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
2. 拆迁人负责回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关的建设费用;
3. 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回建用地手续和建房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用地、建房审批所产生的费用由拆迁人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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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支付补偿费给被拆迁人,原宅基地的征地补偿费支付给拆迁人所在农村经济组织。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已作装修的,除可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应对装修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不作为住宅用房安置依据,由拆迁人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地或回建宅基地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另行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贴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或宅基地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双倍的搬家补贴费。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章 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应当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符合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也可以选择迁建安置方式。
11 第四十三条 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并按当地房地产市场同类地段同类用途的商品房价格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选择迁建安置方式,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人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提供迁建安置用地;
(二)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三)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用地、建房审批所产生的费用由拆迁人负责支付。
(四)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拆迁学校、医院、宗教场所、军事设施、文物古迹等非住宅用房的,其拆迁安置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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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
(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
(四)提供的安置用房因拆迁人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
(五)提供的迁建用地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
(六)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13 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实施方案予以核准的;
(三)未按规定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的;
(四)对被拆迁人的举报拒不受理和不依法处理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取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拆迁住宅用房临时过渡补贴费、搬家补贴费、装饰补偿费和拆迁非住宅用房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安置房屋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市所辖各县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五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因公益建设、农村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征地拆迁的,按照原办法规定处理;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人均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篇:百色市第二人民医院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和背景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服务场所,开展控烟工作,减少烟草危害,保护人民健康,为就医群众提供一个健康的无烟环境,不仅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义务,更是我们的责任,应积极成为控烟履约的表率。为确保我院2010年实现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控烟目标,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关于2010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的要求,围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控烟宣传和倡导活动,提高我院控烟履约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机构
1、成立烟草控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和考评工作。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员:XXX XXX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科,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2、成立以科室为单位的科室控烟工作小组
由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和控烟骨干组成。科主任任小组组长,并为第一责任人。
3、设立医院控烟巡查组、督导组
巡查组:医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控烟巡查员,由XXX
XXX两名同志具体负责全院各科室控烟巡查工作。
督导组:各临床科室护士长、职能科室主任为控烟监督员、
劝导员,负责全院及本科室控烟督导工作。
三、工作目标
建立以医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为核心,各级控烟组织为主
力,覆盖全院各部门的控烟管理及督导体系,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控烟宣传和倡导活动,不断深化全体员工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培养自觉的戒烟意识,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无烟医疗工作环境,确保2011年顺利实现创建“无烟医院”的目标。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4月11日至4月30日
主要工作任务: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等进行广泛动员。
3、建立健全控烟监督、巡查督导等工作制度。
4、加大控烟宣传力度,利用新闻电视、张贴控烟标识、散
发传单、宣传栏等形式开展院内控烟宣传活动,营造控烟氛围,对吸烟的危害性广而告之,使职工对禁烟目的、意义的知晓率达到100%。
(二)控烟实施阶段:20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主要工作任务:
1、开展控烟工作指导,运行控烟措施,全面落实控烟工作
内容。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各科室有专人负责控烟工作。
2、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在门诊、病区、
医疗服务区域印发戒烟健康教育处方、张贴控烟宣传画等。
3、在全院所有住院病区、医生办公室、护士站、住院楼大
厅、门诊楼大厅、各诊室、手术、医技检查等候区域以及厕所、电梯、楼梯等区域内设置禁烟警示标识、划定禁烟区域;严禁工作人员穿工作服在吸烟区吸烟等。
4、开展创建无烟办公室、无烟会议室、无烟病区、无烟图
书室活动。办公室、会议室等室内任何场所完全达到禁烟要求。
(三)自查验收阶段:2011年6月1日至7月31日
按照实施方案与《四川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进行评估与总结,由单位进行创建工作的自查、整改;迎接上级有关部门对我院控烟工作的明察暗访和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有责任感和紧迫感。
全院职工要充分认识在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重要意义,加大执行力度,率先垂范发挥带头作用,深入开展禁烟宣传活动,营造健康、向上、有序的无烟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禁烟工作责任。
全院各科室要加强对禁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控烟履约活动纳入月质量考核,作为规范科室管理、争先创优的重要内容,落实好禁烟目标任务和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戒烟,率先垂范。医院控烟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地进行工作督导,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并要拓展禁烟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使禁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制度保障
1、把“无烟医院”的创建工作纳入医院的长期发展规划,
并作为日常工作进行常规化管理,落实控烟工作专项经费,并做好控烟工作的相关总结。
2、要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控烟工作制
度,包括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及工作制度、控烟巡查员和监督员工作制度、控烟考核办法及奖惩办法等。
3、签订无烟科室责任书,落实控烟考核及奖惩办法,对控
烟不力的部门及其责任人加以问责和处罚,对控烟工作完成出色的个人及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4、及时上报控烟工作进展、动态和有关信息。严格按照无
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按期完成我县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目标。
(二)营造无烟环境
1、医院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张贴明显的禁烟标识。除指定吸烟区外医院内所有场所均为禁止吸烟场所,任何人不得在这些地方吸烟,医院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不设烟具,禁止使用香烟接待宾客。
2、设立室外吸烟区,统一吸烟区标识,吸烟区内张贴禁烟警示和控烟教育宣传画。
3、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要实行责任制,分片包干,不留死角,要定期巡查、及时监督。
(三)广泛宣传教育
1、通过院刊、医院网站、传单、专栏等加大控烟宣传力度。
2、设计具有人性化的禁烟提示性标语,印制个性化的控烟知识折页、小册子及控烟健康教育处方等宣传资料,并广泛地派发给控烟服务对象。
(四)加强能力建设
1、开展全员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和帮助职工戒烟,提高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戒烟服务的技能,建立本单位吸烟职工花名册,有针对性地、主动为他们提供戒烟服务。通过系统培训来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控烟知识水平与控烟服务能力。
2、加强戒烟门诊建设,临床医生要对门诊、住院病人中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和戒烟指导,并提供戒烟服务。
(五)奖惩措施
依照百色市第二人民医院控烟工作奖惩办法执行。
第三篇: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豫政办〔2008〕61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61号 【发布日期】2008-07-10 【生效日期】2008-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豫政办 〔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九)组织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反映的问题。(十)负责办公厅机关的管理,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十二)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事项及其他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实行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研究安排办公厅工作;听取办公厅各处室及代管单位的工作汇报;讨论需要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组成。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副巡视员和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及代管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工作由综合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
凡需提交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报秘书长审定。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会议组成人员按分工抓好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二)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办公厅工作。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按分工协助省长、副省长工作。(三)秘书长外出时,由副秘书长按排序主持工作。
三、工作纪律和作风
(一)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二)互通情况,分工协作。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对于省政府重大决策贯彻执行、重要活动及关系全局工作的部署安排等要及时互通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确保省政府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三)加强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推动办公厅建设学习型机关。(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要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省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五)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执行请销假制度。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出国、出差和休假须经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批准;副秘书长出国、出差和休假,须经秘书长批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长根据需要召开的议事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其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综合处承办,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根据内容由相关处室承办。
二、各部门拟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报省政府办公厅经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后,报分管副省长审查,由分管副省长提出提交何种会议讨论的具体意见,其中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议事会议研究的议题,报省长确定;提交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
三、凡需要向省政府会议汇报和提交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对请示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会前主办部门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连同会签意见(会签单位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并报省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协调或提交会议研究。提交省政府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方案,主办部门应事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协调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方案,供会议决策参考。
四、确定为省政府会议议题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收存,并通知汇报单位准备会议材料和提出列席单位建议名单。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需要议定的事项应清晰明确,便于决策。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省长审定;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材料经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审定。未经审定的材料不安排上会。会议材料按统一格式规范印制,于会前3天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议题情况和省政府领导工作安排,提出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安排建议,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确定;副省长召开的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副省长确定。
五、各部门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或省政府秘书长请假,获准后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未经会议主持人或省政府秘书长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除会议议题主汇报单位可带1―2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带助手。
六、省政府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和录音。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承办处室起草,按程序审核后报省长签发;副省长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签发后报省长阅发。会议纪要印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与会单位,特殊情况发放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纪要、会议材料年底连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一并送档案室保存。各部门参加省政府会议的人员,不准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为准。会议是否需要公开报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七、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地方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确保政令畅通。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会议决定事项办理,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需提交省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省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省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经省长审签后以省政府名义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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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政府副秘书长述职报告
×年月,我被任命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主要协助秘书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督查信息科、外事办和合署办公室等方面的工作。任职试用期一年来,我须臾不敢忘记肩负的使命,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谋发展之策、尽服务之力、求务实之效,较好地发挥了承上启下、沟通
工作、协调各方、推动落实、服务大局的参谋助手作用完成了目标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注重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设市以后,面对形势的变化、角色的转换及工作重心的转移,我深知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时刻保持思想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敏锐。为此,一是加强政治学习。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系统地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理论,使自己对党的方针政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对市委、政府各项政策有了更准确的理解,提高了个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坚持以领导为师、以同事为师、以实践为师,挤出时间自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加深了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解,确保在思想上、行动上紧跟时代步伐,提高了服务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科学性。三是加强办公室工作人员学习。严格坚持二五学习日制度和“三会一课”制度,针对办公室人员多、工作多、难集中的特点,协助秘书长灵活安排学习时间,组织好办公室政治学习,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市委、政府保持一致,有效提高了学习质量和工作人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
二、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全力做好分管工作
面对设市以后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坚持换位思考,超前谋划,努力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较好地履行了岗位职责。
(一)谋划思考,搞好综合协调服务。坚持从本职工作出发,从大局谋划,协调好分管工作方方面面的关系,特别是在市政府筹建及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市经济工作会议、观摩会议等会议筹备方面,在秘书长的领导下组织精干力量,集中集体智慧,完成了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稿起草工作,为全市重点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尽心尽力。在具体工作中,对公文办理,严把行文关、政策关、校对关、体例关,保证了行文的严肃性,提高了公文质量。对会务工作,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努力做到少开会,开短会。同时,狠抓会前准备,会中服务,会后落实三个环节,力求会议主题明确,中心突出,务求实效。同时,本着“既要热情,又要节俭”的原则,认真协助秘书长做好政府的各项接待工作,圆满完成了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
(二)注重质量,搞好信息及督查工作。信息及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窗口,也是落实重大决策、提供决策依据、促进全面发展的“助推器”。为此,在信息工作上,一是提高信息工作的可操作性。坚持“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信息工作宗旨,做到“既报喜又报忧”。结合今年抗旱保苗、企业改制、社会保障工作,先后组织工作人员撰写专题信息多条,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为争取专项资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提高信息工作的时效性。在思想认识、内容取向、运行机制等方面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关注热点,剖析难点,捕捉亮点,在重大事件及突发性事件的报告方面,做到准确、及时、真实,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三是提高信息工作的针对性。着眼于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工作。先后结合全市压砂西瓜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工业发展、旅游业等重点问题,进行专题信息调研和跟踪反馈,并及时上报,为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在督查工作上,一是突出主线抓督查。根据市一届人大一次和二次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将全市重点工作分解立项,明确市级分管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要求,对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专题会议决定的各类重大事项按月督查。截止目前,共编制《××市政务督查》期,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落实。二是深入一线抓督查。对政府重点工作落实、山区抗旱保苗、城区乡镇重点工作落实、招商引资、城市建设、劳动纪律等进行了专项督查做到在一线协调关系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督促落实。同时,认真落实合署办公的各项制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与各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积极协调解决了领导批办、督办的各项工作,确保了政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维护了政府决策的权威性。督促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三)突出实效,提升外事侨务工作水平。一是外事接待求优。按照“外事无小事”的原则,认真热情,周密安排,逐项落实,先后做好接待外交部、四国青年团等中外来宾等外事接待工作,为宣传××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出国审批从严。根据自治区有关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把关,初审报批了共批人次的因公出国
(境)手续。三是侨务工作求实。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在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到来期间,协助秘书长多次对部分困难归侨侨眷进行了慰问。积极做好外援争取工作,争取美国欣欣基金会援建教育项目。
四落实措施,搞好扶贫包村工作。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五个一”工作部署,多次深入海原县东安乡团结村调查研究,结合帮扶
对象实际,制定帮扶计划,争取自治区发改委立项,进行了该村道路建设;帮助协调了文昌镇五里村村部建设的有关事项,为帮助山区群众摆脱贫困做出了积极努力。
三、廉洁自律,树立公仆形象
一是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在工作中坚持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多请示,一般问题勤汇报,在工作上敢于大胆负责,勇于承担责任,自觉主动,积极进取,并注意和其他领导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搭台、相互保台,紧密配合、积极协作。同时,注意与同志们搞好团结,经常沟通思想,确保工作的落实。
二是严于律已,廉洁奉公。时刻牢记宗旨,严格按照《两个条例》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谨记“两个务必”要求,慎言、慎行、慎微、慎独,不断规范工作圈、净化生活圈、谨慎社交圈,做到“身边常备三盆水”,一盆水常洗头,清清白白做人;一盆水常洗手,认认真真做事;一盆水常洗脚,踏踏实实为官,始终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做到防微杜渐,保持一颗平常心,固守一种淡泊志。
一年来,个人做了一些工作,但也还存在着不足:一是坚持学习的自觉性还不够,只注意学文件、看报纸、电视,缺乏深层次、系统学理论、学政策;二是工作主动性、创造性还不强,只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超前谋划、参谋助手的作用还发挥不够。今后,我将继续认认真真学习,扎扎实实工作,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决不辜负组织、同志们的信任和期望。
第五篇:州政府副秘书长李珍
州政府副秘书长李珍、州旅游局局长张碧伟
到蒙自调研
4月14日,州政府副秘书长李珍、州旅游局局长张碧伟率领州旅游局全体干部职工到蒙自调研旅游产业发展情况,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华莎,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苏宏先及县旅游局局长周静等陪同调研。
调研组上午深入到蒙自县长桥海、万亩石榴园、新安所旅游小镇、法兰西风情小镇—碧色寨、沪滇公司等旅游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点视察旅游项目的进展。下午深入到蒙自公交公司旅游车队、红河官房大酒店等旅游企业详细了解情况,认真听取各旅游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张碧伟局长对近年来蒙自旅游业的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分析了蒙自目前面临着发展旅游的大好机遇,要求大家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蒙自旅游业的新发展,并就如何抓好当期和今后的一段时期的旅游工作提出六点具体要求:
一是要抓好保护。在旅游开发中要注重保护,新安所镇要加强对老城区街道和民居的保护,特别是还没有开发的碧色寨要加强对大通公司、火车站、法式建筑及碧色寨民居石头房子的保护,为今后的开发做好准备。
二是要抓好招商引资。招商引资工作要注重抓好商、抓大商,要充分利用蒙自县的旅游文化资源招商引资,这样才
1 能促进蒙自旅游的发展,在引进云南世博集团的同时,还需要引进一些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到蒙自投资开发旅游资源。
三是要抓好乡村旅游。乡村旅游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充分利用蒙自的生态农业、观光农业资源,鼓励支持兴办各种形式的‘农家乐’,大力发展观光型、体验型、生态型、休闲型等乡村旅游‛。以新安所镇、草坝镇这些农业基础好的地方,大力倡导和发展乡村旅游。
四是要抓好高星级酒店建设。要充分利用蒙自作为全州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作为个开蒙城市群中心片区、滇南中心城市和滇南交通枢纽,大力发展和建设高星级酒店。要进一步加快完善红河官房大酒店申报五星级的准备工作,争取成为红河州第一家挂牌的五星级大酒店。
五是要抓好城市旅游。蒙自是全国文明县城、省级园林城市,旅游发展前景广阔。这里有云南省近现代诸多‚第一‛是中华名小吃‚过桥米线‛的发源地,有州行政中心、红河广场、南湖公园、海关、哥胪士洋行、红河体育馆、等体闲景区景点,可以连接成旅游线路,充分发展城市观光旅游,希望蒙自加快城市旅游的推进速度,州旅游局将会在旅游公交司机和导游的培训上给予大力的支持。
六是要抓好行业协会。大家一定要看到蒙自县和红河州旅游在全面发展,要坚定信心。针对旅游企业在经营中存在
2 的困难和问题,建议所有的旅游企业都加入到红河州旅游协会中来,通过一个行业的力量来改变制约旅游发展的问题,在旅游协会里大家共谋发展。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苏宏先对调研组提出的意见表示感谢,并表示将按照调研组提出的意见,深入分析和研究蒙自县旅游业存在的问题,加快推动旅游产业向前发展。
蒙自县旅游局 赵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