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第一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管理
一、主要的假期
(一)病假
1.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发放;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发放;
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
课时津贴(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业绩奖)、超工作量补贴、提高高中教师绩效工资部分等四个项目,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分绩效管理奖金: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奖金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全年奖金不予发放。
[1]
[1][2]
[3]
[4] 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的发放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 [2] 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 [3] 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 [4] 依据《关于按月发放部分绩效管理奖金的通知》。 (3)学年奖: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学年奖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学年度考核,全年奖金不予发放,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4)节日补贴、保留项目和临时性补贴:照发。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3.工作人员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4.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医疗期相关规定及测算办法参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
(二)事假
1.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原则上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①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②超过15天的,每超过1天扣减1天的日平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工资按月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计 [1][2]
[1]
[2][3][4]
[5][6] 依据区教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学年奖发放工作的通知》(通教发〔2010〕68号)。
依据1985年9月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工资改革若干具体政策的口头解释》
(二)、
(三)。 [3]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4] 依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 [5] 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的发放依据《关于颁发<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 [6] 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 算。
(2)奖励性绩效工资
课时津贴(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业绩奖)、超工作量补贴、提高高中教师绩效工资部分等四个项目,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分绩效管理奖金: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奖金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全年奖金不予发放。
(3)学年奖: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奖金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学年度考核,全年奖金不予发放,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4)节日补贴、保留项目和临时性补贴:照发。 3.工作人员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三)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婚假不得超过七天。 2.自2016年3月24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3.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绩效管理奖金、节日补贴、保留项目和临时性补贴照发;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以酌情给路程假。
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绩效管理 [1][2]
[1]
[2]
[3]
[4] 依据《关于颁发<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
依据2016年3月24日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 依据《关于颁发<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 [4] 依据《关于颁发<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 奖金、节日补贴、保留项目和临时性补贴照发;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奖励假和陪产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2]
[1]其中生育奖励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陪产假自20163.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年3月24日起执行。 以顺延。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
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产假工资:教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自教职工享受产假的次月起计发,生育奖励假期间也享受生育津贴。
(六)工伤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 [1][2][3]
[4]
[5]
[6]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依据2016年3月24日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 [4]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5]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6] 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依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文件执行。
二、假期的计算
(一)病假、工伤假、产假和陪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法定假日: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如下: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三、请假手续
各单位应建立考勤制度,教职工请假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一)教职工请假,一般应事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通州区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单》(详见附件),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二)凡请病假、产假、工伤假的,均应提供医院证明, [1]
[1][2]
[3]
[4] 依据2010年12月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2] 依据《关于颁发<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 [3] 依据2013年12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 [4] 依据《关于颁发<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 领导方可准假。工伤假、病假需延长休养期,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可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审核批准。上述诊断证明一般以本人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为准,单位均应复印留存。
(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请假审批制度,其中:单位副职请假,由单位正职审批。其他教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一般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审批。各单位党政正职、乡镇教委办主任请假根据《关于严格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规定》(通教党发〔2010〕2号)文件执行。
(四)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即销假。
四、旷工的相关规定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二)对旷工问题的处理
1.对旷工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思想工作,特殊情况应做好记录。
2.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旷工期间,每旷工一天,扣减一天的日平均基本工资、保留项目和临时性补贴,日工资按月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计算。当月出现旷工情况的,扣发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2]
[1]
[2]
[3]
[4] 依据《关于颁发<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
依据《关于颁发<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 [3] 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 [4]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4.对于出现旷工现象的工作人员,可依据人力社保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5.对于出现旷工现象的工作人员,可依据区教委《关于印发<通州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教发〔2015〕37号)文件精神,视其情节轻重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后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单位应在接到相关单位的书面形式通报后,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的有关政策,及时对其工资待遇做出处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资待遇处理工作应严格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对于有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教委,并严格落实相应的工资政策,该降低的降低,该停发的停发,该取消的取消。
第二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辞职报告
报告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辞职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们好!我是xx部的王xxx,在我到贵公司工作将近一年来,非常感谢你们对我的培养和关照,及同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可以说这是我工作以来过得最开心的日子,我很辛运能到这么好的公司工作和学习,又遇到这么好的领导,我很想继续留在项目部工作,但人生总是很无奈,只因最近家中发生了一件急事,我必须得回去,不知何时才能回项目部上班。自古忠孝难两全,我不得已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请公司领导放心,xxx资料已基本整理完善,最后我一定会做好资料的交接工作。
希望领导能给予谅解,并尽快给予答复,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辞职者:王xx
XX.
报告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报告。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报告的,自我进入丁坞工作之后,由于领导对我的关心、指导和报告任,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 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我自身能力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让我觉得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觉得目前的工作安排和我自己之前做的职业规划并不完全一致,而自己对一些新的领域也缺乏学习的兴趣和动力。为了不因为我个人能力的原因而影响单位的工作安排和发展,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这份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单位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
祝愿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希望领导能够体恤我个人的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辞职人员:XXX
XXXX年X月X日
第三篇: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下同)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激励其恪尽职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单位按法定事由和程序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主动解除任用及其相关关系。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
(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
(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绝症、精神病及职业病的,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治疗期间的;
(三)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四)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和留用察看,或缓刑由单位监督改造的;
(五)国家有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拟辞退人员所在处、科、股或基层单位意见,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二)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定《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审)批;
(三)辞退工作人员时,单位应书面通知被辞退人员;被辞退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帐务后,由单位发给《辞退证明书》,办理辞退手续。因不可抗拒原因,三十天内无法办理辞退手续的,须经本单位同意。无故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可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被辞退人员不服的,可在接到辞退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向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仲裁期间,除受理机关同意外,原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仲裁,不同意作辞退处理的,原单位应收回妥善安排工作。
第八条单位对被辞退人员应按本人被辞退当月基本工资,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最高不超出十二个月。已实行待业保险的,不发辞退费。
被辞退人员重新工作后再次被辞退的,其计发辞退费的时间按重新工作的年限计算。
辞退费从单位的预算外经费或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原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凭《辞退证明书》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行政机关原则上不招收被辞退人员。
第十条被辞退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辞退前和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辞退证明书》须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的档案,按照《*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中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中,被辞退人员属工人的,按政府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激发全体职工干事创业和学习创新的热情,充分实现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机结合的目的,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我办实际,对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全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班: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5、其他应当按旷班处理的。
迟到、早退5次算旷班1天。旷班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班超过7天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旷班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机关、各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一年使用。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8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处理。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自2016年1月22日起,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
(6)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的可请病假。
1、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的,试用期相应延长。 (五)事假
1、除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六)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七)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5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假、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需本人书面申请,逐级审批,并报综合科备案。
2、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科室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科室人员及科室负责人请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办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办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外出或年休期间由指定负责人代理职权)。请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班处理。
(二)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理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向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班处理。
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五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XX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职在编人员。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服务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优化结构、严控编制的原则;
(三)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向的原则;
(四)坚持基层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调配条件
(一)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二)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特殊困难申请调动。
(三)调配人员需符合工作服务(任职)年限的有关规定。
(四)试用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不得调动。
— 1 —
四、审批权限
(一)县内调出县外和县外调入县内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属领导干部、乡镇和党群口的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县外调入政府口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政府口调出县外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二)乡镇调入县直部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党群口的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政府口的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三)乡镇之间调动和县直部门调入乡镇的,属乡镇党委、政府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属乡镇管理中心、站、所的,由县人社局审批;属县直部门垂直管理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县直部门之间调动的,党群口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政府口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乡镇内和县直部门内人员调整的,由各乡镇、部门党委(党组)按管理归口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六)以上人员中属县内教师改行和各种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由县委政府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七)县内外借调人员,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
五、管理归口
(一)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党群部门,乡镇机关,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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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政府部门,乡镇中心、站、所。
六、调配程序
(一)凡是涉及人员调入的,先由县委编办进行编制空缺情况审核。
(二)属组织调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
(三)属个人申请调动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以调入部门归口,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调配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二)县委政府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教师调动原则上在暑假进行研究。
(三)全县组织公开选调期间,属选调范围的人员不办理零星调动。
(四)属乡镇人员调出的,必须先经县委组织部审核把关后才能按调配程序办理。
(五)县外调入科级干部的,除组织安排调任外,一律确定为科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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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接到调令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调动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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