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篇: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标题: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
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
第三条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此篇文章来源于好范文 wenmi114.com--好范文 wenmi114.com-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
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
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医院统一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人员年满55岁(男)、50岁(女)原则上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建立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聘用人员。医院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十六条在聘用期间,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解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过考核,证明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
4、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5、聘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
6、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凡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医技岗位工作,在聘期内调岗,期满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辞职程序:
1、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办。
2、若聘用人员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收回工作卡牌、工作服以及其它医院提供的办公、生活用品。
3、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职工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②住宿水电费;③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
4、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否则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九条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负。
第二十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辞职者脱离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解聘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
文章标题: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
第三条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此篇文章来源于好范文 wenmi114.com--好范文 wenmi114.com-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
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
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医院统一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人员年满55岁(男)、50岁(女)原则上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建立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聘用人员。医院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十六条在聘用期间,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解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过考核,证明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
4、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5、聘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
6、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凡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医技岗位工作,在聘期内调岗,期满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辞职程序:
1、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办。
2、若聘用人员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收回工作卡牌、工作服以及其它医院提供的办公、生活用品。
3、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职工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②住宿水电费;③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
4、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否则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九条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负。
第二十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辞职者脱离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解聘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page_break]二条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医院一切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院长办会会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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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惠州学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07-10-12 ] 阅读:2413 次
一、聘用人员的原则
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聘用人员,报人事处审批;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人员。
二、聘用人员的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和岗位要求,接受报名。
(二)聘用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由人事处审核:
1、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资格等证明材料;
2、教学、科研成果情况;
3、近期体检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推荐材料。
(三)填写<<惠州学院聘用人员申请表>>。
(四)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派出干部进行测试,按岗位要求评出分数和评价意见,确定预选名单。讲师和硕士以上学者可免
(一)、
(四)项程序。
(五)人事处审批。
(六)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人员的待遇
聘用人员按以下
(一)、
(二)方式之一发放工作报酬:
(一)以科研和指导我院青年教师为主要工作的,以及其他不便计量工作量的,按月发放(含各类奖金、补贴、津贴、工作量酬金等)报酬:
1、教授(含相当职务或二年以上高校工作经验的博士)3000元/月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2200元/月
3、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1700元/月
4、助教(含相当职务)
1400元/月
5、一般技术人员(含相当职务)
1200元/月
6、其他人员
900元/月
(二)以教学为主要工作的按课时计酬:
1、教授(含相当职务或二年以上高校工作经验的博士)80元/小时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60元/小时
3、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50元/小时
4、助教(含相当职务)
40元/小时
(三)住宿补贴
若自己在市区租房的,可按下列标准补助:
1、教 授(含相当职务或二年以上高校工作经验的博士)600元/月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500元/月
3、讲 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300元/月
4、助教及以下人员(含相当职务)
200元/月
本院离退休返聘人员、本市区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及在本市区有居所的人员不能给予住房补助。
四、聘用时间
按学期聘用,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到放假前。
第一学期:9月1日至第二年1月15日;
第二学期:2月1日至7月15日。
如有特殊情况,聘用时间双方可协商解决。
五、聘用人员的管理
1、 聘用人员经学院人事处审批,并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上班;未经人事处审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2、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3、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用人单位考核,未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酌情减发工资或解聘。
4、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人员聘期满前一个月,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处。
5、聘用人员应在聘用期满前十天,到人事处领取离院通知表,凭人事处出具的离院通知表到院内有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给予发放当月工资。
六、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
3、违法违纪;
4、其他不良行为。
七、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实行。
2、原学院规定与该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该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
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管理编外聘用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2006年12月19日印发 校对:姜广利(共印50份)
第五篇: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外人员聘用,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编外聘用人员增长,根据省、市有关聘用政策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机关、群团机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派出机构、县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编外聘用人员。各镇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工资的编外聘用人员。编外聘用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中纳入编制管理的聘用制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聘用编外人员要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县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数设定、计划审批;县人社局负责审核招聘程序,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把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日常管理、岗位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要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增长,实行编外人员的计划管理和申报制度,各单位不得自行聘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坚持“必需、合理、精简、节约”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县编委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计划要求进行聘用。
第二章 审批与招聘
第六条 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计划申报。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向县编办提交聘用编外人员的文字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聘用岗位和计划聘用人数。
﹙二﹚审批。县编办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交的报告,结合上级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核定的岗位数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县编委会议研究,县编委会议对县编办提交的情况进行审议决定。
第七条 招聘编外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徽中公教育:http://ah.offcn.com/ 1 电话:0551—65268288 65422888 65122200 安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32层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年龄要求: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以下岁。特殊岗位经批准根据岗位需要确定年龄。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编外人员招聘程序:
﹙一﹚根据县编委批准的聘用计划,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招聘编外人员的请示,主管部门拟定招聘工作方案,招聘方案中应明确招聘岗位、招聘对象所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等基本条件。招聘方案报县人社局审核把关。
﹙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县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做好招聘考试(测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工作。
﹙三﹚用人单位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人社局、编办备案。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编外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一份。
第十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㈠聘用期限;㈡工作岗位与职责;㈢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㈣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㈤工作纪律;㈥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㈦违反聘用合同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必备条款外,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由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订。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限视工作任务完成时间的长短确定,分为有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的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由双方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实际完成时间。
首次签订合同须实行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对聘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由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使用,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与考核,编外聘用人员不得跨单位流动,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解聘,报县编办、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编外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考核原则。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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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情况;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及创新能力;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综合情况; 纪律:主要考核廉洁自律、遵守各项纪律与规章制度情况。
(三)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时间安排与基本程序。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同时进行,一般安排在一月份进行。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聘用人员考核登记表》、述职;
2、用人单位(部门)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测评;
3、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各单位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并予以公示;
4、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复核和申诉。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编外聘用人员考核结果应与绩效报酬挂钩,同时作为对编外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计算为累计聘用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管理。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解聘和续聘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三)旷工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六)其它法定理由。
第二十条 在聘期内被开除、自动离职以及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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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用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关系解除后,及时报县编办、县人社局备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聘用合同。因故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经县编办审核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续聘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第六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二十六条 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编外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经县编委批准聘用的编外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列入单位预算。按照当地社会劳动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由县财政部门核定一次。
第二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的工作性质设定,绩效工资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实绩和考核结果确定,合理拉开档次。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财政预算总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聘用单位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如有与上级人事管理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编办、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更多内容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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