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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若干问题(通用)

行政执法案卷若干问题第一篇:行政执法案卷若干问题环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问题各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问题汇总太原市:一、行政处罚方面1、部分案卷中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交款银行及账号,使用排污费票据征收罚款。尖。

行政执法案卷若干问题

第一篇:行政执法案卷若干问题

环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问题

各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问题汇总

太原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卷中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交款银行及账号,使用排污费票据征收罚款。尖草坪分局的“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粉煤灰开发分公司”行政处罚案卷,罚款收据使用一般缴款书,并且科目名称填写排污费收入;二是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中送达人只有一人签名;三是告知书文号编写不规范。清徐县的告知书中编号为“清环罚告字[25]号”,缺少字样,送达回执中填写的文号是“2008-QF-25”。

2、现场检查记录制作不规范。一是现场检查记录内容简单,记录的违法事实含糊不清。晋源分局处罚龙盛伟纸业有限公司的检查记录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记录不清;二是现场检查记录中被检查单位的名称与下达的处罚文书中的名称不一致。尖草坪分局检查记录中被检查单位为“大唐太原第一热电多经实业总公司”,而处罚决定书中却是“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粉煤灰开发分公司”。

3、部分处罚案件程序不合法。一是应该下达听证告知书的没有下。太原市小店分局处罚晋丰供热服务部三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有下达听证告知书;二是不应以监察支队的名义给企业下达处理意见。太原市环保局对江苏泰兴冶炼厂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的违法行为,先由监察支队给企业下达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然后又以环保局名义下达告知

1 书和决定书,而且监察支队下达的处理意见也不应作为下达告知书和决定书的依据之一。

4、案卷装订有等完善。有些案卷没有装订成册;有的案卷中没有现场检查记录。

5、行政处罚执行结果不明确。决定书中下达了数项行政处罚事项,只有罚款一项执行完毕,其余的执行结果不明确。对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的行政处罚,在案卷中只有罚款收回,要求停炉检修,污染物达标排放是否执行未作记录。

二、行政许可方面

1、内部审批程序不明确。无法从从许可卷内材料看出内部审批程序,只体现出承办人员意见,没有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意见,内部审批模糊不清。

2、许可内容缺失。一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没有企业的申请书,只有环保部门的批复;二是建设项目只有环评报告书,没有环保部门的批复;三是未实行一案一档,小店区三个行政许可项目装订成一本档案。

3、行政许可决定比较简单,缺乏规范。大部分已准予许可的事项擅自增加限制性条件,是否准许不明确,特别是验收的项目,只说验收,不说是否通过验收,并且附带很多要求。

大同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卷查处不分离。部分县、区环保局立案和查处为同一

2 个部门,违反查处分离原则。

2、记录和表述不清楚。部分县区的处罚案卷,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广灵县的一个处罚卷宗中,只写“通过现场检查认定,该企业已停止生产。”另存在笔录记录不完整,如没有企业代码、联系方式、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等内容;个别案卷中存在检查人员没有在检查记录中签字,整个调查笔录中只有记录人员一个签字。

3、法律文书内容不齐全。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少。处罚决定书中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使用同一条款;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应有明确的期限而没有。

4、适用法律不够准确。部分案卷该适用新法的而适用了旧法,其决定内容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根据法律要求至少罚款5万元以上,但只处罚1万元。

5、罚缴不分离。个别案卷,罚款所开收据全部为排污费收据,罚款上交单位为环保局或监察大队。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入卷资料不完整。建设项目验收资料中欠缺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

2、验收结论中只有对达标结论的表述,没有总量控制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3、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许可事项。如试生产的批复时间过长,项目单位2008年7月1日向环保局请示试生产,环保局在2008年

3 11月7号批复。

朔州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卷材料不够规范。有的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制作不完整,违法事实描述不够详实,执法文书中有缺项漏项现象。

2、部分环保局未执行查处分离的原则。有的案卷中从立案到结案均是由环境监察部门完成,甚至是相同的执法人员。

3、结案单制作不规范。特别是处理结果部分,只填写了处罚决定内容,未真正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填写清楚。如停止生产是否真正停了,补办手续是否按照时限要求补办了,罚款是否按数额如数缴纳和未如数缴纳的原因。

4、改正要求不具体、不明确。如在限期改正或者改正通知书中要求改正的,未明确改正期限和改正的内容,部分案件中只笼统的写“限期改正”,没有具体时间,行政机关实施起来会比较被动,这是一种无期限的改正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来改正,造成环保部门后期的执法困难。

5、案卷材料不齐全。特别是证据材料,只有检查记录或者询问笔录,没有其他的证据,哪书证、物证、影像资料等。

6、存在越权处罚和适用法律不准确。如对“土小企业”的查处问题,个别环保局依照处罚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但法律规定,由政府对于“土小企业”进行取缔、淘汰或者关闭。同时,部分案卷适用法律不准确。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的流程不够清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受、告知、承诺、办结、回访均要有详细记录,但在所有许可案卷中都没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轨迹记录,这样无法说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一次性告知、是否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2、行政许可的入卷资料不完整。部分环评报告书(表)的行政许可案卷中没有总量的批复,建设项目验收时,也只有建设项目是否达标排放的结论性意见,没有总量指标的验收意见。

3、建设项目登记表要求不严密。部分县区的建设项目登记表中环保部门的要求过于简单,不够具体全面。如对饭店一类的登记表中,没有周围居民的详细情况,也没有噪声、油烟、污水的具体要求,只笼统的提出按环保规定执行。由于饭店之类的建设项目,一般处于居民相对集中的地区,如果要求不严格不具体,就容易引起环境纠纷,环保部门的后期处理会很困难。

4、部分县(区)的行政许可资料比较凌乱。未编制卷内目录,没有编制成册,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也不方便查阅。

忻州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偏关县一案卷已经认定某企业为“土小企业”,按照规定给以取缔即可,但偏关县对该企业又进行了罚款处罚。

2、个别县存在查处不分离的现象。有的案卷中从立案到结案均

5 是由环境监察部门完成,有的甚至是现场检查人员承办处罚事项。

3、法律文书使用不当。如对忻州市中医院的违法行为罚款一万元不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的案卷,却给当事人下达了听证告知书。其它案卷中也有同样情况。

4、个别案卷中行政执法程序不正确。如对忻州市中医院的告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3月21日下达,但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却是3月22日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于3月31日审批,程序严重违法。

5、法律文书时间上前后不一致,查处不严肃。如对忻州市煤气供热公司建设住宅楼未搞环评审批行为,检查记录中要求5月31日前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依法停工处罚,但在5月13日的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中却要求给以处罚。

二、行政许可方面:

1、存在越权审批现象。如对五寨县同业实业有限公司的煤焦油建设项目的审批,此类项目的审批权在省环保局,但该县却给予以审批。

2、行政许可程序不正确。有的项目没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只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门却给以审批。

3、行政许可的流程不够清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受、告知、承诺、办结、回访均要有详细记录,但在有些许可案卷中却没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完整记录。

4、材料不齐全。部分行政许可案卷中,许可的案卷材料不能按

6 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案卷混乱,材料不齐,案卷整理不规范。

阳泉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卷调查材料不够规范。盂县环保局对盂县石店煤矿的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制作不完整,没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对违法事实描述也不够详实;阳泉郊区环保局对阳泉德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卷和平定县提供的两个行政处罚案卷的立案登记表中均没有办理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

2、个别县存在查处不分离。行政处罚案卷从立案到结案到案卷的归档均是由环境监察部门完成,有的甚至是现场检查人员承办处罚事项。

3、程序存在违法情节。平定县西格里泉海碳素有限公司、山西晋玉煤焦化有限公司案件不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而下达了听证告知书,而阳泉德旭有限公司案件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却没有下达;盂县环保局提供的两个行政处罚案卷材料中均没有案件调查报告、立案登记表、送达回执、结案单。

4、采用证据不恰当。如阳泉市矿区环保局在对阳煤集团房地产公司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违法建设的案件中,2004年进行了调查取证、立案登记、下达了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处罚决定。在决定未执行的2008年,又以2004年的调查证据对该公司下达了另一份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表格填写不规范。平定县集中供热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预审意见只加盖财政局公章,未填写具体预审意见、经办人意见、没有签字,也没有时间,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没有经办人签字;技术审查意见一栏中“专家审查意见”为打印稿,没有亲笔签名。

2、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填写不规范。阳泉市振华耐酸陶有限公司,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副本)只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没有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数据,无法换领许可证。

3、行政许可的流程不够清楚。部分县区的行政许可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受、告知、承诺、办结、回访进行详细记录。无法说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一次性告知、是否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晋中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的违法事实不一致。常青胶粘厂的检查记录中没有有毒废水的排放,但下达的法律文书中却有对“有毒废水”行为的处罚。

2、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有的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的没有下达。太谷县新兴化工厂下达停产的行政处罚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而未下达,剥夺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也未尽到环保部门告知的义务。

3、案卷填写不够规范,表述不准确。大部分案卷在“处理意见表”案件来源一栏中填写为“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记录”;有的案卷

8 在案件处理意见和结案报告单中将“罚款”写为“罚金”;有的罚款金额中将“万”字给加个“单人旁”。

4、部分案卷资料不齐全。在对山西中凯集团灵石热电有限公司的处罚中,认定的违法事实为“未按照市政府市政法(2008)17号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在此案卷中没有提供此文件,因此无从知道市政要求的治理任务完成时限是什么,不能对被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充分的证明。在对认定超标排污的企业,没有有资质单位提供的监测报告。如对介休市鑫广碳素厂和介休市顺达碳素厂的行政处罚。

5、行为与决定不相符。有多个违法行为只处罚一个行为的现象。对灵石县鸿滕洗煤有限公司的认定的违法事实是“该厂锅炉未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和矸石未按照环评要求定点堆放、部分矸石倾倒在河床,”但只对其中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6、存在越权处罚的现象。对被认定为“土小企业”的单位实施处罚,这是一种越权行为,法律规定,对于这类企业应该由政府实施取缔、淘汰或者关闭。

7、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部分案件的处罚依据中只有处罚条款而没有违反的法律条款。和顺县对西喂马煤业有限公司下达的法律文书。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案卷填写不规范。大多数验收申请表封面未填写收到该表的时间和编号、未填写验收文号。山西古船食品有限公司新建500吨/天面粉生产项目的环评中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一栏中无

9 “经办人”的签名,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全部为打印,没有亲笔签名。

2、“环评”批复的内容不够全面完整。对山西晋能艾斯空气冷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为“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冷凝水经园区进入晋中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批复中没有对该公司在晋中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之前的产生的生活废水和冷凝水怎么处理问题予以指出。

3、“环评”与批复对项目的规模填写不一致。如对昔阳县荣汇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环评登记表中的规模是5000头养殖业,但在该项目的环评批复中写的是3000头。

4、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不齐全。如对左权县太行野果沙棘制品综合加工项目的竣工验收许可中没有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书,因此对此项目的竣工验收就没有法律依据。

5、竣工验收的结论模糊。竣工验收单位在验收结论中采用“经研究决定,同意本项目竣工委员会意见和某某局意见,同意项目竣工验收”的话语。这样的结论没有讲清楚该企业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吕梁市:

一、行政处罚案卷

1、记录和表述不清楚。部分县区的执法案卷,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改正意见不够明确,时限和要求含糊。在执法检查记录中,执法人员对企业提出了限期治理的要求,是超越执法权限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无需出现在询问相对人的询

10 中。

2、法律文书内容不全。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少。处罚决定书中只有罚款的内容,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的行为处罚内容,就罚款而处罚。

3、听证告知书的使用不规范。评查中发现,部分案卷使用听证告知书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案卷的听证告知书中没有体现告知相对人提起听证程序申请的条款,虽然形式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但实质上并没有真正履行对相对人的告知义务。

4、适用法律不够准确。这个问题在很多案卷中都有体现,有一定的普遍性。山西格罗博南窑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废水污染环境的处罚案卷,企业违法行为条款和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为同一条款。汾阳市鑫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案卷中,该企业并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投入生产,行政机关在处罚时使用依据的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有的案卷材料中没有经办人的签字,只盖有公章;有的案卷材料中只签一个名字,没有注明行政机关的具体意见。中阳县提供的行政许可案卷,申请环境排放标准的文书中,申请单位没有加盖公章,而我们执法部门就这样受理了。

2、部分行政许可案卷的入卷资料不完整。有的案卷中缺少排污总量的申请文件及批复文件、排放标准的批复文件。有的连最基础的环评文件都没有入卷。

11 长治市:

一、行政处罚案卷

1、记录和表述不清楚。部分县区的执法案卷,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改正意见不够明确,时限和要求含糊。

2、法律文书内容不全。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少。听证告知书中没有明确拟罚款数额,只是注明拟处罚款的幅度,这样的告知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法律的要求,但从实质上来讲,并没有依法履行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告知义务。同时部分案卷使用听证告知书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3、执法程序不够严谨。如屯留县环保局提供的处罚案卷,立案时间在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之后,明显违反法律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4、个别县环保局执法主体不合法。有的环境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有案卷材料中没有经办人的签字,只有公章;有的案卷材料中只签一个名字,没有注明具体意见。沁县环保局提供的两份行政许可案卷,都是工业固废加工免烧砖项目,在审批意见栏里,无经办人的签字,只有其提出的意见。

2、部分行政许可案卷的入卷资料不完整。一个申领排污许可证

12 的案卷中居然没有审批文件,没有总量,排污许可证如何发放?

晋城市

一、行政处罚案卷

1、记录和表述不够清楚。部分县区的执法案卷,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改正意见不够明确,时限和要求含糊。

2、法律文书内容不全。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少。泽州县环保局提供的5个砖厂因无环保手续违法生产的案卷中,都没有听证告知书入卷。

3、听证告知书的使用不规范。评查中发现,部分案卷使用听证告知书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知道听证告知书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不能用,如何使用,告知那些内容。

二、行政许可方面:

1、个别案卷存在越权审批的现象。省环保局于2007年将煤炭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及技改项目的审批权限收回。但从案卷中反映出的越权审批的现象比较普遍。高平市环保局提供的龙顶山煤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原煤技改项目案卷就出现了此类问题。

2、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有案卷材料中没有经办人的签字,只有公章;有的案卷材料中只签一个名字,没有注明具体意见。高平市环保局提供的凯东石子加工厂案卷中审批意见栏中还明确写着“本项目属未批先建项目”,但又没有相应的处罚材料,反映执法不到位。

3、部分行政许可案卷的入卷资料不完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13 同时,个别县环保局存在建设项目突击审批的嫌疑。

临汾市:

一、行政处罚案卷

1、证据不充分。部分县区的执法案卷中,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改正意见不够明确,时限和要求含糊。

2、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文书七大要素严格制作,内容不能少。汾西县、曲沃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及缴纳罚款的账号,不符合收缴分离的原则。

3、违反法律时限要求。古县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时间与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相隔过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7天的期限,在法律规定上侵害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听证告知书的使用不规范,应当分清听证告知书的使用条件,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不能用,不能乱用。另外听证告知书中没有体现告知相对人提起听证程序申请的条款,没有履行对相对人的告知义务。

5、查处连续性不够。乡宁县环保局有2个案卷中的执法检查记录的日期为2007年10月,而直到2008年3月才对此案件进行立案处理。与法律规定的“7日”的时限要求不相符,违法行为已经过去5个月的时间,违法事实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二、行政许可方面:

1、存在越权审批嫌疑。从案卷反映的情况看,仍有审批煤炭的

14 建设项目存在,从案卷本身看,又没有省局的委托文件,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需要进一步核实。

2、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有的没有经办人签字,只有公章;有的是只签一个名字,没有具体意见;有一个部门的负责人的联办意见中签署的是“没有参加竣工验收”,这是什么意见,为什么没参加,是否推脱责任?

3、部分许可案卷资料不完整。最为严重的是一个建设项目的审批案卷中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环评报告的项目怎么审批,反映出部分行政许可承办人员的不认真,不严肃、不负责任。

运城市

1、适用法律不当或者是不准确。少数环境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薄弱,引用法律依据时,分不清条、款、项,条款颠倒,或引错条款。个别案卷中,引用的有关法律依据,法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把法律中的“项”写成款等等。

2、违法事实不清。违法事实需要数据描述的,前后文书中记载不一致,需要现场勘验的,勘验的数据不完整,不足以说明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等。有的只说违法事实的结论,不说违法事实的表象,或者只说表象不说结论。

3、执法案卷文书欠规范。(1)执法文书种类不全,未使用全省统一的法律文书。如没有结案报告等;(2)文书内容填写不全;(3)承办人意见不明确,需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没有签署意见,或意见表述不明确。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没有明确最终意见,或没有各

15 负责人签名;在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等需要当事人签字的,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表述,或签字的位臵不当。如询问笔录中没有当事人“看过属实”之类的表述,没有在各页签名,最后一页没有顶格签名等;(4)处罚决定书未按处罚法规定的载明事项制作。如没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或期限,没有告知当事人行政复义权或告知复议途径、告知复议机关的名称等;(5)罚款的缴纳,案卷中没有明确的方案记载,或执行没有最后结果等。

4、行政许可有遗漏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中,存在缺少总量、环评执行标准请示申请、批复,试生产申请、批复等核心审批程序。在许可的表格的填写上存在诸多的问题,该签的没签,该有的内容没有等等,整个案卷材料不齐全,制作不规范,标准不统一。

第二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卷中易出现问题与分析(1)

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没有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混用

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中,使用公安行政等其他法律文书,林业行政案件只能使用林业局的法律文书。

2、案卷装订顺序不正确,要按照下列案卷装订顺序办理:

3、未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1)没有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

(2)“案件来源”填写不规范或一个案卷中前后不一致(常见案件来源有下列几种:执勤巡逻发现、电话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指定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

(3)案件性质前后不一致。

(4)受案机关错误(以林业局名义处罚的案件,受案机关为阿旗林业局、以森林公安机关处罚的案件,受案机关为阿旗森林公安局,不可再填写各办案所、队)。

(5)受案时间错误(受案时间以案件介入时间为准)。

(6)简要案情不能缺项(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

(7)没有承办人的受案意见、签名、时间。

(8)举报、控告、移送案件没有行政负责人审批(除执勤巡逻发现案件外案卷内都必须有出处警登记表)。

(9)立案时间超过七日。

4、案件名称不准确

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条例规定的案件名称的情况(常用案件名称有:封禁期内放牧、自然保护区内放牧、擅自进入保护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非法加工木材、擅自开垦林地、非法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毁坏林木、保护区内采挖药材、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收购野生植物、非法狩猎、非法倒卖野生动物产品)。

5、执法人与案卷皮上不一致(卷皮上案件主办人必须与卷内承办人一致)。

6、意见书上的查处截止时间为提出意见时间一致(从案件介入时间至提出意见时间)。

7、处罚依据、条款准确、前后一致。

8、作出处罚的种类顺序前后要一致;结案时间以罚没款上缴银行时间为准。

9、告知笔录不规范

(1)大额罚款没有使用《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

(2)告知单位混淆(以林业局名义处罚的案件告知单位是森林公安的)。

(3)告知笔录没有规范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告知人有对上述告知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利。

10、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不规范

(1)没有记录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2)没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

(3)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没有文字表述和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11、未履行听证程序

(1)适用听证程序的(大额罚款既对公民处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向当事人告知其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向当事人出具《听证权利告知书》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2)当事人要求听证,未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上处罚时间在告知时间三日之后)。

12、要有被告知人亲笔签名和告知时间。

13、行政处罚填写不完整、不准确

例如:盗代、滥伐林木案件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填写责令补种树木的处罚,只填写罚款的处罚;非法运输木材案件中,没有填写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的处罚,只填写了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行政复议机关填写错误、复议时间填写错误

(1)以林业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或者××市林业局;以森林公安局名义处罚的,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或者××市森林公安局。

(2)复议时间为60日诉讼时间为3个月。

15、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除大额罚款在处罚意见和告知时间的第三天后,其他案件的决定时间为提出意见的第二天。(不包括当事人当天自行交纳罚款)。

16、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

(1)大额罚款的案件需要2份回证,先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后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送达时间前臵(送达时间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之后)。

(3)备注中填写: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和送达人。

17、罚款收据上的人名要与被处罚当事人一致。

18、没收实物收据、没收物品审批表及发还物品缺一不可

例如盗伐林木案不仅要有没收实物收据、有没收物品审批表,

还要有发还物品凭证。

(1)要对没收的实物有相应的说明。

(2)要有被处罚人签名盖章。

(3)没收物品审批表上的承办单位意见签名不得与案件主办人员重复(例如盗伐林木案件中承办人与承办单位负责人不可重复)。

(4)对没收物品要有去向,需填写《发还物品凭证》。《发还物品凭证》上

要有领取人签名或盖公章(盗伐天然林木的能返还给所在苏木、乡镇的,返还给所在苏木、乡镇,要有所在苏木、乡镇的负责人签名或盖公章;盗伐个人的林木可返还给林木所有人)。

19、证据不足

指只有当事人一份笔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有关证据材料缺乏效力性等(封禁期放牧除外),如收集的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影像、照片模糊,重点部位显示不清或没文字记录确认为证据的情况。

20、鉴定结论不规范

(1)未对案件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影响案件定性、处理。

(2)受委托鉴定单位或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

(3)鉴定结论不明确。

(4)没有鉴定部门盖章和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

(5)没附鉴定人员资质证书。

21、没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填写不规范

(1)指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没有进行勘验。

(2)没有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又没有说明原因的。

(3)勘查事项和结论填写不够完整。

22、没有现场示意图

除封禁期放牧案件外,每个案卷都要有现场示意图(简易图即可,能让人看出发案地点的大致位臵,但必须与现场勘验一致)。

23、除5cm以内的幼树都必须有立木测算表

24、执法证件出示错误

(1)没有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文字记录。

(2)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件调查时,办案人员少于两人(询问人必须有民警及记录人签名)。

(3)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填写执法证件号码。

25、询问笔录上每页都要有当事人的签名和手印、询问笔录为多页的要有当事人的骑缝手印。

26、没有页码

每本案卷都必须标有页码,标出的页码要与卷内文书目录上所标的页码一致。

28、坚持召开通案会

除封禁期放牧案件以外,对个人处罚500元以上对单位或组织处罚20000元以上的案件,需召开通案会,由通案会集体讨论决定(路远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在作出处罚前必须同分管局长沟通,由分管局长同意后作出)。

29、卷内有书写的需要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建议用黑色签字笔);

30、卷皮需整洁美观

第三篇:关于城管文明执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2007-6-12

执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但文明执法却是社会发展到一个文明时代所必须要具备的。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今天,社会呼唤文明执法,执法部门应该文明执法,已成了一个共识。如何实现城管执法由依法查处到文明执法的转变,是我们城管执法机关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文明执法的含义和开展文明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一)文明执法的含义是指用文明的方法办案,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科学化,坚决纠正执法中的野蛮行为。法律具有严肃性,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当保持一定的严肃性,文明执法不代表不敢执法,而是严格、公开、公正执法的表现形式。这就要求城管执法机关在执法的全过程中,必须把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毕竟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只有管理相对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知法、守法,才能达到城管执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有效管理的最终目的。

(二)开展文明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1、开展文明执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城管执法必须遵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依法运用手中权力,坚持把最广大市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城管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城管执法与老百姓的利益是最直接、最密切,只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才能更好地、真正地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

2、开展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二、不文明执法的表现形式和制约文明执法的因素

从当前城管执法现状来看,不文明、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执法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甚至在某些地方不文明执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服务不到位。对“服务是我们的天职”的思想体会的不深不透,贯彻落实“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的要求还不够自觉,一是做不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二是做不到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也就是说我们的执法人员还没有自觉地把群众对我们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

效的最高标准。

2、举止不够严。少数城管执法人员在行为举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衣着不整,不修边幅,佩戴执法标识不规范统一;二是执法过

程中,没有亮明身份,没有解释说明,一哄而上,推、掀、砸、抢;三是对待少

数“钉子户”、“刺头儿”,言语不合,则拳脚相加。

3、执法随意性。有些执

法人员不按法定程序办案,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

紧要。一是不亮证执法,不表明身份;二是履行告知不够。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

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执法的依据,实施处罚的依据,事后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而

且,随着城管执法队伍的扩大,新的执法人员的增多,这现象也更为突出。

4、

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现有的监督往往为事后监督,都是等发生了问题,各个监

察部门才实行职责,没有倡导性的监督,不能从执法开始前、执法过程中、执法

结束后三个环节上下功夫,不能保证监督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

三、提高文明执法的有效途径

(一)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环境。

1、加大宣传力度。 城管执法宣传抓好了,

能起到内鼓士气树形象、外赢民众聚力量的积极作用。首先是做好自身宣传。城

管执法机关要把城管执法人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向社

会传播,以获得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其次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我们利津执法局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法

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张贴标语、专家讲座、电视讲话、知识

竞赛、法规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市民

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接受、配合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新闻媒

体是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进一步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

的宣传优势,最大限度地用好传媒的积极作用。

(二)抓教育,提高队伍素质。通过教育培训来掌握新知识,总结新经验,

增长新本领,是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为此执法人

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城管执法人员

必须树立重视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自己的头脑,优化自

己的知识结构,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城管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坚持文明执法,必须从城管执法队

伍思想作风建设抓起,在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上下功夫。强化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清除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执法人员必须

时刻牢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这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心声音、党的期望。

(四)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坚持文明执法,必须从城管执

法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抓起,在推行以执法为重点的业务规范化建设上下功

夫。加强执法业务规范化建设。

四、新形势下,坚持文明执法必须要树立的四种意识。服务意识。为人民服

务是党的宗旨,服务意识应当是城管执法人员所具有的首要意识。首先要求执法

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要以是否有利于群众利益为衡量标准。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是我们城管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程

序意识。城管执法工作,不仅要严格遵守执法纪律,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追求程序规范。执法人员有了良好的程序意识,城管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才能规

范,执法行为才能真正按照法律的要求做到位,任何违反城市管理方面规定的行

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效率意识。城管执法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也是政府

为社会服务的载体强调效率当然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城管执法人员必须自觉强

化“效率”意识,在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履行服务职能的同时,还应积极

探索提高执法效率的途径,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质量,实现执法效果、社会

效果的统一。形象意识。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

执法人员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

对城管执法的信任,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实施“形象工程”,养成良好

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

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

第四篇:关于城管文明执法若干问题的探讨(陶军红)

关于城管文明执法若干问题的探讨执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但文明执法却是社会发展到一个文明时代所必须要具备的。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今天,社会呼唤文明执法,执法部门应该文明执法,已成了一个共识。如何实现城管执法由依法查处到文明执法的转变,是我们执法机关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文明执法的含义和开展文明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一)文明执法的含义是指用文明的方法办案,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科学化,坚决纠正执法中的野蛮行为。法律具有严肃性,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当保持一定的严肃性,文明执法不代表不敢执法,而是严格、公开、公正执法的表现形式。这就要求城管执法机关在执法的全过程中,必须把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毕竟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只有管理相对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知法、守法,才能达到城管执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有效管理的最终目的。

(二)开展文明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1、开展文明执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城管执法必须遵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依法运用手中权力,坚持把最广大市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城管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城管执法与老百姓的利益是最直接、最密切, 1

只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才能更好地、真正地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

2、开展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二、不文明执法的表现形式和制约文明执法的因素

从当前城管执法现状来看,不文明、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执法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甚至在某些地方不文明执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服务不到位。对“服务是我们的天职”的思想体会的不深不透,贯彻落实“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的要求还不够自觉,一是做不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二是做不到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也就是说我们的执法人员还没有自觉地把群众对我们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

2、举止不够严。少数城管执法人员在行为举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衣着不整,不修边幅,佩戴执法标识不规范统一;二是执法过程中,没有亮明身份,没有解释说明,一哄而上,推、掀、砸、抢;三是对待少数“钉子户”、“刺头儿”,言语不合,则拳脚相加。

3、执法随意性。有些执法人员不按法定程序办案,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一

是不亮证执法,不表明身份;二是履行告知不够。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执法的依据,实施处罚的依据,事后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而且,随着城管执法队伍的扩大,新的执法人员的增多,这现象也更为突出。

4、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现有的监督往往为事后监督,都是等发生了问题,各个监察部门才实行职责,没有倡导性的监督,不能从执法开始前、执法过程中、执法结束后三个环节上下功夫,不能保证监督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

三、提高文明执法的有效途径

(一)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环境。

1、加大宣传力度。 城管执法宣传抓好了,能起到内鼓士气树形象、外赢民众聚力量的积极作用。首先是做好自身宣传。城管执法机关要把城管执法人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向社会传播,以获得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其次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张贴标语、专家讲座、电视讲话、知识竞赛、法规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接受、配合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新闻媒体是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进一步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最大限度地用好传媒的积极作用。

(二)抓教育,提高队伍素质。通过教育培训来掌握新知识,总结新经验,增长新本领,是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为此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树立重视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自己的头脑,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城管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坚持文明执法,必须从城管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抓起,在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上下功夫。强化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清除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执法人员必须时刻牢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这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心声音、党的期望。

(四)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坚持文明执法,必须从城管执法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抓起,在推行以执法为重点的业务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加强执法业务规范化建设。

陶军红

鸠江区城管行政执法六中队

第五篇: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09-05 17:2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 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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