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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精选)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第一篇: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库存粮食附件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一、检查内容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达标。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第一篇: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库存粮食

附件4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一、检查内容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其中,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质量要求;国家临时存储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以及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是否相符;地方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口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储备进口大豆、进口玉米和临储进口大豆)的质量和储存品质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统计。同时,还要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仓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情况、企业储粮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式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安排在省级复查和市级抽查阶段进行,县级在自查阶段可应对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 — 66 — 发现质量异常的应单独扦样检验。

(一)市级抽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市级抽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各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扦样时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确定扦样库点和扦样份数;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份数。扦取的样品要能够反映本部门、本市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二)省级复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复查阶段的扦样工作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被检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扦样时应按照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的原则,确定扦样库点和各库点的扦样份数;扦取的样品份数要能够反映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三、前期准备

1.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各市粮食局应根据预计的扦样份数和库点分布,确定承担扦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先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及时、安全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2.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准备深层扦样器、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封条等工具和用具,复制《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4-1,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并做好扦样

— 67 — 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3.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扦样登记表》中样品原始信息和检验数据的录入、汇总分析。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4.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负责收集和整理我省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报省粮食局确认和备案,提供给指定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并报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扦样与送样

(一)扦样原则

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样品要求

复查和抽查样品均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另二份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数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大米不少于2千克,小麦粉不少于2.5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被查企业所扦仓房(或货位)进行现场分 — 68 — 样,经扦样人和被查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并按本省(区、市)的统一要求进行编号。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

扦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生产厂家)及收获(生产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查企业,一份随样品送交指定的承检机构,一份留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三)样品传递与汇总

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各市粮食局扦取的样品应集并到指定的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由其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本省(区、市)的《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附表1-5,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集并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暂存。《样品登统表》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应随检验样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同时报省级粮食部门和国粮局质量办。

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四)样品的送达与接收

— 69 — 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应在扦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将样品及需增加的农药残留检验项目清单,安排专人专车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样品接收后应按照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规定的内容录入样品基本信息,并及时检验。

五、检验与判定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降落数值、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生霉粒、不完善粒、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杂质、水分。 大米:加工精度、碎米、不完善粒、杂质、水分、黄粒米、互混、色泽、气味。

小麦粉:加工精度、灰分、粗细度、面筋质、含砂量、磁性金属物、水分、脂肪酸值、气味口味。

原粮结果判定按照国粮发〔2010〕190号执行,分性质原粮的具体评价标准见附表4-3;成品粮抽查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 — 70 — 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地方有关规定的,判定为不达标。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

稻谷、小麦和玉米按照《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1-2006)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大豆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与判定 1. 检验的主要指标。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

1、农药残留。 小麦: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

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玉米: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

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大米: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

小麦粉: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

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过氧化苯甲酰。

其中,农药残留以储粮药剂或近年来检出率和超标率较突出的氯化苦、敌敌畏、马拉硫磷、辛硫磷、毒死蜱、甲拌磷、三唑磷、氯氰菊酯等为检测重点,其他需增加的检验项目由本省(区、市)粮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

— 71 — 黄曲霉毒素B

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按GB/T18979规定的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第一法检验。镉、铅、汞、无机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其中稻谷的镉按照0.2mg/kg和0.4mg/kg两个限量分别判定并计算超标率,小麦、玉米的无机砷判定执行《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检验试样制备同真菌毒素。

过氧化苯甲酰按《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GB/T22325-2008)进行检验;结果判定执行卫生部等7部局2011年第4号公告。其他项目的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按相应国家标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则判为不合格。

(四)其他要求

1.承检机构自接到样品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2.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检测结果超标的,应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后再行复核,复核后的 — 72 — 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但在报送结果时应标注大米、小麦粉的等级。

复查和抽查样品一般不再复检。

3. 承检机构对委托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六、检验结果的汇总和报送

承检机构负责对检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不同性质的粮食编制汇总表(附表1-5至附表1-12)。省级复查阶段,食品安全检验数据及汇总结果分别用电子和纸质文档报送检省份的省级粮食部门和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检验结果直接抄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国家有关部门重点抽查阶段,检验汇总结果直接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七、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1.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以国家粮食局公告批准名单为准),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应存放在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中。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各项条件应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检查人员应核对中央储备粮计划执行单位是否为中储粮直属企业,如果不是直属企业,应核实计划执行单位以及实际存储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判断计划执行单位和实际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

— 73 — 期内。同时,现场核对企业的相关条件是否达到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以中储粮总公司提供名单为准,直属企业后来扩建仓房如为本库扩建或异地全额投资扩建,由直属企业直接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认定为直属企业部分。检查情况填入《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5)。

2.储粮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首先查看企业的粮情检测记录、通风作业记录、熏蒸作业记录、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库存货位卡,检查是否存在粮温和水分异常、品质劣变以及发生虫害等情况。对温度、水分、品质异常的粮堆,应进行扦样检查。对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对粮堆表层、底层、边角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检查。对发现有粮食发热、霉变、生虫等情况的,要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查清具体数量和危害等级。同时,检查库存货位卡记载的粮食收获(入库)与储存年限统计表是否一致,检查储备粮是否存在超期储存的情况。检查情况填入《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及收购资格检查情况底稿》(附表4-4)。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检查人员应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现场巡视等方式,重点检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防火、防汛、熏蒸、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预案是否完善;二是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是否到位。重点查看企业主要作业方案中是否有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定期 — 74 —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演练,相关检查、培训及演练是否记录归档,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得到治理;三是检查企业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尤其是露天囤的搭建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四是通过现场巡视,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检查情况填入附表4-4。

附表:4-1 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 4-2 库存粮食质量管理检查工作底稿

4-3 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质量检查质量达标率评价标准

4-4 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及收购资格检查情况底稿

— 75 —

第二篇:1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物检查方法

附件1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实物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由检查人员对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货位的数量、品种和性质逐货位检查,并与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相互印证。

实物检查常用的方法有测量计算法和称重法,检查时根据货位的堆装方式具体确定。

粮食在储存期间,受储存条件和储粮作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水分、杂质和容重等质量指标以及散装粮食的粮堆密度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检查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认定带来的影响。同时,正确区分检查方法自身误差与粮食实际数量变化、应记粮食损耗与历史未处理粮食损耗等区别,尽可能准确地认定每个货位的粮食实际数量。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适用范围 1.测量计算法

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和非定量包装粮货位的数量检查,便于对粮食数量进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

-1- 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2.称重法

称重法包括抽包检斤法和直接称重法,两者都属于法定计量方法。由于称重法工作量大,时间长,动用人力、物力大,费用高,大清查中只在特定情形下使用。抽包检斤法适用于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直接称重法适用于货位形状不规则、不具备测量条件的少量散装粮或非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以及检查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称重复核的情况。

(二)影响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结果的主要因素 1.粮食损耗的影响

粮食损耗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发生的数量消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等。

(1)应记粮食损耗。粮食实物检查过程中,通常按粮食储存时间估算保管自然损耗,按粮食储存期间水分含量变化估算水分减量,两者统称为“应记粮食损耗”,与粮食损耗的实际数量存在一定差异,只用于测量计算单个货位粮食数量时,检验测量计算数量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数是否合理,不作为日常粮食购销、仓储管理实际工作中的定耗依据。

(2)实记粮食损耗。粮食储存期间发生了损耗,经过检斤后,核定了损耗与实际数量,称为“实记粮食损耗”,是粮食仓储购销业务结算时进行损益处理的依据。“实记粮食损耗”分两类情

-2- 况,一是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时核出的损耗,二是粮食在检查前已出库,出库检斤时核出的实际损耗数量,但在相应的统计账和会计账中都尚未核销,通常也称为“历史未处理损耗”。

(3)超耗。粮食实际损耗数量超过了正常应发生或政策规定的合理额度,称为“超耗”,成因较为复杂,除粮食储存期间保管不善外,可能存在保管账记录不实、储粮事故损失、违规动用库存等方面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

2.粮食损失的影响

粮食损失分为因灾损失和人为损失。因灾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损失。人为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当发生储粮安全事故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粮食霉变、严重虫蚀等损失。按照粮食库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性粮食损失数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政策性粮食已经投保的,因灾损失数量可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认定。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3.粮堆形态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粮堆形状是否规则直接影响粮堆体积的测量结果,在检查前应尽可能将形状不规则的货位整理成可测量形态,以提高工作效率。

4.标准仓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利用标准仓(垛、囤)(以下简称“标准仓”)确定的修正系数直接影响被查仓粮堆平均

-3- 密度的测算结果。在自查阶段应根据储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仓,并对相关粮食入仓原始凭证和粮堆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妥善保管,便于后续检查时核对。

二、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了解粮食库存情况。通过查阅账务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掌握粮食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特别是了解有无外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历史未处理损失损耗等情况,做到检查前心中有数。

2.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核对粮食质量检验记录,分析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变化情况,供测算应记粮食损耗时参考。

3.了解粮食储存期间数量变化情况。了解与粮食库存相关的收购、验收、销售、储备粮轮换、集并、移库等业务的详细情况,特别是了解检查时点到实际查库日库存变化的情况。粮食收购入库后是否经过干燥、整理、倒仓、通风等仓储作业,以及相关业务发生的时间、数量,涉及到的仓房货位等。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各类可能对粮食数量形成影响的因素。

4.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落实人员分工。要根据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明确检查人员和配合人员的分工。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的,要提前安排好粮食出、入仓流程。

-4-

(二)被检查企业(库点)的准备工作

1.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货位分布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中应标明全部粮食货位的编号,储存地点,仓储设施类别,粮食性质、品种、数量、收获,粮堆形状、尺寸、体积,粮食入库验收及近期质量检测结果,入仓方式,保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货位分布平面图应注明全部粮食货位的位置和编号。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由被检查企业(库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检查人员。

2.准备相关账务、库存管理资料和自查材料。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库存统计报表,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库存管理资料包括测温、测湿、虫害等粮情检测记录以及通风、烘干、熏蒸等作业记录。自查材料包括自查的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以及自查报告等,尤其是利用测量计算法时标准仓确定的依据和修正系数的判定方法。

3.准备检查器具。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的,应提前准备好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包括钢卷尺或激光测距仪、计算器、容重器、特制大容器、台秤、深层扦样器等,所选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4.粮食称重的准备。采用称重法检查的,应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合理制定方案,科学安排出仓、过秤、入仓流程,落实各环节负责人员,尽可能减少搬运量、搬运距离和过渡性临时货位。

-5- 二是提前校准衡器。三是准备运输车辆、输送装卸设备及包装物品。四是提前对移动货位所需空仓或场地进行清理消毒,准备铺垫苫盖等材料。五是确保储粮设施安全、到位,避免移动货位对储粮设施造成损坏,保证新货位形成后粮情检测、通风和防潮等设备工作正常。

5.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检验、统计、会计等工作人员。

(三)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

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库点)仓储管理人员共同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一是核对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品种、性质与分仓保管账、货位明细表的合计情况是否一致,有无货位遗漏或重复统计问题;二是核对货位分布图中标注的货位数量是否准确,货位编号与分仓保管账是否一致;三是核实是否有粮食正在出入库、保管账尚未登记的情况。

三、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一)测量粮堆体积

测量粮堆的外型尺寸,根据粮堆几何形状计算粮堆体积。测量计算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要扣除粮堆中设施占用的空间,如地上笼通风道、仓房入口处工作间等。对埋藏在粮堆内部不便直接丈量的设施,可根据仓房设计图纸中标注的尺寸计算体积。

2.要注意粮堆形状是否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测量计算结果与粮堆实际体积接近。对于地坪沉降的粮仓,可结合质

-6- 量扦样工作多点测量。

3.计算席茓囤下部圆柱体粮食体积时需扣除囤壁厚度,上部锥体体积根据锥高和坡度仪测量的坡角进行计算,同时要考虑囤帽与其下方粮堆形状、尺寸差异对测量计算结果的影响。

4.验证货位内存粮的真实性。对席茓囤,可利用手持式扦样器探测存粮的真实性。对包装粮,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

(二)计算粮堆平均密度

粮堆中不同部位的密实程度有较大差异,利用常规方法很难直接测定粮堆平均密度。检查时通常从粮堆中提取部分样品,用仪器(容重器或特制大容器)测量粮食在自然散落状态下的密度,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进行校正,获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平均密度。

1.测量粮食密度

(1)容重器法测量粮食容重。对玉米、小麦等以容重定等的粮食,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用容重器测定粮食的容重。

(2)特制大容器法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对于稻谷、大豆等不设容重指标的粮食,可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密度。特制大容器要提前制作,内部空间为正方形,上缘水平,为提高效率、便于携带,内部净空间以0.25~1米3为宜。测量时,先将容器放置在衡器(台秤、电子秤等)上称量皮重,再匀缓倒入粮食样品,尽可能不发生震动。装满后用直尺刮平容器上缘,清理衡器表面散落的粮食后称重。容器内粮食净重与容器体积的比值即为

-7- 自然散落状态下的粮食密度,也称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3)取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利用容重器测量小麦、玉米容重的,应尽量结合质量扦样提取样品。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也应参照质量扦样布点方式,在粮堆表面均匀布设多个取样点,各取样点距仓墙间隔不少于1.5米,并避开杂质聚集区,每个取样点在粮面以下不少于50厘米位置提取等量样品。

2.确定修正系数

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用修正系数对仪器方法测定的粮食密度进行校正,计算粮堆平均密度。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标准仓。标准仓是指与被查仓储粮品种相同,储存条件类似,粮食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的仓房,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入仓时间在一年以内,储存期间未发生过货位移动,粮堆形状比较规则,入仓后粮食水分含量无明显变化。

(2)计算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标准仓的粮食数量以保管账记载的数量为准,粮堆体积应现场测量。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保管账数量(kg)/标准仓粮堆体积(m3) (3)计算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与标准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比值即为修正系数。

利用容重器测量标准仓粮食容重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粮食容重(g/l)

-8- 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4)校正修正系数。影响粮堆密度的因素很多,同类条件下,粮食容重、储存年限、装粮高度及震动源等影响较大。质量等级高的粮食籽粒饱满、内部结构紧密,粮堆密度大于质量等级低的粮食。储存时间长的粮食,粮堆内部逐渐密实,粮堆密度大于储存时间短的粮食。装粮高的货位,粮堆密度大于装粮低的货位。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仓,粮食受震动的影响逐渐压紧,粮堆密度较高;机械通风仓粮堆密度大于非机械通风仓。通常情况下,粮堆密度大的,修正系数也偏大。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大豆正常范围为1.01~1.03,玉米正常范围为1.01~1.05。对装粮高度10米以上的,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食超期储存的,储存期间使用离心机有效通风等情况,可适当放宽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大豆最高不得超过1.05;玉米最高不得超过1.07。

3.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g/l或kg/m3)×校正后修正系数

(三)计算被查仓粮食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测量计算数

-9- 测量计算数(kg)=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堆体积(m3) 2.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1)计算保管自然损耗

保管自然损耗=入库粮食重量(kg)×自然损耗率

不同储存年限的保管自然损耗率为:储存半年以内的,损耗率不超过0.1%,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不超过0.15%,一年以上不超过0.2%。

(2)计算水分减量

水分减量(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入库水分%-实测水分%)/(1-实测水分%) 上式中入库水分和实测水分指被查仓粮食平均水分,入库水分以粮食入仓时质量检测记录为准,实测水分可以引用距检查日期最近一次的粮食质量检测数据。

(3)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kg)=保管自然损耗(kg)+水分减量(kg) 3.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

检查计算数(kg)=测量计算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四)账实相符情况判断及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数和差率 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检查计算数(kg) 差率(%)=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100%

-10- 2.判断账实相符情况,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标准仓房内散存的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2%以内的,或露天囤、包打围、非定量包装及其他不规则货位中存放的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的,认定为账实相符。被查仓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注意:不是检查计算数)即作为该仓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差率超标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复核保管账数量。

四、抽包检斤法检查定量包装粮数量

(一)抽包检斤并确认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1.抽包

抽包前要仔细检查包装袋的完好情况,抽取的包装不应有散口、破损现象,抽包位置应尽量选择货位表面两层包以下。按规定,抽包比例不小于货位中包装总量的5%,为提高效率,检查中遇特大型货位,可按每个货位10~20包抽包检斤。粮食包装物单件重量按称重取平均值的方法确定(一般抽5~10条称重)。

2.计算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抽包粮食毛重(kg)-包装物重量(kg)]/抽包包数(包) 3.认定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包装定量的差率在±0.5%以内的,认定货位中的粮食全部为定量包装粮。差率超标的,需按照非定量包装粮检查粮食数量。

-11- 差率(%)=[包装定量(kg/包)-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包装定量(kg/包)×100%

(二)点包计算货位中的粮食实际数量

对认定为定量包装粮的货位,包装定量数量(注意:不是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货位中实际包数的乘积即为被查货位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清点粮食包数时应注意粮垛码放是否规则,内部是否设有人工通风道,是否有空心、缺包、夹包等现象,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确保清点数量准确。

粮食实际数量(kg)=包装定量数量(kg/包)×实际包数(包)

五、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对数量较少且体积不便测量的散装粮食或非定量包装粮,必要时可利用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对非定量包装粮,可先脱包后称重,也可采用先过秤检斤然后统一扣除包装物重量的方法计算粮食净重。对散装粮,可利用移动式称重设备检斤,也可用车辆装载通过地中衡检斤。为避免卸粮不净造成误差,应采取每车回皮的方法,即先对重车过秤检斤,卸载后再对空车过秤检斤,二者重量差即为车辆装载的粮食数量。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检查结果,检斤前要周密布置作业环节,原始货位处、过磅处、检斤后形成的新货位处应安排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员同时在场,每个环节详细记录,过磅码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底,便于核对。

(一)过秤检查货位中粮食实际数量

货位中全部粮食过秤检斤后,检斤粮食净重为被查货位检查

-12- 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二)验证账实差数的合理性

对直接称重法核定的账实差数,也要与应记粮食损耗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属于超耗,具体验证方法以及账实差数的填报处理方式参见“抽包检斤法检查定量包装粮数量”的相关内容。

-13-

第三篇: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粮食局、有关粮食储备企业: 根据自治区粮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点

检查时点为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

二、检查范围

全市辖区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各种性质商品粮。

三、检查内容

粮食库存帐实相符、帐帐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储备粮轮

换情况;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粮食仓储管理情况等。

四、检查办法及时间安排

按照归属地原则,各县粮食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国有粮食企业和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的自查工作,并汇总上报。

市粮食局4月6—9日对县粮食局组织指导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各县粮食局,务必在4月6日前将汇总报表报送市粮食局库存检查领导小组。

五、检查工作组和具体分工

市局成立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马文全 副组长:穆占有 成员:尚勇屹 李守玲 张正东 祁莉莉 侯慧克

检查科负责总体检查工作、粮食库存质量、储粮安全、原粮卫生以及执行相关政策、制度等情况,收集汇总表,起

草检查报告。

综合科负责检查库存保管帐、粮食库存年限、库存性质、品种、数量和统计账务,储备粮轮换等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储备粮代储资格,进行核实,汇总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

六、要求

各县粮食局,有关各单位要成立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领导,抽调业务骨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粮食库存检查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粮食库存检查,真实、完整地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并作为汇总报表和各级检查组复查、抽查的依据。

通过粮食库存检查,各单位要真实反映存在问题,达到粮食库存底子清、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对存在问题,要认真查明原因,认真总结。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6日前上报市粮食局。

年三月十六日

第四篇:市粮食局关于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根据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制定石家庄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及

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与银行收购贷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三)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四)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五)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六)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督察、汇总整改等6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根据我市实际,市局制定《石家庄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对全市的库存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稽查分局要对辖区内列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库存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动员、人(来源:好范文 http:///)员培训。督促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及时调整账务,平整粮面,备齐各种报表、工作底稿和器材等。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认真做好库存自查工作。所有企业要对实际承储在本库的各种性质的粮食实物库存进行全面清查。

(三)省级复查阶段。4月20日前,省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检查组,采取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粮食的比例,根据全省粮食库存数量的实际情况,按占全省粮食库存总量的10%~15%进行安排。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督察阶段。4月中下旬,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各地要做好迎查的准备。

(五)汇总上报阶段。企业自查结果按县、市、省的顺序,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逐级上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的检查结果,报中储粮直属库,同时抄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与中储粮直属库之间要搞好配合和衔接,避免漏统或重复统计现象。

各县(市)、矿区和稽查分局库存检查工作报告及经反复核对无误后的各种报表,于4月15日前报市粮食局。工作报告和报表包括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文本。市粮食局对各地的报表进行认真核对、汇总后,连同库存检查工作报告,于4月25日前上报省粮食局。

(六)整改阶段。4月底前,各地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认真整改。5月5日前,各县(市)、矿区和稽查分局向市粮食局报送库存检查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自查结果县一级汇总中,涉及到辖区外单位委托存储的,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核对后交由委托单位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二)各县(市)、矿区和稽查分局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的附表,重点反映企业自查的汇总数据,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中央储备粮轮换汇总表和中央储备粮承储分布登统表,相关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范式参照《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的附表执行。有关粮食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地方储备

第五篇: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总结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8号)、《云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云粮法规发〔〕3号)和《西双版纳州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州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西粮〔〕3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全面检查县辖区内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我局高度重视此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于3月30日召开专

题会议,安排部署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要求各股室及国有企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经过努力,4月7日完成了我县粮食库存检查

工作。现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省、州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部署和要求,为了确保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能顺利完成,积极做好粮食库存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成立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领导,经县粮局局务会研究,成立了县粮食局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岩香远;副组长:胡灿云、者益群;成员:玉光罕、孙平、杨秀娟、毕荣、张劳、林敏、苏成、何俊飞、陶平、梁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综合股,于3月30日开始进行粮食库存检查,做到了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不走过场的原则。

(二)我局参照《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来进行粮食库存检查工

作的。

二、库存现状

县国有粮食企业两户,分别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和云南军粮供应站,共有粮仓8栋(间),分布于县城和乡镇,仓容吨,目前无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粮,全县纳入粮食库存检查范围的粮食(原粮)共有吨,其中:地方储备粮(均为中晚籼稻)吨,地方(县属)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吨,分别储存于县城、勐伴、尚勇、勐棒、勐润5个库点14个仓位。

三、积极开展粮食库存检查抽查工作

按照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统一要求,我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于3月31日起对我县辖区内的收储公司、军粮供应站实物和账务开展自查、抽查工作,抽查工作于4月7日完成,具体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一)粮食库存数量情况。经检查3月末全县粮食检查时点统计库存(原粮下同)吨,其中:地方储备粮吨,商品粮吨;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吨,地方储备粮吨,商品粮食吨;粮食库存品种分别为中晚籼稻、小麦,其中:中晚籼稻吨,小麦吨。

1、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10号仓(县城)、1-1号仓(勐捧)、4-1号仓(勐捧)、4-2号仓(勐捧)储存稻谷公斤,检查与账面数吻合。

2、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9号仓(县城)、1-2号仓(勐捧)、6-1号仓(勐润)、6-2号仓(勐润)、1-1号仓(勐伴)、1-2号仓(勐伴)、3-1号仓(尚勇)、3-2号仓(尚勇)储存稻谷公斤,检查与账面数吻合。

3、军粮供应站2号仓(县城)稻谷公斤,1号仓(县城)大米公斤,1号仓(县城)面条、面粉折小麦吨,检查与账面数吻合。

(二)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情况。经

过核对,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三账账面数量基本一致。经检查,2户国企的账务处理符合规定,不同性质、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统计报表库存数据相衔接,表内关系平衡、表间勾稽关系正确,粮食库存分品种、分年限与统计报表中有关库存一致。企业统计台账健全、按规定保存。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情况。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专人负责对储存粮食质量情况检查,经检查全县粮食都处于安全水份之内,质量全部达国标三级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合格率达100%。地方储备粮为宜存粮,粮食储存通风良好,无发热、霉变、结块、虫害等情况,粮食储存正常。

(四)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轮换计划下达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符合政策规定,没有发现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

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四、今后努力方向及取得经验

一是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整体业务水平;二是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粮食安全。三是规范对储粮的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库存粮食安全。

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在县政府领导关心支持和县局领导统一安排下,圆满完成了此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各股室和国有企业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积极主动、上下一致、密切配合,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开展顺利;切实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加强了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方法和时限要求,在企业的积极配合下,我县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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