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移交简况
第一篇:二次供水移交简况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所需材料(推荐)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1、 移交申请及附件
2、 泵房位置、供水分区及范围(见附件)
3、 二次供水用户明细资料(电子版及纸版)及对应的水表号、联系电话(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4、 供水方式及设备供销合同,设备的说明书及设备保修协议、设备厂家的维修联系电话。
5、 加压管路说明及管材材料(管材品牌、厂家资料、合格证及联系方式)
6、 二次供水加压管网图(纸版和电子版)和二次供水管网平面图(要求依照固定参照物标注平面尺寸及埋深)
7、 二次供水管网的水压测试记录(加盖公章)
8、 独立电表的用电缴费卡
9、 提供与物业的物管合同。
10、 提供相关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1、 加盖公章的规划许可证
第二篇: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四条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
第三章 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七条 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
(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
(三)水费全部结清;
(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 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
(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3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
(四)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取得二分之一以上与会业主同意后与供水企业协商具体移交和改造时间;
(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见附件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
(七)移交和改造协议生效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
(八)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暂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相应职责。建设单位已歇业或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改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水企业做好改造工作。
第四章 移交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条 对符合移交条件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接收;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必须按照第七条移交基本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或纠纷,如水费欠缴等问题,由原债权债务人承担责任并处理完结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三条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计量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交付移交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修金。从移交之日起保修期两年内,由于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期过后,供水企业应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2.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3.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附件
1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二、二次供水设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三、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二次供水设施各类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
五、二次供水设施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及验收合格证明;
六、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报告;
七、二次供水设施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八、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二次供水设施资产评估意见书;
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附件
2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 (建设单位) 乙方: (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宁波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将 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移交资料包括:
。二次供水设施资产原值为 万元。
三、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负责对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移交后,水泵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
四、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益人与乙方签订《供用水合同》。
五、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甲方向乙方预付 元的质量保修金。自移交之日起两年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从甲方预付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由甲方负责补齐。保修期过后,所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乙方负责,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两份,另一份由乙方报辖区街道备案。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3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基础资料
(一)按自然幢楼宇地点、楼层、结构、户型、建造年份;
(二)每只屋顶水箱的吨位(容积)、架空形式、排污情况、供水户数、修理上人孔位置(门排)、有无泵房;
(三)二次供水泵房及蓄水池的吨位(容积)、供水区域、水泵和主要电机、阀门、电气控制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和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等;
(四)中高层住宅给水总平面图、立面图、水箱水池设备安装图、泵房竣工图、各种计量仪表安装图等。
二、移交前运行管理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资料;
(二)二次供水设施巡检、维修台帐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建议。
附件
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 (业主委员会) 乙方: (物业服务企业) 丙方: (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和改造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宁波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将 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丙方管理。
二、移交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移交资料包括:
。
三、丙方从 年 月 日起,负责对所接管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移交后,水泵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
四、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乙方负责。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丙方承担。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还应签订《已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明确改造过程中三方职责,共同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六、甲、乙双方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益人与丙方签订《供用水合同》。
七、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保存两份,另两份分别由丙方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公用事业 住宅 管理 办法 通知
第三篇: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1-26 【生效日期】1996-1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供水设施是指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及居民等(以下统称“建设者”)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联的供水管道、储水池(箱)、加压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 第三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的分界点是用户水表。建设者或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将用户水表以及用户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之间的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但高层建筑的供水加压设施除外。
第四条 第四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办理程序是:
(1)建设者或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向供水企业提交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申请书(见附件一),并完成移交准备工作;
(2)供水企业安排移交工作计划,交接双方协商完成移交工作;
(3)交接双方签署“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书”(见附件二)。移交协议书应抄送市(区)水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第五条 第五条 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者应向供水企业办理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并负责对所移交的供水设施保修一年。
建设者无故不办理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供水企业不受理相应用户用水申请。
第六条 第六条 已投入使用的用户供水设施,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应在1997年3月1日前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并按本办法要求做好供水设施移交准备和整修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已投入使用的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供水企业应向其发出“移交催办通知书”,同时了解其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因和困难,协助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区)水务局。
第八条 第八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前需整修的,费用原则上由建设者承担,整修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总表与分表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在无二次加压的前提下,供水管道水压达到市政府规定的要求;
(3)设置的水表方便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第九条 第九条 用户供水设施整修工程应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或认可。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应向供水企业提供有关供水设施竣工资料、用户及其用水情况资料。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如无法提供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可委托供水企业整理编写,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应理清向用户收取的增容费和供水设施集资款,向用户公布,并不得再行收取。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前的水费收费帐目,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设施移交前的管理机构结清和保管,并请审计部门提供审计结论。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因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而引发的债权、债务或纠纷,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建设者或管理机构负责承担责任并处理完结。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供水设施移交前的管理机构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供水企业应优先从用户供水设施原有管理人员中招收抄表员和设施管理维修员。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用户供水设施交接工作应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进行。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移交工作应在1997年7月1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有责任督促、协助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做好供水设施的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建设者在1997年3月1日前已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移交申请但尚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可以按用户用水性质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水价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及管理费。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建设者在1997年3月1日前仍未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移交申请的,从1997年3月1日起,除规定的水费外不得向用水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用户的供水设施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和所在地区的用户供水服务仍由原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负责。
原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止设施管理和供水服务或降低管理、服务水准。否则将追究管理机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对所接收的供水设施负有管理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维修管理和管道更新,并直接抄表计费到用户。管理中产生的费用按规定计入供水成本。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在已接收的用户供水设施上发展新用户,不得影响原用户供水服务质量。
用户用水增长超过用户供水设施原设计供水能力时,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受益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注:附件
一、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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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二次供水泵房 供水设施清洗办法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以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二次供水泵房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自检查,具体清洗办法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进入泵房后,首先检查对水质有影响的相关设施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并如实做好记录。
二、清洗开始,首先清除水箱(池)内壁附着物、沉积物,如发现水箱(池)内衬涂层脱落,立即进行补刷,补涂处理。
三、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附着物、沉积物刷洗处理完成后,进行消毒处理。
四、消毒办法:用市防疫部门销售的餐具消毒剂按1:100的比例配制。用配制好的消毒剂装入专用喷雾器中反复喷淋三次,30分钟后重复以上操作,1小时后用清水清洗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
五、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立即通知中心化验室取水化验。
六、对供水设施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在接到化验合格通知单后供水设施方能正常运行使用。
第五篇:二次供水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预防二次供水污染的措施
二次供水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一) 二次供水水污染事故的报告范围:
1、
2、
3、
4、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使二次供水水源遭受污染; 饮用水水质出现异常,影响饮用者正常生活;
输配水管网破损或二次供水设施防护不严、使饮用水水质恶化; 二次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介水传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存在明显的污染源,并怀疑饮用水源或饮用水水质有可能受到污染。
5、
(二) 针对二次供水机理特点,对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三) 当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供管水员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单位生活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领导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 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期间,应密切注意事态发展,及时进行水质监测,并在第一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和处理报告。
(五) 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水污染事故。
(六) 报告方式及电话:在当面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预防二次供水污染的措施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包括水箱的卫生防护、其所在的位置、容积、进水口和出水口位置、溢流管的位置、消毒措施等均应标准化。
二、二次供水设施材料和消毒剂应安全卫生,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二次供水设施维修施工单位要按要求施工,施工后做好清洗、消毒。验收部门要把好验收关,并重新进行二次供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四、要健全管理系统和卫生管理制度。
1、
要设专人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加盖、加锁,禁止其他人员入内。
2、
按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每天对水质进行一些理化指标的化验,主要为色、浊、溴、味、沉淀、余氯等,多数的饮水污染均能在这些指标上有所反映。
3、
一旦发现事故的苗头,马上通知用水人员,寻找原因,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水,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二次供水的法规标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
六、广泛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监督所 监制
监督电话:832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