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
2010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
2010年全省农业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
按照农业部《2010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和省人大农林委、省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农业法律法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农业稳定发展为中心,以打击涉农违法行为为重点,从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入手,狠抓农业执法,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进程,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杜绝损害农民利益事件发生。使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农业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和农民群众
满意程度不断提高,农业执法和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在全省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综合协调的执法体制,努力实现“执法、护农、保粮、增收”的目标。
三、监督检查的重点
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重点是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发挥职能作用情况。
(一)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农业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是否建立了法制工作制度;各项执法责任是否落实到人;以及法制机构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情况。
(二)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情况。检查各地落实全省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三年规划任务情况,重点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情况和规范化建设情况。
(三)农业执法工作情况。主要是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发挥职能作用情况。特别是在备耕生产期间,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检查打假方案、卷宗、农资市场。
(四)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情况。主要是“五五普法”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五)案卷评查活动情况。
(六)执法工作信息报送情况。检查农业执法案件统计报表报送是否及时、准确,是否专人负责。
四、执法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层层监督检查的方式,检查
范围是全省13个市(地),每个市(地)抽查2-3个县(市);市(地)农委对所属县(市)的农业执法工作也要相应层层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的方法:一是听取当地农委关于农业法制工作的汇报。二是按照工作的重点检查相关材料。三是深入农资市场检查农资打假工作实绩。
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到2010年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4月1日—5月30日,重点检查农资市场执法情况;6月1日—8月30日,重点检查农业执法体系建设情况;9月1日—11月30日重点检查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案卷评查等。各阶段具体到各地检查的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把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农业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农业部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执法职责落实到人,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定期考核评议,加强层级监督。二要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行政权力的清理工作,全面梳理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权等,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三要认真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违法和不规范行为,要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作为工作常态持续开展,切实履行事后监督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目前,全省备春耕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了确保农民用上优质放心的农资,杜绝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全省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担负起农业行政执法的重任,切实做好各项农业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作用,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全国农资打假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努力营造诚信规范、统一有序、公平协调的农资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实现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逐步建立农业投入品监测制度。二是加强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实行档案管理。三是加强对大要案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农业部“五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四是认真处理投诉举报,凡是群众投诉和举报的案件,都要及时调查,要有回声有结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2010年年是实现农业部农业综合执法三年覆盖到县目标的关键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 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按照我省关于农业执法体系建设三年规划任务要求,加快普及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黑农委法发[2009]6号)要求,加强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在总结前期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规范运行、提高能力为准则,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重点,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已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的地方,要重点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管理制度化、手段现代化。没有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人、财、物、编制上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程,确保我省到今年年底如期实现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三年规划任务,使全省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普及率达到100%。
(四)加强农业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 2010年,是“五五”普法最后一年,也是关键一年,按照农业部和省农委最近印发的《关于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在全省深入开展农业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制宣传培训制度,创新普法形式,在全社会和农业系统多层次的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本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基层群众及被管理相对人,有针对性地深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全面提高农业系统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五)加强农业执法统计上报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执法统计工作,建立制度,专人负责,如实填报,真实、客观的反映实际情况。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和我委工作部署,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要根据进展情况随时更新上报。《农业执法案件统计表》在上半年的3—6月份农资打假重点季节,每月上报一次;《农资打假5万元以上大要案统计表》要随时上报。《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每年10月30日以前上报。执法总体情况和法制工作总结于6月末、10月末分两次报省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此项工作已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和确定农业部综合执法试点及规范化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执法统计报表工作联系人: 李南松 电话 0451—82622582电子邮箱地址 nwfaguichu@163.com
第二篇:2011年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关于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署开展
2011年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局(分局)、市局各有关科室:
2011年8月5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专项部署(辽食药监法发[2011]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部署,开展全市系统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省局部署的此次监督检查时间紧迫,重点突出,任务明确,务请各县(市)区局(分局)、市局各有关科室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市局下半年工作部署,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方案,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统筹兼顾,通过执法监督检查促进日常监管各项任务扎实推进,确保全年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各县(市)区局(分局)、市局各有关科室要按照《通知》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自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边查边改。同时做好《通知》附件1中的“检查内容”相关资料、文本、档案和文字材料的准备工作。2011年8月25日前,市局各有关科室自查和整改情况及《通知》附件2-4要求的数据和情况,分别对口报送省局职能处室。
三、市局各有关科室要切实发挥对系统的组织指导和监
督职责,并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做好迎接省局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按照市局“迎接省局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分工和要求”(见附件2)实施。
四、市局对县(市)区局(分局)的监督检查,在市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初步安排在2011年8月下旬进行。
附件:1.《关于开展2011年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1]117号);
2.《迎接省局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分工和要求》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2
迎接省局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分工和要求
一、检查内容分工和要求
1、2008年以来系统每年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热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由稽查科负责提供书面材料;
2、2008年以来系统每年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情况。分别由安监科、市场科、器械科提供书面材料;
3、案件查处、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的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及落实情况。分别由稽查科、安监科、市场科、器械科提供书面材料。
二、附表分工和要求
1、《通知》附件1《2011年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检查项目及责任处室:
案件受理、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情况、案件协查情况:稽查科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安监科、市场科、器械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法规科
请以上有关科室按本表“备注”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和文字材料。
2、《通知》附件2《2008-2011年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责任科室:稽查科。请按照本表要求分别
统计市局和汇总全市系统情况。8月24日前完成上报省局对应处室及市局政策法规科。
3、《通知》附件3-
1、2《2008-2011年药品日常监督检查与处理情况》责任科室:安监科(附件3-1)、市场科(附件3-2)。请按照本表要求分别统计市局和汇总全市系统情况。8月24日前完成上报省局对应处室及市局政策法规科。
4、《通知》附件4《2008-2011年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与处理情况》责任科室:器械科。请按照本表要求分别统计市局和汇总全市情况。8月24日前上报省局对应处室及市局政策法规科。
三、其他要求
检查内容涉及到的资料、文本、档案,请于8月底前按科室分别整理收集,做好迎接省局检查的准备。
第三篇:开展贯彻检查执法方案
开展贯彻“社会保险法”推进社保扩面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开展贯彻“社会保险法”推进社保扩面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11〕147号)精神,区政府决定于2011年10月24日至11月24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贯彻《社会
保险法》推进社保扩面执法检查专项活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为更好协调指导开展本次专项活动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区联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
本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组长:许创生(区 委)
副组长:张林(区党政办)
李峰(区人社局)
邱孝通(区地税局)
成员:陈奕云(区人社局)
王丽芳(区地税局)
张敬和(金平社保分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陈奕云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人:李少洋,电话:88238801;纪健
荣,电话:88238816)。
(二)组成联合检查组
从区人社局抽调6名同志,区地税局和金平社保分局各抽调2名同志分成两个联合检查组,参与联合
检查活动日常工作,人员分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通知。
二、检查事项
(一)时间安排
联合执法检查时间安排在10月24日至11月24日,为期一个月。
(二)检查对象
此次检查的对象是全区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情况;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生产现场人数,现场询问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调阅社保申报表、社保缴费单、员工花名册、
员工工资表、工作考勤记录、职工入职登记表、备案手册、劳动合同文本及鉴证表等相关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的数量和质量,按照市的部署,上下联动,
营造浓烈的执法氛围,确保取得成效。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通力协作,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情况,由区人社局牵头,区地税局和社保分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区地税局和社保分局要及时将各单位社保申报和缴费情况通报区人社
局,区人社局要将依法查处情况通过告知书的方式反馈给区地税局和社保分局。
(三)严格执法,突出重点
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制度和缴费申报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照整改的单位,要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无理拒缴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强制
征缴。
(四)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要加强宣传工作,在执法检查过程工作中,采取“送法上门”的办法,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资料送到企业手中。要通过宣传使用人单位提高依法参保意识,为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在尊重劳动者的同时,提升企业本身的软实力和竞争力,构建起和谐劳动关系。要积极报导履行《社会保险法》、履行社会责任的正面典型,也要适当曝光不履行《社会保险法》的反面典型,努力营造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
良好气氛。
第四篇: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国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论断以及省、市、区关于加强涉农领域违法案件打击查处力度相关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专项治理,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严厉打击各类涉农坑农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农资市场环境,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百日行动”“利剑行动”“亮剑行动”等专项行动为依托,针对涉农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要环节,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牢记“绿剑护农”使命,将执法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确保我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两杂种子”、蔬菜、食用菌、瓜果、苗木、花卉、药材种子专项执法检查
1.检查对象:全区农资经营门市,种植基地,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检查频次:农资经营门市城区每月不少于2次,乡镇每季度不少于2次;
种植基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年不少于3次。
3.重点时段:2021年1-3月。
4.检查内容:是否备案,包装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未引品种销售,是否建立进销台账,有无审定(未审先推品种),审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肥料、饲料市场专项执法检查
1.检查对象:全区肥料、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
2.检查频次:门店城区每月不少于1次,乡镇每季度不少于1次;
生产经营企业全年不少于2次;
全年抽检样品不少于10个。
3.重点时段:2021年4—6月。
4.检查内容:标识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有效成分含量是否与标识标签一致,是否经营霉变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营业和贮存场所情况,有无产品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制度,饲料有无违规拆包、分装销售情况,购销台账是否规范等。
(三)农药、兽药经营与使用专项执法检查
1.检查对象:全区农药、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
种植养殖大户;
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检查频次:城区门店每月不少于2次,乡镇门店每季度不少于2次;
种植养殖大户、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年不少于3次;
全年农药、兽药监督抽检样品不少于30个。
3.重点时段:2021年7—10月。
4.检查内容:
经营门店及企业主要检查: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经营台账、追溯系统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销售禁限用农药、违禁兽药、人用药品,是否销售假劣农药、兽药(超过质量保证期产品)、隐性添加农药,是否销售无登记证农药、无二维码兽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度执行情况,营业场所安全,是否开展兽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等。
种植养殖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场主要检查: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是否使用禁限用农药、违禁兽药、人用药品,购销及使用记录,执业兽医派驻情况(规模场),兽医室、处方签,是否滥用抗菌药,农药是否执行安全间隔期、兽药是否执行休药期制度并建立休药记录等。
(四)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执法检查
1.检查对象:全区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合作社);
屠宰场;
无害化处理场;
畜禽运输车辆。
2.检查频次:畜禽养殖场(小区)全年不少于2次,每季度随机抽查不少于1次;
屠宰场每月不少于1次;
畜禽运输车辆采用大数据平台监管,每月筛查不少于1次;
全年屠宰企业监督抽检样品不少于30个。
3.重点时段:2021年9—12月。
4.检查内容:
养殖环节主要检查:养殖档案是否建全,防疫行为是否规范,防疫制度是否建立,强制免疫情况,投入品是否规范,兽用疫苗情况,疫情报告情况,消毒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情况,畜禽标识情况。
运输环节主要检查:动物运输车辆是否备案,种用、乳用动物跨省调运审批手续,重点交通路口监管。
屠宰环节主要检查:私屠乱宰行为,牛羊和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对屠宰企业产品定期进行抽样送检,瘦肉精监督检测。
(五)渔政执法巡查
1.巡查对象:全区所有天然水域。
2.巡查频次:区内天然河流每月不少于3次,全年不少于30次;
其它天然水域不定期巡查。
3.重点时段:2021年3—6月。
4.检查内容:电、毒、炸鱼和使用禁用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涉渔三无船舶,设置在天然水域的各类网具、渔具。
(六)农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
1.检查对象:农机从业人员;
农用机械业主。
2.检查频次:每季度抽查一次,全年不少于10次。
3.重点时段:2021年8-11月。
4.检查内容:无证驾驶,驾驶已注销牌照、无牌照车辆,违反农机安全操作,逾期未检,擅自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等。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1.检查对象: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殖大户。超市等相关经营企业。
2.检查频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殖大户每季度不少于1次;
超市等相关经营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春节、五一、国庆等重要节日不少于1次;
全年监督检查抽样不少于30个。
3.重点时段:2021年1-12月。
4.检查内容:农业生产投入品档案和农事生产记录是否建立建全,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是否超标,是否有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是否在安全间隔期采摘,是否执行准出制度,超市等经营企业是否冒用安全标志(三品一标)及卫生杀虫产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地膜等。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
各乡镇(街道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组织宣传,组织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专题宣传培训会,明确1—2名监管员,具体负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日常监管工作。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
(二)强化舆论引导
积极鼓励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监督举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案件信息、结果公开制度,在关键时节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农资消费者的认知和防范能力,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三)强化工作纪律
监督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达川区国家工作人员十不准》等规章制度,严禁吃拿卡要以及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执法。
第五篇:2019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范文汇编
为确保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根据《2012年全国交通法制工作要点》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出一批“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和“交通文明执法标兵”、“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的情况;
2.法制机构建设和法制机构的工作条件;
3.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
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2.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
4.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6.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3月份)
具体安排部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确定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4—5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2.各地区、各系统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总结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并形成专题自查报告,连同本地区、本系统的地、市级以上(海事、长航为其一级直属机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一起于 2012年5月31日 前报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照《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认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向部分别推荐1-2个“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2个“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2-3名“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和1名“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这项检查内容得分在7分以上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2)。“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从事交通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在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评选条件附件3)。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文明执法标兵推荐表》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分别见附件
4、附件
5、附件
6、附件7),提交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先进事迹材料以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于 2012年5月31日 前报部。 共2页,当前第1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