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检测
第一篇: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检测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文件
南农〔2010〕29号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镇级农业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办:
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南府办〔2009〕83号)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区府办《关于公布<南海区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二(修改20份)>的通知》(南府办〔2009〕21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农林业工作实际,现对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镇级农业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南农〔2006〕10号)中下放到镇(街道)一级管理共8项行政管理事项作进一步规范,取消“陆生„三有‟野生动物运输证明核发”和“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发”等镇级审批事项,保留其余6项。请按规范后的行政管
— 1 — 理事项(见附件)执行。
附件:区农业局下放到镇(街道)一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项
—
2
—
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二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下放到镇(街道)一级
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项
目
录
一、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审批
二、申领500亩以下野外用火许可证
三、森林防火期进入林区证明核发
四、良种壮苗合格证核发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六、《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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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项目名称: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审批。
(二)审核类别:审批(初审)。
(三)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四)办事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或农办提出申请; 2.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或农办受理; 3.镇(街道)农办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4.上报区农业局审批、发证。
(五)审核条件: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
— 4 — 准。
(六)申报材料:
1.《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1份;
2.《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1份(申报时提供原件核对); 3.使用水域滩涂的协议或承包合同的复印件1份(申报时提供原件核对);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要有申请人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时提供原件核对)。
(七)承诺时限:镇级自受理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并上报。
(八)收费标准:免费。
二、申领500亩以下野外用火许可证
(一)项目名称:申领500亩以下野外用火许可证。
(二)审核类别:核准。
(三)审核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
2.《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5条; 3.《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13条; 4.《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
(四)办事程序:
— 5 — 1.申办者向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3.镇(街道)农办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4.上报区林业局备案。
(五)审核条件: 1.有专人负责; 2.预防设施完善; 3.三级风以下天气。
(六)申报材料: 1.野外用火申请报告; 2.野外用火地点资料地形图; 3.预防设施、措施及其设计书。
(七)承诺时限:镇级自受理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并上报。
(八)收费标准:免费。
三、森林防火期进入林区证明核发
(一)项目名称:森林防火期进入林区证明核发。
(二)审核类别:核准。
(三)审核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
2.《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5条;
—
6
—
3.《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13条; 4.《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
(四)办事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3.镇(街道)农办核准、开具证明。
(五)审核条件: 1.进入林区理由充分; 2.限指定区域活动。
(六)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要有申请人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时提供原件核对)。
(七)承诺时限:镇级自受理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八)收费标准:免费。
四、良种壮苗合格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良种壮苗合格证核发。
(二)审核类别:核准。
(三)审核依据:林业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7 —
(四)办事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3.镇(街道)农办核准、发证; 4.上报区林业局备案。
(五)审核条件: 1.林木良种来源合法;
2.种苗质量合格,并经检疫部门检疫。
(六)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林木良种来源证明书; 3.种苗质量、检疫证书。
(七)承诺时限:镇级自受理起五个工作日内发证并上报。
(八)收费标准:免费。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二)审核类别:核准。
(三)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
— 8 — 4.《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
(四)办事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3.镇(街道)农办现场评估审核、发证; 4.上报区农业局备案。
(五)审核条件:
1.屠宰厂、肉联厂、屠宰场(点):
(1)必须是经市有关部门定点的屠宰加工场所。
(2)必须远离民居、动物饲养场所及主要公路和人群密集点。
(3)必须有完善的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
①场所大门口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消毒设施(如喷淋消毒装置、消毒池等。消毒池的有效长度不少于来往车辆车轮周长,消毒水要保持足够的量和浓度);
②屠宰场所应设有进仓观察栏、待宰栏、屠宰间、急宰栏、急宰间以及病死畜无害化处理间等;
③屠宰场的牲畜装卸通道、肉品装卸出口、病死畜处理通道等要严格分开。
(4)必须有严格的防疫消毒制度。
(5)必须有合格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具体要求参照环保部门规定)。
(6)必须有合符卫生标准的水源和屠宰工具、设施。
— 9 — 2.动物饲养场所:
(1)场地的选点必须远离居民密集点、主要公路;
(2)饲养场必须有完善的动物防疫、消毒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①生活区、生产区、办公区、供应区和无害化处理区要有严格的,科学的划分;
②各区间及各栏舍出入口、大门口等均须设有防疫消毒设施,且消毒设施应安全有效;
③饲养场必须设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区,并要与其他区严格分开,区内应设置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3)必须有严格和完善的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并常备安全有效的消毒药品;
(4)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5)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前应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报告书),并获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3.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
— 10 — (1)销售地点必须是市、镇(区)、村的固定销售点;
(2)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经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合格;
(3)经营场所、用具等要有严格的防疫消毒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的清洁、消毒。
4.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申报材料: 1.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2.相应的防疫、消毒制度及免疫程序; 3.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4.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审批意见(该材料申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才需提交)。
(七)承诺时限:镇级自受理起五个工作日内发证并上报。
(八)收费标准:免费。
六、《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一)项目名称:《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二)审核类别:核准。
(三)审核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
(四)办事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或农办提出申请; 2.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或农办受理;
— 11 — 3.镇(街道)农办现场核查、加具审查意见; 4.上报区农业局备案。
(五)审核条件: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和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设施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七)承诺时限:镇级自受理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上报。
(八)收费标准:免费。
主题词:农业
行政事务
审批事项△
通知 抄送:南海区法制局。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印发
— 12 —
第二篇: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0-21发布人: 区委办(区府办)秘书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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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GF201302
2主动公开
南府〔2013〕33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
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村社会管理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促进企业上市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123202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
为全面深入推进“雄鹰计划”、“北斗星计划”,鼓励和扶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海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挂牌、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总部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增资扩产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挂牌”和“上市”,是指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境内资本市场是指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及区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境外资本市场是指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
(三)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投资或授权管理3家以上企业、机构(其中至少1家为区外制造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区内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下属企业、机构对营业收入的贡献率不低于25%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新设或将区内现有机构升格为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或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可按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企业。
(四)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经上级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或“软件企业”,且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30%以上、科技开发费用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并拥有合法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增资扩产”,是指年度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规划的前提下,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扩大生产行为。
(六)申请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新三板上市奖励的企业须先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注册满3个月。
(七)申请奖励的总部企业、增资扩产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其当年的纳税增幅须高于年度全区的本产业(指第
一、
二、三产业)税收增幅。总部企业按其主营业务界定产业类别。
二、扶持的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对企业挂牌和上市的扶持
(一)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我区重点类上市后备企业从2013年起进行改制的,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而产生所得税的,按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企业补助。
2.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企业200万元补助。
3.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
4.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
5.企业成功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五个档次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
(1)募集资金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2)募集资金2―5亿元之间的(含2亿元),奖励200万元;
(3)募集资金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
(4)募集资金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400万元;
(5)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600万元。
(二)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50万元补助。企业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
1.累计融资资金1000万元以下,奖励50万;
2.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3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200万元;
4.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250万元。
(三)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挂牌,经该中心审核,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符合多项的,不重复奖励。
1.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2.挂牌期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企业;
3.未完成股份制改造但进行了有效交易,实现融资的企业。
企业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另外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
1.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50万元;
2.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3.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125万元。
(四)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国内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至南海区后支付给相关人员。
(五)区内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入南海区的,按融资金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
1.融资额在1―5亿元之间的(含1亿元),奖励50万元;
2.融资额在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
3.融资额在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150万元;
4.融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200万元。
(六)区外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将工商注册地迁入南海区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相关人员。
(七)在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400万元)给予补助;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在南海区投资的金额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具体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补助资金在企业正式挂牌上市后支付给境外公司在区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奖励资金在募集资金投放于区内、提供验资报告后支付给企业。
(八)鼓励我区上市公司股东在区内进行限售股减持。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在我区减持限售股的,按减持限售股所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之和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补助。
(九)企业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及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后,5年内外迁的,依本办法获得的挂牌上市奖励或补助(含同期利息)必须全部退还我区。
第二类对总部企业的扶持
(一)我区现有企业组建总部企业并获得认定的,其组建时因股权交易产生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
(二)其他扶持措施参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北斗星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3〕95号)执行。
第三类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
(一)区政府设立总额不少于1.5亿元的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具体按《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南府〔2013〕42号)实施。
(二)经区有关部门新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前三年(指认定当年、次年、第三年,下同)分别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量的100%、50%、50%奖励企业核心团队,按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不超过5名)工资薪金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50%、50%奖励给该成员。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新认定为市级、区级工程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经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或获得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经费扶持的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上级扶持经费的20%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首次认定为软件企业或新迁入南海已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通过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或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或CMMI)
3、
4、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可重复奖励。
第四类对增资扩产企业的扶持
(一)政府优先向上市企业、总部企业、科技型企业、“选种育苗”、“雄鹰”、“北斗星”企业的增资扩产项目供应土地。
(二)企业完成新增投资并投产的,从投产当年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量的100%、50%、50%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其他扶持政策
(一)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用地进行建设的,优先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各级“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二)政府优先保障本办法扶持企业的土地、电、水、气等基础要素供应。
(三)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扶持方法。
四、扶持的申报和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表格、奖励(补助)方案,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再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科技)、区上市办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实际职能核定,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奖励(补助)。其中,企业申请IPO、新三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奖励须先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审核意见;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核心团队的奖励,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
要,自行确定奖励的范围和金额;经企业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奖励企业。区属企业、区属控股企业的奖励(补助)方案须经企业出资方(或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境外资本市场”的认定,由企业向区上市办提交申请,经区上市办审核后,再报区政府认定。
(三)企业可同时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但不重复享受以税收环比增量为标准的奖励。
(四)区政府设立“南海区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本办法中“第一类:对企业挂牌和上市的扶持”专项资金由区上市办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第二类:对总部企业的扶持”和“第四类:对增资扩产企业的扶持”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第三类: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以企业税收贡献核定奖励或补贴的,按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五、其他
(一)前100家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在该中心挂牌奖励。
(二)“新三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申请融资类奖励的,企业年纳税额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获高级别融资奖励者不兼得低级别奖励,如此前已获得低级别奖励的,应抵减已获得的融资奖励再进行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累计总额以250万元为限,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累计总额以125万元为限。
(三)企业若同时符合我区其他奖励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享受技术开发补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五)除特别指出外,本办法中纳税、税收均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纳税年度内的实际入库金额为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成功申请奖励认定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直至奖励结束为止。由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南府〔2011〕22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2018佛山市南海区招聘教师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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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佛山市南海区招聘教师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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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招聘教师资格审查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3.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4.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6.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附件1)相符,具体参考《广东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
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相近但又未列入《广东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所学专业主要课程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也可接受报名,须在报名时提供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毕业院校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和认定为相近专业的说明; 广东教师考试网提供广东教师招聘、广东教师资格资讯、真题资料,教师考试选中公,快速提分好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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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临时聘用专任教师报考义务教育阶段招聘岗位的,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符的招聘岗位,或报考与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教师系列职称相应的招聘岗位,并在报名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各类对象具体条件
1.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含已与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暂缓就业协议的2016年、2017年毕业生),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2)以本科学历报考者,本科期间成绩符合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50%,或各学科平均分在75分以上,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以上; 特殊教育、校医、财务岗位报考者不受成绩条件限制; (3)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即1982年9月1日后出生); 2.报考基础学科教师岗位的社会在职人员,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区外在编在职教师,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或以上学段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即1982年9月1日后出生); (2)2008年9月1日前至今连续在我区任教的临时聘用专任教师,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或以上学段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即1972年9月1日后出生); 广东教师考试网提供广东教师招聘、广东教师资格资讯、真题资料,教师考试选中公,快速提分好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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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年9月1日(含)前至今连续在我区中小学任教的临时聘用专任教师,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或以上学段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即1977年9月1日后出生); (4)夫妻两地分居的在职教师(即配偶为我区户籍人员或我区在编公职人员),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或以上学段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初级以上教师系列职称,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即1972年9月1日后出生); 3.报考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社会在职人员,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即1977年9月1日后出生),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职教师,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从事与招聘岗位专业对口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且有1年以上企业专业实践经历或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市一等奖以上; (2)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具有2年以上与招聘岗位专业对口的工作经验,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3)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人员,具有1年以上与招聘岗位专业对口的教育教学经验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经验; 4.报考校医岗位的社会在职人员,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即1977年9月1日后出生),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 5.报考学校财务岗位的社会在职人员,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即1977年9月1日后出生),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广东教师考试网提供广东教师招聘、广东教师资格资讯、真题资料,教师考试选中公,快速提分好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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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留学回国(境)人员,须具有国家教育部认证的本科以上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即1982年9月1日后出生);
二、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南海区教育局官方平台,即南海一点通网站(千年古郡·幸福南海)的“组织机构”内“区教育局”,以及南海人才信息网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2018年1月22日上午9:00时-24日下午17:30时前,考生在南海区教育局官方平台“人事招聘”专栏【快速进入报名入口】的“教师招聘系统”报名,并按要求向招聘单位(指镇街道教育局和区直学校,下同)提交报考纸质材料(附件
3、4)。每位考生限报一个招聘岗位。
(三)资格审查、公布初试名单、公布初试方案
招聘单位根据网上报名情况,对照考生递交的纸质资料,在2018年1月28日前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由招聘单位负责制定初试方案。初试人员名单及初试方案于2018年1月29日前在南海区教育局官方平台上公布。
(4)初试【查看初试备考资料】
由招聘单位组织,于2018年1月30日-2月4日期间完成。初试成绩满分100分,初试成绩低于70分者不能推荐参加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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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单位根据各学科岗位考生初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复试人员。推荐复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数比例为3:1,如实际符合条件人数不足比例,可按实际情况推荐复试。
(5)公布进入复试名单
2018年2月6日前在南海区教育局官方平台公布复试人员名单。
(6)复试【查看复试备考资料】
复试时间初定2018年3月11日上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复试成绩满分100分。由区教职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以闭卷笔试形式进行。基础学科岗位笔试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基本文化素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等;中职学校专业课岗位笔试内容为职业学校教师素养、学科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学生德育、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校园文化建设等;校医岗位笔试内容为传染病学、诊断学、青少年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知识、现场急救知识、儿童少年卫生学等;学校财务岗位笔试内容为会计专业通识和事业单位会计业务专业知识等。
(7)确定总成绩及体检人选
复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南海区教育局官方平台上公布复试成绩。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占50%和复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总分100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合格线为60分。按照同岗位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体检人选,并在南海区教育局官方平台上公布。如考生总成绩相同,则按考生的初试成绩高低来决定其名次的先后排序,初试成绩高者,名次排前。由招聘单位对体检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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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文件
樵府〔2009〕6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保障性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1—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本镇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南府〔2008〕223号)和《佛山市南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南府〔2008〕229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保障对象
本镇保障性住房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南海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且住房困难的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为南海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且住房困难的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第二条 准入条件
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下同)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且都具有我区城镇家庭户口;
㈡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2倍以下的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㈢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
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2—
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㈣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
㈤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㈥已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由计生办出具计生证明)。
第三条申请和审核程序
㈠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应以家庭为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中都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申请;
㈡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南海区廉租住房申请表》或《南海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及《诚信承诺书》,填表后连同相关资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
㈢居委会收齐申请资料后,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并将基础数据录入系统后报西樵镇房产管理所;
㈣民政部门在居委会初审的基础上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审查核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审查核实。
第四条租金标准
本镇保障性住房实行租赁的方式,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暂定为1元/m,经济适用房的月租金标准暂定为2.5元/m。22—3—
第五条保障对象资格的认定
㈠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对象应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年3月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其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重新予以认定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㈡经济适用房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应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入住资格重新核定。
第六条退出机制
㈠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实保障标准,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的,按其他档次保障标准所对应的保障方式调整,对经审核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必须限期搬出。
㈡原申请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若家庭成员由父母、儿女组成的,当儿女分户并购房或享受分房政策后,该家庭不再符合入住保障性住房条件,必须限期搬出。
㈢申请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住房保障:
⑴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⑵申请人(含其家庭成员)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⑶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搬离保障性住房的限期自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在限期内的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限期 —4—
满后没有搬出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交纳租金。
第七条处罚办法
一、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其立即退出房屋,取消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自出现下列行为之日起12个月内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限期满后没有搬出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交纳租金:
㈠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㈡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㈢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㈣有非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房屋内居住连续超过15天的或被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抽查发现有非家庭成员连续三次在保障房居住的。
二、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其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限期内不恢复原状或无法恢复原状的,要求其立即退出房屋,赔偿房屋损失费用,同时暂停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自出现下列行为之日起12个月内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限期满后没有搬出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交纳租金:
㈠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 ㈡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
㈢其它违反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的。
—5—
三、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其限期退出房屋,同时暂停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自出现下列行为之日起12个月内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限期满后没有搬出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交纳租金:
㈠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的3个月或年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㈡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㈢出现申请人家庭成员一人或多人每月少于15天在保障房居住的,或被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抽查发现有家庭成员连续三次不在保障房居住的(服兵役、求学和外出打工住集体宿舍等经镇保障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区建设局及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住房保障对象实行随机抽查制度。
第九条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房管所,负责镇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收缴租金,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修缮、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通知
西樵镇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16日印发—6—
第五篇: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分类认定标准(2018年)
(部分条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一类人才:
一、特别人才
(一)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
(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综合类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
(二)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四)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杰 出人才人选;
(五)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
。 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三、经营管理领域
中国唯一总部在本区的全球500强企业或世界知名行业龙头企业、美国 500强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参考)、沪深A股市值前300名上市企业以及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香港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上市企业、经区政府认定适用该项标准的重大招商项目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技术官(CTO)及其他首席类或相当层次高级管理者1(每个申报单位每年限申报2人)。
四、社会贡献度
我区重点产业领域连续三年且每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到200万元及以上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二类人才:
一、双创领域
(一)“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本土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二)获得风险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省、市、区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二、科技创新领域
(一)近五年来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1
22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文所称重点产业,是指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包括传统优势产业(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食品饮料、金属材料加工与制品、家具制造、陶瓷建材、纺织服装),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创新药物和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制造业(智能制造装备、汽车及零配件、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3D打印装备、通用及专业机械装备、石化及精细化工),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电子商务、金融服务)领域;其中一至二类人才认定标准不包括金融服务领域。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4.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2名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近五年来担任过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工程师、技术副总工程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 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5.“广东特支计划”第一层次“杰出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7.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
8.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经营管理领域 在我区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行业龙头企业的二级公司、地区总部或其作为主要发起人3设立的合资公司、经区政府认定适用该项标准的重大招商项目总经理。
四、专业技能领域
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竞赛项目限定为制造和工程技术、信息与通信技术、运输与物流、艺术创作与时装、建筑与工艺技术)。
五、教育领域
(一)“长江学者成就奖”项目获奖者;
(二)教育部卓越校长领航班名校长(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三)在世界知名大学(应为全球综合排名前150名的一流大学或专业排名前50名的学科领域,具体排名以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为参考)担任过教授及以上职务者(境外大学教授应为科技和工程专业领域,国内大学教授应属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四个学科门类)。
六、卫生领域
(一)国医大师;
(二)全国名中医;
(三)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传统工艺、体育等领域
3 本文所指的主要发起人,是指发起人是合资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发起人股权占比超过33%。
(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八、综合类
(一)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人选(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四)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五)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六)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七)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获得者;
(八)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九)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
(十)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十一)全国劳动模范。
九、社会贡献度
(一)在我区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担任上一纳税额累计超1亿元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总工程师或研发部门第一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每年限申报2人);
(二)我区重点产业领域连续三年且每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到150万元及以上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三类人才:
一、双创领域
(一)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A类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二)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三)佛山市创业领军人才、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
(四)获得风险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省、市、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五)落户到南海区的全国创业大赛前二等奖的团队带头人。
二、科技创新领域
(一)近五年来获得以下奖项者: 1.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3.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4.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3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5.省级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6.“丁颖科技奖”获得者; 7.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第1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近五年来担任过以下职务者: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
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家;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
8.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2名;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前2名;
9.部省级实验室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10.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1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经营管理领域
(一)在我区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总经理;
(二)世界500强企业或其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合资公司、经区政府认定适用该项标准的重大招商项目的高级管理者(每个申报单位每年限申报2人)。
四、专业技能领域
“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五、教育领域
(一)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4;
(二)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长江学者”人选;
(三)省教育厅珠江学者特聘教授人选;
(四)教育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者;
(五)获得省特级教师、及省级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称号者;
(六)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五大学科,下同)金牌教练(教练团队申报不能超过2人),多次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得一等奖以上者;
4 这里所指的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是指该学科申报成功的第一位学科带头人。
(七)获得省级教育家、有突出贡献高层次人才、杰出专家等省级高层次人才称号者;
(八)现聘省级名师(包括校长、教师、名班主任)工 作室主持人。
六、卫生领域
(一)省级名中医;
(二)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广东省医学领军人才。
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传统工艺、体育等领域
(一)省工艺美术大师;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三)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传统工艺、体育领域获 得国家、省部级重大奖项者。
八、综合类
(一)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二)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带头人;
(三)“广东特支计划”第二层次 “领军人才”入选者(包括: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教学名师);
(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省级以上优秀专家;
(六)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
(七)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八)“珠江人才计划”高端经营管理人才;
(九)“珠江人才计划”金融人才;
(十)省部级劳动模范。
九、社会贡献度
(一)在我区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担任上一纳税额累计超5000万元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总工程师或研发部门第一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每年限申报2人);
(二)我区重点产业领域连续三年且每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到80万元及以上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四类人才:
一、双创领域
(一)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B类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二)获得风险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省、市、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三)落户到南海区的省级创业大赛前二等奖的团队带头人。
二、科技创新领域
(一)近五年来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奖优秀奖第1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佛山市科学技术奖中获得科技进步奖
一、二等奖、专利金奖者;南海区科学技术奖中获得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者(以上均须为项目技术主要负责人,每个项目只限申报1人);
4.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拥有5件及以上发明专利或通过PCT申请并获得2件及以上国际专利,且均为前二位的完成人。
(二)近五年担任过以下职务者: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课题组组长、 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
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
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 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6.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7.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南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核心业务分支机构负责人;
8.广东省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带头人;
9.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须在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负责人。
三、经营管理领域
中国500强企业或其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合资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每个申报单位每年限申报2人);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总经理。
四、专业技能领域
(一)在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且出站后留在南海区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获得佛山市政府命名“大城工匠”者;
(三)省级技术能手,省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技术状元”、“技术能手”获得者;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受聘于本区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者。
五、教育领域
(一)获得“南粤优秀教师”、“南粤先进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二)省教育厅珠江学者“青年珠江学者”人选;
(三)现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
(四)现聘我区基础教育“标杆校(园)长”、“标杆教师”、“标杆班主任”、“特级校(园)长”、“首席教师”、“首席班主任”;
(五)现聘佛山市基础教育“名校(园)长”、“名师”、“名班主任”;
(六)现聘佛山市基础教育“名校(园)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六、卫生领域
(一)广东省杰出青年医学人才;
(二)佛山市医学领军人才;
(三)佛山市“名中医”、“名西医”;
(四)南海区首席医学人才,“名中医”、“名西医”;
(五)市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
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传统工艺、体育等领域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等领域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称号,且符合我区产业、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者。
八、综合领域
(一)“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青年文化英才、百千万工程青年拔尖人才);
(二)“珠江人才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三)“珠江人才计划”海外来粤短期工作资助计划入选者、“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博士后资助项目)入选者;
(四)市级劳动模范。
九、社会贡献度
(一)在我区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担任上一纳税额超1000万元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总工程师或研发部门第一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每年限申报2人);
(二)我区重点产业领域连续三年且每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到30万元及以上者;
(三)获得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荣誉称号者;
(四)全国百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五类人才:
一、双创领域
(一)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C类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二)落户到南海区的市级创业大赛前二等奖的团队带头人。
二、科技创新领域
(一)在本区的科技创新平台(须在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中连续从事科技研发、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或项目孵化等服务满6个月的高级管理者(每个申报单位每年限申报1人);
(二)佛山市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每年限报1人);
(三)在我区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立项的科技创新和研发管理者(每个申报单位每年限报1人)。
三、经营管理领域
(一)我区认定的区级品牌企业的高级管理者(每个申报单位每年限申报1人);
(二)我区在沪深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者(每个申报单位每年限申报1人)。
四、专业技能领域
(一)获评南海区“大城工匠”、佛山高新区“智造之星”者;
(二)取得国内高校博士学位,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高校博士学位者;
(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受聘于本区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者;
(四)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者;
(五)佛山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佛山市技术能手、 南海区高技能突出人才;
(六)市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技术状元”、“技术能手”获得者。
五、教育领域
(一)现聘佛山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我区基础教育“高级校(园)长”、“学科带头人”、“高级班主任”;
(二)现聘我区基础教育“名校(园)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三)现聘佛山市基础教育“骨干教师”、“教坛新秀”;
(四)我区基础教育“骨干校(园)长”、“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及“教坛新秀”。
六、卫生领域
(一)佛山市医疗系统杰出青年人才;
(二)南海区医学学科带头人、医学骨干;
(三)省级以上医学重点专科负责人。
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传统工艺、体育等领域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八、综合领域 区级劳动模范。
九、社会贡献度
(一)在我区重点产业领域连续三年且每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及以上者;
(二)获得广东省优秀社工、广东省社工之星、广东省优秀社工导师、广东省香港社工督导嘉许荣誉称号者;
(三)获得国家民政部授予或者经其批准(授权)由全国性行业协会授予表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负责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六类人才:
一、双创领域
落户南海区的区级创业大赛前二等奖的团队带头人。
二、专业技能领域
(一)取得国内高校硕士学位,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高校硕士学位者;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受聘于本区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者;
(三)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者;
(四)南海区岗位技术能手,区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技术状元”、“技术能手”获得者。
三、经营管理领域
我区认定的重点企业(北斗星企业、雄鹰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南海制造业全国“隐形冠军”企业)、新三板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者(每个申报单位每年限申报1人)。
四、社会贡献度
(一)在我区重点产业领域连续三年且每年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达到2万元及以上者;
(二)符合广东省社工督导标准,经区民政部门认可,并在我区督导岗位工作者;
(三)获得佛山市优秀社工、佛山市社工之星荣誉称号者;
(四)获得广东省民政厅及以上级别授予或者经其批准(授权)由全省性行业协会授予表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负责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七类人才:
一、专业技能领域
(一)具有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高校学士学位者;
(二)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受聘于本区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者;
(三)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者。
二、科技创新领域
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南海区创新创业协会备案)连续满6个月,且在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者(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可申报1人)。
三、社会贡献度
(一)在我区重点产业领域连续三年且每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到8000元及以上者;
(二)获得南海区优秀社工、南海区社工之星荣誉称号者;
(三)获得佛山市民政局及以上级别授予或者经其批准(授权)由全市性行业协会授予表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负责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评审后认定为八类人才:
(一)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创新、创意、创客人才或团队的核心成员(每个团队限报1人);
(二)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传承南海民间文化艺术,影响力大,技艺受到社会认可的民间艺术工作者;
(三)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有特点、有专长、有影响,其创造性成果得到社会认可,并做出较大贡献的民间优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