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一篇:企业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企业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公司办公室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文秘、会议、调研、督办、市场信息、接待、机要通讯、后勤、总务、小车队、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
2. 协助总经理检查行政工作计划和各职能部门贯彻实施公司会议决议情况。 3. 负责起草行政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
4. 负责做好公司事务及管理工作(文件传递,公章信件,文秘管理,公司介绍信、法人代表委托书管理,保密工作,编制安排干部节假日及日常值班值宿,车辆管理及司机的安全教育,公司客饭、交际费管理,职工宿舍管理,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及印刷品管理,产品商标管理,对档案室的管理,接待工作,报纸订阅与发放,打字复印,信访工作,工会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办公室的安排和会议室卫生等)。 5. 负责安排好各种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6. 负责对全厂环境卫生、绿化工作提出标准和考核意见并监督实施,同时组织检查各部门的分担区卫生、除雪工作,及时清理厂区垃圾,保持厂区整洁、美观。 7. 负责对食堂的管理工作。
8. 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调研和评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9.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10.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检查协调、督办公司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2. 有权向各单位调集有关资料和信息,组织召集各类调研会议。 3. 有权按保密工作规定,检查与处理泄密行为。
4. 有权检查、核对、调配各部门办公用品,拒绝发放超支用品。
5. 有权对损坏绿化、花草树木或检查环卫不合格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 6. 有权协调部门间的事务。
7.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企业管理部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机构设置;负责规章制度的会审、会签和发布;负责经济责任制的制定与考核;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负责组织编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提出各时期企业目标和重大措施方案。 2. 负责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责划分、职能协调工作; 3. 负责部门职责、工作标准的制定工作;
4. 组织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实施; 5. 负责规章制度的会审、会签和发布;
6. 负责制定企业经济政策、经济责任制、经济承包方案及奖励分配方案等,并组织实施。 7. 负责现场管理并对现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考核和奖惩; 8. 负责公司机动设备部采购物资的价格审核工作;
9. 负责对各部门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考核档案。 10. 负责公司“贯标”工作。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并保证体系的有效性。 11. 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有组织、有步骤的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 12. 负责各项管理工作的调研,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及措施; 13.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14.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仲裁及协调处室之间的业务。 2. 有权考核各部门所承担的经济指标。
3. 有权考核处室及车间各项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 4. 有权处罚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
5.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财务部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资金筹措、资金安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并制定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组织制定财务收支计划,利润计划,信贷计划及具体实施办法,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 负责按公司制定的资金计划筹集和协调资金的来源,加速资金运转。
4. 负责组织测算使用资金计划,负责管好、用好资金,合理安排资金,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5. 负责制定费用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并认真执行。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产品消耗指标,并检查各项消耗指标的完成情况,对承包部门进行考核以及兑现的审核。
6. 负责组织公司经济活动分析,供产销平衡,通过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公司各部门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经济效益。
7. 负责向总经理、总会计师及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财务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分析资料和数据资料。 8. 负责组织对车间、班组成本核算的考核,规范车间、班组核算,提高车间、班组成本核算质量。
9. 负责按银行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货币现金,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做好债权清算工作。 10. 负责通过运行财务软件,达到报表、账目等会计资料规范化。 11. 负责核定企业的三项资金(在产、产成品、储备),减少不合理储备,降低三项资金的占用。
12. 负责组织财务部门对生产经营,重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做出评估,参与新产品开发、科技进步、产品(劳务)价格及销售策略的研究与制定,并为总经理决策提供依据。
13. 负责组织公司财务预、决算,组织企业内部的成本费用利润核算,组织完成对外的财务报表,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接受上级财务、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及监督。
14. 负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的装订整理及归档。 15. 负责营业执照的年检工作。
16.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17.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审批一定范围内的各类费用开支。 2. 对财务人员的安排及使用有建议权。 3. 有权对车间核算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4.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经营部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物资订货采购;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处理工作;负责产品销售、回笼货款、售后服务、市场调查工作;负责铁路专用线及运输管理。 二.工作职责
1. 负责满足要求的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物资的采购。
2. 根据生产计划编制采购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各种材料的统计报表。
3. 根据月份生产任务、原材料消耗定额结合原材料库存情况,编制月份采购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4. 按规定实施采购,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原材料进厂报验、入库。 5. 负责组织参与合格供方评价和提供合格供方名录,经批准后实施。 6. 负责组织签订供货合同并认真履行。
7. 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对原材料及物资的质量问题、缺斤等问题退换货及索赔业务。 8. 负责执行公司下达的降低采购成本计划。
9. 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关于环氧丙烷、聚醚等产品的销售规定。 10. 负责收集整理市场各类信息,对产品市场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对专项产品开展市场调研。 11. 按法人委托代理权限的要求负责产品销售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管理。 12. 负责编排产品销售发运、回款计划,并按计划组织销售产品和清收货款。 13. 负责提供市场价格信息并按客户要求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14. 负责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维护公司信誉。 15.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明确职责、提高技能、遵章守纪、安全高效的工作。 16.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17.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18.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19.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经总经理授权,有权代表公司按规定程序签订供货合同。 2. 有权拒绝各部门未经经营部同意而自行采购的各种物资。 3. 有权要求各车间及时提供消耗定额资料,以便修订供应定额。
4.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5. 有权按法人委托代理权签订销售合同。 6. 有权按规定的价格及流向销售产品。
7. 经总经理同意,有权按用户要求通知相关单位生产超标准产品。
8.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计划审计监察部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编制生产作业计划,综合计划与统计 二.工作职责
1.负责综合计划、统计; 2.负责财务审计; 3.负责行政监察;
4.负责组织招标和合同审核;
5.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6.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对公司各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监察。
2.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生产技术部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指挥调度生产活动,负责计量工作,负责日常统计报表,组织月末盘点,原材料和产品检斤。
负责技术工艺规程的制定、审核、发布和建档工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工作,技改技措项目、合理化建议、新项目试验、能源及消耗定额工作;负责新产品研制和新技术开发;负责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负责向总经理提交公司生产计划,编制年、季、月生产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组织日常生产调度指挥平衡,及时沟通协调,解决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 负责组织好生产管理及投入产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保证安全文明生产,控制好在产品资金。
4. 负责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报告生产情况,布置生产任务,总结交流经验,检查生产调度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严格按生产作业计划督促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5. 掌握大宗原材料到货、结存及产品供销运等经营信息,保持多渠道的沟通联系,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6. 负责生产过程中人、物、设备、工序、车间之间的组织协调、计划平衡工作。 7. 负责公司水、电、风、汽的平衡使用。
8. 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指挥抢救和生产恢复。 9. 负责生产车间各类产品产量的日常统计和报表发送。 10. 负责制定停车检修计划,组织系统停车、开车。 11. 负责制定生产管理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 12. 负责组织新产品、新装置投产前后的生产准备和生产衔接。
13. 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各生产岗位规章制度、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14. 负责原材料协调、产品质量、动力系统、设备故障和大修等问题的协调和解决。
15. 负责汇总、分析公司月、季、年的生产数据统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种生产报表,为生产经营提供有效的信息。
16. 负责制定技术管理制度和各种技术文件的修订、审批和发布工作。 17. 负责对各种产品工艺过程和执行标准的管理、监督、检查、处理工作。 18. 负责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工作。
19. 负责产品工艺过程策划,包括配方的选用与改进,工艺设备参数的确定,原材料与半成品、成品标准与检验试验方法的选用。
20. 负责组织对原材料、工艺、产品消耗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
21. 负责组织调查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化学分析不合格和用户反馈的质量信息等的原因,提出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监督实施。 22. 负责技术标准化工作。
23. 负责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引资、引智工作。
24. 负责组织制定适应公司新产品技术开发、老产品技术改造及其他技术、节能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考核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
25. 负责组织制定原料、产品质量标准的发布、管理和执行。
26. 负责组织编制新产品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立项批复。 27. 负责实施工艺控制和监督检查,并协调各车间工艺技术问题。
28. 负责工艺原始记录格式设计、初审及原始记录的检查、监督及评定。
29. 负责产品消耗定额管理,组织编制化工原料及能耗定额计划并进行考核。 30. 负责技术资料的保密与管理工作。
31. 负责技术人员的技术考核,协助生产、人保部门完成对技术工人的考核工作。 32. 负责技改工作。
33. 组织编制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制定年、季、月科研进度计划,对审批后的计划组织实施。
34. 负责收集、调研新产品的市场信息,编制调研报告。
35. 负责新产品开发的小试、中试、扩试,参与新产品标准的编制工作。 36. 负责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及其科研成果的改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
37. 参与公司内现有产品的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新技术推广和生产放大试验,参与公司现有产品售后服务的技术性工作。
38. 负责承担经批准的外单位委托科研任务,对外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并负责中试新产品或公司指定销售的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39. 负责组织新产品鉴定。
40. 负责公司技术书刊的订购、收藏及管理。
41. 当COD超过1000时属于事故,负责进行事故分析,根据责任进行处罚。 42.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43.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 工作权限
1. 有权对公司生产活动进行指挥。 2. 有权对重大生产问题下达调度命令。
3. 有权对影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建议和决定进行抵制,并完善各种制度。 4. 有权对车间生产实行检查监督,对不服从调度指挥的人和事进行处罚。 5. 有权对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进行检查监督。
6. 有权对随意采购、安装、拆卸、损坏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7.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8. 有权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使用意见,协调技术方面的业务关系。 9. 有权监督检查技改、技措工程从立项到达产达标的全过程。 10. 有权监督检查生产工艺技术和节能管理,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11. 有权对原料、产品质量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2. 有权参与技术、商务谈判及签约工作。 13. 有权参与生产、设备、环保等事故的调查。 14. 有权向各部门索取与技术管理有关的技术资料。
15. 有权经与经营部门协商后,对研制新产品所需的设备、原材料进行采购。 16.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机动设备部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设备、设施、变电所、衡器、仪表、备品备件、杂品、劳动护具等的采购、管理、维修及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DCS系统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收尾、竣工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负责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标准及法规,负责组织制定本公司固定资产物资形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
2. 负责对固定资产实行统筹管理(包括选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查定、迁移、技术鉴定、改造、闲置、报废、更新等)。
3. 负责编制大修计划、零购计划、系统停车检修计划、停电检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 负责组织设备状况检查,组织设备的现场管理,组织进行各类管理责任划定,组织闲置、报废设备未入库前管理。 5. 负责组织设备防腐蚀、密封、润滑、设备状态监测、建(构)筑物管理,建立健全各种技术资料和档案,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审查设备改造、改进、换型的合理化建议。
6. 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蒸汽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高压电器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对各类设备事故组织调查分析,组织好事故抢修,并制定防范措施。
7. 负责组织进行电器监督、继电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电力的正常供应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并对运行方式进行改造和更新,并负责对公司内水、电、汽增容等运行方面的审批。
8. 负责同电力部门联系有关电指标、电价及各类用电报表等业务。
9. 负责备品、备件的购置与供应,组织进行设备修旧利废、再生利用、组织进行备品、备件的测试和进口设备及零部件的国产化。负责杂品、劳动护具的采购工作。
10. 负责组织进行公司内各类大修、维修的外委招标发包及检修现场管理、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并参加各类改造工程的设计汇审及竣工验收。
11. 负责组织机械动力方面培训,统计数据上报,组织设备技术攻关,解决设备技术难题。
12. 根据批准的技术、技改、技措、大修、零购、生产、科研、设备定货申请,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并实施采购。 13. 负责设备询价和对价格进行综合平衡,按照质高价优的原则选定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并对重要合同组织招标。
14.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采购设备的设备制造过程及设备进厂检验、验收和资料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归档工作。 15. 负责办理设备货款的支付和结帐。
16. 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对压力容器安装、使用、检修及台帐进行检查。 17. 负责办理生产用建筑物的房产使用证。 18. 负责全厂围墙、道路的管理。
19. 负责地下管网、地下电缆、蒸汽管网的监督管理及管网资料的存档。 20. 负责公司内动土、用电作业审批。 21. 负责电话的安装与管理工作。
22. 负责全厂建筑设施的管理维修,提出维护保养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实施大、中、小修。 23. 负责DCS系统管理工作。
24. 负责完成遗留工程收尾的工程管理工作。
25. 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竣工工程的交工资料,催促各施工单位形成竣工档案,完成档案报审、归档工作。 26. 负责组织、协调竣工工程的验收工作。 27. 负责组织、协调工程的结算工作。 28.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29.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对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进行检查监督。 2. 有权对设备更新改造提出建议。
3. 有权对本部门技术人员的使用、调配、晋级提出建议。 4. 有权对各类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有权对公司所需设备行使采购权,经总经理批准,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购货合同。 6. 经总经理批准后,有权调配及处理库存各类设备。 7. 负责向“工程发包领导小组”推荐投标施工队伍。 8. 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 9. 负责在“工程发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剩余工程及保证生产必备的填平补齐等措施改造工程的发包工作;(有设计变更属于追加部分)。
10.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安环部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环保监控工作;负责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环保事故调查处理及工伤鉴定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防火、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新、扩、改建项目的安全防火、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办理,参与本专业口的审批及验收。 3. 负责组织制定、修改安全防火、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并贯彻落实。 4. 负责组织对员工(含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职业卫生、特殊工种、气防器具的专业培训教育、办证,日常的安全三级教育培训等。
5. 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计划,组织对安措、环措工程方案的初步审查、方案实施、竣工验收及试车监管工作。参与重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可行性研究工作。
6. 负责生产及非生产安全、环保的监管工作,并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及使用验证审批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竞赛、总结、经验推广和开展清洁文明工厂的创建工作。 7. 负责有毒害原料准运手续的办理。
8. 负责登高、下罐作业、一级动火(特殊情况动火)措施的检查审批和二级动火(固定动火区动火)的抽查。 9. 负责按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公司保健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批准后组织实施。
10. 负责组织人身事故的调查、工伤鉴定、认定的处理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1. 负责对岗位员工安全灭火预案演练的考核,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质量监督,并负责对公司消防重点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及生产使用过程的防火安全管理。
12. 负责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提出调离禁忌作业的意见。 13. 负责组织公司“三废”、尘毒、噪音的治理、排放监测及“三废”的综合利用,并负责职业卫生、劳动环境噪声、高温监测点的监测、有害作业点的审查、登记及职业卫生报表、档案管理。 14. 负责编制污染物流失总量的年、季、月计划,并监督实施。 15. 负责公司污染源调查及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工作。
16. 负责组织检查环保治理工程设计、施工质量、试车验收等工作,检查环保装置开车运转情况。
17. 负责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工作,组织公司清洁生产方案的论证、实施,并负责循环经济试点的规划、论证及实施。
18. 负责对固体废弃物监督管理及办理转移手续。
19.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及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20.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对公司安全防火、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进行检查监督。
2. 有权对违反安全规程或违反职业卫生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3. 有权对“三废”超标排放进行考核及处罚。 4. 有权对安全防火、职业卫生及环保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5. 有权审定及监督劳保护具的发放和毒害津贴的发放。 6. 对安全员的使用有建议权。
7.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人保部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劳动、人事、工资、保险、员工培训、人事档案、退休员工、综合治理、治安保卫、剧毒物品的监管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保险、培训、治安保卫、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 负责制定公司有关劳动、人事、工资、保险、培训、厂内治安保卫、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3. 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包括对员工的考核、管理及调配,并组织专业技术职称和考评工人技师的晋升。 4. 负责劳动统计和干部报表工作。
5. 负责组织招聘职工和输入输出劳务管理,及时调配余缺。
6. 负责实施劳动制度改革,规范各种劳动关系。办理辞退、除名、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7. 负责工资的审批,计算及输卡工作。
8. 负责实施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晋升工资方案及各项津贴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9. 负责工资基金项目和各项开支的审批与发放。 10. 负责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调,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11. 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审批定员变动。
12. 负责劳动纪律的检查和员工的奖惩,并对违规违纪员工我单位进行处罚。 13. 负责各部门的考勤和职工各种假别的审批。、
14. 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的管理及住房公积金的交纳。 15. 负责组织大中专毕业生的考核和定级。
16.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及各部门的中长期或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7. 负责组织各类人员的文化、技术及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材料进行整理与归档。 18. 负责接待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实习、办理职工送外学习等事项。 19. 负责控制、管理、合理运用教育经费。 20. 负责员工的人事档案转移事宜。
21. 负责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和要害岗位的治安管理,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2. 负责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组织普法宣传,并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人民调解。 23. 负责协助公安机构侦破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24. 负责护卫公司的取、送款和金库的保卫工作。
25. 负责查破治安灾害事故、破坏事故,并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及现场保护。
26. 负责监督保安人员出入门管理 、值勤巡逻及护厂,并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登记。
27. 负责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交通治安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厂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立与管理。 28. 负责对剧毒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领用、审批的检查和安全管理。 29. 负责办理外来人员入厂的审批和发放临时出入门证。 30. 负责公司消防人员的训练及管理工作。 31. 负责党总支及团总支的日常工作。
32.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33.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对一般职员和工人进行调配。
2. 有权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员工进行奖惩。
3. 有权对劳动、人事、工资、保险、培训、治安保卫等制度提出改革建议。
4. 有权对各单位实行劳动、人事、工资、保险、培训、治安、保卫等业务进行检查指导。 5. 有权对各单位职工培训和公司教育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 对专业人才送培深造有建议权。
7. 有权对公司内部案件和事件进行调查、处罚和调解。 8. 有权对剧毒物品、易制化学品的采购、储存、领用进行监督检查。 9. 有权监督保安人员检查出入公司各门的车辆、物质、产品和人员。
10.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质检部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生产原料、燃料、辅料、中间产品、成品以及产品包装容器的内部质量的检验分析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贯彻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消耗定额;负责设备日常保养工作;负责本部门职工的管理、培训、教育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负责公司所进原料分析、成品出厂分析。 2. 负责公司各车间中间产品的分析。
3. 负责全公司标准溶液的配制及发放工作。
4. 负责各岗位原始分析记录的保存、保管工作,保留期为三年。 5. 对各数据的分析,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率达到100%。 6. 对异常数据要留样复检,以保证分析的准确度。
7. 出厂的产品要留样(PO保留期为一个月,PPG为半年),作为出现异常事故时的质量鉴定依据。 8. 进厂原材料要及时分析,出现不合格时要及时反馈给供应和车间,防止影响生产。(对于非固定厂家来原料与成品的分析,必须经总经理同意,方可做样分析) 9. 对本部门员工的培训与管理。 10. 负责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
11.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12.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对分析方法提出改进建议。 2. 对人员违纪行为有权扣罚。
3. 对于成品出厂的槽车内部的检验(包装桶)。
4.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环氧丙烷车间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环氧丙烷生产任务的组织、协调、完成工作;负责贯彻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消耗定额;负责设备日常保养工作;
负责石灰制乳生产任务的组织、协调、完成工作;负责贯彻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消耗定额;负责设备日常保养工作;负责本车间职工的管理、培训、教育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按照生产计划负责组织生产。
2. 负责对进入本车间的各种原材料质量检验的监督,并对所使用的数量进行考核。
3. 负责落实公司核算体系,执行公司下达的成本计划和消耗定额指标,不断降低车间成本。 4. 组织好车间内的班组核算工作。
5. 负责所生产产品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全责。
6. 负责车间员工的培训、管理、安全生产,使员工明确职责,提高技能,遵章守纪,安全高效的开展工作。 7. 负责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生产、质量、消耗和成本等数据资料报表。 8. 对车间的产品产量、原材料的耗用量做出初步的统计核算。
9. 负责车间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设备的维修提出建议,监督设备大、中、小修。 10.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11.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对本车间生产活动进行指挥。
2. 有权对本车间重大生产问题下达调度命令。
3. 有权对影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建议和决定进行抵制,并完善各种制度。 4. 有权对本车间生产实行检查监督,对不服从调度指挥的人和事进行处罚。 5. 有权对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进行检查监督。
6.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聚醚车间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聚醚车间生产任务的组织、协调、完成工作;负责贯彻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消耗定额;负责设备日常保养工作;负责本车间职工的管理、培训、教育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按照生产计划负责组织生产。
2. 负责对进入本车间的各种原材料质量检验的监督,并对所使用的数量进行考核。 3. 负责PPG产品的包装及未缴仓储车间仓库之前的保管工作。 4. 组织好车间内的班组核算工作。
5. 负责落实公司核算体系,执行公司下达的成本计划和消耗定额指标,不断降低车间成本。 6. 对车间的产品产量、原材料的耗用量做出初步的统计核算。
7. 负责所生产产品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全责。
8. 负责车间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设备的维修提出建议,监督设备大、中、小修。
9. 负责车间员工的培训、管理、安全生产,使员工明确职责,提高技能,遵章守纪,安全高效的开展工作。 10. 负责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生产、质量、消耗和成本等数据资料报表。 11.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12.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对本车间生产活动进行指挥。
2. 有权对本车间重大生产问题下达调度命令。
3. 有权对影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建议和决定进行抵制,并完善各种制度。 4. 组织好车间内的班组核算工作。
5. 有权对本车间生产实行检查监督,对不服从调度指挥及违反规定的人和事进行处罚。 6. 有权对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进行检查监督。
6.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仓储车间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生产所需原料接收、储存、输送等工作;负责贯彻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消耗定额;负责车间设备日常保养工作;负责物资的入库验收、储存保管和出库发放工作。负责本车间职工的管理、培训、教育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按照生产计划负责组织生产。
2. 负责对进入本车间的各种原材料质量检验的监督,并对所使用的数量进行考核。
3. 负责落实公司核算体系,执行公司下达的成本计划和消耗定额指标,不断降低车间成本。 4. 组织好车间内的班组核算工作。
5. 对车间的产品产量、原材料的耗用量做出初步的统计核算。 6. 负责对所输出的生产原料的质量负全责。
7. 负责车间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设备的维修提出建议,监督设备大、中、小修。 8. 负责PO装车、原料的卸车与输送工作。
9. 负责原材料、产成品及其它物资入库的核准、清点验收工作。
10. 负责原材料、产成品等物资的存放和保管,做到标志清楚,种类明确,帐物相符并及时处理仓库存在的仓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存物质安全。
11. 负责物资发放,要坚持先进先出、按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手续要齐全,责任人清楚。
12. 负责仓库物资的定期盘点、核帐,向有关部门准确提供入库、出库、库存、损耗的资料报表。
13. 负责车间员工的培训、管理、安全生产,使员工明确职责,提高技能,遵章守纪,安全高效的开展工作。 14. 负责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生产、质量、消耗和成本等数据资料报表。 15.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16.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对本车间生产活动进行指挥。
2. 有权对本车间重大生产问题下达调度命令。
3. 有权对影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建议和决定进行抵制,并完善各种制度。 4. 有权拒绝接收不合格原料。
5. 有权对本车间生产实行检查监督,对不服从调度指挥及违反规定的人和事进行处罚。 6. 有权对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进行检查监督。
7.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动力车间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水、风、汽、氮气等能源生产和输送供应工作;负责贯彻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消耗定额;负责设备日常保养工作;负责本车间职工的管理、培训、教育工作。 二.工作职责
1.按照公司的要求负责组织水、风、汽、氮气的生产和供应。 2.控制能源消耗,保证动力供应的质量、数量和时间。
3.负责动力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监督设备大、中、小修。
5. 负责燃料煤、酸碱盐等材料进厂质量监督和煤的配比,并根据生产所需,提出需求计划。
6. 负责全厂各部门水、风、汽、氮气使用的监督,执行公司下达的成本计划和消耗定额指标,不断降低动力成本。 7. 负责全厂排水系统的管理使用。
8. 负有对影响动力生产和供应出现较大问题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使其尽快得到解决的责任。 9. 组织好车间内的班组核算工作。
10. 负责填报材料消耗和动力消耗等报表。
11. 负责车间员工的培训、管理、安全生产,使员工明确职责,提高技能,遵章守纪,安全高效的开展工作。 12.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13.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对本车间生产活动进行指挥。
2. 有权对本车间重大生产问题下达调度命令。
3. 有权对影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建议和决定进行抵制,并完善各种制度。 4. 有权对本车间生产实行检查监督,对不服从调度指挥的人和事进行处罚。 5. 有权对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进行检查监督。
6.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污水处理车间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生产废水的处理、净化工作;负责贯彻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消耗定额;负责设备日常保养工作;负责本车间职工的管理、培训、教育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按照生产计划负责组织生产。
2. 负责对进入本车间的各种原材料质量检验的监督,并对所使用的数量进行考核。
3. 负责落实公司核算体系,执行公司下达的成本计划和消耗定额指标,不断降低车间成本。 4. 组织好车间内的班组核算工作。 5. 对所排出污水的质量负全责。
6. 负责车间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监督设备大、中、小修。
7. 负责车间员工的培训、管理、安全生产,使员工明确职责,提高技能,遵章守纪,安全高效的开展工作。 8. 负责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生产、质量、消耗和成本等数据资料报表。 9.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10.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对本车间生产活动进行指挥。 2. 有权对重大生产问题下达调度命令。
3. 有权对影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建议和决定进行抵制,并完善各种制度。 4. 有权对本车间生产实行检查监督,对不服从调度指挥的人和事进行处罚。 5. 有权对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进行检查监督。
6.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机修车间职责权限 一.主管工作
负责设备、设施等维修、维护工作;负责生产抢修及部分工程任务;负责本车间职工的管理、培训、教育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负责对各种泵类的检修与维护及对容器、设备、各种管线的维修。 2. 负责对公司的各类电气设备、电机、照明、通讯设施的维护与检修。 3. 负责对公司的生产、生活上下水道、采暖及非生产的零修的检修与维护。 4. 负责对进入本车间的各种材料质量检验的监督,并对所使用的数量进行考核。 5. 负责落实公司核算体系,不断降低车间成本。 6. 对维修、制做的设备、管线等质量负全责。
7. 负责车间员工的培训、管理、安全生产,使员工明确职责,提高技能,遵章守纪,安全高效的开展工作。 8. 负责完成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职责。 9.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有权对本车间生产活动进行指挥。 2. 有权对机修内部人员工作安排及调配。
3. 有权对不能胜任的临时工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建议。
4. 有权对影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建议和决定进行抵制,并完善各种制度。 5. 有权对本车间生产实行检查监督,对不服从调度指挥的人和事进行处罚。 6. 有权对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进行检查监督。
7. 有权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可提出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意见。
第二部分
安全环保方面的相关规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1.2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领导及部、室、车间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适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领导及部、室、车间各级人员。 1.1.3 管理职能
(1)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总经理批准颁发。
(2)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最高专业管理组织,安环部为主管安全的职能部门。 (3) 各级人员必须履行其安全职责,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 (4) 车间兼职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环部领导。 1.1.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公司安全生产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各部、室、车间领导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他领导和职能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公司员工必须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
1.2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安全职责 1.2.1 总经理安全职责
(1)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 督促、检查副总经理及车间、职能部门安全职责执行情况,组织制定、修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 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和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4)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形成安全管理网络。
(5) 研究、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处理预案。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6) 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定期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7) 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 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2.2 副总(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写、审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 (3)研究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 (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5)保证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参加重大事故的分析和防范措施的制定。审批公司重大危险源及应急救援预案并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和审查防范措施。
1.2.3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组织制定、修订、公司的动力、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检修制度、审定各种专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引进设备的安全技术问题。
(3)协助总经理研究解决动力和设备方面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组织对公司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的实施。 (4)审批大修,重大设备的检修,系统停车大修等安全措施方案。 (5)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有关生产、设备方面的安全事故的分析。 (6)组织编制事故预案演练计划,定期开展事故预案演练。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提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计划,达到安全生产的条件。 (8)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可靠性。 1.2.4主管财务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 公司财务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安全生产所需要经费全面责任。
(2) 公司财务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的费用负责,负责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专款专用。保证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安全评价等费用。 (3)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和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保证资金的落实。 1.3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1.3.1 安环部安全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修定和补充。
(3)组织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组织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参加新、改、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工作及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4)负责对新工人和外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的二级、三级教育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对公司员工进行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和全员安全知识考试。
(5)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6)组织和参加公司安全检查,(季节性、专业性、节假日)。监督检查各部门隐患落实整改。
(7)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员工工伤事故的各项管理规定,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统计上报工作。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查工作。
(9)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等的定额,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执行情况。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尘毒、噪音点监测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10)负责公司动火票、高空作业、下罐作业手续的审批,监督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定期组织消防预案演练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1)负责公司气防工作的技术指导,经常检查有关部门气防用品、器具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12)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搞好流失总量的管理。对公司的“三废”治理、排放和监测全面负责,对分车间“三废”排放监督检查并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1.3.2 人保部安全职责
(1)负责公司要害岗位及剧毒物品、炸药、起暴器材、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
(2)负责厂区的交通管理工作,做好厂区道路拐弯限速路段、限高部位等的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3)负责厂区道路交通事故和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4)负责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严格出入门制度,防止坏人进厂破坏,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在组织防化演练时,要进行现场的安全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
(6)负责组织新工人(实习、代培)及离岗长休六个月以上复工人员到安环处进行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不得分配工作。 (7)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对职业禁忌症要及时调离工作岗位,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8)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应有安全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9)负责“三纪”检查和抽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员工,按规定给予处罚。 (10)在签定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1.3.3 机动设备部安全职责
(1)负责公司机械、设备、动力、仪表、压力管道、上下水、通风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
(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压力管道和安全装置等的检验、检测工作。 (3)负责制定和审定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停电大修、系统大修安全措施计划。
(4)组织编制公司通用设备、动力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及有关检修制度,检查落实和执行情况。 (5)组织按期完成安全措施和不安全隐患整改计划。
(6)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专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7)负责对机械设备、动力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参加公司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8)负责公司的电工培训和管理。
(9)按国家有关规定购置安全、消防、劳动防护用品及器具。
(10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在签定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外单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前要到安环处接受安全教育,负责人要对其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11)贯彻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12)严格审查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不具备资质不应与其签定承包合同。 (13)负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纠正。
1.3.4 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规定,安全保证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2)负责组织公司的生产调度,在安全的基础上组织和平衡生产,妥善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 (3)负责重大事故处理预案中的通迅联系,发生生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 (4)负责生产事故的管理,做好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公司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 日常的生产调度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进行调度指挥,消除危险,在紧急情况下生产调度人员有权调动公司人力、物力进行抢险。
(6) 在编制和月生产计划时(系统停车大修计划)应对动力、能源、原材料等综合平衡,确保安全生产。 (7) 对全公司的压力表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对不合格的压力表办理报废变更手续,不合格的压力表不得使用。负责全公司计量仪表检定、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平稳运行。负责协助调查解决因仪表控制而出现的安全问题。 (8) 及时维护公司所属各装置的DCS系统,对出现的问题和故障进行处理或直接协调解决,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 (9) 对本公司内部局域网络及相关的设备和计算机进行统一维护,并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护与清除工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做好中心机房的“三防”工作。
(10) 设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设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11) 检查、验收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违背设计要求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制度。
(12)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法规、法令、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13) 制定公司长远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改善劳动条件和文明生产的内容。 (14) 组织车间编制公司各产品的《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定期检查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15) 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性安全检查,对工艺、能源等有关方面存在的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汇总报安环处。
1.3.5经营部安全职责
(1)负责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和验收,对生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负责。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加贴或拴挂安全标签进行检验。
(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危险化学物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
(3)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检查客户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采购、准运、驾驶、押运证等有关证件,合格后方可发货。
(4)贯彻执行环氧丙烷、二氯丙烷等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管理规定,严防火灾、爆炸、毒品外泄事故的发生。
1.4.6财务部安全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
(2)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费用及时支付并严格掌握使用情况,对用于安全培训、安全教育经费给予保证。 (3)根据工伤劳动保护条列有关规定,及时解决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问题。保证安全生产奖金的发放。
1.4.7研究所安全职责
(1)根据上级和公司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在做好科研项目研究的同时,要贯彻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 (3)按期完成公司安排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安措、环措等有关项目的科研工作。 (4)在科研项目进行的同时,必须考虑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
(5)科研部门应配合有关分厂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技术、环保工作的关键问题进行科研攻关。
1.4.8 质检部安全职责
(1)负责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五同时”。 (2)负责本部门和全公司分析和检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3)在检验原材料质量的同时应提出安全方面的要求,对成品包装检查中,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提出意见,不合格不得验收出厂。
(4)应根据事故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1.3.9 总经办(小车班)安全职责
(1) 负责公司车班、办公楼安全防火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消除不了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 发生交通等安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4) 负责各种车辆和驾驶人员检查工作并负责安排特种作业。 (5) 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审查工作。建立车辆档案。 (6) 根据事故归口管理原则,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1.3.10 机修车间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检修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措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3)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考核,负责办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特种作业证的发放。
(4)组织安全检查,保证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等处于完好状态,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整改不了的问题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对安全隐患要制定计划。
(5)要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设备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安全生产。
车间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1.3.11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对本车间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标准和规定。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实施,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和卫生环境,确保员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
(4)组织制定和修定车间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落实整改不安全隐患。
(6)负责组织对新工人安全教育和公司内岗位调转及长休、复工人员安全教育,组织技术人员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7)编制事故预案,定期开展事故预案演练并教育员工熟悉事故预案内容,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8)及时上报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搞好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3.12车间副主任安全职责
(1)在车间主任领导下,根据车间副主任安全职责内容,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助车间主任完成各项安全任务。
1.3.13班长(值班长)安全职责
(1)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分别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 (3)负责对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搞好本班组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安全生产。
(5)督促检查本班组的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器具,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工艺控制点等。 (6)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参加事故调查。 (7)组织本班组的作业环境,设备卫生、清除不安全隐患。
(8)掌握岗位的事故预案,会启动事故预案,应对突发事故的发生。
1.3.14车间安全员安全职责
(1)车间安全员业务上受安环部领导,协助车间贯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负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督促并参与制定和修定车间的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领导并参与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深入现场检查、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或者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上报领导处理。 (5)负责对检修、动火、高处作业、下罐作业等手续的审查签发工作,监督检查执行制度的情况。 (6)负责车间的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工具的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及安全工作监督指导,协助车间领导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负责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车间的事故统计上报,协助车间搞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9)负责编制事故预案演练计划,定期开展事故预案演练。
1.3.15岗位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不冒险作业,并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2)严格执行“三规一法”,三规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设备检修规程。一法即:岗位操作法。记录准确、整洁。
(3)按规定巡回检查,发现设备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 (4)正确使用、保养各种防护用品和器具。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场所整洁,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6)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1.3.16 机械工程师安全职责
(1)负责机械、设备、动力及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编写、修订公司的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检修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法定的指令性设备维护规程。 (3)制定分厂大、中、小修项目的安全检修计划和安全检修方案,审批、填写安全检修任务书。
(4)组织消除机械设备、动力及建筑物的不安全隐患,消除设备的跑、冒、滴、漏,改善劳动作业环境。 (5)负责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监查规程。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6)经常到现场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岗位工人的作业情况,发现违章及时纠正。 (7)负责组织公司安措项目、隐患整改的有关工作。
(8)参加公司安全检查和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9)协助车间对设备和检修方面的安全教育。
1.3.17工艺工程师安全职责
(1)在做好本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的同时,协助车间做好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大、中、小修的工艺要求及条件。 (2)负责编写公司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
(3)经常检查岗位人员操作情况,对违反工艺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及时给予纠正。 (4)负责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编写分厂的开、停车、转化倒换物料等安全方案。 (6)参加公司安全检查,参与车间的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2.1 入厂安全教育制度
2.1.1 三级安全教育适用范围及人员新员工、院校毕业生、临时工、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合同工及来厂培训、参观、实习人员。
(1)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保部组织,安环部负责教育。内容围绕国家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厂规、厂纪和安全防护知识;重大事故案例;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护知识等。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八个小时,经考试合格分配工作。
(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管安全生产副主任负责,根据车间的产品特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介绍工艺流程,设备性能,操作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等,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时间不少于三十六小时。
(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主要内容以岗位生产任务、特点、生产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法、各种防火、安全装置、器具的使用常识,各种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等,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2.1.2 厂内工作调动(包括车间内部调动)以及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返回岗位者,必须履行
二、三级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2.1.3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也应经过接收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2.1.4 车间
二、三级教育情况要如实记入安全教育台帐。
2.2 日常安全教育制度
2.2.1 公司所有员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培训。
2.2.2 各车间、部、室领导必须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的教育,使员工能自觉的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纪,履行本职的安全职责。
2.2.3 对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及重点工程,安环部应督促指导各主管部门和检修部门,进行检修前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检修。
2.2.4 对重大危险性作业,作业前施工部门和安环部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其中含外工)。
2.2.5 员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责任者应进行离岗安全教育,并将事故性质、责任记入安全作业证,经领导批准后方准上岗作业。
2.3 特殊教育制度
2.3.1 凡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金属焊接、起重机械、制冷作业、机动车驾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作业。
2.3.2 对特种作业人员,主管部门应每两年组织复审培训一次。
2.3.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按新的安全技术规程,对其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特殊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3.4 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未遂重大事故时,事故主管部门在允许的情况下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4 安全技术考核制度
2.4.1 安环部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的安全技术常识考核,考试成绩记入员工安全作业证。 2.4.2 新工人进入岗位独立操作,(合同期满)须经安全技术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未经考试以及考试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操作。
2.4.3 公司领导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部门组织进行。 2.4.4 其它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环部负责,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3)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及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4)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5)车间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及管理方法。 (6)本企业劳动保护制度和标准。
(7)原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2.4.5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常识。
(3)本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 (6)岗位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7)原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3.安全检查制度 3.1 任务与要求
3.1.1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基本任务是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1.2 每年进行季节性,专业性、节假日综合安全检查。
3.1.3 建立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检查活动要有计划、有目的、内容和要求,检查后要填写《安全检查通知书》和安全检查台帐。并落实责任进行整改。
3.1.4 安全检查要以六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查违章)为中心内容,边检查边整改。
3.2 组织、方法与权限
3.2.1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年不少于四次。 3.2.2 车间级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组织车间安全员等职能人员和班长参加,每周检查一次。
3.2.3 公司各部、室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起重设备、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及防火,防爆和防尘、防毒等专业性安全检查。
3.2.4 公司各部、室每年应进行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及防冻、防寒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季节性安全大检查。
3.2.5专业性和季节性检查,可与公司综合安全大检查结合进行。
单独进行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时,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处室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除上报主管领导外,还应报安环处。
3.2.6 日常检查:安全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凡是危害人身安全的都应视为不安全因素,检查中发现问题按规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 3.2.7纪检组、在日常和不定期夜间检查纪律时,要把安全纪律做 为重点检查内容。
3.2.8 各职能部门在开展安全检查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2.9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班组长和生产工人应该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积极整改。
3.2.10 各单位要贯彻以自查为主,员工必须了解本岗位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情况,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3 隐患整改
3.3.1 各级检查组织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三不推(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人员、定整改时间;凡岗位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3.3.2 对所有的隐患都必须限期整改,不得拖延;应定出计划,各分厂要建立隐患登记,公司对重大隐患要建档,并制定出整改措施和计划。
3.3.3 对威胁安全生产,并有条件整改的隐患项目,要实行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办法,没有按隐患整改通知书单限期完成任务,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隐患整改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4. 安全作业证制度
4.1 安全作业证的发放范围
4.1.1凡是从事化工生产的操作工、机加工、维修人员和各种辅助生产工人,有一定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经学徒期满或培训考核合格后能独立上岗作业的,可以发给《安全作业证》。
4.1.2凡是从事各种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身体符合特种作业的要求,能独立上岗作业,可以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4.1.3 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工种:
(1)电气作业:变电、配电的运行工、电气设备的拆装、检修、维修工和试验工等。
(2)起重作业:超重机械操作、超重作业挂勾、超重司索、指挥人员及超重机和各类超重吊车司机、挂勾指挥人员。 (3)厂内各种机动车驾驶员 (4)气焊和电焊工。 (5)登高架设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地的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施工、检修、拆除等人员。
(6)从事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指从事压力容器的操作工、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 (7)制冷作业操作工。
4.2各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安全作业证》的审核签发
4.2.1取得安全工作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培训考核一次,考试成绩应记录在《安全作业证》及安全教育卡上。
4.2.2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至少每二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考核工作,考试不合格者须补考,补考不合格者缴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令其停止特种作业工作。 4.2.3各种作业人员学习考试的基本内容
(1)化工操作等人员学习和考试的基本内容以本单位本岗位的“三规一法”即: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设备维护维修规程(安全检修规程)、岗位操作法、有关安全防火知识、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知识。
(2) 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表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学习和考试的基本内容应以本工种作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本作业有关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法规为主,还要考核实际操作技能。
4.2.4安全作业证成绩由车间考核填写,车间主任签字报安环部。
4.3安全作业证的使用与管理
4.3.1安全作业证是员工上岗作业证件,凡是独立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作业证》要随身携带。 4.3.2 员工在厂内调动,须持《安全作业证》到安环部办理更换手续。此证只适用于本公司。 4.3.3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在本厂内调动有效。
4.3.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独立作业,否则按违章处理。 4.3.5对出现重大事故责任者,上级有关部门有权吊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凡是出现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并令其参加培训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4.3.6各类作业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安全作业证》,凡丢失者,要到安环部补证,并按规定交纳成本手续费。
4.3.7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5. 安全检修制度
5.1 检修任务书(或许可证)
5.1.1凡是属下列范围内的检修(维修)项目均需办理检修任务书后,方可进行检修。 (1) 局部停产(车)、大、中、小修项目(包括仪器仪表、电气)。
(2) 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蒸汽)的化工设备(包括附属设备管路、槽车等)检修项目。 (3) 作业环境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检修和维修项目。
(4) 水、汽主管线或涉及影响其它生产的水、汽管线的检修项目。 5.1.2检修任务书的填写与审批
(1)检修任务书的填写由机动设备部负责,检修任务书必须认真填写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2) 检修任务书在检修前按任务书上的要求逐项落实填写和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漏项,详见检修任务书。
(3) 凡公司计划检修大、中检修项目由机械工程师填写任务书,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特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要制定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经机动设备部和安环部审批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4) 员工必须遵守检修任务书上的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检修人员的检修任务书,必须随身携带。检修单位安全员必须了解检修任务和安全要求,并在任务书上签字监督检查。
(5)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6)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5.2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及施工组织 5.2.1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及要求:
(1) 确定检修项目、检修内容和检修的安全要求。
(2) 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技术交底(生产车间向检修单位交底),弄清检修现场环境情况和设备结构、性能、设备内危险物质及其危险程度等,生产车间协助检修单位落实安全措施,为检修提供方便。 (3) 两人以上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4) 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必须检查检修工具、消防器材、设备零件和各种防护用品等是否符合检修要求和满足安全需要。
(5) 办理各种检修票证,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证和电气检修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6) 检修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7) 进入检修现场后与操作人员共同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转动设备是否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起动”牌或上安全锁卡。设备内和周围环境中的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等物质是否清除,置换干净;安全分析是否合格;各种作业证是否按规定经过批准;脚手架、跳板是否安全可靠以及其它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5.2.2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等)清洗置换车间负责,分析化验由质检部进行监测分析。有关规定如下:
(1) 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和水进行清洗置换。
(2) 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标准可靠,进入设备内进行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置换外,尚需用空气进行置换,其含氧量应在18----21%之间,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5.2.3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包括惰性气体)和蒸汽的设备和管道检修,必须切断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分厂加设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抽堵盲板时要按抽堵盲板安全制度执行。
(1) 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通时,或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必须加隔盲板。 (2) 设备、管道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入口阀门。
5.2.4生产车间主任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分析检验,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5.2.5生产车间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用其它防爆措施,防止产生火花。 5.2.6在生产危险化学品场所检修时必须准备防毒面具。
5.3 设备检修后的安全规定
5.3.1设备检修竣工后,由机动设备部填写验收单进行验收。
5.3.2车间内部检修设备,由车间主任填写验收单进行验收。由机修车间检修人员与生产岗位对交对接。
5.3.3检修后必须将原有的的各种安全装置(如栏杆、防护罩、刹车限位开关、安全阀、阻火器、水封、防爆膜、压力表、静电导接、电机接地等)全部恢复好用。 5.3.4验收交接内容重点:
(1) 按检修计划内容完成情况,逐项验收。 (2) 按检修技术要求和检修质量逐项验收。 (3) 按清洁文明质量要求逐项验收。 (4) 试运行达到能力要求逐项验收。
(5) 检修后对设备内部及检修工具,边角料、杂物等,必须做彻底清理,并经检查确认无遗留后,交给使用部门验收。
(6) 最后由检修人员填写验收单与生产车间对交办理手续,资料交公司机动设备部存档。 5.3.5车间内部安排的维修项目,也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5.4 焊接作业的安全规定
5.4.1焊接动火必须按公司《防火防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安全措施。
(1) 焊接动火防火人由动火地点所属单位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及桥吊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2) 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可燃气体、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压力表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能力合格,无破损。
(3) 高压线下、管道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瓶。 (4) 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5) 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源开关。
(6) 电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7) 电焊把绝缘良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
(8) 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施。
(9)电焊作业,必须穿绝缘鞋,在潮湿的现场、地沟或槽罐内除穿绝缘鞋外,还要设置绝缘板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10)焊接作业中,要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在有毒有害气体岗位检修,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 (11)在多人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
(12)进入罐内或登高作业焊接,必须办理入罐审批手续,办理登高作业审批手续。
(13)焊接作业必须按原化工部制定的化工企业通用工程安全操作规程HGTA0022---66(焊工)执行。 (1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15)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16)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17)压力容器的检修焊接必须由获得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的焊 工焊接。
(18)气压力容器和氯气管道的检修,动火前必须抽氯置换处理置换合格,办动火证后方可动火检修。检修后后,焊接部位必须冷却到常温,方可试漏,严禁用液氯试漏。 (19)用于氯气管路的管材,必须严格选择合格材质。
5.5 电气检修安全规定 5.5.1总则
(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电气设备的检修工作,凡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2) 电气设备的检修分为高低压两种,高压设备是指电气设备任何带电部分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 (3) 电气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本制度和原电力部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4) 电气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制度,有权制止并报告。
(5) 凡是从事电气检修人员,必须持有电工作业证,方可从事电气作业,持有电工学员证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电气作业。
5.5.2低压电气设备检修规定
(1)电气检修人员必须熟悉并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现场进行电气设备检修,应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电工作业,一个作业,另一个监护,职责分明,配合协调。(监护电工不应低于三级工)。
(3) 电气设备检修前,应严格执行断电、验电、挂警告牌(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和挂接地线的规定。
(4) 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时,由单位电工到机动设备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经审批后方可用电,并要求用电单位按规定时间拆除。
(5) 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 5.5.3高压设备电气检修
(1) 进行高压电气检修人员必须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3) 在变电所进行电气设备检修,应认真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 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凡停电、放电、验电、电气设备检修,必须设监护人,否则不准作业。
(5) 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作业,必须停电作业,对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挂两组以上接地线,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以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6)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7) 变电所出入口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车,并接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8)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9) 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邻近电缆。
(10) 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杆、塔及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11) 在立、撤杆和修整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杆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汇报。
5.5.4电工作业必须按原化工部制定的“化工企业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HGTA0030---85(电工)执行。 5.5.5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5.5.6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5.6 动土安全规定 5.6.1总则
(1) 为加强公司地下电缆和上下水管道的管理,防止遭受外力的破坏,保证地下电缆和上下水管道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破土埋设地下管路,建筑施工,绿化等工程动土作业。 5.6.2动土管理
(1) 凡在公司范围内作业,在动土前必须由工程负责单位持经厂总平面管理人员的审批手续和施工图纸,到机动处办理动土许可证,经审批发证后,方可进行动土。
(2) 动土由工程负责单位认真逐项填写动土许可证有关各项内容,并附动土地段平面图。
(3) 在工程施工动土接近地下电缆敷设地段时,由工程部负责与机动设备部联系,派专人监护施工,在接近上下水管道区域时,由工程部与动力车间联系,并由动力车间派专人监护下方可施工。
(4) 施工动土完毕后,进行回填土时,在电缆部位的回填工作必须经机动设备部检查验收后,方可回填,并要求达到标准。动土涉及绿化地带应与企管部联系,涉及交通防火应与人保部、安环部联系。
(5) 凡未办理动土审批手续自行动土,造成后果要追究擅自动土工程主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5.7 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
5.7.1 设备内作业(槽罐、罐车、塔釜、装置、沟道、地下贮池、窨井、炉膛、烟道、排风道等),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5.7.2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三十分钟之内,必须取样分析(包括含氧量分析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分析),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5.7.3检修人员在进入设备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并严格执行设备清洗、置换分析,做到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不断不进;安全设备、工具、行灯不合规定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安全检修人员进出的人孔处挂上“无证禁入”的警告牌,如果设备内有其它转动设备,在断电后,要在断电开关上悬挂警告牌“有人作业,禁止合闸”,在切断物料管道阀门上挂设“禁止启动”的警告牌。
5.7.4设备内作业必须设监护人,重要危险作业,除检修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外,安环部要到现场检查监护。对一般设备内检修,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5.7.5设备内作业按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与架台,配备救护绳索。
5.7.6设备内作业可视具体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以及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应间歇进行,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5.7.7在进入设备内清理有毒,有腐蚀性残留物时,要穿戴好个人保护用具。 5.7.8作业因故而较长时间中断(超过2小时),或安全条件改变时,继续进入设备内作业,应重新补办设备内作业证。 5.7.9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按防火防爆制度中动火规定执行外,动焊人离开时,严禁将焊枪留在设备内,预防乙炔泄漏,发生爆炸事故。
5.7.10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设备内外,在确认无问题,监护人员在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各入孔。
5.7.11办理申请手续的程序
(1) 申请人按《设备内作业证》内容逐项填写,一式两份,并经容器所在车间班长、车间安全员、车间主任逐级审批签章后到安环部办理审批。
(2) 在填写申请单同时,对设备容器必须彻底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内取样分析,由质检部负责。 (3) 申请作业证批准后,方可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最后将设备内作业证交容器所属单位安全员备查,另一份交安环部办证审批人。
5.7.12检修时必须把所有人孔,手孔和一切可通气的孔盖打开进行通风换气。
5.7.13进入确实无法清洗干净的有毒设备中检修的人员,应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戴好防毒面具,作业的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防毒面具必须按规定选用。
5.7.14进入易燃易爆设备内检修的人员,禁止穿带有铁钉的鞋。如果作业环境虽不属设备内作业,但空气完全不流通,有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可能性时,应采取临时通风、置换措施,并做分析。
5.7.15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5.7.16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5.7.17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5.8 抽堵盲板安全规定 5.8.1抽堵盲板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检修时,必须执行抽堵盲板制度。
(1)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气体的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应加盲板。 (2)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其它运行的设备、管道相连时,中间必须加堵盲板。
(3) 进入容器内检修,容器与其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相连(包括惰性气体和蒸汽),易进入容器内时,对容器的出入口阀门应加堵盲板。
(4) 对系统或局部停产、停车检修时,对各种易燃易爆物质的贮存设备,除了采取必要的可靠措施进行处理外,对于确不能处理的贮存设备的出入口阀门应加堵盲板。 5.8.2抽堵盲板管理
(1) 凡是抽堵盲板,必须办理抽堵盲板手续(见抽堵盲板许可证)抽堵盲板由设备及管道所属单位负责。
(2)检修负责人须根据设备、工艺的要求,准确无误的确定应堵盲板的部位,并实现编号制,对于系统大修盲板较多的项目,应先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漏洞。
(3)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堵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工作,堵完盲板后,要挂盲板牌,盲板牌号要于盲板编号一致。
(4) 检修前要根据盲板编号逐个检查是否到位,是否正确。检查人要在盲板许可证上签字。
(5) 检修竣工后,要经检修负责人批准并同意抽盲板时,方可抽掉盲版。抽完盲版后,检查人要签字验收。 5.8.3抽堵盲板安全要求
(1) 在选用盲板时,应根据压力,物料性质,选择强度,材质规格符合安全技术的盲板。
(2) 在易燃易爆系统加堵盲板时,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的情况下打堵盲板,防止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3) 对氯气系统,在抽堵盲板时,应尽量采取负压情况下抽堵盲板,并应戴好防毒面具。禁止在带压情况下抽取盲板,防止有氯气外溢出造成危险,在抽堵盲板时,应设专人监护。
(4) 在全厂停电检修时,凡涉及全厂或其它单位的抽在抽堵盲板时堵盲板,必须听从调度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抽堵盲板。
5.9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5.9.1起重作业
(1)起重作业必须按起重作业有关规程执行。
(2) 起重吊装按“建筑与安装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5.10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10.1高处作业
必须按化工行业标准即:《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有关登高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
5.11 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5.11.1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 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按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对设备管道封闭情况进行检查有无异物;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 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 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做到文明检修、文明施工。
6.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1 总则
6.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关于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精神,为减少和杜绝化工企业内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划清事故责任。根据《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6.1.2本细则适用于我公司内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
6.1.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对于虽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能致伤害因素,亦视为高处作业。
6.2 化工高处作业分级
6.2.1高处作业的分级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T3608~93)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6.2.2根据高处作业条件的特殊性和恶劣性,国家对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室外安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5)降雨天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6.2.3在化工企业内部虽在两米以下,但属于下列情况时,视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的以及架空管道、汽车、铁路、槽车、槽船、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可致伤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口、坑井、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 注:可致伤范围参照国家高处作业(GB/T3608~93)规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计算。 即:高度为2米 -- 5米时,R为3米。
高度为5米以上 -- 15米时,R为4米。
高度为15米 -- 30米时,R为5米。
高度为30米以上时,R为6米。
6.3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6.3.1凡是符合国家标准局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6095~85)及本细则,第六条所指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的必须办理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表) 6.3.2《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必须到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6.3.3作业人员年满十八岁,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高处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酒后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人员亦不准登高作业。
6.3.4高处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教育,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及所用工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等,经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施工。
6.3.5凡属二级以上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应由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制定登高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必须详细写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高处作业地区要划出禁区,并围起,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6.3.6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GB6095--85)规定。必须有合格证。正体要求匀正,光洁,不得有伤残。油渍、脏污等疵点。其中安全绳、挂绳的每股长度应一致,每次使用前,须做一次外观检查。如发现绳无保护套、磨损、断股、扭结变质等情况,不准使用。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否则出现问题,由个人负责,安全带栓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梭角的构件物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栓挂必须符合要求。 安全帽要符合国家标准(GB2811~89),要在国家定点生产厂购买,而且必须有检验合格证,使用时必须系好下颌带。 安全网安装后,必须由本单位安全员和施工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焊接时应避免火星落入网里。 6.3.7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6.3.8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系戴好安全带,并应有人监护。不准在梯子上做猛力动作。
6.3.9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地方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应事先与分厂负责人或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并且要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设置相适应的防护用具,以防发生意外。
6.3.10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设有栏杆,护栏或盖板,护栏和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及时加设护栏,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移开栏杆时,必须加盖板或其它防护措施。
6.3.11上石棉瓦、瓦棱板(薄板材料、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严防踩破石棉瓦坠落。不论任何情况下不准在墙顶上工作或通行。
6.3.12凡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6.3.13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其它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6.3.14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6.3.15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需要亲临现场确保安全。
6.3.16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皮鞋或带钉子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裤脚要扎住,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的物件上。
6.3.17 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时,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板,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
6.3.18进行高空焊接,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3.19脚手板、斜道板和交通输道,应随时清扫,如有水泥、冰雪要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并经安全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当结冰、积雪、严重无法清除时,禁止高处作业。 6.3.20卷扬机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上下戴人。
6.3.21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还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制定的化工企业通用工种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6.3.22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者,要立即提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停工期间按缺勤处理。
6.3.23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如贴刷标语、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时,亦应严格执行化工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确保安全。
6.3.24高处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严格审批,凡因安全措施的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审批单位领导负责。 6.3.25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个人负责,监护人员应承担一定责任。
6.3.26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生产队长和安全员,必须每天坚持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在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如施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6.3.27 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必须经班长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班长指定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记载清楚。
6.3.28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6.4 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
6.4.1在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分级和种类,向本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监护人员留存。另一份交安环处备案。
6.4.2 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审批。
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本细则第六条第
一、二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环部审批,报主管副总。
6.4.3 特级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本细则第六条
三、四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副总审批。安环处监督执行。
附表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米
级别
作业人员防护措施
签字
监护人履行职责
签字
作业负责人意见
签字 安全措施
签字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备
注
说明
(1)一级由施工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审批。
(2)
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二项高处作业由安环部审批。报主管副总备案。
(3)特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
三、四项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副总(总工程师)审批,报安环部备案。 (2) 填许可证一式二份,作业人员一份,备案一份。
7.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7.1 内容与适用范围
7.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使用种类、数量、使用期限和关于损坏、丢失赔款的细则。 7.1.2本制度适用XX化工有限公司所属的部、室、车间。
7.2 管理职能
7.2.1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7.2.2管理内容
(1) 车间材料员于每月20日前提交下月护具计划,年计划于12月20日前分别将计划交到安环部。 (2) 安环部负责做全厂劳动保护用品计划,每月25日前将劳动保护用品计划交机动设备部。
(3) 应处负责护具的采购,按时按计划如数采购质量合格的劳保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如发放后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供货方取得联系解决。 (4) 经营部仓库保管员负责护具验收、入库和发放管理工作。
7.3护具发放
7.3.1护具发放必须由安环部审批,严格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
7.3.2按定额到期的护具,经营部仓库没有接到安环部开具的劳动保护用品审批单不得擅自发放。 7.3.3工种变动,仓库管理人员按人保部工种变动通知同时修订工种定额、卡片定额。 7.3.4员工厂内调动,由次月起执行新岗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7.3.5因刑事、治安、火灾等原因。属被害者造成劳动保护用品丢失、损坏,经证明,到安环部办理补发手续。(只限大型护具)。
7.3.6因工伤造成身体器官损伤。需特殊防护用品或矫形物品时,须经单位提请按工伤保险条款执行,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由安环部负责办理。
7.3.7员工因工抢险及在工作中抢修引起护具损坏,经单位申请,安环部酌情处理。 7.3.8病休、产假、借调人员凡脱离二月以上(含二月)均按月顺延劳动保护定额期限。 7.3.9外来学习、代培人员,本公司不予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由原单位自行解决。
7.4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7.4.1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由于管理不当,造成损坏丢失者,按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损坏,丢失赔款规定与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7.4.2 领用公用劳保用品的部门,一律由各部门护具管理人员管理 并登记。
7.4.3劳动保护用品定额管理见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7.5 劳动保护用品损坏、丢失赔款规定细则
为杜绝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发生损坏、丢失,特规定如下: 7.5.1凡损坏、丢失劳动保护用品者一律扣款。 7.5.2确属盗案丢失酌情补发(人保部证实)。
7.5.3使用期为五年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雨衣、棉大衣等,领用一年以内丢失,损坏者赔款60%、二年以内赔款50%、三年以内赔款40%、四年以内赔款30%、五年以内赔款20%。
7.5.4使用期为四年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棉服等,领用一年以内丢失,损坏者赔款50%、二年以内赔款40%、三年以内赔款30%、四年以内赔款20%。
7.5.5使用期为三年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水靴等,领用一年以内丢失,损坏者赔款40%、二年以内赔款30%、三年以内赔款20%。
7.5.6使用期为二年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鞋类等,领用半年以内丢失,损坏者赔款40%、一年以内赔款30%、一年半以内赔款20%、二年以内赔款10%。
7.5.7使用期为一年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面具、眼镜等,领用二月以内丢失,损坏者赔款60%、四个月以内赔款50%、六个月以内赔款40%、八个月以内赔款30%、一年以内赔款20%。
7.5.8发放的所有护具,领用人擅自卖出的一经发现停止定额发放,並按原价赔款后果自负。 7.5.9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损坏、丢失、追究丢失损坏者责任并且予以赔款。 7.5.10丢失、损坏劳保用品的员工、必须持单位领导的证明,到安环部办理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赔款手续,交款后方可补发。
8.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8.1 基本原则
8.1.1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物料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减少灾害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8.1.2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1.3从全局出发,综合预防,采用消灭和疏散的对策达到: (1)严格控制各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火源,消除火灾隐患。 (2)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
(3)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火势扩大而发生二次灾害。 (5) 岗位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
8.2火源及火源管理 8.2.1火源的分类:
凡是能引起易燃物、可燃物燃烧的能源通称火源,分类如下: (1) 明火主要指检修用火(气、电焊接、喷灯和熬炼用火等)、加热用火(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的火源及生火采暖等明火)、流动火花(主要指机动车辆的流动火花)、飞火(主要指烟囱和天灯飞出的火花)、烟火(吸烟火柴杆、烟头等)、其他明火源(主要指易燃物接触高温表面引起的明火自燃物由于通风、高温、受潮等引起自燃的明火等)。 (2)电气火花及危险温度:电气火花主要指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电器线路等,由于结构非安全型启动、短路、接触不良等原因引起的电气火花。危险温度主要指电气设备、线路等因选择不当或超负荷运转、接触不好等原因引起高温,以及电加设备使用不当,使可燃物、易燃物、爆炸物发生火灾和爆炸的温度。
(3)磨擦、撞击产生的火花或者危险温度。撞击火花要指铁器相互撞击、摩擦,铁工具与混凝土或者其它铁器撞击而产生的火花。危险温度主要指各种机器轴承,由于摩擦而引起高温使其润滑油或者与其相接触的易燃物、爆炸混合物着火爆炸时的温度。
(4)火花与静电。静电火花:主要指人穿着化纤衣服,因摩擦而引起的静电火花。液体、气体静电主要指由于液体、气体在管路中流动摩擦或者在管口喷射,或者受到冲击而产生的静电。粉体静电主要指固体粉状物质在生产中(如研磨、搅拌筛选、过滤、风送等)产生的静电。固体静电主要是指接触起电、物理效应起电、非对称摩擦起电、电解起电、静电感应起电等。雷电火花指雷雨天,打雷而引起火花。 8.2.2火源管理
明火管理(加热用火)
加热易燃液体尽量避免采用明火直接加热,改用蒸气或者其它热载体加热,如果在高温反应或者蒸馏工艺中必须使用明火时,燃烧室与设备应分开建筑或隔离、封闭外露明火,并定期检查,防止泄露。
装置中明火加热设备的布置应远离可能泄露易燃气体或者蒸气的工艺设备和储罐区,并应布置在散发易燃物料设备的侧风向。详细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有关规定执行。 检修用火:
(1)严禁在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动火,对需要检修的部位应拆至距危险源30米以外的地方进行,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焊割作业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详见本制度动火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篇)。 (3)高处焊割作业,要采用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室外作业遇有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4)动火前应将明火、火花可能涉及到的地面上、设备上的易燃物、可燃物清理干净。 (5)喷灯使用时要控制火焰大小与工件相对称,火焰不能靠近易燃物和带电体。
(6)熬炼用火(如熬沥青)现场必须设在安全场所,与燃料木材保持一定距离,熬锅装料不超80%(容积)。熬用期间要设专人看管,完工后必须将火彻底熄灭。 流动火花
在禁火区内,特别是用甲类易燃易爆的车间区域和储罐区域严禁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驶入。 飞火 为了防止烟囱飞火引起火灾爆炸,炉膛内的燃烧要充分,烟囱周围不得放置易燃物、可燃物和搭建易燃建筑物。 烟头等非正常火源
(1)严格执行化工部和我公司禁烟规定。
(2)节假期间各部门要派专人监护检查,防止厂区附近居民的烟花、爆竹进入厂内。 电气火花及危险温度的管理
(1)根据火灾、爆炸场所的区域和等级,对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电气线路选择使用,要执行国家《电力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
(2)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低于该爆炸危险场所内爆炸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的爆炸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
(3)为防止电气设备过热产生高温,除按(1)的要求选用电气设备和线路外,对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开放式电气设备、普通行灯和电钻等能产生电火花和危险温度的设备,同时严禁用电烘箱等烘烤易燃易爆物品,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也应与电气设备和线路保持一定的距离,严防管道泄露。 对摩擦、撞击产生的火花或危险温度的管理
(1)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设备轴承转动部分应保持良好的润滑,润滑油要按有关规定执行三级过滤,保持规定的油位,轴瓦安装的间隙要适当,轴瓦尽量采用有色金属,高温部位的表面要经常清除油垢,防止因摩擦而引起过热。 (2)安装在易燃易爆厂房内的易产生撞击火花的部件(如鼓风机上的叶轮)应采用铝、铜的合金、镀铜合金或者镀镍合金。在易燃易爆厂房内检修,禁止用铁金属等工具,应采用铜或者镀铜的钢制成。不能使用特种金属制造的设备,应采用惰性气体保护。
(3)为了防止铁器进入设备内部发生撞击起火,可以在粉碎机、提升机等安装磁铁分离器,防止物料中铁器进入。 (4)在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者易燃易爆液体的铁桶、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防抛掷,防止气瓶相互撞击,应严格执行气瓶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穿带铁钉鞋的人员进入。 静电火花与静电的管理
严格执行《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有关规定,防止静电危害。 (1)防止人体带有静电的危害,凡属0区、1区的防火防爆岗位(场所),且其可燃物的最小点火能量在0.25mj以下,操作人员(包括进入岗位的其它人员)应按要求穿好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服。为防止带电设备向人体放电,采用金属网及金属板等导电性材料遮蔽带电体。 在易燃易爆场所入口处,安装硬铝或铜等导电金属的接地走道或者扶手。必要场所可以设置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为106欧厘米以下)。
(2)防止液体的静电。汽车槽车在装卸易燃液体时,必须设接地防静电装置。汽车槽车在装卸之前应与贮存设备跨接并接地,装完后先拆管道后拆接地。
(3)在易燃液体、气体的输送和灌注过程中:凡是用来输送可燃液体、气体的管道要连成一个整体并予以接地,管道的两端和每隔200-300米处均应接地,平行管道相距10厘米以内时,每隔20米应用连接线相互连接起来,管道与管道或者其它金属交叉时,若间距小于10厘米,也应相互连接起来。
(4)如果管道为绝缘材料制成,应在管外或者管内绕以金属丝带或网,并接地。严格控制流速,限制静电产生。 (5)液体在灌注过程中,由于冲击和飞溅易产生静电,因此应尽量将进液管延伸到近底部位,并尽量采用“T”形、锥形、45度斜口形等进管头。
(6)可燃液体在包装过程中也要防止静电,采取控制流速、包装秤接地等措施。要防止包装管口与包装桶的摩擦打火,也要采取静电接地等措施。 防雷电火花的管理
化工企业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设置完整的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使用避雷器是一种专门防雷装置,每年要检查一次,引下线与各联接点要牢固可靠,检查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规定等。 8.2.3易燃物、爆炸物的管理
按本制度中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8.3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分类 8.3.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的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有关规定,把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的物质的危险性分为五类,即甲、乙、丙、丁、戊五个类别,见下表。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类
使用和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者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性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类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28℃至<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丙
类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
类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 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公司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场所分类举例
生产类别
举
例 甲
类 原料车间
丙烯、环氧丙烷、环氧乙烷储罐及工艺输送管线;环氧乙烷、丙烯卸车站台、环氧丙烷装车站台。 P O 车间
环氧丙烷系统、生产装置、工艺管线、环氧丙烷储罐等 PPG 车间
反应与精制系统生产区
8.3.2爆炸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1) 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Ⅰ类:矿井甲烷
Ⅱ类:爆炸性气体(含蒸汽、薄雾)
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粉尘、火炸药) (2)爆炸性气体的分级和分组
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进行分级,按其引燃温度分组,共分为三级六组。 (3)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 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两类即:气体爆炸危险性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性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气体爆炸性危险场所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0级区域: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级区域:指在正常情况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2级区域: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情况。 注:正常情况下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鼓掌或误操作。
粉尘爆炸性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粉尘和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物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 10级区域: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性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11级区域: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 爆炸性危险场所区域的范围划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我公司各单位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列表见附录。
8.4工艺生产装置与控制
8.4.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规定,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8.4.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1)厂房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三章第四节有关规定。
(2)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应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厂房上部空间腰通风良好。
(3)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8.4.3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或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取暖。通风、采暖空气设施按《规范》GBJ16—87第九章要求执行。
8.4.4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露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或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8.4.5 防爆及防止爆炸扩展的安全措施
(1)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及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安装爆破板或者防爆膜。如安装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3)生产和储存烯烃及有压缩可燃气体的设备,应安设封闭式安全阀,并接至通向回收处理或安全放空的管道。 (4)可燃气体输送管道及放空管末端应设阻火器或水封装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设灭火管接头。 (5)在设备或装置易爆部位附近,应有防爆墙。
8.4.6 发现已损坏或者有泄露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管道、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力量尽快抢修。 8.4.7可燃气体放空管要采取静电接地,并应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空管高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8.4.8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花、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8.4.9用于易燃易爆气体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8.4.10下列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生产、储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及管道。 (2)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其箱内设备管道。
(3)用空气干燥、输送掺含可燃的粉尘或粉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固体物料的设备和管道。 (4)在绝缘管道口配置的金属附件应有专门接地。
8.4.11所有静电接地线,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不小于10平方毫米。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4欧姆以下,如果与其它目的的接地极共用时,应满足其它接地极的技术要求。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8.4.12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的安全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8.4.13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备有用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并用。
8.4.1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8.4.1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8.5储运设施
8.5.1对易燃、可燃液体,可燃及助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储罐组成布置时的要求等应按《规范GBJ16—87》及有关规定执行。
8.5.2盛装易燃液体的储罐应安设液面计、呼吸阀,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对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气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堤处,不准设在防火堤内。
8.5.3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8.5.4灌装液氯钢瓶前,必须对钢瓶进行清洗或者严格检查分析抽空确认无异物,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不准灌装。火车、汽车槽车灌装液氯前,必须对车体外观走行部分、液相管、气相管、安全阀和压力表等进行检查,并做气密性试验,无异常时方可灌装。(具体按照我公司液氯槽车管理规定执行)
8.6 危险物料排放处理
8.6.1生产过程中用水直接冷却和洗涤的含有大量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能排入工业下水道。 8.6.2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合排入工业下水道。
8.6.3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必须经过水封井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全厂的干管、支干管应在各区之间用水封井隔离,间距超过300米时,应在管线上增设水封井。
8.6.4含油污水的工业下水系统应设置集中或分散的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和相应的污油回收设施。
8.7消防组织与设施及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8.7.1公司应建立有主要领导等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初制定公司安全防火工作大纲,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各分厂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组织。
8.7.2公司各单位应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灭火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7.3进行经常的防火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
8.7.4公司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情况、火灾危险程度及邻近有关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8.7.5厂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生产设置、建筑物、仓库、装卸站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小型灭火器、防火蒸汽管等灭火器材。小型灭火器设置的种类及数量应根据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其它消防设施做综合考虑。易发生火灾的地点和易燃物料储罐区要增设较大型的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手推式灭火器。
8.7.6消防用水管、蒸气管及消火栓的周围不得有堆积物,要保持通道无阻,并设置明显标志。消防水管、蒸汽管、消火栓及各类灭火器材等应做好冬季防冻保温工作,要落实到人。
8.7.7设置在工段、岗位的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过期更换不得任意挪动。 8.7.8水汽分厂燃油罐区各油罐等易燃物料储罐,应设置灭火用的蒸气管、氮气管和相应的其他灭火器材。必须做到定期检查、专人维护保养,确保好用。
8.7.9消防用水管道要确保用水量和压力要求。 8.7.10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应不少于两条,并在管网内设置若干消火栓、低压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8.7.11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启动灭火预案,及时扑救初期火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迅速切断电源,消除和导出可燃物,并根据火灾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积极扑救。 8.7.12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物等。
8.7.13厂区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8.7.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6.7.15厂内消火栓要有明显标志,各分厂职工要知道周围的消火栓位置。
8.7.16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品,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8.7.17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8.7.18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8.7.19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8.7.20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8.8 动火、用火管理规定
8.8.1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公司安环处审核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8.8.2设立固定动火区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易燃、可燃气体不能扩展到固定动火区内,其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固定动火区的设立,应由分厂提出申请,经安环处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
(3)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管道、储罐、塔釜、等不应小于30米。 (4)固定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管理。
(5)固定动火区的电焊机等电气设备应放置在安全地方,应有防雨防水设施。乙炔气瓶、氧气瓶之间与动火点的距离按规定要求摆放。
(6)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7)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 8.8.3在禁火区内动火、用火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经安环处审批后存放。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2)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焊,气焊接(割)、喷灯、电炉、电钻、砂轮、烙铁、风镐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3) 在禁火区内进行熬炼、燃烧废旧衬胶设备、烧柏油、火炉及塑料焊接等临时性作业,为明火作业。明火作业需经安环处审批后方可作业。
8.8.4对于用火作业,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由安环处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8.8.5在禁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证。动火作业根据生产原料、中间品、成品、易燃危险程度划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管道、气柜储罐、塔釜、地沟等直接动火或其周围设备和部位(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在禁火区内,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部位和设备的动火作业。 8.8.6一级、二级动火作业,需执行以下安全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的塔、槽、罐等设备动火,应断绝与其相连的电源、汽源、水源,采用相适应的措施进行清洗置换处理(如水、蒸汽或惰性气体等)。
(2)凡在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及使用、储存、输送物料的易燃易爆设备如塔、釜、槽、罐、管道等容器设备及地沟、下水管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拆掉一段联结管路。 (3)易燃易爆设备动火必须经清除设备内的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易爆及可燃物质清除干净,打开提料口、放料口、入孔视镜等全部孔盖。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在爆炸事故。
(5)拆处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防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
(7)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地沟内的动火施工,除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分析合格,内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8)凡经过用惰性气体置换处理过的设备、容器需要人员进入动火施工,必须再用空气置换处理,氧气含量应在百分之18-21%之间。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一切可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1)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修立即停止作业。
(1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4)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需办理入槽罐作业、高出作业等审批手续/ (15)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8.8.7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第57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许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分厂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环处主管安全防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8.8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分析样品应保存到动火场所点火后,情况复杂的部位动火,还要规定分析间隔期。
(5)分析动火的塔、釜、槽,罐、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的浓度,其含量应符合下列标准方为合格。 1)爆炸下限浓度等于大于4%时(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等于0.5%。 2)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等于0.2%。
3)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
(6)进入储罐、气柜、塔、管道、地沟等设备内部动火作业,即使各项分析都合格,也要做燃烧爆鸣试验,以不燃不爆时方可。
8.8.9办理动火证的程序和安全要求
(1)动火申请部门要指定专人,按着动火规定和动火证各项要求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2)动火工作的气体分析和安全措施,由申请动火的单位落实。 (3)防火监护人由动火申请单位指派,动火施工单位(乙方)到设备所属单位(甲方)动火,需要甲方指定防火监护人。如果在出监护人方面有争执时则由最后审批部门裁决。防火监护人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要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动火地点对临近车间、工段及库房的安全有影响时,申请动火的单位应主动与对方取得联系,争取对方协助共同做好动火工作,如有必要时,须由临近单位安全员在动火证上签署意见。化工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审批程序
1)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员、工段长检查核实后分厂厂长审核批准。 2)一级动火按二级动火办理手续后,经动火单位所属分厂厂长复查、安环处审批。
3)特殊危险部位动火,要办理一级动火证,经安环处复查,核实签字后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并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解雇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批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安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8.8.10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分为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存根,动火许可证为动火人随身携带,存根要保留在签发动火证的单位存查。
(2)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8.8.11职责要求
(1)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
动火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1)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环处报告。动火人必须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到达动火地点,每次动火前30分钟(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工段长(或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防火监护人在场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气焊用的溶解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不准放在生产厂房内,不准放在高压线路及管道下方,与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储罐等应保持防火间距。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汽瓶严禁卧放使用。使用时严格按照按有关规定执行。
3)电焊机的接线,不准接到有易燃易爆的设备上和管道上,应接在被焊的焊件上,必要时要拆下来焊接。
4)进入分析合格的储罐、气柜、设备内动火,应做好预防措施,准备防毒面具,缚安全绳。另外,必须有监护人监护,焊枪必须在室外点火,试探不燃不爆后方可进入。
5)当动火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首先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排除故障和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 6)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配合防火监护人检查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7)动火安全作业证要批准使用期,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证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证有效期为120小时。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时间内动火,凡是延期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8)动火人对与动火证不符的地点、设备、容器、管道有权拒绝动火,安全措施未落实、无防火监护人不准动火。 9)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升级管理。
10)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距离,10KV及以下的应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3)防火监护人:
1)防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其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2)防火监护人要保护动火人的安全,注意周围环境变化,发现异常情况时要立即通知停止动火,并与有关人员联系,排除异常后再动火。
3)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要自始至终不离开动火现场并准备灭火器材,不准兼作其它工作, 4)动火完闭要会同动火人检查动火现场,做到熄灭余火后,确保无遗留火种,方可撤离现场。 (4)现场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部门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现场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工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9 一般防火安全规定 8.9.1防火安全其它规定
(1) 贯彻执行化工部及公司有关规定,禁止在厂区内及生产场所吸烟。
(2) 禁止在厂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如必需时,应经安环处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3)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4)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乱扯乱拉电线。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机动处审核批准,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5)高大建筑物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屋面的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外部检查,测定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值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禁止在装油或罐装其它的易燃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质置于罐(槽车)内,取样或检尺应在装料完毕静置后进行。
(7)禁止使用喷射蒸气加热易燃液体,防止静电起火。
(8)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罐)内进行移液作业,应设静电导线。
(9)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或物料用量改变等作业条件改变的情况下, 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10)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穿过。
8.10 火灾爆炸事故的抢救原则 8.10.1火灾,爆炸事故的抢救原则
(1)火灾、爆炸场所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用水,根据需要配备“干粉”、1211和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材或安设氮气(蒸汽)灭火系统。
(2)火灾、爆炸场所发生事故应按照公司有关预案要求进行出理,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1)切断气源
2)冷却、隔离,防止火灾扩大
3)保持设备、系统里的正压状态,以防明火。
4)有关报警、组织救援工作,按照公司有关预案要求执行。
9. 危险物品及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9.1通则
9.1.1我公司是易燃、易爆、腐蚀、有害物品较多的单位,为此,加强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使用、装卸和运输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为确保国家财产和广大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现将危险物品的管理做以下规定,要严格认真遵照执行。
9.1.2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9.1.3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性物品,须执行《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有关规定。 9.1.4有些虽然不属于危险品,但属于容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也应加强管理。 9.1.5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030—88)中的有关规定。企业内进行危险物品运输,尚应按《工厂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执行。
9.1.6危险物品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掌握所运危险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知识及应急措施的人员承担。
9.2装卸与运输
9.2.1危险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使用的工具不准粘有与所装卸货物相抵触的污染物。
9.2.2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库房、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有残渣。装过危险物品的车,在卸完后,必须彻底清扫或洗刷。对不同类别的危险物品的装卸,应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
9.2.3危险物品装车、装船时,因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物品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违反装配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9.2.4运输爆炸、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派专人押运。
9.2.5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隔离车,一般不少于二节,并严禁溜放车,严格执行铁路运输有关安全规定。
9.2.6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有阻火器,车上应悬挂“危险品”标志,罐车要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不得在繁华街道行驶,行进中要保持车距、车速,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中途不得随意停车,在厂区内按本公司的有关制度执行。
9.2.7运输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运输爆炸危险品和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和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9.2.8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有防晒设施。
9.2.9装卸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工具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9.2.10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9.3储存和保管
9.3.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占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9.3.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
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公安部第6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安全、防火的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和通道,出入口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9.3.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 (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2)遇火、遇热、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3)受阳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化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准同存一库。
9.3.4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9.3.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9.3.6危险物品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危险品仓库,必须有出入库发放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9.3.7剧毒物品、爆药、放射性物质,须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双本帐和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其发放需经公安处批准。
9.3.8保管人员要按管理危险品的范围、性质,配备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
9.4 生产与使用
9.4.1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9.4.2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动火管理。 9.4.3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的规定执行。 9.4.4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9.4.5使用的放射性物质,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密闭隔离操作等,接触高剂量放射源的操作人员,必须备有特殊的个人防护器材。
9.4.6剧毒物品生产、使用场所和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作业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严禁用手接触剧毒物品,并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使用、保管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9.4.7剧毒、易爆、易燃、液化气体(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体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不底于0.05MPa)防止物料倒灌。
9.4.8放射行检验和校正射线机时,要在可靠地区进行,并挂有明显的警示牌。 9.4.9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械设备、车辆部件和擦洗工作服等。
9.4.10使用、保管爆炸物品及外来施工用爆炸物品,须经公安处批准。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要当天退回。
9.4.11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建立消防和应急救援组织。
9.4.12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应在产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9.4.13公司应组织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4.14对于重大危险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建档,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9.5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9.5.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须严加管理,由公安处指派专人监护销毁。
9.5.2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9.5.3企业生产中的电石、腐蚀物、易燃固体、有毒物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9.6.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 9.6.1要害岗位的确定与分类
(1)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健岗位和设备都属于要害岗位。
(2)要害岗位类别和确定。
1)要害的类别一般分为下列五种: a:部位要害
b:职能要害
c:生产要害
d:设备要害
e:机密要害 2)我公司的要害主要包括: a.要害变电所、供水单位和部位;
b.生产工艺流程中的关键部位; c.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位;d.其它应列为要害保卫的部位。
3)要害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政治可靠、技术熟练、作风正派、纪律性强。由人力资源处、公安处与分厂共同审定把关。
9.6.2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公安处为要害岗位的主管处室。要害岗位的确定和撤销,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基层单位申报公安处,再上报公安机关审批,公安处负责检查监督。 9.6.3加强要害保卫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1)各分厂、处室领导必须对要害岗位加强管理,使要害保卫工作在组织上得到保证。 (2)公安处应积极协助劳动人事部门和各分厂、处室,对调入要害岗位人员做好先审后调工作,并经常了解掌握要害岗位人员情况,确保要害岗位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技术素质,做好要害岗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要害岗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出入制度、保密制度、交接班制度、值班巡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经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预防设施。
(6)充分发挥治保组织的积极性,做好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 9.6.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在要害部位工作 (1)对党的方针政策不满的人。
(2)内部矛盾突出而不能正确对待,有可能挺而走险的人。
(3)正在受行政处分的人。
(4)精神病人和其它残疾人员。
(5)其它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
9.6.5建立出入门管理制度,凡到要害岗位参观、学习等的外来人员,必须经公司专业部门同意,由专业部门报公安处备案后,在专人陪同下方可进入要害岗位。公司有关检查部门及各类检查组进入要害岗位检查时须进行登记。
10.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0.1总则
10.1.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0.1.2本制度适用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
10.2基本原则
10.2.1职业病防治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设备和生产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保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10.2.2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作业员工采取定期轮换制。 10.2.3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物质外泄事故,要以抢救中毒者和切断毒源为主,及时制止危害物质的继续泄漏和扩散,防止造成多人中毒和大面积的社会灾害性事故的发生,对中毒者要抢救的及时,方法得当,尽量降低中毒者的伤害程度,避免发生急性中毒者死亡事故。
10.3 前期预防
10.3.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0.3.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0.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0.4.1为预防职业病和保护员工健康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10.4.2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4.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4.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加强通风排毒,并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0.4.5有毒、有害岗位员工,须熟知本岗位接触的毒物性质和危害,懂得必要的急救办法,必须随时配戴防毒面具,岗位发生毒物外泄事故在积极抢险的同时要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10.4.6 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容器外部应有明显警示标签。 10.4.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0.4.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0.4.9环保监测站负责对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周期及监测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4.10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由安环处通知分厂并同分厂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10.5 职业健康监护
10.5.1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员工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0.5.2公司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0.5.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0.5.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0.6组织与抢救
10.6.1凡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单位,要成立防止急性中毒和抢救领导小组,其职责是组织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指挥抢救、抢险工作。
10.6.2预防和急性中毒的抢救按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执行。
11.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11.1总则
11.1.1为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1.1.2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11.1.3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公司确定如下单位为重大危险源:(1)液氯生产系统(合成分厂),(2)氯乙烯生产系统(聚氯乙烯分厂北院),(3)氯乙烯生产系统(聚氯乙烯分厂南院)。
11.1.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总经理负全面责任,各级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安环处负监督管理、登记建档、统计上报责任。其它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管理责任。负有责任的各级领导必须重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实施情况。
11.2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辨识、评价
11.2.1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登记建档。由安环处具体负责。 11.2.3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评估。安全评价报告应当以电子版报送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安全评价应委托具备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11.2.4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11.3 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变更
11.3.1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年年初应当对单位信息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进行申报。
11.3.2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并申报。 11.3.3申报内容为: (1)厂区平面布置图;
(2)重大危险源平面布置图; (3)主要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
(4)主要装置(产品)工艺技术规程; (5)安全评价报告;
(6)消防装备器材、应急防护器具的配备清单; (7)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8)中国化工重大危险源申报材料-4类表格
11.4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11.4.1重大危险源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责任人。
(2)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生产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步骤和措施。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教育合格,持证上岗。 (3)编制岗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检修规程(包括机电仪)。 (4)严格制定并完善巡回检查制度、岗位交接班制度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等。
(5)明确各级从业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检查频次、内容和要求,发现隐患及时反馈,及时整改和消除。
(6)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原料和材料等设计、建造、选用、运转和维护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
(7)设置火灾报警系统,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装备器材、消防给水(蒸汽)管道。
(8)在生产贮存过程中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及毒害的部位,应充分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9)根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及毒害的损失程度,设置必要的可燃气体、毒害气体检测、报警器。 (10)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须知(标明危险等级、主要危险、防范措施、负责人等)。
(11)重大危险源内工艺指标、设备设施、要害部位实行分级管理,突出重点,集中人财物力解决关键问题。 (12)严禁储罐超储、库房超存、工艺过程超温超压、安全防护设施超期使用。
(13)各种安全装置、设施要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修、定期检测校验,保证其完好状态,并将检修、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或台帐。
(14)安全装置、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确需解除、切断的,要履行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 (15)特种设备应证件齐全、定期检测、安全附件有效合法。
(16)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每个重大危险源都要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演练。
(17)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防护器具。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检查,定期校验维护。
(18)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包括: 1)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责任人; 2)安全教育培训时间、课时、内容、考试成绩等;
3)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检查、维护、保养、校验记录; 4)各部位消防装备器材、应急防护器具配备清单; 5)岗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检修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6)安全检查(时间、检查表、问题、隐患、结论); 7)隐患治理(进度、内容、资金、责任人);
8)变更管理(工艺技术、工艺流程、操作条件、原辅料,设备材料、设备改造等); 9)消防系统网络图;
10)3年内的生产运行记录; 11)其他。
11.4.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持续改进。
11.4.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11.4.4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12.1总则
12.1.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12.1.2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2.2 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12.2.1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奖励。
(1) 认真做好巡回检查,及早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如:避免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设备、生产、质量、环保、交通事故等)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认定、主管领导批准奖励50---100元。 (2) 提出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审批确有一定价值,并被采用,经实践证明有成效的。奖励50—100元。
(3)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生产设备事故及有毒气体外泄等事故时,临危不惧,奋勇抢救职工和国家财产,措施得力,抢险有功的。经单位申报、有关部门认定、主管领导批准,奖励500—1000元。 (4) 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考核指标,按规定的标准奖励。
12.3违章指挥及处罚
12.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章指挥,并给予处罚。
(1)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产品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或者由于设备严重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由于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而指挥工人作业的。
(2)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员工不具备上岗资格时,强行命令员工上岗操作的。 (3)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强令员工冒险作业或从事非本工种工作的。 12.3.2对违章指挥的处罚
(1)凡属违章指挥而造成的死亡事故及各类重大事故的,对违章指挥者处以罚款1000—5000元,同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2)由于违章指挥而造成重伤事故或各类重大未逐事故的根据情况给予记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500—1000元。 (3)由于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事故或各类一般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500—1000元。 (5) 违章指挥尚未形成事故的,给予500元以下处罚。
12.4 违章作业
12.4.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章作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1)不执行操作规程者。
(2)不执行交接班制度,对上班交下来的安全问题不认真处理的。
(3)不执行巡检制度,不能发现本岗位安全隐患而被别人发现的或发现后不报告、处理不及时的。
(4)不执行安全认可制度,上岗前不检查护具、检查工具、检查工作环境不安全因素,不能判断可能出现异常现象,不采取安全措施盲目进行作业的。
(5)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6)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佩戴眼镜的。
(7)检修前不按规定办理火票、高处作业票、下罐作业票、检修票、吊装作业票、动土证、拉临时线的审批票、抽堵盲板票等八种票证的,电工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各种票证的。
(8)各种票证未按规定审批,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就施工的,未按票证规定或应负责任进行认真执行,玩忽职守的。
(9)未持证上岗,未办理特种作业证私自从事特种作业的。
(10)私自动用他人岗位设备、机器、违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的。
(11)在厂内擅自攀登树木、厂房、烟囱、围墙或机动车辆、铁路槽车的。 (13)横跨道口、铁路槽车违章穿越道口的。 (14)酒后上岗的。 (15)从事石棉瓦作业,不按规定铺踏板,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就作业的。 (16)操纵切削机床戴手套或者不戴防护眼镜的。 (17)随意拆卸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安全附件的。 (18)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19)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未经许可进入防火防爆区域或不带阻火器的。
(20)在布置生产、检修和各种施工时不布置安全工作不进行安全交接,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的。 (21)在处理事故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肇事者的。
(22)凡违反四十一条禁令或上级有关安全规定本条例未提出其它违章作业的。
12.5 对违章作业的处罚
12.5.1凡是违章作业的,发现后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根据情况轻重给以如下处罚: (1)对未造成事故的违章者一次罚款20—50元。
(2)由于违章作业造成轻伤或各类其他一般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罚款50—100元。对间接责任者依据情况轻重罚款20—50元。
(3)由于违章作业造成重伤或各类重大未逐事故,依据情节轻重对其直接主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对间接责任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以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由于违章作业造成死亡和各类其他重大事故依据情节轻重对其直接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以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厂籍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要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12.6 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罚款
12.6.1发生死亡事故或各类重大事故扣发所在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20%,对主管处室根据责任大小扣发工资总额的5%。 12.6.2发生重伤和未逐重大事故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处罚。 12.6.3发生轻伤事故,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处罚
12.7 奖惩实施 12.7.1奖金来源
每年用于安全生产的奖励资金由公司从奖金总额中列支。由安环处申请,总经理批准。 12.7.2对于日常罚款的处理,
由主管处室填罚款单,罚款交给主管处室,半年报企管处签署意见后罚款交财务处,50%返回罚款处室,自行使用,50%在财务处列帐,由安环处和有关处室提出加奖表,由主管副总审批,年终支取用于奖励。
12.8 附则
12.8.1本条例公布后,公司内各项制度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12.8.2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2.8.3本条例解释权归安环部。
关于在公司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对原《关于在公司内禁止吸烟和禁止携带火种的规定》予以修改,具体规定如下:
1. 严禁将烟、火带入生产现场,凡发现将烟、火带入生产操作现场者罚款200元。
2. 在生产现场吸烟,第一次发现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3. 在生产责任区、办公室、卫生分担区、员工宿舍吸烟者,每人次罚款1000元。发现烟头(烟灰)每个罚款50元。 4.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吸烟每人次罚款1000元。在施工区、暂住区发现烟头(烟灰)每个罚款50元。 5. 工作期间到公司外吸烟按《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6. 外来办事人员进入公司前,值班门卫、接待部门必须告知公司禁烟规定。
7. 外来办事人员违反公司禁止吸烟规定,除按照公司禁止吸烟规定处理外,对接待人员处罚100元。
8. 动力车间锅炉、机修车间焊工及工作现场必须使用火柴、打火机的单位,应到安环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9. 在就餐时间内,员工仅限食堂内可以吸烟,超出就餐时间或范围吸烟,按本规定
二、
三、五项处罚。 10. 本《规定》自2007年8月20日起实行,原《关于在公司内禁止吸烟和禁止携带火种的规定》即行废止。 11. 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事故与工伤管理办法
一. 总则
本规定是以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及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为依据,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维护国家法制,及时严肃的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事故分类
1. 生产(工艺)事故:指在生产操作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等的事故。
2. 设备事故: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的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事故。 4. 交通事故:指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称为火灾事故。 6.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称为爆炸事故。
7. 因工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与作业环境不良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称之为因工伤亡事故。 三.事故等级的划分
1. 重大生产事故:造成全厂产品的日计划产量损失25%以上,多系统日计划产量损失50%以上,本系统日计划产量损失100%,或直接损失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事故属于重大生产事故。
2. 一般生产事故和微小事故;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或直接损失达万元以上的事故,属于一般生产事故。低于一般的为微小事故。
3. 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为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一次死亡1-2人,有2-1人以上重伤(即死亡、重伤合计3人)为重大伤亡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伤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即: (1) 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然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5) 眼部受伤较剧,经治疗后有失明可能的。 (6) 手部受伤:(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残废可能的。 (7) 脚部伤害:(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失,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符合GB6441-86重伤范围的。
5. 轻伤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职工受伤经医生诊断休工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伤害事故。
6. 火灾事故等级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处理规定》((89)公发26号令)执行。设备事故的等级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8. 其它各类事故和等级划分,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 事故损失的计算
1. 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单位成本计算。 2. 产量损失是从事故产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成本计算。
3. 伤亡事故直接损失费为人员伤亡后所支付的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之总和。 4. 事故总损失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5. 其他各类事故的损失计算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 管理分工与报告程序
1. 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负责管理、调查、处理和上报。
2. 动力、设备及压力容器等事故由机动设备部负责管理,生产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环保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由安环部负责管理;厂内交通事故由人保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两种以上的综合事故,凡涉及人员伤亡的,以安环部负责为主,由于设备事故引起的生产事故,受压容器及锅炉爆炸事故,以机动设备部为主。由于工艺操作事故引起的设备损坏,以生产技术部为主。
3. 发生工伤事故,事故最先发现人员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速度报告班组长、值班长,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要向车间主任报告。一般人身伤亡事故,车间主任要在当日向安环部报告(夜班报调度或公司总值班)。安环部24小时内报到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及各类重大事故,最先发现人应立即用电话快速报车间主任、安环部或调度室(夜班报调度室、总值班),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向主管总经理汇报,有关部门要立即去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公司负责人要在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
4.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单位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转移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和详细记录。事故现场的清理,无特殊原因,必须经过当地劳动部门、工会、公安部门和检察院的同意。发生各类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护按公司重大事故处理预案的要求执行。
5. 伤亡事故的报告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事故的基层组织,应按规定要求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不准超过三天,重大伤亡事故不准超过七天(书面材料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今后防范措施、事故责任者,及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凡外单位或机关、学校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发生伤亡事故时,由企业进行统计上报,但要说明伤者单位、姓名、来公司原因。
6. 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发生事故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报告。
7. 安环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将有关事故报告,报安环部一份以便总汇存档。 六.调查与处理
1. 发生事故,要按事故“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主要领导和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办,并且要责成专人负责整改。
2. 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
一、二天内,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 对重伤、死亡及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按《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执行。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处室及工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参加调查组。
4. 为严肃组织纪律,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法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要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5. 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分为行政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降薪、撤职、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开除厂籍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的处罚,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 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7.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8. 对违章、违纪、发生事故的奖惩,按公司安全奖惩条例执行。 七.工伤认定 1.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酗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劳动能力鉴定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职工发生工伤,医疗期满一年,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九.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社平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社平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社平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社平工资的75%。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或者安排工作身体适应不了工作的,经本人提出申请,退出工作岗位,由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公司上月平均工资的70%,并随公司月平均工资额的调整而调整。
3.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挂号费全额报销。
4.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公司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6.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在此期间公司新增工资的,按不低于休工前同工种同条件人员的新增工资额增发。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7. 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按月支付护理费用,标准为:完全护理依赖为社平工资的5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社平工资的40%,部分护理依赖为社平工资的30%。
8.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 工伤治疗费用及保险拨付
1. 职工工伤治疗鉴定前,首次医疗费用由公司垫付,工伤保险全额报销,报销拨付款返还公司。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经劳动部门鉴定,需要住院治疗的工伤、职业病员工,工伤医疗费用由公司垫付,工伤保险全额报销,报销拨付款返还公司。
(2) 经劳动部门鉴定,需要门诊治疗的工伤、职业病员工,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工伤保险全额报销,报销拨付款返还个人。
(3) 经劳动部门鉴定无需治疗的,则不再负责任何医疗费用。
3. 关于不能纳入工伤保险的员工和外单位未纳入工伤保险职工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公司内比照工伤的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公司负责支付。办理程序由工伤职工所在基层单位申请;安环部认定;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支付。
(2) 由于公司生产事故造成外单位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职工意外伤害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办理程序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安环部认定;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支付。
(3) 对于超期医疗,医疗还未终结的工伤员工,必须进行工伤鉴定,鉴定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公司负责支付。办理程序由工伤职工所在基层单位申请;安环部认定;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支付。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三部分
人事保卫方面的相关规定
关于实行班组长津贴的决定
班组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线的直接管理者和组织者,班组长作用发挥的好坏、管理能力的强弱、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为了充分调动起班组长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公司决定实行班组长津贴制度。
一、 班组长的责任与权利
1、在车间主任和生产调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班组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指挥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确保生产任务按时完成。
2、合理安排、分配班组内部员工的工作任务,有权对本班组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3、对班组内部成员的奖励分配、人员调整有建议权。
4、负责按生产调度指令检查和控制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
5、负责检查本班组员工的岗位记录,督促班组内各岗位人员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岗位巡视,并对班组所管辖的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保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 班组长津贴的标准
1、生产调度及日勤大班长班组长津贴100元/月。
2、倒班班组横班6人以上(含6人)班组长津贴70元/月。
3、倒班班组横班5人以下(含5人)4人以上(含4人)班组长津贴50元/月。
三、 本规定从二00五年三月份起开始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设立责任工程师岗位的决定
为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能够在本专业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设立责任工程师岗位。
一、责任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本专业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3、全面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在主要领域是精通的并对相关领域知识有相当的了解。
4、能够发现本专业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此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5、能够预见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6、独立、熟练地胜任专业工作任务,并能有效地指导他人工作。
7、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了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责任工程师的待遇
责任工程师与B类车间副主任的工资待遇相同。
三、责任工程师的任职期限 责任工程师的任职期限为一年。 一年后,经考核决定续聘或解聘。
四、本规定从二00五年三月份起开始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为了保卫公司的安全,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好公司的治安秩序和工作秩序,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治安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严密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同一切危害公司治安的行为作斗争,确保公司的安全。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逐级管理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密切配合,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方面治安保卫工作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一条
人保部是在公司领导下,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全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职责是:
1、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依靠员工搞好公司内的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2、严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公司要害生产岗位的安全。
3、对公司内部的治安案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4、配合有关部门对治安灾害事故进行调查,追查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
5、领导和督促检查基层单位治安防范和保卫工作,严防各种人身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搞好员工的队伍建设。
第三章
车间(部室)的职责
第二条
车间(部室)是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基层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任务,职责是:
1、经常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搞好员工队伍的管理教育工作,预防员工违法犯罪。
2、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和防范工作管理制度。
3、对有一般前科劣迹问题的员工要帮助教育做好改造转化工作。
4、发动员工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对重点岗位和要害岗位及易燃易爆岗位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管理、查制度、查漏洞、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5、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消除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因素,对本单位员工出现的打架斗殴、民事纠纷、偷摸等违纪问题,要调节并调查处理,需行政处分的呈报公司人保部。
6、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协助有关部门查清责任事故,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以及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等,要组织力量认真保护好现场,提供线索协助查破。 第四章 岗位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
1、严格遵守库存现金的限额规定,金库现金存款不准超出规定的限额。金库钥匙由出纳人员随身携带,不准任意置放或转交他人。
2、取、送款万元以上由保卫人员押送,取、送款途中不准携款办其它事情。
3、上下班前要检查室内门窗、金柜是否关好锁严,办公桌、卷柜不充许存放现金、票证和财务专用印章。
4、财务室金库室内门窗等措施必须按安全防范规定,坚固安全(铁门、铁窗、报警器)。 第四条
仓库保管员职责
1、严格管理制度,非本库人员未经允许严禁入内。
2、对库存物品定期清点,专人管理,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摆放整齐。人员调离帐单要交接清楚。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验收、存放、发放必须按剧毒品存放、领取制度执行。
4、经常检查仓库的安全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5、库内严禁烟火,消防器材必须齐全完好,定期检查保养,仓库设专兼职人员看守及巡视检查,发生案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人保部报告。 第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
1、按时接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2、执班期间不准喝酒,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做本职以外的工作。
3、遇有突发事件要冷静处理,不要激发矛盾。
4、对公司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要认真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第六条
要害岗位人员职责
1、要害岗位是我公司安全生产关健所在,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严禁入内。
2、岗位人员工作变动,必须经人保部审查同意。
3、外来人员参观、学习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进入,并做好登记。
4、在岗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治安保密制度,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经常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搞好防火防盗,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剧毒物品保管人员职责
1、剧毒物品保管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品种的性质及保管常识,人员调换时需经人保部审批。
2、存放毒品的仓库实行双人双锁制管理,要设有防火防盗防潮措施(铁门、铁窗、报警器)。
3、剧毒品必须指定地点单独存放,库内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分别保管。
4、生产单位领取时,需由车间开领料单,主任签字,人保部批准,并由两人以上领取,用完后剩余毒品交回,确认生产与领取数量相符,并做好祥细使用记录。
5、购买毒品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由两人并专车前往。毒品入库必须清点验收并报人保部备案。 第八条
技术资料和文件保管人员职责
1、技术资料和文件保管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和有关规定,防止内部人员泄密,防止商业窃密,确保安全。
2、对机密文件、图纸资料和产品实物切实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收发、保管、使用、携带和技术交流中的保密制度。
3、技术资料和文件保管人员、涉及接待外来人员和出国人员要按保密守则和对外政策办事,严守机密。 第五章
公司员工十不准
1、不准出口不逊,辱骂、殴打执法或管理人员。违者扣罚100--500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准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在公司内打架造成一定影响的,扣罚200—500元,情节恶劣的予以辞退。
3、不准私藏制造和携带各种武器、凶器。违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准在公司内赌博和变相赌博。违者没收赌资、赌具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不准偷盗和侵占公司财物。盗窃公司财物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监守自盗公司财物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盗窃公司财物价值500元以上(不含500元)的,监守自盗公司财物200元以上(不含200元)的,予以辞退,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司财物在罚款同时要追回所盗窃的财物)。
6、不准毁坏公物及公用设施。违者按其价值全额赔偿或双倍赔偿。
7、不准在公司内违章动火吸烟。员工在禁烟区内吸烟的按本公司《禁烟令》规定执行。发现他人在禁烟区内吸烟、非法动用明火不予制止的,按吸烟和非法动用明火处理;员工因吸烟造成火灾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8、不准在公司内擅自攀登树木、厂房、围墙或铁路车辆;机动车驾驶员在厂内开快车(时速超过规定)的,机动车工作时损害公司树木、草坪、马路条石的,机动车(含摩托车)不带防火帽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每次罚款100元。
9、不准在公司内存放有价证券。个人有价证券在公司存放被盗的,每次罚款100元。
10、不准违反国家和公司的治安规章制度。因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拘役和判刑的,因各种原因被送劳动教养的,公司给予辞退处分。
第九条
外来人员进入公司需持有效证件到人保办理登记手续,有关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公司的有关规定并对公司内治安秩序负责,违者与本公司员工一样,按本条例处罚。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公司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员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作息时间
1、公司日勤员工实行8小时,5天工作制。倒班员工实行12小时,四班三运转,二班制。
2、工作时间为:日勤员工早8:30至16:30(11:30至12时为午餐时间。午餐时间占用工作时间,禁止打扑克、下棋、打球等娱乐活动)。倒班员工白班8:30-20:30、夜班20:30-次日8:30。提前十分钟开班前会,下班后十分钟开班后会,并列队按规定时间交接班。工作时间如有变更以办公室通知为准。
3、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凡在规定的上班或交接班时间以后进入岗位的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或交接班时间离岗或未到规定的洗澡时间洗澡的为早退。未到下班时间员工提前上班车的为早退。
4、员工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事假要在事前请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前无法预料且理由充分时,应在本公司上班后一小时内设法通知有关领导,事后必须补办事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迟到早退等原因而改请事假,视为请假无效。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原因、时间。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休假,并将请假单交给考勤员考勤。
员工请事假按管理权限审批:每月车间主任有权批准事假三天,人保部有权批准事假七天,七天以上由公司领导审批。员工请事假,均按管理权限累加计算批准时间。
病假诊断书要在8小时内向所在单位通报,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有关规定
1、员工要随身携带工作证件,入厂要主动示证,接受检查,违者罚款10元。
2、工作时间必须忠于职守,尽心尽力,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禁在岗聚堆闲聊、躺卧、扒扶工作台、听收录音机、吃零食、非工作时间在厂内倒班宿舍等地打麻将,违者,每人次扣罚20元。
3、员工迟到或早退、工作时间(倒班员工不按规定)提前买饭、吃饭一次,扣罚30元。
4、在岗不穿工作服、穿带有铁钉的鞋、穿拖鞋、穿高跟鞋、穿裙子、穿短裤、光膀子,在工作地打闹的,每次扣罚50元。
5、在岗、开会打迷糊的,在岗看书看报做与本岗位无关事情(职员在岗看与本工作无关书报)的,不服从分配、顶撞领导的,为违纪人通风报信的,考勤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在岗携带手机的,每人次扣罚100元。
6、脱岗、串岗(出车间)、睡岗、在岗叉门、在岗打扑克、下棋、干私活等,车间不经批准随意改变作息时间(扣罚车间主任)每次扣罚200元。
7、换休当月有效。不经领导批准私自串、换班一次扣罚200元,两次予以辞退。
8、工作时间喝酒(含中午喝酒)、酗酒后上岗扣罚1000元,并予以辞退。
9、旷工三天以内(含三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不含三天)、十五天以下(含十五天)、一个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不含十五天)、三十天以下(不含三十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不含十五天)或一个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的,给予除名处分。
10、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与个人经济分配挂钩,如有奖金,凡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月奖金;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三个月奖金;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奖金;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只发最低生活费。
第二篇:企业内部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企业内部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针对企业部门之间沟通与协调存在的问题,提出采用无边界沟通,扩大沟通途径;加强总分关系、ET关系、左右关系之间的沟通,避免“企业病”;利用网络技术等方法提高企业内部沟通与协调的效率。
-[关键词]沟通与协调;无边界沟通;总分关系;上下关系;左右关系
企业是一个有机整体,企业内的各部门就像是人体的各个器官。企业的CEO相当于人体的大脑眼睛耳朵,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综合各种因素把握企业全局,制定发展和运营目标:企业的采购部类似于人体的口腔,采购原材料、生产用物资为企业的正常运转提供“食物”:生产部相当于人体的胃,通过对原材料的加工处理形成产成品,把“食物”消化成能被企业吸收的间接“营养”;在通过销售部的销售活动把产成品转化成真正的“营养”——利润被企业吸收;通过财务部的各项财务指标显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这些财务指标像人体的各项健康指标一样显示着企业的健康状况。犹如人体一样,企业内部要上通下达,能“吃”能“排”,这样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协调就非常重要。
一、企业部门之间沟通与协调的重要性
作为企业,无论是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人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必然存在沟通协调的问题。企业内部沟通与协调与企业经营成败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管理中,若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失衡,往往会造成企业止步不前,更别提企业是如何发展壮大,当然在某一程度而言,企业内部的竞争对企业发展有一定程度的帮助,但是如果部门与部门间之间沟通与协调严重失衡,务必会给整个企业带大很大影响。因此,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沟通与协调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对企业内部而言,人们越来越强调建立学习型的企业,越来越强调团队合作精神,因此有效的企业内部沟通协调是成功的关键。
二、企业内各部门之间沟通与协调存在的问题
企业如同一架高速运转的机器,各部门、各岗位均应该按部就班,有条不紊的按照企业本身的规律运行,管理各环节应当顺畅而有序,彼此配合,彼此协作,互相支持,共同推进。然而,许多企业尤其是那些规模大、历史久一点的企业,有许多机构病,部门之间高墙壁垒,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官僚习气盛行,岗位之间互不买账,人员之间矛盾重重,或面和心不和,推卸责任,邀功诿过,纪律松弛,各自为政,还有组织机构臃肿,机构设置不合理,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形成多头领导,或因人设事,人浮于事等等企业病。这些企业病所折射出来的企业部门之间沟通与协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沟通途径不够
部门之间需要增进了解,沟通途径不够。片面性的信息往往会在某一问题暴露后,引发类似用人、工作量、职责的讨论,而这讨论的结果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疏通,极易造成相互间的隔阂。
(二)企业规模的扩大加大了沟通难度
由于现代企业是按照法约尔的组织原则设计的,等级原则始终贯彻其中。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部门开始逐渐远离高层,因此,这些部门对于企业的整体概念将变得逐渐淡化,自我中心的观念逐渐增强,层次越低越是如此。同时,沟通的通道逐渐加长,在高层直接约束力减弱的情况下,部门间沟通的效率改进也就甚为困难,特别在今天大部分企业采取独立事业部的情况下。沟通的难度因利益关系也显著提高。比如,宝洁公司曾经实行多品牌竞争战略,则同一性质产品的多个品牌部为争夺公司资源和客户而产生的对立行为直接导致该公
司沟通协调效率的显著下降。
(三)部门之间信息传递脱节
现在的信息传递和协调工作只能局限于某一时间段内进行。而这种沟通协调的结果是:能够分清当前主次,解决当前的主要矛盾,而根本问题得不到解决,可能转变为后续的主要矛盾。
(四)部门之间接口工作职责不明确
部分接口工作虽然一直有人在做,并且也有相应的分工,但相互之间没有相应的约束力,什么时候做完,完成到什么程度没有详细规定,或完成的部分达不到下一环节的需要,或是出现问题相互推诿,部门之间或是接口人员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五)沟通效率低。错误地将个人沟通需求等同于部门沟通需求,职权分裂,权利的混淆种种问题的存在。于是强化了“沟通协调”的功能。沟通是需要时间的,协调也需要精力,这就带来了成本的问题,其中包括时间成本,假如沟通不畅,还包含了机会成本:最终可能导致的结局是效率的严重下降,受损失的一定是企业本身。如何降低这种成本、减少企业的损失,这就需要企业内各部门之间做到有效沟通与协调。
三、企业内各部门之间如何做到有效的沟通与协调
部门间沟通协调的改善不是由单一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而是多种因素综合所致。因此,在改善部门间沟通时,不仅要注意摆脱单一因素造成的沟通瓶颈状态,还要注意多种因素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的协调,更应当注重采用多种途径的立体化解决方式。
(一)采用无边界沟通,扩大沟通途径
在企业中,工作不顺畅的阻滞点往往就在部门之间的边界处。企业设置许多职能不同的部门,只是为了将工作做专,做细,做深,绝对不应该成为壁垒。在企业中,各工作流程应该是一条条绿色的通道,必须畅通无阻,对于工作流程,各部门就好比是流水线上的一个个工位,一环扣一环,绝不能使流水线滞阻。各部门对工作流程遇到的问题,应积极主动地与别的部门沟通协调,绝对不能推,通过无边界沟通,确保工作流程的完成。
(二)加强总分关系、上下关系、左右关系之间的沟通,避免“企业病”
总分关系是指企业高层领导与职能部门的关系。总分关系沟通方式有:集权制度、分权制度、责任中心制,又称集中服务的分权制。上下关系是指一个企业内各层级领导之间、领导与基层人员之间的关系。上下关系沟通办法有:实施分层负责制度、实施例外管理原则、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意见交流。
左右关系是指一个企业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这种横向沟通关系对企业工作效率的影响极大。企业要做好横向关系沟通,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企业各部门间职责分明,通过办事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对各部门的职责作出合理的划分,从而避免扯皮和推诿现象发生。(2)实施法约尔式的阶梯联系,即各职能部门的部门经理之间、部门负责人之间等,依据彼此之间的权限,在规定的范围内发生横向联系,从而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3)通过确定工作的程序和时限,使企业各个部门的工作环环相扣,密切协作。
(三)利用网络技术加强企业内部的沟通与协调
我国企业面临着“经营国际化、竞争全球化、管理网络化、需求多样化”的挑战。网络经济作为对传统经济的一种提速手段,正深入到企业的运作和管理之中。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网络化,建立公开化的网络平台,加快信息流通速度,企业内部达到无障碍快速有效沟通。
(四)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良好的企业文化使企业员工有着共同的价值体系,引导着企业的经营模式与价值观念。企业文化营造一个良好的沟通环境。“坦诚、沟通、协作”的文化范围。让员工乐于沟通,使
的个人与团队都得以提升。
(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由各部门自己规划部门的工作,建立一套包括各部门在内的工作流程,让每个员工清楚自己在公司内部的位置。只有在明确部门职责的情况下,才知道该部门应该接受或者发出何种信息,否则信息的发送和接收都会变的没有目标,没有效果。在强调员工应该主动和上层沟通的同时,各部门经理,人事主管,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改变工作作风,固定位置的转变为流动工作,积极走出去,主动了解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各部门及员工的沟通工作,将问题处理在萌发状态,将损失控制在最小化。有效沟通与协调是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的良药,优化企业内部沟通与协调应受到每个企业的重视。
第三篇: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运营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和设备检修、维护、保养的安全规程和规定;遵照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到生产和安全“五同时”。
(2)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安全运营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负责对本部门的机械、电器(气)、动力、仪表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组织对灶具、采暖炉、压力容器、安全阀、防静(雷)电装置、电气、高压管件、管道及其附属设备、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
(4)对运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险情及时处理;对事故处理要果断,防止事态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上报事故。
(5)积极配合上级安全巡查和抽查,组织本部门日常安全检查,掌握安全运营动态,对查出的有关问题应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6)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或考试,按规定进行部门和岗位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召开部门安全例会,提高部门员工整体安全素质。
(7)强化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定门站、储配站等场站的事故抢救预案和消防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抢险演练和消防演习。
(8)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部门事故的统计上报。
二、工程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设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相关安全规定,制定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设计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并保证落实“三同时”。
(3)做好与基建、营运部门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4)负责与外来施工队签订安全协议,组织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发生事故时,按协议书的原则进行处理。
(5)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质量,使新建项目不留隐患。
(6)在规定权限内协助负责施工质量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7)负责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确保正常有效。
(8)监督施工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重点是防止塌方和沟槽围挡。
3.计统、财务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公司年度的生产、基建、技改、安全等计划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纳入计划。
(2)严格控制安全措施计划费用,不得挪作其它使用。
(3)在编制运营计划和总结统计运营情况时,必须同时计划和统计安全运营工作,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审核各类事故的处理费用支出,纳入公司经济活动分析汇总。
(5)保证本部门的安全消防,及重点部位保卫工作的落实。
(6)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4.物资供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原材料检验制度和检测手段,严格把住原材料质量关。
(2)加强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管理,严格执行物资发放制度,保证帐、物、卡的一致。
(3)按计划保证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4)严格出入库制度和物资存放管理,建立防火、防洪、防盗、防破坏预案(措施),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设施。
5.行政管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定期采购劳保用品,负责各类劳保用品的管理和发放,并监督使用部门合理配置。
(2)搞好食堂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3)认真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驶,协同车管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6.总经理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1)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板报、标语等宣传工具,及时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规定。
(2)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
(3)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安全会议。
7.市场开发部安全工作职责
(1)制定用户发展、用户管理计划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做为重要内容纳入计划。
(2)积极向新发展用户做好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3)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时,应该明确用户的安全用气责任,提供安全用气指导手册。
8.人力资源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2)重视员工培养,善用精神激励,营造有利于员工身心健康发展的平台和环境。
(3)对新进人员及时进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教育。会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合格达标的人员不得分配上岗。
(4)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做到劳逸结合。根据员工禁忌症的实际情况,做好员工的工作分配和调整。
(5)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保健食品的发放标准,并督促行政部门按时、按标准发放。
(6)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因工伤残鉴定工作。
(7)负责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班,对工人进行专业技术教育,使之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篇:采摘节各部门的工作安排
一、宣传部主要工作:
1、制定采摘节活动宣传工作方案;
2、负责广告宣传和所有活动的新闻报道;
3、负责开幕式宣传活动;
4、负责协助和组织记者来的相关活动;
5、布置宣传标语、广告牌;
6、协助做好外来记者接待工作。
二、商务局主要工作:
1、负责采摘节活动的策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2、负责各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方案的审定和督促、检查、验收工作;
3、具体组织落实采摘节报告会、做好采摘节推介会和管局宣传招商等活动;
4、搞好旅游宣传活动,配合做好内宣和外宣工作;
5、负责各景区活动和旅游窗口规范化服务;
6、协助做好旅游系统来宾的接待工作。
三、农业局主要工作:
1、负责安排组织各景点做好种植计划和划定“采摘区”采摘计划工作,确保采摘品种的多样化和采摘品种质量。
2、与各单位配合承包户在节会期间,搞好管理,并引导组织当地更多的群众自觉参与采摘活动,自觉维护采摘秩序,礼貌待客,组织农户做好看护和管理。
四、公安局、卫生局、信访办主要工作:
1、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2、品卫生安全工作方案;
3、负责开幕式演出会场、广场演出和有关旅游景区及沿途的交通秩序、社会稳定、安全保卫、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
五、主会场主要工作:
1、做好2014采摘节活动方案和采摘节期间各项活动具体方案;
2、做好会场的布置和宣传工作;
3、做好农场宣传招商工作;
4、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
六、分会场主要工作:
1、做好分会场的布置和宣传工作;
2、做好采摘节分会场各项活动具体方案;
3、做好农场宣传招商工作和日常活动的宣传与实施工作。
第五篇: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主席:1.全面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并主持召开主席团会议;
2.及时向院团委汇报工作情况,经常同院团委保持联系,自觉接受院团委的领导;
3.代表学生社团联合会与外界进行交流研讨;
4.主席对学生社团大会负责,并接受大会的监督;
5.指导、监督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6.审核、确定各部部长及成员;
7.把握、规划学社联、学生社团的发展方向。
副主席:
1.协助主席开展各项工作;
2.定期召开各部门部长会议,指导与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3.完成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
4.及时了解学生社团的最新发展动态,协调各学生社团组织和安排活动。秘书处:
1、负责学社联相关文件和制度的起草、发放,监督其实施;
2、负责学社联各类会议的通知、签到、记录等工作;
3、制定学社联工作计划、总结;
4、负责学社联及下属各学生社团的资料管理,定期整理并做好备份工作;
5、负责每学期各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6、做好全院学生社团干部(学社联干部及各学生社团正、副社长)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7、负责管理、添置各部门办公用品,并做好登记工作。
宣传部:
1、设计、制作各项活动的宣传海报和展板;
2、负责指导全院学生社团开展宣传工作,必要时协助其进行宣传;
3、负责学社联大型活动的宣传策划和宣传支持;
4、审核全院学生社团用以宣传的海报、条幅、展板、通知等的思想内容,规范学生社团宣传的时间、地点,追究乱贴、乱挂、乱放者的相关责任;
5、负责学社联宣传板的管理(保管、外借登记、回收)。
6、完成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组织部:
1、定期收集与学生社团活动相关的最新信息,并及时提供给各学生社团;
2、负责起草学社联相关活动的策划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色活动的策划;
3、指导和帮助全院学生社团组织、策划大型活动;
4、负责大型活动中的节目筛选与编排;
5、负责对全院学生社团社员增加与流失的记录,并及时将记录反馈至学社联主席团备案。
6、完成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外联部:
1、负责与兄弟高校学社联、校内各组织管理机构进行联络交流;
2、拓展学社联及各学生社团的生存空间,寻求合作伙伴及赞助商家,促进学生社团文化得以更好的发展;
3、大型活动中负责发送邀请函及场地、设备的联系安排工作。
4、完成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财务部:
1、盘点、监督各职能部门财务使用情况;
2、定期对学生社团联合会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清点;
3、对各社团财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社团招新会费的收取、社团活动开支上报情况);
4、监督好每次社团活动的经费开支;
5、做好每次相关活动的经费报销,表单填写等工作;
6、定期收集各学生社团的财务报表,并负责审查;
7、不定期的到社团内部做一些有关财务的调查;
8、完成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纪检督察部:
1、负责对全院学生社团活动的申报与审批。
2、负责对全院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常规和特色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主席团通报。
3、负责对学社联财务部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4、负责学社联各部门委员的监督考核工作。
5、负责对全院学生社团的评优考核工作。
6、定期收集全院学生社团的资料。
7、负责对学社联及社团换届时财务移交的监管。
8、完成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