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
第一篇: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宣传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强化城市管理宣传,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法规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全面发动和积极争取广大市民理解、认同、支持、参与城市管理,提升市民文明素质,营造和谐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进一步树立队伍的良好形象,扩大城市管理执法的积极影响,保障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和任务圆满完成,从而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按照“谁执法,谁宣传”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开展好以宪法为核心、各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展示城市管理工作始终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引导群众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牢固树立市民主人翁地位,真正践行“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城市管理新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组织机构
建议成立专门的宣传小组。
三、宣传内容
-1-
(一)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的宣传。围绕城管局日常开展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治违工作开展宣传,着重宣传工作的措施、效果及管理经验、做法,反映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尤其是全年城市工作的整体思路、重点难点的治理、集中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和城市管理工作长效管理等方面的宣传,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注重队伍自身建设的宣传。紧紧围绕队伍建设目标,全面客观反映队伍理论业务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众路线开展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宣传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为树立队伍良好形象提供保证。
(三)加强城管法规和依法行政的宣传。大力宣传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规定,宣传依法办案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深入普及城管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在提高城管队员依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的同时,不断增强市民环境意识和城管法规观念,营造一个依法治理环境,市民自觉遵守城管法规的氛围。
(四)加大系统先进典型的宣传。大力宣传本系统各单位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点宣传那些来自基层、服务基层,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树立榜样,带动全体城管人员高标准完成各项任务。
(五)突出和谐管理、为民服务事例的宣传。紧紧围绕城管
-2- 服务于民、宣传城管为民解难的典型事例和经验,宣传扶贫助困、志愿服务和人性化执法的好做法,努力塑造城管队伍亲民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宣传方式
(一)提高内部信息交流的质量。充分利用层次深、质量高、亮点突出《工作简报》和《组工信息》向市委、政府反映工作动态、工作难点和可行性做法,要突出重点、凸显亮点、突破难点,努力实现“两个转变”,做到“快、准、深、活”。“突出重点”,就是要紧跟工作大局和工作中心任务,着眼于推动全年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收集和反映情况;“凸显亮点”,就是要着眼于更好地引领工作改革创新,及时收集和反映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做法;“突破难点”,就是要着眼于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收集和反映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意见建议。“两个转变”,就是要通过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创新思路、改进方法、拓宽渠道,进一步从被动“等信息”向主动“抓信息”转变,从简单地“报信息”向提供有分析有建议的高价值信息转变,推动信息工作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协调发展。“快、准、深、活”,就是要求“快”,进一步畅通信息收集和反馈渠道,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求“准”,确保信息符合需求、真实可靠;求“深”,以全局眼光分析判断信息价值,开发有深度的信息;求“活”,进一步改进文风,增强信息稿件的可读性。
-3-
(二)加大新闻报道力度。坚持正确的方向和真实的内容,把握时机、基调和形式,加强与《今日安宁》、安宁电视台等市级媒体的联系,贴近现实、贴近群众,搞好策划,树立精品意识,注重做好亮点的挖掘和重点工作的策划报道,使城市管理新闻宣传工作亮点纷呈。
(三)强化互联网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广覆盖、可互动和“网聚人的力量”的优点,通过城管局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载体,开辟专栏,加强和丰富动态信息的更新,积极向网民推送便民、利民的信息,强化和网民的互动和正向引导。
(四)开展入户宣传和服务。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通过责任路段执法队员上门向经营户发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城市管理规定的宣传。定期在主要路口、路段设置宣传点,向过往行人发放宣传资料,针对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解答,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争取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五)充分利用车载LED显示屏和提示牌进行宣传。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户外广告宣传牌、电子显示屏、执法车车载LED显示屏向居民传递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信息,教育、引导群众增强城市管理意识和文明意识。
(六)开展城管志愿者活动和公益活动宣传。一是充分调动职教园区大学生参加城管志愿者活动,既调动他们参与
-4- 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也为他们提供一个自我成长锻炼的机会,要进一步探索在执法大队建立大学生见习和实习基地,在搞好城管工作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二是广泛调动中小学生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和自觉维护市容环境的意识,力求实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的目的,从而达到共建美丽校园,共同呵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良好效果。三是推行城市管理进社区活动。在城市管理进社区工作中,本着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原则,以需求为问题、项目为导向,通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社区,与社区互动联动,形成信息互动、工作互助、困难互帮的密切关系,使社区城管执法领域的突发性、多发性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有效突破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城市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城市文明意识,引导群众关注、认同、参与城市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市貌。
(七)与社会各界互动。通过走访、座谈会、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企业业主、管理对象等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和联系,广泛征求他们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批评,争取和增进他们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八)充分利用宣传栏、展板进行宣传。一是在人流量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置宣传栏,加强对城市管理职能职责、工
-5- 作动态、为民服务和目前工作重点、难点等方面的宣传,让广大市民正确认识城市管理,充分认同、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使每一位市民都能以主人翁的姿态认识到城市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开展“12.4” 法制日宣传、“枫桥经验”纪念日等活动的宣传。
-6-
第二篇:阎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报告
阎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08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报告
区综合考评领导小组:
根据《阎良区目标责任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和《〈阎良区目标责任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2009年1月16日,区第四考评组对区执法局进行了2008年度综合考评,完成了考评工作的全部内容,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 考评工作基本情况
考评组考评主要按照召开考评大会、听取汇报、民主测评、民主推荐、考察核实、综合分析进行。
1月16日,考评组在区执法局会议室召开了考评大会,听取了区执法局2008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分别进行了民主测评和后备干部推荐工作,共发出、收回《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人选民主推荐表》各8张;与6名同志进行了个别谈话,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有关情况。对区执法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及领导班子建设情况进行了考察核实,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区执法局年度考评工作报告。
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008年,区行政执法局能够紧紧围绕落实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以加快科学发展、实现率先发展为主题,加大执法经费保障投入,在队伍整体建设上,坚持重能力、重品行的用人标准,全面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确保了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积极完成部门筹建,顺利实现体制转换。二是以治脏、治乱为突破口,全面开展执法工作保持了城管执法的高压态势,市容市貌得到全面改观。三是以四成联创工作为抓
手,全方位提升管控效果。四是关注热点难点,及时办理督办案件及热线反映问题。五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六是做好城管宣传工作,加大信息报送,同时聘请城管执法行风监督员和城市管理信息员。七是注重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八是创新工作思路,在探索城市长效化管理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2008年度区执法局总体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得力,班子团结,作风扎实,成绩突出,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第四考评组
2009年1月16日
第三篇: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主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为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3、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03〕48号)。
5、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2003〕31号)。
6、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03〕64号)。
7、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03〕38号)。
8、《中共天水市委关于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编制方案的批复》(市委字〔2003〕4号)。
9、《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天政发〔2004〕62号)第五条。
10、《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天政办〔2003〕139号)。
11、中共天水市委常委会议纪要〔2005〕第5次,专题研究了两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及市综合执法局领导职数问题。
12、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10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纪要》。
13、天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两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体制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职数的通知》(天市编办〔2005〕53号)。
14、天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增编的批复》(天市编办〔2005〕65号)。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一) 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起草制定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起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内部人员工作职责和人财物管理制度。
(五)负责对两分局、县执法局的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的督办、行政复议、工作考核等执法监督工作。
(六)统一指挥调度市局、分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业务工作,并对一些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七)负责市局、分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八)考核两分局执法领导班子,并按“市区提名、共同考核、市上审查、区上任免”的原则和程序,考核审批两分局领导成员。
(九)负责重大行政案件的备案和本系统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和本局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办公室、执法科(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直属大队)、法制科和督查科四个职能机构。
摘自《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天政办〔2003〕139号)。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行政法规( 9 件) 地方性法规(2 件) )
地方政府规章(1件)
部门规章(10件)
第四篇: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cn
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作者:刘晶
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8期
[摘要]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在加快立法步伐,强化领导法律意识,明确执法主体的从属关系,加快实施行业执法综合管理,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执法程序,积极开展建设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教育,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落实。[关键词]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3.5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8-0089-02
一、注重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强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政治思想建设是强化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必须注重抓好队伍的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学习,建立政治思想工作制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经常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在队伍中开展学先进、树新风、见行动活动。
增强队伍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要讲学习,学习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要有计划地经常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定期培训和日常学习相结合的做法,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狠抓队伍的纪律建设。要讲正气,不断加强队伍的组织纪律建设和廉正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应该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敢打硬仗。一方面要从建章立制入手,狠抓制度化建设;另一方面,要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抓从严治队。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律已,遵守党纪政纪;二是要健全监督机制,发挥监督作用;三是要及时处置以权谋私行为和人员,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二、警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不作为”
(一)统一思想
“不作为”现象的根源就是思想问题。要增强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的教育;通过执法人员之间一带
一、一帮
一、一促一的方式,在先进和后进人员间开展思想交流,提高后进人员的思想认识;组织个别执法人员谈心交心活动,了解那些“不作为”人员的思想状况,耐心开导教育,消除其各种思想上的顾虑,为其增进工作的动力。
(二)责任细化
目前,各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大都采取集体流动作业的执法模式,在具体管理中往往是一群执法人员对某一相对人实施执法,基本属于“吃大锅饭”。具体到某一执法人员并没有明确的任务,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总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要坚决改变这一状况,落实岗位责任制,尽可能实施定人定段的管理模式,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责任路段,实施责任承包,确保每个执法人员有事干、人人肩上有担子。
(三)严格考核
要严格对照岗位责任、工作目标实施考核,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和考核计分的方式,每次考核情况张榜公布、公示,年终统计最终得分,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晋升、评优的主要依据。
(四)严明纪律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都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队伍管理制度,但关键在于执行。对“不作为”的执法人员要严肃处理,对情节较轻者可口头警告或组织集中学习;对情节较重者可实施待岗制,待岗反省,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对屡教不改可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直至开除。
三、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加大处罚力度的关系
(一)文明执法是时代的呼唤,是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而加大处罚力度是完成城市管理工作的最有效途径、最有利的保证
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必须抛弃三个误区:一是简单的方式方法的误区。“打打杀杀”的执法方式方法不是执法力度的加大。加大处罚力度的前提是依法执法,必须在依法执法的范围内运作。“踢摊子、撅杆子”不是加大处罚力度,而是违法行为。二是只教育、不处罚误区。文明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多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但并不等于不处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作保障,再文明的执法也没有用。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所谓的“钉子户”,如果不加大处罚力度,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话,不仅违章行为没有得到制止,而且政府形象、执法机关的形象也会受损,更没有什么法律尊严可谈。所以,加大处罚力度、严惩那些屡教不改的违法者,是文明执法的强有力保证。三是认为文明执法就是软弱的误区。文明执法要求执法人员着装文明、语言文明、行为文明。着装文明就是严格按规定着装,这是文明执法的一个方面。语言文明、行为文明是文明执法很重要的另两个方面。语言和蔼,并不代表软弱,行为恭敬并不代表害怕,这都是文明执法的要求。执法工作更重要的一面是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这里当然也包括违章者。通过执法人员和蔼的语言、恭敬的行为,让不懂法者知法、懂法从而自觉守法,这应该是执法工作中很重要的内容。
(二)严格依法执法,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既是文明执法与加大处罚力度的前提基础,也是处理好这两者关系的关键
文明执法是依法执法的升华,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而加大处罚力度是现实的要求,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严格依法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多做工作,既是文明执法与加大处罚力度的前提基础,也是处理好这两者关系的关键。为此,执法机关还应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第一,文明执法是个永恒的课题。文明执法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无论调查取证阶段,还是实施处罚阶段,即使是加大处罚力度,具体实施处罚时,也要按照着装、语言、行为三文明的要求执法。对于执法来说,文明是永恒的。
第二,加大处罚力度,让文明执法开花结果。执法人员做到了文明执法,树立了政府的形象。但是,总会有一些顽固的违法违章者看不惯执法人员恭敬的行为,听不进执法人员和蔼的语言。对待他们,执法机关绝不能手软,要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法律尊严。
第三,充分行使执法人员手中的权利,尽量减少与违法违章者的正面冲突。在执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要进行从重处罚,执行的困难也相对加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重要权利,所以,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充分收集证据,对执行相对困难的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减少与违章者正面的冲突。
第四,多做教育工作,多收集证据,为以后加大处罚力度做准备。做到四勤:嘴勤、眼勤、腿勤、手勤。宣传法规要讲透,不处罚要讲明道理,处罚要讲明依据。要注重收集证据,为加大处罚力度,具体实施处罚做好充分准备,要让违章者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
第五,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不但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而且要多宣传城市管理工作;不但要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而且要注重自身宣传。执法人员不但是执法者,更要做宣传兵。要通过宣传,让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理解、支持城市管理工作,为文明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处理好文明执法与加大处罚力度的关系,需要执法人员在依法执法的基础上共同努力,大胆实践。在工作中有机地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当前的城市管理工作高质量、高效率。
四、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工作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这是在具体行政行为尚未做出之前保证行为的合法、适当和法律法规规章更好地贯彻实施而进行的一种超前监督,属于事前监督的范畴。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新法督促贯彻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以及内部制定的有关执法方案、步骤、措施等制度。督促建立和跟踪检查这些制度,有利于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自我约束机制,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落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防止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和失当,比起出现问题再监督处理无疑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有必要把其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第一个侧重点。
(二)行政执法资格
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是关系到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监督行政执法资格主要抓住以下三个要点:一是看以自已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即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二是看委托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合法手续。三是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有权代表本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关系到行为本身是否合法、适当的核心问题。对事实依据的监督,主要是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充分、确实。以法律依据的监督,主要是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有效、协调、恰当。
(四)行政执法程序
程序是否合法,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形式要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大体包括:表明执法身份、认定法律事实、说明执法事实、交代诉权以及出具合法的执法文书、使用合法的罚没票据等。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程序、口头执法、以言代法、滥施处罚等行为。
【参考文献】
[1]曹建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2]章剑生.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88.
[3]马怀德.行政诉讼范围研究http://,2007-06-08.
第五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大全]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蔡 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
(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
(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录用执法人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执法证件。
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
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存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讯、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
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案件发生后12小时内,当地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报告。上级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机关应当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八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2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紧急无法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物品、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者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第二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备案,必要时可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三条 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罚没财物的处理;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
第三十八条 因第三十七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由文化部统一制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监制并核发。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也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执法文书由文化部统一格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监制。
5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