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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大全)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铜陵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铜陵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皖烟法[2009]55号),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市局对所属各县级局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市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案卷评查原则上采取定期评查的方式,也可以视情况不定期进行评查,但全年不得少于2次。

第五条 案卷评查坚持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法规科提出评查方案,经市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案卷评查由法规科、专卖监督管理科等部门人员组成评查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案卷评查以现场查阅、听取汇报、回访案件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评查,可以适时组织所属县级局开展互查或集中评查。

第九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案卷评查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标准等相关要求;

(二)案卷评查组根据评查方案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评查组评查具体行政执法案卷,可到被评查单位现场评查,也可在案卷评查组指定的地点进行;

(四)评查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填写案卷评查表,可以就发现的问题,向被评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

(五)评查组集体讨论案卷评查结果,并在案卷评查汇总表上签字,集体讨论事项包括被评查案卷的主要问题、整改的建议及最后得分等;

(六)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组向市局领导汇报评查结果,并予以通报,对需要整改的发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要求和标准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组将具体案卷拟评为不合格的,如被评查单位持有异议,由案卷评查组复核一次。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后,评查组将所抽查案卷的综合得分情况,作为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被评查单位应当根据反馈或者通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进行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凡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寿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六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四条 县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日常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切实做到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评查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评查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分年度确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事项的重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组成案卷评查组具体实施。

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案卷评查组由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邀请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其他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案卷评查组组长由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卷评查人员不参与对本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其评查组的组成,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式以抽查行政执法案卷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抽查案卷与听取汇报、电话回访案件当事人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评查。

第九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发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

(二)被评查单位按规定提供或者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目录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评查组评查具体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单位现场评查,也可以在案卷评查组织者确定的地点进行;

(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名称、存在的问题等;

评查组成员可以就发现的问题,向被评查单位问明原因或与之交流。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集体讨论案卷评查结果,并在案卷评查汇总表上签字,集体讨论事项包括被评查部门的执法水平、主要成效、主要问题、整改的建议及最后得分等;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向县政府或组织案卷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确定评查结果;

(七)通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对需要整改的发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案卷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不缺少法定步骤,不超过法定时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有现行有效的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

(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记录内容清楚,格式规范;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符合立卷归档有关规定等。

案卷评查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前款确定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分别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制定相应的具体评查标准。

第十一条 每一具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后,应当根据评查标准和评查情况,确定为合格案卷或不合格案卷,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权限;

(二)事实明显不清,主要证据明显不足;

(三)违反法定必经程序;

(四)适用法律错误。

除前款所列的四种不合格情形外,其他所抽查的具体案卷,实行百分制,对每卷均按评查标准评出具体得分。案卷评查组依照第一款规定,具体案卷拟评为不合格的,应将评查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被评查单位,被评查单位持

有异议的,由案卷评查组复核一次。

第十二条 对被评查单位所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后,评查组应依据所抽查案卷的综合得分情况或合格案卷的比例,提出被评查单位的执法水平等次,报县政府或组织案卷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执法水平等次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应为抽查中没有发现不合格案卷的单位。

第四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应用与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公布,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第十四条 县政府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县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突出问题的, 应当书面反馈给被评查单位,并明确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 被评查单位应当根据反馈或者通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进行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由此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发现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评查工作。

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查组织机构)负责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自行对其下属机构或受其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要求。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在具体行政行为完成后,应当依法将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案卷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案卷管理工作。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三)按照规定定期将案卷移送档案管理机构;

(四)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案卷评查标准

第九条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基础标准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设立若干项目,凡有一项不达标的即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般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案卷档案制作质量的标准。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和案卷归档规范设立若干项目,每个项目下设若干要素,并设定相应分值。对不符合要素要求或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基础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六)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案卷的基础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二)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五)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六)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存在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四)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行政许可案卷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三)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具体的评查标准和方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案卷评查程序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每次抽查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

案卷评查可以检查全部案卷,也可以按时间段、案卷序号或者其他方式抽查

2 部分案卷。

评查组织机构可以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交叉评查。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成立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小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选报的评查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确定案卷评查的有关事项;

(二)确定评查人员;

(三)在开展案卷评查7日前书面告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四)评查人员对照案卷评查标准审查案卷;

(五)评查组织机构在评查结束后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评查组织机构提出。

评查组织机构对有异议的案卷进行复核,确认评判有误的予以修正,并最终确定案卷成绩。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评查案卷应当公平、公正,不得隐瞒案卷问题。

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评查组织机构应当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案卷评查结果

第二十条 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的案卷评查,应当在结束后20日内将评查情况抄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和政府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案卷评查的,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相关考核和内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查组织机构可以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案卷优秀率较高的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案卷不合格率比较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评查组织机构对不合格的案卷,如果发现执法行为明显违法的,可以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出具《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行政过错的,可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 的有关规定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在案卷评查中发现除前款所列情形之外其他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其改进工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日内向评查组织机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查组织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二)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不按时报送评查情况报告的;

(四)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五)对评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案卷评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南京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已办结的行政许可案件(当场决定程序的除外)、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以下统称“案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工作。

区、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系统)的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工作可以单项组织,也可以与执法检查结合进行。案卷评查采取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的方式,评查机关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行政执法单位相互评查。

第七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具有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权限;

(三)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行政许可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五)行政许可的受理、听证、决定文书是否齐全;

(六)行政许可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七)行政许可受理期限是否合法;

(八)行政许可程序是否规范。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合法,证据与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三)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全;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说理式文书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八)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九)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的资料或记载是否完整。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复议文书、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进行合议;

(四)行政复议审理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五)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条 对案卷形式内容的评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二)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无一遗漏;

(三)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四)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五)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六)书写文书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填写。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80分以上为合格案卷。案卷评查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参加评查的案卷,由组织评查机关指定产生或检查组随机抽取产生。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综合评分,作为被评查案卷的评查得分。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对被评查案卷中的存在问题要进行反馈,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年度政府法制先进集体、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参加评查的案卷为已装订成档的纸质案卷,随着电子政务的运用成熟,案卷评查将在网上抽取电子文档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六条 行政行政案卷评查的各项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和规范行政执法的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吉林省烟草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烟草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烟草专卖局,各县(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吉林省烟草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烟草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烟草系统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整理归档而形成的案件卷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对本级及下级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案卷评查工作。

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纠正违法与防止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程序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依照《吉林省烟草系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表》、《吉林省烟草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表》(见附件)执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抽样评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集中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不定期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直接评查和交叉评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定期集中评查案卷的范围为本年评查日期上延至上年同期一个物理年度内形成的案卷,覆盖面不得少于期间内案卷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不定期抽查案卷的范围为当年形成的案卷,覆盖面不得少于期间内案卷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案件经办人员,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并且采用百分制记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

80分以上为合格案卷,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能维持的均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三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

1无缺。

第十四条评查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进行案卷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五条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填写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表;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表应当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处罚(许可)决定书文号、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评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每一案卷做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应及时归纳总结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表)书面通知案卷承办单位或部门。

第十八条被评查单位对评查人员指出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评查人员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一般程序性、适当性问题的,评查机构应当及时归纳总结和进行反馈,并可予以通报;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性、合法性问题的,评查机构应当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督促纠正。

第二十条 案卷评查方案、通知、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内容

第二十一条案卷评查应当通过案卷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性、实体性、合法性与适当性问题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五)受理、听证、决定文书是否齐全;

(六)受理期限是否合法;

(七)是否及时送达许可证;

(八)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四)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履行情况的资料或记载是否完整;

(八)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九)罚没收据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一)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十二)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四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同时作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外,对被评查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案卷得分记零分。

(一)行政执法不立卷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三)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四)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案卷评查人员违背公正、公平的原则,徇私舞弊的,3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登记簿,如实记录案件信息。第二十八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健全完善案卷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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