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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集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是长期的、规范的、有效的,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探索而来的。而落实责任的关键,就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优化举措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制度是长期的、规范的、有效的,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探索而来的。而落实责任的关键,就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优化举措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有助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和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四)坚持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五)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对象、参保登记、缴费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范围对象 参保申请部门 个人应提供材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即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在本市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不含在校生)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缴纳医疗保险费。中小学生在所在学校登记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学龄前儿童可不提供照片);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

成年人医疗保险费标准

类号 参保对象 筹资标准(元/年) 其中

个人缴费标准(元/年) 财政补助标准(元/年)

1 成年居民 240 140 100

2 低保成年居民 240 50 190

3 重度残疾成年居民 240 50 190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标准

类号 参保对象 筹资标准(元/年) 其中

个人缴费标准(元/年) 财政补助标准(元/年)

1 未成年居民 80 40 40

2 低保未成年居民 80 10 70

3 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 80 10 70

五、参保交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2月10日,每年征缴一次。投保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的缴费期为6月1日至7月31日,2008年7月启动时半年的保费与2009年一年保费一并缴纳)。城镇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医疗保险费的,可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新生儿参保有什么规定?

新生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参保城镇居民怎样缴纳医疗保险费?

首次参保的居民或学生第一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学校统一代收后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参保城镇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放弃参保。

八、城镇居民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

答:城镇居民未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的只能在下一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九、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更后,已缴的费用如何处理?

城镇居民在参保内重新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死亡的,已缴纳的医保费用以12月31日为时点,12月31日之前提出退费的,退回已缴纳的次年医疗保险费。

第二篇: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1〕144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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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本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江苏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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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己经先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他市、县要抓紧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到2011年底,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

— 3 — 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人民政府

— 4 —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

— 5 —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省根据国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1〕24号)己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市区、县为统筹地区,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披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

— 6 — 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发放等工作。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统一的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

— 7 — 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消费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 8 —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慬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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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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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4日印发

第三篇: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泰宁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纲

1、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有助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2、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基本原则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四)坚持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五)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哪些特点?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个人(家庭)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补助,个人(家庭)负担不多;

(二)城镇居民不需健康体检,都可自愿参保,住院不分病种都可享受住院补偿待遇 ,部分门诊大病病种也可享受补偿待遇。

(三)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支出,经办机构不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4、哪些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在本县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以上

(一)、

(二)条人员简称为“成年人”;

(三)、

(四)条人员简称“未成年人”。

以上人员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参保,或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怎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镇居民(不含在校生)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属居委会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登记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红底彩照1张,并填写《泰宁县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重度残疾人员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还应提供《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登记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红底彩照1张,并填写《泰宁县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重度残疾人员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还应提供《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财政如何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确定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政府补助100元,参保个人缴纳140元;

(二)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参保个人缴纳40元;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参保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再予补助90元。

7、参保居民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城镇居民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泰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院住院,参保居民需自付不同数额的起付标准金;三级医院为7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起付标准金以上的住院费用,在三级医院发生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按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居民自付。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手续时,按规定应由居民自付的费用,由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按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8、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和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城镇居民医保以每个公历为保险(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费按一次缴纳。2008年启动时间为2008年4月1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自参保次月起享受规定补偿待遇。符合城镇居民医保条件的居民,应在每年10月8日至12月10日缴纳下一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保险费的视同停保,停保后再次参保的,其医疗待遇视同超过启动期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

第四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总结

团结协作,服务为民

认真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谭家社区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成功做法

谭家社区是板块型社区,位于姜谭路中段,1997年由高家镇谭家村撤队转户而来。社区东起铁路南站工业站,西至氮肥厂东围墙,北起钢管厂围墙,南到九龙山山下,现有居民281户,783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社区被铁路分割为南北两大部分。

近年来,由于街道驻地企业扩张,社区原有蔬菜耕地逐步被征用,社区的支柱企业氧气厂、冷库、淀粉厂也被拆除,加之居民是撤队转户而来,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工作技能较差,就业困难,同时,由于社区老年人口逐年增加,社区返贫现象十分严重。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迫在眉睫。 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谭家社区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初步胜利。经过总结回顾,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归功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政府支持

一是区委区政府和区人劳社保局、区农保中心及姜谭街道办事处等上级部门的积极努力下,使此项工作能在我社区进行试点。二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开展以来,市、区领导十分关注,多次亲临社区检查指导工作。三是街道、社区高度重视,街道主管领导、社区主任亲自抓,并抽出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工作中一有疑难,就迅速会商,进行解决或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为前期工作的开展提供

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我市刚开始起步,所以很多居民都不了解,需要大力宣传。接到上级通知后,街道办事处领导立即开会制定了宣传计划,并成立了工作小组,帮助指导社区宣传摸底。由于正值谭家社区铁路以北居民整体搬迁,居民居住的地方相当分散,这给宣传摸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社区领导多次在开会时强调要以最快的速度落实宣传摸底工作,并对各组居民小组组长实行了问责制,对自己包抓的居民区进行了入户宣传。社区两委会成员、社区协管员直接入户宣传,三番五次上门动员,做到家家户户资料到手,面对面解答群众疑问。在这段时间里,走进社区可以随时随地的听到居民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询问声,讲解声。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积极主动,服务到位

城镇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程序上比较复杂。一开始办理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资料的准备,由于搬迁,一些居民住得很远,老人来了几趟资料总是准备的不完整,有时资料带齐了却没有复印件,社区离街道又比较远,来来回回很不方便也不安全,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将要准备的资料写在黑板上,并整理下来写在纸上,给每一个有需要的居民,让他们按照条子上写的去整理,社区领导为了减少居民的麻烦,还特地买了一台复印机,专门为居民复印各种资料,节省了居民和经办的很多时间和精力。具体工作人员更是细

心仔细的审核居民资料,全心全意地为居民服务,确保社区每一位60岁以上的老人及时享受到政府每月的养老金补贴。确保在捆绑式参保条件的限制下和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全面推广这项惠民政策。

努力的工作得到了全体居民的认可,至09年底,共办理居民养老保险230人,其中有106人直接享受了养老待遇。2010年刚开始,我们就新办养老保险11人。至此,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谭家社区得到了居民的认可与拥护,养老保险工作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毕竟是一件新工件,新情况、新问题将会不断出现,我们将会以更高的要求努力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此项工作中去,促进些项工作跃上新台阶,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姜谭谭家社区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五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做好XXXX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1〕5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第三条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在我县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以个人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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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参保手续的办理及缴费方式

第八条 城镇居民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负责检查核实参保人员的信息是否准确、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参报表》与城镇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时限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特殊困难群体办理申报登记时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第十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参保人缴费必须按一次性缴清全年保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金融代办机构办理银行存折(卡),并在规定的缴费日期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由代办金融机构代为扣缴。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标准与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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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待遇调整。XXX县将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社保经办机构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启动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的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十八条 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九条 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各街道(乡、镇)每年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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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低保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

第二十六条 XXX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宣传、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办、残联、民宗委、公安、民政、发改、统计、人口与计划生育、审计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总结推进,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街道(乡、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国家促进城镇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切身利益。各街道(乡、镇)应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工作,及时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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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XXX县将根据国家、自治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适时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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