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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情理我更偏向于(通用)

法理与情理我更偏向于第一篇:法理与情理我更偏向于在法理与情理之间一部非商业性的影片,吸引着我们的眼球,让我们静静地看、细细地品;一部非娱乐性的影片,扣住了我们的心弦、使我们与之共鸣、为之动容。这就是故事影片《真水无香》。它并非纪实性影片,似。

法理与情理我更偏向于

第一篇:法理与情理我更偏向于

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一部非商业性的影片,吸引着我们的眼球,让我们静静地看、细细地品;一部非娱乐性的影片,扣住了我们的心弦、使我们与之共鸣、为之动容。这就是故事影片《真水无香》。它并非纪实性影片,似乎在叙说一个电影摄制组拍摄跟踪法官宋鱼水的办案过程以及案外故事,但真实再现了宋鱼水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形象。影片也无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表现手法平实朴素、表现风格如清水观鱼,却讲透了宋鱼水法官办理的几个普通案件的法理和情理。也许,影片中的人物对白的语气和语调有太明显的“话剧”味,以至于其中的台词留给我的印象超过了故事情节、场合背景、音乐烘托和人物造型,而正是这些台词,引发了我更多的思考。

一、法理和情理

有一句“台词”虽然只从宋鱼水口中说了一次,“法理和情理之间难道就真的没有结合点吗?”但这句话的意蕴涵盖了电影里的每一个情节,也串联起了影片中的每一个案件。

面对高中汉案件,宋鱼水的同事李法官因证据不足判高败诉,高心中委屈、认为无处可以说理,便从广告牌上跳下致残;宋鱼水和她的法官同事除了同情关心外,一次次地问自己,何谓“公理”?面对林老板的案件,宋鱼水法官很清楚,这个工厂的老字号商标“荷香园”被对方抢注,现在反而被对方告上法庭;凝聚着数代人心血、有上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商标,依法将判定属于对方,“理”在何方?“荷香园”的案件最终获得了圆满的解决,是因为法官们找到了该案法理与情理的最佳结合点——调解。但高中汉案件呢,虽然宋鱼水和同事李法官一直关心、关注高中汉,并用真诚让高对法律有了那么点希望,但他内心的怨恨还在,虽不是针对法官,但能说仅仅是怨恨自己吗,就不会针对法律、针对社会吗?法理和情理在高中汉案件中似乎并没有融和。

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办案法官都经历过这样的事业困惑或者说心理窘境:依法判决的话不合情理,成全情理的话则会违法裁判,进退两难,无所适从。有人还为此冠以一个并不确切的哲学名词“二律背反”。这种“二律背反”似乎从法律(或者说司法)产生时起就相伴而来。宋鱼水法官也在办案中遇到了这个千古难题,以致于她和她的同行们会为之追问“难道法理和情理之间就真的没有结合点吗”?

法律来自于人定,本因循于人情、合乎情理。但法律针对的是一般化的人和类型化的事,具有普适性;而人有不同,人的性情、性格各异,人的经历、境遇有别,故人的心理和观念也有差异。所以普遍适用的法在个案中就会遭遇法理之中、情理之外之事。此非法律之祸,乃司法之难。司法之难,难在如何使个案解决既在法理之中,又在情理之内。

事实上,我们每个法官都会遇到那么几个法与情相悖的案件,虽困惑而不气馁;我们都曾努力寻找法理和情理之间的通道或结合点,并成功地在个案中使这两者兼容相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可见,使法理和情理有机统一并非可望而不可及,只是那些特殊案件的法理和情理的通道难找、结合点不同罢了。

法官是一个很难的职业。法官之难,是因为法官之职就是为解决人世间的难事而设,如果社会上的各种纠纷非法官者都能化解,还要法官干什么。法官职业受人敬重,并非权力象征,也非官员地位,而是作为司法者,法官能将抽象的法律运用于具体的纠纷化解中,能将纸面上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能破常人不能破之难题,能解常人不能解之死结,使法律成为“活法”。法官还应该将法律内在的公正性宣示出来,将法律之中蕴涵的人情味展现出来,通过司法中的法理和情理的融和使法律真正成为“良法”。也许,这个目标本身就很难,但它应成为我们每一个法官毕生的职业追求。

二、看得见的公正和看得懂的公正

影片中有一句不太令人留意的“台词”,宋鱼水法官跟她的年轻同事说:“要让老百姓看得见法律”。我想,她说的意思一定是,要让老百姓能看得见法律的公正,也要让老百姓看得懂法律的公正。宋鱼水所以有感而发说这句话,是因为她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张先生代表的公司因侵权而被判败诉。宋法官知道张先生心里不服,所以一次次不厌其烦地给张先生打电话,试图通过“判后释疑”,能让他理解判决的道理,让他明白法律的公正。有意思的是,几天后,当宋法官遇到这位张先生的时候,张说他看了一本书,叫“法律的尴尬——谁动了中国人的奶酪”。当时我就想,这书名的风格很象英国大法官丹宁的写书命题,但没听到过这本书。我看过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诫》、《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法律的正当程序》等,但他没有研究过中国的法律,不可能以中国“奶酪”作副标题,是不是我国的学者写过该书名的专著。如果我是宋鱼水,我也会到法律书店去找寻这本“书”。后来,我们才知道这位张先生“忽悠”了我们。其实,他也不是为了捉弄谁,他的本意是想告诉法官他从败诉中看到了我国法律的“尴尬”,看到了一些中国人的利益(奶酪)被一种莫名的力量搅动着。最终,宋鱼水法官的自信坦言,虽没有让张先生明白一审判决的法理,至少让他明白了法律程序上的公正性,明白了他仍然有上诉的权利,也让他明白了宋法官多次打他电话想与他交谈决不是怕他上诉,而是想让他看见法律的公正、看懂法律的公正。此时,我们与宋法官共鸣的是,判决只是在今天用现在的法律针对目前的这个案件的最佳选择,五年、十年后的法律可能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选择,这不等于说今天的判决错了,而是说明我们的时代和我们的法律进步了。

常言道,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谁看见?当然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亲眼看见了司法审判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或切身感受到了司法公正,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这就是最好的社会效果。我曾经说过,法官应具备两个方面的延伸能力,一是展示“看得见的公正”的能力。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调解能力等,都应当是在塑造“看得见的公正”。因此,法官在驾驭庭审时要“静心听讼、兼听各方”,使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在过程中看见公正。二是展现“看得懂的公正”的能力。法官的裁判文书,不仅要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判之有法,使之展示看得见的公正,还要入情入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之展现“看得懂的公正”。所以,我们法官的审判工作,决不是案件一判了之,而是要让老百姓看得到公正,也要能让老百姓看得懂公正。

三、“瘦”的调解和“胖”的诉讼

针对“荷香园”商标纠纷案的特殊性,宋鱼水对她的年轻同事说:“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最差的调解胜过最好的判决”。只有深临其案,才会真正体会此言的真义。

影片中反映宋鱼水承办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两个“荷香园”官司打得难分难解。那个司掌着百年老厂的林老板认为,他们的产品是老祖宗打出来传下来的品牌,凭什么不让生产;但对方却先行注册了商标,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林老板以为凭良心就能打赢官司,庭上庭下都显得“理直气壮”。即使通过宋法官的努力对方愿意作出补偿的情况下,这林老板还是“蛮横无理”,坚持不愿调解,任凭法官如何规劝,就是“抱着死理不放”。宋法官心里很清楚,依法判决的话林老板必输无疑。按理说宋法官依法下判当无愧疚,但她于心不忍,她很清楚,这个案件这样判是合了法理却失了情理,失却情理的法律(判决)则无公正可言。宋鱼水说:“我们不能轻易放弃,让我们再努力一次。”终于,经过宋法官不懈努力,多次耐心细致地说理、释明,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使濒临倒闭的百年老厂又有了发展的希望和生机。这个案件的调解肯定耗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可谓不低,原告也付出了本来“依法”可不需支付的那笔补偿费,但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却远远超出了原本拟作出的“公正”判决。

西方法谚有云:“瘦的和解胜过胖的诉讼”。缘其意循其理,就是说调解解决纠纷程序简单,程式简化,即使一方当事人有所让步、有所吃亏,但只要双方都接受调解结果,实际上就是化解了矛盾,解开了纠葛,这要比通过复杂程序、繁琐程式最终以判决解决案件更经济,更有效果,何况判决结果还可能使败诉一方大不满意,甚至使双方都不满意。调解不仅是解决个案纠纷的有效手段,它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式。

四、法律思维和大众思维

记不得为哪个案件、在什么场景下,宋鱼水说过,“我们不仅要考虑法律的逻辑,还要考虑老百姓的逻辑。”什么是“老百姓的逻辑”?就是普通民众的呼声和需求,是普通民众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评价,甚至是普通民众的无理纠缠式的倾述。

你看影片中的那个大妈,无休无止地缠着宋鱼水,说是要立案,为她1951年被单位开除之事打官司。起先,宋鱼水还对她作法律释明,后来她知道了,大妈只是想找个人——一个她信得过的人——倾倒五十多年来的心中苦水。于是多少个傍晚,在法院门口那长长的似乎跨不尽的台阶上,宋鱼水与大妈或拾阶而坐、或挽手漫步,一个倾听、一个倾诉。为何宋法官有这份耐心和细心,因为她深感老人的孤寂和郁闷,为何宋法官对普通群众如此关心和爱心,因为她理解了老百姓的逻辑。

由此我想到,法官不仅要有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还要有社会人的群众思维。法官不仅要会说法言法语,还要会说群众听得懂、听得进的言语。法官不仅要深谙法律之真谛,还要身感群众之体会。法官要时时考虑人民群众的呼声、人民群众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评价。法律的公正需要法官去宣示, 还要群众来“体感”,老百姓的“体感”公正比法官的宣示公正更重要,否则,法律将失去公众的支持,法官的判决也将失去社会的认同。

宋鱼水作为人民法官,她懂得人民大众的逻辑,与人民群众有着深厚的感情。电影里她说过,“法治的进步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这句话发人深省。法治的发展固然会以牺牲某些人或某些群体的利益为代价,但不能以牺牲普通老百姓尤其是那些社会底层的处于弱势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任何一个时代,失去人民大众支持的法治改革和进步都会受挫,都会无功而返。法治不只是法律人的事业,更是由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共同参与的事业,离开了人民大众的理解和支持,改革难以成为善举,法治难以成就伟业。

这部电影不只是宣传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而是借用了她的形象,向我们展示了我们法官的一组群象:他们崇尚法律、尚法而行,他们与时代同呼吸、共命运,他们情系群众利益、倾心司法为民,他们理性而不理想化,讲情理而不情绪化。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各种纠纷,他们不畏艰辛,攻克难题;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矛盾和司法需求,他们在理想与现实之中、法理与情理之间挑战难题、敢于碰撞,一次次开辟理想与现实的新通道,一次次探寻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真正肩负起了司法者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

第二篇:帮助他人自杀案件中的法理与情理

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并不少见,在各国中都有发生,不同的国家对待帮助自杀行为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同一个国家对待帮助自杀的案件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其发生在思想行为较为传统的中国还是发生在现代思潮更为浓重的西方国家,都会引发人们对这种行为违法性以及量刑问题的讨论。下面这个案件就恰好说明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与平衡。

唐新农,江苏省人,2003年来到苏州某纱厂打工。2007年8月,老板家狼狗咬伤人,老板便支使唐新农将狗杀死。杀狗过程中,唐新农为恶犬所伤。唐新农没当回事,用清水冲洗伤口后草草了事。当天夜里唐感到被狗抓伤的手背隐隐作痛,第二天肩膀出现疼痛症状。唐新农以为是肩周炎犯了,便找来风湿解痛膏贴在肩膀上。疼痛非但没有好转,反而一天天加重,唐新农遂回老家治病。

2007年8月17日唐新农回到家中,被家人送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但唐新农坚称只是肩周炎,拿了止痛药后便回到家中。当天晚上,唐新农病情加重,出现抽风现象。家人再次将他送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检查后发现其病情很像狂犬病发作症状,并从唐新农口中证实他曾被犬只咬伤。唐新农被安排到了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进行狂犬病确诊,结果为其患狂犬病。

唐新农知道据死亡已近无力回天,便自行拔掉医疗器械,坚持回家等死。唐新雨、唐新海为唐新农两个弟弟见无法说服大哥唐新农,知道将其留在医院也是徒劳,便打电话通知了3个姐姐,然后于8月18日凌晨5点前后租了辆车将唐新农送回老家。回到家中后唐新农向儿子唐加伟交代了后事,并与亲人一一道别,之后便以疾病传染人为由要求亲属离开。 唐新雨和唐新海把家人们都送走,然后回到唐新农身边,发现他已浑身直冒冷汗。唐新农央求两个弟弟把他送到南小屋吧,称其在那里了结自己。唐新雨和唐新海兄弟含泪答应了大哥的请求。在南小屋,唐新农先叫唐新雨将他锁在屋里等死,后来怕经受不了病痛折磨,便让唐新雨帮他自杀早点结束痛苦。唐新雨和唐新海不忍大哥自杀,苦劝他不要绝望,但唐新农坚持称自己痛苦难当,要求唐新海唐新雨看在兄弟一场的份上帮助他结束自己的生命。

唐新农边说,边让唐新雨用绳子帮他上吊,又让唐新海到屋外把守不让他人靠近。唐新雨流着泪一再央求,不要自杀,想让唐新农让自己离开。但唐新农却一再要求看在兄弟一场的分上帮帮他。并且说只要帮他把绳子挂到梁上就行。见大哥一阵紧似一阵地抽风,且脸色越来越难看,唐新雨按照大哥的话办了……唐新农便让唐新雨出了南小屋,挣扎着把门关上。

东海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在实施火化操作时,发现了死者脖子上的缢痕,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传讯了唐新雨、唐新海,此案很快告破。鉴于犯罪嫌疑人唐新雨、唐新海与死者唐新农是兄弟关系,又是应死者唐新农的要求帮助其自杀,二人犯罪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的子女也明确要求对二人从轻处罚。当地法院对涉嫌故意杀人的唐氏兄弟作出了从轻判决。

帮助自杀,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每当出现一起涉及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或多或少的都会有法理于情理的冲突。

一方面,人的生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罚。但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简单的等同于故意杀人行为,不能不分情况的一律按照故意杀人处罚。

有种观点认为,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应全部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处罚。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时必须满足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仅指实行行为,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符合间接正犯要件时,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还有种观点认为全部的帮助他人自杀行为都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理由是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在我国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这类行为不是犯罪,

不处罚。

上述两种观点是在传统限制正犯概念的体系下所作出的解释结论。这种正犯概念认为,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是正犯,如果对于构成要件的实现仅仅具有因果关系,而非亲自实施,不能称为正犯,只能视为共犯。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中的帮助行为既非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也未亲自实现构成要件,因此,帮助犯即非正犯。如果贯彻“实施构成要件者方予处罚”的原则,则帮助者无处罚的根据。然而立法上有处罚帮助犯的规定。按照限制的正犯概念的理解,正犯与帮助犯在本质上显然不同,因而必然产生如何区分的问题,同时,正犯因为是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者,其可罚性不言自明,但帮助犯则为非构成要件行为实施者,因此,必须对帮助犯的可罚性做出合理性的说明,即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通说提出了共犯从属性原则,即正犯所实施之行为具有侵害法益之显在的、现实的危险性,而帮助犯所实施的行为,则仅具有侵害法益之潜在的、一般的危险性行为,因此,当共犯行为存在时,由于尚未具有值得处罚未遂犯之显在的、现实的危险性,必须等待正犯着手犯罪之实行后,始具有处罚未遂犯之可罚性。也就是说帮助犯的成立基础从属于正犯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行为,相应的,其违法性也从属于正犯的违法性。

也就是说,在这种体系下,只有亲自实施构犯罪要件的行为即实行行为的人才是正犯,教唆或者帮助他人或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都不是正犯;帮助犯的违法性及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当正犯即实行者的行为欠缺违法性和处罚根据时,帮助犯的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所以,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就因自杀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而不受处罚,除非这一帮助行为可以评价为类似正犯的“间接正犯”,或者刑法直接规定这种帮助行为等同于实行行为,并且规定有帮助自杀罪,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

这就导致了一个矛盾——在一个普遍接受了的前提下,一种行为被演绎为非违法犯罪行为,但这种行为在事件中又是被刑罚处罚的。就如唐新农案件中,弟弟唐新雨唐新海得帮助行为因为哥哥的自杀行为在刑法上根本未被规定为犯罪,就不具有违法性和处罚依据;然而司法实践中,弟弟唐新雨唐新海却被处以刑罚处罚。原因何在?

我认为,一个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刑罚处罚不单单局限于一种规范,或者说不能拘泥于现行体系,而应该考察这种行为在自然意义上是否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法律是最低层面的道德,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绝对)违背一般伦理道德的行为也势必触犯法律,如偷盗行为为道德所不齿,刑法规定有盗窃罪;杀人放火被道德所唾弃,刑法亦规定有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就现在的中国而言,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还或多或少受传统的伦理道德所约束,不管这种道德之所以成为道德是出于什么原因,是日积月累被广大的人民群众自然而然的认可,还是在封建时代统治者有意灌输于人们心中,现有的道德体系都无时无刻不维持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复坐,吾语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立身行道,扬名於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孝经》开宗明义第一章如是所云。可见自古以来故意损伤身体发肤行为为道德所不齿,自杀行为就更加违背了道德上的要求,帮助他人自杀便带上了“助纣为孽”的色彩。虽然这种结论是在现在已有些淡化的道德层面得出的,但从这种自然意义上来说处罚这种行为虽不如处罚直接的故意杀人来的“有根有据”,却绝不是妄加施刑。

再考察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人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而不能被非法剥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一切故意非法使他人的生命陷入危险状态或者造成死亡的行为都是故意杀人行为,其中包括直接或者间接的杀人行为以及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在法理学上有自然主义解释和规范主义的解释,如果采用规范主义的解释那么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也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上面的行为都是从积极主动地导致他人死亡的事实的角度考虑的。换一个角度来考虑帮助他人自杀行为,帮助自杀行为可以分解为帮助行为和放任行为两个行为。帮助行为使得自

杀者有条件实施自杀行为而使生命处于一种陷于死亡的危险状态;帮助者则因为其帮助行为而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状态的义务,这是一种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帮助者显然意识到了这种危险结果即将发生,然而既然帮助杀人案件得以发生就说明帮助者未履行这种义务,主观上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针对于帮助者就应当成立不作为的杀人罪。

所以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考虑,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都应当周到刑罚处罚。但在量刑方面,我认为帮助自杀行为不一定要按照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来量刑。一方面的原因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理由是除却了法理,世界上还有情理,但不是私情,而是人本之情。

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况大多是在自愿放弃生命之人的请求下发生下发生的,自愿放弃生命的人或出于极度痛苦,或出于极度无助,又或者是自己在心理上难于结束自己的生命才委托或求助于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中,自杀者和帮助者之间或近或远的都会有感情上的联系,或者是亲属,或者是邻居朋友,在帮助他人自杀之前一定又会进行劝阻,但这种案件既然出现那么必然是最终自杀者强烈的要求战胜了帮助者苦心的劝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就帮助者主观而言是不希望发生的,主观上上没有恶意,甚至有时是出于好意,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法律是一种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的规范,“法律的制定都不是一帮法学家或者立法会的议员坐在屋子里杜撰出来的”。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是社会习惯,社会习惯便以世俗人情为基础。纵观古代中国的法律,从来不把法与情截然割裂开来。汉代“经义决狱”、“春秋决狱”,唐代“以礼入狱”、“以礼入律”,都体现了法与情的融合。到了宋代,更是把“天理、国法、人情”一并倡导。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就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法律更加关注人情。法律不可能囊括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保持稳定性也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西方陪审团制度的缘起就是为了弥补法官对当地风土人情的不熟悉。考虑到情理,兄弟二人确实情有可原。

现在回到案件,唐新海受病痛折磨意图自杀,但痛苦难当难以成功,便要求弟弟唐新雨唐新海协助,弟弟二人苦劝无效,便答应了唐新农的要求,帮助其自杀。弟弟二人实施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应该受到刑罚处罚;唐新雨、唐新海与死者唐新农是兄弟关系,又是应死者唐新农的要求帮助其自杀,二人犯罪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的子女也明确要求对二人从轻处罚,所以减轻处罚也合情合理。所以才会有法院的从轻判决。

第三篇:出人意料与情理之中

出人意料与情理之中梵高的一生,用孤独来形容是最恰当的了。梵高的作品,用永恒来诠释也不为过。

但他生得如此出人意料,也许就是因为他活得如此的孤独,才让他死在情理之中;就像他的作品,生前的沉寂是如此的出人意料,而死后作品火得一塌糊涂亦在情理之中。

如果生活中没有某些无限的,某些深刻的,某些真实的东西,我就不会留恋。梵高曾经这样说,而我像爱着我自己的生命一样爱着梵高,梵高的画,梵高的忧郁我从这句话中体会到了梵高的绝望,世人的冷漠,不被别人欣赏的痛苦已把他折磨得不成人形。他是一匹良驹,但在那个年代里没有出现一个伯乐,一个也没有,于是,梵高孤独的活着,那种活着比死亡更痛苦,尤其是当他真真切切地感受到那种比死亡更痛苦的孤独时,为了结束这痛苦,他宁肯选择死亡。

当血红的鲜血滴到向日蔡上,我明白,那是梵高为了摆脱孤独和冷漠向世人发出的最后低吟。

活得如此的出人意料,于是死亦在情理之中。

终其种种,我不禁思索,难道真的是因为梵高注定是一颗恒星,所以他一直孤独着?但是为什么老天连高处不胜寒的孤独都不给他?为什么让一个原本是永恒,是被人敬仰的人活在平庸之中?为什么连他自己都认为自己是凡粟一粒,没有资格被别人尊敬?我不明白!上天既造就了一个天才,为什么让他活在孤独的痛苦中?难道天才是扣响扳机之后,鲜血溢满画页之后才能给予的称号?我不明白!我害怕这样的出人意料与情理之中!

而他的画,和他的人一样,在世俗中沉寂了几十年,等到他死后才大红大紫!人们在梵高作品拍卖会上争先恐后地喊出惊人的数字,虽然在情理之中,但是梵高已去,他拥有的只能是出人意料的孤独,却无法享受到人们对他的赞赏与虔诚!

【点评】 本文以梵高的一生为线索,述其生前沉寂的出人意料以及死后出名的情理之中,文字优美,无奈之中亦有讽刺意味。特别是文章倒数第二段几个问句强而有力,在抒发作者不平的心情,同时也在控诉着社会的不公! 文章行云流水,丝毫没有任何滞涩之感!

第四篇:《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

一. 作者简介: 《情理法与中国人》的作者是范忠信,男,1959年8月出生,湖北英山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1975年初中毕业后,先后当过民办教师、民工、农业技术员。1980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4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1987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任《台湾研究》编辑;1992年调入苏州大学法学院,1993年晋升副教授。1995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班,师从曾宪义教授,199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10月调入中南政法学院,同年晋升为教授,并任法学研究所所长。200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立后,先后任校党委委员、科研处长、台湾研究所所长、法律史研究所所长、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兼任校教代会副主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2003年主持申报法律史博士学位授权点和湖北省重点学科成功,任法律史博士生导师组组长和法律史重点学科负责人。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并先后获聘为国务院台办、司法部、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海南大学、广东外贸外语大学等多家单位的兼职研究员或兼职教授,以及湖北省和武汉市有关机构的法律咨询顾问。2010年9月加盟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年4月任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是博士生导师,二级教授。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法理学、台湾问题等。

二.内容简介:

本书解释了什么是法,法有什么用和法当如何适用。自古至今,中国人的看法与西方人很不一样。在国人的观念中,法律不一定是一个本于自然正义形成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而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是能预防和解决一切纠纷的公共政治技巧或治理术。这一套技巧,其核心成分不是客观、真实、理性、冷峻的科学,而是因事制宜、无微不至的艺术。数千年来老百姓期望托庇的“青天”式循良官吏,是有着父母般人格和爱心的

“政治艺术家”。基于这种理念看待国家、社会和人生,基于这类艺术处理各类事务和争纷,从而形成了中国人独有的法观念体系。

三. 个人心得:

这本书详细的介绍了中国人眼中的人情、天理和法律,三者看似对立但实则结合,三位一体,密不可分。中国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积淀,是泱泱大国,礼仪之邦。从古至今形成了宗法观念、父权家长制、礼义观念、仁德观念„„而这一切的有机结合就凝成了中国的传统文化,核心即为儒家思想,它根深蒂固,对个人,对社会都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因而法律也染上了浓浓的儒家气息,使“礼”、“理”、“义”、“正名”等,不断渗透到法律之中。“礼(理)所不容,国法不容”,“法不外乎人情”等等,成了人们共同的观念。在古代,判断一个案子是否合理公正,首先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情理道德,符合儒家思想,而不是是否严格遵照法律条文,人情大于法律似乎成了中国的特色。

书中有一则法律条文给我留下深深地印象,即“亲亲相隐”原则。书中是这样说的:“‘亲亲相隐’的法律制度是合乎人情且历久不废的。允许亲属间相互包庇,隐匿犯罪行为,明显对保卫国家的法律秩序不利,但却是人情所共欲的。”它流经千年,既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的原则,又有效的维护了家庭秩序和社会伦理关系,从而促进了社会稳定团结。但它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地位,从这一点看它是消极的,那么在平等自由的当代它理应是被淘汰的,然而并没有。“直到今天,西方的许多国家仍规定不得强迫被告之亲属出庭作证,也有尊重人道亲情的意思在里面。他们认为无条件爱护自己的亲属也是以项人权,因为这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事。”书中就是这么解释的。但“亲亲相隐”的原则仍引发了许多争议,也引起了我的好奇心和思考,它究竟该不该存活在当代这个法律至上的社会呢,它的存在会不会引起人情与法律的矛盾呢,它会不会给调查判案带来麻烦呢?

我由此想到一个在网络上颇受关注的案子,刚考完高考的山东女孩王静两次上中纪委状告其父亲包二奶。对此有人鼓励,当然有人认为其做法是错误,不但不利于家庭的和睦,而且违反道德伦理,与中国自古就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相悖。我上网搜索了一下相关法律,得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举报嫌疑人的行

为,当参照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给予适当减刑。此项规定也引起了异议,有论者著文称按此规定对嫌疑人减刑是鼓励“大义灭亲”,而这种“大义灭亲”的鼓励,则是扭曲人性,违背了古代“亲亲相隐”的法则,“是对法律原则和社会伦理实实在在的破坏”。其实我觉得这个说法实在是太绝对,“亲亲相隐”并不是指纵容和绝对的包容,它和大义灭亲不是完全对立的。“亲亲相隐”有它存在的价值,但绝不是以触犯法律和纵容犯罪为代价的。诚然,这一政策会给司法调查、审判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会增加办案难度,但是国家还是规定保护容隐权和拒绝作证权,所以如若有亲属犯罪,我们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有权不出庭作证。我们鼓励以国家利益为重,舍小家为大家,以正义和法律至上为原则举报亲属犯罪,但是国家也充分考虑到个人情感,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亲亲相隐”由古代作为一种义务转变为在当代是一项权利,因而更能体现出它新的光彩和价值。

我认为“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的弊端是可以弥补的。法律限定好亲属的范围,明确规定可以相隐的程度,不让心怀不轨之人有空可钻。在古代有“十恶不赦”的说法,我们也可以借鉴。对于损害他人生命,侵犯国家主权等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一政策是无效的。这样就既维护了社会稳定、法律尊严,又体谅了犯罪人的亲属的内心。而且,缺少了口供,调查也是可以继续的,这就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书中介绍了韩非子等法家代表的观点,他们绝对排斥“亲亲相隐”,认为法律必须符合国家利益,而不是迁就血缘关系至上的道德,我们现在来看,这一观点就没有必要了,因为国家利益和道德是可以相辅相成的。“亲亲相隐”的人性化本意顺应了“以人为本”的潮流。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持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无法逃脱的联系。家庭关系和谐了,整个社会也就和谐了。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亲属之爱。“亲亲相隐”正是从捍卫人性本能角度出发,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充分保护了他们的内心,体谅到其痛楚,这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立足于人情,不强人所难。如果强迫百姓不惜牺牲亲情,大义灭亲,遵守这种悖逆人情的法律,那就只能靠严刑峻法,推行重刑主义。历史已经证明,重刑之下必有乱世。因此,承继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内核,建立近亲拒绝作证的规则,使民众都

能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所以我认为这一政策在现在也是很有必要的。

四. 总结

第一次听到“亲亲相隐”是在法制史课堂上,当时这一政策就引发了同学们的讨论,也激发了我的兴趣。是啊,到底该不该保留这个从几千年前走来的老古董呢?当我阅读本书看到关于这一政策的介绍时,我很想就此展开讨论。虽然它会给调查带来困难,但我还是偏向它的。因为人的尊严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是法律的进步,是文明的体现,还是利大于弊的。所以我确定论文的命题是“‘亲亲相隐’在当代的存在价值”

第五篇:肉食主义与素食主义相比,我更支持素食主义

作业一:我更支持素食主义

班级:制药1131班姓名:龙耀英学号:20115013115素食主义者,俗称“吃素的”,即只吃蔬菜而不吃荤菜的人。素食主义是一种饮食文化,实践这种饮食文化的人称为素食主义者。他们不食用一切有生命和感情的动物之肉,包括家畜、野兽、飞禽、鱼类、海鲜等,但一般可以食用蛋、奶、黄油、奶酪等奶制品。素食主义者有很多种,如自由式(偶尔犯规也没关系)和苦行式(严格遵守,蛋、奶、黄油、奶酪也绝不吃)等等。肉食主义是一种饮食的文化,实践这种饮食文化的人称为肉食主义者。顾名思义,肉食主义就是偏爱食肉,不喜素食。是与“素食主义”相对的概念。素食主义相比肉食主义我更支持前者,原因如下:

素食主义的优点

一、 吃出健康来。素食的饱和脂肪含量佷低,可降低血压和胆固醇含量。德国做过一次研究,偶尔才吃肉的素食者,得心脏病的概率是一般人的三分之一,癌症的罹患率是一般人的一半。而且,素食还能起到食疗的功效。 吃出美丽来。用素食方法来减肥相当有效,素食能使血液变为微碱性,促进新陈代谢活动,从而把蓄积体内的脂肪及糖分燃烧掉,达到自然减肥的目的。经常素食者全身充满生气,脏腑器官功能活泼,皮肤显得柔嫩、光滑、红润,吃素堪称是种由内而外的美容法。

二、 吃出聪明来。食素者自我感觉往往很清爽,似乎人也变得更聪明了。事实,这只是心理暗示的结果,并且现代脑电图统计,见医学杂志 “《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杂志》。严格素食家庭的小孩。出现β频段不活跃;而σ、θ频段高活跃的概率高于普通家庭。。对于β频段不活跃,σ、θ频段高活跃,多数认为是数学能力有有缺陷,只能说食素者容易偏文学类发展

三、吃出文化来。素食,表现出了回归自然、回归健康和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返朴归真的文化理念。吃素,除了能获取天然纯净的均衡营养外,还能额外地体验到摆脱了都市的喧嚣和欲望的愉悦。

四、吃出经济效率来。通常情况下,素食要比荤食便宜得多,也很少有用素食做成的“大菜”。所以,食素就不必为生猛“大菜”而买单,为钱包减负,食素不亦乐乎。

如果想通过素食来减肥,就应注意以天然素食为主,而不是我们在市场上所见到的精制加工过的白面、即食面、蛋糕等易消化的食物。天然素食包括天然谷物、全麦粉制品、豆类、绿色或黄色的蔬菜等等。对含糖量高及高脂的天然素食要有节制性地食用。吃惯肉类者刚开始素食减肥时, 1

别急于求成,可循序渐进,从每餐尝试吃两碟素菜开始,等适应后再逐渐减少肉类及精制食物,慢慢地转向以天然素食为主。

素食者在烹饪中要特别注意控制膳食总能量,特别是糖、烹调油的摄入量,尽量少吃甜食,烹调清淡。

肉食所带来的健康隐患

一、中毒

由於动物被杀之前的恐惧,以及被杀之中的痛苦,使身体中的生化作用产生了极大的变化。致使毒素遍布全身,而使得整个尸体都被毒化了。根据大英百科全书记载,身体中的毒素包括尿酸与其他有毒的排泄物,会出现在血液中与身体组织之内:

若是与牛肉中所含的百分之五十六不净的水份相比较,从坚果、豆类及谷类中所得到的蛋白质,显然要纯净多了。

正如我们的身体在恐惧或愤怒的紧张之中会得病,动物无异於人类,在危险的情况中也会产生极大的化学变化。动物血液中的荷尔蒙,尤其是肾上腺素,当他们见到其他的动物躺在他们的四周,并且为了生命而徒然地挣扎,其分泌情况会彻底地改变。这种大量的荷尔蒙留在肉内,经由人类的食用,然后毒化人类的身体组织。美国营养学家指出:动物死尸的肉中,含有毒性的血液与其他的排泄物。

二、癌症

有一个以五万名素食者为对象的研究报告结果,在癌症的研究上引起了很大的震撼。这个报告指出,这群人罹患癌症比例之低,相当令人惊讶。与同样年龄及性别的人相比较,各种类型的癌症在这群人的身上发生的比例,显著地减少了许多。研究报告显示他们显然可以活得较长。一个有关於加州摩门的报告指出,这个团体中罹患癌症的比例,比普通人少百分之五十。摩门便是以少吃肉为其特色。

为什麼肉食者较容易得到癌症?其中一个理由或许是当动物的肉放了几天以后,它就会变成病态的青灰色。肉商为了不使他们变色,於是就在里面加入了硝酸盐、亚硝酸盐以及其他的防腐剂。这些东西使肉类呈现出鲜红邑。但是近年来却不断有报告指出,这些东西含有致癌物质。

在田纳西国立欧克瑞则实验室专门研究癌症的威廉李金斯克博士说:“含硝酸盐的东西,连餵猫我都不用的。”

英国与美国的科学家曾以肉食者与素食者“肠内的微生物”做个比较,而发现明显的不同。肉食者肠内所含的微生物,与消化液发生作用时,所产生的化学物品多被认为会导致癌症。这或许就能说明为什麼肠癌在以肉食为主的地区,如

北美西欧等地非常普遍,而在以蔬菜为主食之地如印度则很少发生。譬如,在美国,肠癌是第二位(仅次於肺癌);苏格兰人,比英国人多吃百分之二十的牛肉,得肠癌的比例在世界上也是数一数二。

三、化学食品

肉食常被称为“吃食物连锁键的末端”。在自然界,食物有一个很长的连锁键:植物吸收阳光、空气、水;动物吃植物。大型动物或人类吃小动物。现在,全世界的农田都用有毒的化学物品(肥料与杀虫剂)来处理。这些毒性药物就停留在吃植物与青草的动物体内。譬如,农田里喷洒DDT做为除虫剂,这是一种强烈的化学毒药,科学家认为足以导致癌症、不孕或严重的肝病等。DDT以及其他类似的杀虫剂,会保存在动物及鱼频的脂肪内,并且一旦储存,便很难破坏。因此,当牛吃草或饲料时,不论它们吃下了那种杀虫剂,大部份都还保存在他们体内,所以当你吃肉时,你把DDT以及其他累积在动物身体内的化学物品都吃进你的体内。由於吃的是食物连锁键末端的食物,所以人类就变成有毒杀虫剂高度结晶的最后吸收者。事实上,“肉类中所包含的DDT残留量比起蔬菜、水果、青草中所包含的,要高出十三倍”。爱荷华州立大学所做的实验显示,大多数人类身体中的DDT都是来自肉类。

但是肉类中的毒素并不仅止於此。为了加速它们的成长、肥胖,改进肉的色泽与口感,供人类肉食的动物往往吃下更多其他的化学物质。为了得到较多的肉以求取最高的利润,动物们被强迫餵食,注射荷尔蒙以刺激成长,给他们吃下各种开胃药与抗生素、镇定剂以及化学混合饲料。纽约时报曾经报导:“隐藏性的污染毒害,对於肉类的摄取者是一个相当大的潜在危机。其中残留的杀虫剂、硝酸盐、荷尔蒙、抗生素以及其他的化学物品都是。”(一九七一年七月十八日)这些化学药品有许多被认为会导致癌症,事实上,有许多动物在它们被屠杀之前就已经死於这些药物。

当农田被改成动物饲养场时,许多动物从来就没有见过阳光—它们的一生就在局促而冷酷的环境中度过,最后的结局却是凄惨的死亡。芝加哥论坛曾经报导过“高效率养鸡场”的情形。在最上一层是用来孵鸡蛋的;然后小鸡接受刺激成长、服药、强迫餵食;它们在小小的笼子里狼吞虎咽—从来没有运动或吸收过新鲜空气。当它们长大一些,就被迁移到底下一层的笼子里,如此一层层下去,当到达最底下一层时,它们就被宰杀。像这种不自然的方法,不但把体内化学物品的平衡破坏,同时也摧毁了自然的习性,更不幸的是,恶性肿瘤以及畸形的产生不但在所难免并且势必愈演愈烈。

四、动物的疾病

肉食者所面临的另一项危险就是动物经常会感染一些疾病,而这些疾病往往是肉商或检验员没有查觉或忽视的。经常当动物身体的某一部位长了肿瘤或癌症

时,将有病的部份切掉之后,剩余的部位还是拿去卖。更糟的是,有些长瘤的部份混在肉里做成“热狗”等食品。美国有一个地区,每天检查的动物尸体中,竟有两万五千头患有眼癌的牛只被拿去卖。科学家在实验中发现,如果将有病动物的肝脏拿来餵鱼,鱼也会得癌症。齐洛格一位有名的素食医生,当他坐下来吃素食晚餐时曾说:“在吃饭时,不必担心你所吃的食物,是死於何种疾病真是件好事。”

五、腐败

当动物被杀之后,尸体中的蛋白质就会凝结并且产生自我分解的酵素。(不像植物腐败缓慢)。很快地一种名为“尸毒”的变性物质就形成了。由於在死亡后会立刻释放出这种尸毒,动物的肉、鱼类以及蛋类有一个共同的性质—“很快地分解腐败”。同时当动物被屠杀之后,冷藏起来然后运送到肉店,再被人买回家,冻起来煮来吃,我们可以想像得到,这份晚餐已经腐坏到什麼程度了。

正如我们所了解的,在先天上人类的消化系统并不打算用来消化肉类的,所以它在胃肠中通过的速度非常缓慢。肉类大约要五天才能通过人的身体(与素食不同,它只要一天半就可以通过)。在这段期间,由腐肉所产生的致病物质就不断地接触到消化器官。结肠部份就产生有毒的情况。“生肉”由於经常处於腐败的情况中,所以就会把厨师以及任何它所接触到的东西都污染了。英国公共卫生局,在一次屠宰场爆发出中毒事件以后,警告家庭主妇们:“处理生肉时要把它当成像牛粪一样不卫生。”通常,有毒的微生物即使经过烹饪也不会消灭。尤其当这肉没有煮熟,或只是轻微加以烧烤,如众所周知的,它便会成为感染的来源。

六、心脏病

或许,非肉食者最强有力的一个论点,便是肉食与心脏病之间的关系。无可否认的在美国(世界上肉类消耗量最大的国家),每两个人之中就有一个死於心脏血管疾病,而这些疾病在肉类消耗量甚低的国家却是很少听到。美国医药学会会刊在一九六一年曾经报导:“素食至少可以预防百分之九十到九十七的心脏病”。到底是肉类中的什麼物质会造成对循环系统如此大的伤害?动物肉中的脂肪,譬如胆固醇,不会在人体内好好地分解,这些脂肪会附著於肉食者的血管壁上。由於不断的累积,年复一年,血管内部会变得越来越狭窄,能通过的血液量也就越来越少。这种危险的情况就叫心脏病变。它使心脏感到很大的负担,迫使它需要极为用力地将血液送到阻塞而紧缩的血管之中。结果高血压、脑充血、心悸等毛病都发生了。最近在哈佛的科学家们发现素食者一般的血压都要比非素食者来得低。在韩战期间,两百具平均年龄二十二岁的美国军人尸体接受了检查,大约有百分之八十的人,由於肉类废物的阻塞而呈现动脉硬化的现象。同年龄的韩国士兵却没有这种现象。韩国人基本上以蔬菜为主食。现在我们可以了解到,全国的第一号杀手“心脏病”,已经是相当普及了。有越来越多的医生(以及美国心脏学会)严格地限制他们的病人所能摄取肉类的份量。他们甚至要求病人完全不吃肉。科学家们现在体认到素食品中的粗糙及纤维质确实能降低胆固醇。加州洛马琳达大

学营养系主任瑞吉斯特博士,曾经做实验证实,豆类中所含的物质能使胆固醇减少。

七、肾脏病、痛风、关节炎

肉食者体内所负荷的废物,最显著的便是尿素与尿酸。譬如每磅的牛肉就含有大约十四公克的尿酸。一位美国医生曾就肉食者与素食者的尿液加以分析,发现了身体为了排出氮化合物,肉食者肾脏的负担是素食者的三倍。当一个人年轻时,他们还能承受这份负担,所以仍不致於有疾病现象的发生。但是当年龄渐长肾脏耗损过度,它们再也无法有效地作用,於是肾脏病就随之产生。当肾脏无法再处理肉所带来的过重负担,於是无法排除的尿酸就储存在体内。肌肉就像海棉一样将它加以吸收;当水份吸乾之后,它就变硬而形成结晶体。当它停留在关节里,痛风、风湿痛、关节炎等症状就产生了。当尿酸积聚在神经,就产生神经炎与坐骨神经痛。现在有许多医生对於罹患上述病症的病人,不是要他们完全停止吃肉,就是严格地限制他们的肉量摄取。

八、排泄困难(便秘)

我们的消化系统并不适合於吃肉,因此肉食者抱怨排泄困难则是必然的结果。肉类由於纤维质极少的这个缺点,所以它在人体的消化管道移动得非常缓慢(比起谷类与蔬菜食物要慢四倍),因此在我们的社会之中,便秘几乎成为共同的苦恼。 许多近代的研究报告显示,促使正常排泄的纤维质,只有从各种素食品之中得到。与肉类相形之下,蔬菜、谷类与水果保有较多的水份而且易於通过消化道。蔬菜拥有大量的纤维,而这种物质正足以预防疾病。根据现代研究,天然纤维能有效地防止盲肠炎、结肠炎、心脏病与肥胖症等疾病。如果在素食主义和肉食主义中选择其一,我个人更愿意选择素食主义。当然,以上的观点是从两个极端层面来入手的,每个人的个体情况不相同,因而所需要的营养也不相同。如果我们想要保持健康的身体机能,应该养成合理的饮食习惯与健康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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