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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例子(大全)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例子第一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例子浅析现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依法设立、以公司制为典型形态的企业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法律规范的制度,或者说是法律制度在微观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因此,深化企业改革。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例子

第一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例子

浅析现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依法设立、以公司制为典型形态的企业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法律规范的制度,或者说是法律制度在微观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因此,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将是现代企业尤其是大公司或大集团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定义

所谓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指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处理系统,包括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人员配备等各项规范制度和管理机制。这些制度和机制构成一个管理系统。在这一管理系统中,法律事务的管理融入企业决策、执行、反馈、监督等各项流程,并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任务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监督保障体系,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和防范风险的权责制度,并依法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实现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的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内容

根据我国目前企业法律工作实际,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事务、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事务;

(2)投资决策、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中的法律事务;

(3)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事务;

(4)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务;

(5)税费征收、房地产和海商法律事务;

(6)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和各种保险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内容,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原有内容的修改,企业需要及时适应。由于企业的内部条件、外部环境和行业特点的差别,不同企业在不同时期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重点也不尽相同。目前企业处理内外法律事务的主要方法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起草各种法律文件、协商、调解和谈判,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

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地位

从国外跨国公司的经验来看,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将法律事务管理放到与财务管理同样重要的地位,如某跨国公司规定,“公司的所有合同文件,都必须获得公司法律顾问和财务总监的同意之后方能签署,若有一方反对,合同就无法签订”。因为财务管理保证交易能够产生利润,而法律事务管理则控制交易的风险。目前,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普遍得到认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基本上都予以建立;但对于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均尚处于实践探索中。

五、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形式

我国企业不论是国内经营还是国际经营,不论是技术还是管理上都和国外先进企业存在较大差距,但都必须按照同样的游戏规则参与竞争。要缩小和国外企业的差距,必须具备和竞争伙伴同等的法律运用力量。因此,加强现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以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从国内企业的实践来看,目前各种企业所进行的法律事务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企业所遭遇的法律问题全部依靠内部非法律专业人员,且不聘用外部律师。这种做法为过去大部分小型企业所采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特别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现在这种做法已不多见了。

依靠非法律专业人员处理非常严谨的法律问题,这为企业带来风险巨大,企

业可能会被随时出现的法律方面的“小”问题拖垮。

二、将企业法律事务全部外包给外部律师,譬如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或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承包协议,将所有法律事务全部外包。应该说,目前社会相当数量的小型企业及部分中型企业都倾向于采用这种方法。企业的出发点在于社会律师的专业水准较高,同时亦能节约公司的人力成本。但是,全部外包的缺点很明显,比如说费用过高,某些法律事务不适合外包,以及法律事务的处理质量并未得到有效的保证。

三、企业内部设立兼职或专职法律顾问岗位,一般适用于小型企业。日常法律事务留给法律顾问负责,特殊的法律事务如诉讼、上市等外包给外部律师。这样能较好地发挥企业内部法务人员与外部法律资源各自的优势,既节约了费用,又提高了效率。

这可称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萌芽。将日常法律事务留给法律顾问负责,节约了费用,同时,法律顾问可配合与监控外部律师的工作,提高了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质量与效率。

四、企业内部设立二级部门,作为专职法律事务处理机构,适用于中型企业。多数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工作比如合同审核、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初步保护措施等都可以处理。可以说,这是企业内部所形成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雏形。

五、企业内部设立一级法律事务机构(如法律事务部),适于员工大型企业和集团。这一管理方式是以集团内部“法律事务垂直管理”为特征的,从而形成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目前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在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内部运用,但从国际上看,设立总法律顾问是大型跨国企业和集团普遍做法,因此也是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的趋势和发展方向。总法律顾问相当于企业副总裁级别,同时,一般还兼任法律事务部总监或首席律师之职。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在企业内部形成,使法律事务管理完全融入整个企业管理体系之中。集团内部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完全建立。企业法律事务纳入业务流程当中,其涉及的成本最高,但效益也最高。

由上可见,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层次的增加,尤其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增多,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逐步形成体系。上述的第三至第五种方式反映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从萌生到形成过程中相应的企业类型及其管理方式。

六、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1)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市场经济表现为一切经济活动的法治化,企业只有在加强法律工作的基础上,实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才能保证其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2)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的现实要求。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营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关系的主体。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要明晰产权,加快公司化改造进程,尽快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这些都涉及许多法律事项。要妥善处理这些问题,规避、降低法律风险,就要求企业法律工作细致、到位,就必须对相关政策法律熟悉掌握和正确运用。

(3)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保障。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必然涉及法律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等问题,如合同的缔结、履行、解除、违约风险防范等。只有通过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运用法律手段,正确、积极地应对各种法律问题,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结束语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要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必须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积极推进依法治企进程。企业的健康发展与有效顺畅的企业法律工作机制相关,只有不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企业才能做大做强。

第二篇: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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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计划。

第十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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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八)拟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实际;

(三)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四)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行性的意见。

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然后,由公司办公室报请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 3

施;或由总经理组织召开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公司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印刷、发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必须定期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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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含500元),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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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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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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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邹城地区以外)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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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合同标的为人民币5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三十八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执照编号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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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4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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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自收到之日起算,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四十二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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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二十

六、二十

八、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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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四十六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八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九条 合同盖章前,应由公司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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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五十二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交承办人整理清楚,然后交法律事务部归档。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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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送交人在移交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同时,应附所交资料清单两份,送交人和接收人在资料清单上签名确认,移交清单由送交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执一份。

第五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及文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知送交人核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五十六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所在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法律事务部以及公司办公室档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说明文书:

(一) 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

(二) 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

(三) 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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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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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六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六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十一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须在每个月的30日将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自动报告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备查或做相应准备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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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七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十五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七十六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七十七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七十八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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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十五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八十六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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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八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八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第九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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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九十六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九十七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对象为公司全体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培训考核对象。

第九十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十九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第一百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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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守,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追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查处。法律事务部的法律事务责任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追究。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2、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法律咨询单后拒不提供法律指导或提供错误的法律指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的;

4、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21

5、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6、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7、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8、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和损坏的;

9、合同校对出现较大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

10、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

11、不按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1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3、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4、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5、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6、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7、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 22

18、伪造合同的;

19、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20、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

21、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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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与企业经营风险管理分析

【摘要】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发展的水平在逐步地提高,市场经济体制也在逐步地完善,因此如何提高企业的经济运行效益以及建立一个健全和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体系成为了各个企业发展和探讨的重点。笔者在文中主要是详细地阐述了与企业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内容并其企业的经营风险管理进行了具体地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各大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律风险;企业法律事务;经济效益

0引言

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的状况会直接地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和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强弱。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中,但是由于企业主要是以盈利作为主要目的,在商业化的运作状态下依旧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大企业之间存在不正当地竞争和交易以及在对合作双方的贸易欺骗等等。因此,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一定的了解才能够有效地增强企业在

[1]经营中的风险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风险的管理和分析可以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而且还能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适应变化莫测的市场环境。本文通过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叙述和对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以着重地说明了对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对如何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1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概述

我国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大部分都和国家的相关法律具有密切地联系。作为我国基本之国的方针,依法治国的方略始终贯穿在国家的大小事务当中。虽然企业能够极大地激活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企业的正常运行也离不了相关法律法规地制约。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只有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运行才能够避免各个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和利益冲突。在和谐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在整个企业的经营过程中都可以得到充分地体现。无论是在相关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方面还是在企业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劳动人事管理内同等都需要企业根据相关的法律来进行。在企业法律的指导下对企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合理地解决。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不仅体现的是企业对国家法律的遵守和认同,而且还发挥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但是,在企业实际的运行中,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主要是预防相关问题的出现以防止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所以企业避免将如何处理和解决问题纠纷作为其法律事务工作的目标。 2企业经营风险的原因分析

2.1企业自身的管理失调

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和弊端。因此,不科学的企业制度和规范的建立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潜在的风险。同时,企业的经营活动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为明显。尤其是自然灾害的出现,比如地震、泥石流的出现会给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破坏。自然环境的变化经常会中断或阻碍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并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带

[2]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企业如果未能对其加强有效地管理

也会给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风险。

2.2市场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同时国内的市场经济环境受国际经济市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因此,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活动容易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导致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向和内容都要发生相应地改变才能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方向。市场经济政策的变化会给企业的投资和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企业不具备足够的能力来对市场的经济环境进行把握会给其今后的发展带来风险。同时,市场经济活动的竞争性使得各个企业之间都会想方设法来提高自身在竞争中的地位。因此,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各个企业会极易地给自身增加经营风险。

2.3相关法律的滞后性

国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规范。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机制还不成熟,对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律条例来对其进行规范。每一个法律从指定到实施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相关法律的调整和修改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企业

在对合同的管理方面。各个企业之间都是以合同作为活动交易的标准。因此,在实际的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在对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签订等等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其次是在相关的项目筹备和建设方面也会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法律风险。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改革促进了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诞生。由于市场经济活动的风险性增强,在实际的企业项目筹建中也会增大企业的经营活动法律风险。最后是在对企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国家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在逐渐地增强。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纠纷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且会制约企业的长期发展以及企业形象的提升。 3开展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的管理措施

3.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管理系统

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如果想要取得理想的效果就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以及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管理系统。无论是在对企业合同的管理还是在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都要求企业的相关法律事务人员能够对其给予详尽的意见并就如何提高企业的法律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出相关的举措。企业的合同管理会影响

[3]到各大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活动的往来。因此,在对合同的管理方面要建立相关的配套管

理制度和措施以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高。企业在合同的生效过程中要及时地建立相关的跟踪机制和反馈机制对合同的实施效果进行及时地评估和分析以保证企业的每一项工作都能够具体地落到实处。

3.2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意识

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涉及到企业的法律事务活动。因此,在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过程中要不断地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意识,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及时地预测和分析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增强有助于企业提高解决问题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3.3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积极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的各个部门之间要加强相互的合作,对于企业经营活动和法律事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地配合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各大部门之间要对企业的相关制度进行仔细地探讨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正常的范围内进行。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各个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和风险。因此,企业要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合理竞争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经营风险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如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成为了各大企业的工作重心。因此,企业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从而制定相关的措施来提高自身处理问题的水平和能力进一步促进自身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和企业经营风险的管理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探析[J];中外企业家;2011年

[2]尹平.经营风险与防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3]陈丹萍.会计信息失真与企业经营风险防范[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

第四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计划

王思鲁: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

日前,记者巡城发现,在各大中小型小区,灯箱广告、电梯广告几乎随处可见,小区业主也早已对此习以为常,但这些广告的收益到底该如何分配和使用,却鲜有业主了解一二。随着小区管理的日趋规范化,不少小区物业管理处开始公示广告收支明细,给双方创建一个相互信任的空间。

业主:

不清楚小区广告收益分配

位于新香洲的鸿泰80是近几年兴建的小区,居住人群以年轻置业者为主。和几乎所有的高层住宅小区一样,进入每栋单元的电梯里,都可以看到至少两幅镜框广告,内容以美食、美容、房产、培训等为主,或多或少都跟业主生活息息相关。该小区业主张小姐表示,电梯内的广告不定期就会更换一次,但具体由谁操作、广告收益如何分配,她并不知情。

记者通过鸿泰80物业管理处了解到,小区内投放广告由总公司负责,收益不归物业管理处所有。该物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用一般由两部分组成,日常小的修修补补,由物管处出资或向总公司申请费用。比较大的支出,一般会在小区公示,由业主平摊。

随后,记者前往香洲区五洲花城小区,随机询问了几位业主,是否了解小区广告收益的流向,他们纷纷表示不清楚,也完全没有意识到这部分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家住1单元1幢的赖女士告诉记者,“我们小区电梯广告很多呀,收益归谁我们就不清楚了,可能是物业吧!”

物业:

广告收益用在公共设施维护上

当记者向五洲花城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询问相关情况时,他们表示,“我们收取的物业费很少,只有1元/平方米,而小区里的各种公共设施,像电梯、楼道灯、道路、绿化带等都需要定期维护,广告收益都用在了这些公共设施的维修上。”

当被问及广告收益的使用是否有向业主公示时,一位曾姓负责人回答,“每半年我们会公示一次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但显然,对于广告收益的数额以及具体的财务收支明细,并没有向业主们公示。对此,曾主任给出的理由是,目前小区业委会还没有成立,物业只是代管小区广告收益,等业委会成立了,会将广告收益的财务收支明细交给业委会。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岭南世家荣景园,一到小区门口就看到入口处的道闸上鲜明的两块广告牌,十分抢眼。而进入小区单元楼,电梯内外也都有各种广告。记者随机采访几位业主,大多对广告收益的数目、分配及使用情况全然不知。

当记者向荣景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葆力物业了解情况时,一位周姓经理表示,小区广告是直接由总公司经营管理的。谈及电梯维护的费用由谁承担时,周经理坦言,这笔费用由业主分摊。但随后,周经理又解释道,“目前广告收益应该大部分都用在了公共设施的维护上。而且,我们小区的业委会还在筹备中,等到8月份业委会成立后,广告收益会和业委会平分。”

记者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小区的电梯广告都是包给专门的传媒公司在做,播映内容由对方决定,小区只是提供平台。据珠海框架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员介绍,他们到小区安装广告,一般是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把一定费用交给物业公司,“我们不直接和业主对接,但物业公司必须确保业主同意,现在的价格很透明,电梯内每块广告每月300多块钱。”

珠海特区报记者刘雅玲 实习生 张蓉

尝试

部分小区已公示广告收益明细

记者走访几家大型小区了解到,一部分小区已对广告收益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定期公示收支明细。还有一部分小区也将该事项提上日程,待细节敲定后,也将实施收支明细公示方案。

据了解,仁恒星园作为高端小区,现有29栋楼,40台电梯,每个单元的电梯广告年收益从几千到一万不等。该小区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每个单元的广告收益分开管理,一般用在该单元的公共设施维修、维护方面。“目前主要集中在电梯故障维修、电路板维修等,将来还要用在小区外墙维护等方面,当这笔资金不足以支付公共设施养护时,剩余部分再由业主分摊。”

“为了让小区业主心中有本账,物管处每半年会进行一次财务报表公示,小区广告收益有多少,用在了什么地方,还有多少结余,都会一一体现在报表上。”该小区物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每个单元结余的资金会累积起来,原则上由集体共有,类似于一笔公共维修基金,“今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七八月会贴出来。”

对于物业公示财务报表的行为,业主程女士表示赞同。她认为,小区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无可厚非,只要定期公示,账本公开,业主普遍都能接受,“这也是个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过程。”

另一大型小区中珠九悦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前段时间小区进行了倒闸门改造,还举办了小区游园活动等,都是由广告收益开支。相当于取之于广告,用之于业主。”据称,该小区物管处已经向总公司申请将这笔费用的收支明细公示给业主看,具体半年还是一年公示一次,细节还待确定。

第五篇:集团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几年来,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紧紧围绕集团中心任务,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促进企业长远发展为目标,并结合企业实际,坚持以法制教育为基础,以诉讼维权为手段,突出加强合同管理和制度建设,使集团法律事务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法律事务工作基本情况

1、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日趋完善

自xxxx年,集团在xx企业中率先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与此同时,按照集团x大主导产业必须建立或有明确的法律事务机构的要求,集团所属企业xxx等x户企业先后成立了法律事务部门,以上大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直接由一把手主管。把法律事务工作作为抓好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保障,把依法治企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事关企业重大决策自觉接受法律部门审核及法律顾问把关。其他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均配备了专兼职法律事务人员,部分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明确了职责分工。今年共有x户企业对外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的建立,为集团法律事务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和保证。

2、从制度建设入手,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预防预控机制

依据国家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关于加强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和集团实际,我们坚持实行《x报告制度》、《x情况报告制度》。为了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法律事务工作质量,制定了《x考核标准》,将法律事务工作纳入对各企业绩效考核之中。我们根据各企业长期以来在合同签订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下发了《x暂行规定》。进一步严密了签约规则和程序,明确了管理责任。同时,根据集团相关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市场经济关系变化情况,我们在执行x的基础上,又补充制定下发了《x合同》、《x合同》、《x合同》、《x合同》等四个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供基层企业参照使用,最大限度地堵塞合同签订和管理上的漏洞。基层各企业也加强了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的力度。x依据要求修改完善了《经济合同管理办法》,x等企业还配套制定了《x合同签订审批流程》。其他企业也相应地制定了各种办法或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这些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实现法律风险预防预控打下了制度基础。

3、加大依法维权力度,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自x年以来,集团在依法维权和清理遗留法律纠纷案件的工作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加强了跟踪协调,监督指导。共处理解决了所属企业大小诉讼案件x起其中劳动争议案件x起,经济纠纷案件x起,x起案件当中应诉案件x起、被诉案件x起,涉案金额x万元,共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x余万元。比较典型的案件有x起:

一是x。

二是x。

三是x。

目前,还有x起案件正在处理当中。

4、抓住中心环节,突出合同管理

x已成为预防经营管理风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根据集团下发的《x暂行规定》要求,集团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进一步完善了合同专项管理、审查、会签和审批制度。几年来,集团法律事务部共审查和核准基层企业上报的重大合同和重大项目x个,提出审查意见x条,全部被企业采纳。x公司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审核;x等企业根据集团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又制定了具体的合同管理规定,从上到下严格执行,从源头上规避法律风险。x公司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x坚决杜绝含义模糊的条款,避免合同文本的疏漏而造成损失。龙港公司严格按照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签订合同,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今年,集团下发《x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及四个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后,x等企业进一步理顺了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执行合同审批单制度,规范了常用合同文本。到目前为止各企业未发现新签合同及重大项目在履行当中发生纠纷和问题,有效地规避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5、结合企业实际,不断提高注法制教育质量和水平

一直以来,针对企业分布点多、线长、分散的特点,我们坚持以x办公网络为平台,以法制专栏为阵地结合实际、灵活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共制作专刊x期。根据企业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相应地宣传并解读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出台的各项政策,随着新修改的《x法》、《x法》x等法律的出台,及时地制作了专版专栏和课件。在企业改制职工并轨时期,针对各企业劳动争议较多的实际情况,重点宣传了《劳动合同法》。制作了宣讲课件深入基层企业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我们以各基层企业实际发生的典型案例为教材,重点宣传了x成功做法;部分企业勤勉不息依法维权,千方百计清收帐消案存历史呆死账的成功经验;个别企业还聘请了律师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通过普法学习,使企业各层面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6、以规避企业法律风险为己任,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专项工作

根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断发展,专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使法律事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强。去年,除日常工作外,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x。

(2)x。

(3)x。

二、下一步工作任务和打算

下一步的法律事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x。”为实现这一目标,结合集团的中心工作,提出近期主要重点工作:

1、x。

2、x。

3、x。

4、x。

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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