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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工作总结(大全)

危险货物运输工作总结回首每一天的周而复始,你是否在工作的过程中,获得了宝贵的成长经验?工作作为我们的立身之本,工作是见证我们成长的标志,为自己写一份独有的工作报告吧。让我们在回首自己忙碌岁月的同时,发现自己工作的不足之处,寻找出更好的工作方。

危险货物运输工作总结

回首每一天的周而复始,你是否在工作的过程中,获得了宝贵的成长经验?工作作为我们的立身之本,工作是见证我们成长的标志,为自己写一份独有的工作报告吧。让我们在回首自己忙碌岁月的同时,发现自己工作的不足之处,寻找出更好的工作方式,成为更好的自己。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危险货物运输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一篇:危险货物运输工作总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清理整顿总结

为规范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生产主体责任,推进行业有序发展,强化安全管理,按照襄阳市运管局要求,进一步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我所组织开展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清理整顿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我所成立由运管所王生宏任组长,殷保军任副组长,运输安全科、运输综合科、市场监管科、法制办、稽查科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输安全科,具体负责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并要求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整治工作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时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搞好“回头看”,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在抓落实、抓整改、抓基础上下功夫;要求道路危货运输企

业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要放在各项制度是否健全,规定是否落实,责任是否明确,隐患是否排除等方面,确保整治成效,我所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的整改要坚持定措施、定整改期限、定责任人的“三定”原则,实行跟踪管理,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清理整顿情况

(一)清理资质情况

1、开展已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复查

各危货运输企业按照2号令、省运管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运物运„2013‟108号要求,组织自查、整改,并填写108号文附件

1、

2、

3、

4、5上报。

我所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严格按照2号令要求组织资质审查,现场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审查合格的上报市运管局复审,同时抄报同级交通运输局;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责令改正。

2、清理挂靠车辆

清理小组深入企业,核查车辆产权关系,全面清理挂靠车辆。按照省运管局要求,产权关系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是车辆由企业全资购买;二是驾驶人员、押运员与所属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三是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统一调度,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在清理过程中对不符合的条件的逐一给予指导,对挂靠车辆,要求清理出企业,目前各运输企业已无挂靠车辆。

(二)清理车辆及运输装备

各企业自查自纠,强化车辆资质管理。车辆准入手续完备,车辆技术等级、车辆使用年限符合营运要求,对不符合的要求清退。按《湖北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暂行)》(鄂运征综运„2009‟45号)要求建立健全了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技术管理台账。建立和落实购入、维护、检测、报废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了统一调度、统一经济核算管理,设立了专门的经营调度、车辆动态监管和车辆技术管理机构;罐式车辆的罐体持有质检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定期罐体年检报告;无擅自变更罐式车辆罐体报告的充装介质和核定载重量;常压罐体卸料管根部球阀符合要求;紧急切断装置万昌还有一台车辆未安装完毕,禾森公司待省局审查后再确定是否能安装紧急切断装置。万昌公司、万康公司、宏泰公司车辆未年审完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到期后还未按要求安装的,禁止上路行驶。

(三)清理从业人员情况

各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的通知》(厅运字„2011‟136号)

规定要求,从业人员聘用合同、从业资格证及类别符合要求,驾驶人准驾车型、诚信考核、交通违法记分正常;建立健全了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教育培训档案,一人一档;实行岗前培训考核制度;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召开安全例会、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从业人员服从统一调度、遵守交通法规、营运规定情况,奖惩措施落实。

(四)整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

强化承运人责任险管理。要求按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的要求足额投保,目前到期的的企业已经按要求更改承运人责任险;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按企业管理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警示、纠正和处理;强化运输过程监管。一是严格按照运管机构核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危货运输活动,无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无转让、出租道路危货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二是检查托运记录,托运人是否提交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三是检查危货运输标志标识是否齐全完整,检查结果都符合规定,并核查了企业危货标志标识的张贴悬挂、应急防护设备的配置情况。

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小组,梳理出安全隐患 3处:

1、万昌公司:清理了一台箱式车、两台罐式车。

2、新建公司:鄂F-71811车辆报废,鄂F-71829清退。

3、宏泰公司:鄂F-71353车辆年限已到。

共注销 台危货车辆,收回 道路运输证,督促危货

公司运输罐式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辆,对能够现场整改的安全隐患,立即拿出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对于不能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责令其按要求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加强各危运企业对危货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及时参加再继续教育培训及诚信考核,督促危险品企业按[2014]106号文件新标准对运输车辆进行投保。

宜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黔西南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在本州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

2、适用于在本州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申请车辆新增、更新、转籍、过户、变更、停运、复运、补证、注销等业务办理。

三、条件和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

(一)申请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按以下条件审核:

1、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登记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③配备有有效的通讯工具; ④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⑤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⑥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GPS行车记录仪。

⑦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⑧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①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时,应使用罐式、厢式车辆或专用容器,车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按以下条件审核: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范围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②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专用车辆数可以少于5辆,其他条件与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相同。

四、申请

申请人按性质须向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规格:A4复印纸规格。应装订成册,封面标注XXXX公司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资料)。

(一)申请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②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申请单车业务办理具体事项如下:

1、申请车辆新增、更新所需提交资料: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新增、更新申请表》(附件1)原件;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③《黔西南州营运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④完整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和车辆照片;⑤车辆技术登记评定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⑥罐式车辆还需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⑦安装GPS定位系统的证明材料;⑧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⑨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

2、申请车辆停运所需提交资料:①《黔西南州营运车辆补证、停运、复运、变更申请表》(附件3)原件;②《道路运输证》原件;③车辆二级维护及等级评定记录。

3、申请车辆《道路运输证》补证所需提交的资料:①《黔西南州营运车辆补证、停运、复运、变更申请表》(附件3)原件;②证件遗失声明证明,若证件被盗,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件被盗证明;③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4、申请车辆复运所需提交的资料::①《黔西南州营运车辆补证、停运、复运、变更申请表》(附件3)原件;②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③车辆二级维护、等级评定记录。

5、申请车辆变更所需提交的资料:①《黔西南州营运车辆补证、停运、复运、变更申请表》(附件3)原件;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③《道路运输证》原件;④行驶证及《登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查后退回)。

6、申请车辆注销(退出市场)、转籍、过户所需提交资料:①《黔西南州营运车辆注销、转籍、过户申请表》(附件2);②《道路运输证》原件;

五、实施程序

1、申请人直接向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办理单车业务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查资料符合条件后直接办理。

2、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委托申请企业所在地辖区运管所对申请企业的规章制度、场地环境、安全措施等进行资质审查。辖区运管所接受委托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申请企业所在地辖区运管所的资质审查意见,由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核查后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企业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以送达回证日期为准到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6个月内购置车辆向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提出配发《道路运输证》申请,经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批后,由企业所在地辖区运管所审核配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道路运输证》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5、经营许可证期限届满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按此程序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取费用。

七、审批结果

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予以批准的,则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则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受理机构和查询办法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黔西南州政务服务中心州交通运输局办理业务窗口受理。

2、查询电话:电话:0859-3113118

九、安全管理 按照安全监管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运管所负责安全监管和信息上报。

十、档案建立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或者现有的,需存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文本:(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和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20、与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

21、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管理档案

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或者现有的,需存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文本:(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10、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和产权证明或租凭协议;

11、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3、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1、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22、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车辆管理档案

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增、更新车辆申请表;

3、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4、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5、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车辆审验记录;

6、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GPS安装证明);

7、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8、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四)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完税证、统一购置发票等原件;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增、更新车辆申请表;

3、车辆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4、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5、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车辆审验记录;

6、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GPS安装证明);

7、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8、其他按规定要求规定的资料。

附件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增、更新车辆申请表》 附件2:《黔西南州营运车辆注销、转籍、过户申请表》 附件3:《黔西南州营运车辆补正、停运、复运、变更申请表》

本规范为暂行规范,待省局统一规范后,以省局规范为准。 黔西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制

第三篇: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和安全监管,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及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协助政府制定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参与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运输事故的处理;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③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车辆应当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监控系统使用应符合AQ3004-2005技术标准要求,并能适时监控;

④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停车场地面积应达到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2倍以上,且四周封闭;

⑤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⑥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

⑦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⑧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

2 岁,初中以上学历。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③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之一,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②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第五条

(一)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

3 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国家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提供;没有规定的由安监部门认可的安全评估机构提供;属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七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六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终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停业申请;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

第十条 申请新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发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含GB1589符合性结论);

(四)悬挂标志牌、标志灯的车辆前后照片各一张;

(五)罐体车辆需罐体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证明;

(七)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注销或“转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销(转普)审批表;

(二)《道路运输证》原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报备申请表;

(二)报备企业设立分公司报备申请;

(三)报备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报备分公司组织机构、负责人、人员设置情况;

(五)报备分公司营运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六)报备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

5 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下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以及已取得营业性或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事项进行先期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申请人按规定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

6 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交相关材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单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应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发放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报备证明;企业凭备案证明以及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单位)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备申请后,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提供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准予报备,并向分公司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凭备案证明、母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报备分公司使用的车辆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者在新增车辆前,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拟购置车辆承诺书及相关资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拟购置车辆进行审核,实地查看停车场地,并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

7 7个工作日内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申请注销或“转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由经营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注销(转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转普)或不准与注销(转普)的决定,并收回原《道路运输证》,同意转普的按照规定程序由相关许可部门配发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件的许可、发放和管理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证件发放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运输)范围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的规定和项别填写。若许可被许可人运输某一类别的全部项别或者该类别不分项别的,直接填写类别。若只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可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直接标注危险货物的品名。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

8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企业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及处置措施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四)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五)车辆管理制度

(六)车辆GPS监控管理制度

(七)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

(八)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必须确保“车辆资产统

一、劳动关系统

一、经营调度统

一、财务结算统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每两年一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并评审合格,出具的

9 评估报告应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 应建立车辆GPS监管制度(包括:监控内容、监管人员职责、数据传输和上报、应急处置、报表台帐等),对专用车辆实行24小时监控,定期对GPS监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应于次月5日前提交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要求操作,不得违章作业。承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例会。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要定期开展车辆检测和二级维护,每月应对专用车辆至少检查一次,“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要对车辆进行集中检验。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三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各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台帐、档案、资料,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实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 经营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其他应依法检查的内容。

10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形式审查、现场检查和暗访等方式进行。每年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第三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八条 进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调阅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处理分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原许可以及其他依法采取的方式。

(一) 批评教育: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或安全隐患,检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批评教育;

(二)责令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中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一时难以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等情节严重的、存在问题不服从检查的、《整改通知书》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撤销原许可: 企业(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条件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条 被监督检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章 审验

第四十二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

11 户的经营资质、车辆实行审验;审验采取到期年审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

业户和车辆审验时,应填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审验申请表》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车辆审验表》,经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并签注意见后,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审。

第四十三条 业户审验的内容:

(一)资质条件: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设施设备等;

(二)当前月份前12个月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规费缴纳情况;

(四)违章记分情况;

(五)质量信誉考核情况;

(六)其他依法检查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对审验合格的业户应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加贴考核条形码,并加盖考核章;考核结果同时记录“审验表”,存入业户档案。

第四十五条 车辆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车辆技术状况情况(含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等);

(二)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

(三)车辆GPS安装和使用情况;

(四)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五)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六)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七)其他依法检查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 对审验合格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副本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加贴年审条形码,并加盖审验章。

第四十七条 对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符合经

12 营条件的业户和车辆,应当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审核,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档案和车辆档案,并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档案和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制度,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车辆的日常监管资料、检查记录、台帐等资料,依照相关规定应予留存的,同时予以归档和保存。

第五十条 业户的下列资料应予归档和留存:

(一)业户开业、变更、年审资料;

(二)车辆新增、更新、过户资料;

(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考试记录资料;

(四)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五)证件、文书、表格、台帐及复印件;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归档和留存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做到格式统

一、装订整齐、分类清晰,便于查找;资料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纸张优良。存档资料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签批。

第五十二条 档案文书按照下列标准和要求统一编制:

(一)文书案卷各式尺寸为300mm×220mm或280mm×210mm。

(二)案卷封面应注明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保管期限、密级、档号(指档案分类号和案卷顺序号)等项目。

(三)存档文件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即297mmX210mm);文

13 件目录由顺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文件材料应含题名、日期、页次、备注等。卷内目录排列在案卷文件材料的首页之前;卷内备考表应标明卷内文件材料的页数以及在组卷和案卷使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其排列应在卷内文件材料的尾页之后。

(四)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为: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

(五)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方法(孔距8cm),并应使卷内文件的文字完整无损和便于查阅,案卷底边和装订边应齐整、美观。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表格类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审验申请表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经营资质审查明细表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车辆审验表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查明细表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证配发表 8.拟投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诺书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销申请表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1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报备申请表 附件二:台帐类

1.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情况统计表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监控统计表

14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台帐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抽、检查登记台帐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况台帐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护、小修情况登记台帐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督查登记台帐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违规人员处理情况登记台帐 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谈话登记台帐 1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活动情况登记台帐 11.安全行车日志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第四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管机构基础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一、应急救援预案。以文件形式发布,每年制定1份;预案应具备内容:

1、指导思想;

2、预案目的;

3、组织机构;

4、危货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根据至少一次。以文件形式发布)。

三、台账

1、危货经营业户台帐(电子或文本)。

2、危货运输车辆台帐(电子或文本)。

3、从业人员台帐(电子或文本)。

4、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台帐(电子或文本)。

四、记录

从业人员培训记录

五、档案(运管处、县站或所)

(一)危货运输业户档案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倬,经办入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

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簿的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0、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车辆管理档案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从业人员档案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学历证明复印件;

(4)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5)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第五篇:危险货物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总结

安全检查情况总结

为严格落实月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主要对车容、车况及全车卫生,重点加强车辆年限、部件磨损的检查,运输部于2013年1月15日早上6:30对绿由公司运输车辆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现将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公司营运车辆共42辆;

(二)检查车辆39辆,余检3辆,检查率达到93%;

(三) 隐患车辆共有4辆,整改4辆,整改率达到100%。

二、 存在问题

安全隐患:一是粤ADXXXX、粤AXXXXX动轴吊架皮圈有松动;二是粤AXXXXX传动轴掉了两个螺丝;三是粤AXXXXX后轮磨损面积大。

三、 整改情况

1月18日已对安全检查出现安全隐患的车辆已全部整改完毕,整改率达100%。

运输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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