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治安案件受理
第一篇:行政执法治安案件受理
林业行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办法
(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站长办公会2013年9月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林政案件”)的受理、批转、稽查、督办、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明确国家林业局所属五个事业单位职责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8]2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的通知》(林人发[2002]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是稽查、督办林政案件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拟订林政案件稽查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举报的林政案件的稽查和督办工作;提交中央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查处的林政案件的督办和查处结果的报告;调查群众举报的破坏林业资源事件;负责全国林政案件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条 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稽查办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重要事项由稽查办领导 1 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召开办务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稽查办下设的稽查处具体负责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的日常工作,其他各处室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不得主观臆断、徇私舞弊;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做到严肃认真、热情细致,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 林政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根据受理林政案件的形态和方式,大致划分为有形材料(含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照片、光盘等)、电话举报、群众来访等3种。
第七条 受理林政案件的有形材料,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7类:
1.中央领导批示的材料;
2.中办、国办、全国人大批转以及内参刊载材料; 3.国家信访局及有关部委转来的材料; 4.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的材料; 5.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6.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及有关单位(含信访办)转来的材料;
2 7.群众直接寄送的举报材料。
第八条 稽查处设专人接听举报电话。接听电话时,要认真听取群众诉求,耐心解释答复,并根据《群众举报电话受理记录表》填写好举报事由、要求,以及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可酌情要求举报人寄送书面材料。
若举报人不愿意透露真实身份,要在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九条 稽查办一般不直接接待群众上访。上级领导有明确要求的,且上访群众5人(含5人)以下的,由稽查处至少2名干部配合国家林业局信访办进行接访,做好接访记录,接受上访材料;上访群众5人以上的,由分管办领导带领稽查处2名干部接访。如稽查处人员外出,则由办领导安排其他处室的干部接访;如分管办领导外出,则由其他办领导带队接访。
第十条 稽查处设专人负责对上述各类材料进行登记、分类。
第三章 林政案件的批转
第十一条 稽查处根据林政案件的情节、事态、缓急、来源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经认真审阅,判定为所反映情况不属于林政案件的,转相关司局、单位处理;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3 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批转,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林政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对第七条所列前五类材料,要立即呈送分管办领导,按照办领导批示精神及时进行办理,并要求相关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30天内上报查处情况。
2. 对实名举报件,根据其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对匿名举报件,原则上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处理。落款为“广大党员”“全体员工”“部分群众”等举报一般视为匿名举报件。
3. 对举报的普通林政案件,由稽查处依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分管办领导批示,按批示要求进行办理。
(1)对反映的问题严重、初步判定可查性较强的,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办,并要求在45天内书面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2)对反映的问题清楚又有一定可查性的,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要求在60天之内书面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3)对反映的问题比较宽泛,调查线索较少的,批转相关林业主管部门阅处或存档备查;
(4)对反映的事实不清楚、理由不充分、时间不明确、
4 地点不固定的材料,一般不予批转,存档备查;
(5)对重复举报的材料一般不予批转,但要电话通知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对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处或者有关司局、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在批转文件中明确要求案件受理部门及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对于不予批转的案件,由稽查处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反映的林政案件,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并在《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又向稽查办提出请求的,或者已经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调查或查处的行政机关调查或查处过、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批转。
第四章 林政案件的稽查和督办
第十三条 领导批示由稽查办负责稽查的林政案件,应及时组成工作组,赴案件发生地进行稽查,并按要求提交专题报告,呈送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对稽查办批转各省(区、市)的林政案件,由稽查处指定专人跟踪稽查、督办查处情况,特别要重点做好经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案件的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对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的案件,应及时督促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认真查处,
5 并按时报告查处结果,不得层层下转。
第十六条 确因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林政案件,承办单位反映不能按照上报时限要求查清查实的,稽查处应要求其定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稽查处应督促和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查办、督办的案件认真把关,确保依法查处。并实行重大案件联合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办案或联合督查督办,避免重复办案,增强办案实效。
第十八条 对于反映问题集中的地区或对同一起案件多次重复举报,稽查办可视情况组成工作组,对案件进行现场稽查或督办。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稽查办设专人负责林政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举报材料应按分省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二十一条 稽查办内部人员查阅、借阅档案材料,应当经稽查处处长同意后,填写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表,按时完整归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单位查阅、借阅档案材料,应当报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6 第二十三条 档案到期后,应当进行销毁。要销毁的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办领导审定后处理。销毁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重大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政治敏锐性,时刻关注群众反映的或新闻媒体(包括互联网)曝光的林政案件,对了解到的林政案件要及时向办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指示要求做好核实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材料的督办稽查结果,稽查处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主管局长写出签报,经分管办领导、主要领导和资源司审核后,呈送主管局长。
第二十七条 对在林政案件受理和稽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处室和个人,作为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稽查办工作人员在林政案件受理和稽查工作中,如违反本办法,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7 1.推诿、敷衍、拖延林政案件办理的; 2.应当履行稽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3.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9日起施行。
第二篇:50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
( )工商复字〔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们/单位)
, 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补正材料)。本局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本局将自受理之日起60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将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因本案申请人超过5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请你们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指导方针,认真做好以“防火灾、防盗抢、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治安防范工作,切实加强xx安全管理,不断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为便于及时预防和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特制定以下预案。
一、火警火灾
(一)增强防火安全意识,经常学习和宣传消防安全法规,认真履行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坚持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种火险隐患。
(二)对楼层装修、二装改造的项目,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建筑防火审核规范”的规定和程序,实行报批手续,并严把质量关,安全规范施工,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熟悉和掌握公司消防工作制度及易燃易爆物品摆放位置;电源开关、总闸、水源、消防水带、开启消防阀门等设置;以及各类消防器材的性能、规格和使用方法。
(四)初起火灾,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安全迅速扑灭;若火情严重,无法控制的:
1、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报警时讲明发生火灾单位、地址、门牌、着火部位和物体后,通报公司及客户单位有关领导;
2、及时开通应急消防通道,接引消防、救护等抢险救急车辆和人员迅速到场,展开扑救;
3、切断火灾现场电源、疏散人群,撤离易燃易爆物品;
4、注意维护火场秩序,严禁无关人员接近火场,妥善保护人证、物证等现场情况;
5、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善后查处等工作。
二、治安纠纷
(一)公司员工和保安员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观察、仔细分析,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作范围内的夹带商品、吵架、斗殴、闹事等扰乱治安秩序情况的发生,同时报告公司安保干部及时处置;
(二)如在工作区域内发生群众纠纷,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阻调解,缓解矛盾激化,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用语得当。 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2、提高警惕,防止少数坏人借故挑起事端,利用混乱之机进行破坏活动。
3、在工作区域内对精神病人和酗酒闹事者,要好言相劝谨慎处理,让其离去,使其不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4、如现场情况复杂,局面难予控制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必要时直接报警处置。
三、盗抢侵袭
(一)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发现危险隐患。保安员在值勤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守护区域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现行偷盗、抢劫案件的发生,同时及时报告公司安保干部,必要时直接报警“110”或“57780852”(中山派出所)处置。
1、班前、班后应检查门窗、水源、电器等设施设备关闭情况,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2、工作中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注意收银台周边有无异常情况,交接班清点营业款时在岗保安员应在收银台旁护卫防范;
3、公司各部门营业款送交银行前,应在办公室内清点、装袋并通知公司安保干部安排护卫人员接送押运,确保营业款取送安全;
(二)发现可疑人员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发现可疑人员,应严密监视,注意观察其动向,将其控制在视线之内;
2、对疑点较大的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安保干部进行询问和盘查,并提高警惕,防其行凶伤害。
(三)发生盗抢案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可疑人员正在作案时,应及时报告安保干部并通知其他保安队员增援,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公安机关,同时密切监控,等待时机果断予以制服;
2、发生盗抢案件要及时控制现场秩序,设立一定警戒区域,并妥善保护现场人证、物证等重要情况,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3、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积极提供有关线索、现场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破。
四、爆炸伤害
(一)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如发现无人认领可疑物品、异味弥漫或电器故障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安保干部,必要时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置。
(二)保安队员必须加强巡检力度,对出入人员严格登记,提高警惕,密切注意来访人员及随身携带的物品。 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三)发现可疑物品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2、立即控制现场,动员无关人员迅速疏散撤离;
3、划出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
4、注意发现现行作案犯罪嫌疑人,并迅速抓获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发生爆炸案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处置:
1、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2、协助公安机关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3、配合医疗机构抢救安置伤亡人员;
4、保护公司和客户资金、重要资料和物品安全;
5、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确保现场堪查、调查取证和善后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6、注意发现现行作案犯罪嫌疑人,并迅速抓获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现行破坏
(一)保安员执勤时,应集中精力、提高警惕,加强对公司经营场所、商务办公以及配电室、水泵机房、停车场、餐厅液化气室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防止不法分子蓄意破坏;
(二)发现可疑人员,应严密监视,注意观察其动向,将其控制在视线之内;
(三)可疑人员正在进行破坏时,应及时报告安保干部并通知其他保安队员增援,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公安机关,同时密切监控,等待时机果断予以制服;
(四)注意做好现场取证保护工作,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五)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积极提供有关线索、现场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破。
六、灾害事故
因不可避免的自然原因引起的水灾、火灾、雷击、垮塌、有害气(液)体泄漏以及交通伤亡等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处置:
1、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向受困人员提供有力帮助。如发现伤亡人员,应立即拨打“120” 电话急救处置。
3、提高警惕,加强灾害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防止不法分子乘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4、积极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抗灾抢险,尽量控制灾害蔓延的范围,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灾、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篇:稽查案件受理制度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稽查股工作人员对于群众投诉或举报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问题,都要热情接待,坚持首问负责,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二、接待人员应在投诉举报登记表上详细记录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被投诉举报单位(人)、地址、相关的违法线索或违法事实等信息。署名投诉举报的,应详细记录投诉举报人的联系电话及单位、地址,以便查处终结后,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信息。
三、凡已经登记的投诉举报,接待人员应于当天向药品稽查股负责人报告,由股长落实案件的初查人员,拟定调查方案。案情重大或涉案金额较高的案件,稽查股长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
四、投诉举报信一般由稽查股长拆阅,并交由负责内勤的同志进行登记。
五、对于不属于稽查大队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咨询,仍要热情接待,详细记录,耐心说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原因或理由,并移交相关科室处理,严禁态度生硬。
六、上级交办案件,原则上应由稽查科负责人受理案件材料,并亲自组织调查处理。
七、凡受理投诉举报线索的人员,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受理情况外,一律不得向其他人员泄漏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篇:受理案件通知书
瓜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字第号:
你送来的申诉书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会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送交本委员会。
二、请向本会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3、
4、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