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办法
一、正确使用执法文书,文书使用率达到100%,文书内容齐全、准确。
二、各执法股队长是执法文书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股队认真审查、把关,按文书要求规范填写。
三、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由局案审办管理, 建立文书领取和发放台帐,如实记录领取和发放时间、数量、文书编号、经办人等内容。文书整理由各股队负责,一月向案审办报一次,案审办对上报的文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打回股队,完善后上报案审办,然后由案审办归档、管理。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签发由股队长审查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主管行政执法副局长签发。
五、处罚决定书编号要求统一,稽查队100X,安监股200X,计量股300X,业务股400X。
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要求: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一卷;
(二)各种执法文书必须使用钢笔(蓝黑墨水)、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三)查处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卷内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四)其他不适于装订入卷的资料,如录音录像、实物
1证据等应妥为保存,并在卷皮底页备考表注明存放地点;
八、因文书管理、使用不当或监督不力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二篇: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文书、案卷管理等制度
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
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文书、案卷管理制度
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文书、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执法文书指盖有“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印章的各类文书;本制度中的案卷是指将简易程序案件及一般程序案件按规定制作而成的卷宗。
三、执法文书、案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存放。
四、执法文书领用与注销均需登记,做到有据可查,领用的队员应有效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执法文书挪作他用,禁止擅自作废。对于作废的执法文书应在背面注明原因,并完整保存,以备查验。
五、各类案卷定期进行整理、归档。一般程序案件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多案一卷,但每卷不超过50个案。档案材料的种类、份数、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六、执法案卷应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打印件在前,手写件在后的顺序,将同一案件相关材料按类组合在一起立卷。
七、执法案卷用统一的卷皮、卷目组卷,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卷内材料应依次用阿拉伯数字在每页
下角编写页号。
八、执法案卷应按照案卷排列顺序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臵。
九、案件办理终结,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附以相对应的电子文档资料,经审查后存档。
十、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5年;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10年;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卷,保存20年。
十一、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由资料保管部门申请销毁,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销毁。
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 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并交中队备案。
一般程序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执法检查
(一)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等收集证据的活动。《现场检
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立案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
1、巡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办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被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办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3、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属于城管办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给予教育处理。
(二)各执法中队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立案工作。
(三)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各中队长批准立案,各中队长必须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中队法制员应当对审批材料进行登记。
中队长认为应不予立案的,报大队部领导审核。
七、调查取证
(一)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涉案的所有证据。
(二)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经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相关笔录。
(四)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绘制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拍摄的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所拍摄的事实及拍摄人。
(五)关于收集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要求来收集证据。
八、告知义务
予以立案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九、审核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各中队法制员应协助中队长对涉案所有文书、材料初审后提出处罚意见,填制《案件处罚
审批表》报审核人进行初步法制审核后,报领导审批;各级领导的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二)审批领导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作出处罚意见。
十、决定
(一)审批领导对各自审批权限内的案件应当对调查结果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一、执行
(一)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及当事人委托代缴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四)必须严格执行罚、缴相分离的原则,因银行暂停营业或当事人有其他不方便缴款的情况,必须填写《代缴罚没款委托书》后,执法人员才可以代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论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
二、结案、备案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报经审批领导同意后结案。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中处罚审批后由中队归档,中队定期移交办法制科备案。归档样式、方法按法制科的统一要求执行。
信访案件办理规定
为及时、客观、公正、有效地处理信访案件,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以及城管网站投诉栏反映问题的处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城管执法大队信访办理工作由办分管领导主管,副大队长负责协调,执法值班室和执法中队具体实施。
三、按照热情服务,及时办理的原则,执法室信访工作人员要文明接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反映城市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问题,须认真填写信访登记表,做到件件有登记,不得遗漏和丢失。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经局分管领导阅批后,执法室按归口办理原则,分别转给执法中队负责人。一般信件,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信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况,报领导批准,可酌情延期。
五、对于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执法中队必须严肃认真,及时承办,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和积压。
六、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执法中队按时办结后,书面 回复,交执法室报办分管领导审查。其他投诉案件处理结果交执法室备案。
七、信访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登记、催办、上报、归档等工作制度,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
罚没票据、罚没款管理制度
一、罚没票据的管理
(一)罚没票据的领用。
1、罚没票据设专人负责管理。
2、领用罚没票据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手续,包括领用的执法部门、票据的种类、领用时间、领用人签名等。
(二)罚没票据的使用。
1、执法部门必须使用江苏省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填写收据内容必须齐全。
2、执法部门使用的罚没票据必须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公章方可生效。
3、执罚人员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界定当场处罚的范围并正确使用行政处罚定额收据。
4、对相对人的处罚不能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实行“罚缴分离”,相对人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后,执法部门必须出具一张“罚没款收据”给相对人。
二、罚没款的管理
(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执法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二日内将所收罚款缴入指定的代收机构。
(二)实行罚缴分离的罚款,应由相对人直接到指定的 代收机构缴纳。
(三)执法部门处理和变卖罚没财物的的变价收入一律缴入指定的代收机构实行“罚缴分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支出、挪用,否则按《国务院关于反财政法处罚的暂行规定》对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行政执法大队内务管理制度
一、切实加强内务管理值班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管理内容、管理要求,确保内务管理规范有序,责任到位。
二、坚持班前、班后打扫,经常拖地,确保地面无垃圾、积尘、墙角、天花板等处无蛛网。
三、办公桌每天擦拭,无杂物、纸张堆放,无乱涂、乱写;窗户干净明亮,玻璃完好无损。
四、电脑、电话等办公用品和热水瓶、茶杯、凳子、烟灰缸等日常用品统一放臵;鞋子、雨具等个人物品有序摆放;扫帚、畚箕等清洁工具统一放至门后或角落处。
五、队员制服统一挂至衣橱中,头盔和帽子统一挂至墙上挂钩处,不得随处乱放。
六、禁止在空调下吸烟,保持室内通风,避免空气混浊,损害健康。
七、爱护公物,节约能源,空调、电台、饮水机等电器注意使用寿命,勿超负荷使用。队员外出要随手关灯、关门。
八、内务管理情况由大队部委派专人检查,作为中队月度百分考核内容之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充分体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合法、合情、合理,确保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行政、高效廉洁,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明示本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和范围。
二、公开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公开行政处罚程序、执法结果。
四、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公开处理违法案件的廉洁监督机制。
六、公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答复工作的监督制度。
七、行政执法公示可采取制度上墙、印发宣传小册子等方式。
八、自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执法大队及其下属各中队(部门)按照以上规定的内容,结合自身的执法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
为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责任人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组织在执法活动中负责执法的人员。
二、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行地段分片责任制,由执法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查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均为该案件的执法责任人。
三、案件的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调查人员:
1、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案件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制作笔录;
2、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应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4、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审查和审批。
(二)审查人员。
1、审查案件是否超越权限范围;
2、审查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和程序是否正确;
3、审查案件证据是否齐全、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4、审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工作是否符合县执法科有关规定要求;
5、提出案件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审批。
(三)审批人员:
1、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执法责任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区域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每天坚持对辖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应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三)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立案调查处理;
(四)按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宜宾县城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一、尊敬领导、服从指挥,统一行动,顾全大局。
二、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同心同德,群策群力。
三、队容严整,风纪严明,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四、重在教育,先礼后罚,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五、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以法执罚,铁面无私。
六、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掌握政策,提高素质。
七、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任劳任怨,尽职尽责。
八、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办事公开,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大队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全面有效管理,使行政执法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结合执法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超出执法人员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请示、报告的,如处理或答复一些重要问题时,均适用本制度。
二、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队员向副中队长(分队长),副中队长(分队长)向大队长,大队长向办分管领导请示或报告。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越权请示和报告工作。
三、请示报告必须一事一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可用口头或电话形式;请示报告可采用综合或专题,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
四、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遵循有关规定,按照组织程序办理。
五、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遇到或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
(一)在查处、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时,遇到当事人的强烈反抗,使执法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
(二)执法时受到群众起哄、围攻,使执法工作无法继
续进行或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
(三)查扣当事人违章物品时遭到暴力反抗的;
(四)在查处、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
(五)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需按照听证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
(七)其他重大行政执法情况。
六、上级部门应认真听取执法人员和下级执法部门请示或报告的执法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超出本部门处理权限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七、对特别重大、紧急的执法情况,各执法人员和执法部门在发现时应立即请示或报告,不得拖延,避免事态的扩大。
八、因主观原因对应请示或报告的执法情况,未请示或隐瞒不报,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大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开、公正、公平地行使职权,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 法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反程序,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自律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是县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办公室。办法制科具体负责过错责任的相关认定、追究工作。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二)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经司法部门确认属实,给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三)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应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罚款、扣留作业工具的;
(五)截留和私分罚款、扣留物品的;
(六)有贪污受贿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七)有应当作为而不履行法定义务、职责行为的;
(八)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五、执法过错责任一般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况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案件审批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批、指示、许可发生错误的,应追究审批人员责任;
(二)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
(三)下级提供案件不真实、证据不清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呈报人员承担责任。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从轻追究责任,但应作出书面检查: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及时发现其执法过错,并能主动纠正,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的。
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免于追究责任:
(一)依法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的性质发生变化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事实认定出现偏差而致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相对人做伪证或虚假陈述,导致执法发生过错的;
(四)其他不应追究的行为。
八、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执法过错案件由法制科受理,任何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向其举报或投诉,法制科均应予以受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二)调查。对于反映的执法过错案件,追究机关应及时予以调查:
1、对属于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2、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详细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被调查人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调查工作。
(三)认定与追究。受理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产生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因素,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追究责任最终确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陈述、申辩,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执法行为确实无过错的或属于免于追究责任的,不
予追究,并详细回复举报人或投诉人;
2、执法过错经查属实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行政责任;因执法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赔偿的,由执法大队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3、执法过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十、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自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法制科提出书面申诉,法制科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报上级批准后,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十一、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调离岗位、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大队培训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政治思想觉悟和个人身体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所有持我办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法制业务培训,适用本制度。
三、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法制培训、政治思想学习、体能培训。
(一)法制培训包括以下方面:
1、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基本法律知识;
2、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3、城市管理方面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4、其他与城市管理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
5、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二)政治思想学习包括以下方面:
1、先进思想、先进理论等。
2、纪律作风类;
3、职业道德类;
(三)体能培训包括以下方面:
1、队列队形;
2、各类基本步伐;
3、项目测试(1000米,立定跳远、仰卧起坐、俯卧撑等)。
四、培训工作应针对市城办管理工作的特点和执法人员的现状,按照长抓不懈、讲究实效、统一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职业道德和依法行政水平。
(一)新队员上岗前培训
1、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法制培训、政治思想学习、体能培训。其中法制培训除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政处罚法、赔偿法、行政诉讼、复议法、市容环境、园林等法律法规)外,还应对城管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专业知识等进行学习;政治思想学习主要对政治思想工作理论、反腐倡廉、职业道德方面进行学习;体能培训主要从学习军事基础科目中得以体现。
2、培训要求:充分认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地位、作用;热爱城市管理工作,明确职责、任务;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学会执法基本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勤,提高专业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熟悉掌握和正确运用所学的业务知识,促 进执法工作的开展;同时增强体质,促进队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3、培训形式:军事化封闭培训。
4、培训时间:十五天。
5、考核类别:考试。
(二)在岗执法人员培训与复训
1、培训、复训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法制培训、政治思想学习、体能培训。法制培训包括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案例分析、工作交流,以及对已学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程序、文书的强化。政治思想学习包括新思想、新方法、先进事迹的交流;体能培训包括队列队形、基础步伐、测试项目的训练。
2、培训要求:吸取新的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熟悉掌握新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提高实际操作和处事应变能力,并通过体能培训进一步增强自身身体素质以适应综合执法要求。
3、培训时间:每月2个学时。
4、考核类别:考查、考试。
五、各执法中队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在人员、时间、经费上统筹安排。
六、执法人员每年须进行以法制教育、政治学习、体能
训练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执法人员应加强自学、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按规定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八、法制培训以面授为主,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政治思想学习以各队内部学习、交流为主;体能培训采取大队集中培训、中队内部培训等方式。参加培训的人员应按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学习。
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组织管理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新队员上岗前不少于半个月教育培训。执法大队、中队负责人的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执法队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48学时。培训期满,由大队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进行补考,并参照《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机关档案的一部分集中交由档案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员应当立即收集、整理该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案件办结后,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归档:
(一)行政处罚。包括立案审批材料、询问材料、其它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材料、听证材料、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凭证、结案文书等。
(二)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含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下同)申请书、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受理凭证、当场或实地审查材料、听证材料、检查(勘验)笔录、招标(拍卖)情况材料、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等书。
(三)行政强制。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所形成的材料,包括现场勘查(书面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结论、现场采取的措施等。
(五)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复核、鉴定性材料,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材料,其它有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意见。
(六)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卷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一般应当保存原件。重份的文书材料应当剔除。照片应当写好文字说明,随纸质文件一起立卷。
第八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组成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页号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应当采用软卷皮装订。 采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应当依案号顺序组成案卷。
第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选择下列两种顺序排列:
一是行政(处罚、许可等)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二是行政(处罚、许可等)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
第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逐张编页号。凡有文字的页面都应当编号,页码的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一本案卷编一个流水页号。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卷底不编页码。
第十一条 案卷内每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填写一个顺序号。卷内文件目录应当按照卷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页号。“页号”一栏,只有最后一份文件填起止号,其余各份文件只填起始号。
第十二条 组卷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文书材料进行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应当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案卷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得撕掉,材料上的金属物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三条 案卷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应当用耐久性字迹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
封面的第一行,填写行政执法单位的全称;“自××××年 ××月至××××年××月”栏,填写立案日期和正式执罚结束日期;“归档号”栏,填写行政执法单位给本卷宗归档时保管序号。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应当制作成案卷。案卷归档前由案件主要负责人检查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签字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重新整理。
第十五条 归档的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的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与同一案件的案卷互设参见号。
第十六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当装入案卷或者证物袋。装入证物袋的,应当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
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以拍成照片附卷,原物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案卷检查合格后,应当在案卷卷皮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案卷归档后,如果该案卷仍有需要归入案卷的材料,应在备考表中注明。
第十八条 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一案一号。结案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整理立卷,于次年三月份前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也可以由办案人随时立卷,直接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归档。部门内各机构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应当归入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及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保管期为永久,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卷保管期为定期,定期分为10年、30年、50年等。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内部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外单位或个人查阅行政执法案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纳入本地区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对在行政执法档案收集、整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集中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或者接收档案的;
(三)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者伪造档案材料的;
(四)档案保管机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五)损毁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行政执法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所在行政执法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文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 )安监管复查字〔 〕第( 号
:
本站于 年 月 日对你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管;经下井检查,发现
矿井存在 条安全隐患,并做出了现场整改决定。按照号文件精神,对你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证号:证号: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复查检查单位。
第五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现 场 检 查 记 录被检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检查场所: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
我们是龙怀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