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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使用(集锦)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使用第一篇: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使用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与使用规定车辆管理与使用规定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使用

第一篇: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使用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与使用规定

车辆管理与使用规定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用车程序与要求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3、保证市场检查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4、保证单位机关在县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在现有车辆不能同时做到“四个保证”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县城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县辖区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单位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1、途中维修。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需要进行临时维修时,应事前电话报经单位主任同意后方可维修,归队后由乘车人证明,机关办公室验收后予以认可并补办相关手续。

2、在市区内维修(保养)。在市区内维修(保养)应事前填写报修单,由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单位主任审批,经批准后凭报修单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送修时,必须有中心两名人员在场;维修时,驾驶员应尽量在场监督维修;维修好后,驾驶员对修理项目及质量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维修经费由机关办公室、财务科凭报修单及原始维修结算单到维修点统一办理结帐手续,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销。

3、审批权限。单车一次维修费用可能在200元以下的,由机关办公室书面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可能在200(含200元)元以上的,由机关办公室书面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核后由中心主任批准。所有车辆维修费均有单位主任签字报销。各车辆的维修费用单独登记,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4、车辆确需补充随车用品(如香水、车用腊、空气清新剂、坐垫等)时,由驾驶员向单位主任直接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去购买。

5、机关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维修点、洗车点、大宗油料订购费及有关车辆行驶的手续,由中心主任按照“货比三家”原则具体办理。

6、驾驶员的差旅费、小额外购油料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经单位主任审核签字后,每半个月报销一次。

四、油料购买与供给

1、单位所有车辆采用“一车一卡”和“三对口”方法对油料进行管理,即每辆车建立一个单独的加油卡,驾驶员凭加油卡加油和结算,不得将加油卡上的汽油(柴油)转送或转卖给他人。

2、机关办公室定期凭《派车单》和《用车登记簿》登记统计,对派车单里程、行驶里程和百公里耗油量“三对口”考核,每月汇总一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请示单位主任作出处理。

3、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每月底到供油发卡网点统计各车耗油情况,测算下月购油量或燃油补助费用,及时办理购油或燃油补助拨款有关手续,并合理分拨到各车。

五、司机职责与管理

(一)驾驶员职责

驾驶员应在单位主任的领导下自觉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为单位服务的思想,保证安全行车,热情服务,爱惜车辆,遵章守纪,争当文明驾驶员。

2、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单位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与禁酒令,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禁酒后上岗或驾驶车辆。

3、定期检查和保养车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精心保养车辆,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

4、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做到随叫随到,热情周到,准点出车,安全行驶,不借故拖延,不私自出车,不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5、驾驶员的休假原则上按照休假计划实施,在休假、病(事)假期间,其车辆须交由单位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使用。

6、认真钻研驾驶技术,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尽量节约油料,降低耗费。

7、出车返回后,应检查车辆状况,做好再次出车的各项准备工作,晚上必须将车辆进库或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驾驶员的管理

驾驶员的管理采取平时考评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的方法,由机关办公室报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组织实施。

平时考评,主要由机关办公室依据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政治思想和作风纪律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经常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专业技术,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有关精神,讲评工作情况,增强大家的服务意识、安全意识、节约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

年终测评,每年结合年终工作进行,由单位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

1、测评项目分为思想道德、驾驶技术、服务态度、遵纪守法和综合素质等五个方面内容。

2、测评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凡综合素质得60%(含)以上不合格票的驾驶员,定为不合格驾驶员。

3、凡经综合考核(平时考评与年终测评相结合)定为不合格的驾驶员,予以批评教育,不享受驾驶员有关福利与奖励。

5、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驾驶员调整工作或停驾。

6、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岗位后当考核仍不合格的驾驶员按停职待岗处理。

7、驾驶员全年发现三次(含)以上酒后驾驶现象的即为不合格。

8、凡当年有40%以上的驾驶员经民主测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分管主任在述职大会上作出说明;有50%以上的驾驶员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分管主任在机关大会上作检查,并不享受单位当年年终相关奖励。

(三)驾驶员的聘任

1、单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驾驶员,聘期为一年(试用期3个月)。聘任驾驶员原则上依单位在职人员为主,报请单位主任批准。

2、聘任驾驶员要签订驾驶员责任书与服务承诺书,由机关办公室入档备案。

3、拟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男性,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忠于党忠于人民,遵纪守法,自愿车辆驾驶工作。身体健康,适应本中心日常用车及应急用车的需要,驾龄在3年以上。

4、聘任的驾驶员应遵守单位和各单位(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责,按照本规定进行奖罚和测评。

六、驾驶员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行车公里奖。每季度结算安全公里奖一次,由机关办公室统计各车辆行驶安全公里数和奖励金额(每公里按0.1元计提),由办公室上报,分管主任审核,单位主任审批后实施。

2、车辆安全奖。凡内实现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均可奖励,经费从保险公司返还奖励额中列支(保险公司有返还即奖,无返还时则自动取消该项奖),年终由机关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3、加班补贴。在岗驾驶员平时加班(含双休日)每天补助20元;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按值班安排表发放。确在“五一”、“十一”、春节三个长假中,出车执行市场巡查、督查等任务的按实际天数(不超过法定假日)计发补贴。

(二)处罚

1、不履行职责、不遵守纪律、不服从调度、不服从管理、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变相消极怠工的;不恪守职业纪律,散布小道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乱填乱报发票或索要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当各项奖励,责成如数退还所报发票的金额款和索要物品折算的费用款。

2、内,一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扣发1个月的奖金福利,并对应扣减奖金和福利;二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扣发3个月的奖金福利和6个月的行车安全公里奖,并对应扣减奖金和福利;三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责令停驾待岗一年,待岗期间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费270元),不享受任何津贴、奖金和福利。

3、驾驶员公车私用的或未按本规定出车的,予以诫勉提醒。

4、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的,发现一次扣除当月福利补贴。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5、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责要赔,无责不赔”的办法予以处罚。具体如下:

(1)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将车辆擅自借与他人驾驶造成损失的,费用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2)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取消当年的各项奖励,并按照责任大小,对应赔偿系数,对公共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一次性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凡一次性赔偿超过2000元,责令停驾待岗半年,取消当年的各项奖励,待岗期间待遇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费270元)。

赔偿额(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元)- 保险公司理赔额(元))×赔

偿系数

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单位机关、各定向配置车辆单位(部门)参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二篇:单位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车辆管理、使用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单位不设专职驾驶员,车辆实行办公室管理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办法。

一、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委托何德奇负责。

二、办公出车由办公室请示站领导后统一安排,特殊情况由站领导安排派车。

三、用车人完成驾驶任务后,须按时将车辆开回单位停放。

四、单位车辆,未经站领导同意,严禁公车私用和外借。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事故和费用概由驾驶人负责。

五、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车辆负责人员要按时办理年检、换证、保险、免(缴)费等工作,特殊情况可提交有关证件。

六、车辆负责人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辆维修,除出车在异地外,由车辆负责人向领导报告,经请示站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七、车辆外出回单位后,车辆钥匙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对车辆的油量和总里程进行登记,同时驾驶人员必须搞好车辆清洁卫生,并即时向办公室汇报车辆行驶有无异常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八、在单位车辆闲置的情况下,职工因婚、丧假、特急私事需要用车,经站领导同意,由办公室予以临时安排。

九、违章驾驶车辆、私自改变行驶路线及驾驶员公车私用过程中发生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损害按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由当事人承担20—50﹪的事故损失。

十、停车、行驶、超速、载客载物等违章罚款,由驾驶人自己承担,单位一律不给予报销。

第三篇: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含巡诊车、送餐车)、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

省级财政安排的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省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整治美化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重点支持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县级以上烈士公祭场所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补助经费管理制度,配合省民政厅拟定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

1 作;

(三)配合省民政厅对补助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四)配合省民政厅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民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资金支出年度预算;

(三)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设定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

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管理;

(二)配合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市、县民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落实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二)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对补助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四条 民政部门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

2 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

第五条 各设区市财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的9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民政厅上报下一年度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申请报告,以便于建立省级优抚安置事业单位项目库。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数量,上年度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当前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等;

(二)上年度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下一年度拟重点支持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简要情况、绩效目标和资金需求等;

(三)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地点、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等);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已获批准的要附批复文件);

(五)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如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已获批准的要附批复文件);

(六)新建、改扩建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提供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

(七)项目投资预算(概算)、投资构成和资金来源情况;

(八)项目计划起止年限、总体进度安排(如开工、基础完工、土建施工、结构封顶、投入使用等关键节点)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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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和军供站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应提供需维修改造部分的照片(用A4纸彩色打印并附照片说明和拍摄日期);

(九)属于优抚医院必备医疗设备的,应提供购置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和政府采购价格等。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每年10月底前,应将下一年度省级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提前下达到县(市、区),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二)每年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省民政厅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在收到省民政厅资金下达方案后应及时研究,并于10个工作日内与省民政厅联合下达经费;

(四)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单位。

第七条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资金分配根据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发展实际以及项目建设需求等情况,优先安排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列入当地重点民生工程、伤病残退役军人和孤老优抚对象急需的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时,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4 第十条 对违反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省财政厅、民政厅将对各地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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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机关单位公车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荆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定编和购置

第五条 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原则核定:

(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3、社会捐赠或上级下拨、奖励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四)根据财力,以优先购买性能优,油耗低的省产车为主,对购买国产其它车辆的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区“四大家”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镇、办事处、管理区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地可增配1辆。

(四)一个单位有10名县处级离、退休干部的,可增配1辆车。

(五)检察院、法院办案工作用车,按编制内人数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公务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大小按编制内人数2人1座配备。

(六)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以另外配备专门用车。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车价格标准:

公务用车的购车价格包括购置车辆价格、交纳购置附加税及办证费用。

(一)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纪办案用车),可购买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车辆。

(二)事业单位配备的业务用车,只能购买国产经济型小汽车,价格控制在8万元以内。

第八条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原则:

(一)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根据财力允许和工作需要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逐步配备。不准超编配备车辆,车辆空编不作为财政安排购车资金的依据。

(二)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须重新核定。

(三)由国家投资、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 3 的条款,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购置,纳入非编车辆管理,车辆费用单项列支。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单位购车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财政拨款;

(二)本单位资产收益;

(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

(四)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单位不准挪用国家建设资金或项目资金购车;不准贷款购车;不准向企业、下属单位摊派、索要款项购车。单位有预算外收入任务未完成、欠发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负债行为、报批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购置小车规定的,一律不准购置小车。

第四章 报批和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单位在购置公务用车时,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购车单位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购车申请,领取《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并填写相关内容;

(二)购车单位落实资金来源;

(三)区财政局、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核;

(四)区政府审批(指定一名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

(五)购车单位将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已经办理完毕了的《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上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单位购车意向、资金来源和相关部门意见,与购车单位会商确定单位欲购车辆品牌、型号、价格;

(六)购车单位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中的确定的有关车辆品牌、型号、价格等,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到指定供应商购买。

第十二条 购车单位用本级财政资金购车的,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财政局审核、区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局办理;用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购车的,必须将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购车单位完成采购后,凭购车发票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定编证,购车单位凭购车审批表和定编证等相关手续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入户。

第五章 使用管理

5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必须分车建立公务用车费用专帐,核算油耗、维修、保险等费用,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购买、社会捐赠或上级配备的车辆必须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并按一车一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确车辆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

除区级领导干部按规定配备的相对固定用车外,其余车辆由单位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用,由区财政局按定编车辆核定标准,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车辆的相关证件必须齐全,必须按国家规定购买保险。

第十九条 对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失的处理办法:

(一)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指定地点存放,发生盗抢或财产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其中:直接责任人赔偿70%,分管负责人赔偿20%,主要负责人赔偿10%。

(二)对不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不按规定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车辆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单位车辆被盗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划清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纪委监察局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不得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车调车使用;不得弄虚作假,以下属单位名义购买车辆和与下属单位换车;不准公车入私户或私车入公户。违反规定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干部调离不得长期借用原单位车辆或者带走车辆。

第六章 报废、调配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 车辆报废、调配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一个月内,要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帐目变更等手续。公车变卖给私人的必须在15天内办好过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车辆累计行驶达到30万公里(含30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年限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单位根据财力可申请调剂或更换新车的,须附相关报废的车辆的技术鉴定证明材料);累计行驶达到50万公里(含50万公里)以上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报废,报废证明作为单位购车申请的依据。

7 第二十三条 单位符合前条更新车辆条件的,旧车要上交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由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剂或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处置,其调剂或处置收入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分单位建立专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国资办公室负责办理车辆的资产核销和车辆的资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单位现有车辆超编的,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有偿调剂超编车辆。凡是需要处置的车辆都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后,交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公开拍卖处理。严禁单位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购买旧车辆必须手续合法。不准购买无证照的旧车辆。

第二十六条 车辆维修和购买保险必须在区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指定的单位进行。审计和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和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管。

第七章 车辆驾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一般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自驾车。除执纪执法等部门中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因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以外。

8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驾驶公务车辆要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先个人书面向本单位申请,本单位张榜公示,后通过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四大家”领导和党政机关“一把手”驾车申报批准,由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和干部驾车由各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不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以及公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驾驶执照年审费。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第八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二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9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区党政机关小车定编初步方案表

0一0年十月二十日

第五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

2、根据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3、确保特种设备必要的经济投入和人员保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检查方案、内容和情况要记录在案。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6、及时、如实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完善措施。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3、检查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并做好记录。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演练。

5、编制常规性安全检查的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日常的特种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按时申报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6、根据规定,配合有关机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和统计工作。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职责

1、在岗时段随身携带证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不脱岗、不离岗,并自觉接受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6、拒绝违章指挥。

7、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8、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

1、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员工换岗和调动情况,制订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申请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计划。

2、强化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做出记录。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前3个月,应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予以注销。

三、安全管理档案制度

1、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至少包括设备台账、作业人员台账、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按照特种设备种类分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并绘制有较为直观、准确的特种设备分布示意图。台账应及时更新,确保为最新状态。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位号(或内部编号)、注册登记信息(注册代码、使用证号)、设备主要参数(额定起重参数、压力、介质、尺寸、制造单位、产品编号等)、检验信息(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等)、使用状态情况等。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姓名、作

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复审情况等。

5、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实现一机一档。

6、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⑴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⑵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及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⑶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⑷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校验(检验)报告;

⑸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资料(注册登记表和使用证等)。

7、安全技术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设备报废后方可销毁。

四、特种设备采购与验收制度

1、使用单位应当选购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特种设备用于生产。

2、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查验设备随机资料,并对实物进行检查。

3、供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使用的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必须妥善保管,做到标识清晰,质量证明文件齐全,确保安全质量的可追溯性。

4、对设备(或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联系相关制造单位予以妥善解决。

5、气瓶使用单位应对瓶装气体供方进行评价,应选用取得相应气瓶充装许可证单位充装的气体。气体到货后应当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有关充装、警示、检验等标识齐全有效后方可使用。

五、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制度

1、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

2、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维修、改造单位提供有关设备资料,配合办理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手续,督促并支持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依法申报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

3、特种设备改造所使用的设计文件、部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特种设备的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5、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完毕,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和设备交接,向施工单位索取竣工资料并归入相关特种设备档案。

6、应依法进行监检而未监检或监检不合格的,使用单位不应接收相关设备或将相关设备投入使用。

7、经改造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1、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的有关资料(注册表、使用证等)应及时存放于设备档案内。

2、使用登记前,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应登记规则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相关表格。

3、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按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的规定和相应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设备登记部门提供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使用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填报信息正确。

4、设备登记后,应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设备发生以下变化时,使用单位应按有关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⑴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⑵设备转让或出租;

⑶设备变更使用地点;

⑷设备使用状态发生拟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拆除等变更;

⑸设备更改使用参数。

6、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工作由充装单位负责。租用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登记后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设备使用单位。

七、特种设备运行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一)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设备运行管理,明确设备运行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相关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如实、认真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

2、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每年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3、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使用登记时核定的工作参数使用,严禁超过使用登记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用途运行,不应带病运行。设备压力表、水位表、液位计等显示仪表应该用红颜色标示出上、下限或者是限制区;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时工作压力波动较大的,应用绿颜色标示出压力的正常波动范围,用红颜色标示出最高工作压力限。

4、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设备安全运行的环境条件,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其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环境,综合考虑事故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5、在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等场所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须知等进行危险提示、警示。

(二)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应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压力管道应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或在线检验)。检查(或在线检验)应形成报告。检查记录或报告应存入安全管理档案。

2、固定式压力容器的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3、工业管道的在线检验、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的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持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或巡线维护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管道检验人员进行。

(三)电梯

1、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使用单位委托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进行。

2、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3、使用单位电梯管理人员应对维保记录进行确认。维保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但应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法律责任。

(四)大型游乐设施

1、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在设备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行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4、对超过整机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运营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允许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5、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场地提供单位应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五)锅炉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六)气瓶

1、气瓶充装站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做好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特别是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涂敷工作;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2、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3、充装单位应采用计算机对所用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鼓励采用条形码、电子标签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4、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罐及压力管道的法兰垫片应是符合要求的金属缠绕垫片,严禁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超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管路系统应配备紧急切断装置,现场检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能够熟练操作紧急切断装置。

5、氢、氧气瓶色标应完好,严格使用防错装接头进行充装。

6、车用气瓶充装站应执行DB13/T 1831的规定,不应对无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报废气瓶进行充装。

7、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应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有可靠水源。

8、易燃和有毒气体的充装单位应配备抽真空或置换和残气残液回收或处理装置。

(七)异情处置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或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重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推广视频监控,充分运用电子监管手段,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八)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应配备齐全且灵敏、可靠,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各种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建立档案,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校验和检修,并记录。

八、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或停用一年以上设备重新启用时)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拟检验设备的基本信息(名称、内部编号、注册代码等)以及计划检验时间。

2、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和配合工作,确保检验人员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3、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按

照要求尽快进行整改,直至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同时,使用单位还应及时向检验机构反馈整改情况,索取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校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确保其灵敏、可靠。

5、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划分。

九、特种设备隐患治理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监督责任制度,认真开展隐患自查。

2、对在本单位日常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和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监察中发现的特种设备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填写《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建档管理,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及隐患发现来源、处理结果等。

3、对于已经发现的每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隐患治理工作。应当投入必要的隐患整治资金,并及时安排时间进行整治。

4、经过整治消除隐患后,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进行检查(验)确认,并在有关书面检查材料上签字。对于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指令书》或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结果通知单》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填报《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回复报告书》,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相关安全监察或检验检测机构确认。

5、对于因生产等原因不能(或难以)及时整治的隐患,使用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对重大的、难以容忍的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其它严重程度的,应当制定监控方案,落实监控措施、监控责任、整改期限。监控措施经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审核,并报经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重大隐患的监控方案还应报告发现该隐患的安全监察或检验机构备案。隐患监控时发生事故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6、对于仅依靠本单位力量难以消除的隐患和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隐患,应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协助消除。

7、对于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或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8、隐患整改和确认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存入安全管理档案。

9、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和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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