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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全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一篇: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关于贯彻落实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各地方煤炭公司:为进一步贯彻《xx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xx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精神,根据~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一篇: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各地方煤炭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xx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xx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精神,根据~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133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实行)》(安监总煤矿字[~]134号)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实行)》(安监总煤矿字[~]135号)的有关规定,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某某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某某监察分局)对某某地区煤矿企业贯彻《特别规定》有关精神制定了五条具体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定期组织排查。隐患排查报告应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隐患排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由各矿主管矿长签字后,于每季度第一周报送某某监察分局。

某某监察分局对逾期未排查和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将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治理,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某某监察分局对存在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并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将按《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各煤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工的培训和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某某监察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把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监察,一旦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将按《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实施行政处罚。

四、认真执行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在认真执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苏煤安[~]45号)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确保煤矿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各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煤矿正常工作期间,除完成月度下井总数外,还要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保证每周至少下井一次。否则,某某监察分局将按《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区队负责人一律实行带班作业。矿副总工程师以上行政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每月下井次数中安排1至2次的带班作业。

五、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企业要按照~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编写、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字[20o5]122号)的要求做好《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编写和发放工作,并于20o5年12月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到职工手中。

某某监察分局对逾期未完成便携和发放任务的煤矿,将按《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篇: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某某矿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情况汇报

9月30日,我矿组织召开全矿中层干部会议,贯彻落实9月28日集团公司召开的“四季度安全生产动员会暨第十次安全办公会议”精神,会上,机电矿长传达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在全矿迅速传达贯彻落实,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照每条规定,逐项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四季度,我矿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了《某某矿决胜四季度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印发全矿,并与矿四季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联挂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现就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严格瓦斯监测系统管理。我矿正在使用的瓦斯检测系统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研制的KJ90型瓦斯检测系统,目前运行稳定。井下正在使用的检测设备有分站76台、交换机5台、所有各类传感器共587个,满足井下各个地区的使用,达到有效监控全矿瓦斯的目标。为最大限度减少故障次数,我矿采取的主要措施是:①提高认识,转变理念,牢固树立瓦斯事故是可防可控的理念,把检测监控系统故障当做事故来处理,出现系统故障按照事故进行分析并追究责任者。②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惩罚制度,凡发生故障无论是人为还是设备原因,必须由调度室值班人员组织分析、记录,进行处罚,矿早晨碰头会汇报。③矿定期组织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会诊,由矿主管“一通三防”领导、通风副总、安全副总组织参加,对检测系统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④建立了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维修专业队伍,配备了专职维修,定期校验。矿每周三早班对井下全部传感器进行调试一遍。⑤加大检测设备投入,2014年购置监测监控分站38台、各类传感器160个,对监测设备及时升级。⑥加强监测工日常培训,规范井下监测工加线、改线以及增减设备等工作流程,杜绝自身原因造成的检测系统信号中断。通过采取有效措施,10月份我矿检测故障明显减少,实现了集团公司特别规定要求的检测故障一个月不超过两次的目标。

二是严格瓦斯抽采系统管理。我矿井下施工的所有瓦斯钻孔均采用“两堵一注”封孔工艺,穿层预抽钻孔及本煤层抽放钻孔,封孔深度均在20米以上,单孔浓度达到60~100%,高顶钻孔封孔深度均在15米以上,单孔浓度为30%左右,经过大力推广“两堵一注”封孔工艺,矿井抽采量大幅度提高。10月份,瓦斯抽采纯量为24.37m³/min,矿井风排瓦斯量为20.98 m³/min矿井瓦斯抽采率为54%、地面高浓度瓦斯抽放泵站使用郑州光力生产的GWZG-100瓦斯抽放检测系统,低浓度瓦斯抽放泵站使用的楠江集团生产的KJ92瓦斯抽放检测系统,能够实时检测抽放系统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等抽采参数。矿井在线检测装置与检测机房联网,能够对井下各地区情况进行24小时检控,另外个抽采干管、支管、钻场还安装了郑州光力瓦斯抽放综合参数测定仪CJ27进行人工检测。

三是针对我矿大采深,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情况,对防治水技术路线进行了重新评价,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研究院对某某矿的水文地质条件进行了评价,编制了《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某某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及防治水总体设计》,矿井各采区均按此防治水技术路线执行。地面勘探采用三维地震勘探和直流电法勘探。三维地震勘探主要查明地质构造、陷落柱位置及发育情况;直流电法勘探主要探查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井下探测主要是对开拓延深巷道、深部野青掘进,坚持逢掘必钻。①开拓延深巷道:钻探采取正前钻两侧各一钻,迈步式前行;物探采用瞬变电磁仪、全方位探测仪和DTC-150地质探测仪进行超前探测,超前距随掘进深度而变化。②深部野青掘进:钻探采取正前钻及两侧各一钻,施工至信号层伏青灰岩。物探采用DTC-150地质探测仪进行探测,超前距随掘进深度而变化。③回采工作面采用坑道透视、瞬变电磁、音频电透视、全方位探测选择其中三种物探方法探测对工作面内部底板探测。对物探异常区用钻探验证。-600m标高以下深部野青工作进行底板注浆加固,加固钻孔终孔设计至大青灰岩底板,变含水层位隔水层,有效增大野青煤底板的隔水层强度,从而达到安全开采。对大煤及野青工作面采前均进行安全评价,经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回采。近期,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创新理念和思维,将井下工作面底板注浆加固改为地面注浆加固治理,即安全又科学。我矿将在8466工作面里段实施地面注浆加固治理工程。现开工地面打转已500余米,为下一步实施地面区域注浆治理提供经验。

四是严格执行《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煤矿井下钻孔施工监督的规定》要求,自2014年10月份以后所有施工的水文孔、瓦斯孔均建立了钻孔验收台账,实行打钻实名制管理。我矿已于10月30日在8461底板注浆6钻场、8463运料巷10钻场安装、视频监控。使用效果良好。随后,我矿将在井下所有施工的瓦斯钻场、地质和防治水钻场现场进项实时监控。

五是组建本矿专业防治水和瓦斯钻孔打钻队伍某某矿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型矿井,某某延伸及深部野青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超前探测,工作面回采前对底板进行注浆加固,为保证钻探工作顺利进行,矿分批安排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防探水作业),提高专业素质水平,组建本矿专业队伍目前我矿防探水作业人员共计111人,本矿探放水作业人员有64人,翔龙公司探放水作业人员22人,峰四勘探有限公司探放水作业人员10人,纵横公司探放水作业人员15人。瓦斯抽采作业人员80人(全部是本矿队伍)。

六是制定了流动设备管理规定。选聘8人成立专职防爆检查组,划归调度室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机电副总、机电矿长直接领导,矿下发了《流动设备防爆管理规定》,防爆组每天对井下采掘流动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和联系单。对重点地区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做到每天一检查。每周一通报,每月一评比。矿坚持周四防爆检查例会制度,例会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亲自组织,各单位机电区长,机电工长参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七是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实施五级隐患排查治理,各专业、个部门(单位)按规定排查,定期申报;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规范隐患排查。建档、治理、评价、销号等程序,做到隐患清楚,治理科学,整治有序,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及时,形成闭环管理。

八是制定某某矿《安全管理红线管理规定》即“峰集羊[2013]24号”文件。并严格按照红线规定进行考核,对触犯红线规定者,属合同工者,一律接触劳动合同;属外用工的,一律予以辞退。各专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负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九是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管理。在第四季度制定了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向纵深发展的规划目标,明确由生产管理部统一协调推进。凡被矿动态检查停头停面、安全质量不达标的,按一旬不达标考核,一个月内出现两次动态不达标的,按照当月工程质量不达标考核,主管副职降职使用,凡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对单位党政正职责任追究,主管副职降职使用,班(队)长免职,联挂只能部门责任,凡被上级(峰峰集团公司以上部门和领导)检查停产整顿的头面不达标,取消专业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评比资格,对单位党政正职降职使用,主管副职免职,联挂只能部门责任。

十是强化现场预防预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岗位双述、领导干部值班、跟班等管理制度,对假确认、不确认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安排的每项任务制定了安全保证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工人做到正规化操作,管理人员做到程序化管理。特别是对重点环节,部位坚持“六定”带班管理,职能部室和矿领导亲临现场,做到机控与人控相结合。

2014年11月4日

第三篇:食品安全特别规定心得体会

文章标题:食品安全特别规定心得体会

《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印发后,在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响。提高食品等产品质量是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保障,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心声。加强新闻宣传,实现传播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三个环节,即传播者、信息、媒介、受传者四要素,以及信息传达、信息接收和信息反馈三个环节,这三个环

节是四个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新闻策划者在进行策划的时候一定要综合所有因素全面考虑,不能偏废。当前,可借《特别规定》之势,加强新闻策划,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笔者认为可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1、借势策划,在提高传播者素质上下功夫。传播者是指传播内容的发送者,是信息传播链条的第一个环节。它决定“传播什么”和“如何传播”,在整个传播过程中居主导地位,它决定信息内容的质量、数量、流向。传播者常常是新闻策划者,新闻策划者的新闻价值发现能力、策划能力、新闻写作能力、调用媒体的能力对整个新闻策划活动起着关键的作用。作为主管药品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加强新闻策划,根据不同的对象,通过不同信息载体,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调动方方面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开展宣传,增强新闻传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要充分发挥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牵头”和“抓手”作用,注意在宏观上把握,微观上协调,借《特别规定》实施之机,有计划有步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加强学习,将监管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中心任务上来,认真贯彻执行,推动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营造人人关心、人人重视、人人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2、借势策划,在选择合适传播信息上下功夫。在新闻传播中,信息是符号化的传播内容,传播内容的好坏、新闻价值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其辐射力、影响力。信息传播要具有一定的靶向性和目的性,对于新闻策划者来说,要在大量信息中要挑选出合适的、与拟定目标密切相关的内容。另外,它还要受到新闻传播媒介的时间和版面的限制,新闻策划者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最有价值的内容来传播。在《特别规定》新闻传播中,首先要明晰其出台的宗旨,即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次,要将“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在严格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做了哪些规定?、《特别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承担哪些义务?、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相关责任有哪些?等作为重要的信息传播内容。第三,将信息传播内容该综合的要综合,该细说的要详尽,做到“淡妆浓抹总相宜”。

3、借势策划,在匹配相应传播媒介上下功夫。食品安全传播信息内容确定后,如何选择媒介是新闻策划者重要的一环。在新闻策划中,新闻策划者不可能面对面原封不动地把信息传递给受众,传播者还要按照不同的媒介特点来转换成可供传输的信号,要将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的语言、行为,转换成文字(平面媒体)和画面(电视),要把抽象的内容变为受传者可识别、能理解的符号。故新闻策划者必须有流畅明白的表达,并且常常站在不同读者观众的角度去“换位思考”,千万不能自说自话。在网络媒介上,要发挥网络快捷传播的优势,第一时间将《特别规定》的主要精神传播出去。在专业刊物上,发布权威公布,详细解读《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现实意义以及食品等监管部门的四项职权、受到处罚的七种产品违法行为等具体内容。在地方报纸和电视上,要发挥地方宣传部门党的喉舌作用,简明扼要地介绍《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要求,合理引导,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各种媒介的优势,取长补短,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立体式进行传播,增强宣传的效果。

4、借势策划,在准确定位受传对象上下功夫。受传者是传播的终点,也是传播内容的接收者。在新闻策划中,只有介入到传播过程中、成为媒介的接触者和传播内容的享用者才是严格的受传者。受传者并不是完全被动地接收信息,因为个体之间总是有差异的:年龄、职业、价值观、文化等不同,他就会有选择地接触信息,理解信息,记忆信息。这就要求新闻策划者必须掌握纷繁复杂的各个社会人群的兴趣、心理、文化的变化,并找出特定传播对象的兴趣爱好,加以引导。针对政府层面,着重从问责入手,重点宣传地方政府负总责方面内容;对监管部门,着重从执法依据入手,重点宣传法律法规的没有规定和规定不明确的,而《特别规定》作出相应规定等方面的内容;针对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着重从合法性入手,重点宣传生产经营者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及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等制度方面内容;针对公众,着重从监督入手,着重宣传组织和个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根据不同受传对象,有针对性强宣传,实实在在地增强传播效果。

5、

借势策划,在信息反馈、及时纠偏传播行为上下功夫。信息的反馈指的是受传者在接收信息后,通过不同方式将自己的感受、评价以及愿望和态度向传播者所作出的反应,在实践中常受到忽视,实际上,应以此来操纵、规范整个传播行为。因为传播的最终目的是产生作用,没有反馈这一环节,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是失效的。这给新闻策划的启示是,新闻策划可以从其预期的

受传者反馈中,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调整和改善传播行为,收到更有效的传播。《特别规定》传播中,看地方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管法定义务是否被问责;食品等产品进出口监管力度是否加大;七种产品违法行为是否受到严厉的处罚;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等生产企业是否主动召回存在不安全隐患产品;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法产品;销售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监管部门是否建立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记录制度;公众对违法行为监督意识是否增强,等等。对这此反馈信息及时进行收集、分析、梳理、汇总,以便策划者及时调整、改善传播行为,进行更为有效地传播,以达到预期的目标效果。

《食品安全特别规定心得体会》来源于,欢迎阅读食品安全特别规定心得体会。

第四篇:"食品安全特别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印发后,在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响。提高食品等产品质量是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保障,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心声。加强新闻宣传,实现传播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三个环节,即传播者、信息、媒介、受传者四要素,以及信息传达、信息接收和信息反 馈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是四个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新闻策划者在进行策划的时候一定要综合所有因素全面考虑,不能偏废。当前,可借《特别规定》之势,加强新闻策划,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我认为可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1、借势策划,在选择合适传播信息上下功夫。在新闻传播中,信息是符号化的传播内容,传播内容的好坏、新闻价值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其辐射力、影响力。信息传播要具有一定的靶向性和目的性,对于新闻策划者来说,要在大量信息中要挑选出合适的、与拟定目标密切相关的内容。另外,它还要受到新闻传播媒介的时间和版面的限制,新闻策划者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最有价值的内容来传播。在《特别规定》新闻传播中,首先要明晰其出台的宗旨,即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次,要将“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在严格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做了哪些规定?、《特别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承担哪些义务?、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相关责任有哪些?等作为重要的信息传播内容。第三,将信息传播内容该综合的要综合,该细说的要详尽,做到“淡妆浓抹总相宜”。

2、借势策划,在提高传播者素质上下功夫。传播者是指传播内容的发送者,是信息传播链条的第一个环节。它决定“传播什么”和“如何传播”,在整个传播过程中居主导地位,它决定信息内容的质量、数量、流向。传播者常常是新闻策划者,新闻策划者的新闻价值发现能力、策划能力、新闻写作能力、调用媒体的能力对整个新闻策划活动起着关键的作用。作为主管药品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加强新闻策划,根据不同的对象,通过不同信息载体,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调动方方面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开展宣传,增强新闻传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要充分发挥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牵头”和“抓手”作用,注意在宏观上把握,微观上协调,借《特别规定》实施之机,有计划有步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加强学习,将监管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中心任务上来,认真贯彻执行,推动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营造人人关心、人人重视、人人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3、借势策划,在准确定位受传对象上下功夫。受传者是传播的终点,也是传播内容的接收者。在新闻策划中,只有介入到传播过程中、成为媒介的接触者和传播内容的享用者才是严格的受传者。受传者并不是完全被动地接收信息,因为个体之间总是有差异的:年龄、职业、价值观、文化等不同,他就会有选择地接触信息,理解信息,记忆信息。这就要求新闻策划者必须掌握纷繁复杂的各个社会人群的兴趣、心理、文化的变化,并找出特定传播对象的兴趣爱好,加以引导。针对政府层面,着重从问责入手,重点宣传地方政府负总责方面内容;对监管部门,着重从执法依据入手,重点宣传法律法规的没有规定和规定不明确的,而《特别规定》作出相应规定等方面的内容;针对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着重从合法性入手,重点宣传生产经营者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及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等制度方面内容;针对公众,着重从监督入手,着重宣传组织和个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根据不同受传对象,有针对性强宣传,实实在在地增强传播效果。

4、借势策划,在匹配相应传播媒介上下功夫。食品安全传播信息内容确定后,如何选择媒介是新闻策划者重要的一环。在新闻策划中,新闻策划者不可能面对面原封不动地把信息传递给受众,传播者还要按照不同的媒介特点来转换成可供传输的信号,要将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的语言、行为,转换成文字(平面媒体)和画面(电视),要把抽象的内容变为受传者可识别、能理解的符号。故新闻策划者必须有流畅明白的表达,并且常常站在不同读者观众的角度去“换位思考”,千万不能自说自话。在网络媒介上,要发挥网络快捷传播的优势,第一时间将《特别规定》的主要精神传播出去。在专业刊物上,发布权威公布,详细解读《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现实意义以及食品等监管部门的四项职权、受到处罚的七种产品违法行为等具体内容。在地方报纸和电视上,要发挥地方宣传部门党的喉舌作用,简明扼要地介绍《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要求,合理引导,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各种媒介的优势,取长补短,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立体式进行传播,增强宣传的效果。

5、借势策划,在信息反馈、及时纠偏传播行为上下功夫。信息的反馈指的是受传者在接收信息后,通过不同方式将自己的感受、评价以及愿望和态度向传播者所作出的反应,在实践中常受到忽视,实际上,应以此来操纵、规范整个传播行为。因为传播的最终目的是产生作用,没有反馈这一环节,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是失效的。这给新闻策划的启示是,新闻策划可以从其预期的受传者反馈中,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调整和改善传播行为,收到更有效的传播。《特别规定》传播中,看地方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管法定义务是否被问责;食品等产品进出口监管力度是否加大;七种产品违法行为是否受到严厉的处罚;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等生产企业是否主动召回存在不安全隐患产品;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法产品;销售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监管部门是否建立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记录制度;公众对违法行为监督意识是否增强,等等。对这此反馈信息及时进行收集、分析、梳理、汇总,以便策划者及时调整、改善传播行为,进行更为有效地传播,以达到预期的目标效果。

第五篇: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附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1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

2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地方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涉煤企业总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涉煤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主要灾害防治、抢险救灾等基本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能力。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

3 标准、煤矿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理论、重大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演练、事故抢险救援等专业知识;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监督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分析等能力。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15日内,由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当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培训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应通知煤矿企业不能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应在当地考试点进行,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其中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及以上,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应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申请办理考核合格证。

4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由培训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免予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5 第二十七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培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培训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通知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特种作业考试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考试题库,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在考试点进行。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采用统一规定式样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在期满前60日内,持培训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培训监管部门(或原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的,培训监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证。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三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法律规

6 定情形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具有基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和注销情况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抽查抽考制度,制

7 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第四十一条 培训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单位的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废止已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发生一般事故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四十三条 培训监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8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抄送培训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发证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9 第四十九条 培训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四)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必要费用的;

(五)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自主培训或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七)未按要求对调整工作岗位、重新上岗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将考核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费用可列入财政预算范围,也可由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一条 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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