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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大全)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篇: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1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成都压缩机厂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所属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防止生产安全。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篇: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

1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成都压缩机厂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所属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防止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防护设备是指:配置在作业环境中或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作用的所有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全厂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安装调试及维修等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台帐,与安全环保质量部共同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际配置情况、使用效果以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工厂存在安全、环保、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规划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调研及选型。按照国家规定应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由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按规定联系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校准、检验,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其中按规定应当定期

1 进行校准、检验的配电房项目、防雷击防护设施,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送检及台帐管理。

第六条 物资公司按照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选型要求,负责组织招标办对安全防护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产品时,应当审查产品检测报告是否达标等资料,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资料存挡。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达标检测报告的防护设备设施产品。

第七条 新购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到达工厂后,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组织物资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党政办公室、使用单位有关人员,按要求进行验收,同时应检查、核对生产厂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并做好相应记录交党政办公室入档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申请、使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编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报生产运行部组织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 配备范围及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 各类设备应根据其可能产生风险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各类安全防

2 护设备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单位,应按“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毒、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制订、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区

(一)凡生产作业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密闭罩、屏障、联锁、自动、手动、紧急停车、限位、防止误操作、警告或警报等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可动零部件

(一)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封闭、隔离、限位、限速或防逆转等防护装置。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的物料传输或带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三)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及要求。

(四)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五)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工作位置

(一)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二)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梯台、通道必须防滑、防高处坠落,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通道、梯台和栏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紧急开关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1.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 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2.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3.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4.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第十六条 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运动部位的紧固件或被加工物料应有防松脱装置,产生飞溅物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挡板、网、罩等装置。

第十七条 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

4 触屏蔽和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粉尘和毒物

(一)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应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尘毒作业场所和产生粉尘、金属蒸汽和挥发易溶性溢出等设备的开口部位应采用除尘、通风、排风装置;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用事故通风及联锁自动报警等装置;易燃易爆气体部位应采用阻火和泄爆等装置。

(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应明确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如超过规定限值,应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适当减少员工接触噪声、振动的时间。

第二十条 防火防爆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或作业区域,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根据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应采用密闭、隔离、通风、上锁挂签、静电消除、防爆泄压、安全标志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气装置

5 生产设备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害物质

生产设备产生烟雾、闪光、辐射、激光等有害物质的,应采用屏蔽、监测、报警和联锁等处理及防护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二)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抗疲劳性;

(三)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四)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五)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六)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七)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查验设备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防护设备经安装、调试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进行危险作业、设备维修、非常规作业等特殊情况下,应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

6 警示标识,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第四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启动,按规定做好运转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按照厂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制度”的基本技能和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设备员、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应在日常巡查时对防护设备设施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设备员要建立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需对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校准、检验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环保质量部,实施校准、检验。经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拆除、报废、停用或闲置不用。

第五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7 第三十四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二)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三)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经确认不能自行修复的,应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第六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技术资料挡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设计要求、不能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且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第三十七条 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 安全防护设备报废后,应当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九 安全防护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 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

8 应急措施,以便安全防护设备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当安全防护设备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质量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包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产、安全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整改的,依据工厂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压厂发〔2013〕15号)《成都压缩机厂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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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程序文件》(TGBX/CX-46-2010)的要求,确保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齐全、可靠、有效并持续完善,起到有效防控人身和设备事故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针对生产设备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固有危险因素和事故模式,而设置的具有减弱、隔离、控制、警示作用的防护、联锁、报警、检(监)测、显示、应急的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管理、业务部门、子(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

(一)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项编制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进行检查并实施考核;

编制:樊国华 审核:王高峰: 签发:张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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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定期向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汇报安全装置和设施使用维护等情况。

第六条 装备部

(一)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纳入到设备管理体系,按 照设备评价周期进行评价、指导;

(二)负责对各单位经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审批和备案;

(三)负责对各单位专业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使用、维护、校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

(一)负责组织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关于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初步设计,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会;

(二)负责组织并检查落实各项目经理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交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按 “三同时”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设备物资采购部

(一)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优先采购,选择有资质、合格的并能满足供货周期的供应商;

(二)负责优化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采购流程。 第九条 各单位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以及点检、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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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检修标准;并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相关管理台帐;负责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日常和专业点检、维护;

(二)负责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拆除、增补、变更等的研讨,并将确定的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报装备部审批备案(具体流程见附图);

(三)负责向有关具备检验资质的单位提供本单位内安全装置和设施需要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的计划;

(四)负责对设备检修后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验收管理;

(五)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引进新设备时,对设 备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配置齐全、可靠、完善等做好确认;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安全装置设施进行验收。

第三章 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分类及设置要求

第十条 安全装置和设施通过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能够消除、减弱、隔离、防护、保护、检(监)测、显示、警示等方面进行控制:

(一)检(监)测装置和设施。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检(监)测到设备异常运行的相关工艺参数、现场区域实时状态以及区域有害气体泄漏等。如:在线监测装置、CO气体检测仪等。

(二)显示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起到显示相关设备工艺参数的表计等。如压力表、温度表、速度表、负荷表等。

(三)报警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异常情况下用“声、光”能给人以提示、警示作用的装置和设施。如声光报警仪、声光显示牌 编码:TGBXSC(A)-007-2012 修改码:A/0 第 4 页 共 11 页

等。

(四)防护、隔离装置和设施。在生产区域以及设备本体、周围加装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能够起到提醒、阻止、有效避免和防止人员误操作、误进入危险区域的装置和设施。如护网、栏杆、光栅等。

(五)保护、联锁装置。在生产设备异常运行或人员误操作情况下,相关保护值达到规定动作值时能够起到立即切断转动设备和电源,设备启动前必须解除联锁等装置。如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联锁停机的装置、行程限制器、速度限制器等。

(六)紧急、备用装置。在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发生突发故障,需要立即停机或从生产系统中立即切除出的紧急装置。如事故停机紧急操作按钮、快速切断阀、UPS电源等。

(七)减弱或消除事故装置和设施。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够用来缓减、消除、减弱事故扩大的装置和设施。如阻火器、防火门、灭火器等。

(八)其它用来消除、预防、隔离、减弱、警示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一)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做往复运动、转动设备均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加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上(包 编码:TGBXSC(A)-007-2012 修改码:A/0 第 5 页 共 11 页

括2米),有物料传输装置、皮带传动装置以及在施工机械施工处的下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位置作业,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在机械设备转动部位、两物体发生机械运动间隙小于500mm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五)凡是独立运转设备区域应加装隔离装置设施,如护网、护罩、光栅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运动部件有行程距离要求的,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防止因超行程限位故障而引发事故。

(七)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部件损坏而引发事故的,应设置负荷限制装置。

(八)有惯性冲撞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装置,防止因惯性运动而引发事故。

(九)运动中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紧固,防止由于启动、制动、冲击、振动而引起松动、脱落,从而引发事故。

(十)每台机械转动设备都应设置紧急停机装置,使突发故障引发的危险得以避开。紧急停机装置的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并可迅速接近其装置,使危险过程立即停止并不产生附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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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高温、高压的容器、管道运行过程中为防止高温烫伤、超压爆炸必须加装就地和远方检测表计和远方能控制的泄压装置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十二)主体设备与关键的附属设备应加装连锁保护装置。

(十三)在有毒有害气体管道、设备区域应加装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十四)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上按标准要求应配置电气保护装置。

(十五)在电气设备、管道阀门检修期间,电气主开关和与管道内介质隔断的首道阀门上应加装专业安全锁等装置和设施。

(十六)如单一的安全装置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需要时,应考虑同时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四章 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配置、运行状况、有效状态进行日常管控,制定点检、维护、检修标准,并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专业点检;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台帐;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等情况的缺陷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所管辖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状况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应制定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并依据管理办法要求落实逐级安全管理责任;要定期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台帐(包括点检、维护、保养、增补、拆除、变更等)的完善性以及台帐运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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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要求立即修复,不具备立即修复条件的,应组织生产退出运行或经本单位厂级安全负责人同意采取可靠监护措施,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五条 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不能及时修复,已采取可靠措施的,各单位应确定监护、修复责任人和修复时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安全装置和设施按类别、分区域确定管理责任人。制定本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的报告和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日安排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点检、维护, 发现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有损坏或失效,应按管理流程立即报告并组织修复。相关管理人员应到现场安排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发现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应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 现场用来检(监)测设备工艺参数的表计和需要定期检验的阀门等装置和设施,各单位应提前提报计划,按时到指定地点或经有资质的人员到现场校验。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配置、管理和使用,做好详细的检查、检测、维护记录。未经检测、检验或安全装置和设施短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安全装置和设施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调整、缺省,如需发现需要拆除、调整的应经厂级领导批准,并由各单位组织研讨后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并经装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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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需要拆除撤销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在拆除过程中,应在拆除部位或拆除区域设置醒目的标志,以防发生意外。安全装置和设施拆除以后,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档案随之取消。

第二十三条 现场在用设备或作业环境需增设、改进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由各单位设备、生产、安全管理科室以及所属作业区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出可行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新增设的安全装置和设施,一经投入运行,应配套制定相关点检、维护、检修标准并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做好档案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设备检修或抢修后,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及时复位,经所属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设备安全装置和设施未恢复、验收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依据类别备足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备品备件,要依据现场设备运行实际状况、生产工艺,遵循科学简单、易操作、符合标准要求进行选购。确保在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或损坏的情况下能够随时更换。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提报安全装置和设施备品备件时,要提前提报采购计划,要注明 “安全装置和设施”字样,设备物资采购部对各单位提报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要优先组织采购并选择有资质、合格的、质量可靠的装置和设施,供货周期能够满足要求的供货商,在提报计划后两周内完成订货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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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引进新设备时应配套引进相应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未配套引进或不能满足安全需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时,应在竣工前逐项加以完善,在未完善和满足相关标准前不准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九条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应纳入安全 “三同时”相关管理范畴。

设计单位要按当前相关最新安全标准进行选型配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单位要依据现场运行环境、同行业的运行经验,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相关图纸进行审核。建设单位的设备、安全主管部门应做好过程监督、检点工作。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安装要抓好过程控制,做到安装规范可靠、校验精确有效。工程竣工投运前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并同时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台帐。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由于责任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管理混乱而导致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残缺、失效等原因引起的伤害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安全装置不设置、或虽设置但不符合标准而造成伤害事故,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未组织进行研讨,私自拆除或退出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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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安全装置和设施发生故障、损坏等未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相关科室未及时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等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改、扩建工程及大中修、抢修工程安全装置和设施不健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违反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并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 图 安全装置和设施变更、拆除流程图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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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图

安全装置和设施变更、拆除管理流程图流程图责任单位相关部门时间要求提出安全装置和设施 变更、拆除申请各单位作业区各单位设备科、安全科否组织研讨是否变更、拆除各单位设备科不同意各单位安全科、生产科结束同意主管设备厂级领导审批各单位需要拆除需要变更审批不同意结束装备部同意组织实施拆除后不合格变更后各单位设备科各单位安全科、生产科变更完成后组织验收合格结束各单位设备科各单位安全科、生产科更改记录档案以及点检维护标准各单位作业区各单位设备科、安全科、生产科

第三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作用所有装置(如安全阀、防护罩、泡沫灭火器、制氮装置、报警器等)总称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二、各种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经常检查维护保养落实到人。

三、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四、各类安全装置要按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效验,并将检查效验情况载入档案。

五、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需立即复原。

六、各种特殊安全防护器材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效验和维护,每次效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保管人要经常检查。

七、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法阀、压力表、储罐上的呼吸阀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有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八、凡属电器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由电工负责。

九、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和安全连锁装置等,均有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十、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和半固定灭火装置,由安全部门负责。

十一、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劳保用品和器具,由技术部门负责购买。

十二、凡防雷、避雷、防静电装置及其他安全设施、设备等,均由需用配置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篇: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临时设施费与准用证管理制度

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中要编制安全防护用具及临时设施费用使用计划; 工地积极开展施工现场防护用具打假工作;(1)要提高认识,施工现场防护设施是建筑工人生命安全的护身符(2)加强领导,建立以项目经理、采购员、安全员等为主的打假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3)把好采购供应关,企业购买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应到省、地市安全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购买推荐产品,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工地。

把好使用关,要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要积极做工作,争取建设单位的理解,获得多一些的资金,把安全工作做的更好;

按规定及时填写"安全防护及临时设施费用统计表"该表主要为考核安全防护用具及临时设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该表由防护用具管理人员填写,安全员负责监督;

提高认识坚持实行"三证一票"即:原始发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准用证(推荐证)。

不买、不租、不使用无准用证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对假冒伪劣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要积极抵制,配合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打假;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要定人、定责任,把好各个关口,做好预防事故工作。

第五篇: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综合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黑安监发„2012‟48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按照简化工作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服务基层的原则,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审查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

1 理办法》(45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18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时,凡建设项目既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三同时”审查,又需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三同时”审查的,按照简化工作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服务基层的原则,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查,由局有关处会同职安处共同组织审查。统一审查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开始,到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批复结束。需要先期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安全条件勘查、安全条件论证、评价报告审查等工作,由相关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审查项目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二处、三处、职业健康处)负责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审查范围,原则上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分级审查范围一致。

三、统一审查工作程序

2 “三同时”审查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1.企业提出审查申请。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同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同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提交国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

2.申请材料登记备案。规划科技处接到审查申请材料后,对建设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出具登记备案通知,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领域,按照相关处室职责,将申报材料分别移交相关处。

3.申请材料审核、受理。相关处收到申请材料和登记备案通知后,分别对涉及本处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受理书面意见,提交规划科技处,2个处都同意受理的,由规划科技处统一出具受理通知,有1个处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通知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相关处。

4.组织召开审查会。相关处接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正式受理通知后,即可组织召开审查会。一般情况下,由业务处牵头组织,职安处配合。审查会由业务处主持,参会人员及专家由业务处和职安处分别提出。规划

3 科技处根据需要派人参加会议。

5.审查意见汇总。审查分为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2个组,分别由业务处和职安处主持,分别提出审查意见。由牵头处统一汇总出具综合审查意见。项目较小或比较简单时,可统一听取汇报,统一提出审查意见。

6.处务会研究决定。审查会结束后,业务处和职安处分别召开处务会讨论,研究是否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职安处将处务会讨论结果提交业务处,2个处都同意提交的,由业务处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有1个处不同意的,不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7.局长专题会议审议。局长专题会议以项目所属行业为主,由局长委托相关分管副局长主持,参加人员:业务处和职安处相关人员以及法规处、监察室、规划科技处相关人员。由业务处负责总体汇报。会议做出是否同意通过审查决定。

8.设计审查意见批复。局长专题会议做出审查决定后,由牵头处室负责起草批复意见,职安处对职业卫生部分把关,并对批复意见进行汇签。设计审查意见批复以局正式文件下发后,有关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设计审查意见书等。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程序

1.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同时提出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书面申请,提交国家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

4 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同时验收。

2.申请材料登记备案。规划科技处接到申请验收材料后,对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出具登记备案通知,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领域,按照相关处室职责范围,将申请验收材料分别移交相关业务处室。

3.申请材料审核、受理。相关业务处和职安处收到申请验收材料和登记备案通知后,分别对涉及本处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受理书面意见,提交局规划科技处。2个处都同意受理的,由规划科技处统一出具受理通知,有1个处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通知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

4.竣工验收组织。相关业务处和职安处接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正式受理通知后,即可开始验收工作。一般情况下,由业务处牵头组织,职安处配合。规划科技处可根据需要派人参加。

5.现场验收检查。需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的,由业务处和职安处决定,参加人员及专家由业务处和职安处分别提出。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均需到现场检查的,业务处与职安处应同时赴现场。检查结束后,分别提出现场检查验收意见。仅需现场检查其中1项的,由相关处单独赴现场检查。

6.召开竣工验收审查会。审查会由业务处主持,参会人员

5 及专家由业务处和职安处分别提出。审查分为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2个组,分别由业务处和职安处主持,分别提出审查意见。由牵头处统一汇总出具竣工验收综合审查意见。项目较小或比较简单时,可统一听取汇报,统一提出审查意见。

7.处务会研究决定。在企业对审查会提出问题完成整改后,业务处和职安处分别召开处务会讨论,研究是否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职安处将处务会讨论结果提交给业务处,2个处都同意提交的,由业务处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有1个处不同意的,不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8.局长专题会议审议。局长专题会议以项目所属行业为主,由局长委托相关分管副局长主持,参加人员:业务处和职安处相关人员以及法规处、监察室、规划科技处相关人员。由业务处负责总体汇报,会议做出是否同意通过竣工验收决定。

9.竣工验收意见批复。局长专题会议做出竣工验收决定后,由牵头处负责起草批复意见,职安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内容把关,并对批复意见进行汇签,以局正式文件批复后,有关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等。

四、附则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需要试生产(使用)的,试生产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原则上不超过180日,国家另有规定或有特殊要求的,相关处室按国家规定执行。

2.“三同时”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查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

6 定,设计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要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竣工验收决定,要在正式下达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特殊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2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全部完成整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

4.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市(地)安全监管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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