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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制度(精选)

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制度是长期的、规范的、有效的,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探索而来的。而落实责任的关键,就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优化举措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制度

制度是长期的、规范的、有效的,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探索而来的。而落实责任的关键,就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优化举措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制度》,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监察支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

(七)现场勘验时;

(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

(十三)以留臵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五)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 (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录清晰,并注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摄录最佳音像效果的位臵;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臵。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的环节,必须出示;

(三)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开始摄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臵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监管处室、监察支队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其中执法记录仪,按每两人一台的标准配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储(上传)至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后,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组卷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量充足,内存充裕。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由办公室统一配备,执法记录设备由各执法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存储设备由监察支队负责管理,法制机构对记录存储内容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臵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同时加强执法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改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 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 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政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各办案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中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各办案单位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后果严重的;

(三)故意毁坏、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盘锦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气象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

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法规科统一考评、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三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2017〕14号 【发布日期】2017-01-19 【生效日期】2017-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月19日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

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统一公示平台。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4.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指导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指导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负责法制、编制、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二)强化统筹衔接。开展试点工作要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改革任务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地方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鼓励探索创新。开展试点工作要与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相结合,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四)做好评估总结。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负责组织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组织试点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见。

附件: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 附件

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

序号

试点地方、部门

试点任务

组织实施单位

天津市

三项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

三项制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三项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

8 呼和浩特市

三项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沈阳市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

调兵山市

三项制度

11 白山市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

12 海门市

三项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

13 宁波市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

14 南昌市

三项制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

15 赣州市

16 淄博市

三项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

17 胶州市 18 衡阳市

三项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 广州市

三项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 中山市

21 泸州市

三项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

22

成都市金牛区

23

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项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

24 毕节市

25 中卫市

三项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6

荆州海事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交通运输部

27

徐州市商务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商务部 28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项制度

文化部

29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0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1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2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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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市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范文模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切实提升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现就我市推进“三项制度”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甘政办函〔2019〕20号)要求,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做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健全,执法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坚持以主动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执法信息公示贯穿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以规范公示内容为重点,突出解决由谁公示、公示什么、在哪公示、怎么公示的问题,促进行政执法更加公开透明。

1.明确公示职责。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明确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等职责,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格式,全面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和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案件“双公示”等事项,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2.完善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

落实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全省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标准,于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开上半年和上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相关数据,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建立信息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并组织实施

3.加强事前公开。公开基本执法信息,全面梳理并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完整公示窗口信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分中心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完善并公示执法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权职责,编制完善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7月10日前

4.规范事中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严格履行告知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推动事后公开。在部门网站、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行政执法决定,结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要求,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示内容专人负责制度,由专人负责收集、梳理、发布和更新,专人负责审查和监督。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拓展公示效果。加强平台对接联动,发挥公示信息在信用监管方面的作用,将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示的信息充分运用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食品药品、环境保护、金融投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点领域企业违法相关信息作为重点推送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该系统按相关原则予以公开。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倒逼市场主体依法办事、诚信经营,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法治环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全面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以执法记录信息管理和运用为重点,突出解决信息怎么记、怎么用的问题,促进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文明。

7.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按照国家和省级对应部门制定的执法规范用语、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指引,规范统一本部门、本系统的执法文书格式、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做好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逐一列明哪些事项、哪些环节需要采取音像记录;

要根据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记录设备及音像数据使用管理制度,对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各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必要的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7月20日前建立完善音像记录配套制度

9.做好音像与文字记录衔接。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场所,在做好文字记录的同时要做好全过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和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0.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执法信息可实时调阅。开展记录信息专项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信息调阅监督制度7月底前完成,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11.发挥记录作用。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精细化管理,整合执法记录信息,形成贯穿执法过程、记录客观准确、查询方便快捷的行政执法记录链条,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行政诉讼、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统计分析报告要和半年、全年执法数据一并报送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向司法局报送行政执法数据和情况分析报告

(三)扎实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认真落实《嘉峪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健全法制审核机制为重点,突出解决谁来审、怎么审和由谁负责的问题,确保执法决定更加合法公正。

12.确定法制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5月31日前将确定的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相关信息向市司法局备案

13.建立全市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市司法局根据各行政执法单位报送的法制审核人员基本信息,汇总建立全市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2019年7月10日前

14.制定完善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新的职权划分情况,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未涉及机构改革的执法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审核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列入审核目录清单进行严格审核。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在省、市时限要求内完成清单修订工作

15.规范法制审核流程。对法制审核流程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送审材料的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修订完善执法审批流程图,将法制审核作为重大执法决定审批的必经程序。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5月底前制定完善法制审核流程

16.修订并落实自由裁量标准。各行政执法单位,尤其是涉及机构改革的执法单位要全面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制定与完善工作,在执法实践中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要认真审核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减少和杜绝“同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现象,确保做出的行政处罚公平、公正。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修订完成

17.严格开展法制审核。承担法制审核的机构要注重审核质量和效率,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对本单位法制审核目录内的事项进行法制审核,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着重从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正当、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等核心内容进行深入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异议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办案机构要为审核机构留出足够时间,确保执法办案与法制审核总时间不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8.落实法制审核责任。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9.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配强法制审核力量,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使审核人员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部门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解决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问题。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20.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全面推进“一网通办”,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责任单位:市政管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1.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中国(信用嘉峪关)”,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着力打通信息壁垒,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

责任单位:市政管局、发改委、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推进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4月1日-4月19日)。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4月19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完善制度阶段(2019年6月30日前)。根据省、市相关制度文件,各部门结合实际完成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的修订完善工作,并将有关制度汇编形成行政执法工作手册。行政执法工作手册包括:

三项制度,本部门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四类文本,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文书样本、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五个清单,《执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全面实施“三项制度”。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0月10日前)。各单位要对开展“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向市司法局报送。10月中、下旬,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交流会,总结、交流在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并向省司法厅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要求,为全面加强我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推进力度,市政府成立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丁巨胜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李生武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崔志军市委编办主任

李锐敏市公务员局局长

许勃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处长

张世虎市司法局局长

李宁市发改委主任

许万勤市财政局局长

闫涛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全市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研究解决工作中涉及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和信息系统等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全市各部门推进“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督促检查。张世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有关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改革重点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安排和督办,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各部门落实“三项制度”情况将在2019年法治建设考核中作为重点进行检查验收。

(二)开展宣传培训。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宣传。要通过网站、报刊、电视、新媒体等媒介,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通过专项培训、专题调研、经验交流等方式不断拓宽学习培训的渠道和空间。要通过探索建立“三项制度”示范点、专题研讨、组织竞赛等方式,不断加强业务交流,推动“三项制度”向纵深发展。

(三)加强督促考核。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全市各部门推进“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相关单位依纪依法问责。

(四)保障经费投入。各相关单位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依法保障所需的执法装备和经费,严禁将收费和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各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五)强化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健全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于执法资格考试。要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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