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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工作情况汇报(精选)

城镇供水工作情况汇报无论你是在校园进修,还是已经从事某一工作,汇报都是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内容。通过汇报,我们的领导、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对我们学习、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解,一次好的汇报是进行自我展现的机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城镇供。

城镇供水工作情况汇报

无论你是在校园进修,还是已经从事某一工作,汇报都是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内容。通过汇报,我们的领导、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对我们学习、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解,一次好的汇报是进行自我展现的机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城镇供水工作情况汇报》,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一篇:城镇供水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当前城镇供水的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XX供排水有限公司前身为XX县自来水公司,始建于1969年。XX供排水有限公司现有员工67人,事业人员19人,企业合同制工人41人,保安:5人,小屯抽水站1人,内退1人。黄草坪引水工程XX年3月一期工程全面竣工投入使用。黄草坪引水工程的完工,极大的提高了县城自来水供应能力,为促进城镇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基础设施投入较大,县自来水公司负债经营,严重亏损,极大的影响了县城供水事业的发展。

目前县城人口约40000人,共有用水户11000户,水池700座,每日供水量约6000立方米,以XX县黄草坪水库为主要供水水源,原设计供水能力为10000立方米/日,制水厂水处理设施主要有:1991年建设的水处理能力为160立方米/小时的重力式无阀滤池1座、清水池3座;XX年建设的水处理能力为160立方米/小时的斜管式反应沉淀池1座;XX年购买的二氧化氯消毒系统一套;XX年新建的水处理能力为100立方米/小时的一体化水处理设备1座;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城镇人口增加,供水量日益剧增,设备老化、破损严重,现制水厂已不能满足县城供水,急需对制水厂进行 扩建和技改,并启动第二制水厂的建设。

二、XX年至XX年用水对比情况表

单位:万立方米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实际完成供水量

122

138

136

27

水源点蓄水量

440

171

604

504

备注:XX年实际供水量与水源点蓄水量情况是1—3月份的数据

三、临时价格措施实施情况

公司已制定了运用价格杠杆调节抗旱期间水资源供求和加强水价管理的实施方案,但目前还未实施。

四、存在问题

一是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资金缺口约1820万元;二是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较高,难以维持污水处理厂运行;三是县城供水管网老化,口径较小,跑、冒、漏、滴严重,急需对县城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四是随着县城供水量的不断增加,现有水厂逐步不能满足供水需求,急需新建二水厂;五是县城供水市场混乱,出现违章用水,拖欠水费等情况。

五、下步措施

请有关部门多渠道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资金,逐步解决工程建设缺口资金。

积极配合发改委做好提标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及项目资金的争取。

加强管理,逐步规范供水市场秩序,提高水费回收率。

积极与审计、财政、发改、监察、质监、环保、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配合,抓紧完成工程结算及验收工作。

完善生产运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上报资料及相关内部业务,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请示省水投公司下拨资金购买配置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及解决部分工程建设缺口资金。

请示XX县人民政府与省水投公司,定期补助污水处理不足运行费用。

积极做好县城供水管网及二水厂建设的前期工作,积极多渠道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资金,逐步解决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篇: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汇报

规范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关注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强化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管理。

一是健全组织,明确责任。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为使安全供水责任落到实处,明确局城建科是供水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城市供水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相关规章,及时指导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局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具体抓,职能科室责、权、利清晰。局每年与职能部门和供水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工作任务落实,供水企业责任落实,职能部门监督检查落实。

二是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度建设是规范化管理的保障。为此我们一方面根据国家、省下发的城镇供水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及标准,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XX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XX市第二水厂水源保护管理办法》、《XX市城市供水运行规范》、《XX市城市供水服务规范》、《XX市城市水质督察管理规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XX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XX市二次供水技术规程》等制度标准,另一方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时根据我区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编制了XX市城市供水发展专业规划,并根据规划和供水管网实际制定城市供水设施改造计划。

三是强化督查,促进落实。制度落实是供水规范化管理的关键,督查是促进落实的重要方式。为此,我们按照国家、省供水方面的法规制度要求对供水企业的运行服务及时进行指导督查。

在水质管理上一方面要求供水企业按要求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明确检测项目、频率,并按检测制度要求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另一方面要求供水企业按照省住建厅要求进行化验室相应等级认证,2011年通过了省三级化验室考核验收;另外每月将水质信息上报局城建科,在住建局网站上进行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公示,每半年一次在区主流媒体公布,同时供水企业在自身网站上每日进行出厂水4个常规指标的公示。

在水厂运行管理上,要求供水企业制定了工艺质量文件,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指标;制定原材料索证验收制度,明确净水材料和药剂必须每批抽检,抽检不合格坚决退回;制定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明确三级维护检修的具体内容,确保设备完好率在98%以上;制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设立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各种安全技防设施和抢修防护设备的性能要求,如安防监控重点部位不少于30天等,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在管网运行管理上,供水企业首先建立健全管网档案,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标明管网设施属性,设立爆管关阀分析功能;其次建立调度系统,按规范要求结合管网实际情况设立测压点、水质监控点、大用户流量监控点,实时采集管网水质水压水量、阀门状态信息等,及时对管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确保终端用户压足量够质优;第三建立管网巡查、维护制度,充分考虑气候等环境对供水水质、供水设施的影响,明确专人分区段进行巡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明确专人进行管网维护,按计划对管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管网末梢定期进行排污。

在供水规范服务上,始终坚持以用户为中心,以用户满意为宗旨,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供水企业首先要加大硬件建设,设立专门的服务大厅,所有对外服务工作都在大厅内完成,大厅内公布各项办事流程,收费项目依据以及对外服务承诺细则,使用户放心消费;设立对外服务热线电话,客服中心人员对每一个来电来访跟踪回访,每月汇总上报,做好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确保投诉处理及时率99%以上;建立门户网站,提供网上咨询投诉、网上水费查询、网上报修、网上申请接水、网上抄表、网上水质水压水价查询等服务;其次强化软件建设,先后制订了对外服务承诺细则、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并在网上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同时通过召开用户座谈会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听取用户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供水企业,以提高对外服务水平。

在应急管理上,供水企业必须制定完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项预案演练。这些预案包括水质应急、停电应急、爆管应急、防汛应急以及氯气泄漏应急、冬季保供应急等分项预案。每次演练结束后,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总之,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前期我们虽然做了不少的工作,但对照标准还有一些工作需努力强化。今后我们将把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继续下功夫,花精力,确保安全供水万无一失,让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三篇:城镇供水应选择正确的供水系统

城镇供水应选择正确的供水系统。就供水系统的技术性能而言,整个供水系统应采取措施或使用优质不锈钢水箱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除此之外,在整个荃建过程和生产运行中还要求基建投资省,经常运行费用低,操作管理方便,能安全生产以及充分发挥整个供水系统的经济效益。因此,湘西华崛水箱讲解:正确选择供水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影响供水系统选择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城镇或小区的规划、当地地形、用户对供水系统的要求和水源的类型等。由于上述因素的不同,供水系统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及其组成。如以符合卫生要求的深层地下水作水源,供给居民生活饮用,则就不孺要净化处理,仅建造取水和输配水工程即可;如以江河水作为居民生活用水的水撅时,则播要取水、不锈钢水箱净化和输配水等过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供水系统。

一般来讲,属城镇供水系统的有:统一供水系统、分区供水系统和分压供水系统等形式.对工矿企业而言,除了上述几种形式外,还有:分质供水系统和循环供水系统等.所谓统一供水系统,指的是供水区域内所有的用户,均以同一个水质标准,统一的出厂压力,通过同一管网供给.分区供水系统一般在大城市或多水源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地区由不同的水厂供给用沁它们之间既可相互连成一体,又可各自独立自成系统。当供水区分散时,为了节省基建费用,降低运行费用,有时也采用分区供水系统.分压供水系统,一般在供水区域内的地形高差较大、用统一供水系统不经济时使用,对不同的区域以不同的压力,不锈钢水箱应用也需要注意方法。通过各自独立的管网向用户供水.至于工矿企业的分质供水系统和循环供水系统。

第四篇:城镇供水复习资料

第一章

绪论供水

1.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系统)的组成: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

2.给水系统的任务:从水源取水,按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处理,然后将水输送至给水区,并向用户配水。

3.农村供水工程的特点:(1)、农村供水用水点多且分散。(2)、以提供生活饮用水为主。(3)、供水性质单一,用水时间比城市集中, 时变化系数大。(4)、小型供水工程,对不间断供水的安全程度要求较低。(5)、设计时限于经济等条件,一般不单独考虑消防用水。 (6)、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分期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7)、专业技术力量薄弱。

4.对水压的要求:

一、二层各为10m与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水压增加4m。消防用水的管网水压不应低于10m,如因条件所限,消防时管网最低压力不得低于7m。 5.农村供水工程的意义、现状和前景(p.10)

6.给水系统是由保证城镇、工矿企业等用水的各项构筑物和输配水管网以一定方式组成的系统。

7.给水系统的组成(1)取水构筑物(2)水处理构筑物:常集中布置在水厂内(3)泵站(4)输水管(渠)和管网(5)调节构筑物:如高地水池、水塔和清水池

8.给水系统的任务:从水源取水,按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处理,然后将水输送至给水区,并向用户配水。

9.

1、按水源种类:地表水和地下水给水系统;

2、按供水方式:重力供水、压力供水、混合供水等给水系统;

3、按使用目的:生活给水、生产给水、消防给水等系统;

4、按服务对象:城市给水、工业给水、铁路给水等系统。 10.输配水系统:泵站;输水管和管网;调节构筑物。

11.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园林建筑等。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堤坝、栈桥、蓄水池等。

12.给水系统常见的布置形式:城市规划;城市地形;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 13.城镇给水按其用途分类:

1、生活用水;

2、生产用水;

3、消防用水;

4、市政用水

第二章

城镇用水量 1.最高日用水量:在工程设计年限内用水量最多 一天的用水量。

2.最高时用水量:最高日用水量中用水量最大一小时的用水量称为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 3.日变化系数kd:一年中最高日用水量与平均日用水量的比值称日变化系数kd。 4.时变化系数kh:最高时用水量与平均时用水量的比值称时变化系数。

第三章 农村与城市供水工程的总体规划

1.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的内容:需水量预测;供水规模确定;水源选择;供水工艺流程确定;水厂平面布置;输配水管网系统规划等

2.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的原则:(1)统筹规划(2)防治兼顾(3)因地制宜(4)建管并重

3.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的思路:饮水水源要优先考虑水质较好的水库蓄水、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建设集中供水工程; 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

4.农村供水工程存在的问题 :

1、农村饮水安全水平低;

2、前期工作薄弱,发展不平衡

3、行业管理薄弱,体制不顺,机制不活。

5.供水工程原则:1.水源水量充沛,应优先选择适度规模的联片集中供水。2.水源水量较小,或受其它条件限制时,可选择单村或单镇供水。3.距离城镇供水管网较近,条件适宜时,应选择管网延伸供水。4.有地形条件时,宜选择重力流供水。5.应按自来水入户设计。6.当用水区地形高差较大或个别用水区较远时,应分压供水。7.只有唯一水质较好水源且水量有限时,或制水成本较高、用户难于接受时,可分质供水。8.有条件时,应全日供水;条件不具备的IV、V型供水工程,可定时供水。

1 6.分期规划的原则①先急后缓,确保重点 ②量力而行,适度超前③分清主次,近远结合

7.地下水源存在的问题:地下水特别是浅层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地下水一般矿化度高,部分地区苦咸水、铁、锰、氟、砷超标严重;地下水源单位时间内的补给能力受到限制,供水系统规模较小,常实行间歇式供水。

8.重力供水优点:无动力消耗,十分经济;缺点:使用上受到地形条件的严格限制。 9.压力供水缺点:有动力消耗;优点:易满足用户对水压的要求。

10.混合供水优点: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尽可能减少动力消耗;缺点:系统布置考虑因素较多,需做多方案比较.。 11.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选择 1)取水点应设在具有稳定的河床、靠近主流和有足够水深的地段。2) 设在水质较好的地带。3) 设在具有稳定地质条件的河(湖、库)床及岸边,有较好的地形条件施工条件。 4)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区。 5) 避开人工构筑物和天然障碍物的影响。6)取水点的位置应与河流的综合利用相适应,不妨碍航运和排洪,并符合河道、湖 泊、水库整治规划的要求。

1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位置选择1)取水地段含水层应有较好的富水性与补给条件。 2) 应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地段。 3)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提高工程效益。4)应尽量选在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的地段。 5)尽量避开地震区、地质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确保取水构筑物的安全。

13.厂址的选择(1)应与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2)应充分利用地形高程,靠近用水区; (3)满足水厂近、远期布置需要,要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4)应布置在不受洪水与内涝威胁的地方;(5)水厂应选在有良好的卫生环境的地方,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6)水厂应选在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位低、承载力大、湿陷性等级不高、岩石较少的地层

(7)水厂应布置在交通方便、靠近可靠电源的地方,并考虑沉淀池排泥及滤池冲洗水排除方便;(8)水厂应选在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的地方。

14.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特点①点多面广,水质安全得不到保障;②水源保证率不高,供水水量不易保证;③工程设施灵活,技术简单;④因地制宜,节约投资;⑤产权清晰,但管理分散。

15.分散式供水井的特点:水源井较浅,取水量不大,易于开凿;技术要求不高,使用可靠,便于管理,易于维修保养;造价低廉,运行成本低;适应性强。

1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内容:

1、进行供需平衡分析;

2、确定用水定额、用水总量、各单项工程设计水量;

3、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给水系统的组成;

4、合理选择水源、确定取水位置及取水方式;

5、选择水厂位置、水质处理方法;

6、布置输水管道及给水管网、估算管径及泵站提升动力;

7、进行给水系统方案比较,选定给水工程规划方案。

1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使各项建设合理分布和协调发展;

2、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挖掘原有城市用地的潜力;

3、从实际出发,制定建设标准,合理利用现有设施,逐步改造提高;

4、近远期相结合,以近期为主,提高近期建设规划的完整性和对远期发展的适应性;

5、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消除公害,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6、结合自然条件、历史文物和传统特色,创造优美协调、具有地方风格的供水方式。

18.城镇给水工程规划的特点(1)综合性(2)政策性(3)地方性(4)长期性

第四章 水源选择及取水构筑物

1.水源种类:地下水源;地表水源。

2.地下水源来源:大气降水和地表水的入渗。影响因素:降雨量、降雨强度、持续时间、地表径流和地层构造及其透水性

3.地下水源的分类: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自流水);裂隙水;岩溶水(喀斯特水);泉水;

4.地下水的优点:水质洁净、无色无味、悬浮杂质少;水温变化小;分布面广;不易受环境污染。缺点:流速和径流量小;矿化度和硬化度较高。

5.地表水源来源:大气降水;江河水、湖泊水、塘堰水、水库水、海水。优点:水量充沛;取用较方便;矿化度及硬

2 度均较低。 缺点:浑浊度较高;细菌含量多;水质、水温变化大易受周围环境的污染;地面水源用作生活饮用水常需进行净化处理。

6.地表水源的分类:江河水;塘堰、水库和湖泊水源;内陆湖和海水

7.水源选择原则:

1、水量充沛可靠

2、水质良好

3、水源的综合考虑与合理利用

4、水源的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

5、水源的卫生条件好,便于卫生防护

8.选择水源一般顺序:

1、适宜生活饮用的地下水源:

2、适宜生活饮用的地面水源:

3、便于开采,但尚需适当处理后,方可饮用的地下水源。

4、需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方可饮用的地面水源。

5、缺水地区,可采用修筑蓄水构筑物。 9.水源水量降低和水质恶化的原因: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完全污水的大量排放;农药、化肥的大量长期的使用;水土严重流失;对水体的长期超量开采等。

10.地面水源的卫生防护:

(一)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形式)

1、取水构筑物及其附近的卫生防护;

2、取水点上下游的卫生防护;

3、水库、湖泊水源的卫生防护;

4、水厂的卫生防护;

5、水源卫生防护地带以外的卫生防护

11.地下水源的卫生防护:

1、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

2、防止取水构筑物周围含水层的污染;

3、做好封井工作;

4、分散式地下水源的卫生防护;

1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基本型式:垂直取水构筑物;水平取水构筑物;双向(或称联合)取水构筑物;引泉工程 13.垂直取水构筑物的分类(1)按井径大小及其结构不同:管井和筒井;(2)按井凿进含水层的深度不同:完整井和非完整井;(3)按开采含水层的类别不同:潜水井和承压水井。

14.完整井:水井穿透整个含水层,井底达到隔水底板上的井(地下水只能从井壁渗入水井内)。非完整井:水井只穿入部分含水层,井底位于含水层中的井(地下水可以经井壁和井底同时渗入井内)。 15.水平取水构筑物的分类:坎儿井;卧管井;截潜流渗渠工程等。

16.在我国北方地区,农村生活饮用水主要取自地下水,原因是什么?

1、取用方便,取水构筑物简单,造价较低,便于施工和管理。

2、水质卫生条件好,不易被污染,便于防护。

3、可以减少净水工艺过程及其构筑物,节省投资和运行费用。

4、地下水便于靠近用水户建立水源,可以降低输水管道和管网的造价,节约电耗。

5、便于分区修建。

第五章

给水处理 1.原水中杂质的分类(按尺寸大小):悬浮物;胶体;溶解物

2.各种天然水质特点:

1、地下水(1)水质澄清,水质、水温较稳定;(2)地下水的含盐量通常高于地表水;(3)地下水硬度(以CaO)高于地表水。

2、江河水(1)悬浮物和胶体杂质含量较多,浊度高于地下水;(2)含盐量和硬度较低。(3)易受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污染;水的色、臭、味变化较大;有毒或有害物质易进入水体;水温不稳定。 3.常用的混凝剂:硫酸铝;明矾;三氯化铁;硫酸亚铁 4.常用的助凝剂:生石灰(CaO);氯(Cl2)

5.混凝沉淀:投加混凝剂

优点:(1)可去除细小悬浮物、胶体和细菌;(2)能缩短沉淀时间;(3)出水水质好;4)节省占地面积。缺点:需混凝剂,设备较复杂;对运行管理有一定技术要求;运转费用较高。 6.自然沉淀法的方法:

1、静置间歇沉淀法;

2、流动沉淀法;

7.混凝沉淀法的方法:

1、平流式沉淀池

2、竖流式沉淀池

3、斜板(或斜管)式沉淀池。

8.对滤料材料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不易磨损;具有足够的化学稳定性,尤其不能含有对人体健康或生产有害的物质;具有一定的颗粒级配和适当的孔隙率;能就地取材,价格低廉。

9.承托层材料的要求:满足与滤料相同的要求;不应含有细微颗粒混合物;

有一定的级配;同一层中最大粒径不大于最小粒径的2倍;各层厚度应在50mm以上,且不小于该层最大粒径的2倍;最好采用卵石,也可用碎石代替。

10.过滤:使水通过具有孔隙的人工粒状滤料层的吸附、筛滤和沉淀等作用,进一步截留水中杂质,而使水得以净化的工艺过程。

3 11.消毒:不是把细菌全部消灭,只要求消灭致病微生物;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细菌总数不超过100个/ml,大肠菌群不超过3个/L。

12.消毒方法:

1、液氯(Cl2 );

2、氯胺(NH2Cl、NHCl2 );

3、漂白粉CaOCl2和漂粉精Ca(OCl)2;

4、次氯酸钠NaClO;

5、二氧化氯ClO2;

6、紫外线消毒;

7、臭氧O3消毒 生活饮用水和工业冷却用水的水源。

第六章

水厂总体设计

1.水厂总体布置基本原则:

1、水厂的规模要能满足设计用水量的需要;

2、总体布置要能满足净水工艺流程、各种构筑物的布局、操作、生产管理和物料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3、水厂设计时,要有必要的备用措施,满足净水构筑物检修、清洗及部分停止工作时用户的用水要求。

4、水厂总体布置要适当考虑今后发展、扩建的需要。

5、水厂总体设计应考虑投资最省、施工容易、生产管理、运行操作方便。

2.水厂流程布置基本类型

3..水厂平面布置主要内容:

1、各种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平面定位;

2、各种管道、阀门及管道配件的布置;

3、排水管(渠)及窨井布置;

4、道路、围墙、绿化及供电线路的布置等。

4.水厂平面布置应考虑的原则和要求:

1、按功能分区,配置得当。

2、布置紧凑。

3、充分利用地形,以节省土地,减少挖填土方工程量和施工费用。

4、各构筑物之间连接管(渠)线简单、短捷,避免不必要的迂回、拐弯、重复和用水泵提升。

5、构筑物应设置必要的排空管与溢流管。

6、注意构筑物的朝向和风向。

7、厂区道路标准。

8、水厂道路应考虑雨水的排除,纵坡宜采用1%~2%。

9、其他方面的考虑。

10、水厂 应适当绿化,周围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5m。

4.水厂高程布置原则:通过计算确定各处理构筑物标高,连接管渠的尺寸与标高,确定是否需提升,绘制流程的纵断面图。

1、认真计算:

2、考虑远期发展,水量增加的预留水头。

3、避免处理构筑物之间跌水等浪费水头的现象,充分利用地形高差,实现自流。

4、力求缩小全程水头损失及提升泵站的总扬程,以降低运行费用。 5.厂址选择三个阶段:准备工作;现场工作;报告编制。

6.选址指标的主要内容:建厂规模、进水水质与处理要求;基本的工艺流程;水厂组成的主要项目;水源情况、取水方式、输配水线路走向等;水电、运输等公用系统的耗量、参数及来源;职工人数及生活设施要求;生活、生产区总平面布置设想及占地数量估算;排污情况及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规划及可能发展的趋向。

7..基础资料收集提纲:气象资料;地形资料;工程地质;水源;交通运输厂区及附近地区情况;环境保护;供电与电讯;施工条件。

选择厂址时应考虑的原则:

1、尽量考虑就近取水、就近供水的原则。

2、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方建水厂。

3、尽量少占或不占农田。

4、尽量设在山坡或荒废的高地上,采取自压重力式供水,以降低动力消耗。

5、应尽可能选择在不受洪水淹没威胁的地方修建,否则应考虑采取防洪措施。

6、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尽量靠近电源的地方,以利施工和管理,并降低输电线路的造价。

7、厂址应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卫生状况和各标准中规定的卫生防护要求。

8、厂址还要考虑沉淀池排泥及过滤池冲洗水排除方便的需要。

8.水厂的组成:

1、生产构筑物;

2、辅助建筑物;

3、各类管道;

4、其它设施:包括厂区道路、绿化布置、照明、围墙和厂门等。

第五篇: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

1 社会危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2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

3 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4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5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

6 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7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第三十七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第三十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

9 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

10 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

11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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