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煤矿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煤矿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煤矿机电管理处罚
机运部 1
条例汇编
目
录
一、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3
二、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管理制度 ......................................................10
三、电机类设备损坏的处罚条例 .........................................................17
四、电缆管理制度 .................................................................................19
五、机械设备管理制度...........................................................................23
六、油脂管理制度 ................................................................................32
七、道轨管理制度..................................................................................34
八、防爆检查管理制度.........................................................................37
九、电气试验制度..................................................................................38
十、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十
一、机电设备出入井制度................................................................... 十
二、机电设备调配制度 .....................................................................十
三、机电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十
四、机修车间检修制度.......................................................................... 十
五、设备包机制度.....................................................................................十
六、设备的保养、检修、润滑制度 .................................................十
七、机电设备定期检查试验制度........................................................ 十
八、停、送电制度 ................................................................................十
九、岗位工种现场交接班及班后填写汇报制度..................................二
十、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二十
一、配件管理制度........................................................................... 二十
二、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二十
三、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二十
四、安全例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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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1条、新到设备必须经机电科指定人员严格验收后方可入库,技术资料由机电科统一保管。设备、电缆、大型工具、钢管,由机电科实行卡、牌板、图板、编号、档案管理,未经机电科登记,分管领导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否则罚30元/次。
第2条、各使用单位各队组要有专人负责,建立电器机械设备、电缆台帐,并每月29日前和机电科总账进行核对,队组不配合不及时核对罚50元/次。
第3条、设备需要调配或移交它队使用,各队组之间的设备调动,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在机电科办理挑拨移交手续,在台帐上注销。否则罚责任人20元/次。
第4条、新旧工作面接替生产时,设备要做到清旧帐、建新帐,涉及队组不积极配合罚30元/次。
第5条、设备下井使用时,使用单位要到机电科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准下井。机电设备、电缆、工具材料等的领用统一由机电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否则罚领用人20元/次。
第6条、电修车间应负责下井设备完好,使用队组当面验收,并双方签字确认完好情况,如下井后出现不完好和设备失爆,罚款20元/次。
第7条、设备验收后,全部挂“合格证”并注明其规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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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验收日期等有关资料。各种设备均分类编号、记帐。如不按规定执行罚款20元/次。
第8条、凡出库后投入使用的设备,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机电科负责监督。如使用单位管理不到位罚款20元/次。
第9条、新安装的设备、重新安装的设备、井上拆卸下井再组装的设备(包括开关、水泵、其它大型设备)队组安装完毕后,未经机电科验收不准投入运行。否则罚当班代班长30元,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10条、更换设备、配件要交旧领新,回收单位检查回收设备有无丢失和损坏现象,并出具回收票,设备在交回时不准缺少机件,若有缺件照价赔偿,并罚款20元/次。
第11条、各使用单位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特别是电气设备放置在安全或无积水地点,摆放要整齐,若有特殊情况要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30元/处。造成事故的要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罚。
第12条、各使用单位的设备实行包机制,使用队组及时向机电科报包机人,机电科挂牌注明包机人,设备无包机人罚使用队组20元/处。同时机电科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使用,一切后果由使用队组承担。
第13条、机电设备包机制必须真正落实到人,包机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的完好和标准化,严格按标准化标准操作,每出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的对包机人2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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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加强机电检修,落实包机制度,对包机人所发生的质量问题要组织分析事故原因,找出责任者,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结果公布于众。根据事故大小进行不少于50元的罚款,并照价赔偿损失。
第15条、各使用单位要搞好设备的平时维护保养,认真执行定检计划,及时按照检修周期对设备进行更换检修保养。机电设备的小修、中修、大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由机修车间配合。不按时保养维护对其责任人进行30元罚款。
第16条、爱护机电设备,杜绝设备损坏,对因检修不细或使用不合理造成的设备损坏者和搬运设备造成损坏者,照价赔偿。并进行不少于50元的罚款。
第17条、机电工负责井下机电设备和供电系统的检修和保养,所有检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学习所用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和性能,并带齐配件、工具,如没有正当原因而影响生产的追究责任罚款50元/次。
第18条、对因检修维护不到位,开关、电缆、电机接线致使内部有问题而烧毁设备的,对包机人追究责任,罚款5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性质论处。
第19条、由于司机对设备不负责任,检查不细,使设备带病运转,一经发现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论处。
第20条、设备由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坏,使用单位要填写事故报告单报机电科,由机电科组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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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单位,追查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不报或瞒报一经发现罚队组责任人100元,同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21条、机电工对设备的完好要认真检查,检修。生产班负责设备的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设备的完好状态。检修班负责检修设备,保证设备能够在完好的状态下运转,如有检修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影响生产的追查责任。一般事故(影响生产2-4小时或损坏设备价值在1000-2000元),罚直接责任人100元,间接责任人50元,带班长50元。跟班副队长50元,队长50元。重大事故(影响生产4-6小时或损坏设备价值在2000-5000元),罚直接责任人200元,间接责任人50元,带班长50元。跟班副队长50元,队长50元。 特大事故(影响生产6-8小时或损坏设备价值在5000-20000元),罚直接责任人300元,间接责任人100元,带班长100元。跟班副队长100元,队长100元。特重大事故(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或损坏设备价值在20000元以上),罚直接责任人500元,间接责任人300元,带班长200元。跟班副队长200元,队长200元。
第22条、凡发生30分钟至2小时停产事故或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下(轻微事故),都必须由现场代班长组织分析事故的原因、经过和责任者,最后拿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对责任人处以不少于50元的罚款,否则对代班长罚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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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第23条、井下发生明火(爆开关、爆接线盒)、发生飞车、一坡三挡不全进行运输,一律按特大事故论处。
第24条、发生事故以后,相关人员不积极配合事故分析调查一律罚200元。
第25条、工作面使用设备的各种保护,任何人不许随意甩掉不用,特殊情况请示并有安全措施,否则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各罚款100元/次。
第26条、在生产过程中各种司机要持证上岗,熟悉本工作范围的设备使用性能,加强设备保养与爱护,懂的本工种岗位责任制度,对违反工种岗位责任制,因使用不合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论处。并对责任人处以不少于50元的罚款。
第27条、各班机电工作人员,需要从井上带小件时,拿到井下后不许随意乱放,不用时及时拿到工具箱或井上,对随意乱放的按小件的件数罚款,每件10元。(包括液压件、机电件和管件、五小电器、开关内配件、密封圈、挡板、挡圈)。
第28条、检修班和生产班在回收和装卸机电件时必须认真负责严禁损坏机件或丢失机械零件,每丢失一次,按原值对责任者进行罚款。
第29条、溜则、皮带严禁运输煤炭以外的东西,特殊情况必须通过主管领导和机电科许可。否则对有人违章指挥、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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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各罚款50元。
第30条、除机电维护外,生产班的任何人不许对设备做改动,更不许指挥维护工做违章行为,如发现一次,按严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处理,对违章指挥者和违章操作者各罚50元。
第31条、电钳工是一种技术性比较强的工种,在平时工作中要认真学习技术知识,必须懂所包设备性能、原理、抽样检查发现不懂者,停班学习(不少于一星期),并罚款30元。考试合格后,方可上班。
第32条、每班工作中,无论发生任何事故,班长都应组织处理,如发现机电事故但不及时处理的要追查现场班长的责任,如在换班时没能处理完,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汇报时必须清楚,以便下一班把该带的配件带齐,做好准备,以保证不影响生产,如达不到要求的将对班长罚款50元。
第33条、每班换下的坏件,必须当班回收出井,不允许放在工作面,大件应运输到运输区域由运输队回出,按回收流程进行。不按流程执行者对其进行20元罚款。
第34条、每月2日机电科要召开一次机电设备管理例会,各队负责人、科队长以上人员和操作维护工要按时参加,不得缺席,否则缺席一次罚款30,迟到一次罚款20元,迟到、早退达20分钟按缺席论处。
第35条、各队组机电设备每月变动情况、存在问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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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机电科以书面形式汇报。否则罚款30元。
第36条、落实各种汇报制度,机电检修工,机电维护工及各种司机上井后要在本队建立工作日志,并认真填写。每月不定时抽样检查,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并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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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管理制度
1、 通用部分 (1)隔爆接合面
第37条、隔爆接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痕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宽的隔爆面上,每1cm2范围内不超过5个;10mm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2、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发现不达上述情况的发现一处罚20元。
第38条、隔爆接合面不得出现干燥、煤尘、锈蚀、油漆等情况。涂防锈油时,应在隔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发现一次罚10元。 (2)隔爆外壳与隔爆腔
第39条、防爆外壳变形长度不得超过50mm,深度不得超过5mm,否则为失爆,发现一次罚20元。
第40条、防爆外壳内外不得有锈皮脱落,否则为失爆。油漆脱落、锈蚀严重为不完好,发现一次罚20元。
第41条、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纹,接线座晃动,接线柱跟转均属失爆,发现一次罚20元。
第42条、防爆外壳无开焊,观察窗孔胶封良好,无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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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裂缝,否则为失爆;透明度差为不完好,观察窗孔玻璃表面不应有伤痕,伤痕深度小于1mm为不完好,否则为失爆。发现一次罚20元。
第43条、操作手柄隔爆外壳间的闭锁关系正确可靠,闭锁(包括机械和电气两类)不起作用者为失爆。发现一处罚100元。
6、接线室(盒)内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发现一次罚20元。 (3)进出线嘴
第44条、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发现一次罚20元。
第45条、线嘴压紧后应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发现一次罚10元。
第46条、电缆和密封圈、线嘴与密封圈之间密封与联通节之间只限安装一个金属圈,不得充填其他杂物(包括再加密封圈,金属圈等),发现一处罚10元。
第47条、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其压扁量不准超过电缆直径的10%,否则发现一处罚10元。
第48条、进出线嘴应平行压紧,螺旋线嘴一般用单手正向用力拧不动为合格;压叠式线嘴用单手晃动,喇叭嘴无明显晃动为合格,否则发现一处晃动罚20元。
第49条、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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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0.7mm,螺纹接合面最小啮合扣数为5扣。当容积大于100cm3时,最小啮合轴向长度为8mm;当容积不大于100cm3时最小轴向啮合长度为5mm。对于贺柱形螺纹,螺纹部分至少有8mm长度,并且至少有6扣螺纹,发现一处罚10元。 (4)密封圈、挡板、金属圈
第50条、密封圈分层侧应面向接线腔内,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4mm2及以下电缆密封圈内径不得大于电缆外径,每处不合格罚20元。
第51条、密封圈无破损,刀削后应整齐平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差大于2mm(含2mm)为失爆,小于2mm为不完好,出现锯齿状罚20元。
第52条、螺旋式空闲亲喇叭嘴的密封圈、挡板(不小于2mm )、金属圈应依次装入,且都只能装一个,否则为失爆。缺密封圈罚30元,缺金属圈罚10元,缺挡板罚30元。
第53条、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平垫、弹簧垫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符合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应加弹簧垫或背帽(用弹簧垫时其规格应与螺栓一致),其拧紧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为合格。螺栓不得松动,弹簧垫不得破损,不得失去弹性,紧固件发现一处不合格罚10元;弹簧垫失去弹性的罚10元。 (5)接线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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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接线腔内零部件齐全,有卡爪、弹簧垫、背帽等,否则为不完好,发现一处罚20元。
第55条、接线要整齐,无毛刺,卡爪不压胶皮或其它绝缘物,也不得压接触屏蔽层,芯线裸露距卡爪不大于10mm,否则均为不完好,发现一处罚20元。
第56条、隔爆开关闭锁后,接线板正面的带电螺栓应用绝缘材料封堵隔离带电体,断路器应装设隔离护罩,否则为不完好,无护罩的罚20元。
第57条、隔爆设备和元件应放置平、直、稳。接线后,盖板和转盖一律朝外,便于检修和维护,喇叭嘴严禁朝上,喇叭嘴电缆出口处应平滑,不得出现死弯,否则均为不完好,发现一处罚20元。
第58条、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外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场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为失爆,发现一处罚10元。
第59条、电缆护套(铅皮)伸入器壁长度要符合5mm-15mm的要求,小于5mm为失爆,大于15mm为不完好。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伸入器壁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锉细,否则为失爆,发现一处罚20元。 (6)电缆线路
第60条、橡套电缆在喇叭嘴出口处出现死弯,致使橡套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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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包括四小线)绝缘外护套与相线分相绝缘橡胶分层属于失爆,发现一处罚20元。
第61条、出现如鸡爪子,羊尾巴,破口,明接头和老鼠洞此类的原则性失爆问题,发现一处罚50元。
第62条、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清洁无煤尘,无油垢,放置整齐,开关架统一,否则每台罚20元。
第63条、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不的出现水冲现象,发现一处罚30元,五小电器损坏,按原价赔偿。
第64条、接地线安装要平直、牢固,不得假接、接触不良或松动,否则发现一处罚20元。
2、 分类部分
第65条、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每发现一次罚30元。
第66条、磁力起动器不能当刀闸,接线盒,自动开关使用,发现一处罚50元。
第67条、接线腔内电缆接地芯线必须接地,长度应大于其它三相任一相芯线的长度,接地芯线不得假接,接触不良,松动发现一处无接地、活裁接地芯线假接罚30元,接触不良,松动的罚10元。
第68条、电动机接线盒,护罩及散热片等部件齐全,完整,紧固, 散热槽清洁干净,发现一处罚20元。
第69条、五小电器必须上牌管理,无上牌管理发现一处罚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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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变电硐室、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配电点、采掘配电室,高压接线盒均须设局部接地极,三台及以上的开关或三台以上电气设备在一起时(其中两台电气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m),也必须装设局部接地极,无装设局部接地极,发现一次罚30元。
第71条、照明信号、煤电钻综保和移动变电站要有合格的接地(采用附加直流保护原理的检漏继电器必须有辅助接地极),间距不得小于5m,不达到标准的,发现一处罚20元。
第72条、采用串联接地的设备为不完好设备 ,接地不合格的设备为不完好设备,发现一处罚20元。
第73条、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附属元件必须齐全、完整、可靠,整定正确。严禁损坏、拆除、短接,严禁短接接触器而使用隔离开关控制电动机,发现一次罚30元。
第74条、严禁 电气设备“大马拉小车”而使保护装置不起作用,否则该设备为不完好设备,发现一次罚30元。
第75条、干线漏电保护应坚持“日应地试验”、“月远方试验”制度(煤电钻综保应每班就地试验一次),严禁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否则发现一次罚30元。
第76条、隔爆电动机斜面接线盒盒盖严禁反装,否则为失爆,发现反装一次罚20元。
第77条、不用的煤电钻应停电,停电时和检修时要把换向开关打到停止位置,否则发现一次罚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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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条、换向开关接线腔内的警示牌和照明、煤电综保的绝缘螺帽齐全、完好,发现一处不合格的罚20元。
第79条、防爆灯在100m内出现两盏不亮的,一盏罚10元。
第80条、防爆灯安装距离应保持不小于20m,不大于23m的间距,灯线成一条直线,每发现一处不规范的罚10元。
第81条、电气设备的启动或停止按钮不得用铁丝等别死,否则发现一次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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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类设备 损坏的处罚条例
(1)责任划分
第82条、由于缺相、过负荷、进水、缺风叶、缺风罩,有加油咀而缺油,电源线错接导致设备损坏的,属使用部门的责任。按机电事故看情节处理,每发现一处不规范的罚20元。
第83条、由于内部错接,工艺差导致设备损坏的,属维修部门的责任。按机电事故看情节处理,每发现一处不规范的罚20元。
第84条、修复投入三日内,由于绝缘不良导致电机绕组烧坏的,属维修部门的责任。按机电事故看情节处理。
第85条、其余原因引起的设备损坏属自然事故,看情节酌情处理。
(2)责任事故处罚标准
第86条、烧坏≤11KW以下的电机类设备以30元/次论处。
第87条、烧坏>11KW≤22KW的电机类设备以50元/次论处。
第88条、烧坏>22KW≤55KW的电机类设备以100元/次论处。
第89条、烧坏55KW以上的电机类设备以200元/次论处。
第90条、电动机断轴事故在22KW范围的以100元/次论处;22KW-55KW范围的以200元/次论处;55KW以上范围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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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次论处。
第91条、轴承缺油损坏(有加油装置的)统一以200元/次论处。
第92条、运输原因导致损坏的统一以100元/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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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管理制度
第93条、全矿电缆由机电科电缆管理员统一管理,负责对电缆的出库、回收、修补、调配、建帐和挂牌等工作,各队组建立电缆台帐,每月29号前和电缆管理员进行核对,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94条、领取电缆机电科要按电缆选择计算方法进行承载能力验算,不验算不准入井,各条电缆两头扎标志牌,说明长度并涂红漆。否则罚责任人30元。
电缆吊挂要符合要求:
第95条、电缆吊挂在水管上方,并保持0.3m以上距离,否则一处20元。
第96条、高压电缆和低压电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cm,同等电压不小于5cm,信号电铃、监控的线不小于5cm,否则发现一处罚20元。
第97条、电缆悬挂,要走下不走上,走里不走外,靠帮接顶,平行垂直于巷道。否则一处罚10元。
第98条、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然后用黄土严密封口(包括穿线和不穿线)套管不能分开相扣,否则罚30元/处。
第99条、因工作面回收的电缆及时回收到回收库,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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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条、动力、通信、照明、信号电缆应一律选用不易燃橡胶电缆,否则罚款100元。
第101条、电缆悬挂应用电缆钩或用其它绝缘材料,禁止使用铁丝吊挂,否则一处罚20元。
第102条、橡胶电缆用接线盒连接时,接线盒应与电缆悬挂同一水平,必须找两点进行悬挂,并略高于电缆,接好保护接地线,否则罚20元。
第103条、初次电缆标志牌的制作由电缆管理员负责,初次电缆悬挂由机电科指导,由各队组配合完成。否则罚20元。
第104条、电缆标志牌挂完好后,由机电科监督检查,由各队组对自己所管辖区域内标志牌进行日常维护,如丢失一处,队组罚款10元。
第105条、电缆标志牌要保持板面干净,清洁,内容清晰,否则对该队组罚款10元。
第106条、电缆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压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否则发现罚款30元。
第107条、电缆悬挂整齐,无落地、被埋、浸水等情况,若发现一处罚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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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条、不经机电科私截电缆,6m2以下包括6m2罚30元,6m2以上罚50元。
第109条、井下闲置电缆不回,经发现6m2(含6m2)罚5元/米,6m2以上罚10元/米。
第110条、回收、更换电器,严禁从喇叭咀截断电缆,否则发现一处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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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水
泵
第111条、泵体与管路无漏水现象,发现一处漏水罚10元。
第112条、吸水管径不小于吸水口径,否则罚20元。
第113条、轴间窜动量应在允许范围内。否则罚20元。
第114条、盘根不应过热或漏水不成线,否则罚20元。
第115条、水封管、回水管齐全、完好,不允许甩开不用,发现一处不用罚10元。
第116条、运转正常,无异响,无异常振动,发现一处罚10元。
第117条、主排水泵有漏液现象,处机电队20元,轴抱死或严重变形,罚机电队50元。
第118条、主水泵房压力表、真空表符合要求,且安装位置合理,缺压力表、真空表罚30元,泵壳无放水装置罚30元。
第119条、排水管路缺一螺丝,每一处罚10元。 (2)胶带输送机
第120条、胶带机运行正常,不打滑,不跑偏,上部胶带不超出滚筒和托辊边缘,下部胶带不磨机架,每发现一次罚20元。
第121条、胶带输送机必须设置:失压、过载、短路、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烟雾、急停、自动洒水、温度、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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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十二大保护。保护不用者罚款30元,缺用者罚款10元。
第122条、托辊齐全、无缺失、运转灵活,缺一根罚10元,不转罚5元;若发现托辊响声异常刺耳,不更换罚机工10元,纵梁平直,弯曲明显每根罚款5元。
第123条、胶带不破裂,严禁磨损现象,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罚20元。
第124条、缓冲托辊胶层厚度磨损不超原厚1/2,否则罚10元。
第125条、不许用背板等强行垫衬皮带以控制皮带跑偏,发现一次10元。
第126条、各部位清扫器齐全、管用,短缺、不起作用罚30元。
第127条、低凹处由于排水不及时,托辊被水浸没罚20元。
第128条、声光信号齐全,且清晰可靠,否则不许开机,违者罚30元。
第129条、电机、减速器需精心呵护,由于检修不到位,造成电机烧坏,减速器损坏,按事故性质处罚。
第130条、胶带输送机由专人负责,不能出现无人设备运行或设备无负荷运行,若无人开机每发现一处30元;操作司机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否则造成事故按事故性质处罚。
(3)刮板输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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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条、刮板机运行正常,刮板无跑斜现象,跑斜不超过一个链环长度为合格,否则发现一处罚20元。
第132条、刮板机机头、机尾打压柱固定,缺压柱一处罚30元,压柱不在底拉条及机尾架弯板处罚10元,压柱不实者,罚20元。
第133条、刮板机刮板缺少不超过2%,每超一根罚10元,不得连续出现刮板短缺现象,每发现一处罚20元;连接环处无刮板需螺丝紧固,否则一处罚10元。
第134条、多余的槽子、链条、刮子、连接环往指定地点存放。若发现随便乱放槽子一块罚10元,链条一条每米罚5元,刮板一个罚5元,连接环一个罚10元。
第135条、连续刮板机输送煤时,按先后顺序启动刮板机,不准出现压链现象,若发现一次罚刮板机司机20元,连续三次者罚款100元,并停班学习7天,直到学懂为止。
第136条、减速器与轴之间两连接盘上保险销不能用其他东西代替,否则罚款20元。
第137条、机头压链块和拔链器缺一不可,否则发现一处罚20元。
第138条、减速器、机头、机尾滚筒定时润滑维护,不准有漏油现象发生,若发现一处罚10元;若发现滚筒轴承缺润滑剂或不转动,轻者罚20元,重者罚50元。
第139条、电机、减速器靠背轮连接保险销齐全,缺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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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销罚20元,靠背轮损坏,照价赔偿。
第140条、工作面设备精心呵护,由于炮眼充其不足或装药过量后,打坏机电设备照价赔偿,若检修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按事故性质处罚。 (4)局扇管理
第141条、风机安装稳定,无淋水,进风口2m内无杂物。每发现一处罚30元。
第142条、机壳与风筒接合面密封严密,不漏风,否则 发现一处罚20元。
第143条、机壳无严重变形,发现后及时更换,否则罚款20元。
第144条、机壳上有转动方向标志,否则罚10元。 (5)调度绞车
第145条、绞车挡绳齐全、牢固,否则罚50元,不牢靠罚20元。
第146条、钢丝绳无打结,固定在滚筒上的绳卡不少于两付,否则一处打结罚10元,缺一付罚10元;绳头的绳卡多余2个,必须上绳皮,否则缺绳卡一个罚10元,无绳皮罚10元。
第147条、闸带无断裂,磨损后余量不小于3mm,否则罚20元。
第148条、必须时刻注意刹车的工作状况,如制动是否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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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根据情况加以调整。
第149条、绞车的卷筒、刹车及轴承温度不超过70℃,如发现温度剧烈上升,不停 车检查,罚使用单位50元。
第150条、钢丝绳是否磨损断股严重,安全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应及时更换,钢丝绳是否有断丝现象,若发现应及时处理,否则罚50元。
第151条、不使用绞车钢丝绳及时收回,否则发现一次罚20元。 (6)乳化泵
第152条、密封性能良好 ,不漏油,否则罚20元/次。
第153条、运转时出现异常、振动,应立即停机,否则罚30元/次。
第154条、压力表指示正确,否则罚20元/次。
第155条、润滑油过多、过少或泵底部油池内不干净,罚负责人20元/次。
第156条、不能出现跑偏,冒、滴、漏情况,否则罚20元/次。 (7)支架
第157条、结构件以及液压元件联接所有销轴,出现磨损、弯曲、断裂等情况,每检查发现一处罚10元。
第158条、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缺U型卡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2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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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条、压力表不能正常使用的,罚20元/次。
第160条、立柱漏液,每检查出三根罚20元。
第161条、操纵阀、阀体外渗液,罚负责人20元/处;手柄不灵活罚负责人10元/处;操作手柄折断罚10元/处。
第162条、支架液管漏液发现一处罚10元。
(8)采煤机
第163条、内外喷雾装置齐全,喷嘴不堵塞,水呈雾状喷出,否则发现一处罚20元;喷雾丢失每发现一处罚10元。
第164条、采煤机裁煤滚筒镐齿、齿座齐全完好,发现丢失损坏一处罚队组负责人10元。
第165条、严禁采煤机带病运行,发现采煤机有异常情况,需停机处理检查,并汇报队组,否则罚队组负责任50元。
第166条、采煤机水管、油管有破损,接头渗漏现象,发现一次处以使用队组20元;
第167条、采煤机压力表、电流、电压指示表,有破损现象,处以使用队组30元;
第168条、采煤机操作手柄、按钮动作失灵,截齿和齿座有丢失、损坏现象,处以队组负责人20元;
第169条、粗过滤、精过滤及水阀中的过滤器滤芯每周清洗一次,发现没有处以队组负责人30元,破损、有杂物罚队组负责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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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条、采煤机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组合开关“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并实行“谁停电,谁送电”原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处以队组负责人50元。
第171条、电机冷却水路畅通,不漏水,电机温度不超过80℃,发现不合格罚30元。
第172条、摇臂升降灵活,不自动下降,发现有不合格罚20元。
第173条、电缆齐全牢固,不出槽,电缆不受拉力,每发现一处电缆出槽罚10元。 (9)锚杆机
第174条、严禁磕碰锚杆机的支腿,经发现一处罚20元。
第175条、锚杆机必须保持清洁。经发现一处不清洁罚10元。
第176条、严禁在锚杆机下面衬垫物料运行,经发现一次罚30元。
第177条、严禁运行时拿手触摸旋转的钻杆,发现一处罚30元。
第178条、操作锚杆机时,必须带防护罩以隔离、噪音,发现不上防护罩罚20元/次。
第179条、油雾器内充满足够的润滑油,无油雾器和缺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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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罚20元/次。
第180条、锚杆机上的螺丝必须紧固,不能有松动,否则每发现一处罚10元。
第181条、锚杆机运行时,需用水辅助,发现一处缺水运行的,罚30元。
第182条、锚杆机不用时,必须要立放在帮上,不能随意乱放。否则罚10元/次。
第183条、使用队组井下必须存放足够的锚杆机用油脂。否则罚10元/次。
第184条、使用队组井下必须有备用的锚杆机。否则罚10元/次。
第185条、压风管路有一处漏气,罚10元。
第186条、掘进队的风管和水管的U型卡不能用铁丝代替,否则罚10元/次。
第187条、锚杆、锚绳拉力器闲置不用时,必须挂在墙上,否则罚30元/次。
第188条、锚杆、锚绳拉力器不能漏油,否则罚20元/次。 (10)掘进机
第189条、截齿由于不正常切割损坏,齿座有裂纹及磨损,对掘进机司机罚款100元/次。对损坏的截齿或齿座要及时更换,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90条、各注油销轴要按时定期加注黄油,各部位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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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常,及时补加或更换,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91条、各转动部位要转动正常,无卡夹现象,无异常声音或振动,螺丝无松动或缺少,外部件要齐全整洁,无损坏或磨损,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处元。
第192条、各管件无漏油漏液现象,滤油器要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油冷却器要水量充足,油箱油温不得超过70℃,油泵或液压马达无异常响声,操作手柄无漏油现象,操作位置正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处。
第193条、刮板、链条、履带无磨损、松动、破损情况,张紧程度合适,回转正常。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处元。
第194条、操作司机必须由专门培训过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准随意操作。否则罚款50元。
第195条、掘进机司机要按操作规程进行开停机和其他操作,遵守岗位责任制,违章操作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按机电重大事故处理。
第196条、严禁掘进机机带病运行,发现有异常情况,需停机处理检查,并汇报队组,否则罚队组负责任50元。
第197条、内外喷雾装置齐全,喷嘴不堵塞,水呈雾状喷出,否则发现一处罚20元;喷雾丢失每发现一处罚10元。 (11)探水机
第198条、探水机必须保持清洁。经发现一处不清洁罚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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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条、探水机上的螺丝必须紧固,不能有松动,否则每发现一处罚10元。
第200条、操纵阀、阀体外渗液,罚负责人20元/处;手柄不灵活罚负责人10元/处;操作手柄折断罚1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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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管理制度
第201条、机械设备润滑由使用单位负责,机电科监督管理,做到五定:定点、定油、定量、定时、定人的原则,使用单位把每台设备润滑人员报机电科经培训懂的设备的加油部位,每个加油部位的加油量、油种、加油周期,并能鉴别润滑剂优劣,懂得润滑剂的日常管理,任何人不准负责设备润滑,否则罚款30元/次。
第202条、机电科油脂管理员负责对进库润滑剂(油脂)验收,保管室配合杜绝不合格油种入库,严禁不合格的油脂投入使用。否则罚款30元/次。
第203条、设备润滑标准严格按设备说明书,国家煤炭行业标准执行,否则罚使用单位30元/次,加错油罚负责人20元/次。
第204条、库房的油脂及下井备用油脂按类别编号、排放整齐、注明油种、加油器具不能混用,必须做到专油专用,并且按类别编号注明使用油种,否则罚20元/次。
第205条、对设备的注油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包括各种润滑剂种类、注油部位,注油点数、注油工具、注油量、注油日期、注油人,填写缺项10元/次。
第206条、使用队组必须把润滑设备防护好,以防油内混入水,使油乳化,一经被检查出油被乳化仍使用,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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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条、定期注油将回收的废油回收,不准乱倒乱放,否则罚20元/次。
第208条、乳化泵每班必须专人操作否则罚队组负责人30元/次。
第209条、乳化泵司机必须带密度计,随时对乳化液浓度检查及时调整乳化液浓度(3-5)%,对不带密度计、所带密度计不能正常使用或乳化液浓度不达要求的罚20元/次。
第210条、对减速器漏油,要及时清理干净,否则对队组负责人20元/次。
第211条、对设备油位观察孔不清晰的罚队20元/次。
第212条、掘进队不能整桶下油,发现一次罚30元。除特殊情况请示批准后方可下放油脂,加完后油桶不能放在巷道内,发现一次罚20元。对先下放油脂但未请示批准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罚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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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轨管理制度
第213条、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一处不合格10元;轨道接头应采用悬接:直线段应对接,相对错距不大于50㎜,曲线距应错接。相对错距不小于2m,发现一处不合格20元;鱼尾板、螺栓、弹垫与轨型配套,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数量齐全,密贴紧固有效。规格不一致一处20元,缺螺丝10元,松动一处5元。
第214条、在曲线段应设置轨距拉杆,无轨距拉杆一处20元。
第215条、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不得有悬空现象,轻枕间距偏差大于50㎜,发现一处10元,悬空一处20元;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内经常清理,道碴不埋没轨枕面,无杂物、淤泥、浮煤和积水,发现一处20元。
第216条、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纤毫,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消灭非标准岔、杂拌道、无眼道,一处不合格30元。轨道车场必须使用专用道岔。尖轨开程80-110㎜,搬道器动作灵敏部件齐全且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规定。开程不合格一处20元,无搬道器30元,不起作用20元,缺少零部件每件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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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条、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必须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失修一处20元。
第218条、排水沟畅通,水面低于路径、井底车场,行人巷道,盖板应齐全稳固,水沟不畅通一处10元,盖板不全或损坏一处10元。
第219条、警标、道岔、绞车必须有管理牌。标志牌短缺一处20元。牌板损坏30元。
第220条、斜巷水平上车场,必须装设灵活、有效、可靠的阻车器。斜巷内要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防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变坡点下应安装挡车栏。设施齐全,牢固可靠,操作灵活,(各档间距不超100m)符合标准要求。设置不按标准要求一处20元,操作不灵活有卡阻现象20元,阻车器、挡车栏处于常闭状态,只有在运行时方可打开。发现一处常开20元,由于放飞车致使“一坡三挡”损坏,对直接责任人100元,带班长50元,队长50元。
第221条、轨道巷内地滚轮,无极绳绞车巷内托绳轮、压绳轮,根据巷道钢丝绳不磨道轨、轨枕及扣件而设置,转动不灵活一处10元,短缺一处20元,缺少紧固件一处10元。
第222条、地面输入井下的轨道,应设置防雷装置,其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发现没有防雷装置50元,不符合要求的30元。
第223条、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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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醒目标志。调度绞车信号声光齐全,双向对打,无声光、行车报警装置50元,无醒目标志20元,信号未实现双向对打30元,有声无光10元。
第224条、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清洁,无任何积尘、油垢及杂物,发现一处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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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第225条、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要求》及我矿制订的《机电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否则罚20元/次。
第226条、防爆组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三大保护、电缆、局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等实行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限期整改否则罚20元/次。(三定表一式三份,失爆单位队一份,安监部一份,一份留档)。
第227条、防爆电气设备无论在矿井任何地方安装使用(包括未使用的),均按防爆设备检查和维护。否则罚20元/次。
第228条、队建立由机电副队长管理,电工主抓的机电自查小组,负责全队井下检修工作。精心组织机电人员做好检修工作,采用设备分组包机办法,对机电设备防爆,设备完好,做详细布置。否则罚20元/次。
第229条、每天机电工自查人员要重点督促检查区域防爆落实情况,必须做到每天一循环,检查好防爆涉及的每个环节,杜绝失爆。否则罚20元/次。
第230条、经常保持机电设备完好,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查找事故隐患,做到及时处理,不给生产班留困难,各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否则罚2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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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试验制度
第231条、各队组机电副队长负责低压电气设备和高压配电装置过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机电科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要作好对机电维修工和负责整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否则罚20元/次。
第232条、在做采区供电设计时,应对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进行计算、校验,机电工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整定、调整。当电气设备涉及的电网及负荷状况发生变化时,机电科应及时进行计算,经机电科长审核,各队机电副队长调整。否则罚20元/次。
第233条、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电气维修工负责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误动作或整定值选择有差错时,应及查明原因,矿井主管电气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改动,其它人员不得任意变更。否则罚20元/次。
第234条、机电科应具备有实际的供电系统图板(或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其上注明电气设备的型号、容量、电缆线路规格、长度、短路电流整定值和保护装置的整定值。此图板由机电科负责管理并随时修改补充。各运行维护单位也必须建立相应的供电系统图板。否则罚20元/次。
第235条、为了便于检查,设备应挂标志牌,牌上注明设备的编号、型号、整定值、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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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使用单位及维护人。否则罚10元/次。
第236条、高、低压开关在机电修车间检修完后,必须对其保护装置进行校验,使之符合要求,以便在井下使用时,可以根据其刻度正确地调整。否则罚20元/次。
第237条、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否则罚10元/次。
第238条、每班机电维护,机电检修工开工前对使用范围的电器设备要进行检漏试跳一次,检修班机电检修人员负责每周一次选点试跳。否则罚20元/次。
第239条、每班上井后必须如实填写试跳记录,反映实际问题,由队机电副队长每天进行检阅,有问题及时找机电科联系,对综保、风瓦电闭锁的试跳故障要自行及时处理或更换。对80开关、120开关的JDB保护每周两次动作试验检查,发现其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否则罚20元/次。
第240条、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由机电科组织每月检查一次。配电系统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负荷变化时及时整定。否则罚20元/次。
第241条、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检查,由使用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并作记录,交机电科。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由使用单位每季一次。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由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否则罚20元/次。
第242条、接地网接地电阻挡测定,由机电队每季测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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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定,投入使用前,由安装单位负责测定。否则罚20元/次。
第243条、以上各项动作实验凡填写不合格者,罚2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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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第244条、为加强要害及重要部位管理,建立健全干部上岗、查岗制度,是实行领导和技术人员,工人共同管理好机电设备的重要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级干部上岗、查岗时间不得少于如下规定:绞车房、水泵房、主皮带机房、主扇风机房、地面变电所、地面压风站;机电队长、副队长每周一次,机电科长每月两次,机电矿长每月一次;干部查岗应对员工上岗、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对各项记录进行审查签字,对发生地问题,要签署处理意见,少一次罚20元。
第245条、机电科每天必须有人值夜班,及时处理当班出现的问题和检查夜班检修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领导干部值班盯岗制度,加强设备查验检修。否则罚20元/次。
第246条、干部上岗要仔细检查司机是否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对设备运行和各项记录要勤过问,并听取当班人员关于设备运行和检修情况的汇报。否则罚20元/次。
第247条、设备停产检修或处理较大事故,科长和队长要亲临现场,发生重大及以上机电事故和影响全矿生产地紧急事故,必须汇报机电科、调度室。否则罚50元/次。
第248条、主扇风机房倒开风机时,按上级规定,机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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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机电队长要亲临现场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紧急情况下倒开主扇风机要通知机电科和调度室,由调度室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否则罚50元/次。
第249条、抓好现场薄弱环节的关键工作,检查岗位人员的出勤状况,劳动纪律,环境卫生等。否则罚20元/次。
第250条、对于违反规程和脱岗人员应及时作出处理,不得包庇迁就。否则罚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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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出入井制度
第251条、入井的机电设备必须是经过检查合格后的设备,贴有“合格证”方可入井,每发现一次不合格设备入井追查责任。否则罚20元/次。
第252条、机电设备出入井运输途中设备损坏者,由运输单位照价赔偿。
第253条、机电设备复修后,由机修车间填写检修记录,机电科防爆检查员按检修记录检查,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否则罚20元/次。
第254条、没有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机电设备杜绝入井。否则罚20元/次。
第255条、机电设备入井需机电科长审批,若没有审批而入井者,罚机修车间主任20元/件。
第256条、井下闲置或损坏的机电设备必须2天内出井,出井后交机修车间,由车间出具回收票,若不及时出井或出井后到处乱放,罚使用单位20元/件。
第257条、出井的机电设备车间主任负责验收,若有短缺照价赔偿。
第258条、每月账物对照,短缺设备于每月26日前到机电科核实,否则罚2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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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电设备调配制度
第259条、全矿机电设备统一由机电科调配。否则罚50元/次。
第260条、凡出库后投入使用的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机电科负责监督检查。否则罚20元/次。
第261条、井下各队组之间的设备调动,必须向机电科提出申请,机电科出具调动手续,否则双方各罚30元/次。
第262条、全矿各队组未经机电科批准,不准随意增加用电设备。否则罚50元/次。
第263条、机电设备必须合理使用,若发现使用不合理(电缆严重超负荷运行),发现一处罚30元。 十
二、机电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第264条、为了使设备运转无事故,保证我矿煤炭生产,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机电事故(包括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都必须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否则罚30元/次。
第265条、机电科负责机电事故统计工作,统计报表要填写清楚事故的发生时间、队组和主要事故的责任者。否则罚20元/次。
第266条、机电事故发生后按下列程序抢修恢复生产。事故汇报制度:一旦发生机电事故,事故单位立即向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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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科报告。即:一般机电事故由机电科负责组织抢收修。发生重大、特大机电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生产矿长、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科长和上级机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事故队并在两日内写出事故报告,交机电科、调度室各一份,事故报告内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安装地点、用途、事故经过、损坏程度、责任人、自理结果、防范措施等。否则罚30元/次。
第267条、事故调查制度:机电事故抢修完毕,设备投入正常运行后,由机电科组织安监站、机电调度和发生事故队组的负责人、事故责任者和发生事故时在场的有关人员开事故追查会议。机电科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事故发生时间、原因、处理结果上报领导。否则罚30元/次。
第268条、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调查:由机电科牵头,根据事故报告展开调查,被调查人员无条件配合,对拒绝调查或汇报不实者罚50元。事故处理: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找不出事故的责任者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否则罚30元/次。
第269条、对机电事故发生的原因教训,机电科要写出书面材料通报全矿,并认真组织全矿机电职工进行学习讨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否则罚2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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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条、事故管理:机电科建立事故档案,对发生的每一起机电事故均存在档案中,以便改进管理。否则罚20元/次。
十三、机修车间检修制度
第271条、需机修加工、检修的设备均需机电科的任务单或口头安排。否则罚20元/次。
第272条、回收到机修的设备,由车间主任负责验收并出具回收票,回收票必须真实。否则罚20元/次。
第273条、车间主任负责制订日常检修计划,对全车间的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用工合理。否则罚20元/次。
第274条、安排工作必须具体,明确提出技术要求,检修工艺,安全措施,检修进度等,否则出现残次品,车间主任连带责任。‘否则罚20元/次。
第275条、建立检修档案,对每天被检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单位、使用年限、检修详细内容、材料消耗、检修工时、检修时间、检修人员等详细记录。否则罚20元/次。
第276条、设备检修完毕,车间主任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由防爆员进行检查,合格填写验收单。否则罚20元/次。
第277条、机电设备入井后三天内损坏或事故损坏,必须经鉴定组鉴定,追查责任。否则罚30元/次。
第278条、车间主任必须每天下班后向机电科长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以便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否则罚2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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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设备包机制度
第279条、包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使操作工人做到:懂操作规程、懂设备性能、懂设备原理、会操作、会保养、会修理、会判断和处理事故。随时抽查不合格者罚10元/次。
第280条、对主井提升、主排水泵、主扇风机、压风机、锅炉、主胶带机、主要变电硐室、机组式重要设备等实行由专人负责的设备包机制度,挂牌管理,以加强岗位司机、维修人员的责任心和提高维修质量。否则罚20元/次。
第281条、对每台设备要制定出明确的分工和职责,要定司机、定维修保养人员,做到合理使用维护保养设备,充分发挥设备应有的效能,各班的维修工必须分工负责,包机、包片或包段,做到责 任明确,维护及时。否则罚20元/次。
第282条、每个包机人必须明确自己所包设备的台帐、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性能、图纸资料、工作原理、使用地点。以及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必须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否则罚20元/次
第283条、包机人要对所管辖范围设备认真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理、调整、加固、更换以保证做到包安全运转,包设备完好,包设备卫生清洁。否则罚20元/次。
第284条、包机人要认真执行设备的四检制制度定期检修更换制度,并做好各项记录。制定合理的备品备件及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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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计划,确保维护检修。否则罚20元/次。
第285条、经常向队长汇报设备运转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所管设备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凡是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备损坏影响生产工作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及时分析事故,追查责任,给予处罚。对达到安全完好指标的给予鼓励,对达不到的给予批评及经济处罚。
第286条、设备要结合本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包机制度,做到包机到人,部位到人,明确内容及职责。并上报机电科和调度室,以备检查和监督。否则罚20元/次。 十
五、设备的保养、检修、润滑制度
第287条、机电设备的保养、润滑、大、中、小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否则罚10元/次。
第288条、设备的保养采用三级保养制度,即: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每月机电例会落实。否则罚20元/次。
第289条、例行保养:由操作工人每班进行保养。(1)检查设备易松动的部位;(2)搞好清洁卫生;(3)检查设备的润滑情况及时加油;(4)检查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否则罚20元/次。
第290条、一级保养(小修):每月进行一次,以操作工为主,修理工为辅,班长验收,(1)局部解体检查,清洁规定部位;(2)处理例行保养无法解决的问题。否则罚20元/次。
第291条、二级保养(大、中修):设备累计达到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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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以维修工人为主,操作工人为辅,班长参加,(1)更换或修复磨损件;(2)对电气系统停电检查处理。否则罚20元/次。
十六、机电设备定期检查试验制度
第292条、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由机电科组织每月检查一次。否则罚20元/次。
第293条、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负荷变化时及时整定。否则罚20元/次。
第294条、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检查,由使用单位每半年检查一次并作记录,交机电科。否则罚20元/次。
第295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由使用单位每季一次。否则罚20元/次。
第296条、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由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否则罚20元/次。
第297条、接地网接地电阻挡测定,由机电队每季测定一次。否则罚20元/次。
第298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定,投入使用前,由安装单位负责测定。否则罚20元/次。 十
七、停、送电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杜绝误送电现象发生:
第299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熟悉工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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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有一定电器知识,取得安全资格操作证书并经队认可的专职机电工种。否则罚20元。
第300条、操作时,值班员应首先穿戴等电位的绝缘用具(品),然后进行操作。否则罚20元/次。
第301条、使用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停电牌,悬挂停电牌必须锁在闭锁栓上。注:可能送电至停电工作设备的各方面电源,必须全部断开,除拉开开关外,必须拉开刀闸,使开关至少有一个明显断开点,否则罚20元/次。
第302条、变电所值班员在进行停送电倒闸钱,高压停送电应命令后,方可操作,1140V、660V及以下供电回路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原则,无人值班处停电时,应派人看守,严禁违章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303条、做到谁停电谁挂牌。注操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否则罚20元/次。
第304条、用电场所需停电安装设备、线路或检修设备、线路,应事先向调度室提出停电申请,否则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如事故停电)例外,停电后,应采取放电、验电、挂地线、悬挂停电牌等措施,方可进行作业。送电前必须检查需送电电路,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如遇他人悬挂送电牌时,只摘自己的停电牌,最后由他人送电。因过流跳闸造成停电,可以试送二次,短路、漏电故障查不清不可送电。每超一次罚值班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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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煤矿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为规范职工上岗行为,强化正规操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减少违章,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各单位。
二、“违章、隐患”管理规定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重大隐患”、“严重违章”、“严重隐患”及“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详见附件1)。
三、“停止作业”条款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共75条(详见附件2)。
四、处罚标准
1.隐患:重大隐患罚款200 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严重隐患罚款100 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10元。
2.违章:严重违章罚款1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3.停止作业:罚带班人员100元,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4.隐患升级管理:首次查出的一般隐患在整改期限内不按要求整改的,罚款200元/条。
附件:1.“违章”“隐患”认定标准。
2.停止作业认定标准。
附件1 “隐患” “违章”认定标准
公 共 部 分
一、“重大隐患”项目
1.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强行生产的责任者。 2.群体违章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现场所有人员。
(2)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
(3)违章定炮、放炮的。
(4)违反停送电制度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 3.起吊、拖运、提松大件时绳道内有人的。
4.固定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回头轮、溜头溜尾、起吊锚杆的锚固长度(规格)、药卷长度与规程不符的。
5.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 6.斜巷(上下山)、井筒、煤仓、溜煤眼内上下平行作业的。
7.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的。 8.定炮时规定范围内不停电的或规定停电范围内使用电泵排水的。 9.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10.井下开关、接线盒等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拖运大件使用的联接件或联接方式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12.使用私自购置的电气设备、缆线、提升连接件及无资质改装、改造提升设备的。
13.无措施在溜煤眼、煤仓内站在浮煤上施工的人员。
14.进入封闭巷道不登记或未经岗位工同意擅自进入封闭巷道的。 1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人员。 16.空顶作业的。
17.绞车(回柱绞车)正常提升期间处理排绳的责任人。
18.未发标准信号开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绞车的责任人。 19.采掘工作面移动、整改支柱(支架)不执行先支后回的。
20.不经批准擅自使用汽油、柴油、橡胶水、稀料、酒精等易燃品的。 21.井下随身携带不防爆手机的。
22.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 23.井下电器设备机械闭锁不起作用的。
二、严重违章
24.违反上级规定及《三大规程》要求,但本规定无明确条款的,属于隐患的按严重隐患考核,属于违章的按严重违章考核。
25.定炮时在规定范围内(定炮地点前后20米)停留或作业的无关人员。
26.验电、放电无专用工具的。
27.脚距离地面2米及以上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 28.运输机、溜子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人员。 29.计算绞车、钢丝绳选型、支护设计、通风计算所选参数与实际不符的。联责相关专业规程措施审查人员。
30.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的。
31.私自使用支护锚杆(棚)起吊设备、挂滑子的。 32.酒后下井的。
33.处理应急生产事故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员负责的。 34.巷道贯通未按照要求对贯通点支护合格继续施工的。 35.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36.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经分析考核相关责任人。
37.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过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手拉葫芦损坏、不能闭锁或手拉葫芦无护罩及链轮破损的。
38.施工地点有危岩悬矸不及时摘除,在下方继续施工的。 39.反程序施工或简化程序施工的。 40.施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的。
41.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的。 42.易燃液体使用地点未配备防灭火设施的。 43.停掘迎头、采煤面(检修停工),不对迎头、工作面进行维护或空顶距超过规定的。
44.外来人员施工无专人监护的单位负责人。
45.起吊大件时,站在大件下方或可能运动方向的。
46.设备安装起吊大件时使用单挂链或不满帽、无备帽的。
47.规程措施不落实、非正规循环作业的。
48.隐患区域界定不明确、不合理或联责联保流于形式的。 49.安全确认制度不落实或确认流于形式的。
三、严重隐患
50.检测仪器(工具)不起作用的。 51.支柱连续两棵或累计3棵松动的。
52.锚索托梁长度或锚索托盘尺寸规格与规定不符的。 53.处理煤仓、溜煤眼时防坠、防滑设施不合格的。 54.对管线、皮带、设备等设施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的或保护不合格的。 55.压、戗柱柱窝尺寸与规定不符或固定不合格的;机头、机尾(含溜头、溜尾)固定不牢或机头、机尾搭接不合理的。
56.最大、最小控顶距与规定不符的。
57.巷道(面)贯通老巷、老空,对贯通点不按规程规定提前加强支护的。
58.支护棚腿失脚的。
59.机械转动部位、裸露电气及煤仓、吸水井口等地点无护罩、防护栏的及警示标志的。
60.皮带跑偏严重或磨底板的。
61.安装、撤除工作面无临时躲峒或躲峒不合格的,追究专业分管人员。
62.不按规定设防飞矸设施或防飞矸设施不合格的。 63.皮带接头宽度小于皮带宽度20%的。 64.巷道积水严重,影响行人和通风的。
65.巷道顶帮撕网、浆皮开裂严重,有漏矸危险的。 66.皮带或溜子未安设行人过桥或安设不合格的。 67.各类油脂、易燃液体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68.高压风水管路未使用正规“U”型卡或“U”插单腿的。 69.物料、设备占人行道影响行人安全的。
70.烧焊地点10米范围内有易燃物(特殊地点制定专门措施)。 71.防火设施不全或不合格,考核责任管理人员。 72.小线、电缆破皮漏线未达到失爆程度的。
采 煤 专 业
一、重大隐患
73.人员进入机道空顶,不作临时支护的,煤机、溜子运行时人员进入机道的。
74.定炮与打眼工序平行作业时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75.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无防护措施的;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
76.采煤工作面打眼与开溜子、开煤机平行作业的。
77.检修煤机时,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或无专人看守开关的。 78.拖运支架(或大件)时,支架(或大件)上下部方向或两侧有人及拖运前未清人的。
79.工作面上下三角未使用可靠支护,切顶排未打设密集柱,无警示牌板及挡矸网的。
二、严重违章
80.开煤机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
81.煤机运行期间,司机离开操作手把5米之外操作的(遥控煤机除外)。
82.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调架、拆除立柱等大型部件不按措施施工的。
83.用平巷溜子顶拉工作面溜头的。
84.溜头溜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的。
85.跟机移溜子、移支架距采煤机距离违背作业规程规定的。
86.用单体调支架时,未远距离注液操作的,未采取防滑、防崩措施的。
87.检修支架不关闭进液阀、回液阀并泄压的。
88.工作面支架与超前支架操作人员未在可靠支护保护下或存在支架下有人而拉架的。
89.支架歪斜无防倒措施的。 90.更换支架零部件无人监护的。
91.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架拖后未及时拉架造成拉架困难的。
92.无措施用单体液压支柱移溜子的。
93.煤机停止运转时司机未摘掉离合、未闭锁的。
三、严重隐患
94.丌型钢单挑,端头支护与规程规定不符的。
95.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连续三架达不到规定值的。 96.综采支架压力表损坏、安全阀不能自动开启全工作面超过5架的。 97.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够的。
98.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宽、超前支护长度、支护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9.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后维护的。 100.达到强制放顶条件不强制放顶继续生产的。
101.超过支柱(支架)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煤(超高或死柱)的。 102.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未对液压支架、运输机、采煤机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
103.采煤工作面临时支柱、加强支柱、特殊支架的支设方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04.不按规程规定加齐丛柱等特殊支护或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105.采煤机防滑装置失效的。
106.当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的。 107.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08.超前支架防倒防滑措施未落实的。 109.采煤机离合器损坏的。
110.工作面架间距超过规定且造成架间漏矸严重的。 111.工作面支架连续4架挤架。
112. 挡矸帘不合格造成窜矸的,切顶排窜矸未采取措施的。 113.支架咬架、或移架后顶梁接顶面积小于80%且不实的。
掘 进 专 业
一、重大隐患
114.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措施规定撤离的所有人员。
115.综掘机炮头不停电、不闭锁、不保压作临时支护、迎头有人工作- 678910111213
监员未拿闭锁钥匙的。
280.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281.井下烧焊地点氧气瓶距乙炔瓶在l0m以内的。
282.做炮头不使用竹签的,做炮头时监护人做其它工作或无监护人的。
283.除尘风机距迎头超过规定的。
284.采煤工作面强放制顶时炮眼布置、角度、装药量与规定不符的。 285.风筒漏风严重,影响作业地点正常供风。 286.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架间喷雾设施的。 287.火药库,帐、卡、物不符的。
288.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289.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的。 290.高瓦斯区、瓦斯重点区瓦检员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 291.私自甩掉瓦斯断电装置的。
292.安全监测电缆损坏,造成断开的。 293.瓦斯探头悬挂位置不当,探头上有水的;探头线未留0.5米余量;风筒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的。
294.与回风流相通的煤仓口、矸石仓放空的。 295.2个以上隔爆水袋损坏未及时处理的。 296.采煤工作面割煤、锚喷巷道、机掘巷道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净化水幕的。
三、严重隐患
297.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炸药、雷管存放量超过规定数量的。 298.煤尘积聚厚度超过2毫米且长度超过5米的,不及时冲刷的。 299.局扇无风电闭锁和瓦斯断电装置的。
300.未执行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特殊情况下,编写特殊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
301.造成敞口盲巷的。
302.火药硐室距施工地点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03.通风系统不合理,出现老塘风、循环风的。 304.不使用同功率风机的。
305.采区、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内,所有通往采空区的通道未及时封闭的。密闭墙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306.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消防器材、工具不齐全、不及时检查更换的 307.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6米的盲巷未及时申请密闭,未进行三断的、密闭时不具备条件的。
308.采掘供电未分开的。
309.风机安装位置距信号室小于15米的。
310.放炮打倒支柱、架棚,不及时扶起支牢而继续作业的。 311.井下烧焊未按措施配齐设备、材料的。 312.风门连锁不起作用或不使用连锁的,风门不能自动关闭的;把电瓶车或其它车辆停在风门处起吊、装卸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关及行人的。
313.风门、密闭漏风严重,通防设施损坏后未及时修复的。 314.风门、密闭建筑质量不合格的(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
315.永久防火墙、密闭无观测孔和放水孔、压差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构筑、管理的。
316.炮区水幕、冲击破水幕、净化水幕距迎头距离超规定或检查时喷头堵塞不出水的。
317.无风筒传感器或风筒传感器距迎头距离超规定的。 318.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19.现场防灭火沙箱未放在进风侧、箱内沙数量不足、防火锨损坏及沙袋少、灭火器超期的。
地测、防治水专业
一、重大隐患
320.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透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的。
32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采空区未进行“水情预测预报”或“水情预测预报”不及时的,积水情况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生产的。
322.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置不足的。
323.未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 16171819
规程措施规定不符的;起吊、固定锚杆规格与规定不符的。
回 采 专 业
22.工作面倾角大于25度时未设置防飞矸设施的。 2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柱连续5棵初撑力不够的。
24.采煤工作面及上下巷防尘水水压在使用过程中低于2Mpa;综掘工作面水压低于3Mpa的。
25.煤机、溜子不闭锁的。
26.工作面挤架、压架、死架严重,拉不动支架的。(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完不成,停止作业)
27.撤面准备高度达不到规程、措施规定、出现死架。(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完不成,停止作业)
28.安装、撤除工作面信号未进入躲峒的。
掘 进 专 业
29.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
30.综掘机炮头液压闭锁失效;综掘机各种保护不起作用。
31.迎头5米内的岩石未扒出而打眼的;在爆破地点20米范围之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料堵塞巷道1/3以上时。
32.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33.锚索预紧力合格率达不到70%的。
34.独头巷道内有冒顶、漏顶预兆未处理完迎头仍正常施工的。 35.上下山扒装机固定装置与规定不符或不合格的。
机 电 专 业
36.主副井钢丝绳超期使用的,主副井提升容器超期使用的。 37.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未及时更换。
38.绞车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各种闭锁不起作用。 39.皮带保护保护不齐全、不起作用的。
40.皮带、溜子无准用证使用的,供电系统安装后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私自使用的。
41.设备各类保护试验不起作用的。
42.皮带磨支架、跑偏严重继续开机使用的。
运 输 专 业
43.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装不合格使用的,斜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
44.超过设备提升运输能力提升运输的。
45.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电瓶(机)车、架空乘人装置无准用证的、使用假准用证的。
46.钢丝绳滑头插接长度、滑头制作方式、卡子数量、规格与规定不符的,无绳皮的。
47.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未及时更换的。 48.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备不齐全、不灵敏。
49.对拉绞车型号不一致的,绞车之间的距离超过绞车容绳量的。 50.绞车固定不牢的或制动闸行程超过80%的。
51.倒拉牛回头轮固定方式与规定不符的,无二级保护的,压板、固定回头轮锚杆规格、锚固剂长度与规程不符的。
52.提升运输连接件未按照规定试验或不合格的。 53.新施工车场铺道后安全间隙不符合规程规定。 54.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备不齐全、不灵敏。 55.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使用的考核停止作业,未使用的按较大隐患考核)
56.斜巷轨道提升使用不合格的联接环和销子;超挂车辆或不使用保险绳的。
通 防 专 业
57.巷道贯通和预透老巷、老空时,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规定的内容未落实的。 58.排放瓦斯现场无安全负责人的 ,排放瓦斯未按照规定停电、撤人、站岗的。
59.工作面温度超过30°C的,风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0.局扇出现循环风的。
6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62.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 63.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4.多地点串联通风的。
65.瓦斯断电、风电闭锁不灵敏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66.工作面干燥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防 治 水 专 业
67.工作面开采前不进行防水评价的,排水系统不完善。 6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69.巷道贯通不按规定停止一方施工的,未执行边探边掘的。
地 面 部 分
70.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连接件不符合规定的、使用非标准件的。
71.大型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不灵敏可靠,带病运行的。
7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在同一地点存在上下平行交叉作业,有可能造成坠物伤人的;在同一工作区域内同时工作,一方的工作有可能危及到他人安全的。
73.搭架施工,架板捆扎不牢固,在上方作业的。 74.小绞车、电瓶车、行车信号不合格使用的。 75.无规程、措施、任务书施工的。
第三篇: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哈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查处分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查处分离,是指对环境执法的立案和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文书送达和执行相关工作,监察大队应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案件的审核、处理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整个案件质量负责。
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暂不适用本制度,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向依法行政办公室及时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人,组成人员不能交叉任职。监察大队的调查和执行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监察大队和依法行政办公室的分管局长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 监察大队、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章 案件调查
第六条 监察大队应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案件立案应报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第七条 监察大队依法运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依法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监察大队除收集违法事实的证据外,还应查明违法情节轻重的相关事实,并调取相关证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1、排放量、转移量大小及违法持续时间;
2、造成环境污染程度及损失;
3、是否严重干扰他人,或者引起群体上访,长期不能妥善解决。
(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1、是否为流域、行业内环境问题突出的单位;
2、故意违法还是过失违法;
3、接受调查时,是否隐瞒实情;
4、是否积极配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并罚的除外。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1、是否属于本市重点保护的流域、区域;
2、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其它环境敏感区。
(五)当事人是否同时有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1、是否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2、是否采取清洁生产或者循环经济等措施,使得污染物能得到相应削减;
3、是否有主动缴纳罚款的态度。
(六)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七)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八)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
(九)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其它需要调查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第九条 对违法案件场所和物品进行检查,应当全面、公正、客观、详细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附行政处罚卷宗中存档。
第十条 有必要进行抽样或者封存处理的证据,应当制作取样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抽样或者封存处理的过程,参加取证的人员应在取样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监察大队对需要监测的违法行为应组织监测,样品污染因子分析要全面。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且确实充分,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第十三条 监察大队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给出应予何种处罚及从轻、从重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监察大队应填写撤销案件审批表,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撤销案件。
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察大队应在1个月内完成案件调查。
第三章 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大队应将所收集的全部案件材料移送依法行政办公室,移交案件材料应填写案件移送单。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核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给予处罚前的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退回监察大队重新调查,补充证据。监察大队应当在7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取证或重新调查取证,补证次数不多于2次。
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得进行证据收集等调查工作。
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时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告知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应予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送达告知书前,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力,并积极主动接受行政处罚的,在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可以同时做出并送达,当事人可以同时缴纳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其陈述申辩记录在案,并及时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纳采信,对不予采信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终结后,应按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应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对情节复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经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提交本局行政处罚办公室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行政办公室亦可以在本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授权的范围内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书。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依法行政办公室对案件集体讨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疑问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予以解答。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自收到监察大队有关调查材料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补充调查的,自补充调查终结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章 案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处罚文书应由监察大队的执行人员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7日内按规定程序送达。送达回证应于送达后2日内交由依法行政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处罚案件的执行应坚持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杜绝协商执行、变相执行或多头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到位等行为发生。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依法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依法行政办公室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察大队应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依法行政办公室,由依法行政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应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罚缴款分离制度。对当事人缴纳的罚没款项,由当事人到指定代收银行直接向财政专户缴纳,由依法行政办公室出具财政统一印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
监察大队不得直接收缴当事人罚没款项(简易程序处罚除外),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将罚没收据附行政处罚卷宗存档。
第五章 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九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市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将案件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三十条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公开制度,接受公众和社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各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该立案不立案的、不该撤案撤案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其他依法应予以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提交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三十四条
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制度》、《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篇: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 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 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 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制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机构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法制科备案(审核)。
(十)法制机构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 审核意见
第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1、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2、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补充或纠正。
4、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科不在“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机构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机构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 法制科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八条 案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卷入卷,一份由法制机构存档。
第九条 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主任负责制。审核意见及决定应制作书面文书,并由与会者签名。 第十条 经过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对简易程序案件及各县备案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机构反馈,对问题较大认为需改变和撤销的案件报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对处罚终结归档的案件,法制科要按照省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办案机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案件审核书面记录案件立案备案登记表,案件审核登记表,案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处罚决定书(草拟)等与同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五篇: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扬州五台山医院不服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1)广行初字2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扬行终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
法定代表人:田学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沙维伟,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
一、二审):朱安山,扬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放,五台山医院院长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福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
一、二审):徐泽民,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
一、二审):马毅,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曦;审判员:顾仁华;代理审判员:顾斌。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驷;审判员:宋德文;代理审判员:李春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8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扬州市工商局于2000年6月6日作出扬工商(2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五台山医院在2000年4月1日与广东省瑞健医药有限公司签有协议,协议上约定原告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年从该公司购药不少于250万元,三年不少于750万元,该公司则对原告除让利购药款10%外,另赞助上海产别克轿车一辆;认定2000年4月1日的协议已开始履行,原告第一批购药款96 987.60元已汇至广东该公司,广东公司也已将轿车交原告,该车已在扬州上好牌照后投入使用。被告扬州市工商局认为原告购药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构成商业贿赂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款,决定给予原告没收上海产别克轿车的处罚。原告不服,向广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原告诉称:被告扬州市工商局将原告购药收车的行为定性为商业贿赂是错误的,因其对事实定性错误,故其适用法律必然错误,且《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作为规章,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被告适用该条款处罚原告亦属适用法律错误;此外被告在执法程序方面亦存在违法之处。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扬工商(2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告辩称:我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五台山医院在2000年4月1日与广东省瑞健医药有限公司签有协议,协议上约定原告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年从该公司购药不少于250万元,三年不少于750万元,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附件约定该公司则对原告除让利购药款10%外,另赞助上海产别克轿车一辆。合同签订后,广东公司于2000年4月3日从上海名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别克轿车一辆,购车发票上购车单位为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即扬州五台山医院),金额为366 000元,由广东公司将车送到五台山医院,医院在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后于2000年4月29日将该车挂靠江苏牧羊集团领取了苏K—09489号牌照,并于5月18日入本院固定资产账册,4月,五台山医院给广东公司发出需购药品单,广东公司于5月1日按其要求发送价值96 987.6元药品到五台山医院,医院于5月16日汇款159 309.6元至广东公司(含合同签订前部分药款)。被告扬州市工商局于2000年6月6日作出扬工商(2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购药收车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决定给予原告没收上海产别克轿车的处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购车及交费发票、挂靠备忘录、记账凭证、售药发票、进药验收单,固定资产收、发凭证等证据证明。
(四)一审判案理由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购药收车的行为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至于说收受财物后人不入账,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而仅是回扣的构成要件,而回扣只不过是众多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而已。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一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被告江苏省扬州工商管理局2000年6月6日的扬工商(2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8 000元,由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负担。
(六)二审情况
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0)广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人民币8 000元,减半收取4 000元,由上诉人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承担。
(七)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购买药品收受轿车但已入账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账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构成要件,不满足“账外暗中”必然不能构成回扣,但并非不能构成回扣就不能构成其他商业贿赂。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关键要看当事人是否通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来赢得竞争优势,是否扰乱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本案中,医院收受轿车并入账的行为虽不符合回扣的构成要件,但客观上在一定程度排斥和限制了其他药品经销商的正当竞争,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商业贿赂。至于“折扣”亦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折扣率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格的5%……价格以外其他形式的折扣一律禁止。”本案中,药品销售公司与医院签订的销售协议中就已明确约定“药品销售公司除对该医院让利购药款外,另赞助一辆豪华别克轿车”。很显然轿车是价格以外的其他形式.属于应当禁止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因此,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顾斌 朱俊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