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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与能源管理系统(大全)

碳排放与能源管理系统第一篇:碳排放与能源管理系统6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文件编制说明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文件模板编制说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文件模板编制说明1前言1.1模板编制的背景根据编号:201412024《北京营业部工。

碳排放与能源管理系统

第一篇:碳排放与能源管理系统

6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文件编制说明

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文件模板

编制说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文件模板

编制说明

1前言

1.1模板编制的背景

根据编号:201412024《北京营业部工作任务书》要求,需编制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文件模板,包括:1)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需企业准备和提交的资料;2)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3)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调研计划表;4)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管理手册; 5)程序文件。共五项编制内容。要求于20

15、

1、11前完成。 接到任务书后即开始了模板的编制工作。收集了有关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政策及标准,开展了调研,先后走访了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处处长武东升,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能源环保部,于2015年1月10日基本完成编制工作。 1.2选择钢铁行业作为编写模板的理由

在走访中了解到,目前,火力发电、钢铁冶金、水泥建材是我国能源消耗、污染的三大行业。

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材料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被认为是工业化的“粮食”;钢铁行业又是能源资源密集型行业,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大量的消耗着国内外资源与能源,向钢铁企业周边环境排放大量的污染物。为此我国钢铁行业被国家列为重点污染行业之一,成为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重点关注的行业之一。

钢铁行业获取的自然资源和能源都属于“不可再生”的,这些资源、能源通过功能不同的工序串联作业,协同(集成)运作,生产出大量的产品,用作生产与生活资料。每生产一吨钢大约要消耗600~700kgce的能源、1.5~1.6t铁矿石、3~8t新水和0.26t熔剂等,同时要排放出大量废气(2.0~2.5tCO

2、1.0~2.0kgNOX、1.0~2.0kgSO

2、1.0~2.0kg颗粒物),废水(约2.0~5.0t)和固体废弃物(0.5~0.6t)。

钢铁行业具有产品制造、能源转换、内部废弃物消化和社会废弃物消纳处理四大功能。

因此选择钢铁行业作为编写模板的理由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2标准模板的原则和方法

2.2模板编制的原则

1)、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文件整合; 2)、符合选定的标准要求;

3)、适合于今后体系建立时的“取”“舍”、“选择”; 2.3 模板编制依据

本模板的编制主要依据以下资料:

GB/T23331-2012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 GB/T29456-2012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实施指南》

京发改〔2014〕2184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京万家企业和市级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附件5《碳排放管理体系

要求》

GB/T1028-2000

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

GB/T2587-2009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3484-2009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21256-2007

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T 21368-2008 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JJF 1356— 201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RB/T 103-2013

能源管理体系钢铁企业认证要求

(国发〔2011〕26号)

《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14〕1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 《北京市碳排放监测指南》

《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 《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

2.4模板编制方法

1)根据GB/T23331-2012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29456-2012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实施指南》、京发改〔2014〕2184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京万家企业和市级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附件5《碳排放管理体系

要求》编制了《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管理手册》;

2)为满足体系标准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的打分要求,编写了24件程序文件。

3.0模板编制的不足之处

1)、由于本人对标准理解不到位,在编制过程中难免有不到之处; 2)、在模板中有些技术问题未明确描述,如:在《碳排放源识别 评价程序》中,未描述确定主要碳排放源的分类依据;在《碳排放核算、报告管理程序》中,未给出具体的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

欢迎各位老师提出宝贵意见。

第二篇:阜康能源公司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排放行为,控制废水排放量,降低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增加公司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污水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车间生产过程中废水排放的控制管理。

第三条 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GB8978-1996

(四)《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GB15581-95

(五)《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定义

(一)废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水的总称。

(二)排水量:单位时间内排放的污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治理的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危害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排放进行控制的标准,按照公司下发标准为主。

(四)工业废水: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指乙炔废水、PVC废水、电解废水、氯乙烯含汞废水、各类酸、碱性废水。

(五)清净下水:是指未在工艺过程中接纳污染物的水, 其中含有机污染物浓度很低。

(六)生活废水:各部门员工日常的生活废水及厂区澡堂、厕所、冲洗排放的废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为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负责废水监测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上报工作;负责配合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及公司安全环保部对界区内的废水进行监测,同时根据结果对各不符合项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或管理要求;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技术处负责监督、检查氯碱厂各车间生产运行控制及工艺指标执行情况,控制氯碱厂废水排放量;负责组织进行工艺减排技术攻关,对各车间减排方案、污水治理方案进行审核和技术指导,提出建议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牵头做好氯碱厂废水回用外网管线、排污地网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编制排污系统维修养护计划并及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改建项目工程废水处理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落实与执行;协调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废水排放的管理。

第七条 生产处负责统筹、协调各车间的生产,确保生产装臵平稳运行,控制氯碱厂废水排放量。负责核实、审批各车间提交的排污申报表并监督其执行情况。负责指挥协调因生产异常导致各车间废水水质恶劣、水量增大的应急排放工作,控制氯碱厂废水排放量,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八条 机械动力处负责对氯碱厂属各车间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确保装臵平稳运行,控制氯碱厂废水排放量;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并协调力量配合电仪车间及时修复损坏的计量器具,确保计量数据可靠;

第九条 质检中心负责依据环境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分析,并负责将结果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氯碱厂绿化节水措施的落实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生产车间负责做好车间内部废水减排工作,以及各污水处理装臵的运行管理与外排指标控制工作;负责对质检中心开具的环境监测不符合项进行整改;负责车间内部废水排放点的环境因素识别、更新与管理;负责对监测结果的不符合项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电仪车间负责氯碱厂各车间在线监测装臵、明渠计量设施以及生产运行中仪器仪表的检定、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检修车间负责做好生产装臵中处理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公用工程车间负责污水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外排废水达标排放。

第三章 废水分类及分布情况

第十二条废水主要分为:工业废水、清净下水、生活废水。

(一)工业废水主要包括PVC界区废水、氯碱界区废水、含汞废水。

1、PVC界区废水:指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车间、乙炔车间排放的母液废水、碱废水、次钠废水等。

2、氯碱界区废水:指烧碱车间、电解车间排放的化盐工序盐水、螯合树脂再生废水、各工序酸碱废水、蒸发工艺冷凝液等。

3、含汞废水:氯乙烯工序抽触媒废水、含汞碱洗废水。

(二)清净下水:包括循环冷却排水或其它含污染物极少的废水。

(三)生活废水:园区内各办公区、宿舍、食堂及厕所下水等。

第四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供、排水系统的管理

(一)各车间负责属地辖区内排污系统的管理工作,维修车间负责公共辖区内排污系统的管理工作,各排污系统必须保证畅通、无杂物,严禁因绿化、施工等原因堵塞排污井;排污井应明确标识,并定期检查维护,不得善自更改和新增排污口及排污管线,

(二)各车间要加强供、排水系统及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因各种原因导致供、排水跑、冒、滴、漏时,各车间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三)各车间需对界区内废水排放系统存在的缺陷提出技改方案,并及时上报至安全环保处,由安环处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四条 废水处理装臵的运行管理

(一)各车间针对废水处理装臵现行状况,由车间安全员牵头,组织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废水处理装臵的调试、运行、隐患整改、效果验证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对废水处理装臵运行状况、存在问题、整改的情况、合理化建议,及每套装臵进出口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总结,确保废水处理装臵平稳、高效的运行。

(二)各车间通过对比车间内月同期耗水量,计算出日用水成本、并与废水处理设施中设计指标或废水处理装设施目前的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比较,(如:各排放指标、回用等级、回用效果、废水处理成本等),从中找出存在的各类差距,从工艺、设备、日常操作管理上找出能够改进的余地,制定改进计划、措施,并从改进效果上更深层次的挖掘整套废水处理装臵的潜力,逐渐缩短实际处理量与设计指标的差距,最终使废水处理装臵的处理指标达标,提高末端废水治理的效果,逐级降低生产成本。

(三)各车间管理技术人员对废水处理装臵根据减排回用效果、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自查、分析,促使 车间全员、全过程、最大程度的挖掘废水处理装臵的运行潜力,提高废水装臵整体运行效率。

(四)各车间需针对单套废水处理装臵存在的特性及问题,加强整套废水处理装臵的技术改造,弥补现有水处理装臵的设计缺陷,确保废水的回用最大化及排放量的最小化。

(五)各车间管理技术人员需定期深入废水处理装臵中进行环保检查,了解运行状况,并对各车间的改进效果进行跟踪验证。

(六)各车间应不断完善进、排水计量器具的加装和维护保养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废水回用率,推进本部门的废水减排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第十五条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控制因子

区域

CODCr(mg/L)

BOD5(SS(mgmg/L) /L)

S2-(mg/L)

活性氯总汞VCM(m氨氮(mg/L) (mg/L) g/L) (mg/L) pH 烧碱车间 电解车间 氯乙烯车间 聚氯乙烯车间 乙炔车间 污水站总排口 W10清静排水 6~9 6~9 6~9 6~9 6~9 6~9 6~9

—— —— —— —— —— ≤150 ≤150

—— —— —— —— —— ≤30 ≤30

—— —— —— —— —— ≤150 ≤150

—— —— —— —— —— ≤1 ≤1

—— ≤2 —— —— —— ≤2 ≤2

—— —— ≤0.005 —— —— ≤0.005 ≤0.005

—— —— ≤2 ≤2 —— ≤2 ≤2

—— —— —— —— —— ≤25 ≤25 注:

◆厂界内废水排放执行GB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入管网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的二级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废水减排工作的管理

(一)各车间废水治理原则上按照“源头治理”进行,按废水性质分类处理,梯级利用,充分发挥各个废水处理装臵的减排绩效,严格控制高浓度废水的大量排放,整体提高阜康能源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各车间应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开展节水、 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实施,从源头削减废水排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利用现有的末端治理技术结合源头、过程治理思路对水体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通过加强现有的废水治理技术力量,配合现有先进的废水治理装臵,加大精细化的管理措施逐渐消减污染防治费用,从而降低阜康能源公司整体生产成本。

(三)各车间在进行技术改造、或制定废水处理方案时,应结合自身生产实际情况,保证方案可行性,并将处理方案上报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废水排放的监测管理

(一)质检中心、中控中心需根据公司水质分析、监测技术标准,不断改进废水监测技术,并协助设备机动处完善废水监测器具,确保废水检测分析方法和政府环保部门的方法统一。

(二)当公司废水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更新时,安全环保处负责及时修订阜康能源公司废水监测计划,确保各类废水排放符合公司标准,并对阜康能源公司内各不符合项进行考核,具体执行《阜康能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考核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阜康能源公司安全环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九条 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第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第三章 排放交易

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产品的交易原则上应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出于公益等目的,交易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经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复查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一)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

(一)、

(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三十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

第三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并将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纳入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规则,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推荐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 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二) 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情况;

(二)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

(三)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它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机构和人员,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仍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

(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四)开展违规的交易业务;

(五)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在参与本办法规定的事务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四篇: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丰富本市碳排放权履约方式,规范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的行为,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抵消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

第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二)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三)非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四)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

第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节能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2013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2013年1月1日后启动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

(二)须是实际产生了碳减排量的节能项目;

(三)碳减排量按照节能项目连续稳定运行1年间实际产生的碳减排量进行核算;

(四)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

(五)未完成国家、本市或所在区县上的节能目标的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

(六)试点期节能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暂不考虑外购热力相关的节能项目。

第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来自本市辖区内的碳汇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

(二)碳汇造林项目用地为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

(三)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始实施;

(四)项目业主应具备所有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如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应取得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同意的意见。 第九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经备案的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进行计算,并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定和核证。

第十条 用于抵消且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需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 节能项目概况说明;

(二)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四) 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 查机构出具的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

项目节能量审核依据为《节能量审核报告编制指南》(工业、非工业);项目碳减排量核证依据为《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节能项目的碳减排量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碳减排量(tCO2)=各种能源节能量(tce)转换系数(tCO2/tce)i 第十一条 用于抵消且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需由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备案申请函、申请表,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同意的意见;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六)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七)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八)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

(九)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规定出具的项目审定报告、监测报告、核证报告。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节能项目和林业碳汇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公示5个工作日。市发展改革委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碳减排量进行确认。市发展改革委可按照一定比例对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确认项目碳减排量后,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节能项目业主应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中开设账户。市发展改革委向所属项目账户签发经核证的减排量。

市发展改革委确认项目碳减排量后,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林业碳汇项目业主应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中开设账户,并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向所属项目账户预签发60%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第十四条 本市林业碳汇项目在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后,项目业主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在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将与预签发减排量等量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从其项目减排账户转移到其在本市的抵消账户。

第十五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信息可在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查询。节能项目碳减排量信息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信息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 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在指定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用于抵消的节能项目碳排放量、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可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在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排放量时,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抵消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抵消。

第十八条 抵消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转换系数是指将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节能项目的节能量(标煤量)转换为碳减排量的系数。

分品种化石燃料节能量的转换系数为:标煤的热值(kJ/kgce)×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tC/TJ)×化石燃料碳氧化率×44/12×10,具体参数的确定参考《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对于热力节能量,如果节能形式对应的是化石燃料的节约量,则转换系数采用分品种化石燃料节能量的转换系数;如果节能形式对应的是热量的节约量,则转换系数为标煤的热值(kJ/kgce)×热力供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tCO2/GJ)×10,热力供应的排放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数据。

电力节能量的转换系数为电力消耗间接排放系数/电力折标煤系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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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低碳经济与新能源论文

环境科学与人类文明

课程论文

题目低碳经济与新能源

姓名学号院系 专业心得体会他费用

年月日

低碳经济与新能源

专业: 学号:

摘要: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低碳”意味节能,低碳经济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因此新能源的开发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字:低碳;能源;经济;可再生能源

近来,“低碳”在媒体上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几天前,温总理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也提到了“低碳经济”。那么,何谓低碳经济呢?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

低碳经济是一种以能源的清洁开发与高效利用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排放为基本经济特征,顺应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是新的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本质上就是可持续发展经济。低碳经济的核心是低碳产业、低碳能源、低碳技术和低碳消费,它是继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之后,世界经济形态新出现的革命浪潮,即低碳革命。低碳经济已成为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过渡的主要特征,成为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主流模式。

低碳经济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产业的领域。著名学者林辉称之为“第五次全球产业浪潮”,并首次把低碳内涵延展为:低碳社会、低碳经济、低碳生产、低碳消费、低碳生活、低碳城市、低碳社区、低碳家庭,低碳旅游、低碳文化、低碳哲学、低碳艺术、低碳音乐、低碳人生、低碳生存主义。

二.新能源的含义

(一)新能源的概念

所谓的新能源是指非传统矿石能源以外的其他能源形式,具有来源上的可再生性以及使用上的低污染性。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开始研究新能源,在风电、太阳能光伏与光热、生物质能发电、潮汐利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初步具备了产业化的条件。

(二)新能源的主要特点

(1)能量密度较低,并且高度分散;

(2)资源丰富,可以再生;

(3)清洁干净,使用中几乎没有损害生态环境的污染物排放;

(4)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资源具有间歇性和随机性;

(5)开发利用的技术难度大。

(三)新能源的种类

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分为三大类:①大中型水电;②新可再生能源,包括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③传统生物能。

2、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指除常规化石能源和大中型水力发电及核裂变发电之外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小水电、地热能和海洋能等一次能源以及氢能、燃料电池等二次能源。

三.低碳经济新能源崛起

近来,西方金融危机似乎逐渐走出持续低迷的困境,在复杂多变的复苏状况下,人们普遍期待新的变

局到来,而一场以新能源革命和低碳经济为主题的绿色浪潮正在席卷全球。从美国,到日本、欧洲各国,低碳经济和新能源战略是西方发达国家占领新的国际市场竞争制高点、主导全球价值链的新王牌。

在经济危机的打击下,世界各国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打击,而低碳经济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会带来许多重大投资机会。特别是高能效的电力、交通、建筑、工业和绿色基础设施建设这五个方面将会产生重大投资机会。 低碳经济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低碳产品、低碳技术、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在技术上,低碳经济则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多个行业,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在当今世界,讨论新的经济增长点,已经不能单一地考虑某种新产业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作为经济增长点,不仅要对持续的经济增长有贡献,而且要对提高劳动就业和降低二氧化碳有重要贡献。哥本哈根气候理事会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开发和使用低碳排放的清洁能源能够创造商机,带来数以百万计的就业机会。

四.新能源开发现状

(一)新能源开发前景看好

长期以来,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一直使用石油和煤炭等化石能源,随着能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加,不可再生能源储量却逐渐减少,能源危机的幽灵不时闪现,世界已经进入“高油价时代”,能源安全问题成了许多国家面临的一大挑战。此外,大量使用石化能源造成环境污染,碳排放增加,引起全球气候变暖,使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环境恶化,这是人类面临的另一重大挑战。在这一背景下,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是必然选择,寻求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日显迫切。

所谓新能源是相对于传统能源而言,指正在研发或开发利用时间不长的一些能源形式,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能等。由于新能源造成的污染少,被誉为“清洁能源”或“绿色能源”。新能源中的太阳能等是取之不竭的可再生能源,对解决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被各国普遍看好。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2009年全球可持续能源投资趋势》报告称,近几年清洁能源投资迅猛增长。2008年,全世界对其投资高达1550亿美元,首次超过对煤炭和石油等传统能源1110亿美元的投资,其中以风能居首,投资金额为518亿美元,太阳能位列第二,投资额为335亿美元。2009年,对新能源及其技术的研发投资成为一些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振兴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计划在未来10年投资1500亿美元;欧盟则在去年3月提出包括新能源在内的绿色经济发展计划,将在未来4年投资1050亿欧元。日、韩也有类似的举措。各国纷纷抢占新能源技术的制高点。

迄今为止,部分新能源技术已经取得长足发展并得到广泛应用。西班牙正在建设其最大的太阳能发电厂,可以为2.5万户家庭提供所需电力,预计2011年投入使用。韩国、印度、俄罗斯等13个国家正在建设53座核反应堆,美国也立项将建设数十座核反应堆。在风能利用方面,英国曾宣称已经超过丹麦,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近海风能生产者,并乐观预计,到2020年风能将占英国能源利用的30%。美国计划到2012年,使其国内发电总量的10%来自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2025年,这一比例将达到25%。

(二)新能源发展困境

1.当投资热情遭遇窘迫现状

与其他各行业不同的是,新能源行业十分倚重政府资金和政策扶持,其自身竞争力往往难以承受市场考验,而经济压力又让政府补贴不可能长久进行下去。有经济学家对其抨击称,“现在新能源企业没有一个可以不靠补贴生存,这样的行业要想成为主流是不可能的。”此外,为了使用新能源,汽车、供暖、电力设备等都需要改造。因此,新能源泡沫一旦破裂,所导致的社会影响将不亚于房地产等泡沫的破裂。它将波及政府、企业、民众等各个层面,影响金融、基建、电力等相关行业。

据媒体报道,美国兰德公司的报告称,整个可再生能源部门仍属幼稚工业,目前很难与传统的能源行业进行市场竞争。太阳能、风能发电成本为火力发电的3~10倍,如无强制性规定,根本无法进入市场。麦肯锡咨询公司统计,平均每个可再生能源技术企业的创业资金约需1400万美元,中期投资约在1亿~2亿美元,且需要更大规模的基建与之配套,很多一窝蜂上马的企业根本没有这样的实力。因此,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令人担忧。

2.警惕深层次危机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的市场规模还很小,发展空间受限。这就意味着,国家财政补贴还要支持一段时间。而人们不免担忧,我们的财力是否能长期补贴新能源。其次,基础研发领域投入明显不足,关键技术瓶颈始终未能有大的突破;如果无法掌握新能源产业的核心技术,也没有国家级的研发机构来从事产业共性、战略性、基础性的研究,没有像样的“国家队”。 第三,同质化严重,优质产能紧缺。 再者,产业潜在的安全风险巨大,市场扩张远远超前于技术成熟。今后再发展新能源,审批项目的时候要设立一定的标准,避免无序竞争。政府还需明确向企业告知项目上马的潜在风险,给企业提供及时、可靠的市场信息,让企业在信息透明,有充分风险估计的氛围中竞争和发展。目前,对新能源及其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制约因素仍是其成本太高,投入太大。

五.我国如何走好低碳发展之路

(一)转变发展理念和价值观

必须转变发展理念和价值观,把发展阿低碳经济和构建低碳社会作为长远的发展目标。要接受低碳经济的概念,在低碳发展的基础上收获 GDP ,实现经济增长和 GDP 的增加。低碳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既是全球问题,也是区域问题。目前,人们正在倡导“四倍跃进”,即资源使用减半,人民福祉加倍,这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完全可以做到。同时,实现低碳发展决不只是宏观层面上、全球的事情,它在微观层面也是可以操作的、可视的。只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把资源消耗限制在资源再生的阈值之内,把对环境的损害限制在环境自净能力的阈值之内,就可以实现低碳发展。

可喜的是,低碳发展已经逐步为人们所接受,许多地区开始自觉地进行低碳发展示范和实验。譬如,广东正在推进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升级,减少能耗,降低 CO2 排放水平,珠海正在建设“低碳经济示范区”。河北省保定市也在试图推进低碳经济,提出了“既不能为了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发展”的思路,要建设“中国电谷”。在国家层面上,笔者参与了国家科技部正在拟议出台的“低碳发展科技示范区”的前期准备工作。国家科技部将根据中国目前的能源结构、发展阶段、技术水平等现实条件,推进“低碳发展科技示范区”工作,在示范区推行低碳发展理念,选择不同类型的区域、行业、领域等进行试点和示范,按照“点面”模式推进,通过低碳技术集成,开展技术推动和完善推广,通过可复制的模式探索,最终实现更广阔区域的低碳发展,支撑推动整个社会的低碳发展。

(二)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转型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的彻底转型。从经济结构上看,要转变现有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经济体系,用低碳农业替代高碳农业,用低碳工业体系替代高碳工业体系,走“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经济发展之路。从能源结构上看,要以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构建新能源经济体系。研究表明, 1tce (吨标准煤)的可再生能源相当于1.4t普通煤(发电量 5000 大卡 /kg ), CO2 减排 2.56t ,烟尘减排 245kg , SO2 减排 33.6kg , NOx 减排 5.6kg 。据统计,我国 2008 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达到 2.6 亿 tce ,相当于减少 3.64 亿 t 燃煤, CO2 减少 6.65 亿 t ,烟尘减少 6370 万 t , SO2 减少 874 万 t , NOx 减少 146 万 t 。可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和新能源产业体系建设是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能源供需形势相对缓和,为结构调整提供了难得的战略机遇。要抓住这一机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淘汰小火电、小煤矿、小炼油等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

(三)传统能源也要"绿化"

在国际上掀起发展低碳经济热潮之后,我国也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作出承诺,到2020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要实现这样的减排目标,不仅需要发展新能源产业,还要大力对传统化石能源进行节能减排,而且在分析人士看来,后者的潜力更大,而需要付出的成本则更低。据中电联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发电设备容量79253万千瓦,其中火电60132万千瓦,约占总容量的75.87%,风力、太阳能、生物质等"新能源"占比大约仅为7%。目前,我国的电源结构仍以火电为主,分析人士预计未来在传统化石能源"节能减排"的文章大有可为。此外,我国工信部提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这意味着,以新能源产业发展为由头,我国众多传统产业都有望进行结构调整和发展思路的转型。

(四)从低碳经济到低碳社会

低碳发展之路固然应该重视发展低碳经济,构筑轻型的经济体系,但更重要的是还要构筑一个低碳社会,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1. 首先要发展低碳交通。目前,发展低碳交通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而公共交通是实现低碳交通的重

要发展方向。

2. 其次,要构建低碳政府。中国是一个强势政府主导的国家,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

角色。政府不仅作为投资的主体形成国有资本,还作为消费的主体改善着公共服务的能力。

3. 再次,要发展低碳社区。社区是人们生活、居住的主要场所,其居民有共同的认同感。发展低碳社区,

不仅非常必要,也具有可操作性。

4. 第四,要发展低碳校园。校园是一个相对独立、封闭的运行系统,学校作为传播人类文明和知识的机

构,具有引领人类文明、提升公众意识的职能。学校的主体是学生,他们是一批朝气蓬勃的新生力量,最容易接受新生事物。因此,在学校推进低碳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5. 最后,要倡导低碳消费。

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 低碳经济[EB/OL].

[6]吴迎春,新能源 新希望[N] 人民日报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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