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定期考核证明
第一篇:执业医师定期考核证明
医师定期考核调离证明(模版)
医师定期考核调离(任)证明
因工作变动,本单位同意下列医师在医师定期考核系统中从本单位调出:
姓名: ,身份证号: 。 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 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 特此证明。
调离(任)单位名称(公章):
2017年9月 5 日
第二篇:执业医师定期考核通知
通知
各科室:
接市卫生局通知,自4月起,市卫生局将对我市执业医师开展考核注册工作,现将本次考核注册工作注意事项及需要上交材料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内容
1、我院参与本次考核的人员为在我院注册登记的所有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含)前注册的临床、中医、预防、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
2、考核内容分为(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2)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3)理论知识考试;(4)技能操作考核。
3、工作成绩评定和职业道德评定由我院考核小组依据《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淄博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淄卫字【2008】256号)自行组织考核,考核机构复核。
4、理论知识考核由省卫生厅统一命题,全市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项目为(1)徒手心肺复苏;(2)手卫生(六步洗手法);(3)临床、口腔类别医师增加系统体格检查操作考核项目,中医类别医师增加针灸、推拿操作考核项目。
5、2009年1月1日(含)后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不参与考核评定,但需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者授予
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5分。
6、离(退)休返聘临床执业医师不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
二、考核程序
1、本次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及简易程序考核两种。其中简易程序考核只参加理论知识考核,不需参加技能操作考核。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执行简易考核程序:(1)具有5年以上执业医师经历(以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时间为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医师经历(认定为医师资格的,或在1999年考出医师资格证书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2)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如:卫生强基工作,卫生支农服务、援川、援藏等;(3)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三、考核时间安排
1、2011年4月7日下班前,各科室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将名单及相关材料交由医务科进行审核,医务科负责将符合参加简易考核程序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2、4月15日前,医师通过淄博卫生人才网个人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参加由市卫生局举办的全市临床技能培训班。具体时间医务科将另行通知。
2、4月8日起,由各相关人员将2008年7月1日后的学分自行
输入个人继续医学教育账户,以备市卫生局审核。近期医务科将组织培训,并对各相关人员学分进行初审,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理论知识考核及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以市卫生局公布时间为准。
四、需要上交的材料
1、还没有上交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必须在4月25日之前将证交至医务科,过期不交者,医院将不予以注册。
2、4月7日前,所有符合本次考核条件的医师必须填写完表格并上交至医务科(表格附后)逾期不报名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核注册;符合简易考核程序的人员必须一并上交一份个人述职报告(内容为两年以来执业行为,用A4纸打印,字体为仿宋、四号)参加卫生强基工程及支农服务的须到支援单位开具证明,不按规定上交材料者,将按一般考核程序进行考核。
3、本次考核注册关系到广大医务人员今后的执业行为,逾期不参与考核注册者,市卫生局将取消其执业资格,请各科室相关人员务必按照院医务科指定时间进行报名等相关手续。
医务科
2011年3月31日
第三篇:医师定期考核
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关于2010年度医师定期考
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乌卫医〔2010〕82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2010年医师初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乌鲁木齐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现就201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组织本辖区和本医疗机构的考核工作,在总结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及时并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二、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的范围为:2008年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及200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三、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所属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参加2010年度考核医师的资质审核(确定简易或一般程序)和考核名单的汇总,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乌鲁木齐市学会办。负责对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负责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
签署评审意见;业务水平测由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委托乌鲁木齐市学会办组织考核。
四、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所管辖的100张床位以下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不到50人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由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委托乌鲁木齐市学会办组织考核。各医疗机构负责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审意见后,将考核表和汇总表一并于11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五、此次由乌鲁木齐市医学会组织考核采取现场技术操作考核,内容:现场心肺复苏、无菌操作(戴无菌手套、穿脱隔离衣)、换药、清创术、吸氧术、四肢骨折现场急救外固定术、急救止血法。考核方法:现场抽签操作三项(其中现场心肺复苏必考),并提问2-3个与操作有关的问题。
六、乌鲁木齐市医学会将组织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七、其他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认真组织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方法本医疗机构自定,于12月30日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八、考核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交的表均用A
4纸张)
1、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两份;
4、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撰写的述职报告一式两份;
5、符合简易程序的还需提供: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证明;医师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一式两份。
6、在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的医师,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需提交考试合格证明。
九、医师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方式、考核结果的记录按照〘乌鲁木齐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乌卫医[2008]34号)执行。医师定期考核的相关表格请在市卫生局网站(http://wsj.urumqi.gov.cn/)下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四篇:医师定期考核要求
上交表格只是本次医师定期考核第一阶段的信息采集工
作,我科整理后,会为每个需要参加本次考核的人员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平台上申请一个独立账号,随后会把每个人的个人账号在内网发送给大家,默认密码123456。大家进入平台后及时完善个人信息,5月27号之前个人信息填写必须完成,保存并提交信息,具体考核程序等候通知。
市卫生局对本次医师定期考核要求很严格,请各科主任切
实负责,把相关注意事项传达给本科室人员,近期多关注内网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的信息,咱们共同努力,把医师定期考核这项工作做好。
下面有一个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平台具体操作的演示,大家
先看一下,随后也会通过内网发给每个需要参加本次考核的人员,供大家参考。
第五篇: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开发区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为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保证考核的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公证性和公开性,使此项工作能够长期有序的开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由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医务科于医师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第二条考核规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
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四、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 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 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六、被考核医师认为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调换考核人员。
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七、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要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市级以上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个人,取得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等;
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按第三条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宜程序: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 考核委员会审核。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审核批准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医师。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条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将参照市卫生局的处理意见执行。(处理规定: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院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5、根据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15)、
(16)、本工作制度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工作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