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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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最新
最新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煤矿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汇 编
二〇一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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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奖惩办法 ............................................................ 4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6 ***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10 ***煤矿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12 ***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 14 ***煤矿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 20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22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 25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 27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29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及报告制度 ....................................... 31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 32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 35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及预案 ....................................... 37
2 总 则
一、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保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促进我公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消除和减少煤矿各种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矿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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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奖惩办法
一、相关科室、区队必须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未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的或不按制度进行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5000元。
二、安全员在日常检查中将各单位在现场作业地点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不足以“三联单”形式报安全科,安全科负责督促、落实区队整改情况,并将其列入到区队日常“隐患买卖”考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科室、区队处以0.5—2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做好日常性作业场所现场监测而造成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
(二)对作业现场检测与评价工作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以致无法出具评价报告的;
(三)存在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未及时上报或瞒报的;
(五)建设项目未及时报职业病防治工作小组,以致建设项目未按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限期纠正外,并对人力资源部每人次罚款1000元:
(一)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私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离岗时未进行体检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职业病死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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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规定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的;
(五)新定职业病病人未及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的。
五、未按计划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或职业健康体检率达不到100%以上的,每缺1人罚500元。
六、公司所属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被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将加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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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名词解释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二、 基本要求:
1、凡有职业危害因素(如:煤尘、矿尘、煤气、甲烷、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2、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
6 同时”),相关科室报审公司总工办、调度室、办公室会审。
5、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队组、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8、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9、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按照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四、机构与责任 1.决策层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负责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等。
(4)保证矿井职业卫生投入的实施。
(5)掌握企业内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矿井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企业职业卫生教育与考核工作。
(7)负责组织制定企业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
7 演练一次。
(8)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陆、存档、申报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贯彻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3)指导、督促员工正确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协助做好公司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开展内部职业卫生教育
8 培训,及时向员工介绍职业危害。
(5)积极听取并向上级反映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6)定期向上级统计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4.员工的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并履行制度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为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建议和意见。
(3)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4)积极提供技术改造措施实施后的信息反馈。
(5)及时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报告。 (7)按照规定使用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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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条、矿与已招聘、新招聘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三条、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四条、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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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矿安全管理科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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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牵头,安全科、通防科、机电科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完成,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部门并索取申报回执,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
三、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危害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四、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时应当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任职文件复印件)。
2、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汇总表。
4、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汇总表。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6、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复印件)。
7、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汇总表与告知情况。
8、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近三年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与记录、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过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的合格证明等)。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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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对申报材料要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九、职业危害申报每年申报一次, 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13 ***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14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
15 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
1、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项施工队组负责; (4)井下机电队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自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队,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队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科负责管理,安通科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队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队、安通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队、安通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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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矿井主要运输巷、胶带斜井及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
17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个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间距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75。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200米处安设(首列距离);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7)通风队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
18 (8)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 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5、处罚规定
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100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
(2)开掘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2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200元。
(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500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7)未经总工程师、通风队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1000元。
19 ***煤矿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配发规定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范围:凡在公司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农民工)。
2、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的矿山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制定劳保用品配发标准,根据矿井设计要求的从业人员制定采购计划,由供销部按标准、按在数量进行采购。
3、设立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库房,专人管理。(库房设在供销科,保管发放由供销科管理)
4、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更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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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发放、领取台账,专人管理。
6、安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7、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安全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使用规定
1、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2、矿按各种工种的各种条件、性质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
4、大件防护品一律以旧换新。
5、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门提出,分管副矿长审核、矿长批准,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备案发放。
6、根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出,报分管副矿长批准,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备案后发放。
7、职工应根据要求合理使用劳保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劳保用品。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劳保用品而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安全科、各部门及队组应要求并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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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矿井各区、科、队。
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22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23 5.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企业安全监督部,由企业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企业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 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企业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企业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企业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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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为控制消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规范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预防职业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是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领导机构,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为管理部门,通防科为日常执行部门,其他生产部门为配合单位。
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及检测项目。
通防科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周期和项目进行监测及评价,填写有关记录,并予以公布。
各生产部门配合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负责监测过程的监督及确认。
第二章 检测内容
第三条 常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效果评价; 第四条 各生产部门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情况向通风部提出临时改造场所的监测、评价申请; 第五条 各生产部门针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疑职业病危害事故向通防科提出应急事故监测的紧急申请; 第六条 矿井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调查及功能监测评价工作。
第三章 监测工作流程
25 第七条 常规监测
1、依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由具有监测评价资质的部门携带相应的监测仪器进入被监测单位,实施监测、评价工作。
2、通防科根据国家职业卫生监测范围和周期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和记录。
3、监测人员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根据检测项目和监测点,逐点、逐因素进行监测,并由通防科陪同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时进行核实。
4、监测结束后,由监测人员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确认,并在原始记录及登记本上签字认可;然后将监测评价结果反馈通风部,公布和上报有关部门。
5、通防科将监测评价结果填入监测记录表中,并将监测报告交领导组办公室存档。
6、各生产部门接到监测评价报告的整改建议后,对超标作业场所在1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方案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第八条 应急性监测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部门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应急预案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到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急性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预防措施,指导应急性事故的急救和处理。
第九条 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公司各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调查及评价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随时掌握建设项目的危害程度,及时进行治理改造。
26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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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28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本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⑴ 健康监护档案册。
⑵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⑶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⑷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⑸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⑹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职卫办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⑵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⑷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⑸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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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阅
1、各有关部门、单位到职卫办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职卫办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职卫办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 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30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及报告制度
1、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及退休前等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 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2、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对疑似职业病人及时按照要求,由安监处和经营管理部工资提供职业接触史、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健康检查资料等,到具有 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定期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4、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场所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人每年进行复查(包括功能致残鉴定)一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工伤待遇并定期安排康复疗养治疗。
31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2004〕119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 理使用的全部过程,本矿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按本管理制度实施、 执行。
3、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 (8)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出;
32 (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 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直接 相关的支出; (13)安全国补资金计划内的项目。
(二)管理办法
1、经营管理部门规划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 整、检查、统计、上报。
2、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 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 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 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四)有关要求
1、明确经费保障,确保贯彻实施。由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部门要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
33 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职业病人的工资、 护理费及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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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使职业卫生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一系列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卫生档案的基本内容
1、基本资料档案:包括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来往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
2、工作场所测定、评价资料。
3、健康检查资料:建立从事接尘人员及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监护个人档案,(记录包括: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从业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状况,以及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或在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的过程中及离岗前是否造成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情况)形成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4、职业病防治资料: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统计、职业病调查表、以及检测报表、监护报表等。
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
35 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考核
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36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及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矿各科室、各井口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应急组织机构
(一)指挥领导小组
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矿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煤矿成立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 长:**
副组长:周乾春
成 员:*****************************************************等
应急救援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主任由尹志云担任,办公室24小时值班。
应急救援办公室电话:0858-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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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二)为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科学高效,矿下设如下事故应急救援专业组:
1、抢险指挥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3、现场抢救小组
组 长:***
成 员:各科室、区队负责人
4、警戒疏散引导小组
组 长:***
成 员:***
5、医疗救护小组
组 长:***
成 员:******
6、接待及后勤服务小组
组 长:****
成 员:******
8、物资供应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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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
成 员:*****
9、善后处理小组
组 长:****
成 员:*****
(三)抢险指挥技术小组、现场抢救小组职责:
1、参加现场抢险,帮助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对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为领导小组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对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指导。
3、参与事故鉴定和事故调查工作。
(四)警戒疏散引导小组职责:
1、维护事故单位、伤员救治单位治安秩序,协助事故单位做好稳定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不受干扰;
2、对有可能受灾害影响区域内人员进行疏散引导。
(五)医疗救护组职责:
1、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携带必备器材和药品,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建立急救站;
2、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合理调配医护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3、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伤员抢救情况并决定是否转上级医疗部门治疗。
(六)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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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灾害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发布;
2、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保证救援工作不受外界干扰;
3、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取得上级的支持与指导。
(七)接待及后勤服务小组职责:
1、组织协调外界部门的接待工作;
2、维护通讯设备、线路,确保通讯畅通;
3、协助后勤保障组与善后处理组运送应急救援物质,保证应急救援物质及时运达指定地点。
(八)物资供应小组职责:
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救援物资按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九)善后处理组职责:
掌握国家善后处理有关政策,协助事故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对致病、致残或死亡人员及其家属按规定进行补偿和抚恤。
三、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报告一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一封闭现场一对外联络一联合救护一事故分析责任落实
1、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
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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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一)综合防尘措施
1、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
2、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3、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噪音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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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3、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5、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三)高溢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
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
3、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
(四)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加强气体监测。
2、加强通风管理。
3、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
4、加强职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矿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各井、各
42 科室,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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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最新酒店厨房卫生人员及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中国吃网餐饮网为您介绍最新酒店厨房卫生、人员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餐厅厨房人员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第二条 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做到饭熟菜香,味美可口,饭菜定量,平等待人。
第三条 坚持实物验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每月盘点一次,做好当月花销记录。
第四条 爱护公物。餐厅厨房的一切设备、餐具有登记,有账目,不贪小便宜,对放置在公共场所内的任何物件(公司或者个人),不得随便搬动或拿做它用。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者,要照价赔偿。
第五条 做好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员,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准在食堂工作。
第六条 做好厨房、餐厅卫生,详见《餐厅厨房卫生标准》
第七条 计划采购,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第八条 安排好员工就餐排队问题,缩短排队时间,按时开膳。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和临时客餐,可事前有预约和通知。
第九条 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器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易燃、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第十条 加强管理,团结协作,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厨房考勤制度
1、厨政部工作人员上、下班时,必须打考勤,严禁代人或委托人代打考勤。
2、穿好工作服后,应向组长或厨师长报到或总体点名。
3、根据厨房工作需要,加班的厨师留下,不加班的厨师下班后应离开工作地。
4、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会客,看书报,下棋、打私人电话,不得带亲戚朋 友到其他场所玩耍、聊天、不得哼唱歌曲、小调。
5、因病需要请假的员工应提前一日向厨师长办理准假手续,并出示医院开出的有效证明、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 规定者,按旷工或早退处理。请假应写请假条书面备案。
6、需请事假的,必须提前一日办理事假手续,经厨师长批准后方有效,未经批准的不得无故缺席或擅离岗位。电话请假一律 无效。
7、根据工作需要,需廷长工作时间的,经领导同意,可按加班或计时销假处理。
8、婚假,产假、丧假按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
9、本制度适用于厨政部的所有员工。
二、厨房着装制度
1、上班时需穿戴工作服帽,在规定位置佩戴工号牌或工作证。服装要干净,整洁、工作时间不得裸背敞胸、穿便装和怪 服。
2、上班时间需穿工作鞋,不得穿拖鞋、水鞋、凉鞋。
3、工作服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用其它饰物代替纽扣。
4、工作服只能在工作区域或相关地点穿戴,不得进入作业区域之外的地点,禁止着工装进入前厅。
5、必须按规定围腰系带操作,不得拖曳。
6、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处罚条例执行。
三、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烹调加工食物用过的废水必须及时排除。
2、地面天花板、墙璧、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蜜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隐身躲藏或进 出。
3、定期清洗抽油烟设备。
4、工作厨台,橱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防止残留食物腐蚀。
5、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请清洁、卫生。
6、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塑料袋包紧、或装在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要确定做到勿 将食物在生活常温中暴露大久。
7、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0 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间串味.冷藏室应配备脱臭剂.
8、调味品应以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及菜点均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9、应备有密盖污物桶,潲水桶,潲水最好当夜倒除,不在厨房隔夜,如需要隔夜清除,则应用桶盖隔离,潲水桶四周应经常 保持干净。
10、员工工作时,工作衣帽应穿戴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成品食物与盛器,尽量利用夹 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11、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工作域抽烟、咳嗽、吐、打喷嚏等要避开食物。
12、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方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的清浩。
13、厨房清洁扫除工作应每日数次,至少二次清洁完毕,用具应集中处置,杀虫剂应与洗涤剂分开放置,并指定专人管理。
四、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烹调加工食物用过的废水必须及时排除。
2、地面天花板、墙璧、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蜜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隐身躲藏或进 出。
3、定期清洗抽油烟设备。
4、工作厨台,橱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防止残留食物腐蚀。
5、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请清洁、卫生。
6、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塑料袋包紧、或装在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要确定做到勿 将食物在生活常温中暴露大久。
7、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0 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间串味.冷藏室应配备脱臭剂.
8、调味品应以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及菜点均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9、应备有密盖污物桶,潲水桶,潲水最好当夜倒除,不在厨房隔夜,如需要隔夜清除,则应用桶盖隔离,潲水桶四周应经常 保持干净。
10、员工工作时,工作衣帽应穿戴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成品食物与盛器,尽量利用夹 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11、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工作域抽烟、咳嗽、吐、打喷嚏等要避开食物。
12、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方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的清浩。
13、厨房清洁扫除工作应每日数次,至少二次清洁完毕,用具应集中处置,杀虫剂应与洗涤剂分开放置,并指定专人管理。
14、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亦不许随便悬挂衣物及放置鞋屐、或乱放杂物等。
15、有传染病时,应在家中或医院治疗,停止一切厨房工作。
五、食品原料管理与验收制度
1、根据厨政生产程序标准,实行烹饪原料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原料,避免先后程序不分,先入库房原料搁置不用。
2、高档原料派专人保管,严格按量使用。其它原料同样做到按量使用,物尽其用。
3、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制作本供应菜品,杜绝任何原料浪费行为。
4、不得使用霉变,有异味等一切变质的烹饪原料。对原料做到先入先出,随时检查。
5、不得将腐败变质的菜品和食品提供给客人。
6、不许乱拿、乱吃、乱做厨房的一切食品。处理变质原料,需经批准。
7、严格履行原料进入,原料烹制和菜品供应程序,确保菜品操作流程正常运转,做到不见单,厨房不出菜的原则。
8、验收人员必须心企业利益为重,坚持原则,秉公验收,不图私利。
9、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验收程序完成原料验收工作。
10、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即将取得的原料与采购定单上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一致,拒绝验收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的原材料。
11、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如何处理验收下来的物品,并且知道在发现问题时如何处理。如果已验收的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 验收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12、验收完毕,验收人员应填写好验收报告,备存或交给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
13、以上制度适用于厨政部一切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按酒店处罚
第三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合作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全管理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全管理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上级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综合办公室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综合办公室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部门、合作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全管理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
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生产安全管理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生产安全管理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第四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深圳市绿荫实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编写:
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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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1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6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8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10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15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17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 20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 22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24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 28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 30
(十二)毒物作业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噪声作业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臵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单位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
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四、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
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六、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岗前告知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
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同时采用网上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
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 参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单位、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教育培训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2)单位职业卫生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职业安全知识,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技术总则。 (5)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职业安全教育由车间职业安全组或兼职职业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职业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职业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
1)由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职业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职业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职业安全责任感。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
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职业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职业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
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职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臵,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
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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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写预评价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或竣工验收前,单位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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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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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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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臵;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机关、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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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臵、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臵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臵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等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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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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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与报告,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并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与报告措施、程序。
(一)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单位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处臵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治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安排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二)职业病事故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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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发现单位内出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以规范格式,书面报告单位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
2.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出书面报告卡。
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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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分工
(一)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组织制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3)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5)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6)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7)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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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分别负责治安保卫、消防、抢险抢修、现场医疗救护和物料运输供应应急救援工作。
(2)单位各职能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听从应急救援指挥命令的责任。
(二)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和报告措施
按照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与报告制度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演练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臵得当,单位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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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中毒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限制有毒气体,可燃气体聚集,对可能有毒气体挥发的地方,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对各种可能产生毒物的过程,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6、有毒物产生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7、单位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单位应安排接触毒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单位对产生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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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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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噪声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单位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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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单位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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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三、机构与管理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管部在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
2、公司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3、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业病防治科研费等)列入企业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6、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7、 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部门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8、 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四、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企管部负责)
1、企管部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并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企管部牵头负责整改;
五、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综合办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企管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相关部门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相关部门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公司综合办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7、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企管部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8、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企管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9、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综合办自接到体检报告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部门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0、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六、作业场所管理
1、企管部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2、生产部门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生产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企管部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5、企管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病防治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业病防治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七、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企管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相关部门应要按有关规定向公司企管部报告;
3、企管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综合办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企管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综合办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