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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自查(通用)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自查第一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自查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自查报告根据《**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对**年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开展行业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我乡**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来源、性质、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自查

第一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自查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自查报告

根据《**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对**年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开展行业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我乡**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来源、性质、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对**年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开展行业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我乡**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来源、性质、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的规划,其中:

硬化全村村组道路共4.7公里,新建泥碎石路6公里,联户路建设400米,补助资金178.5万元;茶叶种植200亩,补助资金16.8万元;新建农房3户、改建农房32户,补助资金34.7万元。

一、项目变更情况

1、产业扶贫项目。由原规划的200亩茶叶16.8万元产业项目调整为100亩乌头雷竹项目,其中雷竹种苗7500株6万元;产业道1公里3万元;机耕道600米3万元;蓄水池2口100立方米,Ф20mm

PE材质引水管道1500米,4.8万元。

2、公路建设项目。由原规划的硬化全村村组道路共4.7公里,新建泥碎石路6公里,联户路建设0.4公里,补助资金178.5万元调整为硬化全村村组道路共3.71公里,新建泥碎石路

1.035公里,联户路0.4公里,补助资金178.5万元。由于硬化全村村组道路共3.71公里项目原设计有效路面由3.5米变更为4.5米,增加资金共需12.1万元;增加安保设施,增加资金共需36万元;增加浆砌卵石水沟,增加资金共需29.7万元。导致资金尚有缺口,正在多方争取和整合资金,设计变更函已上交**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二、项目执行情况。

1、产业扶贫项目。100亩乌头雷竹项目,目前已基本完成土地整理工作。

2、公路建设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经过公示公告,确定了3.71公里硬化全村村组道路和新建泥碎石路

1.035公里的施工单位。公路建设建设项目已经全面开工,现已经完成公路路基调平工作。

3、农房新建、改建项目。现已完成农房新建1户,农房改建18户。

三、存在问题。

1、项目进度滞后。由于进行了项目变更,项目建设还处于实施阶段,下一步工作中,将根据规划,进一步抓紧建设、抓紧验收、及时报账。

2、资料完善不足。对相关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不完善,下一步将抓紧完善,及时归档。

第二篇:渠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决战决胜扶贫攻坚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胁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达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 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财政专项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 。

第三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 ,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 的基础上, 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 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

第四条扶贫项目实行 “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 镇)审 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坚持谁审批 、谁负责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 、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扶贫移 民、以工代赈、民族宗教、农林 、残联部门等负责项目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 。

第二章

资金支出方向、范围与项目前期准备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 、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固有贫困林场扶贫 、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 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 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项目。

教育(“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预 算渠道安排,不得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第七条扶贫资金按照上级关于《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 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将 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 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和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村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 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际需求, 制定计划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扶贫移民局。

第十条县扶贫移民局依据本级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在审查、汇总各村扶贫项目的基础上,编制实施计划,报县人民政府 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 审批。

第十二条县扶贫移民局在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 达到县的 30 日内,根据资金规模 ,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扶贫 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脱贫攻 坚政策;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脱 贫攻坚规划;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要求。

第十四条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的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应士报省、市扶贫移民、财政部门备

案。

第四章

资金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 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 分别商财政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 方案,并按程序报审。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

(三)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 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 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全面推行县、乡、村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一)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 60 日内,对资金安排等 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乡(镇)、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 20 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以广播、手机 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公告公示期内,若有不符合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

要求或有异议的反映,县扶贫移民局要进行核实后修改,并将修 改后的项目重新报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告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县人民政府或脱 贫攻坚领导小组正式下达项目批复,并抄报省、市扶贫移民部门。

同时,须将县级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扶贫移民和财政 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须经县 人民 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 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 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 员法》《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除有 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 60 日以上不开工

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县扶贫移民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林、民族 宗教等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产业、新村、能力、生态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使用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 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 大户实施。县扶贫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 案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和建设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完善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开招投 标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各地实施意见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 施单位聘请,也可由县扶贫移民局统一聘请。

第二十七条对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 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 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 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 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护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 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 验合格后 ,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扶贫移民局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后应 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 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 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情况。到户 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户的名单和签字。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 “谁受益、谁管护” 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 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 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县扶贫移民部门在同 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 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大 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规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

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 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 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 使用、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

第三十四条扶贫移民部门要对扶贫监督举报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和反馈。接到实名举报的,须查清真实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 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进行保密;接到匿名举报的,应进行调查了解并查清事实。

第三十五条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县扶贫移 民部门每季度末向市扶贫移民局报送扶贫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元月 15 日前,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市扶贫移民局上报本地 上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

则 第三十七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 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 、归档。县扶贫移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成效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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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成效考核报告

项目名称:2019 年镇级扶贫成效考核项目

项目单位:海口市 10 家乡镇级单位

主管部门:海口市区级人民政府

考核时间: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11 月 27 日

组织方式: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 评价机构:中介机构 □专家组 □项目单位评价组

评价单位(盖章):佳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上报时间:201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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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目

1.引言 ........................................................................................................................................................4 1.1 考核评价目的 .....................................................................................................................................4 1.2 项目背景 .............................................................................................................................................4 1.2.1 各区财政扶贫资金安排及支出情况 .............................................................................................4 1.2.2 抽样检查项目情况 .........................................................................................................................5 1.3 成效考核情况 .....................................................................................................................................6 1.3.1 成效考核评分指标 .........................................................................................................................6 1.3.2 成效考核分析 .................................................................................................................................7 1.3.3 成效考核结论

..............................................................................................................................11 1.4 经验教训及建议 ................................................................................................................................12 1.4.1 经验 ...............................................................................................................................................12 1.4.2 教训及建议 ...................................................................................................................................12 附表:2019 年镇级扶贫成效考核检查评分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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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 考核 评价目的

根据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19 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成效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受海口市财政局的委托,对海口市市 2019 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 考核 评价。运用 考核 指标, 考核 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结转结余、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和资金精准使用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1.2 项目背景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以及下达的 2019 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海口市制定《2019 年海口市扶贫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对 2019 年实施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进行成效考核。

1 1.2.1 各区财政扶贫资金安排及支出情况

1 1.2.1.1 秀英区

2019 年度下达 秀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 955.00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415.00 万元,省级财政资金 400.00 万元,市级财政资金 140.00 万元。截止 2019 年 8 月 15 秀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772.80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389.00 万元,省级财政资金 243.80 万元,市级财政资金 140.00万元。结余资金 182.2 万元。

2 1.2.1.2 龙华区

2019 年度下达 龙华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 1,537.67 万元,其中:中央财

4

政资金 844.00 万元,省级财政资金 610.00 万元,市级财政资金 83.67 万元。截止 2019 年 8 月 15 龙华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983.37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441.92 万元,省级财政资金 457.78 万元,市级财政资金 83.67万元。结余资金 554.31 万元。

3 1.2.1.3 美兰区

2019 年度下达 美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 1,003.00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443.00 万元,省级财政资金 290.00 万元,市级财政资金 270.00 万元。截止 2019 年 8 月 15 美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798.79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334.47 万元,省级财政资金 194.32 万元,市级财政资金 270 万元。结余资金 204.21 万元。

4 1.2.1.4 琼山区

2019 年度下达 琼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 2,845.33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694.00 万元,省级财政资金 1,775.00 万元,市级财政资金 376.33 万元。截止 2019 年 8 月 15 琼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1,992.74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693.68 万元,省级财政资金 1,008.92 万元,市级财政资金 290.14 万元。结余资金 852.59 万元。

2 1.2.2 抽样检查项目情况

本次 考核 10 个乡镇 抽样检查了以下项目:

1、秀英区东山镇 2019 年产业扶贫 175 万元、玉下村基础设施 193.21 万元项目;永兴镇 2019 年产业帮扶 62 万元、2018 年永兴镇建群村道路两侧、公永兴镇建群村光伏扶贫项目 100 万元及 70.34 万元项目。

2、龙华区新坡镇 2019 年整村推进 167.77 万元、产业扶贫 156 万元项目;

龙泉镇 2019 年产业帮扶项目 226.46 万元、2018 年整村推进 74.58 万元项目。

3、美兰区大致坡镇 2019 年整村推进 270 万元;三江镇 2019 年产业和设

5

施帮扶 98.52 万元项目。

4、琼山区三门坡项目 2019 年产业扶贫 160 万元、整村推进 100 万元;甲子镇 2019 年产业扶贫 360.72 万元、2018 年基础设施 90 万元;旧州镇 2019年产业帮扶 320 万元、2018 年基础设施 142.39 万元;云龙镇 2019 年整村推进 80 万元、产业帮扶 100 万元项目。

1.3 成效考核 情况

1.3.1 成效考核评分 指标

本次对 镇级扶贫成效考核 共设 4 个指标,共得 100 分,其中:

1 1.3.1.1 资金支出进度(20 分):

考核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比例达到省厅通报进度要求,得 20 分。例:10 月 11 日应达到 72%,10 月 18 日达到74%,10 月 25 日达到 75.5%(具体要求详见(琼财农〔2019〕209 号文件)。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每少 1%扣 1 分,扣完为止。

2 1.3.1.2 资金结转结余(20 分):

考核 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结转结余 1 年以内的资金,结转结余率为 0 得 10 分,<5%得 5 分, ≥10%得 0 分,5%—10%之间按比例得分,每提高 1%扣 1 分;结转结余 1—2 年的资金,结转结余率<2%得 5 分,≥5%得 0 分,2%—5%之间按比例得分,每提高 1%扣 1 分;不存在结转结余 2 年以上的资金得 5 分,存在的得 0 分。

1.3 3.1.3 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20 分):未公开乡镇级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扣 10 分;未按照《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扶办发〔2018〕184 号)要求的公告公示内容,扣 10 分。

4 1.3.1.4 资金精准使用情况(40 分):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益,重点考核产业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益。包括资金安排是否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20 分),是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健

6

全收益分配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等),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 分)。

2 1.3.2 成效考核分析

1.3.2.1 东山镇成效考核得 85 分

1、资金支出进度:东山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88.83%,超出目标进度 13.33%,得 20 分。

2、资金结转结余:东山镇 2019 年预算安排数 611.59 万元,累计实际支出数 543.30 万元,当年年结转结余 68.29 万元,结转结余率 11.17%, ≥10%扣 10 分,得 10 分。

3、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东山镇 2019 年乡镇级、村级项目公告公示内容不完整,无监督举报电话 12317,扣 5 分,得 15 分。

4、资金精准使用情况:东山镇 2019 年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按进度完成,合同签订规范,得 40 分。

1.3.2.2 永兴镇成效考核得 83.35 分 1、资金支出进度:永兴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83.66%,超出目标进度 8.16%,得 20 分。

2、资金结转结余:永兴镇 2019 年预算安排数 192 万元,累计实际支出数160.635 万元,当年年结转结余 31.365 万元,结转结余率 16.33%, ≥10%扣10 分,得 10 分。

3、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永兴镇部分项目未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扣 6.65 分,得 13.35 分。

4、资金精准使用情况:永兴镇 2019 年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按进度完成,合同签订规范,得 40 分。

1.3.2.3 新坡镇成效考核得 87 分 1、资金支出进度:新坡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73.41%,比目标进度

7

少 2.09%,扣 3 分,得 17 分。

2、资金结转结余:新坡镇 2019 年预算安排数 726.42 万元,累计实际支出数 533.25 万元,当年年结转结余 193.16 万元,结转结余率 26.59%, ≥10%扣 10 分,得 10 分。

3、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新坡镇公示及时,公示内容完整,得 20 分。

4、资金精准使用情况:新坡镇 2019 年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按进度完成,合同签订规范,得 40 分。

1.3.2.4 龙泉镇成效考核得 90 分 1、资金支出进度:龙泉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87.47%,超出目标进度 11.97%,得 20 分。

2、资金结转结余:龙泉镇 2019 年预算安排数 529.97 万元,累计实际支出数 463.56 万元,当年年结转结余 66.40666 万元,结转结余率 12.53%, ≥10%扣 10 分,得 10 分。

3、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龙泉镇公示及时,公示内容完整,得 20 分。

4、资金精准使用情况:龙泉镇 2019 年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按进度完成,合同签订规范,得 40 分。

1.3.2.5 大致坡镇成效考核得 94 分 1、资金支出进度:大致坡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98.28%,超出目标进度 22.78%,得 20 分。

2、资金结转结余:大致坡镇 2019 年预算安排数 643.78 万元,累计实际支出数 632.75 万元,当年年结转结余 11.03 万元,结转结余率 1.71%, <5%扣 5 分,得 15 分。

3、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大致坡镇未在项目实

8

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扣 1 分,得 19 分。

4、资金精准使用情况:大致坡镇 2019 年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按进度完成,合同签订规范,得 40 分。

1.3.2.6 三江镇成效考核得 81.5 分 1、资金支出进度:三江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97.06%,超出目标进度 21.56%,得 20 分。

2、资金结转结余:三江镇 2019 年预算安排数 195.76 万元,累计实际支出数 190.01 万元,当年年结转结余 5.75 万元,结转结余率 2.94%, <5%扣 5分,得 15 分。

3、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三江镇项目计划批复后公示,村级公示时间比下达文件时间早;公示与模板公告公示不一致、内容不完整(无附件、无监督举报电话 12317、无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和地址、无电子邮箱)。项目实施情况未公示。扣 13.5 分,得 6.5 分。

4、资金精准使用情况:三江镇 2019 年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按进度完成,合同签订规范,得 40 分。

1.3.2.7 三门坡镇成效考核得 87.25 分 1、资金支出进度:三门坡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96.41%,超出目标进度 20.911%,得 20 分。

2、资金结转结余:三门坡镇 2019 年预算安排数 439.78 万元,累计实际支出数 424 万元,当年年结转结余 15.78 万元,结转结余率 3.59%,<5%扣 5分,得 15 分。

3、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三门坡镇 2019 年整村推进100万元项目,村级未进行公示;2019年产业帮扶项目村级公示时间2019年 8 月 15 日比琼山区扶贫工作办公室(琼山扶办[2019]107 号文)下达时间2019 年 8 月 20 日提前;2019 年产业帮扶清泉村、潭文村未对项目实施方案

9

进行公示;2019 年产业帮扶三门坡镇 2019 年度产业项目完成公告,无减贫机制内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为增加村集体经济,无具体实现目标可量化数据。扣 7.75 分,得 12.25 分。

4、资金精准使用情况:三门坡镇 2019 年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按进度完成,合同签订规范,得 40 分。

1.3.2.8 甲子镇成效考核得 76 分 1、资金支出进度:甲子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69.23%,比目标进度少 6.27%,扣 6.5 分,得 13.5 分。

2、资金结转结余:甲子镇 2019 年预算安排数 751.09 万元,累计实际支出数 519.96 万元,当年年结转结余 231.13 万元,结转结余率 30.77%,≥10%扣 10 分,得 10 分。

3、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甲子镇存在部分项目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未在镇、村公示及公示内容不完整;项目实施情况公示存在部分项目未进行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完整。扣7.5分,得12.5分。

4、资金精准使用情况:甲子镇 2019 年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按进度完成,合同签订规范,得 40 分。

1.3.2.9 旧州镇成效考核得 83.5 分 1、资金支出进度:旧州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75.40%,比目标进度少 0.1%,扣 1 分,得 19 分。

2、资金结转结余:旧州镇 2019 年预算安排数 745.84 万元,累计实际支出数 562.33 万元,当年年结转结余 183.51 万元,结转结余率 24.6%,≥10%扣 10 分,得 10 分。

3、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旧州镇项目公示公告内容不完整;产业帮扶项目实施前公示时间 2019 年 7 月 21 日早于资金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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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公示时间 2019 年 7 月 23 日,无项目实施方案。扣 5.5 分,得 14.5 分。

4、资金精准使用情况:旧州镇 2019 年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按进度完成,合同签订规范,得 40 分。

1.3.2.10 云龙镇成效考核得 95 分

1、资金支出进度:云龙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95.04%,超出目标进度 19.54%,得 20 分。

2、资金结转结余:云龙镇 2019 年预算安排数 194.08 万元,累计实际支出数 184.46 万元,当年年结转结余 9.621 万元,结转结余率 4.9%, <5%扣 5分,得 15 分。

3、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云龙镇公示及时,公示内容完整,得 20 分。

4、资金精准使用情况:云龙镇 2019 年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按进度完成,合同签订规范,得 40 分。

1.3.3 成效考核结论 序号

单位

9 2019 年镇级扶贫成效考核检查内容

得分

资金支出进度(分值0 20 分)

资金结转结余(分值 值 0 20 分)

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分值 0 20 分)

资金精准使用情况(分值0 40 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1 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政府 20 10 15 40 85 2 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政府 20 10 13.35 40 83.35 3 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政府 17 10 20 40 87 4 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政府 20 10 20 40 90 5 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政府 20 15 19 40 94 6 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政府 20 15 6.5 40 81.5 7 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政府 20 15 12.25 40 87.25 8 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政府 13.5 10 12.5 40 76 9 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政府 19 10 14.5 40 83.5 10 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政府 20 15 20 40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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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验教训及建议

1 1.4 .1 经验

1.4.1.1 资金支出进度完成较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比例达到省厅通报进度要求的有:东山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88.83%,超出目标进度 13.33%,得 20 分;永兴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83.66%,超出目标进度 8.16%;龙泉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87.47%,超出目标进度11.97%;大致坡镇2019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98.28%,超出目标进度22.78%;三江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97.06%,超出目标进度 21.56%;三门坡镇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96.41%,超出目标进度 20.911%;云龙镇 2019 年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95.04%,超出目标进度 19.54%。

1.4.1.2 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完成较好的有新坡镇、龙泉镇、云龙镇各项目都按规定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1.4.1.3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准使用完成较好的有:东山镇、永兴镇、新坡镇、龙泉镇、大致坡镇、三江镇、三门坡镇、甲子镇、旧州镇、云龙镇,2019 年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按进度完成,合同签订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 1.4 2 教训及建议

1.4.2.1 资金支出进度未达标的有:2019 年新坡镇支出完成进度达到73.41%,比目标进度少 2.09%;甲子镇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69.23%,比目标进度少 6.27%;旧州镇支出完成进度达到 75.40%,比目标进度少 0.1%。建议资金支出进度较慢的单位严格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半月(周)报和通报约谈制度的通知》(琼财农〔2019〕209 号)文的要求,

1.4.2.2 资金结转结余未达标的大于 10%的有:2019 年东山镇结转结余率11.17%;永兴镇结转结余率 16.33%;新坡镇结转结余率 26.59%;龙泉镇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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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率 12.53%;甲子镇 2019 年结转结余率 30.77%;旧州镇结转结余率 24.6%。建议项目实施单位重视资金拔付进度,加快扶贫资金的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1.4.2.3 项目资金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不合规的有:

(1)东山镇乡镇级、村级项目公示内容无监督举报电话 12317。

(2)永兴镇部分项目未进行村级公示,项目实施前未在项目村公示栏进行公示。

(3)大致坡镇未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

(4)三江镇镇级公示模板与规定公示参考模板不一致,公示内容无监督举报电话 12317 无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和地址无电子邮箱,村级公示时间比下达计划文件时间早,项目实施情况未进行公示。

(5)三门坡镇 2019 年整村推进 100 万元项目村级未进行公示,2019 年产业帮扶项目村级公示时间比下达计划文件时间早,2019 年产业帮扶清泉村、潭文村未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2019 年产业帮扶项目完成公告,无减贫机制内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为增加村集体经济,无具体实现目标可量化数据。

(6)甲子镇部分项目计划批复下达后未在村公示,公示模板与规定公示参考模板不一致,公示内容无项目明细表、无电子邮箱、无监督举报电话 12317、无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和地址、无公示期限。

(7)旧州镇项目公示公告内容不完整,产业帮扶项目实施前公示时间 2019年 7月 21日早于资金下达计划公示时间 2019年 7月 23日,无项目实施方案。

建议: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扶办发〔2018〕184 号)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告公示的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和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的管理规范及运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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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表:2019 年镇级扶贫成效考核检查评分表

佳鹏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合伙)

报告日期:2019 年 12 月 2 日

第五篇: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百发〔20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的扶贫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和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我县各级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全县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第四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投入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 自治县本级财政根据全县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同时将当年清理收回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

第六条 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自治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自治县贫困村、重点扶贫项目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自治县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主要财力保障,认真研究自治区按因素法切块分配的客观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等各类因素指标及计算方法,挖掘潜力,争取自治区增加对本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规模。

第九条 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自治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需求和脱贫攻坚规划需求,由自治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 1 —

第十条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自治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应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但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扶持贫困对象覆盖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上述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尽可能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相衔接。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参加劳动力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具体按自治区另行制定的补助内容和标准执行。

(四)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

— 2 —

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愿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

(五)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县级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我县属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自治县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因自治区不再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或工作经费补助,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自治县本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 3 —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本县脱贫攻坚规划、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充分发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合理安排使用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自治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列为自治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以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并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中央、自治区和市相关政策情况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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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一)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自治区和市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应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二)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三)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凡适合采取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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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四)支持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降低扶贫贷款风险。

(五)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产业带动能力强、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六条 对自治区、市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或制定分配方案,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一)收到自治区、市级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当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下一预算,并在自治县人大批复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收到自治区、市级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2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上述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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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用款计划,上年结转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县财政部门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自治区下达的扶贫结转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收回自治区财政;市下达的扶贫结转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收回市级财政;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收回县本级财政统筹使用。

(三)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是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支出任务。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同级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含列支结转部分,下同)大于10%的,上级在分配下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将按大于10%部分的金额予以等额扣减。

对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的,不列入结转结余率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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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管理职责。

(一)自治县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各相关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和加强资金监管。

(二)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抽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实行按时报送制度。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市和当地扶贫开发政策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自治县财政部门汇总各主管部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抄送自治区扶贫办及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及市级主管部门备案。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于每年6月、12月将调整后的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及市财政局备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自治区及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以最终报备的计划为准)。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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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

(二)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三)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除第十五条规定可免除的项目外),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1年后,经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自治县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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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公示内容及其要求按照2016年12月28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自治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自治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项目验收结果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个项目申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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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为项目签订合同价的40%。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4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自治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因项目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财政部门扣减其当年或下一扶贫资金额度。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扶贫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但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拨付资金的项目,必须将项目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为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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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同意拨付资金的意见等。

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三)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一)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2.承担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4.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5.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6.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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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7.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

8.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9.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10.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11.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据。

(二)采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提供第1—9项材料。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1—5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7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9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

1、10和11项材料。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和项目报账需要,在上述材料清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函;对符合拨款条件的申请,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申请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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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第二十七条 采取使用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具体报账程序和办法由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规定组织开展自评,及时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通报约谈制度。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定期通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或不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单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直接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和约谈情况作为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一)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牵头建立扶贫资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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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改进监管措施,纠正违规行为;组织扶贫资金检查,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监管职能作用,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扶贫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建设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动态监测相关信息系统;完善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充实审计力量,提高审计效率,重点检查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统筹整合情况,着力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自治县审计部门可将扶贫资金审计内容统筹纳入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收支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中,实现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扶贫资金审计的具体覆盖频率和实现方式,由自治县审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但在“十三五”期间每年至少进行1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并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情况,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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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和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参与。

(二)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结算的有效证明。

(三)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自治县将扣减其当年绩效考评分数及次年自治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额度。

(一)挤占、挪用自治区、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滞留应当下拨的自治区、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未按要求追回、归位自治区、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处分,对违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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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况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责成相关单位或个人列入扶持黑名单,3年内不得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或给予扶持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关科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财政局会同扶贫办、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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