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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分析(大全)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分析第一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分析解释固定资产投资中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1、投注差仅指中国企业向境外银行、境外企业、国际组织借款美元的总额不能超过投注差。而向国内商业银行借款人民帀或美元并不例入投注差。由此,只要国内银行愿意向企。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分析

第一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分析

解释固定资产投资中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

1、投注差仅指中国企业向境外银行、境外企业、国际组织借款美元的总额不能超过投注差。而向国内商业银行借款人民帀或美元并不例入投注差。由此,只要国内银行愿意向企业贷款,则是没有限制性规定,仅是银行要考虑负债的商业风险。2003年5月前,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外汇贷款列入投注差,但以后中央银行对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向外商企业贷款不列入投注差范围,享受国民待遇。由此,外国在中国分支机构的向外商企业贷款只须银行符合经营中外汇的存款比例和币种的许可的法律规定,银行有权决定向外商企业贷款。关于“投注差”,根据中国政府规定,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是十分之七,即210万元。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是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所以外商企业通常选择210万美元注册资本,则投资总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所以对于外债的限额,一般叫做“投注差”。

第二篇: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

文号:深府〔2009〕1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在深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以及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须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中,跨市项目需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非跨市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本办法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合同、章程由市贸工局负责审批,须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贸工局受理后转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深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影响分析;

(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除提交申请报告外,需附如下资料:

(一)项目法人注册文件以及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复印件)、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二)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需要融资的项目应提供融资意向书(原件),需增资、购并的项目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三)房地产项目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造项目需提交市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四)特许经营、特种行业、专营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及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意见(原件)。

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如下资料:

(一)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和审查意见;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查意见;

(三)环评审查意见;

(四)用地预审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上述要求备齐材料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自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全部内容之日起计时。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果有必要,应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且评估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

对于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中涉及环保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事项,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主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市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委托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规定;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征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后方可转报上级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将该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核准效力

第十四条

核准通知书从发文之日起3年内有效。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时仍未竣工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准予的,期限届满时,原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书,并附上原核准文件(含复印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受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凡同意予以延期的在规定时限内颁发延期通知书,不同意的则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己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等进行变更或原核准总投资额增减2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正式的变更申请书,阐明变更理由,并附上原核准文件(含复印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受理程序及期限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凡同意予以变更的在规定时限内颁发变更通知书,不同意的则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环评、消防、民防、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未经核准的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单位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条

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表

项目法人名称(公章):

说明

一、本表根据《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196号)制定。

二、申报单位需对填报内容真实性与有效性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

(二)未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建设的;

(三)企业以拆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报送备案的;

(四)未及时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注销备案、变更的。

三、填报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专业处室、办公室、业主单位保存。

第四篇:上海综合保税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制告知单

1.适用范围

注册在保税区的内资企业,且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实施依据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33号)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等相关法规。

3.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统计登记证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者土地转让合同及公证书复印件、或者土地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4)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各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备案申请单位的公章。

4.备案程序

(1)项目备案申请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到计划财务处申请项目备案;

(2)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备案意见;

(3)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在统计所领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5.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8.受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9号1903室

9.联系方式

联系人:阎翊申萌

联系电话:5869856168282585

10.监督渠道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投诉电话:68282399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投诉电子信箱:tousu@waigaoqiao.gov.cn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8546834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水芸路388号城投大厦1号楼1楼投诉箱,邮编201306;基隆路9号19楼投诉箱,邮编200131)

第五篇:建筑施工企业高资产负债率的成因及分析

内容提示:长期以来,建筑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处于过高的水平,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高达83.5%,有的甚至超过90%。高负债率给施工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和财务风险。 延伸阅读:成因 施工企业 负债

长期以来,建筑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处于过高的水平,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高达83.5%,有的甚至超过90%。高负债率给施工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和财务风险。本文从行业宏观和企业微观层面分析了施工企业过高负债率的原因,并结合行业性质分析了施工企业负债的特点、主要风险,最后从加强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应对过高负债率的措施。

一、施工企业高负债运营成因

(一)行业宏观方面分析 具体如下:(1)建筑施工行业盈利能力低下,股东后续资本性投入匮乏,导致企业资本结构失衡。据2007年施工行业发展报告报道,国内建筑施工行业产值利润率长期徘徊在2% ̄3%,属于国民经济中的微利行业。倘若施工企业仅仅靠自我发展积累来优化财务结构,则速度十分缓慢;另一方面,建筑行业仍然属于“国退民进”的竞争性范畴,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中民营企业数量已经占到总数的74.5%,而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使命尚待时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自身的任务也远未完成。国有施工企业产权单

一、原始注册资本偏低、后续资本性投入严重不足等现象普遍存在。(2)建筑市场秩序混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监管乏力,企业间恶性竞争大量存在。(3)税费过重,增加了企业的负债。施工企业属于典型的微利企业,相对于其他各行业企业来说,税负显的过重。

(二)从企业微观管理角度分析 具体如下:(1)工程项目结算迟缓导致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行业会计处理的特点和工程项目结算迟缓的现实引发企业资产负债同时虚增,导致资产负债率提高。按照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建造合同准则》以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 对于未完成结算的项目所发生的成本反映在存货项目下的“未结算工程项目”而非应收账款项目,对于收到业主或发包单位的备料款或进度款反映在预收账款项目。实际上由于业主或发包单位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即便签定了合同,工程项目的分段或终审结算常常被有意或无意拖延,这就会引起施工企业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预收项目偏高,应收账款项目偏低。相应地,由于施工企业与业主或发包单位的结算不能及时定案,施工企业与所属分包单位的项目结算也不能确定,企业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往来只能通过预付、应付来反映,这两类项目同样长期不能结转,从而加剧了企业资产负债的同时虚增。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由于资产负债同时虚增引起的负债率升高问题就越突出。(2)历年含量工资及福利费节余的影响。含量工资及福利费节余是企业长期欠付职工的效益积累。据了解,目前各施工单位大多早已将其作为流动资金周转使用,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又作为负债项目来管理反映。但它又与一般意义上的负债项目譬如应付账款、长短期借款等有所不同。这一因素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3)其他长期挂账应收、应付项目处理滞后,影响企业期末资产负债率的计算结果。有些施工企业期末挂账的其他应收、应付项目数额也比较大,例如保证金,有的已经逾期,但企业一直未做核销;有些长期应付款项目按照制度规定可以转为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等权益性项目,但是企业出于种种考虑未予处理;有些集团性质的施工企业,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以及代收代支等业务均通过该项目反映,由于没有定期核对清理,出现长期挂账现象。因此,会计基础工作的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同样会导致资产负债虚增,影响到会计期末资产负债率的计算结果,使其偏离实际。

二、施工企业高负债特点及主要风险

(一)企业高负债的特点 其一,从负债构成上看,长期负债一般相对较少,主要是短期负债如短期借款、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由于工程项目多、结算周期长,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相当大部分备料款和进度款结算前作为负债反映,而且长时间不能与应收账款转销,导致企业预收账款越积越大。据不完全统计,施工单位预收账款往往占企业流动负债的60% ̄80%。其二,真正意义上的负债并不多,而且多数属于零成本负债。预收账款、含量工资节余项目从严格意义上讲不符合会计准则中负债的定义,尽管会计报表中将其作为负债反映和管理,因为这两个项目的转销未必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另一方面,预收账款、含量工资及福利费节余、绝大部分应付账款一般是不存在资金成本的,与银行长短期借款形成的负债有着明显的不同。从所有者的角度出发,这种零成本性质的负债越多越好,由此而导致的资产负债率上升完全不足为惧。其三,资产负债率会因经营规模、结算情况(应收和预收抵消情况)而发生变化。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在工程合同价格合理,不存在垫资、欠资、应收和预收相互不抵销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会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上升;在合同价格合理,不存在垫资、欠资、应收和预收充分抵销(结算及时)的情况下,不管经营规模如何,资产负债率都为零;若存在垫资、欠资的情况,负债率会随着应收和预收抵消的情况而变化,二者抵销的越充分,资产负债率就会降低,否则会升高。

(二)企业高负债率的主要风险 高负债率和微利经营给企业的良性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这种状况决定了整个行业技术创新投入不足,并将长期影响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影响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加剧了企业在经营和财务风险方面。其一,严重影响经营投标工作的拓展。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通过投标承揽工程是施工企业最主要的业务获取渠道,许多业主出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资金、工期等综合考虑,对参与投标单位的负债率有明确的要求。假如企业负债率高于80%的话,将会影响到综合评分,甚至直接失去入围资格。过高的负债率对施工企业而言,无论是开拓新市场还是巩固老市场,都是十分不利的。其二,过高的负债率降低了企业的资信度,导致融资能力的下降。过高的负债率不仅加大了企业资金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同时也降低企业的资信度,影响到金融部门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导致其融资能力下降。例如银行部门对施工企业资产负债率审查评价时,一般以60%为参考基准,超过该基准则认为企业具有较高的风险。这种影响处理不好的话将会导致企业资金、信用方面陷入恶性循环。其三,影响到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评价。例如税务、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其他债权人等,他们会据此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失当的评价,甚至采取对企业不利的举措,从而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和社会形象,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三、降低高负债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新的资金运营分析机制,对财务状况作出科学评价理论上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率来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和风险大小。但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就必须要结合行业和单位的特点,根据其资金周转和会计核算的特殊性,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确切的评价。一是参照同行业的负债率,判断本单位处于什么水平,找出差距然后进行深入分析,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二是结合其他动态性的指标,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作出科学的评价。由于资产负债率是个静态的财务指标,仅仅依此来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难免有其局限性,要结合一些动态性的其他指标例如流动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增值率等,这样的分析评价才能较为全面客观。三是结合单位实际,在利用通用的资产负债率公式时,考虑按以下方法修订后再进行评价。

资产负债率=100%×(负债总额-Σ项目的预收账款-含量工资及福利费节余)/(资产总额-Σ存货类对应项目金额)

四是及时与银行、业主单位沟通协调,尽可能用修订后的资产负债率替代报表直接计算出的资产负债率,取得相关单位的理解或辅以必要的书面说明。

(二)不断优化财务结构,逐步降低资产负债率 其一,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及时核对清理,给资产负债表“瘦身”。债权是由企业的流动资金转化的,债权的长期沉淀不但影响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也增大了坏账的风险。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项目工程台账,针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业主进行归类、分析,组织专门部门通过制定目标、明确责任加大工程款催收力度。对于无故长期恶意拖欠者可考虑采取法律等强制性措施;对于不良债权,符合核销条件的要按程序及时核销,以提高资产质量。对符合制度规定的要及时转入收入或权益性项目,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其二,以企业改制为契机,力争将债权人的债权通过“债转股”方式,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对于含量工资及福利费节余,可利用企业改制之机,按规定的顺序和额度将其适时转化为职工持股。这点在财政部1999年11月对铁道部《关于请求解决铁路施工企业百含节余问题的函》中已经明确,有了先例。通过这些措施,可以调整企业的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

(三)从经营管理层面着手改善资本结构 其一,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会计核算方面,要坚持稳健的原则,避免潜亏带来的资金沉淀乃至坏账。对于分包业务比较多的,在签定分包合同时,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力争不垫资,以减轻债务压力。其二,慎接风险过大的工程。这是从源头上保证生产性资金来源渠道顺畅,也是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有效途径。尽管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也应坚决杜绝盲目垫资承揽工程,充分关注业主资信状况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其三,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优化利润结构和质量。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企业更要坚持开源节流、不断创新,坚持一业为主开展多种经营。事实上施工企业若单单依靠生产施工作为利润唯一的来源,则存在非常大的风险,也很难维持。据笔者了解,许多施工企业除生产施工外,大多在资本运营、物业租赁管理、现代工程服务(如设计、检测、咨询、监理、工程代建等)领域有所涉足,而且取得了不薄的利润,弥补了生产施工主业利润过低的不足,有些甚至成为企业重要的利润来源。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渐次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重组率先转型,以逐步摆脱高负债率的困境。

参考文献:

[1]胡曙红:《施工企业如何降低资产负债率》,《事业财会》2001年第6期。

[2]高薇薇:《浅议施工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原因与对策》,《福建审计》2001年第1期。

[3]吕巧珍:《需合理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核算规范》,《浙江财税与会计》200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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