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第一篇:广州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消防业务办事指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引-广州公安局
消防业务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由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受理范围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
(一)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备注:许可管辖分工
(一)市公安消防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上述各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
8、省、市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
9、除上述各项所列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厂、变压器总容量110KV以上的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库房,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公安(分)局防火科、公安消防大队
1、建筑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小于2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2、建筑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小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3、设有上述两项规定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
4、区及区以下的国家机关办公楼;
5、变压器总容量小于110KV的变、配电工程;
6、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甲、乙类厂房、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甲、乙类库房,储量小于1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
上述规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企业。
三、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即消防产品认证(认可)证书、发证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即型式检验报告、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报告等;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测试报告(暂不需提供,可要求提供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出具的消防设施调试检验报告);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消防设施竣工自测报告(《广东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测试工作制度》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提供)等。
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可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可为第一次申报时填写表格的复印件)、针对验收不合格有关内容整改合格申请复验的申请,以及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直接进行申报。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程序
五、办理时限和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六、办理结果公告
登录互联网“广东消防网”()的“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查阅。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二篇: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7月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申报条件
1.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的工程; 2.根据施工图施工,工程竣工之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3.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完成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三、申报材料
(一)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符合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范围的建筑工程,直接由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支队窗口办理。
(二)辖区内三级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办理消防验收向河口区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各单位盖章,施工单位包括总包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使用住建部门通用表格,建设、设计、总包施工、消防施工、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3.工程竣工图;【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为总平面图、各专业设计说明(含消防设计专篇)、建筑物各层平面图等;化工企业为消防设计专篇、总平面图、消防设施、报警、可燃气体检测、静电接地、爆炸危险区域等图纸。要求为按比例尺晒制的竣工蓝图,自行装订A4纸张大小图册,加盖竣工图章及设计、建设、总包施工、消防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4.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监理记录(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管道井封堵、外墙保温、变形缝封堵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驻工地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5.消防产品及有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单位行政红章】
6.总包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备案表》;【施工单位为分公司的,提供总公司授权书,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7.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加盖检测单位公章;仅限于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8.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责任负责表》、委托书、 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签字】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设计变更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签字】
10.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工程涉及到的内容请逐页逐项填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消防服务十条措施》,推行“容缺受理”,即申请单位主要申报材料齐全、次要材料欠缺的,可以先受理,申请单位需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前补齐资料。
容缺受理材料清单:
1.总包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终身责任制表格;
2.检测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必备材料容缺标准: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建设单位法人及被委托人(建设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向河口区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使用住建部门通用表格,建设、设计、总包施工、消防施工、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3.工程竣工图;【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为总平面图、各专业设计说明(含消防设计专篇)、建筑物各层平面图等;化工企业为消防设计专篇、总平面图、消防设施、报警、可燃气体检测、静电接地、爆炸危险区域等图纸。要求为按比例尺晒制的竣工蓝图,自行装订A4纸张大小图册,加盖竣工图章及设计、建设、总包施工、消防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4.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监理记录(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管道井封堵、外墙保温、变形缝封堵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驻工地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5.消防产品及有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单位行政红章】
6.总包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备案表》;【施工单位为分公司的,提供总公司授权书,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7.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加盖检测单位公章;仅限于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8.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责任负责表》、委托书、 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签字】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设计变更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签字】
10.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工程涉及到的内容请逐页逐项填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消防服务十条措施》,推行“容缺受理”,即申请单位主要申报材料齐全、次要材料欠缺的,可以先受理,申请单位需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前补齐资料。
容缺受理材料清单:
1.总包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终身责任制表格;
2.检测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必备材料容缺标准: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建设单位法人及被委托人(建设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办理时限
三级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消防验收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5个工作日
第三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070101019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审批条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经消防审核同意的项目。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具备的条件:
1)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必须竣工;
2)自动消防系统及设施功能均已调试并正常运行;
3)建筑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准备必要的验收装备器材,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均应参加。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业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申请表》(附:标准表格及标准样本),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意见书》。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函、法人代表证明
2、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下载网址:)及有效身份证明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下载网址:)
4、历次有关该工程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会审及专家论证意见的复印件(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提供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98年前存在且无消防报建手续的建筑物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5、土建、消防、装修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
6、高层公共建筑及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7、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
8、消防产品及防火材料的供货证明以及市场准入相关资料(消防产品证明文件分类后)、装修材料的见证检验;(注:二次装修,如只需调整喷头、报警探头,无需增设消防产品时,不需提供产品的供货证明以及市场准入资料。但需提供消防设施开通报告)
9、其他资料: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防排烟系统的调试开通报告;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调试开通报告;
3)气体灭火系统:开通报告、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4)防排烟设计说明;
5)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设计说明;
6)其它系统的调试开通报告;
7)其它;
10、完整的工程竣工图(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应提供建筑平面的光盘),包括:
1)建筑图纸: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能反映建筑高度的立面和剖面图;
2)装修图纸:楼层装修平面布置图、天花图、能反映地面及墙面装修材料的图纸;(部分装修时应提供所在楼层的平面图);
3)消防系统图纸:消防系统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它消防系统图)、消防平面布置图。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审批时限
在17个工作日内验收办结。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38920626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第四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受理地点:合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公安机关窗口
八、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2-8912353 2.投诉电话:0772-8912300
第五篇: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办事指南
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消防验收申报材料的几点说明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明确建筑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职责,方便社会,提高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效率。根据沪消发〔2004〕117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沪消发〔2004〕82号《关于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对消防验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审查的要求说明如下: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消防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包含附表1-5);
2、消防监督机构所有的审核意见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复印件。纳入验收范围的内部装修工程,应提供内部装修工程审核意见书和附表
1、附表4;
3、规定格式的建筑设施调试合格开通报告原件
简单内部装修工程可由物业管理单位出具:“消防设施未变动或已开通”的证明。 简单内部装修工程是指: 1)、未增设系统消防设施;
2)、增加的喷头、探测器数量未超过规范要求备用量值; 3)、未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联动控制功能;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增加报警回路的内部装修工程。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逻辑关系图或逻辑关系说明;
5、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
6、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
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原件。
二、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应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晰。
《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等内容应与原审核意见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中相关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出具相应证明、说明材料; 《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电源情况”、“市政输水管管径”、“资质等级”等内容必须准确填写(简单内装修工程除外)。
《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表4由施工总包和各专项施工单位分别填写,设计或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
各专项施工单位应载明承揽工程范围。此表应由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法人章。 注:防爆电器安装、防雷、防静电等特殊内容应单独填写。
2、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合格开通报告应加盖调试单位盖法人公章,调试人员签字。编制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逻辑关系图或说明应由调试单位盖法人章。
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委托产品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调试时,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合格开通报告除调试单位加盖公章外,委托的施工单位也应同时加盖法人公章。
3、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应由施工人员填写,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盖法人章确认。其内容应载明施工范围、时间、人员、使用涂料的型号及品牌、执行的耐火等级及施工标准、涂层厚度等内容。
4、填写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应包括工程中所用消防产品和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构件、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由建设单位加盖法人公章。
5、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工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备忘录》应由值班人员本人按要求签字,物业管理单位加盖法人公章。
6、申报材料中相关日期必须准确填写,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送材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公章。
三、申报资料的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大小纸张,左侧装订成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
2、申报材料每页均编页码,并设总目录,记载页码范围。
四、其它:
1、验收申请一经受理,原则上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2、建设单位在工程检查验收现场应提供下列资料,以备查验:
经过审核的施工图图纸、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材料,按国家规范需要提供的工程竣工图; 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的相关要求应执行我局(沪消发〔2003〕159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
3、验收意见书的制作要求: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出具的法律文书,必须注明存在的问题和不合格依据。 文件中应注明“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告知性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