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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集锦)

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篇: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

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篇: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2016年4月11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以下简称《规定》)。

1.《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7年,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该文件对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逐渐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部署的要求。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提高教育质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要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做出批示。研究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全国职教会精神和中央领导批示的具体举措。

二是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客观需要。实习是职业教育的基本环节,加强实习管理,是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一些职业学校在实习管理方面,失之以宽失之以松,影响了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损害了学生权益,亟需加以引导和规范。

三是回应各方关注,解决实习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求。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呈现出部分新的问题,受到各方密切关注,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引导规范,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2.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研制过程。

答:2012年9月至11月,启动阶段。在调研各地实习管理情况的基础上,启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的起草工作,11月底形成了文件初稿。

2013年至2015年,征求意见修改阶段。通过教育部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以及十余次征求财政部、人社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教育部相关司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就实习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及边界进行研讨。

2016年2月至3月,定稿印发阶段。经教育部党组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文件正式进入会签程序并印发。

3.《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全文共6章39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和目的,实习的分类和定义,实习工作的总体原则和政府相关部门责任等。第二章实习组织,明确了实习单位的资质要求,实习组织方式,实习时间等。第三章实习管理,主要包括健全实习管理制度、签订实习协议、保障学生知情权、保护学生基本权利、实习岗位的禁止性规定、实习报酬、实习单位免税政策、实习纪律等。第四章实习考核,提出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将实习考核结果纳入学籍档案,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的处理,实习材料的立卷归档等。第五章安全职责,提出了对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在保障学生实习安全方面的要求。第六章附则,对相关补充事项作了说明。

与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相比,文件有四点显著变化:一是明确实习概念,将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分类管理。同时,调整规范范围,从中职扩展到了包括高职在内的所有职业学校;二是强调全过程管理,细化了部分内容,条款从17条扩充到39条;三是突出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增加相关表述;四是更加关注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顶层设计。

4.部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较为松散,甚至被一些媒体以“放羊式”管理来形容,请问《规定》对这个问题有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

答:《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强化实习管理,解决以往管理中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问题。

一是强调实习的全过程管理。《规定》覆盖实习过程各个环节,包括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等,实现全过程管理。

二是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三是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规定》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四是对违规组织实习提出处罚措施。《规定》提出,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5.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职业学校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沦为廉价劳动力,甚至安排学生到一些危险岗位、不适合学生的场所实习,请问《规定》对保护学生权益是怎么考虑的?

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次《规定》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要求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一是协议约定。《规定》要求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对实习协议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禁止性事项。《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实习中的禁止性情形作出要求,提出“六不得”,即: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不得有以下三种情况: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三是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规定》要求,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四是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五是对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比例作出约定。《规定》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6.对个别安排学生以顶岗实习名义到专业完全不对口的岗位上去工作,此次《规定》是怎么解决的?

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从根本上讲,依然是教学的一部分,安排好实习,就是安排好教学。本次《规定》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实习”的概念。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对这三类实习进行了具体界定。

二是突出实习的教学属性。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

三是从培养目标出发,明确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7.《规定》对学生实习中的安全问题是怎么考虑的?

答:“安全无小事”。学生实习中,我们一直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规定》对安全问题尤其重视,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安全职责独立成章,强调实习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第五章从安全要求、安全制度、岗前培训、实习保险、事故赔偿等角度,规范安全防患、责任保险以及事故处理,强调实习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问题。

二是协议约束。实习协议的必备条款共八项,其中两项和安全相关,包括: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三是强调要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2009年,我部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规定》进一步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并提出要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责任保险。

8.《规定》对实习单位有很多约束性条款,是否会降低许多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答:实习单位是学生实习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主体,调动实习单位积极性,是做好实习工作的一个重要保障。《规定》中有诸多涉及实习单位的条款,其中部分是从管理的角度进行约束和规范,这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参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习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体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二是《规定》中兼顾责任和保障。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规定》也从政府支持、税收减免、协议约束等方面提出要保护实习单位权益,制定措施鼓励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

三是尽快研究制定《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将从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强化落实现有鼓励政策和提出新的鼓励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企业权益保护。

9.下一步落实《规定》,教育部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立即部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项治理。结合《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我们今年将组织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项治理行动,在各地各校自查的基础上,教育部将适时组织重点地区的抽查。该行动预计于今年年底完成。三是组织制订各专业的顶岗实习标准。首批标准涉及70个专业,覆盖中高职。标准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实习目标、时间安排、实习条件、实习内容、实习成果、考核评价、实习管理和附件等9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专业顶岗实习的目标与任务、内容与要求、考核与评价等。标准的颁布,有利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落细落小落实。四是开展广泛的宣传解读。在专家解读的同时,我们将组织对文件内容的逐条解读,确保文件精神原汁原味地传达到地方,传达到每一所学校和每一个学生。

第二篇: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等);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的新生名单报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3 + 2”高职新生录取名册还应同时抄报挂钩高职学校和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和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浙教职成[2002] 45号) 制定实施学分制方案,确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

第十一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校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要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开课前提出。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课程(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参加补考。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应提供再次补考的机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可以重修补考不及格的课程。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在下一学期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自修。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重考,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条

成绩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跳级,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毕业班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学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地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省转学还须经转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工学交替、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成年学生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应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成年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 , 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2.自愿要求退学或休体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应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在校内公布,同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受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对极少数多次受学校除开除学籍外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又不够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学生,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工读教育。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该学生的档案中取出。

第三十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 智、 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实施学分制学校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学分,可以提前一年毕业,也可继续选修其他专 业的课程,达到要求的可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3+2”高职学生前三年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制定******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交友、休息的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学校校园文明的重要窗口。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文明住宿。

二、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入住学生宿舍。

三、入住学生宿舍的同学持录取通知书和交纳住宿费的收据,向班主任领取宿舍钥匙后方可入住。

四、入住学生应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计划管理,不准擅自占用床位。经学校批准学生宿舍需要调整时,入住者必须予以配合。

五、入住期间办理休学、退学、等离校手续时,必须搬离并腾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并退还宿舍钥匙。学生毕业离校时退还宿舍钥匙、电话机等物品。

六、入住者在正常使用的同时,有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学生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上,严禁剔、凿、钉钉子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禁止使用利器刻划或将炽热的物体置放在家具设备上,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认真遵守《宿舍卫生检查和文明寝室评比制度》,积极倡导入住者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室内卫生轮流值日自觉保持整洁,床铺和被褥每天要整理整齐。

八、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九、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不要在宿舍内放大额现金。离开宿舍时,一定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保管好房间钥匙,不得将房间钥匙擅自借出,由此引起的失窃等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学生的有关责任。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十、学生宿舍楼内禁止张贴各种营销广告和淫秽图片,禁止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禁止停放自行车。

十一、住宿学生要严格执行消防法规,自觉节约用水和节约用电,严格执行学校水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具。不准私接电线。违反规定对他人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

十二、学生宿舍执行晚间熄灯制度,熄灯后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十三、自觉遵守《学生宿舍进出管理规定》,应主动出示证件,经楼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22:00后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

十四、学生宿舍楼内严格禁止留宿外来人员。

十五、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是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设施维护、日常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应指导校学生自管会健全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积极作用。

十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十八、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九、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凡本规定未提到的其它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精神执行。

第四篇: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力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所属的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 1 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内容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l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时,取中值分即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

第八条 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学生缺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十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或缓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合格计;并注明“补考合格”字样;因请假而补考的,其成绩以实际分数计,但要注明“缓考”宇样。考核舞弊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到75分(中等)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

第十三条 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门数未达到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二分之一者,应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门数仍有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六条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中等)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

3 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级制,按学分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原则上,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应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原则上,高于或等同于中等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能出示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的均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核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报转入学校

4 所属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省属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由学校提出调整专业,但需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征得学生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3、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年)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留。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学校可准其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卞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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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留级、休学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病、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一学期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二十八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6 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4、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改正;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7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所属地级市以上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二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销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一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可推迟一年毕业。提前毕业的由各学校上报所属的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8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在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的同时也取得第二专业有关课程的学分者,可颁发由学校所属的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未修满学分者,可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2学年开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第五篇:职业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宿舍管理是学生管理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学生宿舍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声誉,同时也反映出学校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文明层次的高低。为进一步抓好宿舍管理工作,为学生创造悠美舒适的学习环境,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部分作息规定

第一条早晨6:30(星期一6:00)学生按时起床,洗漱完备,迅速整理个人内务和宿舍内务卫生,作好上课的准备工作。舍长和值日生负责检查本宿舍卫生。

第二条早上7:00(星期一6:30)学生带好学习用具,关好宿舍门,上好锁,方能到教室上早自习或其它规定的地点上课和参加活动。

第三条 上午7:35前必须到达教室,做好上课准备,等待老师上课。

第四条 上午7:40—11:20为上课时间,在上课期间,学生除生病外(生病回宿舍要持有学生科或班主任、医务室其中一处的证明书交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违反上述规定者,宿舍管理员严格登记。按违纪处理。

第五条12:00—14:00为午休时间,午休期间学生要安静休息,禁止打闹、高声喧哗。违反上述要求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条 14:00—14:20起床后,应按宿舍内务管理要求整理好内务卫生;14:40前离开宿舍;14:55前必须到教室,做好上课准备。15:00—16:30为上课时间,上课期间宿舍按第四条要求执行。

第七条20:00—21:30为晚自习时间,在此期间学生要上好宿舍门锁到教室上自习(有违纪情况按第四条执行),在21:30以前不得进入宿舍楼。

第八条 23:30前学生要迅速处理完洗漱等个人卫生活动,熄灯、上床就寝。熄灯后安静睡觉,不准点蜡烛,不准在室内吸烟,不准谈论或喧哗。违反者除按违纪处理外并视情节和态度,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部分宿舍卫生

第九条宿舍卫生随时要保持清洁,物品摆放要按要求整齐统一,做到地面无残渣、纸屑、果皮、烟头、污水等垃圾物,床面上无零乱物,墙面(天花板)无蜘蛛网、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乳写乱画、手印脚印球印等污染迹。二楼及以上楼层学生不得从窗望往下扔东西,不得往下泼水。

第十条宿舍每日有两名以上值日生负责打扫卫生,宿舍长负责检查督促并登记。宿舍管理员检查登记并每日上午和下午将检查情况在黑板上公布,并在“检查登记表上”认真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每天早上6:50,中午14:20以前要对宿舍内务进行认真整理,做到整齐一致。具体要求是:

(1)被子折叠整齐规范,统一放在同一方向;

(2)床面上要平坦整洁,除被子和枕头放在铺面上外,不放有其它东西;1

(3)枕头整齐的摆放在被子的上面;

(4)鞋子整齐地排放在鞋架上;

(5)水桶各自放在床脚下面,并排成一直线,睡上床的同学整齐地排放在对应的床下面;

(6)箱子整齐统一放在床头一侧,成一直线;

(7)口杯及饭盒要整齐放在阳台的平台上(男生宿舍放水桶);

(8)洗衣粉、香皂盒等日常用品要放进桶内,不能乱放;

(9)宿舍内(床边)不能乱挂衣物; (10)床底下除水桶和箱子外不能放其他物品。

以上内务方面的十个具体要求,简称“十个整齐统一”。学生督察队和学生会干部每天上午7:00和下午14:40分别检查一次,并量化打分在宣传栏上公布。

第三部分宿舍安全制度

第十二条服从管理,遵守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宿舍管理员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男生禁止到女生宿舍,女生禁止到男生宿舍。

第十四条学生进入宿舍要佩带胸卡,住宿生是黄卡,走读生是蓝卡。

第十五条学生不准带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父母亲等直系亲属除外),不准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留宿。

第十六条宿舍内禁止私接电灯、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煤炉及其它炉具,违者按相关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晚上23:30熄灯后,不准点蜡烛或洗衣服,不得吹牛聊天等,以免造成同学间的相互影响。

第十八条严禁私藏和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不服从管理,有意闹事,阻碍公务人员或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部分文明宿舍评分办法

第十九条文明宿舍的评比内容包括:宿舍卫生、宿舍内务、宿舍安全、宿舍纪律、宿舍作息执行五大部分。

第二十条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一、文明宿舍每周评比一次,每学期评定一次,一年为一个终结。

二、以20分作为评比满分,平均分在18分以上(含18.0分)者,可向学生科申请评定文明宿舍,由学生科落实后定格。达到要求的,由学校统一挂“文明宿舍”牌。

三、连续四次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学校授予“优秀宿舍”称号;连续八次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学校授予“模范宿舍”称号。获两种称号之一的宿舍将留影记入“xx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宿舍、模范宿舍登记册”中。

四、一个学期至少有二次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在舍员学生才具有评定“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五、每获一次“文明宿舍”的班级在“文明班级”评比总成绩中加10分;一学年中,每获一次“优秀宿舍”的班级在“文明班级”评比中加20分;一学年中,每获一次“模范宿舍”称号的班级,在“文明班级”评比总成绩中加30分。

六、有下列违纪之一者(宿舍纪律、宿舍作息),当月不得评为文明宿舍。

1、就寝有违纪记录2次(含2次)以上。

2、吸烟(包括存烟),酗酒,在宿舍内打架斗殴;

3、在宿舍门口乱倒垃圾污水,往痰盂盒内倒剩饭菜、污水,往窗外扔东西、倒脏水。

4、在宿舍(包括门前、走廊上)大小便。

5、破坏公物、私接电源烧电炉。

6、不尊重宿管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的。

七、具体评分标准

1、宿舍内务(5分)

(1)宿舍整齐、清洁。(1分)

(2)被子和枕头叠放整齐。(1分)

(3)学习用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1分)

(4)床上用品铺放平整、干净整齐、无零散杂物。(1分)

(5)宿舍美化、文化好。(1分)

2、宿舍卫生(5分)

(1)舍内地面清洁无污水、纸屑;门后无垃圾乱物 (2分)

(2)门窗无灰尘,舍内无蜘蛛网,墙面清洁无杂印(2分)

(3)所属宿舍外走道部分清洁(1分)

3、宿舍安全 (5分)

(1)无人时宿舍门要锁上 (1分)

(2)宿舍内无偷盗现象 (1分)

(3)无管制刀具,无易燃易爆物品,不私接或更换电源 (1分)

(4)宿舍内无吵架斗殴现象(1分)

(5)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 (1分)

4、宿舍纪律 (5分)

(1)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1分)

(2)按时作息,遵守晚休纪律 (1分)

(3)宿舍内无酗酒、猜拳现象 (1分)

(4)宿舍内无赌博现象 (1分)

(5)宿舍内无抽烟、存烟现象,地面无烟头 (1分)

第二十一条等级标准,宿舍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每天打分18分以上为优秀;16—17为良好;14—16为基本合格;14分以下为不合格宿舍。

第五部分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1)学生宿舍将每天检查评比一次,每天平均分数达到18分以上的宿舍,由学校统一挂“文明宿舍”的牌子,并发给奖品。

(2)每学期获得学期成绩评定总分数前3-5名的宿舍(男生宿舍三个,女生五个),学校发给“学期文明宿舍流动红旗”和奖金(注:获得学期“文明宿舍流动红旗”的宿舍,奖给该宿舍所属班级和该宿舍奖金各100.00元)。

(3)每天评比总成绩达不到14分(含14分)的宿舍,从该班当周“文明班级”评比总成绩中扣15分,全校公开通报批评,并且该宿舍所属学生不得参加学期或学年奖学金评比。

(4)对违反纪律的人,按有关制度和纪律处理。

(5)内住生如有四次(含四次)以上不做值日或整理内务者,取消其内住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1

4 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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