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监督机制的完善
第一篇:论人大监督机制的完善
论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
摘要:本文就当前我国在会计监督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并结合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要求,提出了完善会计监督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 会计监督 弱化 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工作发生了巨大变化,会计监督体系也逐渐完善,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会计监督仍有弱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受社会风气和自身素质的影响,会计人员对某些违法行为,很难识别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会计人员面对“合理与不合法、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等矛盾,在承办经济业务时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违心回避矛盾;一些企业搞两套账或账外账,以逃避有关部门对资金的宏观管理监督;不少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清、数据不实,偷漏税严重;个别单位或个人要求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当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个别会计人员往往受制于经营者,不能坚持原则,使企业经营业绩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影响了国家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因此,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机制,是企业正常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会计监督机制弱化的原因
纵观会计监督弱化的现象,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一)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的缺陷
一方面法制建设滞后,许多经济活动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有些急需的法律迟迟不能出台,一些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与现实要求有很大的距离,由此产生了对一些违法和违规事件定性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使法律法规所应具有的威慑力打了折扣。
(二)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的缺陷
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使会计人员在经济管理中的角色很尴尬,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员工要服从于企业领导的安排,而作为经济管理人员又要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的规定,当在企业的局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不相协调时甚至出现冲突,会计人受企业领导的影响就很难做出正确的抉择,很难承担起监督者这个角色。
(三)监督的职能界定不清使监督脱节
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是由国家会计监督、社会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统一体,但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承担的责任等还有很大差异。一些相关的法规对这三种监
督的范围界定不够清晰,甚至模凌两可,使得这三种监督职能混同。同时,在实际的工作中,各主体监督职能相互割裂,多头监督,再加上分散管理,使得会计监督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机制。
(四)企业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目前,在庞大的会计从业人员队伍中,还存在着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各方面综合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在某些物质利益的诱导下,丧失了会计人员从业的基本原则,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弄虚作假,损害企业的利益的现象,导致会计监督长期在低层次水平上徘徊。
(五)现有的会计监督手段、方法不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要求
当前,企业会计监督的手段和方法主要集中于事后稽核和会计检查阶段,这种监督手段已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的要求。会计检查主要针对企业财务会计结果的监督,或者是检查处理已发现的严重问题,而在稽核中也是定性检查多、定量检查少,工作缺乏规范,对会计行为的过程缺乏有效制约。
三、完善会计监督机制的对策
针对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具体原因,笔者认为,完善会计监督职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快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体系,为会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在会计法律建设方面,应充实和完善以《会计法》为龙头的一整套会计法规体系,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明确违法处罚的定量、定性标准,加强会计监督的“刚性”;同时,对会计人员职责条例、会计工作规范等会计法规要加以修改完善;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从制度上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大处罚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人给予处罚;大力宣传财经法规,使绝大多数公众了解、掌握国家的有关法规,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做懂法、守法的表率。
(二)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企业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明确企业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企业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企业负责人为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从业人员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企业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
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企业负责,对法律负责。
(三)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会计监督的主体之一是会计人员,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途径。首先要通过多种形式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使会计人员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严格履行其职责;其次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思想,培养客观、真实、公正的工作作风,这是会计职业本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再次要努力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及时更新知识,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最后还要提高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将会越来越复杂,这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准确的判断力和科学的分析方法,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只有熟练掌握会计知识,及时了解最新法规,充分把握风险,才能做出理性判断,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好会计监督。
(四)创新会计监督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监督也要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不断的创新,以促进会计监督工作的快速进步。
首先,要建立社会公共会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互联技术,探索建立单一来源报表体系,促成社会公共会计信息平台的建设,这样就不仅可以为财政、审计、银行、税务、注册会计师等各监督主体提供单一来源的企业财务报表体系,而且可以很好地解决监管信息利用不充分、财务报表使用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从根本上杜绝企业出于不同目的编制多套报表的现象,也有利于降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从而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其次,要重构会计监督机制使会计监督主体独立化。以往的会计监督机制使会计监督主体和客体存在从属和利益关系,使得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很难分离开来,这也正是重构会计监督机制的关键。所以新的监督机制必须使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具有实质上的分离,让会计监督主体具有独立的组织、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行为。目前看,建立独立的会计事务公司可以更有效地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事务公司以独立法人实体的组织形式,既独立于各单位,也独立于政府部门,可以不受外来经济、人事等方面的强制约束而独立、公正地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会计事务公司一方面为全社会提供会计事务服务,保证了会计监督事务的独立组织依托、独立人格和独立经济利益来源等问题,另一方面使会计事务组织由单位内在化形式转变为外在性的社会组织,降低了会计事务社会成本。
最后,要加强会计监管的国际合作。自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际会计监管问题受到各国政府和会计界高度重视,开展国际会计监管合作也成为我国会计监管工作的一项越来越重要的内容。随着我国国际趋同和等效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会计监管合作与互认就显得更加重要。这一方面有利于我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走出去”战略,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前提。开展会计监管的国际合作,就要了解国际组织在会计监管方面的作用和运作方式,把握国际间会计监管的发展动向,借鉴其成熟的做法,为己所用。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我国会计理论多年来研究的焦点。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是企业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的选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是我国企业面对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济全球一体化,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地位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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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内容摘要】: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执法的必要手段。加强公安执法监督不仅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统一公安执法思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实现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认真考察当前公安执法监督的现状,分析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强化公安执法监督意识,保障公安执法规范化,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
公正是执法的灵魂,也是执法的价值追求。合理、有效的执法监督,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必要手段。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说:“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①。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执法权。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其后果要么造成违法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要么使受处罚者面临合法权益被限制或被剥夺的侵害或危险,进而损害司法公正、破坏社会稳定。因此,如何构建合理、有效、公正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民警正确行使执法权,已成为现代公安执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认识
①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60. 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六章对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监督工作作了专门的规定,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关于执法监督的规定为中心,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使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组织建设上看,初步形成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的层级监督和法制、纪检监察、督察与信访等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执法多层次、多侧面、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从制度建设上看,近几年来,公安部先后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以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内务条令》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各地公安机关也制定了大量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建立了执法责任制、案件审核监督制、执法考评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复议、国家赔偿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将公安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逐步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由于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是深层次的执法活动,是对执法者的执法监督,其实质是维护和支持被监督者的正确执法活动,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对法律、对人民负责。因此,作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它对保障严格执法,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②。
(一)新时期加强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是严格执法的关键,是搞好公安法制工作的保证公安法制工作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三个部分。其中立法是前提,执法是核心,执法监督是保证。而内部执法监督是做好公安法制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既是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又是保证严格执法的关键。加强新时期公安法制建设必须以强化内部执法监督为切入点,在保证严格、公正执法这个核心问题上做文章,逐步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增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从而为搞好公安法制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新时期加强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是公安机关树立执法权威,改善执法质量,创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环境的重要手段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法律重要的执行机关,其执法权威来源于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威望。树立执法权威既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又是人民的迫切要求。公安机关树立执法权威,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证执法质量,让执法活动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执法质量的保证离 ②参见谢山河《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校报》2005年第1期 不开严格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执法监督。一方面,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对民警的执法权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既可以在全体民警中树立起对法律负责的观念,堵塞执法漏洞,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越权办案、搞权钱交易、以罚代刑的问题,又可以作为一种预警措施,促使每个执法人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使用手中权力,防患于未然,从而提高执法质量;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不仅是监督与制约,而且是监督与指导的统一。监督不仅是制约,还包括指导和服务。通过对执法工作的检查、对案件的审核、对有关制度的落实和把关,能够及时发现、纠正违法现象并提出整改的建议和意见,将监督渗透于指导和服务中,从而推动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保证执法质量,为树立执法权威、创造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环境奠定基础。
(三)新时期加强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是铲除执法腐败,推进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中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执法权威受到很大影响。对执法不能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推进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强化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将公安机关的全部执法活动置于内部执法监督之下,优化内部执法环境,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杜绝腐败根源,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已经建立,监督体系也初具规模。但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监督乏力、消极监督、监督效率偏低是其重要原因。从执法实践看,当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督体制问题。
1.监督主体的地位缺乏相对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各级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监督机构地位不独立,且与监督对象平级甚至低于监督对象,导致监督权力缺乏权威,监督效果并不理想。监督权的独立性是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是保证监督主体发挥监督效能、具有监督权威性的重要前提条件③。公安机关内部各监督机构当然不能独立于公安系统之外,否则也就不是内部执法监督,但是应当赋予监督主体相对的独立性,即将监督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避免行政权的过度干扰,从而树立起监督主体和监督权力的权威性,以保证监督效果。但在实践当中,尤其是在对同级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时,无论是督察监督还是法制监督,其最终监督决定都要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而领导在审批过程中,如果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与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产生矛盾、特别是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又不涉及实体性问题时,往往会选择执法优先,对执法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不管不顾,以致削弱监督权威, ③参见谢山河《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校报》2005年第1期 造成监督乏力。在监督主体地位低于监督对象时(如法制部门对同级公安机关各直属单位的监督),更难取得实质性监督效果。
2.内部监督分工不明。公安机关内设各执法监督部门,包括督察、法制、纪监、信访及政工、审计等,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理应各行其职、各负其责,但现行法律法规的粗放式分工导致各监督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清,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不仅没有形成“合力”,而且在实践当中还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致使这种监督机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重复监督问题。对于执法部门存在的某些问题,各个监督部门多方插手,几路兵马一齐兴师问罪,造成重复性劳动。一个问题多方监督,不仅监督的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而且也浪费了公安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令执法办案部门无所适从。另一类是监督空白问题。对于有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实质性、关系到民警个人利害关系的问题,由于分工不明,再加上不愿得罪人的老好人思想作怪,导致几个部门相互推诱、扯皮、“踢皮球”,最后不了了之。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制约机构的威信,也大大弱化了权力制约机制的整体效能,造成了监督效果的钝化④。
3.单向的监督模式不利于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施监督。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给“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所下的定义,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仅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下级对上级没有监督权。现行法律法规中唯一赋予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替察的权 ④参见 王月英,《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之法理思考》中国知网2006年第2期 力只是“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替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人民警察法》第33条),这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监督权。实践中尽管纪监部门、督察部门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但一般只是根据投诉或事后发现的问题进行的事后监督,不能直接在事前和事中进行有效预防和制约。下级人民替察是领导干部下达命令和指令的直接执行者,在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事件中,又是最直接的旁观者,在工作中与领导千部有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如果赋予下级人民警察监督上级领导干部的权力,无疑会是对目前监督模式不足之处的最好补充。
(二)监督意识问题。
主要表现为不能正确对待执法监督问题,没有把执法监督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意识在三类主体身上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是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对内部执法监督不够重视。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16条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监督的责任人。但在实践当中,有些领导人员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表现为:在日常行政工作中不监督、轻监督;注重抓平时的业务工作,认为执法监督是“软件”,破案才是“硬件”,监督搞得再好也不如多破几个大案、要案,片面追求办案率而忽视监督;或者认为监督是专门监督部门的事情,忽略自身平时的监督,等等⑤。
二是监督人员缺乏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有些专职监督部门的人员认为监督是得罪人的工作,由于受当前“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挂钩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当前选拔干部、评选先进、职务晋升等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干部考察等程序,有些监督人员既怕得罪单位,又怕得罪民警个人,因此在工作中有畏难情绪,被动地进行监督,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监督乏力,这一点从行政复议案件的高维持率就可体现出来。
三是监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部分被监督单位和民警认为监督就是“整人”、“治人”,是“挑毛病、找岔子”,对公安执法监督的目的、任务认识不清,把监督看作是一块“绊脚石”,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对立面,对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有抵触情绪。意识指导着行动,上述这些不良意识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监督方式问题。
根据现行有关执法监督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警务评议,法制部门的书面审理、执法检查,信访部门、纪监部门、行政首长受理控告申诉等等,但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监督效果并不理想,达不到有效监督的目的。主要表现在: ⑤ 参见张根瑞《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提高公安整体执法水平》,载《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学刊》)2003年第6期。 一是重事后轻事前。在监督过程中缺乏全过程的监督,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而忽略事前的预防和事中对结果的控制。如纪监部门、信访部门往往是通过投诉、举报获取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法制部门受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及专项专案调查、追究执法过错等均属于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尽管有“亡羊补牢”作用,但“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对于已经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来说,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是无法弥补的。
二是重集中轻日常。把执法监督看作是“秋后算帐”,不注重日常监督。根据《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部门应以现场督察为主,现场督察又包括随警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而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现场督察并没有成为日常监督的一种方式,而多是以专项督察为主,即以一定时期的某项执法内容为主进行督察,失去了现场督察本应发挥的作用。法制部门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同样如此,在平时的执法工作上不重视,不认真抓,一般集中在年终进行,且由于考评方式以查阅案卷、台帐为主,被考评单位一般会在考评前突击整改应付检查,一方面给基层民警增加负担,引起民警对法制部门强烈不满,认为法制部门平时无所事事,就知道“挑毛病”;另一方面导致被检查单位弄虚作假,补填、涂改法律文书,增减卷宗材料,将问题案卷从台帐中抽出以逃避检查等,致使执法检查工作华而不实,达不到以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的效果。
三是公开程度不够。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应当依法将监督内容、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向监督对象和相关当事人公开。而实践当中,各内部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并没有依法充分公开。以法制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为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然而实践中申请人、第三人的这项权利很少实现,即使委托律师进行代理,也同样会被复议机关以涉及隐私等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行政复议法》还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实际工作中,负责复议工作的法制工作人员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很少找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致使当事人失去了当面陈述理由的机会。
(四) 监督内容问题。
在监督内容方面,主要是广度问题和深度问题。广度方面的是在监督实践中重视行政执法监督而忽视刑事执法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检察院,但是既然公安机关的执法权主要分为行政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那么在进行内部执法监督的实践时也应该进行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两方面的监督。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执法监督机构往往不重视刑事执法监督, 简单依赖检察院的监督,给内部执法监督造成了被动的局面。
深度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两个方面。一方面,多数内部执法监督行为都只注重对一些表面问题进行监督,对实质性的问题较少进行深入的监督,发现的问题大部分只是表面、肤浅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对所发现问题的处理上也存在深度不够的问题。在追究民警责任时,出于保护思想,对违法违纪情节、危害程度往往从轻定性,不坚持原则的只纠错、不责人,惩罚措施也进采取写检查、批评教育等轻微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违纪民警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在处理投诉、信访问题时,有些公安机关不愿意认真处理、解决问题,采用息事宁人的做法,甚至用钱来买“平安”,包庇袒护责任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产生新的信访问题。
三、完善我国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构想
如前所述,当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既有监督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对监督工作的认识、监督方式和监督效率等方面的原因。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不力、监督无为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横向监督方面,应当明确各个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使之互相配合,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在纵向监督方面,应当着重理顺层级监督体制,摒弃不必要的“连坐”制度,真正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一、创新理念,提高素质,增强监督意识
“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必然会表现为什么样的执法行为。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执法不严格、执法不规范的背后总是可以从深层次执法理念的角度找到原因。”⑥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是指人的思想、信念和观念。要想规范公安民替的执法行为,必须从其思想认识、执法理念上入手。所谓现代执法理念,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等为重点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执法思维意识。其构成主要包括法律至上观、权利本位观、公正与平等观、秩序与自由观、人文主义思想观念等⑦。
加强培训,培养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的法律至上观法律至上观是现代执法理念的重要内容。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教授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⑧”作为执法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至上观的形成,依赖于法律素质的高低。法律素质越高,越容易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和意识。提高法律素质首先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一个对与其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的民替很难成为合格的执法者。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修订稿)》的规定,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替察的训练形式主要包括新录用人民普察的初任训练、专门业务与岗位能力训练和职务、替衔晋升训练三种,训练基本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体能、技能战术训练等内容。但是,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人意。笔者深深感到,目前的教育太过于形式化,无论是平时的教学、管理,还是考试考核,都不能严格要求,公安 ⑥⑦ 转引自鞠旭远、刘学屏《论公安工作中公平正义理念的树立》,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参见韩迎光、陈少辉《公安机关现代执法理念的思考》,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十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⑧ 转引自程竹松《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载融资网。 机关的培训机构、培训力量无法施展作用,教育失去了其应有之义。究其原因,仍是教育体制问题。培训考核结果不具有强制性,影响不到培训学员的切身利益,不能引起学员对培训的重视:培训时间、课程设置不尽合理;教学内容陈旧,教官自身知识得不到循环更新等等。这些不合理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培训的效果,达不到培训目的。
二、完善立法,建章立制,健全监督制度
“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⑨”要真正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行使,最重要的还是依靠完善的法律,实行依法制权。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权的行使也是一样。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必须首先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一)制定统一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行政法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之所以显得“杂”,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统一的“章”可循。目前,尽管有一个《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简称《规定》),但是,在法律体系中,它属于公安行政规章,在内容上,它与作为行政法规的《督察条例》内容上重复,并由此导致监督中的重复监督和“扯皮”现象。因此,应当将现有《督察条例》、《规定》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有关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的法规、规章内容一致起来,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行政法规,名称上可定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条例》,统一规定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 ⑨ 转引自谢山河《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校报》2005年第1期 基本内容、部门分工、基本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1.统一规定内部执法监督基本原则
可以在原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各监督部门分工合作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把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监督内容、监督过程、监督结果等向监督对象、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当然,由于内部监督的特殊性,公开原则并不排除采取某些隐敝手段,如督察中的暗访,尽管其手段是隐敝的,但这一监督方式是由法律法规公开规定的,而且其监督结果也是公开的;公正原则,要求监督主体对待监督对象要一视同仁,不得因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公平原则,要求监督主体在执法监督中,对于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之间(如在行政复议中),要依法平衡各方利益,不能有所偏颇。各监督部门分工合作原则,要求各内部执法监督部门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基于相同目的,加强彼此合作,以防止出现重复劳动和“扯皮”现象。
2.统一规定内部执法监督基本内容根据《人民普察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职责的规定,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行政管理服务工作、刑事司法工作全部纳入内部执法监督范围,将监督内容深化、细化、全面化。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有关内务管理的规定,根据《公务员法》及《人民警察法》有关行政纪律和警务纪律的规定,将内务管理和遵守纪律的事项也一并纳入《条例》规定的内部执法监督范围。考虑到党纪只适用于党员内部等特殊情况,而且其只属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可以仍按现有的监督模式进行监督,不必列为《条例》内容。
3.明确划分内部执法监督各部门职责这是统一立法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通过制定统一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条例》,将监督内容划分为若干种类,每一部分监督内容都明确划分到相应的监督部门,这样,既可以防止部门之间的重复劳动和相互推该,又容易发现和补充监督空白,从而为实施监督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4.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基本程序严密的程序是公正执法的保证。内部执法监督同样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督程序。目前,我国有关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一般都主要规定了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对发现问题的认定处理等,很少涉及监督程序,由此导致监督过程中的混乱状态。笔者建议,对于不同的监督部门,其在监督工作中应当遵循的特别程序由专门的部门规章作出具体规定,而一些基本的重要的监督程序,由《条例》明确作出规定。如对投诉、举报和控告取消多头受理,严格规定此类案件的受理、调查和督办程序;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统一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任何监督案件都必须有严密的调查程序;调查处理决定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作出,以及告知、听证、回避、辩解等程序,均需要统一作出规定。
5.明确规定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 “无责任的行政权力势必会出现权力主体滥用职权的情况。”⑩作为内部执法监督权力的行使者,监督主体承担着比一般执法主体更重要的责任。因此,必须严格规定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现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中第24条虽然也有相关规定,但是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应当详细规定监督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原则、责任种类以及从重、从轻情节等内容,对超越法定监督权限,疏于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违背法定监督程序以及监督中的腐败行为,严格追究法定责任,以督促监督者积极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这是制约监督者滥用权力的有效机制。
(二)制定配套的公安行政规章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具有范围广、头绪多、程序复杂等特点,不同的监督内容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不同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一部统一的监督《条例》只能起到基本法的作用,具体的操作实施还需要根据监督内容的特点制定配套的部门行政规章。根据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的范围,可以把原有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替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规章内容进行修订,删除与《条例》冲突、重复以及经过实践证明不符合监督需要的内容,根据《条例》的授权补充相应的内容,对可以保留的内容尤其是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根据行政规章的规定,各省级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适用于本地区公安系统的内 ⑩ 转引自谢山河《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校报》2005年第1期 部执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但需要上报公安部审批,这也属于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之一,可以有效地防止各地各自为政,以维护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法律依据的统一。
三、理顺体制,合理分工,优化监督力量
任何监督机制能否发挥实效,首要的是其自身体制结构是否完善,各组成部分之间分工是否合理,能否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也不例外。从上述对我国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现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体制问题已经成为实现监督目的的主要障碍。因此,要保证监督效果,必须优化内部结构,理顺体制,合理分工,以确保监督效益的最大化。
(一)理顺体制 整合力量
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毕竟只是“内部”监督,其主要目的是增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替察的自律意识,把问题解决在系统内部,以保证执法效果,维护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因此,目前我国公安内部的督察、法制、纪监、信访等监督部门,一方面必须形成与执法主体相制衡的相对独立的统一的监督力量,以有效克服监督乏力的局面,另一方面还必须保持其与监督对象组织管理上的整体性,以便深入执法工作,随时了解执法信息,掌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针对目前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力量分散、配而不合、合而不力的情况,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应当将现有的各监督部门的工作统一由本级公安机关一名副职领导分管,统一协调,以突出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对独立性。分管领导主要负责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对上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分管领导和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定期将本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统计后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对于重大的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要专案专办,专门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调查及处理情况。如果隐瞒不报或汇报不实,将根据内部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直接追究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如果是由行政首长指使,同时追究行政首长的相关责任。
(二)合理分工相互制约
针对当前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各部门之间由于分工不明所导致的重复劳动、互相推诱和监督空白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监督内容的不同特点和监督要求,在内部执法监督各部门之间合理进行职能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以优化监督力量,消除监督中的混乱现象。
从整体上来说,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分为警察执法行为(替察外务)和警察内务,在监督时间上有事前、事中和事后。因此,各监督部门分工合作的前提就是在监督内容上要涵盖公安工作的全部,在监督时间上要实现全程监督。政工部门负责日常教育培训、考核及其他组织、人事事项管理;法制部门以执法检查、审核案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事项的监督为主,对人大、人民检察院发来的监督意见负责落实;督察部门以内务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的部署、替察个人违法违纪事项的调查等内容为主;纪监部门负责党纪、政纪的遵守和查处;审计部门负责财务审查、监督。对于民替权益维护这一职能,目前尽管由督察部门承担。通过明确职责、细化分工,争取使内部监督的触角无孔不入,使事前的“监”、事中的“督”和事后的“查”密切结合,以堵塞监督漏洞。
(三)强化责任职责到人
无论多么规范和科学的监督机制,最终还是要靠监督人员来具体落实。内部执法监督的权威性既来源于公安机关的授权,又源于其监督人员严格公正、不偏不倚地行使监督权。因此,监督部门一定要正人先正己,对监督人员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监督人员的职责、权限、完成任务的标准以及履行监督职责的考核和奖惩办法,以防止怠于行使监督权、滥用监督权以及借执法监督实施打击报复等危害监督工作的行为11。
四、科学监督,提高保障,保证监督效果
科学监督包括监督方式科学、监督手段科学、监督理念科学三个方面。
(一)监督方式要科学
改变事前、事中监督的以集中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性。因此,必须改变现有的监督方式,对队伍中的执法活动全面进行监督,将日常督察与集中专项督察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季度考评、年终考评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监督工作的时效性;建立执法跟踪制度,建立健全执法部门和民警个人执法档案,保障执法责任制和考评奖惩的落实。这样既可以有效分解集中监督的任务,避免集中监督时因时间短、任务重而导致的“走过场”,同时又可以及时发现和解 11 参见牛之英《层级监督问题与对策研究》,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 决突出的执法问题,将监督逐步引向深入,有针对性地进行实质性监督检查。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基本已经实现网上办案,审核审批均通过网上进行,这样更便于建立个案档案,为法制部门的日常执法检查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监督手段要科学
监督手段科学,这里指在监督工作中依靠科技,推动科学技术与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紧密结合。科技化、信息化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的有效途径,更是高质量完成执法监督工作的可靠保证。在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充足的高素质的监督警力资源是不可缺少的,但是,要全面深入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单靠人力资源根本无法高效完成,必须在监督工作中引入高科技技术手段予以辅助,以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不断尝试将录音录像技术、数码摄像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运用于公安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笔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监督内容上,这种网络监控系统完全可以进一步覆盖到刑事侦查环节,对于刑讯逼供现象可以起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在地域范围上,上述监控手段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推广,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及。随着金盾工程的不断深入,法制部门目前对案件的审核已基本实现网上办案,为基层法制部门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但由于民警操作水平(如上传速度缓慢、操作不熟练等)等原因,网上审核审批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科技水平日新月异的同时,民警运用科技手段的能力也应当同步提高。 (三)监督理念要科学
监督理念是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监督理念科学主要是指:一是要明确监督的本质和目的,明确监督不是限制警察执法权,而是对警察执法权科学规范、科学行使;是重在预防,而非制裁;是出于对民替的关心和保护,而非整人。二是要确立依法监督的观念,要认识到只有严格根据法律和制度规定进行监督,才能真正发挥监督的效力;同时还必须认识到依法监督不是不讲原则的缩手缩脚,倡导文明执法并不表示不能运用强制性手段。当前,在某些地方,不是缺乏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而是缺乏科学监督。有些地方由于过度强调“文明”执法,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软弱,甚至出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局面。因此,必须树立科学的监督理念,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在其他因素都相同的情况下,监督理念对监督工作的成败、效率起着决定性作用12。
五、结合社会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一种受之于众的社会监督形式。这种监督形式的公开性和快速传播性,决定了其会产生出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特殊效应。新闻媒体的未来不在于采用新技术,不在于网络化,更不在于新闻的娱乐报道和体育报道,而在于强化其‘社会警犬’的作用。13”
一是内部执法监督主体要提高认识,接受媒体,善待媒体。从目 1213 参见王月英《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之法理思考》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
转引自赵冰《舆论监督入法》,载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周刊》。 标上来说,公安内部执法监督与新闻媒体监督有着同一个目标,即都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执法行为;而从价值追求上来看,二者也是一致的,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人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媒体所关注的,就是人民群众所关注的,它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同样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历史使命,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很大程度上也是围绕这一使命进行。目标和价值追求的一致性为两种监督形式的结合提供了可能。基于这一认识,内部执法监督主体应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善待媒体,善待媒体才能赢得媒体,对媒体负责才能得到媒体的信任。
二是内部执法监督各部门要善于借助新闻媒体,及时、主动公开有关监督信息,让公众了解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内容。对公安机关而言,媒体既可能是强大的联盟,也可能是可怕的敌手。积极的宣传有助于改善公安机关的形象,提升普方举措的实效,而消极的宣传则只能让警方的付出功亏一赞。因此,要善于借助媒体,充分利用媒体进行替察公共关系建设。如督察部门对某类执法问题的专项督察情况、民意问卷情况、法制部门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的调查情况等比较集中的问题,都可以主动向新闻媒体公开,借助媒体平台,向公众宜传内部执法监督的有关情况,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联系。
三是积极配合媒体,对于媒体所揭露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2005年公安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舆论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尤其要妥善应对影响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的个案报道。内部执法监督部门对于媒体揭露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本着认真负责、论文决不护短的原则,迅速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后,果断查处民警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对于给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要积极采取善后处理措施,并把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媒体,争取社会公众的谅解。而对于媒体基于误会或讹传、谣言等发表的不实报道经查证后,要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展示证据予以澄清,向媒体发布代表公安机关的“官方”声音,以维护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
结 语
公安执法监督作为公安工作的促进力量和公安队伍建设的保障力量,其来自于自身的内部监督比外部监督更直接,也更有效。笔者通过对我国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制定统一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行政法规的主张,并在如何增强监督意识、理顺管理体制、合理部门分工及搞好科学监督、结合社会监督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见解。笔者相信,通过不断地理论探索和制度创新,我国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必将会更加科学和完善,也必将会为我国公安工作的改进和公安队伍的建设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三篇:试论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之思考
论文摘要 检察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履行诉讼职能来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存在着严格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并不完善。为了防止检察权滥用,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确保司法公信力,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论文关键词 检察权运行 内部监督现状 完善监督机制
一、检察权的含义
检察权,是指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各类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检察权限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上及实际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司法实践中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宏观层面的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上。二是具体的检察权能:如侦查权、批准逮捕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公诉权、审判活动监督权、对法院判决、裁定抗诉权、司法解释权等。三是为保证第二个层次的权能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权能。如《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权,决定使用强制措施权,询问、讯问权,扣p从目前看,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各级检察院党组的监督制约;二是系统内部业务流程的监督,如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和公诉等部门存在的制约监督;三是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四是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监督。
(二)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职务犯罪侦查权重配合、轻监督,制约机制不规范
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与制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与制约。从1988年自侦案件的侦捕、侦诉实行相分离和“双报备、双报批”工作机制,到2010年实行批捕案件上提一级审查,再到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与制约。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起诉、撤案等三个重要环节上发挥了较有力的监督作用。但上述监督机制,在监督力度与刚性上尚有不足。对自侦活动的内部监督,往往注重的是事后监督,而相对轻视同步监督。
2.审查逮捕决定权行政化、难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审查批捕工作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4条规定的办案人员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工作模式,完全是一种内部行政式的审批程序,而
不是诉讼程序。其后果是责任难以分清,因为从这一模式看,审者不定,定者不审,定审分离,行政化色彩深厚。由于检察机关对加强自身内部监督与制约制度建设的认识不足,忽视了对侦查监督权的监督,致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
3.公诉权重打击、轻保护,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
为了实现公诉权的诉讼价值,保证其公正运行,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问题——公诉权的制约。公诉权行使有两种形态,一是积极公诉权包括提起公诉和变更公诉,二是消极公诉权,主要是指不起诉权。目前,我国积极公诉权的内部制约主要是检察机关上下级的监督。对消极公诉权的制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到检察系统内部制约:一是本级检察院的制约。移送起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时,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后方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发现已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应撤销不起诉决定,行使其公诉权。二是上级检察院的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地主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其改正。
4.检委会及纪检组的监督形式化,制约机制不到位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对有效地防止检察长个人决定问题可能发生的偏差,比其他监督制约方式具有无法相提并论的地位和作用。然而,我国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行政化程度严重,“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机制不健全,委员资格偏重行政资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检察委员会议而未决的案件可能通过请示方式报上级审批,将司法断案演变为行政决策。”影响了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权行使上的内部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案件回访、调查和专项检查等方法,对检察权的行使同样实施着监督。但是,纪检监察机构未能在组织架构上进行相应的改革,现有的组织架构和固有的在本级院党组的领导下的运行模式已经制约甚至妨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难以对本级院领导层发挥监督作用;如果过分强调和重视检察业务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极易导致纪检监察监督形式化,难以真正展开监督工作。
四、完善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的对策
(一)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法律监督权的属性,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一是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二是树立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的观念。三是树立有限法律监督权的观念。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仅仅是一个方面,其监督的对象、范围、效力、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程序受国家法律限制。四是树立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观念。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有效运用法律监督权。五是树立与其他权力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式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观念。
(二)完善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
1.完善以案管中心为主导的案件流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目前,检察系统自上而下,建立了“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成立了以管理案件程序为主,兼管部分实体监督,具体履行“八大职能”的案件集中管理中心。为了更好地发挥案件集中管理中心的功能,应当健全和完善以诉讼程序监督为主要内容、全程动态监督为主要方式、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办案流程管理工作机制,来加强对告知、内部审批、退查、强制措施变更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力度,以增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的动态性和即时性,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规范化水平。一是对办案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分析自动化。二是对办案活动动态监督。办案流程管理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从受理、立案、审查、移送、决定、结案等均纳入内部监控及督促检查的范围,便于实时掌握全院办案情况的动态信息。三是对诉讼程序全过程监督,实现对法律规定的期限、办案节点的管控和提前预警,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近办案实际。
2.完善以制度支撑为核心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侦查权何去何从,一度成了司法权改革的热点问题。但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取消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其他监督形式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等,也将因失去最后的保障程序而与普通公民的建议权、控告权毫无二致。
检察机关如何健全和完善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是目前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一是要健全制度。河南省检察机关“三分离”制度值得借鉴,“2013年6月,河南省院制定了《河南省检察院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侦捕诉监技警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各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配合制约责任,实行对反贪办案工作区管理和使用分离,看守和审讯分离,审讯和同步录音录像分离”。二是要完善机制,除了上述监督制度外,还应在自侦部门内部建立证据审查机制,把审查证据合法性作为侦查终结前的必经程序,发现非法证据及时排除、瑕疵证据及时补正,切实把职务犯罪侦查权置于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之下,防止其权力滥用,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三是要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
3.完善以检委会为保障的规范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设置它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对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把关。可以说,检委会是确保案件质量和重要事项决策质量的有力保障。
因此,必须健全完善检委会制度。一是完善检委会议事制度。从制度上避免检委会上以检察长个人意见取代检委会集体意见现象的发生,检委会就可以充分发挥对案件的集体决策作用。二是健全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制。在健全检委会办公室运行机制、规范其工作程序和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其设置作用,为提高检委会工作的专业性、决策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提供服务。三是要增强检委会的透明度。首先从培养锻炼干部着手,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和补充与检察人员的行政职务变动、调动和任免挂起钩来,选拔政治素质好、议事决策能力强、学历素养高、理论功底深的优秀或资深检察官充实到检察会中,以增强检委会的能力建设。其次,根据需要,针对性地增加检委会的透明度。再次,建立检委会案例发布制度。四是要完善检委会决定执行的督办和反馈制度,以增强各部门和干警执行、反馈检委会决定的责任心。
4.完善以检务督查为重点的执法过错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检务督察机制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部门相配合的工作制度,确保督察执法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检查活动。从重点岗位、重点部门、重点环节抓起,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对重点案件、有影响案件、群众关注和上级督办案件,适时加大现场跟踪监督,网络监督和评议监督的有效机制。四是严格落实执法办案过程责任追究制,受理核查、处理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案件。五要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
五、结语
总而言之,检察权虽然是法律监督权,但也并非是单向的监督权。检察机关是通过履行诉讼职能来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而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也有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与制约。也就是说检察权存在着严格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毫无缺陷的。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有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信力,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第四篇:试论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提高民主监督实效
试论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提高
民主监督实效
摘 要:人民政协成立60年来,伴随着人民政协工作的推进和民主监督机制作用的不断加强,民主监督机制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发展过程,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实效
伴随着人民政协工作的推进,民主监督机制的作用也在不断加强,以我自身的经历及多年来对政协工作的关注和不断思考,我认为,在看到我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已拥有的特点和优势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制度规范和程序安排的相对原则性,使民主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民主监督成为履行职能的一个薄弱环节,急需强化其功能。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1]所以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提出一点粗浅的建议,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民主监督的特点和优势
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政治运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政协的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这个论断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我国监督体系中,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人才荟萃,智力密集,对一些宏观的、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有真知灼见;二是社会联系广,信息量大,能反映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三是位置超脱,视野宽阔,能比较客观地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是上达中央,下通各界,能够较好地打开民主渠道;五是亦“官”亦“民”,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充分发挥好这些独特优势,使政协的民主监督更贴近群众关心的热点,有助于提高监督水平,体现监督特色,取得监督实效。
建国六十多年的历程中,有过许多沉重的教训,也有过许多有益的经验,都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协加大民主监督力度,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形式、内容和机制,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制度规范和程序安排的相对原则性,民主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使民主监督成为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薄弱环节”。
民主监督的效能要能真正得到发挥,重要的是突破目前的一些观念束缚,要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建设相配套,形成制度化轨道,才能保证民主监督规范、有序、有效地进行。因为制度才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为此,建立和健全一套适合实际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我们政协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二、强化政协民主监督实效的思考和建议
(一)强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必要性
这是人民政协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不断增强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才能把政协的形象真正树立起来。
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民主进程的加快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提出,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客观上要求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意识,做到自觉、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牢固树立“民本位”的执政理念,营造良好地社会监督环境。但是,由于受传统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影响,我们现行的监督体制依然停留在过去那种过分强调自上而下的监督,忽视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平行制约,以致出现不少监督环节的空档和误区,引发社会腐败现象。我们要建立的应该是一种客体的、超脱的监督机制,才能比较有效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公职人员行为失范。这正是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二)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1.建立权力授予政协民主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拒腐从廉。在权力授予机制中引入政协民
主监督机制,是充分体现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是提高政协民主监督权威性和实效性的关键。把民主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以保障民主监督的有效实施。就是要把民主监督职能逐步在明晰的硬法框架下运作,使之行有所据,有法可依,真正具有约束力。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信息反馈制度、群众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制度和干部民主评议制度等,促进民主监督加快进入法制化程序。 健全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结构。考虑在政协机构中设置一个常设性的机构——专门的民主监督委员会。通过这种权力制约模式使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3.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在知情环节上,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支持政协工作,在每年举行的政协全委会上,主要领导要对政协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定期向全体委员通报情况。
在沟通环节上,要建立民主监督的横向合作机制。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推进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把民主监督融合到权力监督中,将监督内容和社情民意提供给权力监督部门,从而有效地提升民主监督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必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互通情况,使政协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纪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优化民主监督的外部环境。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与政协保持密切联系,涉及重大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以及舆论监督,要与政协民主监督加强协作,相互支持,扩大政协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努力建立一种能将多种类型,多个层次的民主监督体系整合在一起的协调体制和机制。
在反馈环节上,党政部门应尽快形成制度,认真研究办理政协报送的提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社情民意等,不论采纳与否,都应做到限期办理和答复。可通过会议办理、公开政务信息、调研督办、考核激励等办法,努力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对
于重大突发事件,如有关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社会反响较大的事件应同政协一起全程跟进,及时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否则会使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受到严重的损害,直接影响我国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做法上,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从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提案等工作的重要性,这是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落实岗位责任制,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工作的主要途径。要坚持抓好四个步骤:一是抓住热点,精心选题;二是强化领导,精心组织;三是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四是跟踪调查,及时反馈。 组织和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人士代表积极参与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政协及其专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丰富和充实监督载体。同时建立听证制度;使民主监督与群众的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民主监督情况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扩大公众参与度,在提案征集、社情民意反映交流互动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如开通汇集民情民智的“绿色通道”等,提高群众参与度,夯实民主监督的民意基础。 利用媒体的社会监督优势,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沟通政协与党政、人大和群众等各方面在民主监督过程中的联系,从而强化民主监督的力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协尽职、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和合力。
6.要突破原有的行风评议和执法监督员的民主监督途径。对涉及某些方面的重大事件和突出问题,如民生问题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难点问题重点监督。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我们更应在实践中不断健全机制,争取在一定的时间内改变过去那种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原则性监督多,针对具体问题监督少;申诉工作困难多,改进工作问题少的现象,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来自各个党派,各行各业的优势,加大民主监督力度,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才能有效地落实“两个《意见》”。政协各级组织要努力营造宽松和谐、民主活跃的政治氛围,坚持广开言路、畅所欲言,使各界人士讲真话、谏诤言、献良策,克服畏难情绪,消除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在充分运用并不断完善已有的民主监督形式的同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人
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的民主监督形式,走出一条切合实际的监督之路,不断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从而使政协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新的提升,影响力得到新的增强,社会的公信度得到提高,有效地促进政协工作的全面发展,确保各级政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目标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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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援埃.关于多党合作制度框架内民主监督的几点思考[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5):38-40.
辛刚国.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程序缺陷的思考[J].中国政治,2010,(7):88-92.
第五篇:如何完善行政领导的权利监督机制
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大力运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新的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腐败的案件屡屡发生,纠而不止,使加强监督制约工作显得尤为突出和紧迫。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有效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需要从机制和体制等多方面努力加以完善,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整体合力,这样才能把行政权力的运行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做到依法行政。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机制制约,科学制定行政程序,做到分权、限权。 分权,就是通过合理设置机构,适度分解领导干部的权力。限权,就是细化标准,最大限度地限制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离不开改革,应依据权力制约原理,科学制定行政程序,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减少个人因素对权力运行的不当干预,从而规范权力运行。
(一)科学设置行政程序,形成衔接紧密、相互制约的行政执法流程。行政程序对权力运行中自由裁量部分具有制约规范作用,有利于避免职权的滥用。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从政行为规范,明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责权分明、监督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譬如我们地税机关税收执法中的征、管查(即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分离”以及税务稽查的选案、审理、检查、执行“四分离”,还有稽查透视征管质量、税收执法大检查等机制,都是在将权力进行分解和限定,做到了各个执法流程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透视,强化了监督和制约。
(二)最大限度缩小自由裁量权,限制权力空间。
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容易造成腐败。因此,要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细化并缩减自由裁量权,使掌握权力的人员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程序、程度上行使职权,最大限度的制约每个行政执法人员手中的权力。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都是个上限与下限有着较大差别的空间额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2000元以下是多少,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又是多少,怎么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地税机关结合执法实践经验对此进行了细划,将处罚额度具体划分为若干个处罚等级标准,处罚标准提高,批准权限相应提高,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力推进了机关的廉政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外部的法制监督,充分发挥监督机构作用,做到有力、有序。 外部法制监督是相对于行政部门内部监督而言,它是指各级人大、政协、司法部门依法对行政部门行政工作进行的法律监督。如果说内部监督侧重于执法程序的制约,那么外部监督则侧重于法制监督,更具有威慑力。因此,在做好内部监督制约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外部的法制监督,做到内外监督并举,相互结合。
(一)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发挥专门监督部门的专职监督作用。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要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加强对行政权力和行政违纪的监控,尤其是对容易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部门和环节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形成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或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严密防止权力越轨和滥用。加大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首先应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纪检监察干部要做懂得行政执法业务的行家里手。纪检监察干部如果不懂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业务知识和主要执法操作流程,就会由于不了解其有关程序和规定,想监督而不会监督,或者由于自己是门外汉容易被“忽悠”,让浅层次的问题蒙蔽双眼,不能深入的发现某些行业的“潜规则”,也就不能主动、深入的开展好监察工作。因此,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业务的学习,尤其是要学习和掌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业务知识和主要执法操作流程,对那些重点环节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程序要深入研究,善于发现腐败的蛛丝马迹。二是要从行政体制上解决派驻监察干部的身份。当前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和监察干部都是派驻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人选及其人事、工资等都归所在单位管辖,受制于人,这就使得某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不得不考虑自己职位升迁、福利待遇等一些现实问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就会缺少原则性,或者怕遭打击报复、“引火烧身”而不愿监督;或者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而不敢监督,导致一些地方和单位好人主义盛行,明哲保身吃香。实际上,这种被弱化了的监察和预防其危害远不止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等于是对腐败行为的纵容。因为,别人如果看到腐败分子受不到应有的处罚就会失去对监察、监督工作的信任,有的人就会放松警惕,转而效仿,形成更大的危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体制上解决纪检监察干部的人事关系等,使其编制、工资、调动、职务晋升和福利等划归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可以垂直到省,这样也便于对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开展考核和任用。
(二)进一步强化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依法严格履行法制监督职责。人大要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人大代表要发挥自身优势,深入调研,就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多提交提案。政协要依法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加强视察,做好议案工作。司法机关要就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职务犯罪案件该立案的立案,该严惩的从快从严惩处。“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耳”。近年来,我们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日趋重视,有关法律法规日渐增多,但令人遗憾的是,腐败等权力运行的不法现象却呈现蔓延和加剧之势。究其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其中最重要因素。法律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严格执行,有力、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既是对权力滥用者的有力惩处,也是对潜在权力不法的严重警示。如果我们弱化了监督和制约,离开了严格执行,法律就会失去其一切功效而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我们固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强监督和制约的有关法律制度,更应该重视和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只有在真正落实现有法规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发现权力监督的盲点、空白和薄弱环节,为行政权力监督的法规建设提供充分的实践依据。
三、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做到通畅、便捷。
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资源。因此,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加强党内监督,要把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近些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和实践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办法,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重要的党内法规,坚持并完善了巡视、派驻等重要的监督形式,逐步实现以权制权和依法治权的有机结合。
(一)要从严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的落实。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和规定。但是,总的来看,落实情况还不够好,有章不循、守章不严、违纪不纠的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制度的约束力和权威性。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领导干部抓起,要通过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形成落实制度的强大推动力。要合理分解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最大限度的制约“个人说了算”;要加强检查督促,严格执行纪律。一是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定期、深入的开展对下级党组织和主要领导干部的巡视,认真落实谈话诫勉、责任追究等制度,以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二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动这一制度的落实。三是建立健全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使组织监督、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制约等相关制度出台一项,就要落实一项,见效一项,对有章不循,违反制度的,要抓住典型,严肃处理,决不能徇情枉法、姑息迁就。
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监督意识。一是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正确对待群众的信访举报和批评建议,不能因为信访举报和群众批评意见中有不实之词,甚至有错误之处,就拒绝接受批评和监督。二是要引导党员和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开展好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既是被监督者,同时又是监督者。作为监督者,对其他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的行为都有权利、有义务进行监督。
(二)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拓宽渠道便于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包括新闻媒体、人民团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举报监督。近年来,社会监督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大案、要案的发现都来源于信访举报、网络曝光等。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人民群众开展监督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行政机关要将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机构、执法监督方式方法、最新开展的执法活动情况以及执法收益(执法结果)等通过政务公开展示板、门户网站、服务大厅显示屏、政务公开手册等展示出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报道出来;通过行政服务热线、执法宣传站等讲解出来,让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进来,知道怎样去监督,找到对行政监督的把手。同时,行政部门要积极畅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完善举报内容的处置和处理结果信息反馈程序。发动好社会监督,还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对检举人、控告人特别是对署真实姓名人员的保密、保护措施,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二是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配合,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公开性、快捷性的特点,对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揭露。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特邀监察员制度,注意多从被管理者中聘请监督员。
总之,我们要充分发挥方方面面的监督作用,以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保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