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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集锦)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2002-10-31 12:3 霍庆来 胡冬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税务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中。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002-10-31 12:3 霍庆来 胡冬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税务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中,法制意识不强和业务素质不过硬,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申辩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把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目前基层稽查案卷中大多没有纳税人陈述申辩笔录。

2.引用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时,除引用其名称外,还必须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引用法律法规时,往往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或是只引用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因此税务机关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引用的法律法规,最低层次也应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文件。

3.罚款缴纳时间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目前很多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为某月某日前到某地方缴纳,这种表述显然是不正确的。

4.税务文书的送达的问题。在基层税务机关,有很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为企业会计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如果纳税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其他签收是不妥的。

5.证据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6.检查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证实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应当制作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检查方法等内容的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越权处罚问题。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所只有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其他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检查中发现有的税务所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超越了自己的权限。

8.以罚代刑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中相当多的纳税人,其偷税行为已触犯《刑法》但没有被移送,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

9.处罚失当问题。对于偷税行为,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工作中有一些税务机关按定额进行处罚。

10.处罚对象问题。税务机关对固定业户进行处罚,其对象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一些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将实际经营人作为了处罚对象了。

税务行政执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新《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税务行政执法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近年来我局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个别执法人员文书制作不规范,文书送达时间未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理决定表述不准确,《证据复制单》中提供单位未填写日期,案件文书制作中有错别字等。笔者认为,要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必须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规范税收执法文书

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会大量地、频繁地使用,同时也最容易忽视细节,须从文书的设计、选用、制作、送达等诸环节加以规范。

(一)文书设计要统一规范。文书设计要适应两种需要:一是从法治、规范、效率的原则出发,设计制定统

一、规范的税收征管执法文书,以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需要,并及时加以补充修订。二是文书主要内容的设计,应充分应用税务代码,文书种类、使用概念和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设计应适应信息化管理和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需要。

(二)文书选用要准确无误。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使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主要有9种,加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和税务行政许可等适用的文书有30多种。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三)文书制作要仔细严谨。文书制作直接反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是文字要严谨。制作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制作叙述式税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援引法律依据要正确、具体,做出的结论或意见要准确、明了,既要叙述事情的过程,又要分析判断,讲明道理。二是数据要准确。税务文书中的数据包括日期、税额、罚款以及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等。制作税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有些文书还应当填写具体时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其间隔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各项目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吻合,大小写一致。数据书写应工整、规范、符合撰写要求。三是手续要完备。税务文书制作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制作人、审批人须手写签名。只有各项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税务文书,才能送达。

(四)文书送达要合法有效。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对象和手续进行。一是必须按法定方式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法定的送达方式有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视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形,选择恰当、有效、快捷的方式。二是必须送给法定对象。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必须是法定、特指的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人必须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且须2人(含2人)以上负责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人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当法定代表人不在时,应该与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取得联系,并由其签收文书,以此来保证文书送达的合法性。三是必须履行法定手续。送达税务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做到“一书一证”。《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写明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并签名后,交由受送达人或规定的其他签收人签名或盖印并记明收到日期。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社区、居委会、村组等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交被邀请的见证人注明身份并签名或盖章,以明晰送达人、受送达人及见证人的责任,维护和保障税务文书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税收执法程序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其中,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严格法定程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或者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发出,或者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定权益,防止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二是公开办税程序。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将税收执法依据、执法信息、处理决定、执行裁决等公开,对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的正确使用具有重要作用。三是遵守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所以,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效期实施处罚。程序性制度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三、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从法律上强化执法监督。《税收征管法》第十条、十一条、二十条对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做了法律规定,但是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不明确。因此,从法律上要进行规范:一是在适用标准和适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二是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漏洞,对税收行政执法权力也要合理进行分解,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三是对有弹性的、模糊的特殊规定则是越少越好。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使用权限要法定。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首先应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过法定权限越权使用。二是使用动机要纯正。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事。三是使用程序要规范。税收自由裁量要以法定的程序进行使用,即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权限、法定的文书、法定的手续来行使。四是使用后果要适当。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和客观事实,体现公正、公平,做到合法、合理,以经典的判例为比照,预见性地进行使用,使得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起到确实有效而适当的效果,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司法审查。

2.从管理制度上强化执法监督。一是执法行为要制度化。要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能级认证制度》等,使之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考核性,从制度上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二是执法责任制要精细化。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制度、业务流程、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人员与岗位、岗位与责任、责任与权力、权力与利益的全方位精准对接,从而使税收执法责任清晰化、具体化、法治化,实行税收执法的合法、公正、及时、准确。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的行为,应追究当事人责任,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三是执法检查要经常化。在每年抓好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的同时,要积极推进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经常化。要建立健全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讲求实效,做到税务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相结合,与日常税收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四是外部监督要日常化。要建立外部监督网络,在人大、政协、纳税人、新闻舆论等单位中常年聘请特邀监察员进行日常监督,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3.从税收执法机制上强化监督。一是实行执法权分离,各岗位相互制约。从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征收环节主要应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环节主要应对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稽查环节主要应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程序及税务行政处罚等进行重点监控。二是推行信息化,实行人和“机器”分离。依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搭建监控平台,制定严密高效的监督考核办法,逐步建立统一的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机制,通过建立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征管软件中,达到“机器管人”的目的。

4、从提高干部素质上规范执法。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质量。只有通过严格的执法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类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执法办事的能力,才能保证依法治税的实现。一是加强党纪、政纪法规教育,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要组织干部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违纪的处理办法,使广大税务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正确执法。二是实行培训考核与执法资格挂钩办法。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对外执法证;对那些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者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以此激活执法人员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当前基层税务行政执法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探析 荆州公安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李 鹏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税务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纳税人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问题。如果说守法者违法是污染了水的话,那么执法违法则是污染了水源。事实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本文就当前较普遍现象及虽说个别但影响不小的问题,发表个人掘见。

一、当前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无法可依。如征管法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暂停使用发票权,总局保留六类税务行政许可哪些属于行政许可证件,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是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还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何程序,不得而知。

(二)有法不依。这种行为主要是税务机关明知纳税人的违章行为,而不去作相应处理。主要集中在管理环节,虽面不大,但影响不小。

一是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按规定税率征收。此类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其一表现为明目张胆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其二是变通方式征收,就纳税人实际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后,反推销售额办理纳税申报。

二是不符合简易办法征收条件而按简易办法征收。虽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不符合总局规定按简易征收方式申报征收,而按征收率征收税款。

三是达到起征点户而按未达起征点户管理。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不是按规定程序严格操作,随意性大,有的对明显超过起征点户不去做好管理,个别乡镇仅几户为正常征收户。

(三)执法不严。该类问题在工作中较为频繁,就日益规范的稽查所作处罚来,亦有较多问题。

不按程序执法。该报批不报批、不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不说明理由屣行告知、不听取意见制做申辩笔录、相应文书日期逻辑关系错误等。

不能归范使用文书。一是使用过时文书,如使用新征管法出台以前旧的处罚决定书,其告知上诉时间仍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诉”;二是文书制作内容不严谨,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款错误,条、款、项、目适用错误或不具体,法律位阶不清,语言表述不完整、欠准确,计算不准确。三是送达回证不规范。送达时间逾期,文书函头与结尾印章不一致,送达人及签收人签字不完整、不严肃等。

(四)违法不究。普通发票违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稽查出来的问题只做违法认定,不做相应处罚;对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作相应处理处罚等。

二、产生以上问题主要原因:

(一)依法行政认识不足。如较突出的是少数人在催缴税款时,图省事,不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而是口头通知或打个电话;送达法律文书时,在《送达回证》上,随便找个人签收,并主观主为,这么多年来一直就这么做的,也没见谁被告了,何必用那么多条条框框来约束自己呢。此外,有的法制观念淡薄,在行政执法中采用“一呼悠二吓唬”,笔者看过一稽查现场笔录,两名税务员自我介绍且记录在案的身份为“我们是公安局工作人员”;有的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繁锁有厌烦和抵触情绪,不严格依法行政;还有的认为工作程序复杂,难得操作;更有个别“充分”利用手中“自由裁量权”,弄油水、中饱私馕。

(二)依法追究力度不大。在监督制约的基础上缺少必要的法律追究,追而不究,究而不力等现象突出,致使做不做一个样、做错了无所谓,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三)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纳税人没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有的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不明白,不知道;有的是明知不对,也不敢或不想与税务机关相论,从而使依法行政工作失去了有效的社会监督,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三、解决问题主要办法:

(一)立法上明确概定税务行政处罚范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目前只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指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否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还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而知。如果是行政处罚,又应该归入行政处罚哪一种类;另外,总局保留的六类税务行政许可,其中所涉及哪些文书是许可证件,总局亦未明确规定。相应如撤销纳税人许可权,是否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若是该类处罚,则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听证程序。正确划分行政处罚行为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各自程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执法中严格规范文书使用。人们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何谓事实?其实,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的眼里是没有“事实”的,只有证据。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同时,也是我们工作程序最直接的书面反映,在法官眼里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就是各类日常执法文书。所以,要严格依法行政,那就要求我们从文书的适用、制作、送达等环节加以规范。

文书适用要准确无误。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适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总局规定了统一的 67 种文书,还有许可类、复议类、处罚类等文书,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文书制作要细致严谨。一是文字要严谨。制作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制作叙述式税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做出的结论或意见要准确、明了,既要叙述事情的过程,又要分析判断,讲明道理。二是依据要充分。援引法律依据要准确、具体,条、款、项目要分清,尽可能援引阶位高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结合部门规章使用。三是数据要准确。税额、罚款的计算,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计算公式必须吻合,大小写一致。数据书写应工整、规范、符合撰写要求。四是手续要完备。税务文书制作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制作人、审批人须手写签名。五是程序要合法。如处罚要允许承述申辩、处罚前要告知等;六是时效要遵从。制作税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有些文书还应当填写具体时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其间隔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如当事人缴纳罚款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就不得随意提前为三日、五日内等,符合听证要求的及复议类等,均有时效规定。

文书送达要合法有效。一要按法定方式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法定的送达方式有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视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形,选择恰当、有效、快捷的方式。二要送给法定对象。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必须是法定、特指的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人必须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且须2人(含2人)以上负责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三要履行法定手续。送达税务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做到“一书一证”。《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写明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并签名后,交由受送达人或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社区、居委会、村组等基层组织代表或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交见证人注明身份并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四要在法定时间内送达,如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按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等。

(三)管理上大力强化执法监督。一是执法行为要有章可循。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等,使之更具体,更实用,从制度上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二是执法责任要有惩有奖。只奖不惩达不到目的,只惩不奖得不到效果。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制度、业务流程、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人员与岗位、岗位与责任、责任与权力、权力与利益的全方位精准对接,从而使税收执法责任清晰化、具体化、法治化,实行税收执法的合法、公正、及时、准确。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的行为,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行为,应给予奖励。三是执法检查要有错必纠。在每年抓好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的同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以期不再重犯,对屡犯者,从重处理。要建立健全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讲求实效,切实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四是外部监督要有声有色。要建立外部监督网络,在人大、政协、纳税人、新闻舆论等单位中常年聘请特邀监察员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只有无条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好转。

第二篇:路政执法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路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

王俊宏

当前路政执法及治超过程中存在的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公路执法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防止执法中腐败现象的产生,本文通过对公路路政执法中存在的钱权交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在深入探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等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惩、防措施。力求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为进一步治理一线执法中存在的钱权交易的问题,防范腐败的产生提供现实和理论的参考依据。

一、路政执法中存在的执法腐败现象及社会影响 本课题的执法腐败现象是指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管理公路路政事务和治超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行使职权,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和现象。

(一)当前路政执法的腐败现象的基本情况

1、路政执法的腐败现象主要涉及的执法范围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职权范围。路政管理工作中主要的腐败现象体现在一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过程中。

2、在现今治超过程中存的执法腐败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的公信力。超限车主们都知道在有超限检查的地方只要悄悄拿点钱就可以了。在车主和治超工作人员之间直接进行的钱权交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强烈的反响。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形,才使车主们有了侥幸的心理,超限现象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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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路政执法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

从本次调研的相关资料看,路政执法的腐败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以权谋私。以实现个人私利为目的,为了个人经济利益的充分实现,肆意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吞公款公物、挥霍浪费。

2、权钱交易。执法违规以权钱交易的形式表现,其中最突出的是一线执法。路政执法人员和违法当事人直接进行钱权交易。

3、权情交易。表现为执法人员为了亲属、朋友的利益,违法行使手中权力,肆意破坏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4、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执法人员因利益关系放任违法行为发生和漫延。

5、定性不标准,处罚随意性大,如人为提高处罚标准,中间为自己留了很大的空间,从而为自已在人情、好处等方面提前做好铺垫。

(三)行政执法腐败现象的社会影响

第一、执法人员违规违纪产生的最直接影响就是破坏了执法人员的社会形象,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不廉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路政管理部门在社会上的形象。如此发展下去,必将削弱路政管理工作的群众基础,最终威胁路政管理的执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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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的发展完全按照法定规则去进行。治超工作就是保证依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宏观调控职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性,同时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性和生命力。

第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法治国家的最大特征是以法治精神和法制健全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至上权威,一旦这一权威受到削弱和破坏,法治国家也就成了人治国家。路政执法是行使政府法治职权的一部分,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的树立。行政执法腐败的产生使国家法律制度的执行受到了破坏和践踏,使本来用以规制社会的法律成了保护非法利益的工具,执法腐败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制,必然导致人们屈从腐败行为而弱视法律权威,从而也就远离了法治轨道。

二、行政执法违规违纪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体制上监督不到位的原因

路政管理中存在的下列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中易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1、管理层的监督作用还未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缺乏有力的民主监督。监督没有落到实处。监督的不到位,容易引起执法违规违法而导致腐败现象。

2、监督体制和监督形式的落后,导致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失监和监督无力。对执法人员在监督上,由于监督与权力行使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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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距离,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往往处于事后状态,为腐败的产生创造了机会。

(二)法制上的原因

1、路政管理工作是依法执政,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制度有不完善的地方,一些执法人员则利用这种制度上的空缺,滥施权力,形成腐败。

2、行政程序立法落后,造成行政执法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和监督力。

3、法律执行不到位和法律责任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导致违法行为扩大和产生腐败。

(三)薪级及福利待遇上的原因

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现行一线路政人员多为合同制干部,通过执法考试获得了执法资格,然而不可回避的一个事实是:其薪酬及福利待遇偏低。严重的收支悬殊带来的是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较大差距,要维持体面的生活,又不愿放弃公职,就只有出卖和滥用权力,走向腐败。这也是导致执法中易产生不廉洁现象的原因之一。

(四)思想意识上的原因

道德缺乏约束力导致执法腐败。一般来说,法律意识越强,法律活动效果就越好,反之就越差,执法腐败事件就越多。目前行政执法腐败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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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治思想的存在,从而形成了“公事私办,私事公办”的腐败现象。往往把领导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2、特权思想的蔓延,导致人们或者放弃合法的法律救济渠道,或者一门心思找关系走后门,通过行贿受贿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利己主义、本位主义思想的影响,在处理利益关系时,只注重本单位和本部门利益,不顾甚至不惜牺牲其他部门、单位和全局利益。其他利益主体为了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只得将利益让度,以求获得对方的妥协让步,从而形成了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三、预防行政执法的腐败对策研究

依据路政工作及治超工作的特点,针对在路政执法执法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违纪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治理。

(一)、事前防范

(1)抓基础教育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加强路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鼓励在职路政执法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构筑 “德从倡廉、不想腐败”的思想,从思想意识上树立廉政的思维理念。

(2)建立、完善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健全各项法律规范,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细化处罚标准,从制度上杜绝人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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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不良因素,以制度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增大行政重大问题处理的透明度。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对于执法过程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同时能保证相互制约。

(4)在路政工作的案件处理中,利用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等制度解决执法工作中出现找人情、找关系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减少权利的过分集中,利用制度化解矛盾。

(二)、事中监控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执法现场进行监控,处理路政案件及治超现场工作要有全程录像。固定监控器可以从远程监控执法现场,路政突发事件可利用目前3G无线网络开发的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进行监控,一方面可以为路政执法提供证据;另一方面也能约束执法人员的不良行为,起到事前控制的效果,同时可作为预防违规违纪及事后调查取证的有力证据。

(三)、事后监督检查。

1、建立良好畅通的信息反馈及举报通道,认真核实举报信息,对执法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决不估息迁就。面向社会公开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制定举报奖励措施、设立领导接待日等各种信息反馈渠道。

2、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和滥施行政权力,对社会和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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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造成损害的,实行严厉的惩罚和制裁,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综上所述,预防路政执法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法制、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能有效的预防腐败,为改革的稳定发展提供有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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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安监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随着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颁发,各级安监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都有较大幅度地提升。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言代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本文就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干预。部分地方政府“重经济效益、轻生产安全”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先上车、后买票”导致一些不合格的项目匆匆上马,甚至个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仍然生产或营业。由于受到政府的干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应给予的处罚无法执行,致使许多单位出现安全隐患时直接去寻求政府的支持,而忽视了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安监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极个别执法人员出于不正当目的的考虑,利用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特点,在处罚时故意抬高处罚的额度,事后又无原则的降低处罚标准,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样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处罚畸轻畸重,造成违法情节轻重与行政处罚力度不相当。另一种行为是将执法行为与经济指标挂钩,个别安监部门内部制定罚款指标,将罚款收入与执法人员的工资收入、福利分配挂钩,严重损害安监执法部门的形象。

(三)消极执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部分安监执法人员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是有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没有合理作为;对一些执法难度大、取证不易,执行也不容易到位的违法案件,往往不愿办理,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工作,缩手缩脚、推诿扯皮。

(四)以罚代改。一些安监部门对于查明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管其性质有多恶劣,后果会多严重,都不予考虑,似乎只要罚了款,走完处罚程序,就万事大吉了,结果是隐患并未整改,危险依然存在。

(五)程序违法。如一些安监部门让无执法资格的人参加执法活动;部分执法人员未对相对人充分告知权利义务,未赋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力;一些处罚案件未充分收集证据,便轻率作出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安监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主导地位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未能真正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能,“无意识的放弃”法律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仅停留在口头上、表面文章上,考虑更多的是财政税收、人员就业、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环境等因素,使用行政手段干扰安监行政执法工作,导致安监执法“权法错位”。

(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组建时间大多不长,多为原从事管理工作或是刚招录的人员,大部分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相对欠缺;当前体制下进人机制上的制约,安监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也都亟待提高。

(三)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部分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缺乏感情,在执法中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缺乏服务意识、人权意识;还有一些安监执法部门将行政执法行为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经费的主要来源,将执法行为和执法者自身利益挂钩,造成执法行为和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四)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安监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还不够规范,在执法监督机构设置、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执法责任追究的落实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和改进安监执法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意识是解决安监行政执法中许多现存问题的有效手段。通过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的安全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维护和督促安监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要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经济建设无疑还会处于社会发展的核心地位。要避免经济发展对安全生产的冲击,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摆正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位置。

(二)抓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安监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为此,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安监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及时组织考核,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三)强化监督,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等,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人员,明确每一个机构和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同时充分发挥有关法制、纪检组织的监督作用,对执法人员进行纪律束缚,要在安监行政执法队伍中建立淘汰机制和竞争机制,对那些以执法谋私、吃拿卡要、损害安监执法队伍形象的典型,予以严肃处理和清理出安监执法队伍;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拆举报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安监主管部门和其他上级部门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还可以通过从各个层面聘请监督人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执法工作的意见,从而促使安监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

(四)理性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标准。安监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理性,特别是需要理性地处理好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在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权力”时,客观地需要理性行使、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正当,应当符合事实本身的情况要求,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的要求等。根据行政处罚法定、相当、比例等原则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将所有涉及到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项全都找出来,并对照相应的法律条款,逐项进行细化、规范,以进一步约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其自由裁量的依据更加充分、可靠,自由裁量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第四篇: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4年至2005年,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8件,审结18件。所结案件中,原告主撤动回起诉的15件,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2件,撤销具体行政行为1件。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的原因为行政机关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原告认为已达到自己起诉的目的。两项合计行政机关败诉16件,占88.9%。

通过对上述行政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一)剥夺或变相剥夺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虽然告知了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但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不听取,不记录、不收取相对人提供的书证、行政卷内没有任何材料显示听取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一些行政机关借听取、申辩之名行调查取证之实;行政卷显示的是相对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二)不告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在行政处罚之前,虽然按法律规定程序告知了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但未告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这个问题在公安治安行政处罚类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其语言表述为“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第×项予以处罚”而该条例对处罚的种类设定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相对人不知道是哪一种处罚,无法决定是否行使相关权利。

(三)变项剥夺相对人的听证权和起诉权。尽管依法告知了相对人享有听证权、起诉权,但在指定期限内要么无人接受相对人的听证申请,相互推诿;要么以欺骗性的话让相对人放弃听证申请;在起诉期内以与相对人协商解决问题为借口拖延时间,使相对人丧失起诉权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法超期办案。从立案调查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有的办案期限长达一二年。有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半年甚至一年不予送达当事人。

(五)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或经班子研究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未报经领导审批,较重处罚未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不足的表现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数量少,仅有一份孤证;二是有效证据少,所取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证据效力;证据证明内容与要证实的案件事实无关联;证据与证据之间形不成链条。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畸轻畸重,甚至有低于法定数额处罚现象。

(三)违背合理行政原则。行政目的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管理,而是为罚款创收而执法。执法目的、动机不良是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的现象。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树立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观念,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二是端正执法目的,合理合法行政。改变、摒弃为创收而执法的现象,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促进全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观念,通过行政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三是严格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加强内部审批、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本部门的违法行政现象;强化司法审查监督,对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案件公正审理,公正判决,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五篇: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因此,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不断地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广汉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始终坚持以《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依法行政。林业行政执法在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努力克服不利因素,严格执法,依法治林,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但是,从目前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情况来看,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适应生态建设发展和治理的需要,依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对林业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把全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结合实际,笔者就广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当前,我市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

一、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缺乏应具的法律权威。自《森林法》公布以来,虽然全市各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但往往限于帖标语、发资料、办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而深入基层讲法、以案释法的较少,结果是声势大收效小。据调查,目前,全市干部中有13%、群众中有52%的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森林法》。特别是一些不识字的农民,对《森林法》知之甚少,有的只知道《森林法》就是不能随便砍别人的树,认为只要树是自己栽的,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因而违了法也不知道。有的村干部认为集体的林木属集体管理,砍几棵树自己有处理权,砍集体的树给社员解决困难没什么不对。有的社员认为山林是分给自己的,自己房前屋后栽的树,砍树办不办手续、砍多砍少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另外,在《森林法》的宣传中,存在讲大道理、喊口号的情况多,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配套法规讲得少的问题,如占用使用林地、木材采伐申请、苗木种子检疫、木材凭证运输等一些具体规定,有很多群众不知道,待违法后处理时,受罚人感到很委屈,不服以至造成诉讼。有个别工作人员,甚至不想让群众知道有关法规和规定,认为这样处理起来比较主动,想怎样罚就怎样罚、被罚者无据反映。

二、执法力量薄弱,任务重。林业行政案件具有涉及面广,隐蔽性、突发性、群众性强,工作量大,难于及时发现和调查取证困难等诸多特点。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应具有较强的执法力量和有效的执法手段,以确保对案件的监控发现能力、制止能力和查处能力,从而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林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的重任。然而,从目前我市林业发展的情况来看,林业行政执法严重存在着执法力量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基层乡(镇)反映尤其突出。根据现有林业管理职能和职责的设置情况,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担负的林地资源管理、护林防火、林木病虫防治、制止乱砍滥伐、木材流通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大多归口林政管理部门负责,而林政管理部门一般只有3—5人,有的仅有2—3人,目前广汉只有4人,很明显与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2000年以来,国家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建设工程任务在我市的实施,这种不相适应的问题显得更为明显,这就难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粗放,顾此失彼,以至造成大量的案件无力查处。形成这种状况,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客观上,林政执法部门的编制普遍较少,往往是只给林业部门加任务而不增加编制,因此,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较少,这种状况县级林业部门不仅如此,基层乡(镇)也是如此。如我市森林资源管护虽划分了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并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但由于受到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及财政经费来源等问题的影响,至今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也没有进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设置编制和落实管理人员,日常工作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林政管理和开展执法工作。另外,全市19个乡(镇)虽然都安排了一名林业员负责林业工作,但大都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兼职,也不具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资格和条件。主观方面,还存在着对林业执法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认为广汉不是林区,没有什么森林资源,林业案件少,不存在什么林业行政执法可言,因此,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上和加强执法力量上就难免存在着重此轻彼的问题。

三、执法装备欠缺,手段缺位被动。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负担的执法任务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执法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执法办案的专用车辆,如遇有突发案件举报,难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和处置案件。二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双重任务,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难以实现主动执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效的监控和打击。一般情况下,获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信息与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无疑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以至盗伐、盗运和非法收购林木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三是目前我市虽设置了林业公安机构,但至今未落实人员,在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时,无法实现有效的执法配合,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强制手段,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如对违法运输木材的运载工具和车主没有扣留处置权,致使一些车主有恃无恐,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屡禁不止;对盗伐滥伐数量大的违法犯罪人员不能实施强制手段,导致了林业行政执法的被动和尴尬;对盗伐滥伐放在私人住所内的木材,林政执法人员怕涉嫌非法收查而不敢进屋查看,从而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些状况的存在,从客观上讲,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难以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四、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林业案件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涉及人情关系的案子,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的案件,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以至林业行政执法相当困难,阻力较大,很难做到严格秉公执法。如有的领导干部明知是违法采伐或运输的木材,却碍于情面和关系,打招呼,暗示执法人员开绿灯放行或轻描淡写作一般林政案件处理了事。由此而来,促使一些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及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其结果是该追究没得到追究,该处罚的没得到处罚,由此而来,损害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对案件处理不作深究细查,图省事而轻处罚,一律以教育了之。如对群众的乱砍滥伐问题,感到法不治众,一般只作象征性的口头教育处理,因而,助长了一些人的毁林歪风;三是执法程序不严,调查取证简单化。在办案调查取证中,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以嘴代卷”现象,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的问题。四是执法力量不足,对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林木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监控和取证,使很多案件无力查处。五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困难。如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路政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等,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时,有些部门忽视林业部门的存在,只根据自己部门的规定和建设的需要擅自砍伐树木,或先砍后补手续,将违法变成合法。

五、执法主体不当,违法行使权利。按照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组织和单位。可是,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个别乡(镇)及工作人员,在发生林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履行林业管理职责或解决一些必要的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明知没有取得执法授权委托,不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却以乡(镇)政府或林业管理站、派出所的名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违法行使权利现象仍然存在。如有的基层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林木砍伐要凭证采伐,但却无视《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以市政建设的需要为由随意表态同意滥伐林木。有的乡(镇)或村社以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和发展当地经济为由,擅自主张,默许企业乱采乱挖侵占林地、未批使用林地,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

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表明,我市林业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而林业行政执法又是林业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保障。加强和改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是林业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提高林业行政工作效率,实行依法行政的需要。

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我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再次确立了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因此,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必须真正树立起依法治林、依法行政的观念,把各项林业行政管理活动和林业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做到有法可依,并严格依法办事。因为,法治不同于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有严格的规定性、权威性、不可动摇性,不能因人的主观意志而为所欲为,只能依法行事。而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使各项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就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行政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方面,它通过大量的行政执法来得到体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是我国执法系统的两大系列,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因此,要实现林业法治,必须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是作保证。我们要改变执法就是司法的观念,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把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真正重视起来,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区林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出发,尽力充实和加强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改善执法工作条件,提高执法工作能力,使之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正常秩序的重任。应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加强和重视基层林业服务体系建设,以缓解林业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的压力。

其次,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首要环节。因为,任何立法,其目的都是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施,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它自己不能起作用,还要靠执行。一项法律只有当被人们普遍了解和接受,并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准则时,它才真正到达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五五”普法教育的内容,因此,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维护生态文明与生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努力构建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此外,应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林业、重视林业、形成人人爱林护林的社会氛围,为林业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要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者水平。随着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是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林业行政执法中,保证执法质量是林业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提高执法者素质是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和保证。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执法质量的好坏,又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改善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首先就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质工作,熟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具备与其担负的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因此,应有计划地和针对性地开展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应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将所在岗的执法人员都轮训一遍,使其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培训学习,对确实不适宜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要调离执法岗位,对新上岗的执法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逐步建立起一支作风硬、纪律严明、精通业务、熟悉法律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 第四,应围绕基础抓好基层建设,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簿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要遏制生态危机,维护生态安全,只有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和重心,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是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效途径。因此,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的根本之一就必须加强基层建设。如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有效地保护好和发展森林资源。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层建设工作,稳定和加强林业行政等保护管理部门执法队伍力量,要在已建立森林公安机构的基础上,尽快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以利于适时开展各种行政执法行动,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建议恢复基层林业工作管理站人员编制设置,解决人员经费,实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和执法装备经费的投入,切实增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要给予林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大力支持,积极解决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依法行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做到履行职责,安心投入本职工作。 第五,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敢于碰硬。林业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政府的威望和社会主义林业建设事业的成败,因此,林业行政执法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敢于碰硬,勇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治林兴林,加强林业案件查处,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态安全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之所以未能真正树立起应有的法律权威,其中执法不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俗话说“姑息养奸:如果一个人一再违法而得不到追究,或受不到应有处罚,他就必然藐视法律,视法律为儿戏。造成执法不严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作为林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首先应坚定不移把依法行使行政权,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敢于同一切践踏林业法制的人进行坚决的斗争,真正做到认法不认人,做林业法制的卫士。

目前,有个别林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存在着畏惧心理,担心弄不好会当被告,因而在执法中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执法,这是由于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缺乏正确的认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共同任务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合法、公正、有效地行使国家行政权。把行政执法纳入司法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所以,林政执法人员不应把《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看着是行政执法的桎梏,因怕当被告而捆住自己的手脚,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会立于不败之地。要树立敢于打破“人情关”的勇气,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应向相关部门领导作好汇报和解释,求得他们的支持,当地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不能知难而退,放纵违法。同时,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要做到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手续(文书)完备,处罚适当,这样我们就能在工作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有效地维护林业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第六,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要使林业行政执法真正做到合法、高效,防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就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执法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维护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届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此,必须做到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一是进一步完善健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制度。严格案件受理、移送、承办、处理的过程,做好登记,做到有案可查;二是继续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领导审批制度,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加强内部工作分工负责制度,明确各业务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关系和协调机制;四是继续对林政执法实行定期汇报和检查制度,执法部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层汇报执法工作情况,主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是继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应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实行严格的奖惩。对严格秉公执法林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工作积极努力的要及时给予奖励,并在调资、职务晋升、任用上给予优先,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违法,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给予追究责任。 最后,应当建立起林业行政案件复议工作部门和工作制度,明确工原则和工作程序,为解决行政处罚决定中复议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使确有错误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及时纠正,做到争取主动,减少行政诉讼。同时,创新机制,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可通过实践和探索,将林业行政管理与林业行政执法剥离开来,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划归林业公安部门,实行案件统一部署,执法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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