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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条件(大全)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条件第一篇: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条件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审批清单一、基本要求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总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实收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商业保。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条件

第一篇: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条件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审批清单

一、基本要求

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总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实收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有2名3 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保理公司,其中境外投资人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保理业务的相关经验和业绩;

保理公司应当设立为独立公司,不混业经营,并在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明确为商业保理。

二、报送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还需提供合同)

4、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主出资人上一审计报告

6、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股东承诺书

第二篇:如何注册商业保理公司,怎样最快设立

一、商业保理的定义:

什么是商业保理?简单来说就是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卖方可将贸易过程中销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现金流提前用于采购、生产等,以避免应收账款产生到收回期间企业资金周转的难题。

二、商业保理的发展:

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也必然快速上升。尤其在温州这个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欠钱’买卖很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国内传统型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总营业额在100亿元以上,至少有3家商业保理公司的营业额已突破20亿元。有专家根据保理企业数量预计增长数、净资产预计增加额等数据推算,今年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有望突破200亿元大关,商业保理余额预计达到100亿元左右。

三、商业保理的设立要求: 【1】、以公司形式设立,为实收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首期首次出资不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2】、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者相关行业的经历;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3】、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4】、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5】、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

【6】、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险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要求、监控等制度及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7】、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8】、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四、商业保理的办理流程:

【1】、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的,投资者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将以下材料转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简历、在职证明等);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2】、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3】、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所需材料,审核通过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复和批准证书,再按照外资企业一口受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注:“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第三篇:天津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趋势及注册条件

前言:应收账款融资日渐成熟,为保理带来“春天”

一、商业保理是什么?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二、商业保理发展政策及趋势

1. 2012年6月商务部颁发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天津市和上海市积极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并出台了数十项商业保理公司试点办法和优惠政策,借此机会,商业保理在我国迎来了正式的发展,因此2012年也被称之为我国商业保理元年。

2. 2015年3月,商务部发布了《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商业保理企业管理意见,这是商业保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发展的里程碑,自此,商业保理作为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业态,得到了诸多地方政府的战略性重视,商业保理企业的注册及发展正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3. 2016年2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的五项措施。同年11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商业保理建立信用评价和筹集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这一些列政策意见的出台,传播了我国当局对应收账款融资和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认可和推动,坚定了商业保理行业稳定发展的信心。在我国商业保理行业探索发展 的五年中,商业保理的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已今非昔比,在日渐趋好的政策环境下,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也是稳中有速。

4. 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方案》指出,应收账款是小微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对于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另有调查显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约占总资产比重的30%。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的开启,也将带来保理行业的“春天” 天津商业保理注册情况。近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五周年行业峰会获悉,自商务部于2012年6月批准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全国首批商业保理试点地区以来,在天津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商业保理试点工作逐渐引向深入,在企业数量和业务规模上都实现了稳中求进、快速发展。

天津被誉为全国商业保理之都,早在2004年,我国首家商业保理企业就落户于滨海新区。2012年6月,商务部批准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全国首批商业保理试点地区。五年多来,天津商业保理稳中求进、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9月底,天津共批准设立商业保理试点企业446家,注册资本金597.69亿元人民币,其中外资公司292家,占65.5%,注册资本金396.58亿元人民币;内资公司154家,占34.5%,注册资本金201.11亿元人民币。

三、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

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

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四)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七)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主出资人上一的审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股东承诺书;

八)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手

四、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三)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四)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五)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相关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续。

第四篇: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商业保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的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企业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中国境内企业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开展商业保理业务,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二)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三)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试行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及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五)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六)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第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

(一)出口保理;

(二)国内保理;

(三)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

(五)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五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四)受托投资;

(五)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外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对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第八条 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向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在收到商业保理企业申请人全部上报材料后,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征询会;

(二)符合商业保理企业设立条件的外资商业保理企业,通过征询会审议的,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具批准设立文件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得批准设立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

(四)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应告知申请人须具备的设立条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在收到申请人设立登记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发出征询函。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九条 设立商业保理企业除提交法定材料之外,还应向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内资商业保理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制度规定;

(二)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高级管理人员资历证明、风险控制部门管理人员资历证明;

(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五)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商业保理企业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一条 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委托境内已加入国际性保理企业组织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

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委托已加入国际性保理企业组织的开户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

商业保理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将相关托管制度报送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商业保理企业资金账户和账户内资金的使用应由托管银行按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在市商务委的指导下,浦东新区商务委负责商业保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商业保理企业应向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报送月度业务情况统计表,每半年报送由托管银行确认的托管资金运作情况等信息,并在每年参加企业联合年检时提交上一审计报告。

托管银行应监督托管资金运作,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托管协议的,不予执行并立即向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报告。

根据监管需要,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有权要求商业保理企业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问题进行说明并作整改。

第十四条 鼓励商业保理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引导企业加入国际性保理企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企业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支持商业保理企业积极开展保理业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五篇:商业保理公司什么意思?

什么是商业保理?简单来说就是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卖方可将贸易过程中销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现金流提前用于采购、生产等,以避免应收账款产生到收回期间企业资金周转的难题。

商业保理是个商业机密颇多的神秘行业。“从事应收账款业务,涉及行业颇多

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也必然快速上升。尤其在温州这个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欠钱‟买卖很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国内传统型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总营业额在100亿元以上,至少有3家商业保理公司的营业额已突破20亿元。有专家根据保理企业数量预计增长数、净资产预计增加额等数据推算,今年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有望突破200亿元大关,商业保理余额预计达到100亿元左右。

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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