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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费维权讲座讲稿(精选)

农村消费维权讲座讲稿第一篇:农村消费维权讲座讲稿农村法制讲座讲稿农村法制宣传讲座全村的广大群众:你们好!我今天要发言的题目是主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学法、守法、用法,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

农村消费维权讲座讲稿

第一篇:农村消费维权讲座讲稿

农村法制讲座讲稿

农村法制宣传讲座

全村的广大群众:

你们好!

我今天要发言的题目是主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学法、守法、用法,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可见,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理念,是建设现代化国家,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前提和基础,我们国家通过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因此如何把法制建设纳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使老百姓能够自觉守法、护法,不断提高自身知法、守法意识,和依法办事本领,而不去犯法,如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合理表达诉求。“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共同营造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我针对农村经常性会发生的几类纠纷,及如何处理,简单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广大群众参考:

一、房屋宅基纠纷

1、所谓的房屋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和处分权而发生的争执,房屋纠纷,有的属于民事纠纷,有的属于行政纠纷,也有的因房屋纠纷造成了伤害后果,酿成刑事犯罪。这类案件首先要弄清楚房屋的产权是属谁的,有没有权属证书,当然农村主要是以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证为准,确认该份房屋的登记证上是谁的名字,那么该处房屋的归属权就是谁的,这种类型的案件争议很多,有的是建房纠纷,宅基地四至不清引起的纠纷,一方侵犯了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还有的是违章建房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赠与纠纷、换房纠纷等。

2、宅基地纠纷主要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而产生的纠纷,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侵犯了他人和集体的纠纷。这类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宅基地使用主要以宅基证为主,四至或界限不明确的,可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待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后方可使用。

二、债权债务纠纷

所谓的债是按照合同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所谓债务纠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中发生的争执,债务纠纷主要包括:

(一)因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纠纷,

(二)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纠纷

(三)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因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这种利益原则上应予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四)因无故管理所生之债务纠纷

(五)其他原因所生之债务纠纷

三、邻里纠纷

指城乡住宅区街坊邻居日常生活中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常见的有土地通行纠纷、排水纠纷、装潢纠纷、相邻通风采光纠纷,空调主外机滴水引起的纠纷等等,这类纠纷的发生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基本上是由日常生活鸡毛蒜皮的琐事上引起的饿,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人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伟,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的,应予以准许,因此

造成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一方擅自堵截或者占用自然流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生产,他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人损失,应予赔偿。

4、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造成损失的,受益人要合理赔偿。

5、相邻房屋空调滴水,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的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7、相邻一方在自己的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种植树木的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8、相邻一方在装潢房屋时,不得影响另一方正常休息,更不得破坏管线,影响另一方的电线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姻纠纷、继承权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等婚约纠纷、离婚纠纷)

五、农村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农村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

六、损害赔偿纠纷

所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结果,而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因损害赔偿难以达成一致而形成的纠纷,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二)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过错。

这类纠纷,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虽然不同时具备,但法律规定还要承

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哪些属于特殊损害赔偿呢?

(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

(三)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六)五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依据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才能予以实现,因此,这就要求广大人民群众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决不能盲目感情用事,把自己培养成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有用新型农民。

谢谢大家!

2012年9月13日

第二篇:消费维权讲座

以案说法

案例1 保修期内收费修 违规行为须纠正

消 费者高女士于2009年6月28日购买了一台美的空调,商家承诺整机保修6年。2013年因空调出现故障,消费者拨打厂家售后服务热线进行故障申报。维修 人员上门维修后以消费者不能提供购物发票为由,拒绝按保修期内执行免费维修,并向消费者收取了更换电容费120元和充氟费180元。消费者认为商品在保修 期内维修不应收费,遂向消协投诉。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退还了所收的300元费用。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 费)。”消协认为,发票虽然是证明消费者消费行为和说明购买时间的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在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购买行为和时间时,经营者不能以无发票为由拒 绝履行“三包”责任。

案例 2 教育机构无资质 全额返还预付款

消 费者姜女士、王女士于2014年3月分别在未来广场内的纽约国际儿童俱乐部为三个月大的孩子报名参加早教班课程,各自预付了10080元的费用。上课后, 两个孩子都出现了哭闹不止、不能安稳入睡的现象,不能继续参加早教课程,她们找到该俱乐部提出退学。但俱乐部却说,合同注明“已上课未达到全部课程三分之 一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50%”。姜女士、王女士向消协投诉,希望讨个公道。

调查发现,该俱乐部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核发放的办学许可证,无相关资质,不能从事学前教育。最终,俱乐部为姜女士、王女士全额退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该俱乐部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不具备学前教育资质。根据“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具备法定的相应资质,该俱乐部无办学资质,理应退款。 案例 3 价格标售不符 超市涉嫌欺诈

2014年11月26日,消费者柴某在某超市购买一盒咖啡礼盒。回家后发现,购货小票上标注价格为61元,与超市价签标注的销售价格58元不一致,多付款3元,柴某认为超市价格欺诈,向消协投诉。

调查中,超市称曾对该商品进行促销,促销价格为58元,促销活动刚结束,销售价格恢复到61元,由于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价格标签导致柴某出现疑问。经调解,超市同意赔偿消费者500元。

超 市虽然辩称此事为管理疏漏的过失行为,但在调查调解过程中无法证明其并非故意为之,涉嫌欺诈。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 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 五百元。

案例 4 老太乘公交摔残 用《消法》维权索赔23万

【案例】2013年11月11日,南昌市民刘老太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车导致“十级伤残”。依据南昌市公交行业惯例,一般都是按照《侵权责 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而刘老太却要求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刘老太也 成为南昌市首例以《消法》名义起诉索赔的公交车乘客。

【点评】刘老太乘坐公交车是一种日常消费活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以往此类案件是依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 全法》进行处理,多是因为受害者并不知晓自己的消费者身份,且不知依据《消法》获得的赔偿比依据《侵权责任法》获得的赔偿金额高。

这是南昌的首个案例,但目前我国的其他地方亦有此类案件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判决,表明我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觉醒。法院也应当鼓励消费者从多方向多角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所在。 案例 5 八旬老太花7万元买美体产品

南京一家名为“香港丹婷美颜美体连锁机构”的推销人员,告知马老太她中了奖,奖品是一张“十周年店庆活动奖券”,其中含有8 个保健项目,马老太只需支付69800元,就可以享受总价值达14万余元的服务。马老太拒绝后,当场有4名推销人员同时向老人推销,声称如此机遇切不可 失,并主动派出一名人员陪同她回家取钱。由于马老太已年届八旬,经不住这样的百般纠缠,将家中7万元交给了来人。次日,家人发觉此事,立即要求该连锁机构 退款。该机构同意退款,但退了2万元以后,余款迟迟未退付到位,其家人向南京市消协进行投诉。经调查,该机构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向八旬老人推销美颜美体 保健项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和新消法第十条,其涉嫌虚假有奖销售,且侵害了老人的公平交易权,有强制交易的嫌疑。经调解,香港丹婷美颜美体 连锁机构限期退还马老太余款49800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新消法第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曹炜表示,在美容美发、保健服务等消费投诉中,高龄消费者投诉比重有攀升趋势。“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关注自身的身心 健康;另一方面少数经营者瞄准空巢老人渴望交流的心态,以陪聊、中奖、免费旅游等为幌子,拉近与老年消费者的距离,从而达到推销产品和服务的目的。”

一些不法经营者为牟取暴利,以多种手段向老年消费者推销根本不适合其年龄和生活习惯的商品或服务,且通过写欠条、上门收款、陪同取款等 方式收取价款,其推销方式恶劣,涉嫌违法。消协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在关爱自身健康的同时,要小心身边的消费陷阱。高额消费前,要与家人协商,切勿轻信街 头的各类有奖促销和免费旅游等活动。

第三篇:妇女维权讲座——新闻稿

**社区开展妇女维权讲座

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普及妇女权益相关知识,充分发挥妇女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7月28日上午,**社区开展妇女维权讲座及咨询,来自**社区的妇女代表和部分家庭代表50多人听取了讲座。

讲座以生动的实例,详实的材料,通过互动学习、提问、讨论等方式,深入浅出地向大家讲述了妇女所享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号召广大妇女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课后,妇女代表积极向法律工作者提问咨询,志愿者们都一一作了回答和讲解。

通过这次的讲座,进一步提高了社区妇女朋友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大家纷纷表示,这样的讲座贴近生活实际,对日常生活的启发很大,让她们受益匪浅。

第四篇: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稿件

XX局:举办“2012妇女维权知识讲座” 为增强妇女维权意识,积极营造关爱妇女氛围,在三八节到来之际,XX局举办了“2012妇女维权知识讲座”。 讲座邀请了资深维权专家X律师授课,内容涉及婚姻生活、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纠纷、儿童抚养等妇女关心的法律维权话题。X律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亲手办理的典型案例,为全局妇女代表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合法权益保障课。

讲座结束后,大家发表各自的想法和看法,并结合身边事例向律师进行了法律问题咨询。机关妇女干部表示,通过此次讲座,进一步增强了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依法维权的能力,使大家在今后的生活中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XX局举办了“2012妇女维权知识讲座”。

讲座邀请资深维权专家赵律师授课。X律师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大量鲜活的案例与生动的语言,重点讲解了有关婚姻纠纷、财产分割、赡养继承、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引导教育在场妇女干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训人员积极听讲,认真记录,并不时就自己关心的话题提出意见和见解,现场气氛热烈,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第五篇:农村消费维权问题研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真实掌握农村消费维权现状以及当前农村消费当前的存在问题、建议,按照“五个四”和“五个更加”的要求,结合我区开展“七个工商建设”和“解放思想、赶超跨越”大讨论活动,以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题,对我县农村消费维权问题进行调研:

一、我县农村消费维权现状

1、我县维权网络建设情况。为了进一步扩大消费维权网络的社会覆盖面,积极推进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快捷高效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和举报,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结合“五进”工作,稳步推进“一会两站”建设,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得到了迅速扩大。目前,已在全县建立了*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个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分会,在***个行政村建立了***个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占全区行政村的***%,在*个商场、*个企业、*个社区、*个市场建立了***个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已形成了农村消费者投诉不出村的维权格局。

2、我县农村消费维权受理情况。2009,我县共受理各类农村消费者申诉**起,举报**起,调解处理**起,调解处理率100%。2010,我县共受理各类农村消费者申诉**起,举报**起,调解处理**起,调解处理率100%。2011,我县共受

1理各类农村消费者申诉**起,举报**起,调解处理**起,调解处理率100%。

二、农村消费维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虽然我们积极推进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格体系建设,扩大农村消费维权网络的覆盖面,但农村消费维权仍存在较多问题,比较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能力不够。

当前,农村消费者的法律观念还比较淡薄,同时又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很多农村消费者更倾向于息事宁人,打掉牙往肚里吞,不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农村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选购商品往往只注重价格,而不太注重质量,为了节俭,食用不安全、不卫生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证据意识不强,很多消费纠纷就是因为没有证据而很难顺利开展调解。最后,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农村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也常处于不利地位。两站维权员

2、两站维权员农村消费环境堪忧。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商品充斥农村市场,虚假广告欺骗农村消费者,农村服务环境差,使得农村消费者的权益比城市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机率更大。首先,农村消费者的消费环境不理想,大部分村民表示日常生活用品一般是在村上的副食店就近购买,但这些副食店经营者都是本村的农民,本身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辨别能力差,有的为了贪图价格便宜,根本不在正规的市场和批发商进货,造成农村日用消费品市场商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

障。其次,是过期变质食品充斥市场。两站维权员由于农村消费量小面广,副食店的商品到了有效期以后,店主舍不得扔掉,要么自己吃,要么继续销售,造成过期变质食品比较普遍。

3、农村经营者的素质不高,辨别商品真伪的能力较低。

农村商店的经营者大多为农民,且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对法律和商品知识了解有限。经营者在购货时大都无法辨别商品的真假,有时购进的商品就是假劣或是要到期的,结果在自己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销售给了农村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4、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发挥作用不明显。

首先,两站维权员年龄偏大,70%以上年龄在40-50之间,40岁以下的不到30%;文化层次偏低,60%以上为小学文化,只有10%左右达到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水平不高,法律法规不熟悉,绝大部分两站维权员没有系统接受消费维权知识培训,缺乏熟练的消费调解工作技巧;工作责任意识不强,推诿、应付等现象时两站维权员有出现;全部属兼职,缺乏时间保障,忙于其他事务,未能尽监督职责。其次,经费缺乏保障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利益激励机制是调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由于受财政经费供给体制限制,工商部门或地方财政没有专门的经费用于两站维权员队伍运转开支,目前两站维权员属于一种纯义务性地配合工商部门工作。两站维权员工作是一项需要耗费大量人力、时间的经常性工作,没有稳定的经费保障,必然影响两站维权员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别是对长期坚持必将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对村级消费维权点的检查过程中,已经暴露出类似的问题,部分两站维权员的登记台帐目前还是空白。没有经费的保障,两站维权

员工作可能会两站维权员流于形式,甚至会引发部分两站维权员的抵触情绪,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工作的深入开展。

5、两站维权员消费维权力量薄弱,农村在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方面宣传不够。

消费者保护组织在农村不够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由于受人力、交通、信息、经费等条件限制,对农民消费维权力不从心,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有力的监督。基层工商所不仅要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日常监管,还要对辖区内违法经营主体进行查处,此外每年还有不少的阶段性和临时性的工作,还要随时配合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从以上的各种数据不难看出监管工作的的繁重,使得维权力量相对薄弱。

6、农村居民收入及购买力水平低下。

农村消费者分散低下的购买力使许多新兴的现代商业组织

缺乏进入农村市场的诱动力。另一方面,支付能力的限制也使农村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常以追求价廉为主要动机两站维权员而忽略和降低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使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市场上得以存活,使农村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在劣质婴儿奶粉事件中,许多家长选购劣质奶粉的原因两站维权员就是图便宜。

三、农村消费维权建议

根据我县目前农村消费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开展消费维权知识下乡扶贫,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一两站维权员方面,各级政府、工商部门和消协者组织,应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

式普及维权知识,使宣传教育和维权工作进入村组、进两站维权员入农户、进入田间地头,提高农村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使他们能够善于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维权,与侵权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经营者的诚信两站维权员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经营道德观,自觉履行经营者维权义务。

2、完善维权网络建设,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一是由政府组织,工商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在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建立12315互动联络网,形成社会合力;二是把维权工作关口前移,在市场和经营企业建立12315联络网,使其加强自律,严把商品进货、销售、服务关;三是在农村行政村建立12315联络站(点),聘请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村干部担任维权工作员,协助工商、消委会等部门更好地处理农村消费者的投诉、申诉、举报。

3、抓住特点,突出重点,注重维权工作的实效。要两站维权员根据农业生产季节和农民消费习惯等特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权工作,力求收到实效,避免形式主义。一是要以方便群众投诉,快速调解为重点。快捷、简两站维权员便、高效地调处一般消费纠纷,挽回消费者损失,让群众满意;二是以查处大要案件为重点,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特别是对涉及农业生产、生活所需的重要商两站维权员品的假冒伪劣、欺诈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必须严肃依法查处;三是以商品质量监管为重点,从源头上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假冒伪劣商品立即查扣和销毁,使其两站维权员不得再次流入市场,并同时追根溯源,做到标本兼治;四是以市场巡查动态监管为重点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变事后保护为事前预两站维

权员防;五是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是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维权工作有章可循;六是加强经营者信用建设,建立经营信用等级,分类监管,促两站维权员进经营者依法经营。

4、细化消费维权工作责任,杜绝“不作为”现象。各级政府应把农村维权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考核,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乡镇政府、执法部门的职能职责。一经发现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行政不作为等行为和对年终目标考核不过关者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5、加强对农村维权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消两站维权员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新型的消费纠纷不断产生,消费者维权工作不断向深层次领域发展,对从事消保工作的工商干部提两站维权员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既要加强对维权工作的领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又要下大力加强维权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维权工作人员的两站维权员综合素质。特别是对聘请的农村维权工作人员要组织好培训学习,使他们掌握维权必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更好地适应农村维权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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