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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集锦)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第一篇: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格式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2009-12-23一、文件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二、申领条件1、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第一篇: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格式

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2009-12-2

3一、文件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二、申领条件

1、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关系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所需材料

1、《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书》;

2、《失业人员介绍信》;

3、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5张;

5、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合同书》。

四、受理时限

失业人员个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五、办理期限

当日办结

附:

×××单位(样本)×××号(发文号)——————————————★————

————————————关于与×××同志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同志,

男(女),×××年××月出生,××族,××文化,身份证号码×××××××××××

×××,××××年××月进入本单位工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共××年。与本单位签定的

劳动合同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单位为其缴纳失

业保险费时间自××××年××月至××××年××月止。因×××××××××××××

×××××××××××××××××××××××××原因,依据《劳动法》,决定从×

×××年××月××日起与×××同志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元。请×××同志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所

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本人、市失业所各一份(以下内容为开具

决定书的注意事项,不需打印在决定书中)

1、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

日内为劳动者开具此材料;

2、 “解除劳动关系”指劳动合同期未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

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终止劳动关系”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已

满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以合同到期时间为准;且决定书中不能同时打印

这两种失业原因;

3、失业原因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详细说明解除原因,并明确

是由哪一方提出解除的要求;失业原因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合同书》;

单位经办人:(签章)单位(盖章)

注意事项:“单位经办人”一栏须有用人单位劳资或人事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年月

南宁市失业人员介绍信(样本)

№:

南宁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所:

兹介绍我单位失业人员同志,到你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现将有关资料附上,请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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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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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流程 2012-6-11 10:4

4一、办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二、办事流程:

(一)社区失业人员登记

失业人员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在规定期限内到本人常住地的社区服务站办理失业人员登记。经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确认后,出具《社区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交给失业人员。

(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人力资源市场或者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由职介机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上加盖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印章。

(三)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求职登记证明;

(4)《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本人。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发放开户通知单》,失业人员持《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开户;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三、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四、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东湖分局)失业待遇审核科、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待遇审核科

第三篇: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办理部门: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申办对象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办理程序:

1、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

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

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部(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办妥转移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00-17:00

(3)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失业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现居住地社区证明、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1寸照片2张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

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印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失业状态确认手续限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连续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的,视作重新就业。

(4)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表》(军龄未享受的职工需带退伍证原件)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并应及时通知农民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交通银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时,对银行代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有疑问的,应暂停申领,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限本人领取。

领取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9:00——16:00(节假日除外)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时限: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

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四篇: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⑴用人单位办理解聘备案,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和月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职工个人档案、单位和区(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已签章的《失业人员登记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市内四区用人单位到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解聘备案服务窗口、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市、区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办理解聘备案和档案转移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解聘备案材料,审核单位和个人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情况,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同时,按照国务院、省、市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核、确认职工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个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出具《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由用人单位在3日内送达解聘职工个人。

⑵个人进行失业登记。

已解聘备案的人员应持《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机构参加统一的职业指导,并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调解裁决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登记通知单》回执、本人户口簿、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五市三区为《求职证》)。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的同时,可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确认书》,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每月15日前核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的,个人可自核准当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每月15日及以后核准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的,失业人员自核准的次月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况,本人不能申领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年成员持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代办申领手续:①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②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③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治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④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第一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以上情况消失后,应由本人按时申领。

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⑶个人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每月16日至20日,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证》(《求职证》)和个人图章,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连续两个月未申领的,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于每月2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现金。

第五篇: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

_______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姓名___性别 __ 身份证号 ________ 与原单位_____________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请将失业保险金发放至本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账户。

社会保障卡账号

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 本人对以上提供的信息负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指印)

提示:请将身份证正反两面、社会保障卡正面复印到此表背面,并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银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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