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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集锦)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第一篇: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附件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受托方(乙方): 迪庆州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项目名称: 香格里拉供应站防雷装置。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

第一篇: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附件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受托方(乙方): 迪庆州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项目名称: 香格里拉供应站防雷装置检测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目 录

1.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2.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

4.报酬及其支付;

5.资料的提供;

6.权利与义务;

7.资料的保密;

8.不可抗力;

9.违约责任;

10.技术成果归属;

11.权利瑕疵担保;

12.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3.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4.通知;

15.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地址: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袁卫 职务:总经理

受托方(乙方):迪庆州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地址:建塘镇康定路气象局大院 法定代表人:唐永忠 职务:主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香格里拉供应站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项目的技术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

每年“五一”劳动节前和“十一”国庆节前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香格里拉供应站防雷、防静电装置25个接地点进行检测,并提供有效检测报告。

2.方式和要求:

检测符合GB50057-9

4、GB50156-2002标准,仪器使用MODEL4105型 。

第二条 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1.服务期限:

自2012年至2015年,共4年 。

2.服务地点: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香格里拉供应站。

3.进度要求:

每年“五一”劳动节前和“十一”国庆节前检测。

第三条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

1.验收方式: 提供有效检测报告 。

2.验收的时间、地点: 检测完10个工作日内验收,地点在香格里拉供应站 。

3.本合同项下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 半 年(月),自项目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如发现服务质量有缺陷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正、返工。

第四条 报酬及其支付:

1.报酬总额: 12800.00 元人民币(币种),大写: 壹万贰仟捌佰 元整。本合同报酬由甲方承担,依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

2.本合同报酬采用下列第 2.2.1 种支付方式:

2.1一次总付,在项目验收合格后

/ 全额付款。

2.2分期支付:

2.2.1(按照进度支付); 每年“十一”国庆节检测并提供有效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的技术服务费3200.00元 。

2.2.2其他方式:

无 。

2.3其他约定: 无 。

2.4本合同如果属于关联交易,甲乙双方约定的支付结算方式不应违反关联交易财务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资料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或样品: 防雷、防静电接地桩分布图 。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材料或样品: 云南省防雷减灾办公室印制的报告 。

第六条 权利与义务 :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有权督促乙方按期开展工作并取得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服务报告。

1.2乙方逾期不交付服务报告,经双方同意的延展期仍不能交付的,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甲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3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的义务:

2.1阐明服务的问题,并提供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2.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2.3按约定验收项目成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乙方按合同要求交付项目成果报告后,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1.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1.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在接到上述资料或开始工作的 2 天内,通知甲方改进或者更换。超过上述期限不提出改进或更换要求的,视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已符合合同约定。

2.乙方的义务:

2.1有按合同约定亲自完成项目报告和解答甲方问题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拒付报酬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2.2根据甲方委托要求按期完成并提交研究报告。

2.3项目验收后,向甲方传授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知识,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2.4向甲方提供研究报告印刷版 1 份。

第七条 资料的保密:

1.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守甲方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及服务报告等资料的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但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1)通过合法程序被公众所共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的信息;

(2)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公开的信息;

(3)乙方通过其他方式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就乙方所知,该第三方向乙方披露有关信息并不违反该第三方所负有的法律或合同义务)。

2.乙方在提交服务报告时,应将甲方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全部返还给甲方。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本合同项目以外,使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和乙方提交的服务报告,亦不得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制、引用和发表。

4.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 3 年内,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暴雪、地震以及其它自然灾害。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四十八(48)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等形式向另一方提供有关机构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书面证明。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书面证明,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和/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应当承担合同金额 20 %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报酬的,每迟延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 20 %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 20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以致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甲方未支付的报酬仍应支付。

4.在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对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合理期限内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完善修订,乙方不应因此要求甲方另行支付费用(超出合同规定范围除外)。

5.若因甲方要求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方式或方案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6.其他约定: 无 。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完成服务项目,应当承担合同金额 100 %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

2.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合同金额 5 %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逾期 30 日仍未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

3.乙方未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如合同履行期已到期, 6 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定期限作为补救期。在补救期内,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标准。乙方如在约定的补救期到期后仍未能按标准完成服务,或甲方不同意给予乙方补救期的,甲方有权在补救期到期后或合同履行期到期后,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报酬。

4.在合同服务期间内,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书面通知甲方,造成技术服务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应承担合同金额 20 %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保密条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的报酬,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其他约定: 无 。

第十条 技术成果归属:

1.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采用以下 2.1 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2.1甲方所有,乙方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乙方的使用权。

2.2乙方所有,甲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甲方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甲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手段的前提下,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1)发生破产、清算;

(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违约后 10 日内或者双方商定的补救期限内对违约行为

7 仍未能完成补救;

(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5)其他情形: 无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3)一方依本条第2款之约定解除本合同;

(4)其他情形: 无 。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等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委托方(甲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香格里拉供应站

通讯地址:迪庆香格里拉机场214国道白塔旁

联系人: 雷应洪

电话: 0887-8223082

传真:0887-8223082

受托方(乙方): 迪庆州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通讯地址:建塘镇康定路气象局大院

联系人: 七秀天

电话: 0887-8288671

传真:0887-8288671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款结清后失效。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署后,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以前任何关于磋商与本合同签署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意向协议、会商纪要、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函件均不能作为履行本合同的附件或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处)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第二篇: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自检) 检测报告 受检对象名称: 受检单位名称: 检 测 类 别: 声 明

⒈ 本检测报告无“检测专用章”、“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⒉ 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复制本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⒊ 本检测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⒋ 本检测报告涂改无效。 ⒌本检测报告仅对本次检测时的建(构)筑物、设施及其防雷装置(措施)有效。

第1页

批准: 审核: 主检: 编制:

第2页

第4页

共页 第页

第三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并知晓《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事项告知 书》所载内容,并承诺:

1.严格遵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

2.机构的技术人员变动时,机构的检测能力保持相应等级条件的要求。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后及时办理相应资质管理信息变更手续。

3.不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不超越核准的检测资质业务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活动;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情况;不违法转包防雷装置检测服务项目。

4.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活动,不弄虚作假,不发生应排除而未排除防雷安全隐患造成防雷安全事故的情况。

5.按照《杭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事项告知书》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材料的及时报送、反馈。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四篇: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办理机构: 省气象局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1)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 (2)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申报材料; (3)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4)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5)向社会公告。 1~3个月

(1)具有法人资格,或由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防雷检测专门机构;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所有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河南省防雷装置检测员证》且具有规定数量和要求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与检测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5)具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的检测技术标准、规范等文本; (6)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无 收费情况:

1

第五篇: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有效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的防护装置性能的检测。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从事下列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一)从事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

(二)从事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的;

(三)从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技术性检测的。

第六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防雷机构;

(二)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至少有五人以上,其中具有防雷相关专业(气象、电力、电子、计算机、建筑等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得少于检测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50%;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

(四)已制定《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

(六)具有完整的防雷装置检测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三)单位成立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证书》、《法人组织代码证》;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

(五)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制度、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体系、防雷装置检测实施细则等;

(六)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

(七)办公场所使用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八)档案保管设施明细表。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正式提出申请,省级防雷机构直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对材料完备的,应当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不得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第三章 资质评审

第十条 初审单位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十日内将《申请表》及其它所有申报材料一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评审。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成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评审。 评委会由5~9名防雷管理和防雷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评审。评委会在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2/3以上评委同意为通过,并写出评审意见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批合格的,二十日内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在评审后二十日内签署评审意见并退回原送审单位。

第十三条 大型企业从事防雷装置内部检测的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评审。评审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在本企业内部实施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分工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吊销其资质证。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更名、撤消的,应当在批准机构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的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的检测活动。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第十八条 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同时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检测数据和结论。

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从事防雷装置内部检测的机构应当接受相应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抽检,年抽检率不得低于30%。抽检防雷装置合格率低于80%的,应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注销资质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无证检测、超资质规定范围检测等违法行为。对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开展的检测情况组织抽检,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予以吊销,三年内不得申请资质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予以注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转让、出租、冒用、伪造、涂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未按规定年检的;

(三)经气象主管机构抽检不合格、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不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操作,不能保证检测质量,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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