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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通用)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篇: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篇: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医院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

第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具体情况,医务科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医务科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医院统一管理。各科室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医院公章)等,报医务科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 涉源科室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九条 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医院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 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科室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第十条 对放射工作人员具体管理要求:

1.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在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统一安排到卫生部门指定的本院职业病科体检。 2.体检合格后,参加地方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能上岗工作。同时须每两年参加一次复训。 3.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 个月一次)。

4.放射工作人员须到指定医疗科室(本院职业科)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5.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医院时,必须到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及个人剂量监测计。

6.医院不提倡临时工从事此类性质实验室工作,如果确实科研需要,课题组必须要按照医院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章 辐射工作场所管理

第十一条 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项目或实验室内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调拨等项目的相关科室及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资料,以便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 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 放射性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第十四条 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接近。工作人员进出辐射工作场所须登记。

第十五条 对现有的放射性实验室,按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操作量,确保辐射安全。

第十六条 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经专业检测科室进行污染检测,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在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第五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采购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订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具体程序如下:

1.使用科室必须认真填写《同位素(射线类装置)使用申请表》(包括使用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简单操作步骤和废物处理等),由医院安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许可审核、报保卫科备案同意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

2.使用科室持手续齐全的申请表、“准购证”等到采购部门进入采购程序。 3.采购部门根据物品采购到校后情况,及时报保卫科和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备案。

第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移和运输,必须妥善包装,由专用运输工具转移、运输;不得将其随身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 各涉源科室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需要,编写《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射线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地方张贴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涉源科室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 检测记录要妥善保存,接受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涉源科室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涉源科室每年年底向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增加、使用、排污、销毁和监测记录等。

第六章 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废物处理需报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医务科牵头,保卫科、总务科、药械科配合,提出处置方案,由医务科、总务科联系专业机构(科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涉源科室产生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一般要在3个月内送有资质科室收贮),送贮前要存放在本科室原贮存地或医院放射性废源(物)暂存库中,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同时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同位素实验等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同位素包装容器),不得作为普通垃圾由使用科室擅自处理。各科室应按照规范要求将放射性废物集中进行一定的处置,或转移到医院放射废源(物)暂存库储存,然后请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报废,须经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废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涉源科室须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废物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和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等。

第三十条 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处置费用,原则上应由产生科室负责,对于历史遗留等特殊情况,医院予以个案处理。对于今后新购放射性物质需要足够的废弃处置准备费,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 辐射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院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各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科室必须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二条 发生辐射事故(放射源被盗、丢失,放射源污染和超剂量照射,射线伤害事故等),事故科室必须根据情况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辐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涉及到的工作经费由医院、有关科室两级分别负责,医院层面的工作经费由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计划,纳入医务科预算经费上报医院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篇:医院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1

四所楼镇卫生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一、对使用科室提出的设备维修申请,维修人员应及时予以响应和处理。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应详细填写记录,并通知使用科室恢复使用。

二、无法解决的或疑难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三、急救设备,维修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扯皮,而应积极抢修保证临床第一线需要。

四、使用科室要按规定做好医疗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并定期检查执行落定情况。

五、定期深入科室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六、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预防维修(PM),降低设备发生的概率。

七、对保修期内或购置保修合同的设备,要掌握其使用情况。出现问题时,及时与保修厂方联系,对维修结果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并检查保修合同的执行情况。

八、应做好休息时间和节假日的维修值班,确保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均能处理突发的维修要求。

九、保持工作区域的安全与整洁。保管好各种维修工具、仪器,防止丢失损坏。

十、定期召开业务碰头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学习,研究、分析维修中的疑难问题,交流维修心得。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一、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在院长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实施放射科主任对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技术培训计划:计划对医师实行不同影像学方法的轮转学习,力求全面掌握影像学各种方法、以便发挥综合诊断的优势。鼓励高年资主治医师按人体解剖系统分专业深入钻研培养成某一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实施相对固定,定期轮转,掌握放射科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实现一专多能;科主任全面管理好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好各级人员的专业培养和提高。

三、放射培训计划:工作人员准备参加河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组织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知识的培训;做到每个操作人员都进行培训,加强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教育,增强操作人员在辐射工作岗位的可调节性,做到辐射人员轮流上岗,尽可能达到“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所有从事辐射的工作人员每年接受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 监测方案

一、积极配合、协助环保、计量等职能部门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测。

二、定期对设备辐射情况进行监测,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发现辐射量超标对环境或工作人员构成危害的立即上报。

三、对工作人员剂量计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发现辐射量超标者立即通知本人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使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一)本单位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陈峰副组长:彭冬冬成员:杨顺强应急处理电话:0378-4282525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

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4、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5、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6、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放射影像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放射科岗位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科研、教学、医院感染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努力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指令性任务,认真接受医院领导及职能科室的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及质量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月、季、完成总结汇报,反馈并加以完善。

3、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对病人进行及时的诊断和治疗,保证医疗质量。

4、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单,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经常检查放射诊断、治疗和投照质量。

5、经常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组织本科医务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学习、使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技术,开展科学研究。督促科内人员做好资料积累与登记、统计工作。

7、担任教学工作,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8、负责组织本科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地减少医疗纠纷和投诉。

9、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和休假。

10、审签本科药品器材的请领与报销,经常检查机器的使用与保管情况。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一、从事X射线检验工作的人员须经卫生部门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射线检测工作。

二、从事X射线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专业和防护知识训练,提高防护的自觉性。

三、从事X射线检测工作的人员操作前,必须综合具体情况,佩带防护用品,作好个人防护。

四、从事X射线检测工作的人员操作前,须在人体表面具有代表性的部位上,佩带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受照剂量监测。

五、任何新的X射线机交付使用前或现有装置发生任何改变后,都需要对工作场所进行综合的引起外照射辐射声的监测,以便为制订常规监测方案提供依据。

六、 X射线机控制器与管头的连接电缆不短于20m,且工作时控制器与管头的距离应尽可能远。

七、 X射线机进行高压接通时,应悬挂警示灯,并明确告诫无关人员不得在照射室附近逗留。

八、任何与X射线检测无关的人员未经射线防护负责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进入射线辐射区域。

九、 X射线机需设有接地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小于0.5欧姆。

第三篇:医院辐射管理各项制度

辐射防护管理机构

为加强医院辐射防护管理,我院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一、医院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李景贵 副组长:陈 卓

成 员: 高海蛟 田忠卿 田 华

二、辐射防护管理部门:器械科 科 长:陈 卓 维修工程师:田忠卿 仓库管理员:孙斌

三、各临床医技使用科室。

曹县磐石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

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辐射安全检测计划

一、积极配合、协助环保、计量等职能部门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测。

二、定期对设备辐射情况进行监测,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发现辐射量超标对环境或工作人员构成危害的立即上报。

三、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查体,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发现辐射量超标者立即通知本人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使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一)本单位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长: 魏登科

副组长:李景贵

员:冯

斌 丛承利 张贵丰 于瑞发

应急处理电话:0530—3230268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

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4、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5、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6、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放射防护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的放射诊疗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管理体制

我院成立了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确定了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了工作任务与职责。

二、建立放射诊疗管理档案

1、按照不同类别的放射诊疗工作,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了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其它配套仪器设备清单、放射工作人员名单、放射诊疗作业场所分布、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情况预览表、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清单、个人剂量发放登记等明细帐目。

3、每年定期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并建档保存。

4、建立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报等工作档案。

三、 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

1、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对已经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全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检测一次并建立个人剂量检测档案。

3、建立培训档案

对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组织安排岗前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才能从事相应的放射工作。每两年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和体检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 实行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科主任放射诊疗责任制,督促本科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防护安全情况。

2. 科室设置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1人,负责辐射防护及放射诊疗安全工作;每三个月送检个人剂量监测仪,并将检测结果报告科主任及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并持证上岗,并建立个人计量检测档案,定期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查体。

4. 检查医师应注意受检者非检查部位的辐射防护,特别注意对孕妇和儿童的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与解释。

5. 检查医师在检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观察设备运转状况和受检者状况,防止出现意外,必要时应有临床医生、护士在场。

6. 各种设备由各科技师分工负责维护与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防止因设备故障而引起诊疗差错与事故的发生。

7.设备发生故障应由分工负责的技师及时进行检修,或报告科主任并通知厂家前来修理,并做好检修记录,确认设备完全恢复正常后方可对受检者进行检查。 8. 护士应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对受检者进行特殊检查,并在医师的指导下负责接受特殊检查病人在检查中的病情观察及发生意外的抢救治疗工作。

放射防护质量控制计划

一、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二、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要求。

三、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六、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八、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篇:一级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工作制度

1、每日上班后应先开机、开空调。检查病人前先作球管预热,不许在未预热状态下检查病人,及其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在案,维修情况也应记录。

2、进行X线摄影检查前,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和会诊单,价差号码是否准确,严防错号、重号和病人重名重姓。除去病人身上金属膏药等物品。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或上级技师,或在临床取得联系。

3、摄影操作时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诸附件有无固定。危重病人或怀疑脊椎骨折病人应有临床医生陪同。协助移动病人和摆位,以免因摄影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

4、病人检查结束后,应填写曝光条件、日期;特殊摄影应记录摄影体位,最后签名。

5、非本机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使用。

6、保持机房内整洁,下班前要及时关机、关灯和空调,并在机器复位后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放射科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8小时以外以及节假日的X线检查的全项工作。及时做出X线诊断报告。

2、做好当天全科工作统计和登记工作。

3、次日上班前做好科内各室卫生清洁工作,清除垃圾,打好开水。

4、值班期间发现机器、电源或水、暖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总值班人员或及早处理排队故障,以确保次日科内正常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做好自我和患者的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安排休假。

一、 放射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培训、科研、预防、行政管理工作。

2、制订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对病员进行及时的诊断和治疗。

4、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审签诊断报告,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经常检查放射诊断,治疗和投照质量。

5、经常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组织本科人员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学习、使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技术,开展科学研究。督促科内人员做好资料积累与登记、统计工作。

7、组织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检查工作人员防护情况,严防差错事故。

8、安排本科人员值班、轮换和休假。

9、审签药品、器械、办公用品、后勤物资申领单。

二、放射科主治医师(主管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

2、着重担负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参加会诊。

3、审签诊断报告单,按时完成诊断报告。

4、负责投照工作,帮助和指导技士、技术员工作。

三、放射科医生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X线诊断工作,按时完成诊断报告,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3、参加会诊和临床病历讨论会。

4、掌握X线机的一般原理及使用,投照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患者及受检者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科各X射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店里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永平

2、在放射检查前英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受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3、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英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线球管。

4、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尽可能采用数字化X线检查,减少辐射。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配备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2、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

3 《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

3、每年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处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应当尽量以胸部X线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其入口处必须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射线检查必须关好防护门、窗并限制无关人员,如确需陪护,必须向陪防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6、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检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7、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使用受检者转诊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定期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制度

1、设备定期维护(每个月进行一次)

1.1设备机械性能维护:配重块安全装置检查,各机械限位装置有效性检查,各种运动运转检查,操作完整性检查

1.2设备电气性能维护:各种应急开关有效性检查,透视曝光参数(KV、MA、MAS)检查。

1.3剂量监测:每个月进行一次。

2、日常维护(每日进行)

4 2.1每日开机后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如有必须先排除。

2.2对于X线机开机前必先WARMUP后才能工作。 2.3每日工作完后,需清洗机器上的脏物和血迹等。

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监测及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务科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包括如下:

1)外部监测:根据需要联系有监测资质机构对我院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或环境评价。另附现场监测笔录。

2)内部监测:每年指定专人对医院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档案。

3)应急监测:应急情况下,未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进行必要的内部或外部监测。

2、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4、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5、本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6、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放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结合医院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职业病的防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制定本制度:

1、积极参加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2、教育培训内容

①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②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③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防护用品及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⑤作业现场主要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①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办公室组织进行,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②员工在调动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能岗。

③在职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

4、其他要求

①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②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5、每季度进行一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知识学习。

6、本制度自颂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

6 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医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放射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16387-1996)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1、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2、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执行。

3、 严格按批准的“类别”及规定的“项目”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得随意减少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4、 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5、职工应熟悉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熟悉职业病基本知识及有关职业禁忌。

6、在职业检查中如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根据体检部门的建议,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7、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即将离岗的职工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8、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相关人员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1、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3: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4: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北京蓝道尔辐射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5: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收到后,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对于涉及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资料,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2、 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放射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每增补相关内容。

3、 档案内容包括: (1) 放射诊疗许可证档案 (2) 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3) 放射诊疗设备档案

8 (4)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

(5) 放射防护用品与剂量检测仪器档案

4、档案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相关资料。随时、定期地根据放射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相关资料。

5、日常工作中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6、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且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

7、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放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制度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辐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放射专业工作。院内及科室每季度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学习及考核,每二年进行换证培训。

1、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和应急领导小组联合制定放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应急计划培训并作好应急培训记录。

2、参加培训的人员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和应急保障系统、应急信息系统的有关人员。

3、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应急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及辐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险情发生后的应急基础知识、运行组织方式和抢险救助措施。

4、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培训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培训并作好应急培训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5、应急演习

⑴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应急演习计划: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厦门集美东南医院应急小组和有关科室人员参加演习,必要时还应联络各有关单位和公司应急保障系统参加演习。

(3)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总务科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军队辐射防护及卫生行政部门,市环保局进行调查、侦破。

放射科消防管理规定

1、X线机室险除了保证安装机器所需的面积外,还必须有足够的余地,做到环境宽敞、通风良好,以保证正常工作和机器的散热。

2、中型以上的诊断用X线机,应设置一个专用的电源变压器。为保护高压电缆,X线机用的电缆应敷设于电缆沟内,缆沟应封闭,防止老鼠咬坏电缆。

3、X线机及其设备部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4、控制台应置于空气流通、整洁、干燥的场所,切忌潮湿、洒水并应定期检查和保养。

5、组合机头散热不强,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可太长,温度高时,可用电风扇帮助散热。

6、高压发生器及机头不应随意打开观察窗口和拧松四周的固定螺丝,以防落入灰尘。

7、在工作中要经常察听高压发生器或机头是否有异常声响,如有吱吱或啪啪的放电声,应立即停止使用检查维修。

东南医院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 10 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有关规定,医院承诺:

一、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人。

二、设置专职机构(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三、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

四、健全安全、保安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放射线装置的档案,并定期清点。

六、指定专人负责放射线装置保管工作。

七、保证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

八、发生任何涉及放射线装置的转让、转移行为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九、在运输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放射线装置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有专人押运。

十、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十一、每年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十二、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

11 十

三、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电离辐射危害告知书

1、人体受到放射线照射后,可能产生潜在危害;

2、非特殊需要,受孕8—15周的孕妇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其他孕期的孕妇、婴幼儿、少年儿童慎检;

3、要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检查方法时,才用放射线检查;

4、检查时,每次只容许1人进入机房,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6、尽量要求医生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7、有权拒绝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大纲

厦门集美东南医院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大纲

1、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 保证和安全防护。

2、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要求。

3、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 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或者标准。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 计。

5、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 岗前、在 12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 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 档案。

6、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 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7、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 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 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 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 的影响。

8、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 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 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 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 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 X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 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 X 射 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 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 X 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 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 X 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 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 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9、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

13 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 X 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篇:医院感染的分级防护管理制度

1.根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以下内容;

1.1工作人员上岗着装符合要求(工作帽、白衣,必要时戴口罩、手套、隔离裤、隔离衣、防护镜、防护面罩)。

1.2工作人员发生医院感染事件以及锐器伤、化学烧伤应当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1.3进行消毒工作是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2.各类人员均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和公共环境的保护,完成操作或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当及时摘手套,严禁工作人员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宿舍和医院外环境。

3.基本防护

3.1适用对象:在医院传染病区、发热门(急)诊以外的从事诊疗工作的医、护、技人员。

防护设备:医用职业服装、工作裤、内层圆领工作服、工作鞋、戴工作帽和医用口罩。 防护要求: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

3.2加强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可视污染物的操作时的医、护、技人员,进入传染区的医、护、技人员,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发热门诊、SARS病房的工作人员(医、护、技、工、勤),转运疑似SARS和临床诊断SARS患者的医务人员如司机。

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根据诊疗危险程度,使用以下防护用品:隔离衣(进入传染病区时)、防护镜(进入传染病区时,进行可能被体液喷溅操作时)、外科口罩(进入传染病区时)、手套(医技人员皮肤破损或者接触体液、血液可能污染时),面罩(有可能被体液、血液分泌物喷溅时),鞋套(进入传染病房或病区)。

3.3严密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呼吸道传染病患者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时。

防护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可使用面罩。

云溪区中医院 2012 年 1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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