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特殊食品处置制度
制度是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单位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问题特殊食品处置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问题特殊食品处置制度
问题特殊食品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公告、责令整改、责令召回、整改复查、对严重问题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省内各级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外省质监部门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各负其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的机构具体执行。
第五条
省质监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省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汇总和信息反馈;
(二)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三)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监督检查质量信息;
(四)负责对市(州)质监部门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五)负责省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公告等。
第六条
市(州)质监部门职责
(一)受省质监部门委托执行省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州)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省质监部门交办的其它后处理工作;
(二)负责对县(市)质监部门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三)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四)负责向市(州)政府报告监督检查质量信息;
(五)负责市(州)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六)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第七条
县(市)质监部门职责
(一)受市(州)质监部门委托执行市(州)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县(市)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市(州)质监部门交办的其它后处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三)负责向县(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质量信息;
(四)负责县(市)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五)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第八条
质检机构职责
受省、市、县质监部门委托,对后处理企业须复检的产品实施复查检验,并按规定及时提交检验报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负责对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和相关内容进行通报。
第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注重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的分析和运用,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对于某一地区被检查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
对监督检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和区域性的严重质量问题,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可以组织技术专家或者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并及时启用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破产、倒闭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以外,均应针对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等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执行后处理工作的质监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整改工作指导、督办、考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
负责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接到上级质监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2)和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情况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1)上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告知企业现场复查检查内容及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接受后处理整改的企业整改期一般不超过45天(食品可视实际情况适当缩短),具体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企业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应在整改截止日期前10日内向通知后处理整改的质监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负责具体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调查核实后,向企业发出《延期复查企业告知书》(附件7),并报上级质监部门备案,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45天,对季节性产品不得超过90天。
负责具体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应当在企业延期期间内组织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承担后处理工作的各级质监部门应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障辖区产品质量安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注重整改效果,同时根据产品不合格严重程度,有区别的帮助和监督企业完成整改:
对实物质量合格、标签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食品标签被判为较严重不合格的除外),应简化后处理程序, 督促企业限期改正标签,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标签且经质监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为整改合格,一般不再进行现场复查和产品复查检验,不应进行行政处罚。
对实物质量轻微不合格(一般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应积极帮助企业查找原因,进行帮扶整改;
对实物质量较严重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整改;
对实物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整改的同时,可依法查处。
对拒检企业依照实物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企业在接到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及时、主动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产品质量属严重不合格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负责人应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找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库存及售出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销售;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召回、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查找的原因和质监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厂长(经理)学习班或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具体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附件4)和整改报告;
(八)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现场复查验收、复查检验。
第十六条
对需要现场复查的企业,有关质监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7个工作日内,应组成复查验收组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验收。
现场复查验收应根据企业制定的整改方案、整改效果逐条进行核实,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上予以记录。
质监部门在进行现场复查验收的同时,应向有承检能力的质检机构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5)。质检机构应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检验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复查检验,复查检验应按原监督检查方案进行。原产品已停产的,可抽取同类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的检验费用,由被复查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负责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应根据复查现场验收情况和复查检验结果,及时作出复查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附件6)送达被复查企业。
整改合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企业现场复查验收合格。
(二)整改后的产品实物质量经复查检验合格。
第十八条
企业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负责具体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在整改期满5日内实施强制复查。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时,监督检查后处理原则上由企业生产所在地的质监部门负责,需注册地质监部门配合的,应当积极配合。
企业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进行后处理的,负责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应当如实记录。
第四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负责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登记造册工作的基础上,应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制度,其内容为后处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其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整理后的档案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组织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季报制度。各市、州质监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上一季度国家、省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小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以及档案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质监部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质监部门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在公众媒体或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场所予以公告:
(一)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二)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同类产品在省级以上监督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四)拒绝整改、现场复查验收、复查检验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后处理实施部门移送专职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
(二)同类产品在省级以上监督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三)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整改、现场复查验收、复查检验,经公告后仍不执行的;
(五)复查(现场复查验收、复查检验)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质量认证等证书和质量标志的不合格产品,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复查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由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责监督检查后处理的质监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质监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产品如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标题: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版本号/修订号:1/0 章节号:8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1 目的
及时控制、消除紧急情况和事故对产品安全危害可能造成的影响,确保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紧急情况和安全事故发生时,及时作出响应,防止和解决可能伴随的产品安全影响。
3 职责权限
3.1 总经理负责重大事故处理的决策。
3.2 食品安全小组负责识别事故和紧急情况,对情况作出响应并防止和解决可能伴随的产品安全影响。
3.3 各部门负责按本程序要求实施应急情况的处理。
4 工作程序
4.1 应急状况识别:
食品安全小组负责对需要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识别,同时识别出这些情况会给食品带来何种危害,并根据公司、社会和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完善。
应考虑的应急状况包括:
a)突然停水:清洁工序的质量无法保证和食品制作无法继续进行。
b)火灾发生:影响加工或服务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
c)传染病流行:食物和员工有可能成为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d)地震、洪水等天灾:影响加工或服务资源的完整性,从而影响食品危害控制措施 的有效性。
e)突然停电:由电力支持的正在运作的设施设备停止工作,可能导致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变质。
f)食物中毒:本公司服务的人群中出现食物中毒情况,可能不是孤立的事件,采用本
1
5公司服务的所有人都面临着风险 。
g)有害物泄漏:掺杂食品,增加食品中的安全危害。
h)食品供应链的突变:供方的质量事故或供应的中断、运输贮存和分销等合作伙伴的突然改变等会导致公司食品危害的变化。
i)重大植物疫情:原料种植区出现重大规模的植物疫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危害。 j)人为破坏:外来人员或内部员工对公司不满,实施报复行为(如投毒、纵火等)。
4.2 制定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小组应针对识别出的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预先制定应对措施。可考虑的应对措施包括:
a)突然停水:停止车间的作业,隔离未完成制作的原料或中间品,直至恢复正常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对现场和设备、工器具重新清洗消毒,对水质要重新评价,合格后才进行正常生产。
b)火灾发生: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按消防管理要求控制火情,必要时报警处理;火扑灭后应清理现场,对现场和设备、工器具重新清洗消毒,确定设施、设备和工器具满足了管理体系的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灾后应确保火灾原因已经完全消除。
c)传染病流行:在本体系要求的基础上,按当地疾病防控机构指引应对。
d)地震、洪水等天灾:天灾发生时应遵守有关防灾措施。灾后应在确定设施、设备和工器具满足了管理体系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并重新考虑是否要进行食品安全体系的再设计。
e)突然停电:停电将影响恒温库设备运转,在停电期间,恒温库应加强通风、换气。停电还将影响一些加工设备的运作,受影响的原料或中间品应隔离存放,直至恢复正常供电。电力恢复后,应对受影响的设施、设备重新清洗消毒并试运行确保其正常。
f)食物中毒: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组织对中毒者的抢救。同时按《产品撤回控制程序》要求控制危害的扩散。与有关部门一起分析中毒原因,若是公司提供的食品导致中毒,应进一步寻找出中毒来源的原料和采购、供应商情况,以彻底消除中毒源。重新对质量卫生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以及评审,以确定是否有必要修改。
g)有害物泄漏:先保证食品及其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有害物的隔离,预防掺杂和污染。根据有害物的性质和泄漏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h)食品链的紧急变化:针对这些变化引起的食品安全危害重新进行分析和评估,必要时进行食品安全体系的更新。
k)人为破坏:禁止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加强内部人员管理,按报复行为性质报
110、120、119等。
4.3 响应的保障
4.3.1食品安全小组应与当地政府(食品和卫生管理部门)、疾控中心、消防机关、抢险救灾中心、医院等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抢险救灾途径。
4.3.2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突发事件与本部门有关的项目,有计划地对岗位责任人进行应急措施教育和模拟训练,并作好相关记录。
4.3.3 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认为可行并有必要时,可组织训练或演习。
4.3.4 应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规定的设施设备如消防设施、备用电源、应急照明等,以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3.5 保持应急预案所需的标识,包括对应急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标识、应急电话的标识等。
4.4 应急响应
4.4.1基本思想:如发生事故与紧急情况时,应本着“安全第一”的思想行动:
a)当自身面临危险时,应避开危险到安全的地方(不适合特定责任者,如义务消防员、电工、大型设备操作工、安全员等);
b)迅速将危险或事故情况通知周围人员;
c)当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实施应急预案。
4.4.2 紧急状况的发现人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发生状况的部门,并根据紧急状况的严重程序决定是否打
110、1
19、120报警。
4.4.3在应急现场的最高职级的主管应在事情发生的第一时间根据本程序要求采取具体行动,包括:
a)控制事态,寻找原因并给予消除。
b)进行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的疏散。
c)报告其上级主管及直接报告总经理。在上级的授权下进行外部沟通。
d)靠自身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应急指挥者应拨打110或1
19、120、122报警救灾。
4.4.4报警时必须讲明事故地点,联络电话及灾难详细情况,并派专人到路口接警,以争取抢险时间。
4.4.5当紧急状况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影响时,管理者代表要迅速通知顾客,报告事故与紧急情况的内容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必要时与食品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4.4.6总经理决定进一步的响应行动,包括善后和求助等。
4.5 报告与完善
4.5.1应急处理完毕后,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三天内《应急报告书》,向管理者代表报告。
4.5.2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对《应急报告书》进行审查和确认,并按《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单》,要求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针对原因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4.5.3事故处理完毕后,食品安全小组应定期对本程序进行评审和更新。
第三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 目的
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 适用范围
三、 职责
1、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 成立应急组织
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总经理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二、 监测、预警及报告
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 充分识别紧急情况
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
1、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应不上;
3、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
4、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
5、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
6、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表明公司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安全危害;
7、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
8、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9、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
四、 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有信息显示公司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
1)因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突然停电、停汽、停水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时,如果停产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隔离,并确定数量,做好标识,然后做以下处理:抽取样品送化验室检验,如果理化、生化等检测结果符合标准、感官评定符合要求时,将其并入合格品内,以待销售;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则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执行。
2)原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评估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确定处置方式,若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3)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或国家或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时,应确定不合格的产品范围,采取销毁、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若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应急组织应组织相关人员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必要时应修改工艺、工艺参数、预期用途等。
4)当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可能使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安排替代人员,必要时采取培训、招聘等形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5)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急组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对外进行澄清,尽量减轻对公司声誉的损害。
五、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公司应整理保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记录,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四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一、目的
及时控制、消除紧急情况和事故对产品安全危害可能造成的影响,确保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紧急情况和安全事故发生时,及时作出响应,防止和解决可能伴随的产品安全影响。
三、职责权限
1、厂长负责重大事故处理的决策。
2、食品安全小组负责识别事故和紧急情况,对情况作出响应并防止和解决可能伴随的产品安全影响。
3、各部门负责按本程序要求实施应急情况的处理。
4、工作程序
(1)应急状况识别:食品安全小组负责对需要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识别,同时识别出这些情况会给食品带来何种危害,并根据企业、社会和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完善。
应考虑的应急状况包括:
1、突然停水:清洁工序的质量无法保证和食品制作无法继续进行。
2、火灾发生:影响加工或服务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
3、传染病流行:食物和员工有可能成为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4、地震、洪水等天灾:影响加工或服务资源的完整性,从而影响食品危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5、突然停电:由电力支持的正在运作的设施设备停止工作,可能导致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变质。
6、食物中毒:本厂服务的人群中出现食物中毒情况,可能不是孤立的事件,采用本厂服务的所有人都面临着风险
7、有害物泄漏:掺杂食品,增加食品中的安全危害。
8、食品供应链的突变:供方的质量事故或供应的中断、 运输贮存和分销等合作伙伴的突然改变等会导致公司食品危害的变化。
9、人为破坏:外来人员或内部员工对厂不满,实施报复行为(如投毒、纵火等)。
(2)制定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小组应针对识别出的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预先制定应对措施。可考虑的应对措施包括:
1、突然停水:停止产品的作业,隔离未完成制作的原料或中间品,直至恢复,正常供水。恢复正常供水后对现场和设备、工器具重新清洗消毒,对水质要重新评价,合格后才进行正常生产。
2、火灾发生: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按消防管理要求控制火情,必要时报警处理;火扑灭后应清理现场,对现场和设备、工器具重新清洗消毒,确定设施、设备和工器具满足了管理体系的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灾后应确保火灾原因已经完全消除。
3、传染病流行:在本体系要求的基础上,按当地疾病防控机构指引应对。
4、地震、洪水等天灾:天灾发生时应遵守有关防灾措施。灾后应在确定设施、设备和工器具满足了管理体系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并重新考虑是否要进行食品安全体系的再设计。
5、突然停电:停电将影响恒温库设备运转,在停电期间,恒温库应加强通风、换气。停电还将影响一些加工设备的运作,受影响的原料或中间品应隔离存放,直至恢复正常供电。电力恢复后,应对受影响的设施、设备重新清洗消毒并试运行确保其正常。
6、食物中毒: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组织对中毒者的抢救同时按《产品撤回控制程序》要求控制危害的扩散。与有关部门一起分析中毒原因,若是厂提供的食品导致中毒,应进一步寻找出中毒来源的原料和采购、供应商情况,以彻底消除中毒源。重新对质量卫生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以及评审,以确定是否有必要修改。
7、有害物泄漏:先保证食品及其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有害物的隔离,预防掺杂和污染。根据有害物的性质和泄漏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8、食品链的紧急变化:针对这些变化引起的食品安全危害重新进行分析和评估,必要时进行食品安全体系的更新。
9、人为破坏:加强内部人员管理,按报复行为性质报
110、120、119等。 (3)响应的保障
1、食品安全小组应与当地政府(食品和卫生管理部门)、疾控中心、消防机关、抢险救灾中心、医院等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抢险救灾途径。
2、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突发事件与本部门有关的项目,有计划地对岗位责任人进行应急措施教育和模拟训练,并作好相关记录。
3、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认为可行并有必要时,可组织训练或演习。
4、应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规定的设施设备如消防设施、备用电源、应急照明等,以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5、保持应急预案所需的标识,包括对应急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标识、应急电话的标识等。 (4)应急响应
基本思想:如发生事故与紧急情况时,应本着“安全第一”的思想行动:
1、当自身面临危险时,应避开危险到安全的地方
2、迅速将危险或事故情况通知周围人员;
3、当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实施应急预案。
紧急状况的发现人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发
生状况的部门,并根据紧急状况的严重程序决定是否打
110、1
19、120报警。
在应急现场的最高职级的主管应在事情发生的第一时间根据本程
序要求采取具体行动,包括:
1、控制事态,寻找原因并给予消除。
2、进行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的疏散。
3、报告其上级主管及直接报告厂长。在上级的授权下进行外部沟通。
4、靠自身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应急指挥者应拨打110或1
19、120、122报警救灾。报警时必须讲明事故地点,联络电话及灾难详细情况,并派专人到路口接警,以争取抢险时间。当紧急状况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影响时,管理者代表要迅速通知顾客,报告事故与紧急情况的内容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必要时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厂长决定进一步的响应行动,包括善后和求助等。 (5)报告与完善
1、应急处理完毕后,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三天内《应急报告书》,向管理者代表报告。
2、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对《应急报告书》进行审查和确认,并按《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单》,要求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针对原因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事故处理完毕后,食品安全小组应定期对本程序进行评审和更新。
第五篇:满硐乡中学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为及时处理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校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制度。
三、宣传与预警
(一)加强宣传广泛深入开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宣传,结合学习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画、专题会议、专题培训等各种形式,普及有关的卫生知识,提高食物从业人员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卫生管理水平,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预警
1、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校学生食品管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制度的
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制度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四、事故报告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具体分工见附件):组长:副组长:成员: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通报有关信息。
(二)报告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接报24小时值守制度,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做好记录,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并立即向上级报告。监督人员赴现场核实情况,将核实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初步核实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
五、应急处置
1、查封扣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查封扣押可疑的污染或中毒食品、饮水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场所以及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采取控制措施。
3、查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查封扣押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满硐乡中学 2013.9
满硐中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组长:田书山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徐子科 郑宏部 王友胜
付元金 盖群星
赵方生国华
陈跃东 张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