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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通用)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制度是反映和把握规律的重要形式,制度是机制的外在形式,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涵。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是反映和把握规律的重要形式,制度是机制的外在形式,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涵。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一)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1、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

2、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6、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7、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二)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政府法制办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3、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3)、隐瞒、伪造证据。

(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7)、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二、组织领导制度

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1、全面负责对全县卫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2、负责对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制度。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解决执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4、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做到廉政、勤政,爱岗敬业,秉公执法。

5、讨论和依法处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案件。

6、针对执法情况,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

(二)业务科室

1、具体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承办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处理等相关事务,做好执法文书的归档管理。

3、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参与执法工作,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决策工作。

4、负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实施。

(三)执法人员 在职责范围内:

1、贯彻落实全县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到依法行政。

2、承办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协助做好卫生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3、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4、负责处罚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三、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具体事项

1、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办公室承担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2、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每年一次。

3、评议考核的内容

(1)、对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结案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

(3)、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二)奖惩

1、经过考核,成绩显著的执法人员分别予以表彰。

2、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进。

3、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4、工作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核时间

每年的12月或次年1月,结合公务员考核进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乡属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

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

(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吃请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多次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行政部门形象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按下列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行为,责令立即予以改正,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责任人以批评教育;

(二)属于情节较重已经造成损害和较大影响的过错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暂其停执法活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过错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对责任人分别情况予以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属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分别情况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五)因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由乡机关先行赔偿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时限为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标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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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由人事、纪检、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调查属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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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

(一) 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

(二) 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 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过错责任人,应视其过错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制止或行政处罚而不予制止或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不应当场收缴罚款的,而实施当场收缴或者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 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费用。

(四) 实施处罚或承办人处于不正当目的实施行政罚款或超越城管大队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五) 用、私分、毁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可以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六)个人行为或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给大队造成影响的,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个人负责。

全年出现

(一)、

(二)项所列情形的,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出现

(三)、

(四)、

(五)项所列情形的,责令下岗培训,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调离,并给予适当经济制裁,中队不得评为先进。

第九条:一经发现错案线索,城管大队督查中队应当予以里调查,并于3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凡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一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被追究错案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受理复议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八条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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