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民政局的回复
第一篇:医院关于民政局的回复
关于征求意见的回复
关于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的回复
*************:
你办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收悉,认真讨论和研究,*************对该意见无修改意见。特此回复!
********
二〇一*年*月*日
经
第二篇:关于回复征求意见的函
XXX单位:
贵单位发来的《XXXXXXXXX》已收悉,经XXXXXXX单位全体人员认真研究,对该方案无意见。
特此回复!
XXXXXXXX单位 2018年9月14日
第三篇:关于20110115市长信箱的回复
县政府督查室:
我局于2011年1月17日接到紫阳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转来的《市长信箱》督办函。针对网友“知名人士”2011年1月10日20:28:50时在市长信箱里反映“紫阳县高桥镇上街田牛娃经销的商品大多数是假冒、劣质商品,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高桥工商所进行调查核实。
2011年1月18日10:30至10:50,高桥工商所执法人员一行5人前往田牛娃经营处进行突击现场检查。
经查:田牛娃,男,汉族,42岁,身份证号码:422202196807025753,住址:湖北省应城市天鹅镇田咀村老湾9组。当事人田牛娃持有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号码:6124253004086;经营地址:紫阳县高桥镇街道;经营范围:百货、日用杂品、文化用品、针织品零售;组成形式:个体经营;经营方式:零售;有效期:2006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成立日期:2003年4月25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货物进行了仔细检查,未发现店内有假冒、劣质商品,网名“知名人士”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田牛娃执照有效期届满。根据省工商局发出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30条意见中的第二十八条“实施首违只纠不罚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备案、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和亮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涉及前置许可)等及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行政告戒,出具 “行政执法告戒书”,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处罚。”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行政执法告诫书,责令其在15日之内变更营业执照。
田牛娃于2003年在紫阳县高桥镇境内经商,一直诚信、守法经营,服从工商执法人员的监管,经常用摩托车送货上门,所经营商品包退、包换,群众反映较好。7年中未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高桥工商所未接到过一次关于当事人所售商品质量的投诉或举报。根据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巡查有关规定,2010年,高桥工商所对其进行市场巡查3次,均未发现店内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我局高度重视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县局机关和各工商所均向外公布了24小时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局机关:4412315,城关工商所:4426315,任河咀工商所:4427315,蒿坪工商所:4426315,毛坝工商所:4882315,高桥工商所:4912315),在县工商网(http://)也开通了12315网上投诉和经济违法行为举报专栏,全县各乡镇、村委会、学校、企业、超市、商场遍布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以下简称“一会两站”),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领导、社会知名人士被聘请为消费维权志愿者,全县12315快速响应网络已初步建成。省、市工商局也都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12315消费投诉举报电话更是深入人心、反应迅速。消费者如果遇到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均可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网上投诉。2010年,我局建立标准化“一会两站”94个,受理消费投诉109件,处理10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消费投诉调解率达93.58%。履行市场巡查职责近2万次,查处、收缴假冒伪劣商品1.93万件,价值49.7万元,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508件。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注意以下九个问题:
1、保留现场或保留购物服务凭证。
2、先交涉。
3、动作快。
4、实事求是。
5、合理合法。
6、材料完备。
7、进行检测。
8、地址详细,电话号码和联系方法,以保证问题能顺利解决。
9、字迹清楚。
据此,网友“知名人士”所反映商品质量问题,请保存好购物凭证,向工商部门进行实名举报,我们一定会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我局秉承“消费维权是我们的神圣职责,平安和谐是我们的共同追求”原则,热情、公平、耐心处理任何一起消费投诉,我们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也希望社会各界朋友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关于xx同志反映问题的回复
xx信访局:
你局转来的xxx反映xxxxxxxxx的信访件〔xxxx〕xxxx字xxx号文已收悉。收悉你局转来的信访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现已对此案进行了妥善处理,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1、 信访人反映的具体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2、 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理意见。
x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回复
关于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关情况的
回复说明
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
贵所给我单位下发的新地税责字(2009)第07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但对贵所所述的我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事项存在异议,现说明如下:
我司通过招标、拍卖、挂靠程序,(年
月
日)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购买权,该地块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机场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并于2007年10月31日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07-099,(见附件),我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及时付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之约定:“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在2008年2月25日前将此宗土地交给我单位,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三通。”可到目前为止我单位一直并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况且周围基础设施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通标准。据初步计算,现在该土地上有200多亩玉米、500多个坟墓、果树及各种林木200多亩,当地农民仍然在此土地上种庄稼(附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据此我单位既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也未实际使用该块土地,故依照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我公司不应缴纳该块土地使用税。
特此说明。
河南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