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标准
第一篇: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办理办法
一、在职人员:副科以上职务的人员,报组织部审批。副科以下职务的人员报人社局审批。工资关系和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按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上报。
二、离退休人员:到“工资业务办理”群下载电子表格,各单位根据2014.7月审批的离退休人员津补贴标准表上的职务(岗位),保持原顺序填写本次增加离退休费标准(上报时请将2014.7月的审批表带来,以便于核对。),经档案审核后报人社局审批(没有1939年及以前出生的,档案室不需要盖章)。
教育、卫生、交通三系统的档案核实工作请于主管局档案室联系;县直其他单位和乡镇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权限分别与组织部和人社局档案室联系。
退养民师补助标准:中级350元/月,助级和员级260元/月。放在离退休费最后,并在备注栏注“退养民师”。
填报中,注意离休、全薪和退职人员。
三、2014年10月以后工资变动人员:
1、2014.10月以后退休人员要人工填报在职人员表。
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系统中已经处于退休状态,要填两张表,在职表和退休表。在职表手工填,执行时间为2014年10月,备注栏注明退休时间(不是退休费执行时间),退休表,执行时间为执行退休费时间,备注栏注明退休时间。
2、2014.10月以后去世人员补发在世时的工资,注明病故时间,并提供火化依据。如果系统中人员去世,先审批,补发工资时再重新计算补发金额。
3、2014.10月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按变动时间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变动日期要填写清楚。如:张三2014年10月以后岗位变动,执行时间为2014年12月,系统中生成的花名册执行时间为2014年12月,那么2014年10月到2014年11这两个月岗位变动前工资需要手工表审批,在备注注明变动原因及日期。
四、其他:
1、未入编的特岗教师,由各中心学校做手工表,报教育局审批。
2、上述所说的手工表,是指工资系统自动生成打印以外的表,不是人工填写的。
3、2014年10月以后去世人员,抚恤金增资,按审批后的标准补发。
4、大家关注的五险一金扣除方法,暂未结果,先审批工资标准,等候通知。
5、公务员津贴补贴减少额度,按3:7比例从工作性、生活性津贴扣除;事业单位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除(可能造成打卡发放金额减少)。
第二篇: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
施方案的通
知;(转载)
2015年1月19日 10:37 新浪博客
香港文汇报讯本报记者昨日获悉,呼吁多年的内地公务员(大同大学论坛)加薪方案终于出台,涉及范围从办事员到正国级领导,调整时间自2014年10月开始,因此今年1月起加薪料将同时补发去年四季度薪金。调整方案显示,最高级别正国级官员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下同),从7,020元增至11,385元;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由630元增至1,320元。方案还明确,今后公务员工资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有专家向本报记者指出,此次是公务员多年来首次加薪,表面看幅度不小,但实际上由于多年未加薪整体通胀等因素,公务员加薪后收入增加还是合情、合理,而且这次加薪向基层公务员倾斜,是这个方案的一大亮点。
冻结津贴增长 部分纳基本工资
最新的公务员加薪文件由国务院于1月12日下发。文件显示,本次公务员加薪将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在提高各级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要求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的增长,并强调各级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文件显示,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内地公务员体系中最高的正国级官员最高基本工资,由7,020元增至11,385元,最低的办事员基本工资,由630元增至1320元。这显示出,基层公务员加薪幅度更大的趋势。此外,在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后,省部级正职官员津贴补贴减少650元,办事员减少220元。
另外,中央此次明确将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文件指出,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整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对于此次公务员加薪所需财政资金,文件明确将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于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篇:关于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市、县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件5),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件5),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定级标准见附件3。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按照其转正定级时对应的职级减少额度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试用、熟练)期工资标准和期满合格后的定级标准见附件4。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按照其转正定级时对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减少额度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三)调整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和各职级标准。各级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减少后水平和相对应的各职务标准见附件6。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2014年9月30日规范津贴补贴水平对应的新标准执行。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国家方案出台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市、县所需经费,省财政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全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副部级和副厅局级事业单位部分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
1、
2、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件5)。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见习期和初期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见附件6。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见习、熟练)期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见附件7。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
(三)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4)。
(四)聘用在副厅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元;聘任在副厅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20元。
三、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结合本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相关政策,推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一)调整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相应调整。指导线和控制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和减少后绩效工资水平确定(调整后各类别绩效工资指导线标准见附件8)。
(二)规范基础绩效工资标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参考调整后绩效工资水平指导线,按照同层级同水平同标准的原则,统一制定了基础绩效工资标准。各层级事业单位按照减少后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执行相应的基础绩效工资标准类别。类别标准和各类别分岗位等级基础绩效工资标准见附件9。各级各部门原则上要按照新标准执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会计核算。各单位要充分测算所需经费,客观评估资金筹措能力,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申请调整绩效工资水平。超出调整后指导线的单位,超出部分所需经费不得申请增加财政补助,同时要坚决杜绝欠发、超标发放现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平衡好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水平关系,对其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作出科学评估,确保合法合规。
(四)科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当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重新确定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单位经费承受能力,据实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保持单位之间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五)修改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按照新的工资结构、绩效工资水平和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修改完善本单位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坚持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主要依据的原则,细化指标体系,充实考核内容。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导,确保绩效工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国家方案出台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五、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对部分市、县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组织实施
(一)全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等人员,每月按同职务离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400元增加退休费。
(四)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五)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l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本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市、县所需经费,省财政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组织实施
全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江苏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 2011-01-0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1月4日发布新近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从2011年2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960元调整为1140元,增加180元;二类地区从790元调整为93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从670元调整为8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
7.8元调整为9.2元;二类地区从6.4元调整为7.5元;三类地区从5.4元调整为6.5元。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省政府2011年1月4日第一次常务会议的主要议题,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具体措施,也是大力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积极信号。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收入。过去的一年,我省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态势,全省就业形势也因此保持稳中向好,全年新增就业超过120万人,连续六年超百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2%。通过直接增加低收入职工的工资,可以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普通劳动者。二是有利于吸引劳动力有序流动。在外来务工人员即将返乡之际,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发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引导信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职工队伍,吸引农民工就业,为企业来年开工提供相对充裕的人力资源。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借助最低工资标准的刚性规制,指导督促企业随着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逐步增加生产一线职工工资,促进发展成果共享,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协商,并征求了13个省辖市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别是充分考虑到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现状,较好地体现了保民生、促就业、调结构、扩内需等若干要求,以及适时、适度的原则。
稿件来源:厅劳动关系处
发布日期: 2011-01-04
第五篇:2015事业单位涨工资最新消息 教师工资调整细则(图)
2015事业单位涨工资最新消息 教师工资调整细则(图)
2015-08-07 00:00 搜房网综合整理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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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事业单位涨工资最新消息,人社部负责人表示截止7月底事业单位涨工资已完成,2015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出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兑现包括三点,首先是所有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都增加;其次是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提高了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工资调整向基层人员倾斜。本文附上教师工资调整细则
2015事业单位涨工资最新消息,人社部负责人表示截止7月底事业单位涨工资已完成,2015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出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兑现包括三点,首先是所有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都增加;其次是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提高了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工资调整向基层人员倾斜。2015事业单位涨工资涨了多少?这里附上2015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让你了解清楚。同时送上2015年教师工资调整细则!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事业单位涨工资向基层倾斜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表示,截至7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已全面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了兑现工资的办法。这次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是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的。为尽快兑现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初步计算并扣缴个人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兑现相应增加的工资。这次工资调整,不是简单的提高工资水平,而是一次完善工资制度的改革,重在“建机制、调结构”。这次调资工作中,一是调结构。为了进一步优化工资结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提高了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二是重基层。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主要是增加级别工资,基层资历较长的公务员虽然职务较低,但级别和级别档次相对较高,可以拿到较高的工资。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建立了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在乡镇工作时享受,离开时取消。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基层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职级晋升提高工资待遇。三是建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近期要每两年调整一次基本工资标准。此外,严肃纪律要求,这次调资明确了两个前提条件:对没有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据人社部门介绍,此次调薪不是简单的加工资,而是重在优化工资结构。陕西一位公务员向记者透露,在扣除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后,自己拿到手的工资比之前涨了71元,虽不及全国300元左右的平均值,但“能涨就很满足”。 分享到:责任编辑/wangzhenqian相关新闻
2015事业单位涨工资最新消息 教师工资调整细则(图)搜房网综合整理/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