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制度是反映和把握规律的重要形式,制度是机制的外在形式,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涵。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
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0-11-22 14:0
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 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3.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1)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3)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4)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5)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6)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7)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4.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1)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2)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3)调查取证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5)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6)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7)是否违反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8)卷宗材料中是否体现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适当;
(9)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1)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5.行政强制程序的内容:
(1)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
(2)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
(4)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的情形;
(5)是否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其他行为。
6.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程序的内容,针对个案,参照执行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7.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1)是否一案一卷;
(2)封面是否按规定填写;
(3)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5)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8.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9.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1)执法工作现状;
(2)是否有行政不作为行为;
(3)是否有越权执法行为;
(4)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0.具体行政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11.罚款、收费的收缴情况;
12、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13、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2.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
3.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4.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5.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对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
的责任。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在实施监督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被监督部门在接到执法监督文书后十五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告区政府法制机构。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部门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按过错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务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可建议区政府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轮台县环保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环保执法监督,防止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化,特制定监督检查制度。
二、局党支部负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廉洁勤政、纠正不正之风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法规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负责审核。
三、各科室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公正、适当、准确、及时。
四、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局长与各行政执法人员签定责任书,职责清楚、任务明确。
五、各科室公开各类制度和标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六、局内行政执法实行季度、半年、监督检查,年底进行综合考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按《轮台县环保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七、实行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每年年底印制"行政执法征求意见书",下发到各有关企业和环保社会监督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环保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网址。
九、严格请示汇报制度,较大执法事项实施按级审批和呈报备案,防止执法随意性。
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坚持每周半天学习制度,每年开展二次法律法规讲座,并进行法律法规考试,每半年一次工作总结,以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法制观念。
第四篇: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局执法领导小组有权对本部门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社会上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执法人的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二、
局执法领导小组有权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查询,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违法或者执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或执法不当的材料,报本局行政负责人进行审查,然后交执法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对执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局制定的《错案追究制度》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错案责任人和有下列执法违法、违纪现象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1、截留、私分、使用、损毁罚没物品的;
2、对不使用省统一制定的罚没款发票和没收财物单据的:
3、在执法中为牟取私利,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截取私分罚没款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局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篇: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一、在泽州县安监局的领导下并受其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建议撤销原批准。
七、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具体情况必须采取紧急应急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
八、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不少于两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员,必须首先出示有效地监督执法证件。
九、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在监督检查中,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发现问题及隐患和对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经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安全执法人员签名保存,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执法人员要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大队报告。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遵循依法检查,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到位的原则。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按照执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和上级部门的总体部署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