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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通用)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篇: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篇: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及其营业机构。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印有固定格式经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据。重要空白凭证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它或者具有支付手段的作用,或者表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划转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省联社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招标、印制、征订、分发及检查、监督工作;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核算及销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分发衔接工作;县级

1 联社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使用、核算情况进行管理,并负责组织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工作。所有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以下简称“会计单证”)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财务会计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会计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种类

第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贷款还款通知单、收回贷款本息凭证、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存款证明书、储蓄存单、存款存折、一本通存折、零存整取存折、银行卡、股金证、行内汇划贷方补充报单、大额支付专用凭证、小额支付专用凭证、农信银支付专用凭证、同城资金清算系统贷方补充报单以及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代理类业务凭证等。

第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信用社签发凭证,由信用社填写对客户具有承诺作用的凭证,如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二是客户签发凭证,由客户购领签发使用的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商业汇票等;三是代理签发凭证,由委托方提供、银行代为出具、证明业务有效的空白凭证,如代收费发票等。

第七条 信用社签发凭证和客户签发凭证的种类、格式、联次、颜色、防伪要求及用途等,由中国人民银行或省联社

2 等部门根据具体业务要求统一规定,代理签发凭证由业务委托方统一提供。

第八条 核心业务系统中根据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状态分为未使用、在途、在库、可用、已使用、作废、销毁、挂失、质押、冲正、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截止、结清等。其中正常状态包括:未使用、在途、在库、可用、已使用和结清;非正常状态包括:作废、销毁、挂失、质押、冲正、公示催告和公示催告截止。在途状态是指:在调拨过程中,由凭证调出方发起调拨,接收方还未做接收确认的凭证状态。在途凭证当日必须入库。在库状态是指:中心库、分金库凭证入库后未调拨的库存凭证状态。可用状态是指:营业机构凭证管理员和一般柜员尾箱中的凭证状态。凭证中心库、分金库凭证管理员库存凭证状态必须为“在库”,营业机构凭证管理员库存凭证为“可用”。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

第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记账法,按凭证种类设立分户账。各营业机构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辅助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调拨及库存情况,以备事后查考和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统一以每份(本)1元人民币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纳入核心业务系统核算,信用社签发凭证和客户签发凭证应管理到号。凭证号码在系统中

3 应登记正确,印有冠字号码的,应按系统规定输入冠字号码,不得以其他字符替代。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收付按照“先收入后记账,先记账后付出”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各单位凭证管理员应按月将重要空白凭证明细账与有关登记簿、报表、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表、账账、账簿衔接,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与核算使用的各种调拨单、领用单、登记簿、销毁清单等均应按照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征订

第十四条 会计单证实行计划管理,省联社每年下达2次空白账表凭证用量征订通知,各办事处、市联社应指导县级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当期库存并参照上期和往年同期各种凭证用量,合理匡算后编制凭证用量计划,由办事处、市联社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

第十五条 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重视凭证用量的计划工作,防止因计划不合理造成凭证浪费。

第十六条 对计划外追加用量,应提前上报并说明原因,由省联社与承印单位联系印制事宜。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印制

第十七条 会计单证的印制遵循“统一管理、计划控制、

4 保证供应、杜绝浪费”的原则。

第十八条 会计单证由省联社统一制定印刷标准、组织招标、选定承印厂家,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九条 会计单证的印制实行统一质量、统一定价,由省联社与确定的印制厂家签订合同,按期下达印制计划。

第二十条 省联社负责统一管理各类凭证的冠字号码和凭证顺序号,每份凭证号码全省唯一。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在使用会计单证过程中发现凭证印刷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省联社。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会计单证印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重要空白凭证调拨

第二十三条 县级联社收到上级财务会计部门或承印厂家发来的重要空白凭证,凭证管理员应根据征订计划表和运送清单,逐项清点接收,并在运送清单上签章,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纳入凭证中心库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机构按照级次分为中心库、分金库和营业机构。中心库一般设在县级联社,负责与其他中心库或系统外部(如印刷厂)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往来调拨,以及辖内营业机构凭证的供应和库存凭证的保管。分金库一般设在信用社、支行,负责与中心库及营业机构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往来调拨,以及指定区域内营业机构凭证的供

5 应和库存凭证的保管。营业机构负责与中心库或分金库及营业柜员进行凭证调拨,以及库存凭证保管。

第二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分为机构间调拨和机构内调拨。机构间调拨指中心库、分金库和营业机构间的相互调拨,机构间调拨包括中心库间调拨、中心库与分金库间调拨、中心库与营业库间调拨、分金库与营业库间调拨;机构内调拨是指在同一营业机构内凭证管理员与一般柜员间的调拨。

第二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应固定专人,提前备案,严禁代领。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实行双人专车运送,专箱(包)封存。

第二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临时短缺,县级联社之间调剂使用由办事处、市联社办理;分金库之间调剂使用由县级联社办理,营业机构或一般柜员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凭证调剂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领取凭证时必须在系统内预约,调拨预约受理后不得主动撤销,已受理的调拨预约必须在约定的日期内处理完结。上缴凭证时,可不进行预约。机构间调拨时,系统生成的“机构间重要凭证调拨单”作为调拨依据。

第二十九条 县级联社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核定每个营业机构和一般柜员每种凭证库存数量。营业机构库存按

6 1个月的用量掌握;一般柜员尾箱库存按1周的用量掌握,但每种凭证最多不能超过200份。

第三十条 凭证调拨时,各级凭证管理员应首先审核申领人是否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权限,不得将凭证调拨给无使用权限的营业机构和柜员。员工卡只能由县级联社营业部或者为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统一办理员工卡的营业机构领取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凭证管理员调拨凭证时原则上要按照凭证号码由小到大的顺序调拨。

第三十二条 分金库从中心库调入重要空白凭证时,由分金库填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调拨(领用)单”(以下简称“领用单”),加盖预留印鉴,到中心库办理领用手续。中心库凭证管理员接到领用单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配发重要空白凭证,并在领用单填明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起止号码,在领用单第一联加盖印章,在系统内作凭证出库处理,打印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和“机构间重要凭证调拨单”。第一联领用单连同重要空白凭证交领用人,第

二、三联领用单和重要凭证调拨单作表外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分金库凭证管理员清点凭证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9-登记簿”,在系统中作凭证入库处理,打印表外科目记账凭证,领用单作记账凭证附件。营业机构从分金库或中心库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比照分金库从中心库领用凭证手续办理。

7 第三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必须坚持双人在场,当面点清。分金库或营业机构到中心库领用凭证时,应当场拆箱清点小捆包装数量(连续纸类重要空白凭证应查看起止号码);营业机构到分金库领取凭证时,应按凭证最小包装单位当场清点数量;柜员间调拨时,应当场逐份清点。

第三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只有在“在库”状态才可以进行凭证的机构间调拨,只有在“可用”状态下才可以做柜员间凭证调拨,只有“在库”与“可用”状态的凭证才可以作废,只有在“作废”状态的凭证才可以进行销毁。

第三十五条 营业机构内部调拨只能由凭证管理员发起,调出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应在“柜员间凭证调拨单”上签字确认。一般柜员间不得调拨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机构内调拨时,对于能实现系统销号(包括通过交易手工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凭证管理员填制一联“重要单证领用销号单”交二次销号人员进行再销号;对于手工销号的凭证应填制两联“重要单证领用销号单”分别交凭证使用人和二次销号人员进行销号。

第三十七条 在调入重要空白凭证时如发现多缺,应将整批凭证退回调出社,并开具书面证明,说明发现凭证错误的过程、多缺数量、起止号码,加盖经办人、证明人名章、单位业务公章交上级财务会计部门;属印刷原因的,逐级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通知凭证承印厂家具体落实。

第七章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

第三十八条 凭证使用人应按凭证号码顺序签发重要空白凭证,不得跳号使用;柜员对外出售凭证时应按号码顺序出售。

第三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应坚持销号制度。能实现系统销号(包括通过交易手工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凭证使用人不需进行手工销号;不能实现系统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凭证使用人应在使用时进行手工销号。联行类重要空白凭证,由会计主管在凭证使用当日进行二次销号;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可由会计主管、事中监督人员或换人在凭证使用当日进行二次销号。二次销号时应逐笔注明销号日期并由二次销号人签章负责。二次销号应重点审查非正常状态凭证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第四十条 各营业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移作他用。属于内部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由客户签发,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不得将重要空白凭证带出营业场所签发。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作为教学、练习用具,如因技术比赛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县级联社分管主任批准后领用,发出时由凭证管理员加盖“作废”章,用后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领用人、凭证管理员共同检查无误后登记销毁。

9 第四十一条 加强机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由系统打印输出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手工填制。

第四十二条 因系统故障或人为失误造成会计凭证打印不符合要求时,应经会计主管授权后进行重复打印、手工补制,或按规定对该笔业务冲正后重新办理。第四十三条重要空白凭证使用过程中(出售或签发)中发现多页、缺页、错号、要素有误等缺陷凭证时,应登记入库留查,并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每天进行账、证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营业机构因办理业务需要在其开户机构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不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但应加强管理,按规定做好销号和二次销号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代理签发凭证不需进行二次销号。

第八章 重要空白凭证出售

第四十七条 对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对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验证客户身份,并根据客户业务量适量出售,严禁由信用社工作人员代客户购买、签收重要空白凭证。

第四十八条 开户单位撤销账户时,应将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号码、份数等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注明,连同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并交回开户机构,经

10 办人员将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系统内凭证数量核对无误后,将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剪角并加盖“作废”章,作当日凭证附件。若收回重要空白凭证较多,经会计主管审核,可暂时入库保管,按规定集中清理销毁。单位不能交回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并保证承担相应责任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九章 重要空白凭证保管

第四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实行专库(柜)存放。保管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条件。营业机构非营业时间存放重要空白凭证的,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卫措施。经办人员临时离柜应入箱(屉、柜)加锁。非营业时间,营业机构库存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于库房或具有防盗设施的凭证室内。无人值守的营业机构,非营业时间不得留存重要空白凭证。

第五十条 县级联社应加强凭证库房管理,合理划分正常凭证区域和作废凭证区域,凭证按类别有序存放。库房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凭证空箱等杂物。

第五十一条 各级机构均应设立凭证管理员。县级联社具备条件的,可配备2名大库凭证管理员,实行双人管库。人员少的营业机构,凭证管理员可由一般柜员兼任,但从中心库或分金库调入凭证后,应立即调拨给相关柜员,不得留存非自用种类的重要空白凭证,留存的自用种类的重要空白

11 凭证数量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一般柜员尾箱库存数量限制。会计主管不得兼任凭证管理员。

第五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必须坚持印、证分管分用原则,柜员制劳动组合方式下允许一般柜员同时持有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

第五十三条 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个人负责制,由领用人负责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定期轮换,县级联社凭证库管理员至少每2年轮换一次,其他营业机构的凭证管理员至少每年轮换一次。

第五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由于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将凭证移交他人时,应抄列凭证交接清单,与接收人和监交人共同核点库存,并与有关账簿进行核对。无误后双方登记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交接由会计主管组织并监交。

第五十六条 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如有丢失,应立即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作废声明,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详细注明,并将作废声明附登记簿备查,同时组织查找,通知有关网点协助防范,以后如因丢失的凭证发生经济纠纷,其责任由原领用人承担。

第十章 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和销毁

第五十七条 营业机构对停止使用、客户交回或填制错

12 误的重要空白凭证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经核点无误,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封存后入库(柜)保管,按规定交县级联社集中销毁;数量较少的可由营业机构按规定作废后做当日凭证附件。

(二)客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当日凭证附件或按规定集中上缴、统一销毁。

(三)经办人员办理业务过程中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作当日相关凭证的附件。重要空白凭证作废需订入传票时应剪角,无磁条重要空白凭证自右侧中间沿45度角向下剪角,有磁条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按磁条对角线剪角破坏磁条信息。作废凭证各联次应加盖“作废”戳记和“附件”章并由会计主管审核签字。

第五十八条 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县级联社统一组织销毁,销毁工作应在停用后6个月内完成。

第五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工作由财务会计、审计、监保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并监督销毁。销毁前,应成立销毁小组,负责对拟销毁重要凭证进行清点整理,编制一式两份“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并在系统中做作废、销毁处理,同时制定销毁方案,对销毁时间、地点、方式、职责分工、押运路线、应急预案等做出安排。销毁方案及销毁清单应报请县级联社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销毁时,财务会计、

13 审计、监保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应同时在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销毁后,保管人员应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一份清单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一份清单报送上级会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重要空白凭证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条 办事处、市联社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重点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核算、销毁及检查监督情况。每年对县级联社中心库至少查库一次。

第六十一条 县级联社应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定期对库存凭证进行清查核对。会计主管(不设会计主管的为网点负责人)每旬对本网点柜员使用中的重要空白凭证查库一次。会计主管和主持工作主任应每月对所辖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使用、结存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县联社会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所辖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保管、库存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辖属营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检查完成后应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以备查考。信用社主任会同会计主管、联社主任同会计部门共同查库时,不区分主要查库人和参与查库人,分别计算查库次数。登记查库记录时应明确到某时某分。

第六十二条 营业日终,二次销号人员应对柜员凭证库

14 存进行核对。

第六十三条 系统每日打印“柜员凭证明细单”后,二次销号人员应将“柜员凭证明细单”和二次销号记录核对一致,并在“柜员凭证明细单”上签字确认。“柜员凭证明细单”和使用完毕的一次销号单(一次销号使用手工销号的)、二次销号单附当日传票最后做附件。第六十四条县级联社应按规定领用、保管、使用、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要空白凭证被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暂行)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1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凭证。按照用途分为存款类、贷款类、结算类和其他4个类型。存款类包括:各种空白存单(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出国人员存款证明书、借记卡卡片等;贷款类包括:借款借据、贴现凭证、收贷凭证等;结算类包括:各种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系统内资金划拨单等;其他类指股金证。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由各市州、县联社财会部门负责。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涉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印制与保管

第五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或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在定点厂家印制。

第六条

各市州、县联社按季向定点厂家报送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厂家按计划安排印制。市州、县联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均不得自行印制或外购重要空白凭证(向人行或其他开户行领取的除外)。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各级信用社应指定专人(库管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工作。做到领发手续严密、保管安全可靠。库管员变动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调运

第八条

市州、县联社到定点厂家调入重要空白凭证。市州、县联社的库管员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加盖联社公章。由库管员和1名财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到定点厂家办理调运事项。定点厂家凭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验来人身份后,登记领用凭证种类、数量、启迄号码并办理出库,库管员认真清点,进行质量、数量和号码段的配对检查,随同人员复核无误后,共同在定点厂家的出库单留存联上签字认可。

重要空白凭证由定点厂家送货上门时,市州、县联社先将盖好公章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传真到定点厂家,不得仅用电话联系。重要空白凭证送到时,市州、县联社按照上述要求接收。 第十条 信用社到县联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主管共同到县联社办理调运事项。信用分社(储蓄所)到信用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共同到信用社办理调运事项。调运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市州、县联社调运凭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调运工作应在规定的在途时限(最长不超过1天)内完成,由双人专车押运,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信用社不得越级调运重要空白凭证,县联社(信用社)根据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调运申请发放,不得随意下拨。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之间不得调剂重要空白凭证。

第四章

领用与核算

第十三条

柜员领用。柜员所保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柜员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柜员交接。柜员间因轮岗或需调剂重要空白凭证时,办理交接。

第十五条

柜员上缴。柜员因工作变动或重要空白凭证停用,要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交回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十六条 对外出售。凡由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信用社指定柜员出售给客户,严禁出售给非本社开户客户。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登记好种类、数量、启迄号码后将重要空白凭证交予客户清点,由客户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上签章认可,并在收费单上加盖全部预留印鉴。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柜员不得将重要空白凭证置于桌面,要入箱、入屉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使用,严禁移作他用,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严禁带离柜台使用。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经会计主管同意不得擅自手工填制。

第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经柜员填制(打印)使用后,如不属系统自动销号处理,则应进行手工销号处理。

第二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要认真清点使用和结余数量,做到日日清、班班结,账实一致,并入箱入库保管。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以份为单位,全部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要在表外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按领用单位(人)分凭证种类设立账户,按收、付发生额及结存余额予以核算。保证重要空白凭证的账、薄、实相符一致。

作废待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表外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设立专用“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账户进行核算。销毁完毕之后及时销记。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薄、领用(交回)单、销号单、作废、销毁清单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作废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期间错填和客户交回的已注销重要空白凭证,当时进行作废处理,作出明显作废标记(盖作废章、打孔等)后,交与会计主管装订入当天的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已停止使用或损毁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及时进行批量作废处理,编制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清单,登记种类、数量和启迄号码,并对作废凭证货物做出明显批注妥善保管,待上缴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经清理后,要及时上缴县联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作废清单上加盖公章。县联社收到并清点,与作废清单核对无误后入库保管。

第二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省联社负责审查批准并监督市州联社的销毁工作;市州联社负责审查批准并监督所辖县联社的销毁工作;县联社负责集中收回辖内待销毁凭证,在未经上级联社审批并监督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信用社(分社、储蓄所)无权销毁,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在1个月内上缴;各柜员严禁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

负责销毁联社要成立有审计、财会人员参加的监销小组。监销小组对所有封包查验无误后组织销毁。销毁方式必须是化纸浆或者焚烧,确保干净彻底。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盘点,单位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使用、保管和库存情况1次,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盘库2次。如发现遗失、缺号等现象,立即进行凭证挂失处理,编制挂失凭证清单,请示当地人民银行在金融系统公告并报告上级联社。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除挂失处理;如确实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信用社要严格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建立重要空白凭证被盗、被抢、丢失等事件的紧急预防机制。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未设专人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未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原则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核算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重要空白凭证调运、领用手续不合规,控制不严密,对使用、保管情况的检查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发生重要空白凭证丢失、去向不明、被盗、被抢、毁损等事件的;

(六)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善引发各类经济案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普通会计凭证的印制、调运、领用、作废和销毁等,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 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 1 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 凭证印制

第九条 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

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二、各指定印制企业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业务凭证样本》及其对重要空白凭证防伪功能的规定印制凭证,严禁擅自改动样本格式。

三、各指定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履行向XX市商业银行所做出的服务承诺书中关于安全保密、设备保障、成本管理、工艺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库房管理、服务管理、运输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责任。

第四章 空白凭证的调运

2 第十条 凭证请领实行“请领日期预约”、“身份自动核验”制度。凭证领取必须由综合业务凭证管理系统设定的凭证专管柜员办理。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运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分行到总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由领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取手续后,凭有效柜员权限卡刷卡签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必须做到双人专车押运。

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不得越级直接向总行或印刷厂调运凭证,也不得跨越总行向其它分行调剂凭证。网点之间不允许直接调剂凭证。柜员之间不得擅自调剂重要空白凭证,对交班或确属业务临时需要的,应经主管柜员授权后办理往入往出业务。

第五章 凭证保管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保管”办法。凭证库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应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及监控等安全设施。日中业务人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柜(箱)妥善保管。每日营业终了,业务人员应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随同现金装箱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必须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出入库时间领用人签字等内容。各支行必须由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凭证经管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标准选择配备。

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必须分开保管。

第六章 凭证领用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 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业务主管人员签章后向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营业网点应根据本网点业务量的大小酌情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分行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的用量,营业网点一次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柜员一次不得超过1周的用量。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六条 网点柜员领用凭证必须由主管人员审批授权。网点和柜员之间的凭证发放与领用、上缴与收回必须做到逐份清点、当天发放、当天领用,当天上缴、当天收回。柜员之间的往入、往出业务应于当天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柜员因工作职能范围变动,或因凭证停用等管理需要,须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按规定移交或上缴网点凭证管理人员,不得滞留。

第七章 凭证出售

第十八条 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收费凭证并加盖全部预留印鉴方为有效。购买一般凭证并用现金结算费用的可不加盖预留印鉴。

第十九条 各支行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验明客户身份,有预留账户密码的,应由客户在隐敝的情况下自行输入账户密码予以认证,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登记簿并由客户签收认可。

第二十条 由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网点指定柜员出售。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给非我行开户客户。

第八章 凭证使用

第二十一条 属于我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印、押、证”分管分用。业务人员在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序号连续使用,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标记,剪下右上角凭证号码后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剪下的凭证号码贴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作废的银行卡,应从磁条中进行段剪角或打洞破坏磁条后纳入废卡管理。严禁跳号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不准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备用。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经业务主管授权不得擅自手工填制。重要空白凭证只能套打,不得自行打印。

第二十三条 凡由本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使用。

第九章 凭证核算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一律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纳入表外科目,按种类分户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凭证管理核算应执行当天业务、当天记账、日清月结制度。各营业网点发生凭证业务时,必须在营业终了前将重要空白凭证借贷发生额进行批量记账。因通讯等问题造成记账不成功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手工补记账。业务人员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换人账实核对,每月必须核对表外账户与库存登记簿,按规定进行账实核对,以确保账簿、账实相符。

5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各营业网点必须每天使用系统交易进行账实核对,以确保账实相符。对发生不符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十章 空白重要凭的注销与挂失

第二十七条 客户销户时,应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不得短缺。开户银行对客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当场切角作废,并填写“客户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三份,由双方核点签字。客户对申购的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丢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申购客户负责。

第二十八条 因客户自行填错等原因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客户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申请书”,银行凭以注销凭证号码。

第二十九条 业务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立即进行切角、打洞或加盖“作废”戳记,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条 各支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凭证库存盘点,如发现网点或柜员凭证丢失、缺号等现象,立即进行凭证挂失处理,编制挂失凭证清单,并上报总行。同时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挂处理;如确属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第十一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要严格遵照凭证销毁管理权限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各支行负责审查批准并监销所辖的销毁凭证工作; 6 负责集中收回下属各网点待销毁凭证,在未经总行审批并监销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毁凭证。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客户交回和已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造具清单上缴各支行加封入库妥善保管。分行造具销毁重要凭证销毁清册,按照凭证管理权限报总行批准销毁。网点不得长久保管待销毁凭证;各柜员不得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凭证。

第三十三条 总行要认真审查各支行有关待销毁凭证的报告及其清单,适时安排组织辖区的凭证销毁工作。各支行要按照总行安排,对已作废凭证进行凭证销毁处理,编制销毁清单。

第十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与核对

第三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一、专项检查由各支行涉及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每日营业结束前,应当每日由网点负责人或者业务经办人员应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柜员的库存进行检查并核对实物与账务记载一致。

2、分行结算管理部应当每1月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3、分行分管副行长应每季度对辖内网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被查面必须达100%。

4总行结算管理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5、总行分管副行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二、全面检查由总行或分行领导、稽核、计划财务或结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全面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情况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专项检查的情况和对存在问题处理的情况。分行组织的全面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检查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每次检查,应当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登记簿”,写出评语。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意见,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十六条 任何时间发现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账实不符,都应当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总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凡盗取、套取、伪造存单(折)及其他有价单证,利用假挂失、骗取和冒领客户存款者。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予以行政处分,并视其情况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以下其中一条者,视其情节每次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登记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二、不执行凭支行,网点支行领导签批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领取凭证;对领取的空白重要凭证不及时拆包,双人逐张核点,抽验质量、及时入库等造成差错的。

三、不按规定对空白重要凭证分内、外库保管,分处存放保 8 管。

四、没有按规定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的相关登记簿,没有做到专人、实时登记。并按日核对,造成帐实不相符的。

五、未坚持对已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销号控制。

六、未按规定在营业终了将重要空白凭证装入专用箱入库保管。

七、将重要空白凭证交与他人管理、将客户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交给非购买单位人员的。

八、让客户签发属于银行签发的空白重要凭证的。

九、跳号发售或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的。 十

一、营业门柜(网点)重要空白凭证超限额的。 十

二、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上缴有关部门的。

十三、重要空白凭证、会计资料保管不当,造成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火灾等损失的。

十四、没有对注销、作废、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按规定操作程序进行处理者。

十五、其他违规操作。

第十四章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XX市商业银行总行解释、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日开始实施。此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相抵触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篇: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txt我这人从不记仇,一般有仇当场我就报了。没什么事不要找我,有事更不用找我!就算是believe中间也藏了一个lie!我那么喜欢你,你喜欢我一下会死啊?我又不是人民币,怎么能让人人都喜欢我?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犯罪活动,维护信用社和客户资金安全,促进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及有关结算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联行报单(特约汇兑往来凭证)、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营业网点、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由信用社按使用计划上报联社统一印制,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第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运送、出入库和保管的各个环节都要严密,有关人员要随时提高警惕,严防盗窃、丢失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 金库、营业部是我社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分发的唯一部门,各营业网点只能按规定领用,保管,以保证营业需要的重要空白凭证。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领用、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各营业网点要设立“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总分账和登记簿,专门用以反映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金库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于金库中重要空白凭证专用文件柜;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放入保险柜入柜保管。每日营业终了必须装箱加锁入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在办公室、营业厅等场所堆放并过夜。

第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贯彻“印、押、证分管”的原则。

一、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人员:金库配备管理员一人,各营业网点由专职会计专职管理重要空白凭证。

二、“印、押、证分管”的原则,即出纳管印章及联行专用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分别由两人分管;各营业网点对外签发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由记账员签发,出纳员盖章,以便相互制约,相互核对。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专职会计,不得兼管各种业务公章。

第九条 各部门之间的重要空白凭证需要调剂使用的,须上报财务稽核科批准、备案。 第十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任何人均无权超越规定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各种重要空白凭证严禁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及经办员名章;严禁携带重要空白凭证外出办理业务;严禁违章签发重要空白凭证;特别是非一线人员,更应自律。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作为教学、练习用具。如有技术比赛需要,须经财务稽核科备案后,在出库时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技术比赛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清点,并经换人复核后按规定销毁。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重要空白凭证一律以假定价格每份一元为会计核算计量单位;

二、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借方反映重要空白凭证收人或库存数量,贷方反映重要空白凭证出库或使用数量。该表外科目以表外科目借贷方传票为记账依据,以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为附件;

三、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设立登记簿。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出售、使用时均应逐笔记载登记簿,同时记录号码。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人应将各登记簿余额之和与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余额核对一致;登记簿的号码应与实物号码核对一致。 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领发手续

一、确定专人领用。各分社的重要空白凭证只能由各分社主任或专职会计到金库凭加盖印鉴且已经会计人员记账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领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交由他人代领。金库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凭会计人员已下账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分发重要空白凭证。

二、指定领用时间。每周一为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时间,其余时间不办理领用(周一为节假日除外),各分社要合理确定库存数量,储蓄存单、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每次领用不得超过十本。

三、规定领用手续

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实行先记账后领用,即领用时先在营业部记账,再到金库根据营业部发放号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金库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根据已记账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发放重要空白凭证,各分社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当日入账,严禁逆程序操作。

四、各营业网点领取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手续

(一)各部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根据业务专柜的业务量和保管条件,掌握分发给有关业务专柜经办人员;

(二)业务专柜经办人员领用时,应在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加盖领用人名章;

(三)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以业务专柜填写的“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一联作表外科目贷方传票,进行会计分录:(贷)重要空白凭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然后配发重要空白凭证,另一联退业务经办员;

(四)业务专柜经办员领回时按领用单点收无误并交复核员复核,然后装箱加锁人库保管,领用单作表外科目借方传票,进行会计分录:(借)重要空白凭证。加盖经办人和复核员名章。分别种类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数量、起止号码;

(五)业务专柜经办人员于每日营业期间,应将内部所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逐笔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记录使用凭证号码及使用日期,并注意核对号码的衔接。待用完一本后,按规定填制表外科目贷方传票销账,会计分录:(贷)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四条 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手续

一、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应先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信用社印鉴后提交开户所在网点。

二、信用社经办员抽出该存款户的预留印鉴片,审查“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上是否盖有全部预留印鉴,并折角验对印鉴;检查该领用单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原所领凭证是否已将用完,核定所写的种类、数量(一般每种每次只售一本);按规定计收手续费、工本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由小到大分发并另盖本社名称条戳和存款人账号(不得交由客户自盖);将该凭证号码输人电脑以便执行销号制度;填制表外科目贷方传票,按种类、数量销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在传票、登记簿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后,全部交复核员复核。

三、复核员经复核无误后加盖名章,按领用单收费后当面向客户交清,并要求客户在柜面按类别逐项清点够份数。

第十五条 客户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收回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手续:由于各种原因,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信用社必须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收回,由信用社对该重要空白凭证注销作废。其处理手续先由客户根据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数量、号码填制一式两联“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连同剩余的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信用社,经信用社验收剩余的重要空白凭证无缺,剪去右下角并加盖“作废”戳记,并在该账户领用凭证记录处,注明收回重要空白凭证的张数和号码。然后将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第一联(黑色),连同剩余重要空白凭证附于当日传票后面。第二联(红色)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员名章退交存款人。

第十六条 联行报单、存单(折)等不得交由非经办员或客户填写。如填写错误作废,要加盖“作废”戳记,附于当日传票后,并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注明。

第十七条 已停用或残缺、污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切角作废加盖“作废”戳记并统一上缴后,由信用社社集中销毁。销毁前必须造具“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 由联社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批准后进行。销毁时应由联社相关人员负责监销,应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销毁后应报联社备案。会计分录:(贷)重要空白凭证。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

第十八条 对我社各单位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由各分社主任和财务稽核科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 各分社主任每月要对本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全面自查至少一次。

二、 信用社财务稽核科每月对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检查至少一次

三、 信用社财务稽核科每季对金库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检查至少一次 第十九条 对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的几点规定

一、检查内容是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检查时做好记录,作出评语。对实施细则执行好的进行表扬;对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改进措施,并记录在相应检查登记簿上;凡账实不符,要立即组织力量追查原因,并将情况向领导汇报。

三、对违章操作的要在全社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并按《四川省农村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农村信用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过去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篇:第一章 第三节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

第一章 运营基础知识

第三节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都是银行凭以办理资金支付的特定凭证,必须加强管理,严密手续,堵塞漏洞,确保安全。

一、定义

重要空白凭证指银行印制的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二、分类

(一)重要空白凭证分两类:

1、甲类重要空白凭证(以下简称“甲类凭证”)包括银行汇票、本票、存单、存折等,均由银行签发。未启用银行卡及未领用银行卡,视同甲类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乙类重要空白凭证(以下简称“乙类凭证”)包括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商业汇票、贷记凭证等,由客户购领签发使用证。

(二)有价单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种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三、印制

全行通用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印制。分行特有重要空白凭证,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交由总行办公室安排统一印制,如遇紧急、特殊情况,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由分行自行印制并向总行办公室报备样张。

四、核算

(一)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备忘科目进行核算,以一份一元或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重要空白凭证不得移作他用,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各级机构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要空白凭证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核对账实,并在登记簿作出记录,签章备查。

核心系统使用凭证批号控制、区分不同印刷批次或版本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凭证批号由总行运营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印刷批次或版本变化,从0开始按序确定并通知总行及各分行相关部门。

(二)有价单证一律纳入备忘科目控制,以面值金额列账,会计部门按种类、期限、面额分别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出纳库房建立“有价单证保管领用登记簿”。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人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将库存数量、金额与日计表上的备忘科目有关余额核对相符,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

有价单证一经兑付,应加盖兑付章戳,以明付讫。储蓄有价单证兑付时,除加盖付讫章外,还必须切角破坏。对印坏或签发时填错的储蓄有价单证,作为当天收储、兑付处理。

五、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使用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保险箱)保管的办法,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贯彻“印、押、证三分管”,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盖印章,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换人掌管,必须由交出人、接收人当时当面卡清大数、核对细数,办妥交接手续。接收人发现重要空白凭证包装异样的应拆封清点,并做到拆包时查捆验号,拆捆时查扎验号,拆扎时查本验号,拆本时逐页验号。若发现多缺错号情况,经会计主管验证后,查明原因调整备忘科目账户余额。

有价单证调运时视同现金调运办理。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做到会计岗位管账,出纳岗位管证,专管人员变动办好交接。

2 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应打洞破坏。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销毁,应由保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造具销毁清册,报送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章,再报经上级会计主管部门批准。稽核部门根据审批后的销毁清册进行抽查、审核、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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