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对外工作流程
第一篇:事业单位对外工作流程
事业单位面试热点:政府食堂对外开放
【材料】
2016年12月12日11时30分,江苏省泗阳县政府食堂准时开饭,来自史集街道的王维奇、陈业瑞、刘传航等3名农民工各自端着盘子,跟县里的机关干部们一起排队打饭,然后与干部们坐在一起用餐。这个机关食堂价格实惠,午餐9元就能吃饱吃好,而且对社会无门槛开放,大大方便了附近的民工和居民。
【解析】
市民与机关工作人员在一个锅里打饭,一张桌子共餐,更显亲切,用餐过程中,市民可以感受机关公务人员真实的用餐现状,对身份特殊的公职人员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而机关工作人员接触各行各类的群众,可以聚集更多的民意和传递更多的上层信息。通过用餐互动交流,既增进了感情、又增长了见识,既打破了神秘、又消除了隔阂,拉近了彼此的距离。
政府内部食堂通过对外开放,低廉的价格会吸引就餐人员不断增多,势必会增加食堂的收入,这在很大程度上会缓解由就人员不稳定带来的成本压力。同时,还可以把机关食堂的一切放在阳光下晒一晒,在公众的眼皮底下,公众监督的力量也才会更强大,这对奢侈浪费、公费大吃大喝会起到很好的监督警示作用。
机关食堂对社会开放需要因地制宜,既要保证干部与群众消费的平等,同时也不能加大财政负担。政府后勤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食堂的管理,既要保持“略亏”服务特色,又要满足多样化就餐需求;既要保证政府工作人员正常的就餐和休息秩序,又要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既要使食堂供应的饭菜品种多样、价廉可口,又要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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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对外协工程施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121209
第八条 外协(包)单位要履行施工协议中的各项要求,按施工条款有序展开施工,施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与甲方施工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不得擅自施工。
第九条 施工用电部分,外协(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受电柜(箱),柜(箱)内安装电度表。甲方负责将电源接至受电柜(箱)进线端子。受电柜(箱)至甲方电源柜间电缆由施工方提供。施工协议中对施工用电有具体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其它水、汽、风等设施的使用,参照施工用电并根据具体条件和施工协议要求办理;
第十条 外协(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操作、执业道德,要求施工方一线管理人员有较高的施工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能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随时调配材料, 达到节约材料、场地的目的。
第十一条 外协(包)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完、料净,场地清”。要求施工人员在每次完工(比如下班完工)时,要做到将不能保存的材料(比如已经搅拌好的砼、沙浆等)用完,能保存的材料清理分序堆放。现场结构件制作边角废料清理干净,净化施工现场。焊接工作结束后,将电焊机电源断开等;第十二条 外协(包)单位要按照甲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参加工程项目的各种会议,解决平衡施工中的相关事宜和问题,以保证工程(检修)等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针对现场应急事件,外协(包)单位要及时与甲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取得联系,以便妥善解决;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我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工程设备部和所在分厂、车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所辖分厂、车间要履行协调、指导、监督职能。
(一)施工用电、用水、用气及在施工中外协(包)单位需动用甲方设施或对车间生产造成不便的,应做好协调工作;
(二)负责为施工单位指定地点放置施工材料;
(三)对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的要联系外协(包)单位立即处理;
(四)监督工程项目质量、进度,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按计划得到落实;
(五)对外协(包)单位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行为、施工安全、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负考核责任。考核单上交工程设备部,由工程设备部落实执行。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外协(包)单位,每项罚款500-1000元。对拒不执行及拒不整改的外协(包)单位,处以2倍到5倍罚款;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所辖分厂、车间,未尽到协调、指导、监督管理职责的,每项罚款100-300元。
第十八条 外协(包)单位提出的施工改进建议,经甲方审核采纳后,工程(检修)工期提前、工程质量显著改善,贡献突出的,每项奖励1000-2000元; 第十九条 因外协(包)单位责任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按工程设备部已下发《设备事故(故障)考核办法》处理。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考核,按工程设备部已下发《技改、大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是《技改、大修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补充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贯彻到公司各分厂、车间及外协(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工程设备部。
第三篇:《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 对外投资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 对外投资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绩效[2008]397号
颁布时间:2008-3-17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第36号部长令),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36号部长令),结合北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但不能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经费不足的一种经济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以单位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举办经济实体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
事业单位不得为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进行担保。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应采用招标等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实施。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从严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出租、出借应按要求提供的资料: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5.产权登记证;
6.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7.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对外投资、担保应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1.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5.能够证明实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6.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以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7.产权登记证;
8. 对外投资、担保使用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对外投资、担保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9.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国有资产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国有资产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屋的出租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屋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必须在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进行,进行充分的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包括专人负责,财务单独记账等,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条 行政单位各项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各项国有资产使用收益,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同时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签订的有关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协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有关项目认真进行清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后,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单位的预算安排及资产配备上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监督,完善管理制度,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制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行政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07]21号)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此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将国有资产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单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照职能分工和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市级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市级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实施具体管理,应当确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市级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二)预算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核。
(三)市政府机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四)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的《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批复单》盖章后分别回复市政府机管局、预算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单位。
第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市级行政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入资产的原始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拟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单位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五)拟承租承借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六)与拟承租承借单位(人)签订的协议意向书;
(七)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八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向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出借。承租承借单位(人)不得转租、转借。
第九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应当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同时,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经盖章后分别报送市政府机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保持一致。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复同意后,单位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确认;资产出租出借到期收回或提前收回后,单位应及时变更系统卡片信息。
第十四条 每个会计终了后,市级行政单位应按照资产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布置要求,提交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报告,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政府机管局。市政府机管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和预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三)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前,市级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并仍在进行中的出租、出借事项,应在本办法下发后的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将出租、出借事项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补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认定。预算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认定情况报送市政府机管局、市财政局备查。
第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篇:企业对外宣传工作汇报
黄河钻井五公司外宣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我们黄河钻井五公司按照总公司统一部署和要求,按计划、分阶段地认真做好外宣工作,并在上级宣传部门指导帮助下,认真落实总公司宣传工作会议精神,以公司“科技领先、文化制胜、人才强起、绿色低碳”四大发展战略为主线,以争第
一、立排头、扛红旗为目标,大力加强外宣工作,现就几点做法与同事们交流:
一、认真策划、抢占阵地,促进了外宣工作良好开展 按照总公司统一部署,我们积极抢占人民网、石油经理人、百度胜利贴吧、QQ微博等外宣阵地,大力宣传报道公司在生产组织、精细经营、技术创新、科学打井、后勤服务、人才建设、维稳帮扶等各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特别突出对主题活动、提质提效、“心田”工程、青东5“一体化”管理、党建思想文化工作等经验做法的宣传。其中,《石油经理人》杂志通过对李迅、许军富、代尊江等人物事迹报道,大力弘扬石油人爱岗敬业、拼搏奉献、勇于创新的主旋律;在人民网胜利频道栏目,重点宣传党建思想文化“心田”五法,运用多种形式,对发生在一线井队里的困难帮扶真实故事进行广泛宣传,树立了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另外,申请注册了公司QQ微博、新浪微博等,以照片及简短的语言对外宣传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思想文化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加强领导,强化运行,保持了外宣工作高效开展
为做好外宣工作,公司召开了基层党支部书记宣传工作会议,向基层干部认真传达了外宣工作的文件精神,强调外宣工作在统一思想、鼓舞士气、引导舆论和树立形象上的重要性,要求基层干部提高认识,把外宣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实,并把外宣工作列入政工考核项目,从而使基层干部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公司成立了由公司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宣传部门主任任副组长的外宣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从一线井队优选了政治素质高、写作水平高的人员组成外宣报道组,建立了外宣工作QQ群,从而壮大外宣队伍、拓宽信息来源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健全制度,规范考核,进一步提升了外宣工作水平 为保证做好外宣工作,调动基层通讯员工作积极性,制定了《黄河钻井五公司基层通讯员考核制度》,把外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每月进行考核,年终进行表彰。加强通讯员学习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制定外宣通讯员培训计划,印发学习材料,邀请上级领导和外宣专家进行授课,不断提升外宣工作水平。组织经验交流座谈会,共享外宣工作心得,不断促进外宣工作水平共同提高。公司外宣人员围绕上级单位的工作重心任务,对公司良好的经验做法、员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积极进行外宣报道。对于网络上发布的公司新闻信息积极转载,大力营造良好的外宣氛围,不断提升公司外宣工作水平。今年截至目前,黄河钻井五公司在人民网用稿36篇,胜利贴吧发布、正面回复贴子16篇,腾迅、新浪微博发布、转发、评论公司相关微博1400余条。在总公司
宣传工作考核中排在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