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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版软件的危害有(大全)

使用盗版软件的危害有第一篇:使用盗版软件的危害有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最近一段时间里不少企业都有此遭遇:突然收到某软件公司的律师函,主张企业正使用某款软件未经授权许可,构成侵权。要求该企业停止使用或补正授权,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由。

使用盗版软件的危害有

第一篇:使用盗版软件的危害有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最近一段时间里不少企业都有此遭遇:突然收到某软件公司的律师函,主张企业正使用某款软件未经授权许可,构成侵权。要求该企业停止使用或补正授权,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引发一个诸多企业关注的问题,即作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盗版)的软件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使用,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为《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例中,计算机软件被视为作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软件保护条例》被视为著作权法的特别法。对最终用户的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行为进行定性,涉及到主体“最终用户”的界定和“使用”行为的界定两个方面。广义而言,所谓“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是指所有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最终消费的人,即以自己运行使用为目的的用户,既包括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用户,也包括非商业使用目的的用户,当然,不包括将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享有版权的软件再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的用户。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是目

前司法实践中追究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其将“使用”明确限定于“商业使用”,这被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即将“非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解释为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从而为私人家庭、非营业性办公场所购买与使用“盗版”软件提供了免责保护。因此,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讨论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更具实践意义,本文的讨论对象也限于此。

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兼具作品性和功能性,作为最终用户,无疑更注重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使用,而从著作权法原理而言,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关键是对其作品性中复制权的保护,因此仅对复制性使用进行规则。实践中,最终用户要实现软件的使用目的,必需经过“装机”和“运行”两个环节。“装机”原理是将软件源程序复制到计算机内,“运行”则是通过调用复制在计算机内的软件程序,将该软件作品再现于使用者的面前。因此,软件最终用户在实现软件功能性使用目的时无法离开对该程序的复制。因此,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纳入规制范畴,正是基于该复制性使用。按前述司法解释,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是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定性。后两者规范的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作品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软件的最终用户,其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的行为应以擅自复制软件论处。

承担民事责任中的过错问题

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上,就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是否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以及在确定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过错等问题曾经存在较大分歧,且现

在也不是非常明朗。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前述规定是关于著作权违法侵权行为的一般性的规定。软件条例第三十条对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该规定使用了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概念,在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而根据软件条例起草人的回忆和解释,该条的目的是要解决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实践中一般认为,该条所规定的软件复制品持有人指软件复制品装入计算机等设备运行而使用软件功能的行为人,而不包括仅仅持有软件复制品,未利用设备使用、运行该软件的行为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最终用户的侵权判定上,并未考虑使用人的主观因素,即只要存在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否主观存在过错,均应该承担停止“应当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法律责任。但在侵权赔偿责任方面,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主观上无过错的善意复制品持有人,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理解为,善意的最终用户没有义务就已经发生的使用行为付费。但值得注意的是,软件最终用户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必然与过错原则相联系,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就是说,即使是善意的最终用户,如果使用的是侵权软件,也必须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才能继续使用。但值得思考的是,该处继续使用由谁确定,合理费用应为多少,由谁确定?该条文判断,立法者应是考虑到利益平衡的需要,最终用户以支付使用费为条件,获得软件使用的法定许可。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样规定的必要性似乎值得商榷。因为如果最终用户使用的是侵权复制品就必须停止使用的话,那么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自然会权衡利弊。如果停止使用导致的损害大于购买或租用正版软件支出的成本,那么他必然会向权利人购买或租用软件以确保继续使用的权利。而是否购买,费用多少,都应是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该规定看似允许利益衡平,实则有司法干预合同自治事项的嫌疑,并导致实践争议。

第二篇:拒绝使用盗版软件承诺书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此,我本人承诺:

在XXXXXX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不随意下载或使用非经授权使用的办公软件,如有违反,将由我本人全权承担由此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

承诺人: 承诺日期:

拒绝使用盗版软件承诺书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此,我本人承诺:

在XXXXXX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不随意下载或使用非经授权使用的办公软件,如有违反,将由我本人全权承担由此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

承诺人: 承诺日期:

第三篇:企业使用盗版软件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9月10日—10月10日,商业软件联盟和中国软件联盟“正义之举” 反盗版奖励活动在全国范围展开。这一活动的开展,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这一话题的关注。对此,业内专家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战略管理咨询中心主任陈枫表示,我国针对软件侵权的法律模式将日趋与国际接轨,因此,企业使用盗版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企业需 要清醒地意识到对于非法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再也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企业软件正版化已经备受各方重视,因为在中国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用户应用正版软件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使用盗版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据统计,近年来中国软件业的规模迅速扩大,销售收入年均增长超过40%。2006年,整个软件业销售额达4800亿元,软件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近几年来对软件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视,不断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根据2001年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盗版软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赋予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因此,任何超出该范围的使用行为都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并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枫说,目前在国际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已将非法安装并商业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列为刑事犯罪,并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事实上,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脚步也一直没有停止。以我国香港为例,2004年《版权( 修订)条例》生效,条例中明确规定凡于复制服务业务过程中管有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公司企业最终用户商业使用盗版),即属刑 事罪行。新修订的《版权条例》提高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刑罚,香港法院务求执法措施能发挥实际成效,加强对违法者的阻吓作用,在过去的几年中每年都有数十起对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提起的刑事起诉,多名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而被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随着我国相关政策不断颁布落实、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短短几年内我们看到,我国针对软件侵权的法律模式将日趋与国际接轨,企业需要清醒地意识到对于非法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再也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事实上,我国政府也正在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刑事执法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及时移送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

在国家政策法规陆续出台和完善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使法律法规得以有效落实。例如,今年年初,江苏省版权局与南京市版权局合作,根据权利人投诉,对南京市7家企业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获涉嫌盗版北大方正、Windows、MS-office、AutoCAD、 SolidWorks、Pro-enginee r等多种中外软件。与此同时,湖北省版权局也查处了7家非法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8月,河北省泊头市某汽车模具制造公司因擅自使用没有合法授权的UGS公司的软件产品,经相关人员向商业软件联盟举报而被权利人以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院调解,该公司接受并履行与权利人的和解协议,赔偿软件权利人 70万元并采购100万元的相关正版软件。举报人也获得了相应奖励。这起民事诉讼案虽以被告与权利人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和解而告结束,但它再次给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软件正版化是大势所趋

陈枫表示,随意复制软件产品似乎是终端用户不经意间的行为,但却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在行业发展和企业运营中,最终用户盗版都像是一颗毒瘤,给行业、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予以铲除。尽管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再三强调盗版的危害,但仍有

不少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盗版会给企业自身带来的各种不必要的风险。

从另一方面来讲,软件厂商在新产品开发和现有产品维护、升级的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正版软件的销售是厂商收回成本、不断创新、为用户提供持续服务的保证。如果大量的企业用户使用盗版软件,软件厂商投入的高额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成本将无法收回,也就大大影响了软件厂商不断创新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如果任由最终用户盗版行为泛滥下去,那么“未来有一天,我们将无软件可用”的预言也就绝不是危言耸听了。他最后说,不断完善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都是以强制性的手段限制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只有企业真正意识到软件正版化对于软件行业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对使用者自身的实际价值,才能够自觉地应用正版软件,从而有利于形成软件行业整个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国家版权局许超谈使用盗版软件问题

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的心中都存在着一个误解:“制造、销售盗版违法,而使用盗版并不违法。”很多人都还不知道,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也是违法的。为此,记者特地采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许超副司长,请他就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性问题作了阐述。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是违法的。

记:目前,很多人对使用盗版是不是违法的问题并不清楚,往往认为“制售盗版违法,使用盗版并不违法。”这样的看法对吗?

许: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地对制造、销售盗版的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很清楚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对仅仅使用盗版产品的行为,法律并没有作出违法性的规定。

但是,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上,情况是不一样的,人们所说的“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是违法的。

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使得法律保护必须延伸到最终用户的领域。

记:为什么法律不对其它使用盗版的行为作出禁止,而只对使用计算机盗版软件的行为作出禁止和违法的规定?或者说,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受到了一些特殊的保护,这是为什么?

许:这是由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所决定的。计算机软件具有与别的作品不同的两大特点:一是它的功能性、工具性很强。一般的作品,如小说、油画等作品,只有或主要用于欣赏的作用。而计算机软件则具有很强的工具性。

二是它很容易被复制,而且质量不受影响。在用模拟复制法复制作品时,复制品的质量与原件会有一定的差距;而计算机软件运用的是数字复制法,复制品与原件没有差别。而且,与音像制品的复制相比,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更为简单。这一特点犹为重要。

这两大特点的存在,使得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要与别的作品不同,不仅要在制造、销售领域予以保护,禁止违法复制和销售,而且要把法律保护沿伸到最终用户的领域,对软件最终用户的非法复制和非法使用也要作出禁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最终用户的合法使用和违法责任作了规定。

记:那么,我国法律是怎样对“使用盗版软件”的违法性作规定的?

许: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此作了有关规定。主要是其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对最终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二)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

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全部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合法持有软件者的几项权利,即合法购买后,可以将软件装机、备份、为实际使用的需要作些修改。但是,如果要出卖这套软件的话,则须将备份删除;修改的软件也不能随意向别人提供。按这样的要求行事,才是合法的使用,即通常所说的:“每一台电脑要用一套正版软件”或“每一套正版软件只能用在一台电脑上”。

为什么要对计算机软件的最终用户的权利作出如此严格的限制呢?因为软件的复制太容易了,如果法律不对用户的复制行为加以限制的话,就不会有什么人去买正版了,软件开发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了。

这条指的是合法持有软件的用户的权利,至于非法的持有者(包括非法购买的和借用他人的)就没有装机、备份、修改的权利了。

【第三十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这一条列举出具体的侵权行为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其中第

(六)项就是非法复制。大家需要明白这一点:装机就是复制。把借来的或非法购买的软件装入电脑,就是非法复制,因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软件的提供者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这条规定的是,如果在不知道软件是侵权物品的情况下,商店进了盗版软件或消费者购买了盗版软件,侵权责任由盗版软件提供者承担;但必要的话,不知情的持有人仍有义务销毁盗版软件,其所受损失可向提供人追偿。

上面这三条规定,涉及的是最终用户使用软件的权利和非法持有、使用软件的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使用盗版软件是违法的。

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和合同法两种方式来保护软件的合法使用。

记:其他国家对最终用户的合法使用计算机软件或者说对“使用盗版软件违法”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

许: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著作权法中对此加以规定;一种是通过合同法来加以保护,软件包装上明确印有购买者的使用权利范围,如果购买者超出范围使用的话,就构成了违约。追究盗版软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要分情况而论。

记:既然“使用盗版软件违法”,是不是意味着软件公司可以向每一个使用盗版的用户甚至每一个使用盗版的家庭用户提出销毁和赔偿的要求呢?

许:规定“使用盗版软件违法”,与使用盗版软件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中间还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而论。应认为,对非过错而拥有非法软件的个人使用者,由于其危害性不大,且因其非过错地获得这套软件的财产权,这时,著作权人的权利并不足以压倒持有人的财产权。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应要求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若是盈利性地将非法持有的软件运用于商业性活动中,则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如销毁、赔偿等。因此,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对此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能非法使用软件。

使用盗版软件既有害也违法。

记:现在公共场所中打出“使用盗版有害” 的标语。对“使用盗版有害”这句话,您

是怎么看的?

许:使用盗版,不管是盗版图书、盗版音像制品还是盗版计算机软件都是有害的。对使用者来说,首先是对自己的精神有害,要培养出健康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明意识不是简单就能做到的,经常地、长期地使用盗版对自己的精神是有害的。对国家来说,消费者大量地使用盗版产品,给国家的税收带来损害,给国家的投资环境产生损害,也给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损害。

这是从广泛的角度谈使用盗版的有害,至于说到使用计算机盗版软件这一特定领域,那就不仅有害而且违法了。

第四篇:软件企业如何克服盗版的影响

作为一名软件工程的学生来说,我们将来大多数都要进入软件企业进行工作,因 我国的软件企业再近些年快速发展的同时,盗版软件也随之猖獗起来,为什么盗此我们得密切关注盗版现象对我们的影响,尤其是对我们将来要进入的软件企业产生的影响。 版软件会蔓延这么迅速,其实根据身边的现象不难看出,使用盗版软件已经见怪不怪了,甚至在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就正在使用盗版的win7,和盗版的office软件,究其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拿应用软件:《Microsoft office 2010》来说小型企业正版:2999元、盗版:6-7元、由上可见,盗版具有价格,可退换等特点。

那么可想而知大多数人会选择盗版便不足为奇了,可是这样表面上看来盗版软件的用户得到很大的利益,其实盗版软件的用户得不到最起码的保障,如果用户发现盗版软件有问题那也只能自认倒霉了,其实有些人会说不在乎反正也不值几个钱,可是如果人人都使用盗版软件的话,那软件公司怎么运转起来,整个软件市场会呈现混乱的现象,不仅会对软件企业造成影响,同样会严重打击我们这些将来在软件行业人的自信心的。同样使用盗版软件你也会遇到很多正版软件不会遇到的问题,那么一旦遇到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呢。盗版软件无疑就像是盗窃,把自己的利益架与破坏软件市场的合理性上,严重影响软件市场的正常管理和税收。盗版软件,极大地干扰了正版软件的正常销售,且盗版软件制作商和销售商千方百计逃避管理和税收,会直接造成软件出版、发行方面国家税收的巨额损失。其实有的盗版软件还有好多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会含有病毒之类的,那时自己的利益便会被侵犯,让自己成为了盗版的受害者的。

那么既然盗版软件有这么危害,为啥还屡禁不止,最显著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盗版软件价格的低廉,所以软件公司是否在满足自己盈利的情况下适当的降低,只有价格下降了,人们才可能接受正版。但这并不能治本,克服盗版的影响,软件公司仅仅靠自己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也得大力支持,消灭盗版的影响,政府应当适当的在税收和财政支持,降低软件公司开发软件的成本,同样也可以对那些买正版软件的消费者一定的优惠,对软件的售后保障,定期询问使用情况,为消费者提供技术支持,我想只有消费者觉得自己购买正版得到了好处,我想他们也不会去买盗版了吧。软件公司也要树立好的形象,宣传正版的好处,盗版的坏处,同样我们也应当象虎门硝烟那样对那些盗版的软件和盗版的软件行业进行打击,加大在盗版软件上的执法力度,软件公司能否开发出不能进行盗版的软件呢。

克服盗版软件必定会是软件人要一起努力的长期攻坚战,人们现在可能还认识不到使用正版的好处,那么软件公司是否可以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重新思考下,或许现在人们还是会使用盗版,那时因为经济水平还不高,要是人们经济水平高了,会不会就不适用盗版了,就像人们有经济能力的话,就不会使用山寨手机一样了呢,那也说不定,所以我觉得软件公司现在的重点就是开发更好的软件,降低成本,使正版软件不会那么贵,同样能不能对软件的

安全性进行加固,让他更难被盗版呢,希望在多年以后软件公司可以不再受到盗版的软件,而我们都能使用正版软件,毕竟谁喜欢盗版呢,克服盗版必将是软件公司们的一等需解决的问题。

第五篇:中国盗版软件分析

关于中国盗版软件的浅析

如今电脑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学习,娱乐的重要工具。相信熟悉电脑的人都知道,电脑由两大部分组成:硬件、软件。硬件就是电脑的基本设备和配件,如CPU,内存,主板,显示器等组成。硬件的性能好坏基本上决定了计算机的好坏。但是电脑的硬件再好,没有软件,说白了就是裸机,那就是废铁一块。没有人能用得了这样没有任何软件的电脑。所以,软件对使用者来说便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了。

而软件,有些人风趣的将它分为两类:盗版软件和正版软件。正版就不用解释了。对于盗版软件,比较科学、规范的定义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盗版,即俗语“D版”。这侵犯法律,购买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当代中国,盗版行业欣欣向荣,广大民众对于盗版软件的使用亦乐此不疲。

为何盗版软件在中国如此繁荣昌盛?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价格。以下是图形图像行业的几个例子:
AutoDesk 3ds Max Design2009 售价23800元
ADOBE Photoshop CS4 for Windows(中文) 售价4850元
AutoDesk AutoCAD 2009 售价32850元
ADOBE Illustrator CS3 13.0 for Windows 售价2610元
COREL CorelDRAW Graphics Suite X3 售价7600元
V-Ray for 3dmax 1.5(这只是一个插件而非大型程序!) 售价11540元

就拿我们最熟悉的Photoshop来说,几乎每个人的电脑里都装有这款软件,而我队的板报设计也全是利用此款软件进行制作。再如我队科学发展观迎检时的短片,也是用<<绘声绘影>>此款非共享软件编排的,在市场上,一张正版的《绘声绘影》安装碟要400元。再比如Microsoft 2007,售价3000元;Windous xp,售价300元;Windows7旗舰版,售价2460元。就算便宜的家庭版,也要399元,还是在旗舰版的基础上阉割了许多功能,比如只能有三个磁盘分区限制的操作系统。在我们三排,一张Windows7安装碟至少为10台笔记本服务过,换算成正版的价格,那是24600元,多么具有讽刺意义的数字。对比山下小卖店,其软件碟10元每张,倘若是熟人,还能5元拿下。2500倍的差价,的确让人情何以堪。

下面是有关于盗版软件选取的网友评论:

要反盗版可以,你得把正版软件给我拿出来卖啊。

盗版系统比正版的好用.稳定性和性能也更好。

当初大航海时代4刚出时,一张盘要299.,我买完不到一个月,10元一张的盗版就出来了,这叫我情何以堪?

我朝的版权使用费已在辛丑条约中提前支付,请安心使用

老外那一张正版盘就是连一天工资都不到 几小时就能买一张,我们呢?

说来说去大多还是围绕着价格这个主题。市场经济的趋利性质在盗版软件行业上体现得淋漓尽致。或者有人会说,从这个角度看,盗版软件是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应该鼓励并扶持的。表面上是如此,可是盗版软件并不是民族主义者,它所针对的对象不仅仅是微软,甲骨文,还有我国的国产软件。

就拿我国的杀毒软件行业来说,2008年杀毒软件行业尚未掀起免费之风时,瑞星杀毒的价格是139元,江民杀毒的价格是129元,金山毒霸的价格是105元。软件开发商开发一款软件所花费的经费不菲,盗版软件的侵入及算号器的普及使得国内的软件开发商蒙受巨大损失。单机游戏更是如此,《仙剑奇侠传》四部曲,《剑侠情缘》,《金庸群侠传》等等,每一部旷世之作的投入都有上百万,新一些的游戏甚至上千万。现在,一个简单的点击,DOWNLOAD一下,所有的游戏都免费安装在电脑里。盗版软件在蚕食外国软件的同时也在鲸吞国内的软件企业。正如网友所说,中国的盗版业只是让比尔·盖茨损失0.5%的收入,

而对于国产软件,这些收入的多少是维持企业运行正常与否的关键。

面对日益严峻的软件市场状况,面对日益猖獗的盗版软件泛滥,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使我国的软件市场恢复“健康”?

首先,应从正版软件自身着手,提高软件开发的科技含量做好防盗的功能,避免盗版,降低软件开发的成本,从而降低正版软件的价格,把售后服务做好做到位,消除形同虚设的售后体制,使之更具有吸引力,引导消费者支持正版、反对盗版。

其次,国家应给予正版软件产业以各方面的支持,优先发展软件产业,尽快使其形成规模,增加效益,提升软件产业自身的竞争实力。

第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消费者明确盗版软件的危害,培养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加大力度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对人们进行宣传、教育,使抵制盗版软件成为国人的自觉行为。

第四,相关执法部门在对市场上的盗版软件的打击过程中要加大力度,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持久的工程来抓,不能时有时无,对软件市场进行全面整顿,常抓不懈。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堵住“盗版”这条暗流,营造健康的软件市场。

2009年番茄花园作者盗版微软Windows被判入狱三年半好像显示了我国打击盗版软件的决心,但在多如牛毛的盗版软件面前,番茄花园只是个不幸儿。对比国外,美国南加州大学学生Matthew Crippen仅仅只为了玩盗版游戏而擅自修改了游戏机,其结果是他被指控非法改装游戏机和涉嫌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在缴纳了5000美元保释金之后,他已经在周一被保释回家。在中国,宅男们改装自己的宅物是他们的自由,PSP等掌机破解也是家常便饭,政府无权干涉。下面引用一段网友极具讽刺意味的话:

比如大家都很喜欢的AV,我慢慢发现其实可能这东西对于中国人的影响比日本人大的多。在日本,所有的片你都要自己花钱买的,从来不存在盗版这个东西。兄弟你电脑里那上百G的动作大片的价值就是几万人民币的恐怖数字。他们的男生在AV的货架前徘徊到底买哪一个女优的时候,我们的国人已经阅尽天下女优,而发出为“人不识武滕岚,阅尽A片也枉然”的强大感慨。这是一种多么强大的气魄。

真的是很蛋疼的一段话,蛋疼的同时还夹杂着无比的辛辣。当盗版软件行业席卷各大软件产商,使之纷纷破产,盗版软件的末日也就来了。盗版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当然,你也可以继续无视,用盗版Windows7,玩盗版《使命召唤7》,用破解过的Photoshop修改各种搞笑图片,谁都会是这样,我也是。正版神马的都是浮云,社会生产力关我什么事,最讨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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