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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现状分析报告(通用)

行政执法现状分析报告根据工作的内容与性质,报告划分为不同的写作格式,加上报告的内容较多,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写报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执法现状分析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第一篇:行政执法现状分析报告我县行政执法现状调研报告为。

行政执法现状分析报告

根据工作的内容与性质,报告划分为不同的写作格式,加上报告的内容较多,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写报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执法现状分析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行政执法现状分析报告

我县行政执法现状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我县执法状况,县政府法制办采取问卷调查、研究分析行政争议案件、赴执法机关抽查执法案卷等形式,对我县执法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初步掌握了我县行政执法现状。调查结果表明:一方面,我县行政执法总体情况良好,行政争议发生较少;另一方面,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县在建设法治政府、实现社会和谐的进程中仍需努力。

一、我县行

政执法现状

(一)企业对我县执法工作满意度较高

今年5月,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县领导批示,县政府法制办面向县领导分包的120家企业开展依法行政问卷调查,并对其中部分企业进行走访。此次问卷调查主要以省政府在“企业服务年”中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十不准”为内容开展,同时公布了县政府法制办的电子邮箱地址以方便企业更为详细地反映情况。企业反馈的信息表明,我县各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能够较好地执行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规定,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切实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没有违反“十不准”等规定的行为。

(二)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信访案件不多

从调查的情况看,通过信访渠道寻求行政争议解决的案件不多。今年上半年我县去京信访8批50人,其中集访1批43人,去省信访23批80人,其中集访3批54人,去市信访35批183人,其中集访9批145人,在赴市以上66起信访案件中,仅集访2批、个访2批为行政争议引发的信访案件,占整个信访案件总数不足6.7%,行政争议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形式反映出来。

(三)行政争议呈现 “三少一无”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少。从近三年上半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数量来看,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总量同期比逐年走低。(见表一)

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表(单位:件)

2007年上半年 2008年上半年 2009年上半年

行政诉讼 12 12 9

行政复议 11 6 0

总计 23 18 9

二是行政诉讼中执法机关败诉少。在已审结的22件案件中,法院判决撤销的3件,所占比例不足14%,更多的案件以行政机关胜诉结案,包括以判决形式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诉讼请求和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准许当事人撤诉四种结案方式。(见表二)

二、应诉案件结案情况表 (单位:件)

撤诉 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 撤销 维持 备注

2007上半年 6 2 2 1 1

2008上半年 6 1 1 2 延期2件

2009上半年 尚未结案

三是行政争议类型少。从统计的三个时间段立案的行政争议类型看, 2007年上半年有6种,2008年上半年有5种,今年上半年仅有3种,行政争议类型也呈逐年减少趋势。在行政争议类型中,土地行政管理因与房产的权利、与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挂钩,成为引发行政争议最多的执法领域;治安管理工作因涉及面大,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成为继土地执法领域外行政争议第二大高发领域。(见表三)

三、行政争议类型情况表

2007年上半年 2008年上半年 2009年上半年 总计

土地 11 11 2 24

治安 7 4 6 17

劳动人事 1 1 1 3

房产 2 2

民政 1 1

工商 1 1

质监 1 1

卫生 1 1

四是无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从全国范围来说,城市拆迁、城区规划、土地征用等领域为牵涉面广、容易引发集诉集访的领域。我县因为不存在旧城拆迁改造、旧城区规范建设等问题,再加上在土地征用方面执行法律、把握政策较好,所以近年来没有大的行政争议发生。

二、我县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预防行政争议的产生,关键是要依法行政。从对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原因的分析来看,引发行政争议主要是执法过程中时有违法或不当问题出现:

一是有些部门没有查清事实或没有充分取证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起行政争议导致被动;

二是有些部门不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显失公正;

三是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树立“依照法定程序行政”的观念,没有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结果和过程并重,出现一些该告知不告知等损害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几点建议

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权利,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县行政争议虽然数量少、类型少、涉及部门少,预防和化解行政

第二篇: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现状调研报告

基层工商所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基础,是履行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职能的窗口部门,是整个工商局的门面,而在这个门面里,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大众对整个工商系统的认知,因此基层工商所的工作,是整个工商系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行政执法又是基层工商所的一重要职能,作为一名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对于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现状及应对,有如下粗浅体会与认识:

一、外部执法环境

国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方针后,要求各执法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大的准则,在这个建立法制社会的大环境下,国家对于工商行政执法有着高标准、高要求,同时工商行政执法受社会、舆论、司法机关,及上级部门等诸多监督,更进一步督促了工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现今,基层工商所基本杜绝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乱”行为,从以前的不合法、不规范,转变成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宗旨办案,力争个个是铁案。

但是在众多监督下,大众也应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一方面,国家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使我国工商行政执法环境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中国行政执法的本身就是具有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依据的层次和种类多等特点,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在行政执法中,面对和接触的有部分法律知识缺乏,对于工商的职能不了解的当事人,执法人员时常会面临言语污辱及打击报复的言论威协,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而舆论环境中也有部分不明真相、跟随起哄的群众以及某些不负责任,为吸引大众眼球,报道偏颇的媒体。这些因素构成了目前压力大的、条件艰苦的执法环境。

二、内部执法现状

(一)指导力度不统一

各工商局根据职能分工划分了各个部门,有法制股、办公室等,而各部门的业务范围侧重不同,但又有交汇之处,对于交汇之处,经常由于所站角度不同,考虑的问题也有不同,从而意见不统一,要求基层工商所执行的也各不相同,这让基层很难得心应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重程序、轻实体

实体指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事物,程序是指法律规定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要件。可见,程序和实体都是执法中必不可少的,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前几年,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但经过几年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文化素养的提高,全国范围内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然而,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践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只要程序有瑕疵,就将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撤销;一些人总在程序上大做文章,某些专家在评论一个案件办得是否合法时,总是以程序放在第一位,不注重实体效果。在这些个案冲突中,造就了现今一些工商行政机关过于重视程序,把程序放在第一位,生怕被人发现一丁点的漏洞,而对于实体,相比之下,被人轻视,从而从“重实体、轻程序”走向了“轻实体、重程序”的极端。

以上二种做法都是违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制定法律不是为了程序而办案,而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与实体是辩证统一的,程序法的功能是辅助性的,国家制定程序,是为了使实体法运用时,更具有公正性,但总的来说程序的启动是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的,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程序合法,实体必然合法,过于强调程序,只能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同时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气焰,对于完全可以补正的,不影响实体权力义务的程序瑕疵,完全可以及时予以补正,而不是单一的进行撤销。

三、应对措施

在分析目前外部及内部执法环境及现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执法办案时发现违法行为,不但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更要注重发现该违法行为有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便及时,有效的防治。同时,对于一些人为思想的变化,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及时的预以提醒,警示,做到防微杜渐,将违法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

不可否认,以前的工商行政执法,手段单一,以罚代处;乱收罚款,重复执法,同时,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文化程度较低,然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中,这些问题都已基本得到了解决,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总之,基层工商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直接关系到民众心中的工商形象,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执法水平,为基层工商所创立良好的执法环境,对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三篇:城管执法现状的调查报告

管理学院B11物流管理1班陈文锐

近年来,城管执法不当造成的纠纷频频发生,在各大中小城市,都出现了城管为了维护市容而使用暴力手段,无证商贩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暴力抗法的现象。城管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使得城管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一落千丈。城管隶属于哪个机构,他的权力到底有多大,他有没有权力去暴力执法?这些都是困扰着大家的问题,为了解决大家的这些疑虑,我们做了这份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城管是活跃在城市各个角落的“城市公物警察”,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整个城市的市容市貌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合法合理地履行职务应该是执行相关政策的关键,但是全国各大城市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不断,群众对于这个本来应该扮演城市维护者的正义角色有了很大的怀疑。本调查报告针对大家的怀疑,对城管的执法现状进行调查,希望能让大家对城管执法的现状有个全面的认知。

二、调查对象及方法

1、调查对象:彭湃中学门口路过的学生

2、资料收集方法:采取调查问卷的方法进行调查,我们准备了70份《城管执法现状调查问卷》,向所取得的样本中的个体进行随机发放以了解大家对于城管执法工作的看法

3、调查方法:对彭湃中学门口路过的学生发放调查表,然后对收回的调查表进行分层,分成高一,高二,高

三、三层,在总体中抽取容量为60的样本,在每层中进行系统抽样,根据每层样本量占总体的比重,在三层中分别抽取容量为22,22,16的样本。随机选定几份后,间隔10进行抽样,得到样本。

三、调查结果分析

1、我们一定发放了70份调查问卷,随机抽取了60份进行样本采集,60份调查问卷中,高一学生有14人,高二学生有25人,大高三学生有21人。

2、经样本分析调查,认为城管执法局在作风建设上有问题的学生达到58人,约占样本总数的96.7%,而办事推诿、拖拉,服务态度生硬、简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

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执法管理不规范,滥用自由裁量权这三项被认为是城管执法局作风建设的主要问题,选中率分别为63.8%、56.4%和52.1% 。另外将近30%的人认为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是城管执法作风建设的主要问题。

3、在接受调查的学生中,有83%的人认为城管队员的文化知识修养一般,有7%的人认为城管队员的文化知识修养较差,还有10%的人认为这个问题很难说,认为城管队员素质高的人数为0。

4、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大家对于城管队伍的印象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介,选择此两项的分别占样本总数的48.3%与37.1% ,有11.6%的学生是通过间接了解,还有3%的人是通过亲身体验得到印象的,这些同学曾因在校门口摆摊而被城管人员强制没收了出售的商品。

5、通过对上一项调查作出的结论,基本所有的学生都对城管执法队伍有所了解。

6、关于城管执法的手段,80%的人选择了日常巡查、查扣小摊贩物品、罚款和清理乱投广告,很少一部分人知道城管还有处理交通违章的功能。

7、对于城管执法手段的态度,所有的人都选择了反对,认为执法应该更加文明化、人性化。

8、经过调查,随地吐痰、破坏城市绿化和无证经营被认为是城管部门最应该加强管理的内容,选中率高达76.3%、54.2%跟44.5%,另外,乱扔垃圾、乱贴小广告及违法建设也另许多同学头疼,其它如工业排放及夜间噪音等选项选择的人数不是很多。

9、在样本取得的数据中,有80%的同学认为城管部分无权扣押无证商贩的的商品,还有20% 的同学认为城管部门有权扣押无证商贩的商品。

10、在城管部分执法是否使用暴力的问题上,有78.4%的学生认为有且很严重,有19.8%的学生认为有但是一般,只有1.8%的学生认为有但是不严重。

11、通过比较数据,可以看出,有74%的学生认为城管执法暴力化现象严重的原因是因为城管队员执法的水平底,有20%的学生认为此现象的原因是执法相对人暴力抗法,还有6%的学生认为双方都有责任。

12、关于城管部门暴力执法存在的原因,大多数同学选择了缺乏有效法律体制监督及城管队伍素质低下,后两项基本无人问津。

13、对于城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大多数人选择了有,主要表现五花八门,选择 罚款没有法定依据的占总样本数的34.1%,选择未出具处罚决定书的占总样本数的23.4%,选不按标准收费的占总样本数的31%,选未按规定执行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罚款装进执法人员腰包的占总样本数的25.1%,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占总样本数的19.8%,选擅自扩大收费

范围的占总样本数的14%,选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收费的占总样本数的32% 。

14、城管部分属于国家行政部门,它到底隶属于哪个行政部分还有待商定,但是可以确定,它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对于城管部门对无证商贩进行的扣押商品甚至人身攻击的行为,无证商贩是否可以向国家请求赔偿的问题,大家给予的回答也是各种各样的。有75%的学生认为可以索赔,20%的学生认为可以索赔,但损失必须达到某种程度,只有5%的学生认为无证商贩不可以向国家索赔。

四、调查结果总结

通过上述的调查报告,说明我校大学生对于城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不太满意,城管部门急需改正其执法的方式,其形象有待大幅度提升。对于城管部门工作的意见主要是其以暴力方式执法。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的小商小贩固然是城市的“牛皮癣”,但是通过强制驱散、扣押商品甚至打砸抢的方法来维护市容未必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小商小贩的存在本身是城市有需求的结果,而这种需求又不能一下就消失或者杜绝,要维护城市干净的面貌,必须对这些违章商贩进行处理,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小商小贩聚集点进行管理,也可以在各个居住区附近设立专门的小商品售卖处,这样既方便了群众也方便规范小商贩,当然也对城市市容建设有利。 城管部门是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少了它,城市将混乱不堪、肮脏不堪,城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为城市带来了全新的面貌,并且保证着城市面貌的不断改善,但是,执法工作必须考虑到文明化与人性化,不能与人民的利益相悖,要在保证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行使权力,才能更好地为城市服务。

第四篇:对公安执法现状的分析及思考

【摘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是国家的暴力工具,它的执法活动是依法治国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水平,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当代公安执法的工作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探究改革、加强和完善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而当今社会公安民警的执法现状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不容乐观。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 问题 原因分析 执法理论 对策

一、当前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有些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处理方法简单粗暴,办案效率低。

主要表现有:一是办案中刑讯逼供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体罚、长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或者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二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三是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对于一些当场就可以调解的案件,缺乏耐心,不愿意去调解,而是选择将当时人带回派出所再处理,浪费了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导致办理案件的效率低下。

(二)部分民警在办案时较为随意,不按法律程序办案现象较多,不严格执法。 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僭越职权进行处罚。部分民警在位一些办案单位办案时,超越自身的职权,程序上缺少必要的报批手续。既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审核批准,也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另外,一些民警在处理案件时,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做主,随意提高罚款数额,曲解了行使自由裁量权设立的初衷。二是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尤其是在对案情比较负责的案件的处理上,经常是在简单查明真相之后就草草结案,并不进一步地去调查取证,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导致该罚的不罚,使一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三是滥用强制性手段。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而且,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

(三)受中国长期的人情世故的方面的影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会出现偏私包庇的现象,导致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出现。

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法违纪问题尤其突出。主要表现有:一是随意扣押、动用当事人财物,赃款财物管理混乱。有的办案民警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扣押当事人财物。二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搞权钱交易。有些民警在执法办案中“以关系为依据,以金钱为准绳”,接礼受贿,大搞权钱交易,甚至徇私舞弊,放纵犯罪,严重破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二、对当前公安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民警整体的素质不高,对法律业务知识不熟悉。

主要表现有: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了解、不精通新形势下的执法办案要求。不看不懂去群众的眼神,听不懂群众的语言,不懂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技巧。二是一些民警缺乏职业道德水准,对工作的责任心不高。其中也有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个人或者企业要红包、拿好处。

(二)民警的执法目的不明确,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

有些民警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具体表现为:一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二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

(三)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虽然随着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种种主观上的和客观上的因素,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不够,并没有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发现不了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时就算发现了也不去想办法处理和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

(四)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安工作的成效,导致不能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

有些基层民警对公民申领身份证、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时,该办理的不及时办理,故意刁难、无故拖延办理时间。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不认真进行调查取证,作风懒散疲沓,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这些行为严重的影响了人民警察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于此同时,也大大削弱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信任程度。这就导致了在之后办案过程中需要群众帮助时,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刁难等各种情况。这归根到底是由民警平时工作不到位,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安工作的成效引起的。

三、解决公安机关执法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要提高民警的自身素质,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教育。

加强公安法制教育培训,是提高公安队伍整体执法水平的基础。一是要端正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公安法制教育培训意识,把提高全体民警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作为法制教育培训的最终目的。二是教育培训的内容要贴近实际,服务实战,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

(二)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

权力一旦失去了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突出监督效果。一要突出监督重点。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从基层开始落实,尤其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的执法监督。二是要拓宽监督渠道,搞好动态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全方位治理公安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还要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过来发现执法问题难、惩处执法过错难、追究领导责任难的问题,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人民的力量。

严格执法的本质特征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的核心要求是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的对象首先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当然,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

的统一也是相对的,我们讲严格执法是热情服务的核心要求并不是完全排斥其他的服务要素。如果我们能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

[1]率,那样就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

全国公安机关乃至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总要求,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执法工作所遵循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因此,正确认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辩证关系,全面、准确地把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科学内涵,对于更好地指导公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将科学发展观运用到公安工作中去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作为预备警官2的我们,在不久的将来即将加入公安队伍中去。我们将会是公安队伍中的新鲜血液,我们的加入带入了新时代的气息和活力,相信这也是一种发展的表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热情服务于严格执法相结合,并且将热情服务放到严格执法之前,这就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体现了公安工作的人性化。基本要求是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努力地学习,掌握更多的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拓宽自己的视野,打破思维的束缚,不能只局限于眼前的、暂时的利益,要学会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注释:

[1]李文胜关于对“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几点思考

【参考文献】:

《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无锡市副市长、公安局长

赵志新

《公安机关执法须知》,公安部法制局

《完善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行政法学研究 付明喜

第五篇: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之现状分析

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这些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广大干警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尊重和支持。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1、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不大。由于立法的缺陷,民事行政检察从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抗诉、到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调卷以及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法律均未做明确规定,即便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也只是检察机关的独家之言,致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程序不明,操作无据,工作无力。如为了顺利调取审判机关的卷宗,多是通过领导协商或者与当地法院签有调取档案协议。依法监督弱化为“同意“监督、“关系“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大打折扣。

2、法院的审判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随着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的改革,建立了一系列的办案责任制,从而提高了审判人员自身素质,解决了一些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使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再则,近些年来法院大多数案件多以调解结案,所以相对案件的服判率升高。加之近年来,检察机关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因此,民事行政错案的发生有所减少。

3、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抗诉权,除此之外的民事调解、民事案件的执行以及对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问题的监督尚处于软弱状态。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调解错误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这些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无规定可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案件来源少。

4、抗诉范围有限,受理条件趋严。随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在受理范围、条件和抗诉标准的规定上较过去更严格。从高检院制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来看,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抗诉的标准限定在《民诉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范围内。这样的

规定,极大地限制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职责,不利于在群众中树立民行检察监督的威信。比如《办案规则》中规定,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时,出具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抗坼;申诉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末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等。

5、抗诉再审改判难、执行回转难,使当事人产生畏难情绪。对于抗诉案件上级法院一般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原审法院片面认为案件通过再审被改判就是办了错案,对法院的声誉及法官个人的利益均有影响。因而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再审案件又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再审法官往往碍于原承办人的情面,难以下手改判。另外,即使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但由于时间比较长,执行回转难以实现,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使申诉人产生申请抗诉的信心不足。

6、民事行政案件背后司法腐败查处困难。查处民事行政案件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是各级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每年都作为一项目标任务列入责任制考核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纠正一些显失公平的案件就很不容易,而真正能够打开缺口,揭开枉法裁判背后的交易则更是困难。目前各地此项工作都进展不大,这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力的主要表现。

二、阻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原因

阻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因素固然存在自身重视不够的因素,但更多原因是在于立法和制度上的不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检察规定了2条,其中第10条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五条,但也仅仅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行为实行监督,有抗诉权及提请抗诉权。法律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局限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这种单一的监督形式,抗诉的法律效果是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监督的范围和提请抗诉案件的审级、抗诉案件的再审结果及再审程序等问题,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严重阻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究其原因: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据定位低。侦监、公诉、反贪、渎检等业务部门工作声威并举,一方面是工作开展时间长,但最重要的还是有法可依。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四部门的职责、权能作了

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工作开展起来自然阻力要小。而针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原则性和高度概然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即便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但对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效力,因而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基层检察机关不享有抗诉权,不利于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只赋予了基层人民检察院有提请抗诉权,没有直接的抗诉权。实践中,基层检察院是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接触最直接的机关,最熟悉情况,也最方便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大量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在基层,而基层检察院却没有抗诉权,这样做既加大了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也制约了基层检察机关作用的发挥,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不利于社会和谐。

(三)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周期长,给申诉人造成一定的困惑。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基层检察院的抗诉权,而只有建议和提请抗诉权,因此,基层检察院不能自己掌握诉讼时限,何况法律又规定抗诉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加之抗诉改判难,改判后执行回转更难,这一系列的问题,让当事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产生一定的疑虑,这也是当前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源匮乏的主要原因。

(四)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权能未作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了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应的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者,却没有被法律赋予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和参与诉讼的权力,这无疑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中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之完善

当前,我国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程序,法律规定不完备,制度规定不具体,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程,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只有不断改革完善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才能不断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当前,完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框架的构建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的基础和关键所在。

(一)以立法形式完善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法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监督无法可依。因此,应以立法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法》进行补充规定,以更加明细的法律条文,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从案件的受理、立案、抗诉条件、方式、权限及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的角色与定位都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于法有据。

(二)以立法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权利。如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参与权、调阅审查卷宗权、调查取证权等。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积极参与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与调取审判卷宗相结合的方法,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此外,法律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指定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有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三)以立法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权。民事行政诉讼虽然是基于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但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任何法律实施的过程,检察机关对其实施监督则于法有据。结合检察机关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以诉讼监督人的身份参与重大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可以及时了解、发现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有效地防止违法生效裁判造成的司法不公,防患于未然。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监督审判活动并有权提出参诉意见,能够有效监督诉讼活动和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以立法形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等类型的民事、行政案件提交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以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害。同样,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案,公共利益受侵害无人保护现象等。因此,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诉的权利显得越加迫切和重要。

(五)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上诉程序抗诉权。从法律监督的实质效果看,上诉程序启动抗诉权比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能更直接、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如果检察机关获得诉讼参与权和提起民事行政公诉权,相应地也就获得了上诉程序抗诉权,那么,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在作出一审判决和裁定后,检察机关认为裁判错误,则有权提出上诉程序的抗诉,以启动二审程序。

检察机关在参与诉讼中,应就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实体裁判是否公正进行监督,如发现审判活动严重违法或审判结果显失公正,应直接提起抗诉。赋予检察机关上诉程序抗诉权,则能够有效地防止错案,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讼累,必然有利于拓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领域,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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