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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精选)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概念应急是对于特重大事故灾害的危险问题提出的。应急管理是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发生和善后,应急管理可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一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概念

应急是对于特重大事故灾害的危险问题提出的。

应急管理是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发生和善后,应急管理可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应急管理又是一个动态管理,包括预防、预警、响应和恢复阶段,体现在管理突发事件的各个阶段。 引言

从安全的角度考虑,任何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都有其固有的危险性。石油行业属于高风险、高投入行业,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将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对企业、社会、环境将可能造成重大灾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和健全,事故的应急管理越来越受到了广泛的重视。

一、企业安全生产面临形势与现状

随着石油行业的迅速发展,面临的挑战和竞争是前所未有的,同时暴露出的问题也愈来愈多,特别是关于安全、健康、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和潜在威胁日益突出。安全生产形式十分严峻,加强安全管理的任务也非常艰巨。

二、大力做好企业安全生产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且要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

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实现安全生产首先要考虑的是人的安全意识教育,让安全教育深入人心。必须履行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和义务,做好安全教育,加强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加强职工的操作技术培训,推行了上岗资格取证制度,增加安全生产的保障系数。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推行HSE(健康、安全、环境)体系管理。HSE管理体系将健康、安全、环境融为一体,将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天性逐步变为保全生命质量、保护环境的持续利用与追逐利润并重,使企业的管理目标特别突出了人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中心,围绕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抓好一岗一责制的落实,逐步形成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安全生产管理局面。

企业的安全教育可谓声势浩大,每年的第一份文件、第一个会议的内容都是安全生产,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承诺书,表彰上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等。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开展班组事故讨论、反事故演练活动等,营造出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得以提升。

其次是设备的安全管理。主要通过以下三点实现:一是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领导负责制度,查找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中心环节,领导带头深入现场,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二是要建立常年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发动职工针对生产控制的每一个环节查

找隐患,大患大治,小患小治,绝不拖延,以看板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人员说明隐患的名称、部位、治理期限等;三是加大用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动土、动火等作业条件的确认、审批、监护制度及作业人员的管理,明确职责,加强教育,对不符合作业条件的坚决制止。

第三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杜绝“三违”现象。通过安全标准化工作,可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将传统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加强企业"双基"工作,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建设进程。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另外,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坚决排除。

三、应急管理体系

(一)建立预防好措施使安全预警疏而不漏

预防措施是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HSE管理的一个重要要素。HSE管理目标是“通过对员工进行HSE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促进员工的HSE意识;最大限度地查出事故隐患,使事故发生率逐年减少,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安;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把对环境的影响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预防控制体系,对降低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系数意义重大。

第一,要正确识别企业生产的危险源,按照相关标准对生产过程中的诸危险要素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找出潜在的缺陷、失误要素和预防重点,建立近期和长远的防治计划,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

报警、及时整改。

第二,建立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围绕生产中的具体环节,按照HSE 体系要求,有针对性地编制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理方案,有效地抑制突发事件,减少社会危害和企业经济损失。

第三,加大安全生产的监察力度。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和部门必须将隐患治理和安全监察始终列为头等大事,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实施企业安全管理监察体系,积极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控能力和水平。

组好检查与监督工作

检查与监督是实施HSE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检验HSE管理体系好坏的一种有效手段。企业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保养制度、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管理人挂牌制度、生产运行记录台账等,有效地保证了生产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企业组织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检查与抽查等,能够有效地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全面实施。要严格按照HSE管理规范要求执行,确保了施工质量。对重点生产装置、关键部位、站、库等都制定了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如防火安全应急措施与灭火应急计划等。

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

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是抓好安全环保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工作,才能控制事故源头,确保安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

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及应急管理体系、队伍、装备建设,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靠科技进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支撑保障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是永恒的主题,实现安全发展,就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探索,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事故处理

石油行业具有野外、高空、高温、高压、生产工艺复杂多变、生产装置大型化、作业过程连续化、生产原料及产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易腐蚀等危险特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一些国内外的事故案例给了我们很好的安全警示。

安全事故处理 基本形式有事故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

其基本任务是

1 及时控制危险源

2 抢救受伤人员,这是重要任务

3 指导群众防护

4 做好现场清理,清除危害后果和对环境继续造成危害的物质 5 处理后要做好统计分析

为紧急事故处理做好设备和设施,比如:应急电话、常用药品、急救药品、消毒用品等急救物品和眼科常备药物及器械等。

三、结论

随着HSE管理体系的不断推广实施,全员安全意识正逐渐提高,安全基础工作逐年得到加强,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止,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74号令,颁布实施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行了解读。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由9个必须组成,从企业落实责任、机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定,突出了应急管理的关键要素,抓住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对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预防事故发生,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2月28日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解读

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74号令,颁布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定》)。《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由9个必须组成,抓住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其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九条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在归纳总结近些年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从企业落实责任、机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定,突出了应急管理的关键要素。

二是依据充分,执行力强。《九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都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和部门规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了《九条规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九条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熟记。《九条规定》的内容只有425个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虽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中,许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够熟悉。《九条规定》把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和执行。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说明如下: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关键,这已经被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实践所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全程负责,不能间断;必须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逃避。《安全生产法》及《九条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重申和强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应急管理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工作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制度体系。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才能做到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才能更好地互相监督、层层落实责任,真正使应急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因此,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最为重要的途径。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管理的状况不同,其应急管理责任制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在责任体系中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这是所有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中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些手段,最终达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的目的。

事故案例:2014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浙江省温岭市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经调查,大东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无专职人员负责,并因计件工资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松散,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执行。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1条、第22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新增的第22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分项职责中有4项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第79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出应急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落实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予以充分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设置应急救援机构作为一项强制要求。 应急管理机构的规模、人员结构、专业技能等,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为了保证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应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演练,使其适应工作需要。对于企业规模较小,设置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确实有困难的,《九条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但必须指定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应该具有与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相同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承担企业日常的应急管理工作,并在企业发生事故时具有相应的事故响应和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4条新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强调。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建立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是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身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制定的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是保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展工作最直接的制度依据。企业要强化并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事故案例:2014年8月2日7时34分,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造成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中荣公司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因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造成事故发生。

三、必须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0条、第76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第27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第76条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高风险油气田勘探与开采、核工业、森工、民航、铁路、水运、电力和电信等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有效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以上规定均对企业建立救援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与处置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考虑到不同行业面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差异,大中小各类企业的规模不同,《安全生产法》中并没有把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强制性义务,除了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强制要求的高危行业企业,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只作政策性引导。在无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情况下,应与邻近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事故状态下能够有专业救援队伍到场开展应急处置。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是开展应急救援不可或缺的保障,既可以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必须在平时就予以储备,确保事故发生时可立即投入使用。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经营活动性质、安全生产风险等客观条件,以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有针对性、有选择地配备相应数量、种类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同时,要注意装备、物资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40条明确了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总局发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设立监护人员、加强监护措施等要求。安排专人监护,对于保证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安全十分重要。所谓专人,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熟悉风险作业特点和操作规程,并具有救援能力的人员。监护人员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包括监督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处理现场紧急事件,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救援,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

事故案例: 2014年4月7日4时50分,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发生一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2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 救援过程中,云南省调集省内9支专业矿山救护队、60支煤矿兼职救护队、3支钻井队,大型排水设备49台件,采购大型物资设备94台件,电缆8000m,排水管8000m,投入1800余名抢险救援人员参与救援工作。由于云南省及整个西南地区缺乏耐酸潜水泵及高压柔性软管等救援装备、物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协调河南、山西两省有关企业的大型排水设备,协调总参作战部、空军、民航运输排水管线,协调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为设备运输提供支持,保证了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41条、第78条有关要求。

解读:原《安全生产法》仅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了规定,没有规定企业的这项职责。新《安全生产法》增加的第78条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由于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作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要对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事故易发多发区域和环节和重大危险源开展全面细致的风险评估,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针对危险因素特点和危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风险评估的结论,对于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演练、装备物资储备和救援指挥程序等全环节的应急管理活动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应急预案体系”的规定,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各预案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综合性的,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制定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与综合性应急预案相衔接,确保协调一致,互相配套,一旦启动能够顺畅运行,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身临其境积累“实战”经验,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相互协作、配合。同时,通过组织演练,也能够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若企业关键、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演练活动,并考虑增加演练频次,使相关人员尽快熟练掌握岗位所需的应急知识,提高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中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明确规定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坚决纠正重演轻练的错误倾向,真正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教育公众。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关于演练次数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

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加强应急知识普及、面向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和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有效手段。应急处置卡是在编制企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车间、岗位存在的危险性因素及可能引发的事故,按照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的原则,做到关键、重点岗位的应急程序简明化、牌板化、图表化,制定出的简明扼要现场处置方案,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可以简便快捷地予以实施。这一方面有利于使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方便企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事故案例:2003年12月23日21时57分,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罗家16H”井发生了特大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9.3万余人受灾,6.5万余人被迫疏散转移。事故发生后,由于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特别是区县级人民政府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方面程序不完善,没有制定相互衔接的应急预案,导致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缺乏及时沟通协调。钻探公司先报告四川石油管理局,再转报重庆市安监局,然后转报市政府,最后才通知开县县政府,此时距事故发生已有1个半小时,而人员伤亡最大的高桥镇却一直没有接到钻井队事故报告,致使事故应急救援严重滞后。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55条有关要求。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第25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增加规定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熟悉从业人员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的内容。事故应急知识是应急培训的重要内容,从业人员掌握了这些知识,可以在事故发生时有效应对,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处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岗位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避险逃生,对于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岗位从业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响应者。加强岗位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特别是加强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就、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既是全面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要求,也是有效防止因应急知识缺乏导致事故扩大的迫切需要。

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以全面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为目标,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考核、抓好培训落实。要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全面落实应急培训主体责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切实突出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断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

针对实践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不规范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安全生产法》第25条在修改中专门增加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企业要将应急知识培训作为岗位从业人员的必修课并进行考核,建立健全适应企业自身发展的应急培训与考核制度,确保应急培训和考核效果。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实行企业与员工在应急培训考核上双向盖章、签字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切实做到企业每发展一步,应急培训就跟进一课,考核就进行一次,始终保持应急培训和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

事故案例:2013年9月28日3时许,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翼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由于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教育不足,也未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应急知识淡薄,水害辨识、防治能力差。事发前支护工在打锚杆时钻孔已出现较大水流,且水发臭、发红,现场作业人员在出现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重视,及时采取停止施工、撤出人员等有效的应急措施,而是在水流变小后启动综掘机继续掘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39条、第41条、第5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4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的生产行为多种多样,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从业人员来说,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企业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险情处置要点等。这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应急处置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体现。因此,本条规定了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企业应当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不得隐瞒、保留,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

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可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企业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设立明显标识,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警示标识的标准,如《安全标示》、《安全标示使用导则》、《安全色》、《矿山安全标示图》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国家安监总局还建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这些标准和制度都是企业切实履行本条规定义务的重要依据。

关于逃生通道畅通,这是实践中血的教训总结出的结论。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设紧急出口或出口不规范;有的虽然设了紧急出口,但没有疏散标志或标志不明显;有的疏散通道乱堆乱放,不能保证畅通,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无法紧急疏散。也有一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逃生无门,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安全生产法》第39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这就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在建设时就要考虑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出口应当有明显标志,即标志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清晰、规范、易于识别。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事故案例: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由于主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且南部主通道西侧安全出口和另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锁闭,火灾发生时主厂房内作业人员人员无法及时逃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2条、第55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继续作业很有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时(如矿井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有权停止作业;或者事故马上就要发生,不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由于企业活动具有不可完全预测的风险,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就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因此,必须赋予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以及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这是从业人员可以自行做出的一项保证生命安全的重要决定,企业必须无条件落实。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如何判断“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采取什么“可能的应急措施”,需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来判断。从业人员应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行使这一权利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因此,应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使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应急管理知识,提高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技能,不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事故案例:2013年3月29日21时56分,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12人受伤。在事故现场连续3次发生瓦斯爆炸的情况下,部分工人已经逃离危险区(其中有6名密闭工升井,坚决拒绝再冒险作业),但现场指挥人员不仅没有采取措施撤人,而且强令其他工人返回危险区域继续作业,并从地面再次调人入井参加作业。在第4次瓦斯爆炸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6条有关要求。

解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对应急处置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企业负责人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组织本企业事故的抢险救援。企业负责人是最有条件开展第一时间处置的,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又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事故的特点,其迅速组织救援,避免事故扩大,意义重大。在开展先期处置的过程中,企业要充分发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根据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同时,企业要立即报告驻地政府并及时通知周边群众撤离,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安全、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这里的“规定”是指《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时限、程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企业概况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将这些情况全面、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以免影响及时组织更有力的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案例: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2时12分泄漏发生后,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在管道堵漏作业严重违规违章的情况下,致使爆炸发生。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解读:落实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一个重要体现,《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并对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作出评估结论。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应急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关于财力及物资保障方面的要求对企业开展应急投入和应急准备具有指导作用。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主体,必须强化并落实《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安全投入、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各方面要求。企业应当确保应急管理所需的资金、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投入,应急投入必须满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且必须保障紧急情况下特别是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的应急投入,确保投入到位。企业要针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季节性特点,进一步强化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的应急准备,强化应急值守、加强巡视检查、做好物资储备、做到有备无患。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详细总结相关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以上工作内容,企业需按年度进行总结评估,并通过总结评估不断改进、提升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事故案例: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爆燃特别重大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经事故调查组对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的意见:一是抓紧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各类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二是统一和规范地方政府危险货物事故接处警平台,强化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三是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涉事人员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要及时、安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应急处置,准确上报和发布事故信息;四是要针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尤其是隧道事故特点,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门装备和物资,加强技战术训练和应急演练;五是加强事故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事故防范意识和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九条规定》是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底线。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类企业要以贯彻执行《九条规定》为契机,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严防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三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解读

应急指挥中心

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74号令,颁布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定》)。《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由9个必须组成,抓住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其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九条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在归纳总结近些年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从企业落实责任、机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定,突出了应急管理的关键要素。

二是依据充分,执行力强。《九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都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和部门规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了《九条规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九条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熟记。《九条规定》的内容只有425个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虽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中,许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够熟悉。《九条规定》把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和执行。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说明如下: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关键,这已经被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实践所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全程负责,不能间断;必须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逃避。《安全生产法》及《九条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重申和强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应急管理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工作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制度体系。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才能做到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才能更好地互相监督、层层落实责任,真正使应急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因此,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最为重要的途径。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管理的状况不同,其应急管理责任制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在责任体系中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这是所有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中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些手段,最终达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的目的。

事故案例:2014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浙江省温岭市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经调查,大东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无专职人员负责,并因计件工资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松散,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执行。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1条、第22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新增的第22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分项职责中有4项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第79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出应急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落实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予以充分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设置应急救援机构作为一项强制要求。

应急管理机构的规模、人员结构、专业技能等,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为了保证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应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演练,使其适应工作需要。对于企业规模较小,设置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确实有困难的,《九条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但必须指定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应该具有与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相同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承担企业日常的应急管理工作,并在企业发生事故时具有相应的事故响应和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4条新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强调。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建立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是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身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制定的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是保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展工作最直接的制度依据。企业要强化并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事故案例:2014年8月2日7时34分,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造成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中荣公司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因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造成事故发生。

三、必须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0条、第76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第27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第76条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高风险油气田勘探与开采、核工业、森工、民航、铁路、水运、电力和电信等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有效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以上规定均对企业建立救援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与处置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考虑到不同行业面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差异,大中小各类企业的规模不同,《安全生产法》中并没有把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强制性义务,除了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强制要求的高危行业企业,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只作政策性引导。在无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情况下,应与邻近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事故状态下能够有专业救援队伍到场开展应急处置。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是开展应急救援不可或缺的保障,既可以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必须在平时就予以储备,确保事故发生时可立即投入使用。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经营活动性质、安全生产风险等客观条件,以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有针对性、有选择地配备相应数量、种类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同时,要注意装备、物资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40条明确了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总局发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设立监护人员、加强监护措施等要求。安排专人监护,对于保证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安全十分重要。所谓专人,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熟悉风险作业特点和操作规程,并具有救援能力的人员。监护人员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包括监督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处理现场紧急事件,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救援,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

事故案例: 2014年4月7日4时50分,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发生一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2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 救援过程中,云南省调集省内9支专业矿山救护队、60支煤矿兼职救护队、3支钻井队,大型排水设备49台件,采购大型物资设备94台件,电缆8000m,排水管8000m,投入1800余名抢险救援人员参与救援工作。由于云南省及整个西南地区缺乏耐酸潜水泵及高压柔性软管等救援装备、物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协调河南、山西两省有关企业的大型排水设备,协调总参作战部、空军、民航运输排水管线,协调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为设备运输提供支持,保证了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41条、第78条有关要求。

解读:原《安全生产法》仅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了规定,没有规定企业的这项职责。新《安全生产法》增加的第78条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由于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作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要对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事故易发多发区域和环节和重大危险源开展全面细致的风险评估,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针对危险因素特点和危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风险评估的结论,对于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演练、装备物资储备和救援指挥程序等全环节的应急管理活动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应急预案体系”的规定,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各预案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综合性的,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制定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与综合性应急预案相衔接,确保协调一致,互相配套,一旦启动能够顺畅运行,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身临其境积累“实战”经验,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相互协作、配合。同时,通过组织演练,也能够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若企业关键、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演练活动,并考虑增加演练频次,使相关人员尽快熟练掌握岗位所需的应急知识,提高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中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明确规定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坚决纠正重演轻练的错误倾向,真正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教育公众。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关于演练次数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

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加强应急知识普及、面向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和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有效手段。应急处置卡是在编制企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车间、岗位存在的危险性因素及可能引发的事故,按照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的原则,做到关键、重点岗位的应急程序简明化、牌板化、图表化,制定出的简明扼要现场处置方案,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可以简便快捷地予以实施。这一方面有利于使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方便企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事故案例:2003年12月23日21时57分,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罗家16H”井发生了特大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9.3万余人受灾,6.5万余人被迫疏散转移。事故发生后,由于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特别是区县级人民政府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方面程序不完善,没有制定相互衔接的应急预案,导致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缺乏及时沟通协调。钻探公司先报告四川石油管理局,再转报重庆市安监局,然后转报市政府,最后才通知开县县政府,此时距事故发生已有1个半小时,而人员伤亡最大的高桥镇却一直没有接到钻井队事故报告,致使事故应急救援严重滞后。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55条有关要求。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第25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增加规定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熟悉从业人员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的内容。事故应急知识是应急培训的重要内容,从业人员掌握了这些知识,可以在事故发生时有效应对,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处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岗位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避险逃生,对于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岗位从业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响应者。加强岗位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特别是加强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就、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既是全面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要求,也是有效防止因应急知识缺乏导致事故扩大的迫切需要。

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以全面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为目标,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考核、抓好培训落实。要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全面落实应急培训主体责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切实突出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断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

针对实践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不规范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安全生产法》第25条在修改中专门增加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企业要将应急知识培训作为岗位从业人员的必修课并进行考核,建立健全适应企业自身发展的应急培训与考核制度,确保应急培训和考核效果。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实行企业与员工在应急培训考核上双向盖章、签字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切实做到企业每发展一步,应急培训就跟进一课,考核就进行一次,始终保持应急培训和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

事故案例:2013年9月28日3时许,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翼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由于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教育不足,也未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应急知识淡薄,水害辨识、防治能力差。事发前支护工在打锚杆时钻孔已出现较大水流,且水发臭、发红,现场作业人员在出现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重视,及时采取停止施工、撤出人员等有效的应急措施,而是在水流变小后启动综掘机继续掘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39条、第41条、第5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4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的生产行为多种多样,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从业人员来说,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企业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险情处置要点等。这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应急处置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体现。因此,本条规定了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企业应当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不得隐瞒、保留,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

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可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企业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设立明显标识,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警示标识的标准,如《安全标示》、《安全标示使用导则》、《安全色》、《矿山安全标示图》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国家安监总局还建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这些标准和制度都是企业切实履行本条规定义务的重要依据。

关于逃生通道畅通,这是实践中血的教训总结出的结论。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设紧急出口或出口不规范;有的虽然设了紧急出口,但没有疏散标志或标志不明显;有的疏散通道乱堆乱放,不能保证畅通,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无法紧急疏散。也有一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逃生无门,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安全生产法》第39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这就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在建设时就要考虑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出口应当有明显标志,即标志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清晰、规范、易于识别。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事故案例: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由于主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且南部主通道西侧安全出口和另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锁闭,火灾发生时主厂房内作业人员人员无法及时逃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2条、第55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继续作业很有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时(如矿井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有权停止作业;或者事故马上就要发生,不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由于企业活动具有不可完全预测的风险,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就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因此,必须赋予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以及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这是从业人员可以自行做出的一项保证生命安全的重要决定,企业必须无条件落实。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如何判断“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采取什么“可能的应急措施”,需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来判断。从业人员应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行使这一权利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因此,应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使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应急管理知识,提高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技能,不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事故案例:2013年3月29日21时56分,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12人受伤。在事故现场连续3次发生瓦斯爆炸的情况下,部分工人已经逃离危险区(其中有6名密闭工升井,坚决拒绝再冒险作业),但现场指挥人员不仅没有采取措施撤人,而且强令其他工人返回危险区域继续作业,并从地面再次调人入井参加作业。在第4次瓦斯爆炸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6条有关要求。 解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对应急处置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企业负责人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组织本企业事故的抢险救援。企业负责人是最有条件开展第一时间处置的,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又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事故的特点,其迅速组织救援,避免事故扩大,意义重大。在开展先期处置的过程中,企业要充分发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根据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同时,企业要立即报告驻地政府并及时通知周边群众撤离,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安全、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这里的“规定”是指《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时限、程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企业概况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将这些情况全面、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以免影响及时组织更有力的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案例: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2时12分泄漏发生后,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在管道堵漏作业严重违规违章的情况下,致使爆炸发生。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解读:落实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一个重要体现,《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并对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作出评估结论。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应急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关于财力及物资保障方面的要求对企业开展应急投入和应急准备具有指导作用。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主体,必须强化并落实《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安全投入、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各方面要求。企业应当确保应急管理所需的资金、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投入,应急投入必须满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且必须保障紧急情况下特别是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的应急投入,确保投入到位。企业要针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季节性特点,进一步强化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的应急准备,强化应急值守、加强巡视检查、做好物资储备、做到有备无患。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详细总结相关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以上工作内容,企业需按进行总结评估,并通过总结评估不断改进、提升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事故案例: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爆燃特别重大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经事故调查组对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的意见:一是抓紧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各类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二是统一和规范地方政府危险货物事故接处警平台,强化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三是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涉事人员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要及时、安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应急处置,准确上报和发布事故信息;四是要针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尤其是隧道事故特点,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门装备和物资,加强技战术训练和应急演练;五是加强事故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事故防范意识和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九条规定》是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底线。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类企业要以贯彻执行《九条规定》为契机,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严防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四篇:XX区应急管理局物流园区和物流仓储企业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全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及XX区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物流园区和物流仓储企业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X消专委[2020]X号)文件要求,决定联合部署开展物流园区和物流仓储企业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负责对物流园区和物流仓储企业场所内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仓库、涉氨制冷仓库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

二、目标任务

摸清辖区物流园区、物流仓储场所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仓库、涉氨制冷仓库集中区域和物流仓储企业场所底数、基本情况,存储物品种类、数量及危险性,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逐一建立台账。全面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问题隐患,大力推行仓储物流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仓储货物清单化、台账化动态管理,杜绝超范围储存、超量储存和违规储存,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有力促进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整治内容

1、是否按要求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等管理制度。

2、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仓储场所,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是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3、是否落实仓储货物清单化、台账化管理制度。

4、是否通过消防合格验收手续。

5、是否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

6、是否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7、是否按要求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或微型消防站,并制订实施日常训练、执勤战备、队伍管理、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四、职责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局各有关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共同加强物流园区和物流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对仓储货物严格实行清单化、台账化管理,实时动态准确掌握货物信息,并开展内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工贸股、XX分局、危化股负责对物流园区和物流仓储企业场所内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仓库、涉氨制冷仓库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仓库场所不予许可。对检查发现存在突出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移送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自即日起至2022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

根据辖区和行业监管领域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时限要求等内容,全面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部署发动。

(二)自查排查阶段(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3月31日)

局工贸股组织对物流园区和物流仓储企业场所内的涉氨制冷仓库仓储企业场所开展一次集中约谈。各有关股室督促园区和企业对照本方案和《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要求,对下级公司及所属仓储、中转、配送网点进行自查自纠。各有关股室要对本辖区、本部门负责领域内的物流园区、物流仓储场所集中区域和物流仓储企业场所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三)集中治理阶段(2021年4月1日至12月底)

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工贸股、XX分局、危化股、火灾防治管理股组织对物流园区和物流仓储企业场所内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仓库、涉氨制冷仓库仓储企业场所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建立隐患问题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及时督促整改消除;短期难以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死看死守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

各有关股室要认真总结联合检查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及经验,并及时上报总结,适时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整治效果,确保各类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对违法物流仓储企业场所依法处理,对非法物流仓储企业场所坚决予以取缔。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局物流园区和物流仓储企业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成员XX任组长,成员:XX分局、危化股XX,工贸股XX,火灾防治管理股XX。办公室设在火灾防治管理股,由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负责与有关股室对接,并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整治。

各有关股室要把此次专项整治作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点内容,统筹推进,加强调度。要重点纠治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规用火用电、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装卸操作、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等突出问题,特别要对场所违规住人问题进行严格排查清理,坚决防止发生亡人火灾事故。

(三)建立长效机制。

要建立物流仓储场所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推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条块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巩固完善部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移送抄告、联合执法等机制,确保物流行业消防安全环境有效改善。同时,要发挥快递员走街串巷、进家入户的优势,加强物流消防宣传平台建设,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有关股室要明确一名股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报送,联络员名单、工作方案及相关动员部署情况于11月24日前上报至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摘要】本项实用性研究是将高新技术手段应用于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应急预定计划方案、安全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一项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本项研究应用了系统论、控制论、运筹学、决策学的学术内容,在方法论上综合了社会环境,入文因素对工程客体变异过程的影响,同时在管理科学的实用意义上,又将对企业安全管理的文档整理、信息收集、数据处理、自动警示、动态分析和预测、预防起到技术推动作用,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创造性工作。

【关键词】隐患,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安全,管理评价

1前言

正在全国各地区进行的新一轮重大隐患调查上报工作表明:有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十分严峻的,这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当前,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监控与预警的有关工作是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国家用行政、经济和科技三种手段相结合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辨识与监控的力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主要贯彻执行劳动部1997年3号令,即切实抓紧“三同时”的落实。对在用的工业设施,则必须摸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确切状况,并加以跟踪、检测、监控和预警。重大危险源或重大隐患的安全监控,越来越被各级领导重视并提到安全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针对安全生产现状,重要对策之一就是重视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电脑安全监控,即采用高新技术手段对企业的各类重大隐患或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监视,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随时发现隐患,随时排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动权,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2模型的设计与棵索

模型设计是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电脑安全监控的基础。按正确设计并经论证的模型,编制多媒体电脑软件,在有条件时建立必要的电脑网络,才能有效地实施对重点大型企业的电脑安全监控。本项实用性研究涉及到的隐患和危险源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危险源是某种危险的根源,一般指客观存在着某种可能导致发生事故、伤害、损失等灾难性后果的有关危险物质或能量,且其数量超过了临界值。这些是事故或灾害的基础原因或间接原因。而隐患则是隐藏着的祸患,一般指存在着某种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这些是发生事故或灾害的直接原因。本项实用性研究方案考虑隐患因素,同时也考虑危险源因素。 本项实用性研究的设计方案是建立在计算机图文数据库的设想基础上,利用多媒体技术和 Windows(视窗)界面,易学、易懂、易操作,适用于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企业管理部门的各类人员,尤其是非计算机专业人员使用,软件应完全汉化,全部用汉字显示菜单,提示帮助等信息,供使用者查阅,便于无英语基础的人员使用。 本项实用性研究的设计方案表明: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实施安全监控的结论输出形式为文本文件、数据文件和图形文件三种形式,如查询某个政策法规或查询某项安全生产制度等,是以档案文本文件形式输出,如对企业安全管理绩效进行评价,或是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的评价等,则是以数据文件形式输出,而对企业隐患监控,则是以图形文件形式输出。由于厂区平面布置图(电子地图)将本企业的隐患(危险源)所处位置和危险程度直观形象地显示出来,并可显示一旦发生事故或灾害所产生的后果——人员伤亡估计与财产损失估计。 安全监控的实施应考虑先应用于试点企业,然后再选部分企业进行推广,在此基础上应筹建必要的电脑网络。首先要使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指定)的监控站、点与试点企业通过调制解调器(MODEM)将电脑系统联结起来,实现远距离数据传输,并实施定时数据更新,初步实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脑安全监控。然后,考虑在已经预留的接口上接入各种控制信号,即采用各种相应的传感器材、检测仪器跟踪、监视作为检测对象的重大隐患(危险源)的各种技术参数,如压力、温度、浓度、液位等等,将参数信号转换成4~20mA的标准电流信号,再将标准电流信号通过数据采集装置转换成计算机能够识别的数字信号,这样就能得到隐患(危险源)实时状态信号与正常状态信号的对比数据,井且进行信号反债,这样,重大事故隐患(危除源)的电脑安全监控才能系统实现。

3重大事故隐患监控

3.1设计隐息监按方案的原则

1)适合中国国情。这是本项实用性研究的基础。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事故、灾害的预防为本项实用性研究的立足点。

3)针对某种隐患或危险源,不仅有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而且也有考核评价办法。

4)尽力做到合理、简便、实用、节约。既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又适用于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控。

3.2隐患监控方案主要内容

1)企业主要隐患(危险源)的基本状况 本模型研究根据对重大隐患进行重点监控的原则,主要针对燃、爆、危房进行重点监控,另对毒气泄漏、机械伤害、粉尘危害、噪声与振动危害等已考虑了模型的拓延与扩展,以适应不同企业的不同隐患(危险源)因素。对于一个具体企业,需辨识其主要的隐患点或主要的危险源单元。如:易燃、易爆物质,应详细说明其物质构成和数量,以及闪点、爆炸上下限等有关燃烧爆炸的理化参数。危房应详细说明其建筑结构、历史档案、危险症状、加固维修等有关数据。

2)隐患(危险源)的监控图 厂区平面布置电子地图(或厂区模拟地图)显示,各隐患单元(或危险源单元)应显示其名称、数量、工作或贮存方式、危险程度、是否有安全措施及其落实程度,管理责任人等。还应显示如事故或灾害发生,可能造成的入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正是本项实用性设计方案的核心。

3)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1)针对燃、爆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如下方面采取安全技术措施:①厂区布置与建筑;厂区布置的合理性;建筑结构满足防火防爆要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②设备与装置:易燃、易爆物质的可靠密封;安全装置按规定设置等瘤工艺过程:领配料、投出料的规程;有效控制超温超压等;④电气安全:电源及配变电设备、电缆或线路、用电器以及防雷击、防静电措施;⑤消防设施:消防水源配置、消火拴、固定灭火系统及灭火器材等 (2)针对危险建构筑物也应相应考虑以下因素:①环境自然条件下的措施:如建筑年限、老化影响的相应借施;大气酸碱性等环境影响的相应措施;地面沉降影响的相应措施;冻融影响的相应措施等。②生产过程影响下的措施: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的影响的相应措施,高温影响的相应措施;振动影响的相应措施等。 4)事故苗头、险情分析与处理 具有重大隐患(危险源)的企业应有计划地定期对自身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与总结,尤其是对已出现过的事故苗头、灾害险情及时记录,用系统安全工程的方法进行评价,这是隐患监控的重要内容。

4应急预定计划方案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原则。然而无论预防措施如何周密,事故和灾害总是难以根本杜绝,为了避免或减少事故和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必须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制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实施的各类准备工作,才能把事故与灾害所造成的入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迅速的反应和正确的措施是处理紧急事故和灾害的关键。所谓迅速的反应是指:迅速查清事故发生的位置、环境、规模及可能发展的势态;迅速沟通应急领导机构,应急队伍、辅助人员以及事故或灾害现场人员之间的联络;迅速启动各类应急设施、调动应急入员奔赴灾区;迅速组织医疗、后勤、保卫等队伍各司其责;迅速通报灾情,通知邻区做好各项必要准备。正确的措施包括:保护或设置好避灾通道和安全联络设备,撤离灾区人员。无法设置安全通道时,应开辟僻难所,并采取必喜的向救借施;力争迅谏消灭灾害,并冲意采取隔离灾区的惜梳,转移灾区附近的易引起灾害蔓延的设备和物品;撤离或保护好贵重设备,尽量减少损失;对灾区仔细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及二次事故发生。居安思危、常备不懈才能在事故和灾害发生的紧急关头反应迅速、措施正确。从容地应付紧急情况,需要周密的应急计划、严密的应急组织、精干的应急队伍、敏捷的报警系统和完备的应急设施。

4.1制定应急预案的主要原则

1)应急预案应针对那些可能造成企业、系统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设备和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突发性灾害,如火灾、爆炸、危房倒塌、毒气泄漏等。

2)应急预案是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补充,应急计划应以完善的预防措施为基础,体现“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应急预案应以努力保护入身安全、防止入员伤害为第一目的,同时兼顾设备和环境的防护,尽量减少灾害的损失程度。

4)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措施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5)应急预案应经常检查修订,以保证先进科学的防灾、减灾设备和措施被采用。

4.2应急预案的主裹内容

1)指挥系统组织构成:建立坚强有力的应急组织是落实应急计划的关键。健全的应急组织应包括处理紧急事故的领导机构、专业和自愿救护队伍以及医疗、后勤、保卫等其它必要的配合人员。如图2所示。对具体企业而言,应责任落实到人。

2)应急装备的设置:应急装备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报警系统;主要有火灾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控制器等),气体和粉尘爆炸监测报警装置(爆炸性气体监测装置、报警断电仪、遥测报警仪、爆炸性粉尘监测装置等)及毒气泄漏报警仪等届救护人员的装备:主要有救护人员的头盔、防护服、防护靴、呼吸保护器具及安全带、绳等主要装备。③消防器材:主要指灭火剂、灭火器、专用消防车及简易灭火工具等。④救生器材:主要指自动苏生器、自救器等。⑤救灾通信联络设备:应急预案应考虑到原有通信系统破坏时,采用的应急通信联络工具。 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据企业情况,选配以上各种应急装备,加强装备的选购、设置、贮备的管理,使装备处于完好、足量、有效、可靠、启用方便、操作简单、不易破坏和标志明显的状态。

3)事故或灾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编制若干套应急处置方案,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从最坏处设想。以火灾为例,应急处置方案应包含报警、调度力量(专业消防队伍、企业消防组织)、火场侦察、灭火行动、救人、物资疏散、破拆、排烟、通信及录像等内容。

4)事故处理与恢复生产 应急预案还应包含事故或灾害的事后处理,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等内容,应有如下几项: ①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②认真查明事故、灾害的原因,依法严肃处理责任者。③分析存在隐患,采取整改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④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灾害及伤亡、损失报告。⑤设备维修;安全装置、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等。

5安全管理绩效评价

安全管理绩效评价是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对系统的安全进行预测和度量,它既不同于安全生产竞赛评比,也不同于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它既要考核企业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也须查验企业安全管理的实际效果。这种评价应该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它从侧面反映了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安全管理绩效评价不是评价企业安全技术职能机构或者单一的安全管理工作,而是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全员、全面的评价。 在国内,安全管理评价或企业系统安全分析越来越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笔者对国内机械、化工、建筑、纺织、轻工等各具行业特点的企业安全管理及其绩效评价有关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归纳和综合,充分意识到这是工业安全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不仅是认识上、方法上的改革,而且是管理模式上的改革。改传统管理为现代科学管理,改事故处理为事故预测、预防,改纵向单科管理为纵横交叉的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系统管理。随着我国改革和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也必将跨L一个新台阶,企业安全管理评价的理论和实践也必将结出丰硕的成果。 众所周知,不同的隐患或危险源具备不同的事故发生概率,然而,事故实际发生的概率与安全管理的绩效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安全管理绩效评价是一个综合性的表达。本项研究对企业通常性的安全工作(如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措计划等等)和针对具体重大隐患点或危险源单元所采取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综合归纳,研究设汁企业安全管理绩效评价的综合性模型。 本项研究应用了系统论、控制论、运筹学、决策学的理论,在方法论上综合了社会环境,人文因素对工程客体变异过程的影响,特别是把人对各类危险因素所产生的现实危险、危害程度的控制作用纳入综合评价。同时在管理科学的实用领域将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绩效评价模型编成应用性电脑监控软件,必将对企业安全管理的文档、信息收集,数据处理、自动警示、动态分析和预测、预防起到技术推动作用,此研究将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应用于安全管理绩效评价,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创造性劳动,进入了国内同领域的最新层次。

6结束语

本项实用性研究是将高新技术手段应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应急预定计划方案、安全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一项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修订与充实,在跨世纪的进程中,争取为我国的劳动安全工作作出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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